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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ron19870108 发表于 09-5-10 17:01:5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法理学笔记



第一章  法的基本概念
===================
第一节  法
.........
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即法是一种社会规范  (1)可为模式
(2)勿为模式
(3)应为模式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  (1)明示认可
(2)默示认可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   
4.法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因而具有普遍性  (1)法的效力对象的广泛性
(2)法的效力的重复性
5.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历史上法的本质学说  派别  代表人物
神意说  托马斯.阿奎
理性说  西塞罗(古罗马思想家)
主权命令说  托马斯.霍布斯(英国思想家)
意志说  让.卢梭(法国思想家)
自由说  康德(德国哲学家)
事物性质说  孟德斯鸠(法国学者)
民族精神说  卡尔.冯.萨维尼(德国历史法学派创立人)
利益说  鲁道夫.冯.耶林(德国法学家)
 
法的作用  1.法的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   
(2)评价作用  
(3)预测作用  ①对如何行为的预测
②对行为后果的预测
(4)强制作用   
(5)教育作用  
2.法的社会作用  (1)法在维护统治阶级方面的作用  ①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关系
②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的关系
③调整统治阶级与其同盟者之间的关系
(2)法在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  ①维护人类社会的基本生活条件
②维护生产和交换条件
③促进公共设施建设,组织社会化大生产
④确认和执行技术规范
⑤促进教育、科学和文化事业
 
如何正确认识法的作用  1.法的作用的重要性  (1)是最主要的社会调整手段
(2)是社会运动和发展的最重要的稳定和平衡的工具
(3)具有其他社会规范所不具有的优点
2.法的作用的有限性  (1)只是众多社会调整手段中的一种
(2)法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而是有限的
(3)法自身特点而产生的有限性
 
第二节  法律规范
................
法律规则的构成(三要素说)  1.假定条件  (1)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
(2)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
2.行为模式  (1)可为模式
(2)应为模式
(3)勿为模式
3.法律后果  (1)合法后果
(2)违法后果
 
法律规则的分类  1.按照规则内容规定的不同  (1)授权性规则
(2)义务性规则
2.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  (1)确定性规则
(2)委任性规则
(3)准用性规则
3.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  (1)强行性规则
(2)任意性规则
 
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区别  1.在内容上  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情况)的共性
法律原则的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
2.在适用范围上  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它们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
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
3.在作用方式上  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
而法律原则的适用则不同
4.在作用上  法律规则具有比法律原则强度大的显示性特征
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的本源和基础,甚至直接作为法官裁判的法律依据
 
法律原则的种类  1.按照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  (1)公理性原则
(2)政策性原则
2.按照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之覆盖面的宽窄和适用范围大小  (1)基本原则
(2)具体原则
3.按照法律原则涉及的内容和问题不同  (1)实体性原则
(2)程序性原则
 
关于权利的学说  1.自由说
2.范围说
3.意思说
4.利益说
5.折衷说
6.法力说
7.资格说
8.主张说
9.可能说
10.选择说
 
法律权利的特点  1.权利的本质是由法律规范所决定,得到国家的认可和保障
2.权利是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愿望来决定是否实施的行为,因而权利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
3.权利是为了保护一定的利益所采取的法律手段
 
组成完整的法律权利结构的三要素  1.自由权
2.请求权
3.诉权
 
义务的概念  1.指义务人必要行为的尺度
2.指人们必须履行一定作为或不作为之法律约束
3.指人们实施某种行为的必要性
 
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1.根据根本法与普通法律规定不同  (1)基本权利义务
(2)普通权利义务
2.根据相对应的主体范围  (1)绝对权利义务
(2)相对权利义务
3.根据权利义务主体的性质  (1)个人权利义务
(2)集体权利义务
(3)国家权利义务
 
权利和义务的相互联系  1.从结构上看  两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
2.从数量上看  两者的总量是相等的
3.从产生的发展看  两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立对裂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
4.从价值上看  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它们在历史上受到重视的程度不同,因而两者在不同的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有主、次之分的
 
第三节  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
...........................
划分法律部门的原则  1.粗细恰当
2.多寡合适
3.主题定类
4.逻辑与实用兼顾
 
当代中国法律部门  1.宪法
2.行政法
3.民法
4.商法
5.经济法
6.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7.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8.刑法
9.诉讼法
 
第四节  法的渊源与分类
.......................
法的渊源的分类  1.根据法的渊源的载体形式的不同  (1)成文法渊源
(2)不成文法渊源
2.从法的渊源与法规范关系的角度  (1)直接渊源
(2)间接渊源
3.根据是否经过国家制定程序  (1)制定法渊源
(2)非制定法渊源
4.根据法的渊源的相对地位  (1)正式渊源
(2)非正式渊源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1.宪法   
2.法律  (1)基本法律
(2)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   
5.规章   
6.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7.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政策   
此外,在法学上一般也认为,习惯应视为我国法的非正式渊源   
 
规范性文件系统化的两种基本方法  1.法律汇编  不制定新的法律规范,因而不是国家的立法活动,仅是一项技术意义上的工作
2.法律编纂  是国家的立法活动之一,只能由国家的立法机关进行,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均无权进行
另外,有些学者还认为法律清理也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一种方法
 
法的分类  1.法的一般分类  (1)按照法的创制与适用主体的不同  ①国内法
②国际法
(2)按照法的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  ①根本法
②普通法
(3)按照法的效力范围的不同  ①一般法
②特别法
(4)按照法规定的具体内容的不同  ①实体法
②程序法
(5)按照法的创制和表达形式的不同  ①成文法
②不成文法
2.法的特殊分类  (1)按照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主体的范围不同  ①公法
②私法
(2)按照普通法法系国家主要的法的分类  ①普通法
②衡平法
(3)按照联邦制国家所独有的分类  ①联邦法
②联邦成员法
 
第五节  法的效力
.................
法的效力  1.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2.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我国法的效力层次  1.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
2.在同一位阶的法律之间,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3.新法优于旧法
 
法的效力范围  1.对人的效力  (1)属人主义
(2)属地主义
(3)保护主义
(4)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
我国法律对人的效力  (1)对中国公民的效力
(2)对外国人、无国籍人的效力
2.对事的效力  (1)告诉人们什么行为应当做、什么行为不应当做、什么行为可以做
(2)指明法律对什么事项有效,确定不同法律之间调整范围的界限
3.空间效力  适用该国主权范围所及的全部领域
4.时间效力  (1)法律的生效时间  ①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
②由法律规定具体生效时间
③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
(2)法律终止生效的时间  ①明示废止
②默示废止
(3)法的溯及力  不同法律规范之间的情况是不同的
 
第六节  法律关系
.................
法律关系的特征  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法
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
3.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种类  1.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  (1)调整性法律关系
(2)保护法法律关系
2.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  (1)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  ①法律主体处于不平等地位
②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具有强制性,既不能转让,也不能随便放弃
(2)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  法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3.根据法律主体的多少及其权利义务是否一致为根据  (1)单向(单务)法律关系
(2)双向(双边)法律关系
(3)多向(多边)法律关系
4.根据相关的法律关系作用和地位的不同  (1)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
(2)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
 
中国法律关系的主体  1.公民(自然人)  (1)中国公民
(2)在中国境内或在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2.机构和组织(法人)  (1)各种国家机关
(2)各种企事业组织和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3)各政党和社会团体
3.国家  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文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构成的资格  1.权利能力  (1)根据享有权利能力的主体范围不同  ①一般权利能力
②特殊的权利能力
(2)根据法律部门的不同  ①民事权利能力
②政治权利能力
③行政权利能力
④劳动权利能力
⑤诉讼权利能力
2.行为能力  根据其内容不同  ①权利行为能力
②义务行为能力
③责任行为能力
 
法律权利实现的表现  1.通过明确规定行使权利的步骤和程序,使权利具有可操作性
2.通过限制国家机关的权力,建立“依法行政”、“依法司法”的制度来保障权利
3.通过及时制裁侵权行为,督促义务人积极履行义务从而使权利得以实现
 
义务的限度的具体表现  1.实际履行义务的主体资格的限制  如某人不具备履行义务的行为能力
2.时间的限制  如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以子女达到成年为限
3.利益的界限  如义务人尽义务时,也同样有自己的权利
 
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1.物  (1)应得到法律之认可
(2)应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
(3)能够给人们带来某种物质利益,具有经济价值
2.人身   
3.精神产品  
4.行为结果  (1)物化结果
(2)非物化结果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1.法律规范
2.法律事实  (1)法律事件  ①社会事件
②自然事件
(2)法律行为  ①善意行为
②合法行为
③恶意行为
④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特点  1.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
2.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
种类  1.刑事责任  (1)产生刑事责任的原因在于行为人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只有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即构成犯罪,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与作为刑事责任的前提的行为的严重危害性相适应,刑事责任是犯罪人向国家所负的一种法律责任
(3)刑事法律是追究刑事责任的惟一法律依据,罪行法定
(4)刑事责任是一种惩罚性责任,因而是所有法律责任中最严历的一种
(5)刑事责任基本上是一种个人责任
2.民事责任  (1)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救济责任
(2)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
(3)民事责任主要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的责任,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多数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3.行政责任  (1)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2)产生行政责任的原因是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
(3)过错不是行政责任的构成要素
(4)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多样化
4.违宪责任  违责任产生的原因是违宪行为
 
归责的基本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
2.公正原则  (1)分配的公正
(2)矫正的公正
(3)实质的公正
(4)形式的公正
3.效益原则  
4.合理性原则  
概括为:合法、公正、有效、合理
 
免责  1.时效免责
2.不诉及协议免责
3.自首、立功免责
4.因履行不能而免责
 
法律制裁的种类  1.刑事制裁
2.民事制裁
3.行政制裁
4.违宪制裁  承担违宪责任、承担违宪制裁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员。在我国,监督宪法实施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是行使违宪制裁的机关。制裁形式主要有:撤销或变更同宪法相抵触的法律与决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罢免违宪的国家机关领导成员等
第二章  法的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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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立法
............
立法的特点  1.立法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活动
2.立法是一项国家职能活动,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有效调控
3.立法是以一定的客观经济关系为基础的人们的主观意志活动,并且受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
4.立法是产生具有规范性、国家强制性的普遍行为规则的活动
5.立法是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的专门活动
6.立法是对有限的社会资源的第一次分配,反映了社会利益倾向性
 
立法体制  1.立法权限的划分
2.立法机关的设置
3.立法权的行使
 
当代中国《立法法》规定的立法原则  1.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
2.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
3.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
4.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的规定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
概括为:法治原则、民主原则、科学原则
 
当代中国的立法程序  1.法律议案的提出  (1)全国人大代表  ①30人以上可提出
②一个代表团可提出
(2)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  人员  委员10人以上向常委会提出
(3)全国人大主席团
(4)全国人大常委会
(5)国务院
(6)最高人民法院
(7)最高人民检察院  向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
2.法律草案的审议  (1)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
(2)立法机关全体会议的审议  审议可能出现的结果  ①提付表决
②搁置
③终止审议
3.法律草案的表决和通过  (1)宪法  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2/3以上的多数通过  通过方式  公开表决  ①举手表决
②起立表决
③口头表决
④行进表决
⑤记名投票表决
(2)法律草案  经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秘密表决  无记名投票
4.法律的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公布法律  公布的报刊  ①《全国人在常委会公报》
②《国务院公报》
③《人民日报》
 
第二节  立法与司法
..................
法的实施和实现  实施方式  1.守法
2.执法
3.司法
意义  1.法的实施是实现法的作用与目的的条件
2.法的实施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必要条件
 
执法  特点  1.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
2.执法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1)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
(2)各级政府中的行政职能部门
3.执法具有国家强制性,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过程同时是行使执法权的过程
4.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
主要原则  1.依法行政的原则
2.讲求效能的原则
 
司法  特点  1.司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
2.司法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实施法律活动,具有国家强制性
3.司法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及合法性
4.司法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和决定书等
司法的原则  1.司法公正  (1)实质公正
(2)形式公正,尤以程序公正为重点
意义  ①公正司法是法的精神的内在要求。公正是法的精神和因有价值
②公正对司法的重要意义也是由司法活动的性质决定的
③司法机关公正司法,是其自身存在的合法性基础
2.公民在法律前面一律平等  意义  (1)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2)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保证
(3)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必要条件
(4)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4.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含义  (1)司法权的专属性
(2)行使职权的独立性
(3)行使职权的合法性
意义  (1)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需要
(2)是保证司法机关正常行使职权的基本条件
(3)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
(4)是维护社会主义司法公正的重要条件
 
违法行为的构成要素  1.违法行为以违反法律为前提
2.违法行为必须是某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3.违法必须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法律上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
4.违法一般必须是有待业人的故意或过失
5.违法者必须具有法定责任能力或法定行为能力
 
第四节  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
...........................
法律解释  特点  1.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规定和它的附随情况
2.法律解释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关
3.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
4.法律解释受解释学循环的制约
种类  1.由于解释主体和解释的效力不同  (1)正式解释
(2)非正式解释
2.根据解释的尺度不同  (1)字面解释
(2)限制解释
(3)扩充解释
方法  1.文义解释  (1)根据日常语言文字的涵义来确定法律的涵义
(2)掌握法律专业术语的特定涵义
(3)根据语境确定字面涵义
(4)根据个另事项与一般性用语的连用,确定包括同一种类的所有项目
(5)以类别中明文提及者为限
2.历史解释
3.体系解释
4.目的解释   
 
法律推理  特点  1.法律推理是一种寻求正当性证明的推理
2.法律推理要受现行法律的约束
3.法律推理是一种实践推理
意义  1.法律推理的规则与司法公正的要求是一致的
2.法律推理的目标与司法公正具有一致性,与司法公正的关系是一种形式与内容的关系,法律推理的过程也是追求公正的过程
3.法律推理是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4.法律推理是通过职业自律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方法
5.通过法律推理保证裁判公正
基本方法  1.演绎推理的方法,也叫三段论推理的方法
2.归纳推理的方法
3.辩证推理  方法  ①类比推理
②司法解释
③论辩
④劝说
⑤推定、拟制
中国司法机关进行辩证推理时的依据  法律原则;国家政策;立法精神与目的;法理;国际通过做法及行为规范;公平、正义观念;合理性;判例;宪法条文
 
