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ee考研资料 - 免费考研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刑法学学习方法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qsfang495 发表于 08-6-24 22:42:4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刑法学学习方法指导
一、了解教材的特点和使用方法,合理使用教材
  (一)《刑法学》(上册•刑法总论)
  《刑法学》(上册•刑法总论)是刑法学(1)课程的主教材。各章正文之前设有学习目标、内容提要、学习重点,每章之后附有思考题,自学时可参考自测。
  《刑法学》(上册•刑法总论)从内容上进行划分可以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刑法论,从绪论至第三章。第二部分是犯罪论,从第四章至第十三章。第三部分是刑罚论,从第十四章至第二十章。
  《刑法学》(上册•刑法总论)虽然是学习刑法学的主教材,但是它和其他相关的资料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所以在学习过程中应当配合使用其他的相关资料。《刑法学》(上册•刑法总论)各章后给出的思考题是该章中的重点问题,应当认真思考回答,以达到巩固学习效果的目的。
  (二)《刑法学参考资料》(第二版)
  《刑法学参考资料》(第二版)是刑法学课程主教材的配套辅助教材。
  编写《刑法学参考资料》(第二版)的目的在于使学生在学习基本教材的同时,能够较为完整、及时的把握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解释的内容,检测掌握刑法学基本知识、基本原理的熟练程度和牢固程度。
  《刑法学参考资料》(第二版)的内容包括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刑事立法文件,包括1997年刑法典、一个附属刑法(就是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的决定)、四个刑法修正案、六个立法解释。第二部分是刑法的司法解释,收入1997年刑法修订颁行后至2003年1月的有效的司法解释102件。司法解释是按照刑法条文的顺序进行排列的,以便于检索。第三部分是综合练习题,帮助学生检测对所学知识的掌握程度。
  使用《刑法学参考资料》(第二版)应当保持和主教材《刑法学》(上册•刑法总论)同步。即在学习《刑法学》(上册•刑法总论)各章节的时候,应当同时参照《刑法学参考资料》(第二版)的相应的立法资料、司法解释资料,并完成相应的练习题,只有这样才能发挥本书的最佳效果。

二、明确《刑法学》课程的性质和特点,围绕课程的教学目的开展学习
  《刑法学》课程是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专科阶段必修的一门专业基础课。它是教育部确定的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必修的14门主干课程之一,也是学时和学分最多的两门课程之一(另外一门是民法学),所以它在整个法学专业的教学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因此,同学们对于本课程的学习必须予以足够的重视。
  根据教学大纲的规定,本课程的教学目的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根据,通过对刑法理论及其实际应用的学习和研究,使学生系统掌握我国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各种原理、原则和制度,培养学生运用刑法理论并根据刑法规定分析和解决实际刑事案件中的问题的能力。教学目的是一门课程的纲,课程内容则是目。纲举才能目张,只有明确了课程的教学目的,才能有的放矢地开展学习。所以,同学们应当对本课程的教学目的有一个清楚的认识。
  在认识本课程的性质和特点时,同学们还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一)本课程属于"中国刑法学"的范畴
  刑法学是以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为研究对象的一门专门学科。广义的刑法学包括中国刑法学、外国刑法学以及比较刑法学。但是作为刑法教科书的《刑法学》介绍的主要是中国刑法学。所以它是以研究中国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为主。既研究我国刑法中一些带有规律性、根本性的问题,例如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一般概念和基本特征;同时,也研究我国刑法中具体条文的具体规定,例如盗窃罪的犯罪构成特征以及刑罚处罚。当然,我们的《刑法学》以中国刑法作为研究介绍对象,并不意味着不涉及外国刑法的规定。我们通过适当介绍外国刑法中的有关规定(比如刑法原则部分、刑法效力部分、犯罪概念部分等等都有所涉及),比较我国刑法和其他国家刑法的优劣得失,有助于加深对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的理解,并为完善我国刑法服务。所以,我们的《刑法学》是以中国刑法学为出发点和归宿的。
  (二)本课程属于"刑法解释学"的范畴
  刑法理论认为,刑法学包括刑法解释学和刑法哲学。刑法解释学是以解释现行刑法为主要的任务,而刑法哲学是以研究刑法关于犯罪与刑事责任的规定的哲学基础为主要任务。在体系结构上,我们的《刑法学》的体系结构基本上是参照我国刑法典的体系结构。在内容上,我们的《刑法学》是以我国的现行刑法作为解释的对象。通过阐释我国现行刑法规范,帮助同学们理解我国刑法规范的内容,并指导司法实践。所以,我们的《刑法学》是属于刑法解释学,以解释现行刑法规范为其主要任务。

