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 战国 秦 汉 唐 明 清
立法思想 明德慎罚 一断于法刑无等级轻罪重刑法布于众 缘法而治法令由一统严刑重罚 1.无为而治,与民休息.约法省刑2.德主刑辅 德本刑用 刑乱国用重典明刑弼教 详译明律参以国制尚德缓刑
法律形式
秦朝 律----基本法律形式,<秦律>第一部以”律”命名的封建成文法典.令----皇帝临时发布的命令,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法律答问—是指国家对法律条文,术语,律义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类似律疏.封诊式---是有关国家司法机关审判程序,原则以及有关公文程式的法律文件.廷行事—是指司法机关判案的成例,可以作为同类案件判决的依据.
汉朝 律,令与秦朝一样的意思科---指得是单行法规.比—又称为“决事比”,指在律无正条规定时,比照最接近的律令条文,或同类典型判例处断!
唐朝 律----是关于定罪量刑的法典,最具有稳定性.令----国家政权组织方面的制度与行政管理活动的法规,不同于秦汉的”令”格----是具有行政法律性质的官吏守则.虽然从北魏的”格”发展而来的,但性质不同;北魏的格具有刑事法律的性质.永格:只有经过汇编的”永格”,才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式---封建国家各级行政组织活动的规则,以及上下级之间公文程式的法律规定;源于西魏的<大统式>
宋朝 编敕---敕,是皇帝对特定的人和事,以及特定的区域颁发的命令,只有分类汇编,成为编敕,才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为宋朝最重要的,经常的立法活动!编例—指对皇帝和中央司法机关分布的单行条例,或审判的典型案例加以汇编,前者称为“条例”或“指挥”,后者称为”断例”
夏商 禹刑----习惯法,王命,誓汤刑----习惯法,誓,诰,命 奴隶五刑-----墨刑,劓刑,刖刑, 宫刑(北齐天统五年才从法律上最终结束宫刑历史.),大辟. 夏朝监狱称为圜土,也称夏台,钧台;商朝仍为圜土,也称为囹圄,天罚,神判
西周 春秋
立法概况 1.明德慎罚的立法思想—彰明德治,慎用刑罚.2.吕刑---周穆王时法律改革3.九刑---奴隶五行加上,赎,鞭,扑,流等刑罚4.周公治礼5.礼与法的关系:中国古代礼有2层含义:1.抽象的精神原则;2.具体的礼仪形式.西周礼制之中,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亲亲父为首”,“尊尊君为首”.礼仪五个方面:吉礼—祭祀之礼;凶礼—丧葬之礼;军礼—行兵打仗之礼;宾礼—迎宾待客之礼;嘉礼—冠婚之礼.“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6.宗法制度:周天子把人民,土地分给各级诸侯,称为”封国”.各级诸侯把”封国”分给自己的兄弟,亲族,为”卿大夫”卿大夫再把自己的领地”采岜”分给自己的兄弟和亲族,称为”士族.”士族的领地叫 ,禄田.三个基本原则1).从周天子到诸侯,卿大夫,士,都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2).小宗服从大宗,诸弟服从长兄. (3).各级诸侯,卿大夫, 士是一种家族组织,又各自构成一级国家政权,共同向最高宗子---周天子负责! 郑国子产—铸刑书于鼎(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的活动).郑国邓析—竹刑晋国赵鞅铸刑鼎(第二次公布成文法)成文法的意义:标志着奴隶制度的法律体系走向瓦解,封建制法律体系逐步形成.(1).是对传统的法律观念,法律制度以及社会秩序的一种否定,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信条,结束了法律的秘密状态,使得法律制度逐步具有客观刑,走向公开化,开创了古代法制建设的新纪元,是社会发展进入新时代的重要的标志.(2).在客观上为封建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有利于新兴的地主阶级将改革的成果用法律形式表现出来,固定下来,为各种新型的社会关系的 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可靠的保证.