第五节  法律意识、法律监督和法律秩序
....................................
法律监督  构成  1.法律监督的主体  (1)国家机关
(2)社会组织
(3)公民
2.法律监督的客体
3.法律监督的内容
4.法律监督的权力与权利
5.法律监督的规则  (1)实体规则
(2)程序规则
当代中国法律监督的意义  1.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保障和重要组成部分
2.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保障
3.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影响法律秩序形成的因素  1.个人方面的因素
2.体制方面的因素
3.环境方面的因素
4.法律本身的因素
 
立法质量的三个基本要求  1.明确
2.完整
3.和谐


第三章  法的演进
===================
第一节  法的起源
................
法的起源的各种学说  派别  代表人物
1.神创说  西塞罗、中世纪神学政治的鼻祖奥古斯丁
2.暴力说  中国法学家代表人物韩非子
3.契约说  十七、十八世纪古典自然法学者大部分都持此说
4.发展说  (1)人的能力发展说
(2)精神发展说,黑格尔为代表
5.合理管理说  美国当代法的社会学家塞尔茨尼克
 
法产生的根源、标志和规律  根源  1.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产生是法产生的经济根源
2.阶级的产生是法产生的阶级根源
3.社会的发展是法产生的社会根源
标志  1.特殊公共权力系统即国家的产生
2.权利和义务观念的形成
3.法律诉讼和司法的出现
规律  1.法的产生经历了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一般规范性调整到法的调整的发展过程
2.法的产生经历了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的发展过程
3.法的产生经历了法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的浑然一体到法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的分化、法的相对独立的发展过程
 
资本主义法  产生原因  1.封建社会中后期带有资本主义因素的出现
2.罗马法复兴
3.资本原始积累的法律的出现
3.宪法性法律的开始制定
具体形式  英国  《权利请愿书》、《权利法案》、《王位继承法》、《三年法令》
美国  《独立宣言》、《宪法》
法国  《人权宣言》《法国民法典》
德国  《德国民法典》
日本  《维新政体书》《明治宪法》
 
社会主义法的特点  1.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2.国家意志性和客观规律性的统一
3.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4.国家强制实施和人民自觉遵守的统一
 
法的继承  根据和理由  1.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决定了法的继承
2.法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法的发展过程的延续性和继承性
3.法作为人类文明成果决定了法的继承的必要性
4.法的发展的历史事实验证了法的继承性
内容  1.法律术语、技术、形式
2.有关社会公共事务的法律规定
3.反映市场经济规律的原则和规范
4.反映法的一般价值的原则
 
法的移植的类型  1.经济、文化和政治必须相同或基本相同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的国家相互吸收对方的法律,以至融合和趋同
2.落后国家或者发展中国家直接采纳先进国家或发达国家的法律
3.区域性法律统一运动和世界性法律统一运动或法律全球化
 
第三节  法系
.............
法系  1.大陆法系  产生  最先产生于欧洲大陆,以罗马法为历史渊源,以民法为典型,以法典化的成文法为主要形式
支系  (1)法国法系  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建立起来
(2)德国法系  以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基础建立起来
主要国家  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荷兰、葡萄牙、阿尔及利亚、埃塞俄比亚、旧中国
特点  (1)全面继承罗马法
(2)实行法典化
(3)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制定法的权威,一般不承认法官造法的功能
(4)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走着重要作用
2.英美法系  产生  首先起源于11世纪诺曼人入侵英国后逐步形成的以判例形式出现的普通法
包括  (1)英国发系  采取不成文宪法制和单一制
(2)美国法系  采用成文宪法制和联邦制
主要国家  英国、美国、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缅甸、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香港
特点  (1)以英国为中心,英国普通法为基础
(2)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遵循先例
(3)变革相对缓慢,具有保守性、“向后看”的思维习惯
(4)在法律发展中,法官具有突出作用
(5)体系庞杂、缺乏系统性
(6)注重程序的“诉讼中心主义”
两大法系的比较  1.法的渊源不同  大陆法系  正式的法的渊源只是指制定法
英美法系  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的渊源,遵循先例是英美法系的一个重要原则
2.法的分类不同  大陆法系  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
英美法第  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
3.法典编纂的不同  大陆法系  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一般采用法典形式
英美法系  通常不倾向法典形式,制定法往往是单行法律、法规
4.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序不同  大陆法系  一般采用审理方式,奉行干涉主义,诉讼中法官居于主导地位
英美法系  采用对抗制,实行当事人主义,法官一般充当消极的、中立的裁定者的角色
5.哲学倾向的不同  大陆法系  理性主义倾向
英美法系  经验主义倾向

第四章  法与道德、国家、政策、经济
=================================
第一节  法与道德
................
法与道德  区别  1.两者起源的时间不同
2.两者的表现形式不同
3.两者的具体内容规定不完全相同
4.两者实现的方式和手段不同
5.两者调整的范围不尽相同
联系  1.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
2.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  (1)法律规范必须要有道德为价值基础
(2)道德的状况制约着立法的发展
(3)道德对法的实施起着不可忽视的促进作用
(4)有些社会关系领域法律不能调整
 
第二节  法与国家
.................
法与国家  1.国家是法存在的政治基础  (1)法律的存在离不开国家的存在
(2)法律的实施离不开国家的强制力
(3)法律的性质,直接取决于国家的性质
(4)法律的特征、表现形式和内容也还受国家的特征、形式、传统、职能待方面的影响
2.法是实现国家职能的规范  (1)法律是确认国家权力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
(2)法律是执行国家职能的有效工具
(3)法律是完善国家制度所必需的手段
 
第三节  法与政策
................
法与政策  区别  1.两者制定的机关和程序不同  法  国家专门的立法机关
政策  出于多门,其程序也很不严格
2.两者的表现形式不同  法  有法典、有单法规、不成文的形式、非制定法的形式
政策  通常采用诸如纲领、决议、指示、宣言、命令、声明、会议纪要、党报社论、领导人讲话或报告、一般性的口号等形式
3.两者调整的范围、方式不同  法  一般调整较为稳定的社会关系
政策  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比法律广泛得多
4.两者的稳定性程度不同  法  具有较大的稳定性
政策  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相互作用  1、法律以政策为指导
2.政策依靠法律贯彻实施
 
第四节  法与经济
.................
法与经济  法与经济基础  1.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
2.法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  (1)进步性
(2)反动性
法与生产力  1.法的发展终归受到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
2.法对生产力的作用既可是进步性,也可能具有反动性
沙发
 楼主| aaron19870108 发表于 09-5-10 17:03:19 | 只看该作者
第五章  法制与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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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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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社会主义法制与社会主义民主  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政治基础和前提  (1)从产生上看,社会主义民主的存在决定作社会主义法制的存在
(2)从本质上看,社会主义民主的性质决定着社会主义法制的性质
(3)从发展上看,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程度制约着社会主义法制的发展程度
2.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  (1)社会主义法制最重要的内容就是保障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2)社会主义民主原则、权利、程序和方法必须由社会主义法制加以体现和保障
1.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以法(或法律)这一特定社会现象为其研究对象。
2.西方法学家对法的具体研究对象的理解:
⑴自然法学、哲理法学主张法代表正义、道德或哲理,认为法学应研究法的价值或最高目的(即正义的或理想的法);
⑵分析法学主张法是国家权力的产物,认为法学应研究法的形式(即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逻辑结构和概念分析等);
⑶社会学法学主张法是一种社会现象,认为法学应研究法的事实(即法的社会功能、法的效果以及法和社会生活的关系等)。
以上三种理解都是片面的,作为科学的法学,以上三方面都应研究。即,法学既要研究法的内容和形式,又要研究法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3.法学的词源:
⑴中国:古代先秦(春秋战国)时期开始的类似后世讲的法学的名称是“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刑’指刑法、刑罚或广义的法;‘名’指循名责实、赏罚分明。‘刑名’也可作刑种解。‘术’泛指君主实行统治的策略、手段。自汉代开始,有‘律学’的名称,类似于后世的法学。
⑵西方:最早出现的法学一词通常指古代拉丁语中Jurisprudentia,原意为“法律的知识”和“法律的技术”。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对该词下的定义是“人和神的事务的概念,正义和非正义之学”。
4.[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是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5.法学产生的前提:a立法已发展到相当复杂和广泛的程度;b社会上已出现一个职业法学家的集团。
6.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从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到成文法(广义的立法)。
7.法学的特征(实践性和阶级性):
⑴法学作为一门科学具有实践性的特征,是人们在社会实践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的,是实践经验的总结;它来源于社会实践,又转过来为实践服务,因而它是合乎科学的,即实事求是的。
⑵作为阶级社会的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法学又具有阶级性的特征。它的内容、性质和任务,归根到底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其阶级性是指法学代表不同阶级的意识形态,为不同阶级利益服务。在阶级社会中,作为一个整体来说的法学是有阶级性的,超阶级的法学是没有的。
8.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以往法学的原则区别:  
⑴以往的法学一般以唯心史观为基础,否认物质生活条件对法的决定作用。马克思主义法学以唯物史观为基础,它认为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由这一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并反过来为经济基础服务的。
⑵以往的法学都以不同形式否认法的阶级性,或者认为法是超阶级的“公共意志”的体现。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并不是超阶级的,它是由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制定出来并为一定阶级的利益服务的。
⑶以往的法学大都认为法是超历史的,永恒存在的,马克思主义则认为,阶级意义上的法并不是超历史的,而是人类的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的。到了共产主义社会,随着国家的消亡,阶级意义上的法也将趋于消亡。
9.民主和法制的学说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内容包括:
⑴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不可分。
⑵民主与法制不可分,民主和集中、民主和党的领导不可分,民主与法制建设不能超越历史阶段。
⑶应“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
⑷要法治不要人治,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⑸在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必须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
⑹要遵循法制原则,不搞政治运动。
⑺解决消极现象的重要手段是教育和法制;要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
⑻要坚决打击各种犯罪活动。
⑼“一个国家,两种制度”。
⑽在政治体制改革中,“不能搬用资产阶级的民主,不能搞三权鼎立那一套”。
10.法学自身的方法论:社会调查;历史调查;分析和比较法律;词义分析;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分析。

第一编  法的一般原理(法的概念、价值、作用、历史发展和资本主义法)
12.法、法律的词源和词义:
⑴  在古代汉语中,法和律二字最初是分开使用的,‘法’和刑通用,“律,均布也”,意思是一致遵循的格式、准则,可见它们的含义并不相同。在秦汉时,“法”“律”二字已同义,更合为法律一词。一般地说,法的范围较大,指整个制度;律则指具体准则,尤指刑律。
⑵  广义的法律指法律的整体。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所制定的法律。
⑶  静态的法通常指法律规则、制度;动态的法则泛指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活动或过程。
13.法的本质和现象的关系:
⑴  法是一种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是一种强制性规则,它规定了权利、义务和权力,这些都属于法的现象,体现了法的外部联系,依靠感官就能感觉出来;
⑵阶级社会的法代表统治阶级的意志,而这种意志归根结底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等,这些才是法的不同层次的本质。体现了法的内部联系,较深刻稳定,只有通过抽象思维才能把握。
14.法的本质属性与非本质属性:
⑴  法的本质属性即直接体现法的本质的属性(如法的阶级性、人民性等);
⑵  法的非本质的属性,即直接体现法的现象的属性(如国家强制性、规范性等)。
15.法不同于其他上层建筑现象的基本特征:
⑴  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
①这表明法不同于同一上层建筑中的思想意识形态和政治组织(国家、政党)的基本特征。法是一种社会规范,是调整人们相互行为的准则。法主要由规范构成又不仅由规范构成;
②从现象上说,法具有规范性和一般性(或称普遍性和概括性)的非本质属性。法的规范性是指它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个用以遵循的模式、标准或方向。法的一般性是指法律规范是一种抽象、概括的规定,即:首先,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或事而不是特定的人或事。其次,在这一法律生效期间内,是反复适用的,而不是仅适用一次的。再次,同样情况同样适用,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③从法的规范性和一般性还可以派生出其他一些属性如连续性、稳定性和效率性。
④规范性文件属于法的范围,非规范性文件虽然也有一定法律效力,但不属于法的范围,只是适用一定法律规范的产物。如:委任令、逮捕证、营业执照、调解书等。在不承认法院判决是法的渊源之一的国家,法院判决也只是适用法律规范的产物。
⑵  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①这表明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也就是使法具有“国家意志”的形式。
②制定或认可表明法的产生的两种方式。国家制定的法,通称为成文法和制定法,习惯被国家依法认可后即成为习惯法或转化为成文法。并具有普遍约束力。
③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对以成文法和制定法为主的国家,如西方的民法法系国家(法、德等国)或当代中国而论,是特别适合的。对以英美等国为代表的普通法法系国家来说,他们以成文法和判例法并重,判例的形成则意味着国家授权特定法院对判例法的制定或认可。
④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表明法又具有权威性、普遍性和统一性的非本质属性。权威性指法代表国家主权即最高权力的意志。普遍性和统一性则指在主权所及范围内普遍有效并相互一致和协调。
⑶  法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权力。
①这一特征也表明法律规范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如内容、范围和保证实施的方式等方面。
②这里的‘人们’是泛指,在法学上讲是指能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个人、社会组织、国家机关以至国家本身。这里讲的‘权利和义务’有时也可以泛指,其中包括国家机关及其代理人在执行公务时所行使和承担的权利、职权和职责。
③这一特征说明法的现实性属性,即法律具体规定了人们可以和不可以、应该和不应该如何行为。
⑷  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①思想意识不具有任何强制性的特征。法律以外的社会规范也都具有一定强制力,但不同于以国家名义并由国家专门机关所实施的强制力。
②法必须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指法具有制裁违法犯罪行为的功能。但法的强制力与法律制裁是既有联系又相区别的。
③这一特征表明法的强制性是法的一个非本质属性。

