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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法》修订十大考研司考必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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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大师姐 发表于 13-7-9 13:52:3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北京天一智诚 于 14-2-16 21:57 编辑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8月31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此次修改酝酿于2009年,前后4易其稿,历经2年,最后通过60条修订案,共涉及80多个条文,其中新增27个条文,更改调整50余处,删除9条。修改后的整个民事诉讼法从原来的268条变为284条,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从司法考试的角度来看,以下10项制度(或规定)定是2013司考必考点:
一、设小额诉讼制度,实行一审终审
【法条规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修订说明】本条新增规定了我国的小额诉讼制度。
【意思详解】
1、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最核心的价值在于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各国民事诉讼制度中均采纳了所谓的“费用相当性原则”。即根据案件金额对纠纷做出分类,分别适用繁简不同的程序,以保持案件重要性与诉讼耗费的基本相当。我国本次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将小额诉讼程序放在简易程序一章,对小额诉讼程序相对于简易程序更为方便快捷的程序特点未具体规定,简易程序一章中的一些规定,如可以口头起诉、当即审理、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的限制等规定在小额诉讼程序中同样适用。
依据第163条的规定,小额诉讼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如发现案件不适合简易审理的,也应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2、小额诉讼的特点
(1)案件性质方面: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民事案件。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模式是简易程序的再简化,因此,要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必须首先满足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只有民事案件同时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和小额诉讼特别条件情况下,才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2)“小额”小额限定——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这是对“小额”数额的限定。
(3)审理法院的限制——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这一审判主体限制也暗示着小额诉讼案件适用除审级特殊外,其他参照简易程序进行。
(4)审级特殊。我国小额诉讼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不得上诉,这实际上是通过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实现小额诉讼的效率价值。
二、增加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
【法条规定】
第五十五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修订说明】本条规定有关机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属于新增条文
【意思详解】公益诉讼是这次新增加的制度,在理解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公益诉讼的含义。所谓公益诉讼,是指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依照法律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诉讼。公益诉讼在诉讼目的上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追求公共利益的全面化和最大化。
2、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公共利益是一个弹性较大、变化发展的概念,具体含义有不确定性,不同国家、不同历史发展阶段的理解各不相同。基于以上考虑,本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3、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本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可以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对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组织也应作一定的条件限制。而“提起公益诉讼的组织”原则上也应当与所起诉的事项有一定关联,例如对污染环境的行为,原则上应当由环保组织提起;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利益的,原则上消费者协会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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