(3)为战国及其以后封建法律的发展与完善积累了经验.战国立法指导思想1.一断于法2.刑无等级3.轻罪重刑4.法布于众魏国李悝的《法经》有六篇《盗法》《贼法》这2个是关于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囚法》囚禁和审判的法律规定.《捕法》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与刑法的规定.(囚捕为诉讼法)《杂法》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规定了六禁.《具法》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现在的总则. 意义:第一部封建成文法典.(1).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也是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2).《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基础. 北齐时期形成“名例律”,相当于刑法总则,一直沿用到清朝,清朝的《大清新刑律》将名例律改为“总则”篇,沿用至今!商鞅变法1. 改法为律2. 连坐法3. 分户令---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4. 变法的历史意义
刑事立法 刑法原则: (1).老幼犯罪减免原则.(2),区分故意<非眚>与过失<眚>;惯犯<惟终>和偶犯<非终>.(3).罪疑从轻,罪疑从赦(4).宽严适中原则.(5).因地因时制宜.(6).上下比罪.(7).同罪异罚.--<周礼>关于八辟规定,后世”八议”渊源 主要罪名:一政治性犯罪,如违抗王命罪;二是破坏社会秩序,侵犯人身财产等方面的犯罪,如寇攘奸尻(聚众抢劫罪);三是渎职方面的罪,如司法官的”五过”: 惟官(畏权势而枉法);惟反(报私怨而枉法);惟内(为亲属裙带而枉法)惟货(贪赃枉法); 惟来(受私人请托而枉法).“毁则为贼,掩贼为藏,窃贿为盗,盗器为奸,有常无赦!”
民事立法民事立法 西周设有专职的官员管理契约事宜,为”司约”;具体的市场管理人员,为”质人”.质剂(由官方制作)-----适用于买卖关系;质:买卖奴隶,牛马大宗交易须使用较长的契券; 剂:买卖兵器,珍异等小件物品.傅别-----适用于借贷关系.”傅”即债券,债券一分为二为”别”,债权人持有左券;债务人持有右券.婚姻:一夫一妻原则.婚姻成立的基本条件1).父母之命,媒妁之言.(2).实行”同姓不婚”原则.(3).履行”六礼”的聘娶程序:纳采(男方请媒人向女方送礼提亲); 问名; 纳吉; 纳征(男方派人送聘礼到女家,又称为纳币); 请期; 亲迎。为后世所继承. 七出, 有之一,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不顺父母去; 无子去; 淫去(淫是乱族); 妒去(妒是乱家); 有恶疾者去(不能共祭祖先);多言之去(离间亲属); 盗窃去(反义)。三不去, 有所娶无所归,不去; 与更三年丧,不去; 前贫贱后富贵,不去.嫡长子继承. 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司法制度 大司寇狱,谓相告以罪名者;凇,谓以财货相告者.审理民事案件,为听讼;审理刑事案件,为断狱.五听,(1).辞听(言语)(2).色听(面部表情) (3).气听 (呼吸)(4).耳听(听觉).(5).目听.(眼睛与视觉).
大秦帝国 大汉王朝
立法概况 缘法而治,法令由一统,严刑重罚律 令 法律答问 封诊式 廷行事 云梦秦简: 律(包括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为吏之道. 1.无为而治,与民休息.约法省刑2.德主刑辅律令科比 约法三章---西汉立法之开端.《九章律》---两汉基本法律.(盗;贼;囚;捕;杂;具;户;兴;厩). 9篇 汉<傍章律>:官秩,仪品之制.18篇 律<越宫律>:宫廷警卫方面.27篇 60<朝律>:朝贺制度, 6篇 篇
