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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营利性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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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辉私语 发表于 06-8-26 17:21:26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乱码,更正一下吧.
清辉私语 发表于 06-8-26 17:24:27 | 显示全部楼层
“非营利”概念理解:
    在我国,往往将公共服务领域概称为“公益性领域”。在市场经济体制中,这一提法并不完全恰当。并非所有公共服务都是公益性的,公共服务包括“免费”、“低费”和“无利润”三种情况。所谓“免费”与“低费”是指公共领域的一些服务是由政府或社会组织,如慈善机构、基金会等的资助,从而使这种服务能够“免费”或“低费”提供。此外还有一些服务,它们不是或主要不是依靠外部资助,而是通过适度收费来自我维持。这种收费可能产生“剩余经济效益”,也可能产生“适度经济效益”,但它们均应“无利润”。这里须着重对“适度经济效益”下的“无利润”进行说明:第一,这里只是“适度经济效益”,或称“微利”,它不是一般经济企业所追求的利润最大化。第二,这种利润不能归服务机构的产权人和经营者个人所有,而是用于该项服务事业和服务机构的再发展。经济学上有时将此俗称为“赢利而不分红”。应当注意,在现代公民社会中,这种“无利润”的公共服务是相当大量和普遍的,并且日益增长。在上述三种情况中,“公益性服务”是指“免费”与“低费”情况,而“非营利性”则除“免费”与“低费”外还包括“无利润”情况。可见,只有“非营利”概念才能概括公共服务领域的全部的基本经济特征,而“公益性”概念则不能。因此,在我国进行市场经济建设中,应将“非营利”作为我国公共服务领域改革的基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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