16.法的要素:法由法律概念、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规范)三个要素构成,法律规则是法的主体。
⑴[法律规则]:是一种社会规范,即特定社会群体中一般成员共有的行为规则和标准。
⑵[法律概念]:是法律上规定的和人们在法律推理中通用的概念。
⑶[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法律上规定的用以进行法律推理的准则。
17.法律规则的逻辑构成:从逻辑上看,法律规则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个部分构成:
⑴  [行为模式]:是从大量实际行为中概括出来作为行为的理论抽象、基本框架或标准。
①可  以  这样行为  →  授权性法律规范(鼓励性规范、容许性规范)
②应  该  这样行为  →  命令性法律规范(“令行”法律设定了积极的、行为的义务;)
③不应该这样行为  →  禁止性法律规范(“禁止”法律设定了消极的、不行为的义务;)
⑵  [法律后果]:一般是指法律对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赋予某种结果。
①肯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承认这种行为合法、有效并加以保护以至奖励。
②否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上不予承认,加以撤销以至制裁。
18.法律规则的分类:  
①授权性、命令性和禁止性三种,或者分为授权性与义务性(令行禁止)两种;  
②调控性和构成性规则;
③强行性与任意性规则;
④确定性、委托性和准用性规则。
19.法的本质:
⑴  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法的本质的第一个层次。国家意志也就是指掌握国家政权阶级的意志;法并非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意志”;阶级意志和阶级利益是不可分的。  
⑵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国家意志内容的最终决定因素,它是法的第二层次的本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一般指生产方式,也是社会经济基础,因而法是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既不能从“唯意志论”来理解法的本质,认为法是以意志为基础的,甚至认为法能创造社会经济关系;也不能否认法的阶级意志而仅讲法是物质生活条件的反映,这也等于将法与经济规律混为一谈。
⑶  经济以外的因素,如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传统等,对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也有影响。他们是法的本质的第三层次。法和这些因素在经济因素起最终决定作用的条件下相互作用。
20.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⑴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首先在于它的阶级本质,即它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全国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既体现了它的鲜明的阶级性,又体现了它的广泛的人民性,两者是统一的。
⑵  当代中国的法反映了工人阶级的意志及其领导下的农民和知识分子(工人阶级的一部分)的意志,还包括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意志。
⑶  我国社会主义法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全国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是指全国人民在党的领导下所形成的共同意志具有法的形式,而决不是指法本身是以意志为基础的,更不是说这种意志创造了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⑷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研究我国法的本质应认识它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我国的基本国情,是制定我国法律的根本依据。
法的价值——正义与利益
21.法的价值、正义与利益的概念
⑴  法的价值,指三种含义:法促进哪些价值;法本身有哪些价值;在不同类价值之间或同类价值之间发生矛盾时,法根据什么标准来对它们进行评价,或称法的评价准则。
⑵  正  义,泛指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观点、行为、事业、关系和制度等。从实质上讲,正义是一种观念形态,是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不管哪类正义,都是历史的、相对的、阶级的概念。但也存在人类社会普遍接受的某些正义观念。
正义的分类:
①美国法学家庞德,从经济、政治、道德和法律等不同角度来划分。
②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提出:
a、分配正义指根据每个人的功绩、价值来分配财富、官职、荣誉。(适用于立法、公法)
b、改正的正义指对任何人都一样地看待,仅计算双方利益与损失的平等。
③美国哲学家罗尔斯:
a、社会正义指社会制度的正义;个人正义指个人在特殊环境中行动的原则。只有首先确定社会正义原则,才能进一步确定个人正义原则。
b、实质正义指制度本身的正义;形式正义是对法律和制度的公正和一贯地执行。形式正义可以指法治,虽不能保证实现实质正义,但它可以消除某些不正义。
⑶  利益,通常指好处,或某种需要或愿望的满足。利益有不同分类法:
利益的分类:
①存在领域不同:物质(经济)利益、政治利益、精神利益;
②计算角度不同:多数利益与少数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
③利益主体不同:个人利益、群体利益、社会利益(国家利益);
④法律与利益关系:合法利益,即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利益;非法利益,即法律所反对和否认的利益;法律不加过问或法律地位不明确的利益。
22.中国古代思想中义与利益之争:
⑴  义通常指正义,泛指道德;利则指物质利益。义与利之争,指义与利何者为重。
⑵  以孔、孟为代表的儒家重义轻利,而以商鞅、韩非为代表的法家则重利轻义。双方都主张义和利是对立的。
⑶  墨子、荀子认为义和利应并重,并论证了求利的合理性。
23.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关于法与正义的观点:
⑴  关于法与正义的关系主要有三种观点:
①法本身代表正义,法与正义是等同的;
②正义是衡量法是否符合法的目的(正义)的标准。(如自然法学派)
③法与正义(道德)是无关的,至少两者并无必然的联系。(如分析法学派)
⑵  西方法律思想史中也有正义论与功利主义之争。但与中国古代的义与利之争不同,西方的两派都重视法的作用。
24.当代中国利益关系的特别复杂性:
⑴  由于中国是一个拥有12亿人口的大国,它的底子是薄的,经济、文化发展很不平衡;
⑵  中国是一个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家;
⑶  我国正在进行大规模的体制改革;
⑷  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和个人的心理因素的变化。
25.我国法律在调整正义与利益关系时的评价准则:
⑴  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
⑵  兼顾多数利益与少数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
⑶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⑷  善于选择最佳方案。
26.法在调节正义与利益关系中的作用:
⑴  体制改革和市场行为都需要法律来加以调节,否则社会就可能陷入无序状态或误入歧途。
⑵  从宪法到每一个法律、法规都离不开对各种利益关系的直接与间接的调节;
⑶  法律调节利益关系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从积极方面讲,包括对有关利益的确认、保护;对实现利益提供机会和条件;协调不同利益间的矛盾;预防利益矛盾的产生和激化等等。从消极方面讲,包括对有关利益的限制、禁止;对利益纠纷的裁决;对受损害一方提供补救;对侵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实行制裁等等。

27.法在调节利益关系中的作用的限制:
⑴  美国法学家庞德曾讲到以下三种限制:
①法律所能处理的只是行为,即人与事物的外部,而不能及其内部;
②法律制裁所固有的限制,即以强力对人类意志施加强制;
③法律必须依靠某种外部手段来使其机器运转,因为法律规则是不会自动执行的。
⑵  利益关系是复杂的,社会和国家用于调节利益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法律是一个重要手段,但也只是其中之一。
法的作用
28.[法的作用]:又称法的功能,泛指法对个人及社会发生影响的体现。
29.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的关系:
⑴  法的规范作用,法主要是由法律规范(规则)构成的,它是一种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
⑵  法的社会作用,从法的本质和目的这一角度来说,法是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是为维护经济基础和发展生产力服务的。
⑶  这两种作用相辅相成、不可分割,但却不是并列的。法通过调整人们行为这种规范作用(作为手段)来实现维护经济基础和发展生产力的社会作用(作为目的)。法的作用的特征之一就在于它是以自己特有的规范作用来实现它的社会作用的。
30.法的规范作用的体现:
根据行为的不同主体来看,法的规范作用可分为以下5种作用:职业、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 31.[法的指引作用]:指法的规范作用的首先体现,即对本人行为的指引。行为的主体是每个人自己。
⑴  对人的行为的指引有两种:
[个别指引]  即个别调整,指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就具体的人和情况的指引。
[规范性指引]  即规范性调整,指通过一般的规则就同类的人和情况的指引。法是一种概括性的社会规范,它的指引作用的性质自然属于规范性指引。
⑵  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分别代表两种指引形式:
[确定的指引]指人们必须根据法律规范的指引而行为。即法律规定:人们应该这样行为和不应该这样行为,违反这种规定,就应承担某种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如国家不予承认、加以撤销或予以制裁等)。
[有选择的指引]是指人们对法律规范所指引的行为有选择余地,法律容许人们自行决定是否这样行为。即法律规定: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如果这样行为将带来某种肯定性的法律后果(如国家承认其有效、合法并加以保护和奖励等)。
⑶  规范性指引的优点和局限:
规范性指引是建立社会秩序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具有连续性、稳定性和高效率的优点,也符合一般人的心理要求,即要求过一种符合理性的、较稳定的、个人有相对独立性的生活。但是比较抽象,对个别情况不一定合适,还需要辅之以个别指引和其他补救办法。
32.[法的评价作用]:
是指判断、衡量他人行为是否合法或有无法律效力的作用。评价的对象是他人的行为。
优点和局限:法是一个重要的普遍的评价准则,它是客观的,而不会感情用事;它是由较多的人认真研究所制定的;它比政策、道德等其他评价准则更为明确和具体。但它的局限性主要是一般只能作为判断是否合法和有无法律效力的准则,很多行为并不由法律调整,或仅靠法律来评价是不够的。
33.[法的教育作用]:
是指通过法的实施而对一般人今后的行为所发生的积极影响。这种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
34.[法的预测作用]:
又称法的可预测性,即依靠法律人们可以预先估计到他们相互间将如何行为。这种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的行为,包括国家机关的行为。
35.[法的强制作用]:
是指制裁、惩罚违法犯罪行为。这种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法的强制作用还在于预防违法犯罪行为,增进社会成员的安全感。
36.阶级对立社会中法的两种社会作用及相互间的联系和区别:
⑴  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这是法的社会作用的核心。体现在:
①阶级统治的含义极为广泛,包括经济、政治、思想等各个领域。
②法在维护阶级统治方面,最重要的作用是确认和维护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经济制度以及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的专政。
③法在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和统治阶级及其同盟者之间的关系方面也具有重要作用。
⑵  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体现在:
①法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为维护人类社会基本生活条件的法律;有关生产力和科学技术方面的法律;有关技术规范的法律;有关一般文化事务的法律等等。
②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制度的变革,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法律必然会日益复杂和增多。
⑶  两者的联系和区别:
①这两方面的作用是密切联系的。首先,它们是相互依存的,缺少任何一方,另一方也就不存在了。其次,就具体法律而论,有的明显地体现这一或那一方面的作用,有的则两种作用交错存在,或者以某一方面为主,另一方面为次。
②这两方面作用的差别主要是:
首先,前一方面作用的对象是阶级统治,后一种是阶级统治以外的事务。两者保护的直接对象是不同的。其次,维护阶级统治的法律当然仅有利于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则是剥夺和压迫;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法律,则有利于全社会而不是仅有利于统治阶级。再次,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作用的法律,即使在不同社会制度下,往往是相似的,可以相互借鉴。
37.从政治理论角度来看我国法的社会作用是什么:
⑴  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
⑵  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⑶  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  
⑷  保障和促进对外开放。
38.从法学角度来看我国法的社会作用是什么:
⑴  维护秩序,促进建设与改革开放,实现富强、民主与文明;
⑵  根据一定的价值准则分配利益,确认和维护社会成员(公民和法人)的权利、义务;
⑶  为国家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执行公务(行使权力)的行为提供法律根据,并对他们滥用权力或不尽职责的行为实行制约;
⑷  预防和解决社会成员之间以及他们与国家机关之间或国家机关之间的争端;
⑸  预防和制裁违法行为;(法律良好的一个重要标准是预防违法行为,尽可能减少违法行为,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加以相应的制裁。)
⑹  为法律本身的运行与发展提供制度和程序。(法律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的一个特点是法律本身应规定它本身健全运行和发展的制度和程序,这是其他社会规范不可能具有或不完全具有的一个特点。)
39.怎样理解社会主义法律的作用的重要性:
法律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这一根本任务中具有重大作用,这种认识是从建国以来正反两方面经验,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有益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号召。而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越发展,社会主义法律的作用也必将随之增长。经济、政治等体制的改革,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以及良好的社会秩序,是和社会主义法制并行发展的。