刑事立法刑事立法 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1).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处罚;以身高为标准.(2).区分故意(端)和过失(不端).(3).盗窃按赃值定罪.(4.)共同犯罪和集团犯罪(5人以上)从重处罚.(5).累犯和教唆犯加重.(6).自首减轻处罚.(7).诬告反坐.(8).连坐原则主要刑名(1).死刑.—很多且残酷(2),肉刑.---墨刑,劓刑,刖刑,宫刑等(3).作刑---城旦舂;鬼薪白桀;隶臣隶妾:司寇.(4)财产刑---赀刑,独立刑;赎刑不是独立刑,是缴纳一定数量的赎金或提供一定的劳役,以替代所受刑罚.(5).耻辱刑----剃去犯人头发或胡须(6).其他刑 文景时期的制度改革了解)文帝下令废除肉刑.景帝减少鞭笞次数.刑罚适用原则:上请:是指一定范围内的官僚贵族及其子孙犯罪,不交一般司法机关处理,而应该通过奏请皇帝裁决,给予其减免刑罚优待的制度. 公侯及子嗣以及三百石以上官吏可以享受该特权. 体现尊尊思想.亲亲得相首匿: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可以互相隐匿犯罪行为并减免刑罚得制度,源于孔子”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一):危害中央集权犯罪:1.阿党附益罪2.左官罪.3.非正罪.4.出界罪5.僭越罪.6.泄密罪.7.酌金罪(二).危害君主专制犯罪:对皇帝不忠,欺骗,不执行皇帝命令;因怨恨诽谤国家政治;左道罪:以邪道蛊惑民众依律处死.(三).危害皇帝尊严和安全罪名.:大不敬,不敬;阑人和失阑罪.(四)危害政权犯罪:沈命罪:群盗起不发觉,发觉而不捕,2千石以下官吏处死.见知纵罪;群饮酒罪;(3人以上无故饮酒,罚金四两.)通行饮食罪:为罪犯提供饮食,传递情报,充当向导的行为,罪至大辟!诬告实行反坐!
经济立法 重农政策;每年春二月,不准上山砍林伐木,不准堵塞水道;不到夏季,不得烧草积肥,不准采取发芽植物,捉取幼兽,幼鸟等.禁令至七月才解除.《工律》规定产品的规范化与标准化《均工律》建立生产责任制和产品检查.《工人程》规定工人劳动定额和劳动力调配. 汉武帝开始实行:盐.铁.酒专卖.“重农抑商”:商人及其子孙不得做官;不得衣丝车马;重税;土地和奴婢超过法定数目则没入官府.“丝绸之路”开辟.
行政立法 汉朝的行政情况皇帝制度:董仲舒advocates “君权神授”.把皇帝地位制度化,法律化.----史官记事曰上;车马衣服器械曰舆;所在曰行在;所居曰禁中;所至曰幸;所进曰御.其命令一曰策书;二曰制书;三曰诏书;四曰戒书.中枢与地方行政机构:汉初沿用秦制:设立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丞相之下设“九卿”(太常,光禄勋,卫尉,太扑,廷尉,宗正,大鸿胪,大司农,少府).西汉中期,汉武帝加强皇权,削弱相权.改丞相为大司徒,掌管民政,财政,教育; 改太尉为大司马,掌管军事;改御史大夫为大司空,掌管土木营造 .三公分管九卿,直属皇帝.西汉后期,尚书台开始崛起,完善.使得三公权力进一步削弱.西汉地方分郡,县两级;县以下设立乡.里.亭,基层又推行什伍编制的户籍制度.东汉末年,西汉汉武帝设置的监察区州,逐渐演变为地方一级独立的行政机关,从而形成州, 郡, 县 三级.官吏管理制度1).察举:始于西汉盛于东汉, 由中央和地方各级长官每年向朝廷推荐贤能之士.(2).征召:有两种---1.皇帝诏令各郡推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经过皇帝面试后任用为官,称为“诏举”(举贤良文学). 2.皇帝特诏征用有特殊才能或德高望重之士,由皇帝派遣专使以特诏聘书“辟书”聘请.(3).辟举:也称辟除.是高级主管官吏或地方郡守以上官吏在辖区内对有名望和才德之士,向中央举荐或自选为官吏制度.(4).任子和荫袭:两千石以上官吏,任满三年可保举子孙宗室一人为郎.(5).太学补官:汉武帝以后中央设立太学,招收贤俊好学子弟学习儒家经典,考试合格,可以补官.(还有上书拜官和赀选制度,但不是常制)(6).商人子弟,入赘之婿,以及因贪赃枉法被免官者不得为官;宗室子弟不得任公位高官.实行回避制度(三互法---婚姻之家及两州人士,不得对相监临.)通过上计的方式进行考课,年终由郡国上计史携带上计簿到京师汇报工作.“予告”----对有功之臣给予省亲的假期. “赐告”—对有病官吏令其回家养病,病满三月,当免;为皇帝罢免官员的一种方法“致仕”年龄为70岁.