三、学习刑法总论的方法
  (一)分析的方法
  唯物主义辩证法认为,分析就是要分析事物的矛盾。刑法和国家一样都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所以,我们在学习研究刑法,尤其是刑法总论的时候,必须以阶级分析的方法,明确刑法的立法宗旨、政治方向和根本目的。例如,社会主义刑法和资本主义刑法虽然都规定了犯罪的概念,但是资本主义刑法一般采用形式的犯罪的概念,回避犯罪的阶级性;而社会主义刑法一般采用实质犯罪的概念,揭示犯罪的阶级本质。另外,刑法总论部分关于刑法的任务、刑事责任的本质、刑罚的目的等,都必须通过阶级分析的方法才能认识到它们的本质。
  阶级分析法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对刑法进行规范分析更具有实践意义。正如前面所说的,作为刑法解释学的刑法学,主要任务是对刑法的规范进行阐述和解释。法律无论规定的多么具体,与丰富多彩的生活比较起来,仍然具有概括性和抽象性。而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会遇到很多的实际问题和非常规的情况,这就需要根据立法的意图,对法律的条文进行认真的分析,阐明其真实含义,以便有针对性的加以运用,作到法律和实践的统一。
  例如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其中的"行凶"的概念是比较模糊的,严格的说,这里的行凶并不是一个正式的法律术语,其含义十分宽泛而难以确定。一般而言,打架斗殴是行凶,伤害他人是行凶,杀人行为也是行凶;赤手空拳殴打他人是行凶,使用器械、枪支伤害他人也是行凶。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必要对"行凶"的概念进行分析,阐明其真实的含义。从法条的规定的方式可以发现,行凶是和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并列规定的,因此,它们之间应当具有质的同一性和量的相似性。而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是可能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所以,只有犯罪人实施的行为可能造成防卫人重伤、死亡的时候,才可以认定为"行凶";而打一巴掌、煽一耳光等轻微的暴力行为则应当被排除在"行凶"的范畴之外。
  学习刑法总论,不但要分析具体词语的含义,而且要分析法律条文之间的关系。例如,我国刑法第6条规定的是属地管辖、第7条规定的是属人管辖、第8条规定是保护管辖,第9条规定的是普遍管辖。这四个条文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呢?是不是并列关系呢?如果是并列的,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似乎既可以适用属地管辖,也可以适用属人管辖。但是答案是否定的。因为,中国社会是非常讲究座次顺序的,立法中也是如此。我们发现刑法是首先规定属地管辖,再规定属人管辖、接着规定保护管辖,最后规定普遍管辖。这说明属地管辖具有最高的效力,属人管辖次之,保护管辖、普遍管辖顺次之。换言之,只有在属地管辖不能适用的时候,才能考虑到适用属人管辖;只有在属地管辖、属人管辖都不能适用的时候,才能适用保护管辖。
  不但要重视不同法律条文之间的排列顺序,而且应当注意同一条文中同一性质词语的排列顺序。例如我国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立法者是首先规定从轻处罚,然后是减轻处罚,最后规定免除处罚。这说明立法者首先要求司法人员在对预备犯量刑时,首先考虑从轻处罚,只有在案件有其它特殊情况时才可以考虑适用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由此可见,在学习刑法总论的过程中,分析的方法是不可或缺的方法。
  (二)比较的方法
  比较的方法是通过比较来认识事物的一种方法。人们的认识过程总是在不同程度上通过比较的方法进行的。通过比较,才能把不同的现象区别开来,进而加深对该现象本质的理解。
  在刑法总论的学习过程中,会遇到相当多的法律专业术语。对于相关的法律术语仅仅靠孤立的记忆是解决不了问题的,在学习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使用比较的方法。例如在学习犯罪的停止形态时,应当注意区分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它们最重要的区别是犯罪未遂是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犯罪没有完成;而犯罪中止是行为人意志以内的原因导致犯罪没有完成,即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只有通过比较,抓住它们的本质区别,才能准确的理解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概念,才能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的认定犯罪的停止形态,才能理解犯罪中止的处罚轻于犯罪未遂的处罚的原因。
  比较的方法实质上是一种联系的方法。刑法理论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相互之间是有密切联系的。在学习刑法总论的过程中应当注意运用联系的方法。例如在学习犯罪故意的构成因素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时,我们应当联系到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包括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它们之间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在学习刑法的溯及力时,即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时,应当认识到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体现。
  (三)历史的方法
  比较的方法是进行横向的研究,而历史的方法则是进行纵向的研究。历史的方法是对刑法条文进行历史的分析,弄清刑法规范的来龙去脉,了解刑法的发展动向。
  立法者对同一问题在不同历史时期的不同规定,为我们了解立法者的立法意图提供了较好的视角。例如,1979年刑法第79条规定了类推制度,即对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可以比照刑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而1997年刑法在取消这一规定的同时,在刑法第3条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说明我国现行刑法的机能由重视社会保障机能向重视人权保护机能转变,即刑法首先是裁判规范,然后才是行为规范。这为我们理解整个刑法的精神,揭示具体刑法条文的含义提供了原则性的指导。
  以历史的方法,发现立法者对同一问题的不同规定,可以促使我们在学习的过程中不断思考问题,为我们评判立法的优劣得失开启一扇窗户。例如,1979年刑法第23条规定,对主犯应当从重处罚;而1997年刑法则取消了对主犯从重处罚的规定。新旧刑法的不同规定促使我们思考:新刑法的这一规定是否合理?是否违背了罪责刑相一致原则?是否背离了对共同犯罪人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能够发现问题,思考问题,进而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对于学好刑法总论是非常重要的。
  由此可见,在学习刑法总论的过程中应当掌握并运用历史的方法。
  (四)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
  理论联系实际是科学研究的普遍方法,也是学习刑法学总论的基本方法。刑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实践性都很强的法律学科。不是为了学习刑法而学习刑法,而是为了将学到的知识应用到实践中去,解决实践中具体的问题(这也正是本课程的教学目的所在)。因此,在学习刑法总论的过程中,不能闭门读书,忽视联系实际,而应当把理论学习同我国的司法实践,特别是刑事审判实践结合起来。同时,还要注意了解司法实践中提出的新问题,带着新问题去学习刑法理论。这样不但为学习刑法总论提供了动力,而且也能使所学的刑法学知识得以检验、充实和提高,并能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案例分析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有效途经。分析刑事案例,就是要求能够运用所学的刑事理论去分析犯罪案件,对某个案件应当如何定罪和判刑作出判断。分析案例如同做作业,案例分析得越多,理论就会掌握的越深刻。因此,刑法案例分析是消化刑法理论,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学习方法。
  但是,在理论联系实践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循序渐进。实践中发生的案件是复杂的,分析和解决问题需要多方面的知识。凭借我们学到的一小部分的知识来分析解决案件的全部问题是不可能的。我们只能是学到一点,联系一点,逐步前进,直至解决全部问题。例如,学习完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原理,我们就用它来分析具体犯罪案件中的因果关系,而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学完犯罪的主观方面,我们就用它来分析行为人实施犯罪是出于犯罪故意还是犯罪过失,而不考虑正当防卫时行为人的心理态度。对于没有学到的问题,我们不要急于去联系实践,以免徒劳无功,而打击学习的信心。通过这样一点一滴的积累,到我们掌握了刑法学的全部基本知识后,再来综合性地考虑问题,就可以水到渠成了。
  总之,学习刑法总论一定要理论联系实践,但是联系实践应当一步一步的进行,这样才能由不知到知之不多,再到知之较多,从而比较好的掌握刑法理论。
四、学习刑法总论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注重学习刑事立法
  如前所述,我们现在所学的《刑法学》是属于刑法解释学,其目的是对我国现有的刑事立法进行阐释,帮助我们理解现行刑法规范的内容。所以,学习刑法学这门课时,应当同时学习与之相应的刑法条文。在阅读刑法条文时,回忆教材中的相关论述,可以帮助理解、记忆教材中的内容。通过反复翻阅刑法,熟读刑法条文,就可以逐步体会、了解刑法条文的精神实质、具体内容以及条文与条文之间的内在联系。
  (二)努力钻研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指司法机关依法对法律条文内容进行阐释和说明的一种有权解释。司法解释是司法经验的高度结晶,并具有法律效力。一般而言,刑事立法具有抽象性,而司法解释则相对比较具体,内容也比较丰富。所以,我们在学习刑法总则的过程中应当高度重视,并努力加以贯彻和运用。
  (三)深入研究刑法理论
  由于刑法总论的理论性比较强,所以在学习刑法总论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对刑法理论的研究。刑法学中的有些重要的理论,在具体的刑法条文中是看不出来的,这就需要学习相关的刑法理论。为此,应当看一些理论书籍,比如学术文章、专题著作。