40.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⑴  法并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手段,除法律外,还有经济、政治、行政、道德等各种手段;法也不是唯一的社会规范。以国家名义规定社会生活的基本规则主要体现为宪法和法律。对社会生活的调整,法律具有主导地位,而对有些社会关系的调整,只能起辅助作用。有的问题不能应用法律。
⑵“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即使是制定得很好的法律,也需要合适的人正确地去执行和适用;还需要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支持;法律的实现必须要有相应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条件的配合。
⑶  法律的抽象性、稳定性与现实生活的矛盾。想制定一个包罗万象、永久适用的法律只是一个幻想。法律本身存在缺陷也是难以避免的。
⑷  法律所要适用的事实无法确定。
41.为什么说“法只是一些法律条文”是一种片面的认识?
⑴  这只是指法的一种现象而不是本质,法律规范是以国家名义发布的,具有很大的权威性。
⑵  这是从法的静态概念来说的,法的动态概念是指从法律的制定到实行的整个过程。
⑶  从一定意义上说,这种认识是正确的,但却又是一种片面的认识。
42.为什么说“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一种片面的看法?
⑴  就实在法而论,法的确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但这并不是指法是以意志为基础的,法是以社会为基础的,是由各种社会因素在经济因素起最终决定作用的条件下相互作用而形成的。
⑵  在分析经济因素和其他社会因素对法本身的影响时还应特别注意正义和利益的影响。
43.为什么说“法是专管老百姓的”是一种错误的观点?
⑴  这里讲的“管”是指约束,是封建社会讲法是“防民之具”的腐朽思想的体现,它与权大于法、以言代法之类思想是相通的。
⑵  现代社会的法对所有的人不论老百姓和国家公职人员都是适用的。
44.为什么说“法就是刑”是一种错误的观点?
⑴  这种看法是古代中国法刑不分的一种定势,有着悠久的历史渊源。在古代汉语中,法就是刑,各封建王朝的律主要指刑律。这种看法对中国现代社会仍有较大影响,具有较大的危害性。
⑵  刑法是每个国家法律体系中一个极为重要的部分,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但刑法并不代表整个法律体系。
法的历史发展
45.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和行为规则:
⑴  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是氏族。氏族是原始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是以血缘关系结合的人群,而不是地域性组织。氏族以及由它发展而成的胞族、部落以及部落联盟,构成原始社会的组织系统。氏族的公共事务由氏族议事会共同讨论决定,并由议事会选举产生酋长执行经常性职务,另选军事首领在战时执行职务。部落议事会由各氏族酋长组成,是部落的最高机关。氏族组织的特点是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共同劳动,平均分配,没有私有制、剥削和阶级,也没有国家和法,以血缘关系为基础。
⑵  原始社会的行为规则是人们在长期生产和生活中自发形成的习惯,例如禁止氏族内通婚,进行血族复仇等。特点是依靠氏族成员自觉遵守和氏族首领的威望来维持,但也有一定强制性,违反这种规则也会受到很严厉的制裁,如违犯者被逐出氏族之外。
46.法产生的原因:
⑴  总的来说,法是各种社会因素,在经济因素起最终决定作用的条件下相互作用而产生和发展的。
⑵  首先法是商品生产和交换的产物,即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种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这种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为法律。
⑶  其次是政治原因,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作为统治阶级的奴隶主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统治。
⑷  其他原因是社会公共事务愈益增加及人的独立意识的成长,因而需要一种新的行为规则—法律。
47.法的产生的共同规律:
⑴  对人们行为的个别调整逐步发展成为规范性调整;
⑵  法的产生经历了由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成为成文法的过程;
⑶  法律、道德和宗教规范混为一体,逐渐分化为各个相对独立的、不同的社会规范。
48.阶级社会的法与原始社会习惯的区别:
⑴  阶级对立社会的法代表统治阶级意志,原始社会的习惯代表该社会全体成员的利益。
⑵  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执行。原始社会习惯一般是自发形成的。
⑶  一般来说,法的内容是原始社会习惯中不可能有的。
⑷  法适用于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所有居民,原始社会习惯仅适用于同一氏族或部落,即相同血缘关系成员,不以地域为划分标准。
49.法的历史类型(划分标准):
这是指根据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论,按照法的阶级本质和经济基础而将法划分为不同社会形态的法。以奴隶制社会的法、封建制社会的法、资本主义社会的法以及社会主义社会的法,这四种社会形态为标准的划分,通称为法的历史类型。它不同于法的渊源的分类和一般法的分类(国内法和国际法)、部门法的分类或法系的分类。
50.法的量变与质变:
法的发展有质变和量变之分,法的质变可以理解为法的历史类型的变更,也即法所代表的社会基本制度的变化,质的变化一般要通过社会革命。法的量变可以有多种形式。将法的社会性质的变化理解为法的质变是科学的,但也应承认,同一社会形态的法律之间,也存在某种性质上的差别。
51.法的借鉴与吸收:
这是指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创制本国法律过程中一个共同的规律:在立法时主要根据本国国情,以本国经验为基础,同时也要借鉴与吸收历史上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中对本国现在有用的因素。
52.法的借鉴与吸收的理论根据:
⑴  人类物质生产的历史延续性;
⑵  法的相对独立性;
⑶  法作为人类文明成果的共同性;
⑷  法的历史发展事实的证明。
资本主义法
53.封建社会中后期出现带有资本主义因素的法律:
⑴  商法的兴起。这是封建社会中后期出现的,带有资本主义因素法律的第一个例证。较早出现的商法是港口城市的海商法,其中著名的是:
10世纪的《阿马尔非法》、12、13世纪的《奥莱龙法》和《维斯比法》以及15世纪西班牙巴塞罗那城的《海事法汇编》等。后来商法的范围日益扩大,包括票据法、保险法、公司法和破产法等。
⑵  罗马法的复兴。这是西欧大陆中世纪中后期带有资本主义因素法律的一例证。复兴的主要原因是以《查士丁尼民法大全》为代表的罗马私法对私有制和简单商品经济有较详尽的规定;它们正好适合西欧中世纪中后期资本主义经济成长的需要。同时,罗马法代表一个统一帝国的法律,这一特点也正适合中世纪中后期市场统一和民族统一以及君主扩大权力的需要。
⑶  资本原始积累的法律。在西欧,这一过程自15世纪开始,以英国(圈地运动)最为典型。资本原始积累是指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确立以前通过暴力迫使小生产者同生产资料分离并积累货币资本的历史过程。这种法律是直接为资本原始积累服务的,马克思将这些法律称为对于被剥削者的血腥的立法。资本主义法产生的前提是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这样才可能产生完全意义上的资本主义法。

54.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法律的产生形式:
⑴  英国17世纪资产阶级革命的一个重要特征是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妥协,是不彻底的革命。这一特征在法律上体现为许多封建社会的法律形式和诉讼程序被资产阶级保存下来并在以后不断加以改造。
⑵  法国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是相当彻底的。这一特征在法律上体现为扫除封建制度的遗迹,并在罗马法和法国习惯法的基础上制定了适合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新法律。1804年制定的《法国民法典》,即《拿破仑法典》,是法国资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制定的最为重要的一部基本法典,它的制定标志着法国资产阶级开始系统地制定巩固和发展资本主义的基本法律。
⑶  美国资产阶级政权是通过反对英国殖民统治的独立战争这一形式建立的。
⑷  德国在19世纪通过君主和贵族自上而下的改革,使封建经济逐步向资本主义经济转变,又通过普鲁士王朝的三次对外战争,最终于1871年实现统一,为资本主义迅速发展进一步提供条件。在统一前,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法律已不断出现,统一后在法律领域中进行了重大改革,制定了宪法和《德国民法典》等一系列法典。
⑸  日本通过1868开始的“明治维新”,自上而下地进行改革,为资本主义发展创造条件。19世纪末,以西方国家法律为蓝本,制定了一系列基本法典。
55.资本主义法和以往私有制社会的法的继承关系:
⑴  这种继承关系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以英国资本主义法律为代表,即资产阶级在建立自己政权后仍承认旧政权法律的效力,但赋予它以新的阶级内容并根据自己的利益对旧法律不断地改造和补充。另一种是以法国资本主义法律为代表,即资产阶级在建立自己政权后在法律上不承认旧政权法律的效力,但却在以前社会的法律(主要是罗马私法和法国的习惯法)的基础上重新制定新的法律。
⑵  美国资本主义法律的产生现有以上两种形式。
⑶  德、日两国资本主义法律的产生,并不存在是否承认旧政权法律效力的问题,而是在现存政权的领导下使原先的封建制法律逐步改造为资本主义法律。
56.资本主义法的阶级本质:
⑴  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法律(上层建筑),它的本质首先是资产阶级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在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则是垄断集团意志和利益的体现。
⑵  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决不是“超阶级”的。资本主义社会中存在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的划分与对立,存在贫富悬殊的事实。从立法、执法到司法机关的构成,从立法程序到诉讼程序,从法律的制定到实施,从法律的精神到具体的条文,都可以说明资本主义法律所代表的是作为一个整体的资产阶级的意志和利益。
57.资本主义社会法律的特征:
⑴  维护以剥削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私有制;
①维护资本主义私有制即资产阶级的财产权是资产阶级法律的核心。资本主义的私法即民法和商法等,更是直接体现资产阶级财产权的法律。
②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自由竞争占统治地位,法律在经济领域中的作用主要是保证私有财产权的安全,为资本主义经济运行的各种法律关系(如合同、债务关系)提供公认的准则,以及对财产和其他多种法律关系中的纠纷进行裁决等。在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垄断代替自由竞争,成为资本主义经济生活中的基础。资产阶级国家不断加强对经济生活的干预,法律在经济领域中的社会作用也大大扩展。
③进入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后,资产阶级国家的法律一般已不再公开标榜“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这种改变在法律规定以及理论上表现为: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私有财产被认为是一种天赋的、自然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在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却被认为是一种担当了为“社会福利”服务的社会职能或义务。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和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中关于私有财产权的条文就代表了这两种不同的理论和法律规定。
⑵  维护资产阶级专政和代议制政府;
①资产阶级法律的另一特征是维护资产阶级国家制度——资产阶级专政。资产阶级法律在这方面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公法,特别是刑法上。在这种法律中,资产阶级专政是以“公共”的、“超阶级”的权利的面目出现的。资产阶级刑法将危害资产阶级专政的行为规定为最严重的罪行——国事罪、谋判罪、破坏国家安全罪等。
②政党制是资本主义政治制度中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两党制、多党制)
③就统治方式而论。资产阶级国家又有资产阶级民主制和法西斯统治这两种政治制度之分。前者主要指:由公民通过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立法机关(议会);政府和公民都应遵守法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并享有其他基本权利和自由等。因而资产阶级政府又称代议制政府,资产阶级民主又称代议制民主。法西斯统治主要指对外疯狂侵略和扩张,对内实行恐怖统治,干脆连资产阶级民主形式也抛弃了。
④在实行代议制政府的国家中,就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而论,又有内阁制,也称议会制(英国)和总统制(美国)之分。前者指在法律上行政机关由议会产生并向议会负责;后者则指行政首脑由选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机关相互独立,各自向宪法负责。(法国)所建立的是介乎内阁制和总统制之间的制度。
⑶  维护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和人权。
①资本主义社会不同于奴隶制、封建制社会的重要特征是:在形式上、法律上不论资本家和工人、富人和穷人,都处于“平等”地位,都“平等”地享有各种“自由”。这种平等和自由又被称为“人权”。
②资产阶级人权的思想渊源最早来自欧洲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思潮,以英国洛克和法国卢梭等人为代表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天赋人权论”作为理论基础。
③资产阶级关于自由、平等、人权的观念属于资产阶级民主范畴。资产阶级民主在历史上有过巨大的历史进步作用,它反对封建制度以及为这一制度效劳的神学,促进新兴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使无产阶级有可能团结起来。但从根本上说,资产阶级民主是为资产阶级服务的,它始终是而且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不能不是虚伪的民主。
④资产阶级民主之所以是狭隘的、骗人的民主,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它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的。这种民主只是供资产阶级享受的,而对广大劳动者来说是没有物质条件保障的、虚伪的。

58.资本主义法的渊源:
⑴  正式意义上的渊源一般包括制定法、条约、经认可的习惯。判例作为法的渊源,在普通法法系国家中,被认为是正式意义上的法律渊源之一。但在民法法系国家,判例是非正式意义上的法律渊源。
⑵  非正式意义上的渊源除判例外,主要指权威性法学著作,正义和公平等观念、政策等。
59.制定法的特征:
⑴  广义讲的制定法是指与判例法相对称的所有成文法,主要包括宪法、法律、法规等。宪法是基本法,其法律地位高于一般法律,在法律渊源中列于首位。但这一原则对成文宪法制国家才适用(如美国),而对实行不成文宪法制的国家就不适用(如英国)。
⑵  狭义讲的制定法往往仅指议会制定的法律,立法机关(议会)制定的法律是仅次于宪法而高于其它制定法的。
⑶“授权立法”或“委托立法”日益成为资产阶级国家的一个法律渊源。这种立法的含义是立法机关(议会)在它所制定的一项原则立法(授权法)中,规定将某些具体事项立法权授予行政部门、专门设立的机关、司法机关或地方国家机关。
60.资本主义法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分类:
⑴  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首先提出了划分公法和私法的学说。他认为,保护国家利益的法律属于公法,保护私人利益的法律属于私法。
⑵  在民法法系国家,法律的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公法主要指宪法、行政法、刑法和诉讼程序法。私法主要指民法和商法。而劳动法、社会法、经济法则是兼有公、私法两种成分的法律。
⑶  在普通法法系国家中,法律的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私法中并没有民法这一部门法,因此,私法一般指合同法、财产法、民事侵权行为法、继承法、家庭婚姻法等。
61.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资本主义法制:
⑴  近代意义的宪法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产物。英国开创了不成文宪法制。首先取得革命胜利的英国在1688年政变后由议会制定了两个具有宪法性质的法律,即1689年的《权利法案》和1700年的《王位继承法》用以确立君主立宪的政体。美国独立战争和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开始采用了成文宪法制,美国独立战争过程中制定了一些州宪法是历史上最早出现的成文宪法。
⑵  法国拿破仑主持的法典编纂工作标志着19世纪欧洲大陆广泛的立法活动的开始。其中影响最大的是法国民法典。
⑶  在17至18世纪,资本主义法制是反对封建统治的一个重要武器。
⑷  在19世纪,总的来说,资产阶级是重视法制的。
62.[法律社会化]:  
“法律社会化”是资本主义法制进入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后的一个重要特征。从实质上看,法律社会化是指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走向垄断、社会矛盾加剧的条件下,资产阶级要求充分利用国家以法律手段来缓和阶级矛盾或加强暴力镇压、加强国家对经济领域的大规模的干预。另一方面,在社会经济和科技迅速发展的条件下,客观上也要求国家以法律手段来扩大对社会公共事务的调节。
63.资本主义国家的两大法系:
⑴  [民法法系]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又称罗马法系、大陆法系等。首先在欧洲大陆各国兴起,主要由拉丁族和日耳曼族构成,法系的内容主要是民法,代表性法律文献是《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和《法国民法典》。代表国家是法、德。
⑵  [普通法法系]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主要以英国为代表或英美两国为代表,又称英国法系或英美法系。
⑶  另外,由于历史原因,有些国家或地区,如:菲律宾、南非、英国的苏格兰、美国路易斯安纳州、加拿大魁北克省的法律兼有两大法系的特点。而在亚洲和非洲的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往往兼有西方某一法系与原有的宗教法系的特点,如印度法律主要属于普通法法系,但又属于印度教法系;叙利亚法律主要属于民法法系,但又属于伊斯兰教法系。
64.美国法与英国法的区别:
⑴  美国法有联邦法和州法之分,英国法是单一制国家的法律;
⑵  美国实行成文宪法制,联邦宪法占有最高法律地位,英国实行不成文宪法制;
⑶  美国法院,特别是联邦最高法院,拥有审查一般法律是否违反宪法的权利,英国法院并没有审查议会立法的权利。
65.资本主义两大法系的比较:
⑴  法律渊源方面的差别。在民法法系国家,判例在法律上或理论上不被认为是正式意义上的法的渊源,判例在法院审判中可以有重大参考作用,但只能被认为是非正式意义上的法的渊源。在普通法法系国家,判例被认为是正式意义上的法的渊源,即上级法院(甚至本法院)以前类似案件的判决,作为前例,对下级法院(甚至本法院)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制定法与判例法并行存在,相互作用。
⑵  在适用法律技术方面的差别。由于法的渊源上的差别,在法官审理案件适用法律的技术,或者说在法律推理方面,也就存在重大差别。民法法系国家,法官审理案件除确定事实外,首先是考虑有关制定法的规定,而不能把判例作为判案的依据;普通法法系国家,法官除确定事实外,首先要考虑以前类似案件的判例,并确定是否有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以便作为判决本案的依据。
⑶  在法典编撰方面的差别。民法法系国家的一些基本法律一般采用较系统的法典形式。普通法法系国家一般不倾向法典形式,它的制定法一般是单行的法律、法规。
⑷  在法律分类方面的差别。在民法法系国家,法律的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公法主要指宪法、行政法、刑法和诉讼程序法。私法主要指民法和商法。而劳动法、社会法、经济法则是兼有公、私法两种成分的法律。在普通法法系国家中,法律的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私法中并没有民法这一部门法,因此,私法一般指合同法、财产法、民事侵权行为法、继承法、家庭婚姻法等。
⑸  在法律概念、术语上也有不少差别。
⑹  哲学倾向上的差别。民法法系较倾向理性主义,普通法法系较倾向经验主义。

