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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史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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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malmalh 发表于 09-3-24 18:53:14 | 只看该作者
朝审
明、清时由朝廷派员会审死刑案件的制度。始于明英宗天顺三年(公元1459年)。每年霜降后,三法司同公、侯、伯会审重囚,称为“朝审”。清代朝审与秋审并行。朝审是复审刑部判决的案件和京师附近的斩监侯和绞监侯案件。朝审的时间略迟于秋审,于每年霜降后十日进行,冬至前结束。经过朝审,把死刑案分为情实、缓决、可玲、留养承祖四类。除情实类要执行死刑外,其他三类均可免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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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malmalh 发表于 09-3-24 18:54:08 | 只看该作者
军机处
清朝自雍正开始设置的中枢决策机构。为了当时用兵西北的军事需要,以达到办事密速的效果,一开始仅是临时性机构,称军机房。雍正十年正式改称军机处。初设时仅为军事方面,后来发展成总揽军政大权的中枢决策机构。实权远远超过内阁。它的设置彻底清除了宰相制度的残余和影响。军机处不下属机构,所以权力虽大,但并不同于宰相,仍同皇帝的秘书班子。军机大臣无定员,一般由亲王、大学士、尚书、侍郎等充任,俗称打军机,其幕僚称军机章京,俗称小军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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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malmalh 发表于 09-3-24 18:54:35 | 只看该作者
理藩院
清朝中央政府掌管蒙古、西藏、新疆各少数民族地区事务的机构。地位与六部平等,凤尚书、侍郎等官,由满人和蒙古人担任,汉人不得参加。下设六司,分掌各事。理藩院的设置,标志着中央与少数民族地区政治隶属关系的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统治已经深入到边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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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malmalh 发表于 09-3-24 18:55:23 | 只看该作者
三藩之乱
清康熙初,平西王吴三桂镇云南,平南王尚可喜镇广东,靖南王耿精忠镇福建,时称“三藩”。“三藩”多拥重兵,久镇其地,形同割据。康熙十二年(1673)三月尚可喜疏请撤藩归老辽东,吴三桂、耿精忠亦相继请撤藩归辽东以为试探。圣祖以“撤亦反,不撤亦反”,乃下令撤藩。吴三桂遂于十一月发动烦乱,耿精忠、尚可喜子尚之信及广西将军孙延龄先后响应,清政府军事上并无准备,一时,三藩占有云、贵、桂、粤、闽、湘、蜀等省,以及赣、浙、陕、甘、鄂的一部。清政府在政治上实行分化瓦解;在军事上遏制吴部于湖南,然后剪其两翼。十五年,尚之信、耿精忠及陕甘的王辅臣相继反正,吴三桂于衡州称帝,国号周,年号昭武,开科取士。寻吴三桂病死,孙世璠嗣位于贵阳,改年号洪化。十九年吴世璠败走云南。次年,清军入昆明,吴世璠自杀,三藩乱平。耿精忠、尚之信等被处死,藩产入官,尽撤藩军入北京。寻于福州、广州、荆州设八旗驻防,以加强对南方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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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malmalh 发表于 09-3-24 18:55:59 | 只看该作者
改土归流
也称改土设流、改土为流、改土易流。明清时对以西南少数民族地区为主之地方行政制度的改革。即废除自元代以来世袭之土官,而代之以流官的统治。始于明洪武二十八年(1395)。时云南越州土知州阿资因作乱被斩,乃废土州,置越州卫。其后时有此举,而规模较大者,一为永乐时平贵州思南、思州两宣慰使之乱,析其地为八府四州;一为万历时平四川播州宣慰使之叛,分播地为遵义、平越二府。清雍正间,由云贵总督鄂尔泰主持的改流,乃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一次,涉及云南、广西、贵州、四川、湖广五省。总计当时改流所添设的府州县,约有六十多个。在改流地区,清政府设兵驻防,实行屯田,兴办学校,编造户口,废除过去土司残暴统治,杜绝土司之间之纷争,促进边远地区与内地经济、文化的交流,加强了中央对边远地区的控制。但直至清末,土司制度在一些地区仍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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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malmalh 发表于 09-3-24 18:57:36 | 只看该作者