五、刑法总论中的重点和难点
  第二章中的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第三章中的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溯及力
  第四章中的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第五章中的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
  第六章中的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
  第七章中的危害行为的概念、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第八章中的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身份对刑事责任的影响、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和处罚原则
  第九章中的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关系、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关系、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
  第十章中的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关系
  第十一章中的犯罪停止形态的存在范围、犯罪既遂的类型、犯罪未遂的特征和类型、犯罪中止的特征
  第十二章中的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共同犯罪人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中的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
  第十四章中的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第十五章中的刑罚的概念和特征、刑罚的目的
  第十六章中的管制刑、死刑(包括死缓制度)、罚金刑、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八章中的累犯的成立条件及处罚、自首的成立条件及处罚、立功的成立条件及处罚、数罪并罚的原则和适用规则、缓刑的适用条件及撤销缓刑的条件
  第十九章中的减刑的条件、假释的条件及撤销假释的条件
第二十章中的刑罚消灭的原因、追诉时效的期限及计算
沙发
默然回首 发表于 08-6-24 23:28:08 | 只看该作者
呵呵  LZ很热心
希望保持下去



多和大家讨论
欢迎把难题分享出来 一起攻克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联系我们|Free考研资料 ( 苏ICP备05011575号 )

GMT+8, 24-12-2 18:52 , Processed in 0.109121 second(s), 12 queries , Gzip On, Xcach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