第二编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第六章—第十章  依法治国总论(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和科学技术)
66.关于法治与人治的三个主要分歧:
⑴  治理国家主要依靠什么?是法律还是道德?人治论者认为国家主要应由具有高尚道德的圣君、
贤人通过道德感化来进行治理。法治论者则认为主要应由掌握国家权力的人通过强制性的法律(刑法)来治理。中国古代儒、法两家的观点体现了上述分歧,柏拉图力主“贤人政治”,亚里士多德则主张“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西方历史上法治论的第一个经典性论述)
⑵  对人的行为的指引,主要依靠一般性的法律规则,还是依靠针对具体情况的具体指引?人治论
强调具体指引,法治论强调一般性规则。
⑶  在政治制度上应实行民主还是专制。法治论者主张民主、共和政体(包括君主立宪),人治论者
主张君主制、君主专制或寡头政治。
67.在我国和西方国家历史上关于法治与人治有三次重大争论:
⑴  春秋战国时期儒法两家对这一问题的不同观点。
⑵  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在这一问题上的不同观点。
⑶  17-18世纪资产阶级先进思想家为反对封建专制提出的有关法制的观点。
68.党的十五大报告之前“法制”一词的含义:
⑴  静态意义上的法律和制度,或简称法律制度。
⑵  动态意义上的法律,即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对法律实施的监督等各环节构成的一个系统。
⑶  指“依法办事”的原则,即11届三中全会公报中所讲的:有法可依(前提),有法必依(关键),执法必严(要求),违法必究(保障)。
69.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
一是实体(价值)基本原则,指法治国家所要实现的主要目标。
二是形式(程序)基本原则,指实现法治目标时所必须确立的形式或程序。
70.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实体(价值)基本原则:
⑴  十五大报告对依法治国(即社会主义法治)的定义是很鲜明的:指的是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依法办事三者统一起来,从制度上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的贯彻实施。所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实体基本原则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引。
⑵  社会主义法治的实体基本原则包括10项价值:生存、安全、民主、自由、平等、人道主义、共同福利、正义、和平、发展。
71.法治的优越性:
法治的优越性首先是法治优于人治。但法制的优越性不仅指与人治相比,法制还具有本身的优越性和价值,即法治代表理性、效率、文明、民主和秩序。
⑴  法制的价值之一就在于它意味着高效率。法制代表一种对人们行为的高度规范性指引方式而不是一种个别性指引方式。由于法制是以国家名义制定和实施的,因而这种指引方式有极大的权威性。对社会成员来说,也就是法制的体现和要求,它是建立社会秩序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具有连续性、稳定性、高效率的优点,也符合一般人的心理要求,即有相对独立性的生活。
⑵  健全的法制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⑶  民主是现代国家法制的一个重要价值,同时也是法制的一个实体基本原则。现代国家的法制也总是与社会秩序不可分的,是与专制、独裁和无政府主义对立的。
72.法治的局限性:
⑴  法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手段;
⑵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
⑶  法律的抽象性、稳定性与现实生活的矛盾;
⑷  法律所要适用的事实无法确定。
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经济
73.法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的表现:
⑴  法有指引和预测作用,它可以通过提供行为规范,以法的形式总结和反映成功的经验,来促进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向健全、完善的方向发展,引导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朝着有利于掌握政权的阶级的方向发展,从而对经济基础起引导和促进作用。
⑵  法有特殊的权威性和稳定性,用法来确认一定的经济基础,可以使经济基础具有不可侵犯的性质,从而对经济基础起巩固和保障作用,另一方面,还可以使经济基础具有稳定性、连续性,不因人事的变迁而中断或变动。
⑶  法有特殊的强制性,它可以帮助掌握政权的阶级改造和摧毁旧的、不适合自己需要的经济基础。还可以帮助掌握政权的阶级阻止不利于自己的经济基础产生,并可以致力于消灭旧经济基础的代表者。
74.经济体制改革对法制建设的促进作用:
⑴  改革加速了法的制定、修改、废止的进程。
⑵  改革推动着有中国特色的法的体系建设。
⑶  改革促进着立法体制的发展和完善。
⑷改革促进司法战线发生一系列的变化。一是促使司法队伍扩大,二是促使司法人员提高业务水平。
⑸  改革也促使全社会增强法的意识。
75.法对改革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⑴  法可以将改革的大政方针确认下来,使改革获得法的依据,从而名正言顺地进行,并保障改革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使改革能够凭借法的普遍性、强制性,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地进行;也使改革能够凭借法的明确性、肯定性,沿着清楚的、明确的道路推进。
⑵  法可以将改革的成果和经验确立和巩固下来,并使其得以有效地推行,保障改革能稳定地、成功地、深入地进行下去,指导改革健康地发展。
⑶  法可以发挥它的权威性、普遍性,对改革所需要的安定的社会环境和社会秩序提供保障。
76.为什么说在法的范围内进行改革是改革的自我要求?
⑴  在法的范围内进行改革,是由改革的方式决定的。
⑵  在法的范围内进行改革,也是保证社会安定的需要。
⑶  改革的历史和现实经验表明,改革与法一般都是紧密伴随着,改革一般都是在法的指引下进行。

77.为什么说市场经济实质上是法制或法治经济?
⑴  市场经济是主体独立的经济。市场经济主体的行为需要由法来规范。
⑵  市场经济关系是契约经济关系。从身份到契约是从自然经济到市场经济的主要标志。契约关系是一种法的关系,具有法的约束力,也需要法来确认和保障。
⑶  市场经济是自由竞争、平等竞争经济。而竞争所必需的规则和规范的主要表现形式就是法。
⑷  市场经济是有序经济。要使市场经济成为有序经济,就离不开法制、法治的作用。
⑸  市场经济还是开放性经济。现代市场经济的内在动力机制使得它呈现扩展的状态,使各国的经济联系趋于密切。这就要求主权国家既要熟悉和善于运用国际经贸法律、规则和惯例,又要充分注意并善于使自己的涉外经贸法律、法规同国际经贸法律、规则和惯例接轨。
78.法在市场经济宏观调控方面的作用:对市场经济的运行起引导、促进、保证和制约等作用。
79.法在市场经济微观搞活方面的作用:确认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地位;调整经济活动中的各种关系;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纠纷和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政治
80.[政治]:政治就是一定的社会主体,以国家政权问题为中心,所展开的处理阶级关系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关系的活动,说到底就是经济的集中表现。在我国现时期,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经济建设、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是我国最主要的政治。
81.法与政治的关系:
⑴  法与政治都是一定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都反映一定阶级的意志和利益,两者相互作用、密切关联。政治对法有直接的影响制约作用,法又确认和调整政治关系,直接影响政治发展。
⑵  就法与政治两者的相互作用来说,政治对法的作用更明显、更直接,政治在与法发生关系的过程中经常居于主导地位。这特别表现在政治的发展变化,直接导致法、法治的发展变化。当法的状况和法的制定、修改、废止是由于政治的发展变化所引起的时候,当法反映着政治目的和要求时,这种法的活动,可以说是一种政治措施。但不能由此得出法仅仅是一种政治措施的结论。法的作用是多方面的。
82.法与政治的区别:
⑴  政治的内容比法的内容丰富,不仅反映在法上,也反映在政策方针等方面。政治的外延大于法。
⑵  法反映政治,但并不是每一具体的法都有相应的政治的内容或要求。法还有执行社会公共事物的职能,不能把法调整的一切社会关系都归结为政治关系。
⑶  法在反映政治内容时是一种政治措施,但它不是一般政治措施,而是有特殊强制力的政治措施。
83.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发展民主;加强法制;精简机构;完善民主监督。
84.简述政治体制改革与建设法制国家紧密伴随的内容和要求:
⑴  要在政治体制改革与法制建设相结合的过程中,健全民主制度。
⑵  要在政治体制改革与法制建设相结合的过程中,加强法制建设。
⑶  要在政治体制改革与法制建设相结合的过程中,推进机构改革。
⑷  要在政治体制改革与法制建设相结合的过程中,完善民主监督制度。
85.如何在政治体制改革与法制建设相结合过程中加强法制建设?
⑴  健全立法体制;
⑵  健全执法、司法体制;
⑶  实行法制观念、理论的改革和法制文化的建设;
⑷  在法制建设方面作技术改革或运作方式、运作模式的改革。
86.法与共产党政策的一致性:
⑴  两者的经济基础相同。我国法与共产党政策都是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都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由这个基础决定并为这个基础服务,对这个基础发挥积极的反作用。
⑵  两者体现的意志相同。我国法与共产党政策都是广大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都维护和保障广大人民的利益。
⑶  两者的根本任务相同。我国法与共产党政策都以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为人民的利益而促进社会进步为己任。
⑷  两者的思想理论基础相同。我国法与共产党政策都以马克思主义作为指导思想的理论基础。
87.法对党的政策的作用:
⑴  法对党的政策的制定有必要的制约作用。党领导国家的活动,应当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进行。我国宪法对这一原则作了确认。
⑵  法对党的政策的实施有积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法是在党的政策指导下制定的,体现了党的政策的精神和内容。因此,从实质上说执行了法也就促进了党的政策的实现。
88.社会主义法与人民民主专政的关系:
⑴  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是社会主义法产生和存在的前提。
⑵  社会主义法的制定和实施是组织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建立国家机构和实现其职能所必需的。
板凳
 楼主| aaron19870108 发表于 09-5-10 17:04:21 | 只看该作者
89.法对人民民主专政的作用:
⑴  它以根本大法的形式规定了国家的性质和一系列基本政治制度。
⑵  它确立了国家机构的组织、活动原则、权限及相互关系。
⑶  它确认和保障对人民民主和对敌人专政相结合。
90.[法制的民主化]:是指在法制的各个环节上都坚持民主原则。即实行立法、执法和司法以及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民主化
91.[民主的法制化]:指掌握政权阶级,运用所掌握的国家政权,将自己的民主,通过法律制度的形式,加以总结、确认和固定,使之法律化、制度化,从而获得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92.基本人权:包括生存权、发展权、人身权、政治权、经济权、文化教育权、社会权。
93.社会主义法制对人权的作用:
人权是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应然权利与实然权利的结合。这种二重性,决定了人权与法制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要发展人权,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
⑴  社会主义立法直接确认和保障人权。
⑵  社会主义法的实施直接维护和保障人权。
⑶  社会主义法制对人权得以实现的环境发生作用,由此而间接保障人权。
⑷  参加国际人权条约,维护和保障人权。
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文化

94.[法律意识]:一般指人们对于法律特别是本国现行法律的思想、观点或态度等。从法律意识主体来看,可分为个人、群体、和社会三种法律意识,其中群体意识最为复杂;社会意识通常指不同社会制度的法律意识。
依法治国与科学技术
95.为什么科技进步需要法律的保障和推进?
⑴  科技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需要法律加以确认;
⑵  科技活动引起的社会关系需要法律加以调整;
⑶  我国参与国际科技经济竞争与合作需要法律加以保护;
⑷  对科技成果的非道德使用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需要法律加以防治。
96.我国在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进步方面,关于法律的实施应做好哪些工作?
⑴  要继续改革司法制度,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国家司法权,使司法机关具有抵抗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能力,保障国家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施行。
⑵  要充实执法资源,健全执法机构,增添法律设施,改进执法装备。
⑶  抓好对现有司法、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使之逐渐掌握专门的科技知识和科技法知识。现阶段应建立由科技专家充任陪审员的陪审制度和就案件涉及的特定科技问题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的咨询制度。要建立对案件涉及的技术秘密的保密制度。
⑷  应当加强法律实施的监督,发挥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的法律监督职能,发挥政府和社会各方面在法律监督方面的积极作用,及时发现和解决法律实施中的问题。

第三编  法的制定
第十一章—第十三章  法的制定、渊源与分类,法律体系
97.[法的制定]:指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是掌握国家政权阶级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
98.[立法]:广义的立法是指法定的国家机关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狭义的立法仅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制定法律的活动,通常讲立法一般指广义的立法。
99.立法活动的特征:
⑴  它是一项国家机关的活动,是同国家权力紧密相连的活动。(即立法的主体是法定的国家机关,不是任何国家机关都可以进行立法活动)
⑵  它是国家机关的法定职权活动,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专门国家机关的职权活动。(即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只有在法律规定的立法权限内立法,不能认为有权立法就意味着可以制定任何法。)
⑶  依照法定程序所进行的活动。
⑷  它是一项具有专业性和技术性的活动。
⑸  立法是产生或者变更法的活动,这是立法的内容和要达到的结果。(即立法是导致国家意志的形成或者变更的结果的活动,这是立法的直接目的和要求。)
100.立法的形式和分类:
㈠  按照立法的主体即立法机关的不同:
⑴  政体不同:君主立法(专制立法)和议会立法(民主立法)。
⑵  立法机关的组成不同:一院制立法和两院制立法(实行议会立法的国家)
⑶  立法机关的性质不同:国家立法机关立法、国家行政机关立法和授权立法。  
[国家立法机关立法]:是指宪法规定的具有国家立法权的机关立法,如议会立法和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及其常委会的立法。
[国家行政机关立法]:是指宪法规定的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如国务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规。  
[授权立法]:是指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把自己制定某项或者某类法律的权力授予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关行使,行政机关和其他机关根据授权法所进行的立法活动就是授权立法。
⑷  立法机关的地位不同: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在联邦制国家中央立法是指联邦议会的立法,地方立法是指作为联邦成员的立法。
㈡  根据立法主体行为的特征不同,可以分为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
[创制]:是具有立法权的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作和规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认可]: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对于社会上存在的某些习惯承认和许可其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
[修改]:又叫修正、修订,是国家立法机关对于原先国家机关颁布生效的法律予以部分的变更,包括删除原有内容和补充新的内容。
[废止]:又叫废除,是指国家立法机关终止正在生效的某些法律的活动。
㈢  根据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性质,分为民事立法、刑事立法、行政立法、经济立法、立宪活动。
㈣  根据对社会关系调整的作用不同,分为实体法立法和程序法立法。
㈤  根据所立之法的效力的不同,可分为一般法立法和特殊法立法等。
101.立法的意义:
⑴  它是国家意志形成和表达的必要途径和方式。
⑵  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必须利用立法手段,来确认那些有利于自己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⑶  立法者利用立法手段协调社会关系,解决社会矛盾。
⑷  立法还有指导未来的预测功能。
⑸  立法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前提条件,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础性活动。