司法制度 皇帝掌握最高司法审判权廷尉---中央司法审判机关的长官.御史大夫与监察御史,作为负责全国行政监察工作与法律监督的重要官吏.诉讼程序:1.起诉(告诉,自首,纠举)公室告----杀伤人,偷盗等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列为严厉惩罚对象,官府须受理.非公室告---子盗父母,父母擅刑,阢子及隶妾.官府不受理,子女坚持告诉的,还要给予处罚!<训狱>:询问被告;<治狱>:庭审案件.<爰书>:调查或勘验笔录<封守>:查封财产.<读鞫>:宣读判决.<乞鞫>:当事人不服,申请再审.司法官责任:不直:故意加重减轻刑罚.纵囚: 故意有罪不判.失刑:处刑不当,失轻失重. 监察制度:汉代中央设御史台,为最高监察机关.御史大夫下设御史中丞和侍御史等属官.地方监察机关为:司隶校尉(掌管举百官以下,及京师近郡犯法者,)和州(部)刺史.东汉时期:司隶校尉,尚书令,御史中丞专席独坐,被称为<三连坐>.汉武帝分为十三个监察区,派一名刺史,刺史在御史中丞的领导下,以<六条问事>行使监察权.起诉:一为告诉,当事人或其亲属直接到官府控告;二为举劾,指官员代表国家纠举犯罪.严禁越级上诉,除非有冤狱才可!<鞠狱>对被告的审讯.<读鞫>宣读判决.<乞鞫>:当事人不服,申请再审.须3个月内.春秋决狱:以<春秋>的“微言大义”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论心定罪—--主观动机.秋冬行刑:死刑; 天人感应.
三国魏晋南北朝
曹魏律 (1):删繁就简,增加至18篇;(2):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3):把“八议”入律,使得礼律进一步融合;(4):改革刑罚,使刑罚制度进一步规范.
晋律 晋武帝诏颁<晋律>,共20篇,又称<泰始律>.(1).增加<法例>篇目,丰富了刑律总则内容;(2).精简律令章句,以“刑宽禁简”著称;(3).再度改革刑制,使刑罚朝人道方向发展(4).增加律注,与法典本文合为一体,又名<张杜律>(5).这个时期唯一通行全国成文法典.
北魏律 北魏孝文帝颁发,共20篇,根据汉律,参酌魏晋律,经过“综合比较,取精用宏”而制定的著名法典,在刑名,罪名,刑罚原则均有新发展,是隋唐律典的渊源!
北齐律 (1).形成12篇的法典体例;(2).首创<名例律>的法典篇目;(3).确立“重罪十条”,为后世改为“十恶”所本;(4)确立死,流,徒,杖,贬五刑,为隋唐封建制五刑的最终建立奠定了基础.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著称,承上启下作用,对隋唐封建立法影响深远!
麟趾格 东魏独立的法典,格源于汉代的科,北魏以格代科,作为律的补充.
大统式 西魏编定<大统式>,为中国历史最早以“式”为形式的法典,源于汉代的品式章程!
刑事立法 1. “准五服以制罪”—<晋律>首立,五服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亲疏递减).2. “官当”正式规定在<北魏律>和<陈律>中,允许官僚犯罪以官爵抵罪即折当徒刑.3. “八议”,源于西周“八辟之议”,曹魏时期入律;议亲(皇亲国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有封建德行与影响的人);议能(有大才能的人);议功(有大功勋的人);议贵(贵族官僚);议勤(为国家勤劳服务的人);议宾(前朝皇室宗亲).4. “重罪十条”---确立于<北齐律>,犯十条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封建五 刑初步形 成 限制族刑,逐步缩小缘坐范围; 肉刑曰趋减少; 北齐最终废除宫刑.并增加鞭刑和杖刑;酷刑设置与使用逐渐减少,死刑的执行方法越来越定型于绞,斩等少数刑;定流刑为减死之刑,至北周时曰趋完善.总之,以劳役刑和死刑为主体的新封建五刑正在初步形成!!!!!!!