金瓶掣签
藏语“金奔巴”,奔巴即“瓶”。乾隆五十七年(1792年)清廷为防止蒙藏贵族操纵大活佛转世,设立了“金瓶挚签”制度,特颁发两金瓶,一贮北京雍和宫,一储拉萨大昭寺。凡蒙藏大活佛如章嘉、哲布尊丹巴、达赖、班禅等转世时,均须将所觅若干个“灵童”的名字署于象牙签上,置签于瓶中,分别在雍正宫、大昭寺,由理藩院尚书或驻藏大臣督掣定,此后遂成定制。这一制度的建立标志着驻藏大臣权力的进一步提高,加强了清政府对蒙藏地区的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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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malmalh 发表于 09-3-24 18:58:22 | 只看该作者
齐行叫歇
康、雍、乾时期,由于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城镇手工业工人队伍迅速壮大。手工业者为了摆脱作坊主和官府的束缚,曾经分别起来进行“齐行叫歇”的斗争。这些斗争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侧重与经济方面,主要是为了增添工价,反对克扣工资和随意解雇。说明当时行会内部劳资双方的冲突已经激化,从前的铺匠相安的局面已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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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malmalh 发表于 09-3-24 18:58:45 | 只看该作者
丁随地派
又称丁随田亩。清代一些地区按田派征丁徭的赋役法,即将传统的按人计丁派役法改变为按田计丁派役法,根据纳粮户的田产数量计算和派征丁徭。其做法为将州县全部的丁额分派于全部土地之内,若干数量的地亩折算为一“丁”,承担一丁所要交纳的丁银和差徭。每户丁徭及“人丁”数量完全随其实有地亩数量的增减而变化。五年一次的人丁编审,地方==也只查地不审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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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malmalh 发表于 09-3-24 18:59:27 | 只看该作者
八旗制度
清代满族一种军事、社会组织形式。努尔哈赤统一女真各部过程中,于明万历二十九年(1601)在原有牛录组织的基础上,初创黄、红、蓝、白四旗(旗皆纯色,后称正黄、正红、正蓝、正白)。四十三年,又增添镶黄、镶红、镶蓝、镶白四旗(旗色黄、蓝、白三旗镶红边,红旗镶白边),合为八旗(满语称“固山”)。每旗下辖甲喇(参领),每甲喇下辖五牛录(佐领),每牛录初为三百人。每旗所辖牛录的数目,以及牛录下的丁数,时有变化。凡八旗成员分别隶属于各牛录之下,平时从事生产,战时负戈从征。出征时,军械粮草自备。皇太极时,新降附的蒙古人和汉人增多,分别编入“八旗蒙古”和“八旗汉军”,与“八旗满洲”共同构成八旗组织的整体。入关后,于摄政王多尔衮死后,世祖福临收掌起所领之正白旗,于是称镶黄、正黄、正白三旗为“上三旗”,余称“下五旗”。从清初起,满族统治者以大部分八旗兵丁屯驻北京附近,俗称“京旗”或“京旅”,而将期于部分分别派到全国各地若干重要城市和据点驻防。利用八旗兵丁加强对本民族和各族人民的控制,并规定发给八旗兵丁一定饷额,出征时坐饷之外还有行粮,但其生产只能日益缩小。作为军事组织,八旗兵和绿营兵共同构成清统治全国强有力的工具;作为行政机构,在东北地区,八旗各级署衙与州县地方官并存,直至清末。八旗成员与州县所属“民人”,虽同受清统治阶级的统治和奴役,但又有所不同,在政治待遇上民人远低于旗人。清亡,八旗制度虽之全部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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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malmalh 发表于 09-3-24 19:00:06 | 只看该作者
牛录
满语音译,汉名佐领或简称佐。清代八旗组织的基层单位,原为女真人早期兵农合一的临时性组织形式。据载:“筏遇行师出猎,不论人之多寡,照依族、寨而行。满州人出猎开围之际,各出箭一支,十人中立一总领,属九人而行。”这种旧形式的十人组合体,称为牛录。明万历十一年(1583)起,努尔哈赤为适应统一女真各部的军事需要,沿用此旧名称,把它改造为大型、固定、有严格纪律的统属关系的新型组织形式。邻近女真部落,有挟丁口来归者,编为牛录。这种牛录的不断编设,并以容纳编置同血缘和同地缘而居的人。后来规定三百人编一牛录,作为基本的户口和兵籍单位。皇太极时,又改为二百人。清入关前,八旗牛录统计为五百八十三,又半分牛录二十八。顺治十七年(1660),改称牛录为佐领。时满州三百一十九,又半分牛录十四;蒙古一百三十;汉军二百零六,又半分牛录三。八旗牛录统计共为六百六十四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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