102.立法的历史发展:
⑴  正式意义上的立法是伴随着  成文法  形成的过程而出现的。
⑵  奴隶制国家一般实行君主制度,假借天意发布王命是立法的主要形式;中国封建社会,法律形式是诸法合体,以刑为主;欧洲封建社会,习惯法为法的主要形式;19世纪初,以法国拿破仑主持编撰法典为标志,资产阶级开始了广泛的立法活动。
⑶  古巴比伦国王制定的《汉谟拉比法典》是世界上迄今为止基本完整保存下来的最早的成文法典。
⑷  罗马奴隶制社会的法从前400年《十二铜表法》开始制定,特别是罗马帝国时期的罗马法代表了当时相当高的法律文化水平。
⑸  中国在前400年战国就产生了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法经》,651年的唐律《永徽律》及其《律疏》,是我国封建社会一部具有世界影响的代表性法典。
⑹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以自然法学说为指导,贯彻分权制衡理论和自由放任政策,通过作为资产阶级专门立法机构的议会,确认了资本主义的各项制度。影响最大的是1804年制定的《法国民法典》。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改自由放任为国家干预,提倡“法律社会化”精神。具有世界影响的法典是1896年制定的《德国民法典》。
⑺  社会主义的立法不同于以往剥削制度的立法,它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反映占人口绝大多数公民的意志和为了他们的利益的立法。1918年俄罗斯联邦宪法,是第一部宣布国家政权是劳动者的政权、剥夺剥削者权利的宪法。
103.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立法指导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
104.我国社会主义立法的基本原则:
⑴  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⑵  合宪性和法制统一的原则;
⑶  总结国内实践和借鉴外国经验相结合的原则;
⑷  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⑸  立足全局、统筹兼顾、适当安排的原则;
⑹  群众路线和专门机关工作相结合,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原则;
⑺  维护法的稳定性、连续性和严肃性与及时创、改、废相结合的原则。
105.[法制统一原则]:
⑴  首先是合宪性原则。即一切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制定,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或不违背宪法的规定。凡是违背宪法者,不能具有法律效力。
⑵  在所有法律渊源中,下位法的制定必须有宪法或上位法作为依据,下位法不得同上位法抵触,凡是下位法违背上位法的均属违法立法,该下位法不能具有法律效力。
⑶在不同类法律渊源中、在同一类法律渊源中和同一个法律文件中,规范性法律文件不得相互抵触。
⑷  各个法律部门之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得冲突、抵触或重复,应该相互协调和补充。  
106.[法的稳定性]:
指法在颁布生效以后,它的效力要维持适当的时期,不能“朝令夕改”,更不能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106.[法的连续性]:
指同一个政权制定的新法与旧法之间在法的根本精神和基本原则方面应该保持一定的继承关系或者有它的一定的连贯性。  
法的稳定性和法的连续性是法的权威性的保证。
107.[立法体制]:
是指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国家机关立法权限划分的制度。一个国家立法体制的形成,主要是由这个国家的国体、政体和文化传统所决定的。一般政体对于立法体制的形成的影响是非常直接的。
108.[立法程序]:  
是指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程序或步骤。狭义的立法程序,仅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的程序;广义的立法程序,则包括一切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任何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程序。
109.我国现行立法程序:
我国现行立法程序,是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它的常设机关的立法程序。包括三大阶段:立法的准备阶段(基础);法的形成或者法的确立阶段(核心);法律的完备阶段。
110.法的形成阶段有哪些主要程序:
⑴  法律议案的提出和审议。是指享有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对于具有立法提案权的机关或人员提出的法律议案进行审查和讨论。
⑵  法律草案的审议。是立法机关对于根据已被通过的法律议案而拟定的法律草案,按照会议的安排进行审查和讨论。  (两个阶段:一是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各个专门委员会,按照职能分工,对于属于自己范围内的法律草案进行审议。二是立法机关全体会议的审议。)
⑶  法律草案的通过。是指立法机关对于法律草案作出同意的决定,把它确定为法律的步骤,这是立法的关键性阶段。  (全国人大全体会议表决议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宪法的修改,采用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代表的3/2以上的多数通过。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由常委会全体组成  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表决采用无记名方式或者其它方式。)
⑷  公布法律。是立法机关或者国家元首就已经通过的法律,为使公民知晓和遵守,而予以公布。它是法律确立的最后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
111.我国立法提案权的享有者: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团或30名以上的代表、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112.[立法技术]:
是指在整个立法过程中产生和利用的经验、知识和操作技巧,包括立法体制确立和运行技术、立法程序形成和进行技术、立法表达技术等。主要指立法表达技术。
法的渊源与法的分类
113.[法的渊源]:
指法定的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不同法律地位或效力的法的一种分类,是法的一种形式。
114.实质意义上的渊源:即法的真正来源、根源和发源,是指法的产生的一定生产方式下的物质生活条件。
115.形式意义上的渊源:即指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也就是指法的效力渊源,即法学上通常所说的法的渊源。形式意义上的渊源,还可分为:
直接渊源又称为正式渊源或法定渊源,是指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各类规范性法律文件,依其地位和效力不同,又分为宪法、法律、各种法规和规章等。
间接渊源又称为非正式意义上的渊源或者非法定渊源,是指各种习惯、判例、宗教规则、法理学说、道德原则和规范等.

115.法的渊源在中国历史上的发展:
法的渊源,在中国的历史上,最早是从习惯法发展而来的。由习惯到习惯法,由不成文法到成文法,是法律发生和发展的一般规律。我国最早的成文法,是前536年郑子产铸的刑鼎,他被称为中国首先打破法律神秘主义的第一人。后有邓析制竹刑。战国李悝在前412年制定的《法经》是我国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法典。我国封建社会法的渊源是以成文法为主要形式。主要有律、令、格、式。
116.法的渊源在西方国家历史上的发展:
在西方国家,法律也是从习惯演变为习惯法,而后发展到成文法的。罗马法是古代最为发达的法律。前449年,颁布的《十二铜表法》是古罗马第一部以原习惯法为基础形成的成文法,是由秘密法向公开法过渡的重要标志。
117.所有国家共同适用的法的分类:
⑴  国内法和国际法;根据法的制定和实施的主体的不同。国内法是指一个主权国家制定的实施于本国的法律。国际法是国际法律关系主体参与制订或公认的适用于各个主体之间的法律。
⑵  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的不同。这适用于成文宪法制的国家。根本法,即宪法,它在一个国家中,规定国家的最根本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制定修改需要特别的程序。普通法,其内容一般是调整某一或者某些社会关系,效力低于根本法,制定和修改必须符合根本法,程序较根本法简单的法律。
⑶  一般法和特别法;根据法的调整范围的不同。一般法是指对一般的人和事在不特别限定地区和期间内有效的法律。特别法是对于特定的人和事,在特定的地区、时间内有效的法律。
⑷  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据法所规定的内容不同。实体法指所规定的主要是法律关系主体的实体权利和义务(或者职责、职权)的法律;程序法是指所规定的主要是保证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的程序或方式的法律。
⑸  成文法和习惯法。根据法所创制和表达的形式不同。成文法又称制定法,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和公布的,以文字符号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律。习惯法是指国家虽认可其有法的效力,但未以文字符号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律。
118.少数国家适用的法的分类:公法和私法;普通法和衡平法;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
119.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
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是以宪法为核心,以制定法为主的法的渊源。正式意义上的渊源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军事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经济特区法规,特别行政区法律和国际条约。非正式意义上的法的渊源有:法律解释、法律学说、道德规范和宗教教规。
120.习惯与习惯法的区别:
习惯是指人们在长时期逐渐养成的、一种不易改变的思维倾向、行为模式和社会风尚。法律是起源于习惯的,法律是由习惯到习惯法,进而从习惯法到成文法长期和逐渐演变而来的。习惯和习惯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只有得到国家认可的习惯才能成为习惯法。也就是说,我们一般所说的习惯,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不是法的一种渊源。
121.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方法:  
[法律清理]: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予以审查、整理、重新确认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法律汇编]:又称法规汇编,是指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将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标准汇编成册的活动,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一种形式。
[法律编撰]: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将属于某一法律部门的所有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清理和修改,创制新的规范,修改不适合的规范,废除过时的规范,从而编制成内容和谐一致、体例完整合理的系统化的新法律或者法典。
法律体系
122.[法律体系]:是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组成法律部门而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即部门法体系。
123.[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是指一个国家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本国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法律体系的有机构成部分,也是法律分类的一种形式。
124.部门法的特征:
⑴  一个法律体系的所有部门法是统一的,各个部门法之间是协调的。每个部门法都是统一于整个国家的宪法基础之上的。
⑵  各个部门法又是相对独立的,他们之间的内容是相异的。
⑶  各个法律部门的结构和内容基本上是确定的,但又是相对的和变动的。
⑷  部门法既有客观基础,也有主观因素,是主客观结合的产物。
125.划分部门法的原则:
⑴  合目的性原则;
⑵  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⑶  适当平衡原则;
⑷  相对稳定原则;
⑸  重点论原则;
⑹  辩证发展原则。
126.划分部门法的标准:
⑴  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种类应该是划分部门法的首要的、第一位标准。
⑵  社会关系法律调整的机制是划分部门法的第二位标准。
127.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是以宪法为核心和基础,包括行政法、民法和婚姻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军事法、环境法、刑法以及诉讼程序法构成的部门法体系。

128.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⑴  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思想,这是坚持我国法律体系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方向的保证。
⑵  必须以中国国情和宪法为依据,这是我国法律体系科学性和合法性的保证。
⑶  必须总结历史,面对现实,放眼未来。
⑷  要综合考虑道德、党纪、政纪、社区公约和村规民约以及传统风俗习惯。
⑸  正确处理公民与国家和社会、局部与整体、当前与长远以及中国同外国的关系。

第四编  法的实施和监督
第十四章—十八章(法的实施;权利、义务、权力—法律关系;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法律实施的监督)
129.[法的实施]:
法的实施,也叫法律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法的实施,就是使法律从书本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中的法律,使它从抽象的行为模式变成  人们的具体行为,从应然状态进到实然状态。以实施法律的主体和法的内容为标准,法的实施方式可以分为:法的遵守、法的执行、法的适用。
⑴  [法的遵守]:广义的法的遵守,就是法的实施。狭义的法的遵守,也叫守法,专指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以法律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依照法律形式权利、履行义务的活动。
⑵  [法的执行]:简称执法,是指掌管法律,手持法律做事,传布、实现法律。狭义的执法,或法的执行,则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
⑶  [法的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由于这种活动是以国家名义来行使司法权,因此也称为“司法”。
130.法的遵守的意义:
⑴  认真遵守法律是广大人民群众实现自己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
⑵  认真遵守法律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要条件。
131.法的执行的特点:
⑴  法的执行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
⑵  法的执行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⑶  法的执行具有国家强制性,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过程同时是行使执法权的过程。
⑷  法的执行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执行法律既是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社会管理的权力,也是它对社会、对民众承担的义务,既是职权,也是职责。
132.法的执行的主要原则:
⑴  依法行政原则,指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法制精神进行管理,越权无效。
⑵  讲求效能的原则,指行政机关应当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讲究效率,主动有效地行使其权能,以取得最大的行政执法效益。
133.法的适用的特点:
⑴  法的适用是由特定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
⑵  法的适用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实施法律的活动,具有国家强制性。
⑶  法的适用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及合法性。
⑷  法的适用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和决定书等。这些法律文书具有法律约束力。它们也可以作为一种法律事实,引起具体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134.[法律效力]:法律效力,即法律的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那样行为,必须服从。
⑴  法律效力通常可以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法律效力可以分为四种或称四个效力范围:对人的效力;对事的效力;空间效力;时间效力。
⑵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也叫狭义的法律效力,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有约束力。
⑶  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指判决书、裁定书、逮捕证、许可证的法律效力。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适用法律的结果而不是法律本身,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135.法律对人的效力:指法律对谁有效力,适用于哪些人。法律对人的效力的四种原则:
⑴  属人主义,即法律只适用于本国公民,不论其身在国内还是国外;非本国公民即便身在该国领域内也不适用。
⑵  属地主义:法律适用于该国管辖地区内的所有人,不论是否本国公民,都受法律约束和法律保护;本国公民不在本国,则不受本国法律的约束和保护。
⑶  保护主义:即以维护本国利益作为是否适用本国法律的依据;任何侵害了本国利益的人,不论其国籍和所在地域,都要受该国法律的追究。
⑷  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这是近代以来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原则。我国也是如此。
136.法律对事的效力:指法律对什么样的行为有效力,适用于哪些事项。这种效力范围的意义在于:
⑴  告诉人们什么行为应当做,什么行为不应当做,什么行为可以做。
⑵  指明法律对什么事项有效,确定不同法律之间调整范围的界限。
137.法律的空间效力:
指法律在哪些地域有效力,适用于哪些地区。一般来说,一国法律适用于该国主权范围所及的全部领域,包括领土、领水及其底土和领空,以及作为领土延伸的本国驻外使馆、在外船舶及飞机。
138.法律的时间效力: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及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
⑴  法律生效的时间: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由该法律规定具体生效时间;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
⑵  法律终止生效的时间:明示的废止,即在新法或其他法律文件中明文规定废止旧法;默示的废止,即在适用法律中,新法与旧法冲突时,适用新法而使旧法事实上被废止。“新法优于旧法”、“后法优于前法”。
⑶  [法律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就有关侵权、违约的法律和刑事法律而言,一般以法律不溯及既往为原则。但并非绝对,目前各国采用的通例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是新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新法。
139.[法律实效]:指人们实际上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去行为,法律被人们实际遵守、执行或适用。
140.法律实效与法律实施和法律效力的关系:
⑴  法律实效侧重状态,即法律被人们实际施行的状态、程度;法律实施侧重过程、活动,即法律被人们实际施行的过程或活动。
⑵  法律实效表明法律在实际生活中的状况,属于“实然”的范畴;法律效力表明法律自身的存在及其约束力,属于“应然”的范畴。两者有着重要的联系,法律规范只能在属于一个整体上有实效的规范体系的条件下,才被认为是有效力的。所以,实效是效力的一个条件。

