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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商大学2011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 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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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开,花谢╮ 发表于 11-11-21 21:07: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浙江工商大学2011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卷( B )卷
招生专业:民商法学   
考试科目:837综合课1     总分:150分 考试时间:3小时
一、名词解释题(每小题5分,共35分)
1.法人机关
2.债权人的撤销权
3.无因管理
4.债权人会议:
5.代位求偿请求权
6.创作
7.集体商标
二、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
1.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是什么?
2.物权的种类有哪些?
3.支票和汇票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4.哪些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将导致“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三、论述题(每小题15分,共45分)
1.论共同侵权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及其责任。
2.论股票与公司债券的相同与不同。
3.论中心限定和周边限定两种方法在解释权利要求时的差异及我国专利法采取的原则。
四、案例分析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1.  原告:交通银行哈尔滨分行汇通支行
被告: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富利达公共设施有限公司。
案件事实是:2005年10月31日,被告富利达公司为装修富利达地下商贸城,与原告汇通支行签订了两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汇通支行分别借给富利达公司人民币610万元、美元100万元。人民币借款以月利率10.98‰计息,美元借款以年利率7.2%计息。借款期限分别为4个月、5个月。双方同时签订了两份抵押合同。合同约定:富利达公司以其对富利达地下商贸城(面积1万平方米)拥有的管理权和出租权分别为这两笔借款进行抵押担保。汇通支行于签约当日分三次向富利达公司发放了人民币610万元和美元100万元的贷款。这笔借款到期后,汇通支行仅收回利息人民币113862.60元和美元11243.84元。至2007年9月20日,富利达公司欠汇通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610万元、美元100万元,利息人民币1726128.3元、美元146860.28元。汇通支行因此提起诉讼。
  另查明:座落于哈尔滨火车站站前广场西北部的富利达地下商贸城(面积11178平方米),是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修建的地下设施。在修建过程中,被告富利达公司的前身哈尔滨太和珠宝有限公司曾投资约5000万元参与建设,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此于2003年下达文件确定:该项设施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富利达公司对投入建设部分有长期使用管理权、出租权。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富利达地下商贸城的长期使用管理权、出租权因现在的权利人不能履行债务而转移给他人行使一事,表示同意。
结合上述事实,回答以下问题:
(1)被告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如何承担?
(2)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3)被告或第三人的其他担保方式是什么?
2.2008年11月1日,赵某、钱某、孙某三人订立书面合伙协议。协议约定,赵某出资4万元,钱某出资4万元,孙某出资2万元开设一家电脑公司,并按各自出资比例分享收益、分担亏损。
为了解决资金周转困难,在合伙企业成立后,2009年8月20日电脑公司向本地商业银行贷款5万元,期限为1年。2009年10月,在经钱某、孙某同意后赵某将其在电脑公司的全部财产份额以4万元价格转让给李某后,退出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修订了合伙协议,并向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后,继续运营。2010年6月底,该企业因严重亏损无法继续维持正常营业,所以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6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清偿。2010年8月20日,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赵某要求偿还所欠贷款本息合计数。赵某以自己早已退出合伙企业为由拒绝偿还,银行要求李某代赵某偿还该笔贷款本息数时,李某称该笔贷款发生在自己入伙前,自己没有清偿责任。最后银行又找钱某、孙某二人要求清偿全部贷款本息数,钱某、孙某均表示只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偿还应由其负担的部分。
   结合上述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 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2) 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本息数应如何清偿?
3.(1)1992年7月,四川宜宾杞酒厂(原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酒厂二分厂)开始以核准注册的“豪雅”商标销售名为“中国杞酒”的杞酒产品,该酒瓶贴配料表中明确载明“枸杞”为其主要原料之一。1993年11月,宜宾杞酒厂向商标局申请注册“杞”字商标用于其生产销售的杞酒类产品,但在其申报表中未填报“枸杞”为主要原料。宜宾杞酒厂在其生产的的杞酒产品中使用“杞”字商标后,其市场销售额不断扩大,在四川省产生了一定影响。1994年8月,四川省成都市糖酒公司城中分公司向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杞”商标。
结合上述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①   成都市糖酒公司城中分公司可以凭借何种理由向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杞”商标?
②为什么?
(2)大脑袋、园鼻子、头上仅有三根毛的“三毛”漫画形象是我国著名漫画家张乐平在其漫画集《三毛流浪记》里创作的。1996年,张乐平的配偶及子女冯某某等人发现三毛集团销售的产品上注册使用的商标为“三毛”漫画形象,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结合上述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①   三毛集团是否侵犯了张乐平的著作权?
②   三毛集团的行为若构成侵权,侵犯了原告著作权的何种权利?
③三毛集团的商标是否应予撤销?为什么?

南航小点点 发表于 12-2-22 14:46:50 | 显示全部楼层
好东西呀  谢谢楼主分享
992171767 发表于 12-3-1 17:17:2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有刑诉民诉的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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