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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厦门大学考研—法律硕士-背诵版-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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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0404346 发表于 15-3-6 16:58:1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为了方便法学考研的学子更好地学习,聚英厦大专业课辅导班的老师特意收集了关于法学的资料供大家背诵。
  导论: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仅指民法典,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指民法典和其他一切民事法律。
  民事法律关系:1.按照民法调整对象的不同,民事法律关系分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按照民事法律关系义务主体范围不同,民事法律关系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按照权利人行使权利的实现方式,民事法律关系分为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2.要素:分为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3民事法律事实: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分为事件和行为两类;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不一定具有产生、变更、消灭正常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但是客观上能引起这些后果的行为。.
  监护:对于未成年和精神病人来说,有资格担任他们的指定监护人的都为他们的近亲属;而为他们设定法定监护人则没有这个限制。
  个体工商户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户的属性是非法人组织;他们对外责任承担遵循以下原则:公民个人出资,收益归己的,对外债务应以该公民的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户,用家庭财产共同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用于家庭生活的,其债务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个体工商户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户由部分家庭成员共同出资经营和收益的,对外债务由这部分家庭成员负连带清偿责任;在夫妻关系承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的,除双方特别约定的,其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外债务由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全体家庭成员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收益的个体工商户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户,对外债务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个人合伙:1.概念:指2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劳务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行为或组织形式。2.成立:当事人必须有合伙协议,一般是书面形式,但是当事人之间没有合伙协议,又未核准登记的,但是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2个无利害关系的证明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可以认定存在合伙关系;但是既没有合伙协议,又无2个无利害关系人证明的,则不能认定存在合伙关系;只投资,参加或不参加合作经营,收取利益而不承担风险的,不是合伙人。3.变更:入伙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入伙无效,入伙人对入伙以前合伙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退伙有自愿退伙、自然退伙、开除退伙三种形式,退伙人对其退伙期间合伙所负的债务仍然负连带责任。
  4.合伙财产:合伙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由合伙人共有,合伙组织不享有所有权;合伙财产由全体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任何合伙人都不能使用和处分合伙的财产,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则按多数合伙人的意见进行。5.经营: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合伙负责人超越合伙的经营决策造成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由负责人个人承担民事责任。
  6.债务清偿:1合伙人对合伙债务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以个人财产出资,所得盈余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先以合伙人个人财产承担,不足部分以合伙人的家庭共有财产承担。2对外,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每个人都负有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清偿合伙债务的义务,合伙人之间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即合伙人对外负连带责任,而在内部则是按份责任;清偿了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承担份额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3合伙人在合伙清算以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也不得请求分割财产中的应有份额,这是为了稳定合伙关系④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不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不得将出资的份额转让给第三人【此处与民法通则78条的规定“按份共有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是在出售的情况下,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是有区别的】;合伙人退伙时,其他合伙人对其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法人与非法人组织:1.法人的范围:法人是能独立存在,能独立承担责任的组织,所以法人的组织体不需要依靠其他组织或单位而能独立存在,因此,在组织上必须依靠其他组织而存在的诸如工厂的车间,机关单位的科、室等都不是法人;分公司不是法人,母公司的子公司属于法人;2.法人的机关的意志就是法人的意志,法人的机关无须专门授权,就能形成、表示或实现法人的意志。3.法人财产与责任:法人的财产是法人的独立财产,是法人享有的独立于其他社会组织,法人的发起人以及法人成员的财产;法人本身的责任是无限责任,法人负有以自己所有的或管理经营的的全部财产清偿债务的义务;法人的有限责任是指法人成员的有限责任,是指法人成员以其的出资额为限对法人的债务负责,所以“法人负有限责任”实际上是指法人成员的有限责任,应当把法人本身的财产与法人成员投资的财产以及法人成员的个人财产严格区分开来。4.非法人组织包括:设立中的法人,非法人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承包经营户,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联营等。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条件的特点:1.未来性:条件应当是尚未发生的事实;如果以不可能发生的或者已经发生的事实作为条件的,该民事行为无效;2.或然性:条件应当是当事人约定时不能知道其将来是否发生的事实3.意定性:条件是当事人依照自己意志选定的事实,法律规定的事实不属于条件4.合法性:条件应当是符合法律要求的事实,条件违背法律的,该民事行为无效5.目的性:条件是用来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事实,具有特定的目的性。【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符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立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的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的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未成就】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期限,以期限的到来决定其效力产生或终止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期限的特点:1.未来性:期限应当是将来确定发生的2.意定性:期限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约定,法律规定期限不属于的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期限3.目的性:期限的目的应当是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产生和终止的。【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无效民事行为: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其特点是:本质违法性,确定无效性,自始无效性。
  可变更、可撤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1.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1行为人因自己的过失而对所为的行为存在错误认识(行为人陷入错误认识是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2行为人重大误解与所为民事行为存在因果联系即行为人如果没误解就不会为该民事行为3行为人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给当事人造成了较大损失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1一方当事人故意利用自己的优势或对方没有经验2双方当事人所为民事行为中的权利和义务不平等,明显违反公平原则3.民事行为中欺诈的构成:1欺诈方有欺诈的故意2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3被欺诈方对于欺诈行为是不知情的④欺诈行为与被欺诈方实施的民事行为之间存在因果联系4.民事行为中胁迫的构成:1胁迫方有胁迫的故意2胁迫方实施了胁迫行为,并且胁迫行为足以使被胁迫方产生恐惧3被胁迫方实施的民事行为与胁迫行为之间存在因果联系5.民事行为中乘人之危的构成:1一方当事人处于危难境地2另一方当事人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3乘人之危一方主观上是故意的④危难一方实施的民事行为与乘人之危行为存在因果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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