140.法律效果与法律实效的关系:
[法律效果]是指法律通过实施而实现自己的社会目的、价值或社会功能及其程度。一方面法律效果包括法律实效,法律实效是法律效果的前提,只有首先实现法律实效,才有可能实现法律效果。另一方面,法律效果与法律实效并不完全相同。某些法律虽然可以有实效,但却没有实现应有的法律效果,甚至事与愿违,法律实施的结果有悖该法的社会目的以及立法者的初衷。
141.影响法律实施的因素:个人、体制、环境、法律本身
142.立法质量的基本要求:明确、完整、和谐
143.当代中国法律适用的原则:
⑴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⑵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⑶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⑷  国家赔偿与司法责任。
144.实行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重要意义?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既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我国法的适用的一条基本原则。
⑴  实行这项原则,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⑵  实行这项原则,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保证;
⑶  实行这项原则,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必要条件;
⑷  实行这项原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题中应有之义。
145.如何贯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⑴  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思想路线,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⑵  在司法工作中,坚持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不仅严格依照实体法的规定,而且严格执行程序法的各项规定。
⑶  正确处理依法办事与坚持党的政策的指导的关系。
146.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的含义:
⑴  司法权的专属性,即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各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利;
⑵  行使职权的独立性,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⑶  行使职权的合法性,即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正确适用法律,不得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147.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的意义:
⑴  实行这项原则,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需要;
⑵  实行这项原则,是保证司法机关正常行使职权的基本条件;
⑶  实行这项原则,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
⑷  实行这项原则,是维护社会主义司法公正的重要条件。
148.[国家赔偿责任]:是指国家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使公共权力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权力与合法利益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149.国家赔偿责任的特点:
⑴  产生国家赔偿责任的原因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不法侵害行为;
⑵  国家赔偿责任的主体是国家;
⑶  国家赔偿责任的范围包括行政赔偿与刑事赔偿两部分。
150.[行政赔偿]:
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而给予的赔偿。
151.[刑事赔偿]:是指行使国家侦察、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侵犯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而给予的赔偿。
权利、义务、权力—法律关系
152.[权利]: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是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法规所承认和保护的,是一般的行为规则,对侵犯这种权利的行为,要受到有关国家机关的制裁。从形式上讲,权利的一般含义是法律规定,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即权利主体或享有权利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以至国家本身),具有自己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或要求他人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的能力或资格。
153.[义务]:法律意义上的义务,即由法律规定作为法律关系主体(义务主体或承担义务人)应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的一种限制或约束。前一种情况是行为的义务,后一种情况是不行为的义务,两种情况合称“令行禁止”。
154.权利与义务的分类:p386
⑴  公权利与私权利;公义务与私义务。  
⑵  对世权与对人权;对世义务与对人义务。
⑶  原权利与救济权;主义务与从义务。
⑷  专属权与可转移权;专属义务与可转移义务。
155.[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所结成的权利(权力)义务关系。它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和上层建筑现象。法律本身规定的抽象的权利(权力)义务关系仅体现国家意志;而现实生活中具体的权利(权力)义务关系则不仅体现国家意志,而且更体现具体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意志。但当事人的意志必须符合国家意志,才能构成合法行为。
156.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般指这种关系的当事人,有时也指参与者。我国法律关系通常的主体是公民(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国家。
157.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分为三类:①物;②精神财富,人们从事智力活动所获得的成果,通称为“知识产权”;③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又称为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
158.民事权利能力:
是指公民从出生起到死亡止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公民的民事权利一律平等。
159.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公民以自己行为行使权力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公民都有权利能力,但有权利能力的人并不都有行为能力。
160.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划分:
⑴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
⑵  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劳动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⑶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和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
⑷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161.法律关系的分类:
⑴  公法法律关系。公法一般指宪法、行政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公法基本上代表公共利益。公法主要调整纵向关系,即调整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或国家机关与公民、非国家机关法人或社团的关系。
⑵  私法法律关系。私法一般指民法与商法,私法基本上代表私人利益。私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关系,即调整私人事务和私人相互关系。
⑶公私法混合法律关系。在我国,体现公私法混合性质的法律主要是通称为经济法这一部门法以及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环境法等。公私混合法调整纵向与横向结合的法律关系,是实行国家对经济宏观调控的一种重要形式。
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
162.[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与其他社会责任相比,法律责任有两个特点,一是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二是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
163.产生法律责任的原因:
⑴  违法行为。指所有违反法律的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和狭义的违法行为。(狭义的违法行为也可以称为一般侵权行为,包括民事和行政侵权行为,指除犯罪外所有非法侵犯他人人身权、财产权、政治权利、精神权利或知识产权的行为。)
⑵  违约行为。即违反合同约定,没有履行一定法律关系中作为的义务或不作为的义务。
⑶  法律规定。法律规定作为法律责任的产生原因,是指从表面上看,责任人并没有从事任何违法行为,也没有违反任何契约义务,仅仅由于出现了法律所规定的法律事实,就要承担某种赔偿责任。
164.违法行为的构成要素  :
⑴  违法行为以违反法律为前提;
⑵  违法行为必须是某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⑶  违法必须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法律上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
⑷  违法一般必须有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
⑸  违法者必须具有法定责任能力或法定行为能力。
165.法律责任的目的  :
保障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权力得以生效,在它们受到阻碍,从而使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受到侵害时,通过适当的救济,使对侵害发生有责任的人承担责任,消除侵害并尽量减少未来发生侵害的可能性。
166.法律责任的功能  :
⑴  惩罚功能,就是惩罚违法者和违约人,维护社会安全与秩序。
⑵  救济法律关系主体受到的损失,恢复受侵犯的权利。
⑶  预防功能,就是通过使违法者、违约人承担法律责任,教育违法者、违约人和其他社会成员,预防违法犯罪或违约行为。
167.[救济]:即赔偿或补偿,指把物或人恢复到违约或违法侵权或受到损失前它们所处的状态。可以分为特定救济和替代救济。
[特定救济]:是指要求责任人作他应作而未作的行为,或撤销其以作而不应作的行为,或者通过给付金钱使受害人的利益得以恢复。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这种救济的功能主要用于涉及财产权利和一些纯经济利益的场合。
[替代救济]:是指以责任人给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替代品,弥补受害人受到的名誉、感情、精神、人格等方面的损害。这种救济功能主要用于精神损害的场合。
168.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㈠法律责任与法律权力有着密切的联系:  
⑴责任的认定、归结与实现都离不开国家司法、执法机关的权利(职权);
⑵责任规定了行使权力的界限以及越权的后果,因而使权力的运作成为主体所施发的一种具有负责精神的行为过程。
㈡法律责任与法定权力与义务有密切的联系:
⑴法律责任规范着法律关系主体行使权力的界限,以否定的法律后果防止权利行使不当或滥用权力;
⑵在权利受到妨害以及违反法定义务时,法律责任又成为救济权利、强制履行义务或追加新义务的依据;
⑶法律责任通过否定的法律后果成为使权利、义务得以顺利实现的保证。
⑷总之,法律责任是国家强制责任人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一定行为,救济受到侵害或损害的合法利益和法定权利的手段,是保障权利与义务实现的手段。
169.以引起责任的行为性质为标准,法律责任可以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违宪责任。
170.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刑事责任的特点:
⑴  产生刑事责任的原因在于行为人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只有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即构成犯罪,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⑵  与作为刑事责任前提的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相适应,刑事责任是犯罪人向国家所负的一种法律责任。刑事责任的大小、有无都不以被害人的意志为转移。
⑶  刑事法律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唯一法律依据,罪行法定。
⑷  刑事责任是一种惩罚性责任,因而是所有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一种。
⑸  刑事责任基本上是一种个人责任。同时,也包括集体责任。
171.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的特点:
⑴  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救济责任。
⑵  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
⑶  民事责任主要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的责任,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多数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172.民事责任的分类:
⑴  由违约行为(或不履行其他义务)产生的违约责任;
⑵  由民事违法行为,即侵权行为产生的一般侵权责任;
⑶  由法律规定产生的特殊侵权责任。
173.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⑴  所违反的义务及所依据的法律不同;
⑵  受侵害的权利和利益的性质不同。违约行为侵害的是合同相对人的债权,属于相对权,侵犯的是特定个人的利益;侵权行为侵害的是受害人的健康权、人格权、生命权以及财产权,属于绝对权,某些侵权行为所侵犯的是社会利益。
⑶  责任构成不同。违约责任以违约行为的存在为核心;一般侵权责任则要求不仅存在侵权行为,而且存在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174.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指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必须依照的标准和规则。它对确定民事责任具有重要的意义。一般而言,确定民事责任的原则有三种:绝对责任、过错责任、严格责任。
[绝对责任],是指行为人只要其行为造成危害结果,行为和结果之间存在着外部联系,就应当承担责任。[过错],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的某种应受责备的心理状态。故意和过失是过错的两种形式。侵权就是做错事。侵权责任就是对错事的惩罚。[严格责任],是指一种比过错责任标准更加严格的责任标准,如果发生了应该避免的伤害事件,就要承担责任,不论责任人是否有过错。但它存在某些有限的对责任的抗辩,因此不同与绝对责任。  
175.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的特点是:
⑴  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⑵  产生行政责任的原因是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
⑶  通常情况下,实行过错推定的方法。在法律规定的一些场合,实行严格责任。
⑷  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多样化。
176.违宪责任:
是指由于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种法律和法规、规章,或者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从事的与宪法规定相抵触的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违宪责任的产生原因是违宪行为。在我国,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利属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177.[法律责任的归结]:
也叫归责,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和确认。责任是归责的结果,责任的成立与否,取决于行为人的行为及其后果是否符合相应的责任构成要件。
178.归责的基本原则:责任法定原则、公正原则、效益原则。
179.[责任法定原则]:指法律责任作为一种否定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包括在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之中,当出现了违法行为或法定事由的时候,按照事先规定的责任性质、责任范围、责任方式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180.如何贯彻责任法定原则:
⑴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机构归责。
⑵反对责任擅断;
⑶反对有害追溯,不能以事后的法律追究在先行为的责任或加重责任;
⑷责任法定一般允许人民法院运用判例和司法解释等方法行使自由裁量权,准确认定和归结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181.公正原则在追究法律责任方面的要求:
公正包括分配的公正与矫正的公正,实质公正和形式公正。
⑴对任何违法、违约的行为都应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这是矫正的公正的要求。
⑵责任与违法或损害相均衡,即“罚当其罪”。
⑶公正要求综合考虑使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多种因素,做到合理的区别对待。
⑷公正要求在追究法律责任时依据法律程序追究法律责任,非依法律程序,不得追究法律责任。
⑸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对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同样地追究法律责任,不允许有不受法律约束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殊公民,任何超出法律之外的差别对待都是不公正的。
182.[效益原则]:
是指在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时,应当进行成本收益分析,讲求法律责任的效益。为了有效遏制违法和犯罪行为,必要时应当依法加重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提高其违法、犯罪的成本,以使其感到违法、犯罪代价沉重、风险极大,从而不敢以身试法或有所收敛。
183.[法律责任的免除]:也称免责,是指法律责任由于出现法定条件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
184.我国法律规定和法律实践中存在的免责形式:
⑴  实效免责,即法律责任经过了一定的期限后而免责。
⑵  不诉及协议免责,是指如果受害人或有关当事人不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就实际上被免除,或者受害人与加害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同意的免责。
⑶  自首、立功免责,是指对那些违法之后有立功表现的人,免除其部分和全部的法律责任。
⑷  因履行不能而免责,即在财产责任中,在责任人确实没有能力履行或没有能力全部履行的情况下,有关的国家机关免除或部分免除其责任。
185.[法律责任的承担]:是指责任主体依法承受不利的法律后果。可以分为主动承担和被动承担两类。
⑴  主动承担的方式,是指责任主体自觉地承担法律责任,主动支付赔偿、补偿或恢复受损害的利益和权利。
⑵  被动承担的方式,是指责任主体根据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确认和归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a.有关国家机关通过诉讼程序或行政程序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给予法律制裁;
b.在行政法律责任中,由法院依法分别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行政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或判决被告限期履行法定职责,或变更显失公平的行政处罚。
186.[法律制裁]: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法律制裁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一个重要方式;但有法律责任不等于一定有法律制裁。法律制裁包括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违宪制裁。
187.[刑事制裁]:指司法机关对于犯罪者根据其刑事责任所确定并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  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是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财产刑)。刑事制裁以刑罚为主要组成部分,还包括一些非刑罚处罚方法。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包括自由刑、生命刑、资格刑和财产刑。
188.[民事制裁]:是由人民法院确定并实施的,对民事责任主体给予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189.[行政制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者依其行政责任所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190.[违宪制裁]:是根据宪法的特殊规定对违宪行为所实施的一种强制措施。
※.  承担违宪责任、承受违宪制裁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监督宪法实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行使违宪制裁权的机关。
191.民事制裁与刑事制裁的区别:
⑴  目的不同。刑事制裁旨在预防犯罪;民事制裁主要还是补救被害人的损失。
⑵  程序不同。刑事制裁一般由检察机关以国家名义提起公诉;而民事制裁一般要由被害人主动向法院提起诉讼。
⑶  方式不同。刑事制裁以剥夺或限制自由为重要内容,并以剥夺生命为最严厉的惩罚措施;民事制裁则主要是对受害人的财产补偿。
192.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193.行政制裁的种类:
⑴  行政处罚。是由特定行政执法机关对违反经济、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尚不够犯罪的公民、法人所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
⑵  行政处分。是由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依照行政隶属关系,对违法失职的国家公务员或所属人员所实施的惩戒措施,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⑶  劳动教养。是由专门的行政执法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但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劳动能力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措施。
194.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治本。
195.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工作任务: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
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
196.法律解释的特点:
⑴  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含义的说明。
⑵  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规定和它的附随情况;
⑶  法律解释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关;
⑷  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
⑸  法律解释受解释学循环的制约。
197.法律解释的分类:
⑴  正式解释,即法定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解释。根据解释的国家机关的不同,又可分为立法、司法和行政解释三种。
⑵  非正式解释,即学理解释,一般是指由学者或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作出的学术性和常识性的解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被作为执行法律的依据。
⑶  字面解释;
⑷  限制解释;
⑸  扩充解释。
198.法律解释的意义:
⑴  由于法律具有概括性、抽象性的特点,因此需要法律解释化抽象为具体,变概括为特定。
⑵  由于人们的认识能力、认识水平上的差别,也由于人们利益与动机的差别,因此会对同一法律规定有不同的理解,特别是对法律规定中的一些专门术语有不同的理解。
⑶  由于立法缺憾,需要通过法律解释改正、弥补法律规定的不完善。
⑷  通过法律解释解决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发展之间的矛盾。
⑸  通过法律解释普及法律知识,开展法律教育。
199.法律解释的历史发展:
⑴  中国古代:
秦墓竹简中的《法律答问》是秦官方对秦律的主干(刑法)的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封建社会法律解释的特点:一是通过法律解释实现法律的改造;二是在法律解释的方法上,讲究“审名分,忍小理”。
⑵  西方古代和中世纪:
随着古罗马社会和法律的发展,出现了职业法学家。他们对法律的解释被君主批准具有法律约束力。被称为“被君主批准的解答权”。
中世纪注释法学家和后注释法学家对罗马法的解释、注释活动,促进了罗马法的复兴和法律解释学的发展。
⑶  欧洲17-18世纪:法院和法官在事实上进行着大量的法律解释活动。
⑷  欧洲19-20世纪:出现了法律解释的学派,对法律解释方法与技术的发展起了很大作用。主要有:概念法学—法律决定论,无视法官的能动作用;
目的法学—强调法律是人类意志的产物,有一定的目的性;耶林
自由法学—在国家法之外存在自由法,法官可以自由发现法律,依照法律目的创造规范;艾尔利希
利益法学—法官应探求立法者所欲促成或协调的利益,来补充法律的漏洞。赫克
200.法律解释的目标:指解释者通过法律解释所要探求和阐明的法律意旨。
⑴  主观说与客观说;
⑵  严格解释(普通法系国家)与自由解释(民法法系国家)。
201.法律解释的方法: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
202.法律解释体制:是指正式解释的权限划分。我国是以全国人大常委会为主体的各机关分工配合的法律解释体制。
203.[立法解释]:
即全国人大常委会所进行的解释。立法解释包括对宪法的解释和对法律的解释两部分。凡关于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用法律加以补充规定。
204.立法解释的主要任务:
是阐明法律实施中产生的疑义;适应社会发展、赋予法律规定以新的含义;解决法条冲突以及司法解释之间的冲突。
205.立法解释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决定、决议进行有针对性的解释。
206.[司法解释]:
即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所作的解释。是指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分为两种,一种是审判解释,即由最高人民法院对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另一种是检察解释,即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检察机关在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进行的解释。
207.司法解释的作用:
司法解释的基本作用是为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审理案件提供说明。具体包括:
⑴  对法律规定不够具体而使理解和执行有困难的问题进行解释,赋予比较概括、原则的规定以具体的内容。
⑵  通过法律解释使法律适应变化了的新的社会情况。
⑶  对适用法律中的疑问进行统一解释。
⑷  对各级各类法院之间应如何依据法律规定相互配合审理案件、确定管辖以及有关操作规范问题进行解释。
⑸  通过解释活动,弥补立法的不足。
208.[行政解释]:
即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解释。是指由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解释。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它法律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所作的解释;二是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在行使职权时对自己所制定的法规所进行的解释。有权进行行政解释的机关包括:制定行政法规的国务院以及制定行政规章的各部委。
209.地方政权机关的解释:
国家地方政权机关所进行的法律解释有两种情况:一是对属于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制定法规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二是对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所进行的解释。
210.地方政权机关的法律解释的特点:
⑴  只有法定的地方国家政权机关,即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执行机关才有此项职权;
⑵  解释只能在本地区所辖范围内发生效力;
⑶  解释必须符合国家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国家政策,否则无效;
⑷  地方国家政权机关无权解释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211.法律推理的特点:
⑴  法律推理要受现行法律的约束;
⑵  法律推理是一种寻求正当性证明的推理;
⑶  法律推理的结果涉及到当事人的利害关系。
212.形式推理的形式:
⑴  演绎推理,主要指三段论的推理方式,即从一个共同概念联系着的两个性质的判断(大、小前提)出发,推论出另一个性质的判断(结论)。具体到法律适用过程中来讲,法律规范(一般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二者构成)是大前提,案件事实是小前提,结论就是判决或裁定。
⑵  归纳推理,是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在法律适用过程中运用归纳推理的典型是判例法制度。在这种制度下,法官受理案件,要将本案事实与以前类似案件的事实加以比较(区别),从这些事实中归纳出一个比较抽象的法律原则或法律规则。
⑶  类比推理,在法律适用过程中的公式大体上是:一个规则适用于甲案件,乙案件在实质上与甲案件类似,因此,这个规则也可以适用于乙案件。
213.[实质推理]:是对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的实质内容进行价值评价的推理。在有的情况下,特别是在所谓疑难案件中,必须进行实质推理。
214.实质推理的形式(方法):
⑴  通过司法机关对法律的目的和精神进行解释;
⑵  提出新判例,修改或推翻前判例;
⑶  通过衡平法来补充普通法;
⑷  根据正义、公平等法律意识及伦理观念来作出判断;
⑸  根据习惯、法理来作出判断;
⑹  根据国家的政策或法律的一般原则来作出决定。
法律实施的监督
215.[法律监督]:
狭义上的法律监督,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立法、司法和执法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216.中国古代的法律监督及特点:
⑴  西周有了监察机构的设置;战国设置了具有监督百官职能的御史。秦汉初具规模,唐宋而成体系,明清空前完整和统一。
⑵  特点是:机构发达;法律详细;从属于皇权;实效有限。
217.国外近现代的法律监督:
1722年,彼得大帝创建了“君主耳目”的机构。现代社会法律监督主要包括:
⑴  议会进行的监督。在议会内阁制之下,议会监察行政或司法机关的方法有:①质询权;②查究权;③受理请愿权;④建议权;⑤弹劾权;⑥不信任权;⑦设立常设委员会等权。
⑵  司法机关进行的监督。也叫司法审查,指由司法机关通过司法程序审查和裁决立法机关及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违宪的一种制度。
⑶  舆论监督。
218.中国古代法律监督的实质:是人治原则下的法律监督,是在专制集权基础之上的法律监督。
219.当代中国法律监督的实质:以人民民主为基础,以社会主义法制为原则,以权利的合理划分与相互制约为核心,依法对各种行使国家权力的行为和其他法律活动进行监视、察看、约束、控制、检查和督促的法律机制。
220.法律监督的构成要素:法律监督的主体;法律监督的客体;法律监督的内容;法律监督的权力与权利;法律监督的规则。
221.法律监督的主体: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
222.法律监督的客体:在民主政体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殊公民。所有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大众传媒、公民既是监督的主体也是监督的客体。在我国,法律监督客体的重点,应当是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23.法律监督的规则:
法律监督的规则包括实体规则与程序规则两部分。法律监督的实体规则是指所有监督主体的监督权力与权利以及监督客体相应的责任与义务的法律规则。法律监督的程序规则是指规定主体从事监督行为的顺序、方式和手续的规则。
224.法律监督的程序规则在法律监督机制中的作用:一方面,一定的程序规则是实体规则得以实现的前提;另一方面,一定的程序规则本身还具有制约权利、防止权利滥用的功能。
225.法律监督的分类:
⑴  国家性的监督。监督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拥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力(职权),依法行使监督权的行为具有国家强制性。
非国家性的监督。也称社会监督,监督的主体是各种社会力量,包括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享有宪法和法律确认的监督权力,但不具有国家强制性。
⑵  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内部监督的成本低,决策的执行效率高,适合于行政机关;外部监督的成本高,同时社会效益也高,因此适合于全国范围的法律监督。
⑶  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
226.当代中国法律监督的意义:
⑴  法律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保障和重要组成部分。为了防止滥用权力,防止腐败,为了保证少数管理者始终按大多数不能直接参加管理的人的意志办事,就要将权力置于监督之下,同时,法律监督是普通公民参与民主政治的重要方式。
⑵  法律监督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保证。法律监督使得国家职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制度上无法滥用权力,因而是保证司法机关、执法机关严格依法办事、恪尽职守、廉洁自律的关键。同时,有效的法律监督对于监察、督促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办事,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⑶  法律监督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法律监督可以一方面维护各经济主体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经济活力,另一方面监察、督促他们根据法律的指引合理、合法、有效的从事各种经济活动,维护社会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227.国家机关的监督:
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明确规定了国家监督的权限和范围。这类监督都是依照一定的法定程序,以国家名义进行的,具有国家强制力和法律效力,是我国法律监督体系的核心。
228.[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全面保证国家法律的有效实施,通过法定程序,对由它产生的国家机关实施法律的监督。  
⑴  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主体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⑵  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客体:
①由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产生并向它们负责的国家机关及其组成  人员;
②有关国家权力机关及其组成  人员;
③国家武装力量、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和公民个人。  
⑶  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内容:
①法律上的监督,指全国人大以及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律实施的监督。包括:立法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人事监督、宪法监督。
②工作监督,指对政府、监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工作的监督。  
⑷  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方式:
①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②审查文件;③质询;④视察;
⑤受理申诉、控告和检举;
⑥开展执法检查;
⑦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⑧督促办理人民代表和委员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⑨审议撤销职务案。  
⑸  怎样实现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法律化与制度化:
①加强机构建设,增设、充实高能、高效、专司法律监督的专门委员会。
②完善法律,明确职权;
③完善监督程序,规定监督主体以及各种方式进行监督的顺序、手续和具体方法。
④明确人民代表的任职资格及履行监督的法律职责,提高人民代表履行法律监督的能力和自觉性,保证监督实效

229.[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所进行的法律监督。分为四类:  
⑴  [一般行政监督]:是指行政隶属关系中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所进行的监督。
⑵  [专门行政监督]:是指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监督机关实施的法律监督。包括:
①行政监察是由行政监察机关进行的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的监督。
②审计监督是指由国家审计机关根据有关经济资料和国家法律、法规审核和稽查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经济效益和财政法纪遵守情况,以加强经济管理的专门监督检查活动。
⑶  [行政复议]:是指由行政复议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对被申请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做出决定的一种活动。它是在行政相对人的参与下,由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的一种事后监督。
⑷  [行政监管]:是指行政机关以法定职权,对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的监督。行政监管的客体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种监督同时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如工商行政监督。
230.[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是我国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
⑴  检察机关的监督。这是一种专门监督,即对有关国家机关执法、司法活动的合法性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犯罪和其他犯罪行为所进行的监督。分为三类:①刑事诉讼监督;②民事诉讼监督;③行政诉讼监督。
⑵  审判机关的监督。即人民法院的监督。分为三种:①人民法院系统内的监督;②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的监督;③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
※  检察机关进行刑事诉讼监督的内容:
①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的行为进行监督;
②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经济领域的犯罪行为实施监督;
③通过审查批捕、监督立案、审查起诉等活动对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工作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④通过出庭支持公诉、抗诉等活动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⑤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以及监狱、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231.[社会监督]:即非国家机关的监督,指由各政党、各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可以分为:
⑴  中国共产党的监督。这是我国的一种具有关键性的法律监督形式。
①党的监督的作用有两方面:首先,党运用对人民群众的领导机制,领导与动员人民群众和各种社会组织去依法对所有监督客体,特别是执政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进行广泛的监督。其次,按照“党要管党”的原则,运用党内民主监督与制约机制,加强对从政的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严格监督。
②为了充分发挥党的监督的作用,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通过政治体制改革,避免权力过分集中;二是党应当依据法律实施监督。
⑵  社会组织的监督。主要是指人民政协、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的监督。
⑶  人民群众的监督。
⑷  法律职业的监督。专指律师和法学家。
⑸  新闻舆论的监督。
地板
xizhengkaoyan 发表于 09-5-10 23:16:09 | 只看该作者
好东西,谢谢,找好久了,谢谢楼主!!
5#
snow小小的幸福 发表于 09-5-20 23:42:38 | 只看该作者
东西不错哦~过来顶顶~
6#
dxzfz 发表于 09-5-31 13:51:02 | 只看该作者
你太厉害了,居然能找到如此好的东西!大家要支持了
7#
yuyubingbing 发表于 09-7-12 20:42:25 | 只看该作者
谢谢楼主,想问下,法理学该如何复习?请大家赐教
8#
 楼主| aaron19870108 发表于 09-7-15 16:07:02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8 yuyubingbing 的帖子

一个字:书,把书翻到烂为止,不要随便相信去年的重点,因为重点年年在变,而且西政法律很重视课本
9#
lenovo1916 发表于 09-7-18 13:02:51 | 只看该作者
谢谢  这个很不错,整理得很好,加油
10#
wenya123 发表于 09-8-27 17:06:59 | 只看该作者
楼主好辛苦哦  太感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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