司法制度 1.中央司法机关变化----基本沿用汉代廷尉. 北齐时期改为大理寺,北周为秋官大司寇.曹魏在中央司法机构设律博士,以教授法律,培养司法官为职责!2.登闻鼓直诉制度—西晋已设立登闻鼓,北魏以及南朝都有这项制度,沿用至清朝!3.死刑复奏制度---死刑须报告朝廷经皇帝批准,方准执行.4.刑讯制度---野蛮残酷,北魏重枷,大杖逼供;南梁设立“测罚”,断饮食,三曰后进少许粥,循环使用. 南陈设立“测立之法”-----先鞭打二十,笞捶三十,再迫其负枷锁刑具,站立于顶部尖圆,仅容2足的一尺土垛上,以折磨逼供!
短命的隋朝
开皇律 立法成就:确定12篇的法典篇目体例;确立封建五刑制度—笞,杖,徒,流,死五刑; “十恶”重罪正式列入法典;通过“议,赎,减,当”,扩大贵族特权.为唐律提供蓝本!
大业律 体例增加到18篇,删除了“十恶”条款,减轻某些犯罪的处刑!
开皇律 主要成就 以<北齐律>为基础,确定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杂律,捕亡,断狱等12篇体例,共500条. “刑网简要,疏而不失”的12篇体例后为唐律所沿用!笞刑(十到五十),杖刑(六十到一百),各分五等;徒刑(一年到三年)分五等,半年相差.流刑(1000里到2000里) 三等,各以五百里相差. 死刑2种:绞,斩刑!以<北齐律>的重罪十条为基础,确立十恶.八议,须按特别程序认定,并依法减免处罚.官当,官员犯罪至徒刑,流刑者,可以官品抵折刑罚,并因所犯私罪,公罪有所区别.
大唐帝国 (公元618----公元907) 大宋王朝(公元960----公元1279)
立法概况 1. 德本刑用“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策之用”2. 立法宽简,稳定,划一.<武德律>--以开皇律为基础没有什么变化.<贞观律>--共12篇,500条, “削烦去蠹,变重为轻者,不可胜纪”,构筑唐律的基本框架.<永徽律疏>---在元代以后被称为<唐律疏议>,封建法典中最具代表性的.<开元律>---修订后的<永徽律疏>.<<唐六典>>----唐玄宗开元年间修订的系统规定唐朝官制的政书.以<周官>为指导和模式, “以官统典”,采取“官领其属,事归于职”的修订方法,分为治职,教职,礼职,政职,刑职,和事职6部分,共30卷.第一部较为系统的行政法典.<大中刑律统类>----唐宣宗将<唐律>分为121门, “以刑律分类为门,附以格赦”,共1250条.改变汉代以来编修刑律的传统体例,形成“刑统”新的形式,对宋王朝重要影响.3.唐律的特点与历史地位:特点:① “一准乎礼”,真正实现了礼法统一; ② 科条简要,繁简适中;③ 用刑持平; ④ 立法技术空前完善.历史地位: ①唐律是目前为止保存下来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法典,产生与盛唐,承秦汉立法成果,吸取汉魏晋律学成就,表现出高度的成熟性.在中国法制史上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 ②,作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其影响力超越国界,对亚洲特别是东亚各国产生重大影响.朝鲜<高丽律>曰本<大宝律令>,越南李太尊<刑书>. <宋刑统>--共12篇,502条,乃模印颁行天下,中国历史第一部刊版发行的封建法典!内容沿袭<唐律疏议>,但律下分213门,后附有敕,令,格,式.体例沿袭<大中刑统>和<大周刑统>“终宋之世,用之不改.”编敕---敕,是皇帝对特定的人和事,以及特定的区域颁发的命令,只有分类汇编,成为编敕,才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为宋朝最重要的,经常的立法活动!编例—指对皇帝和中央司法机关分布的单行条例,或审判的典型案例加以汇编,前者称为“条例”或“指挥”,后者称为”断例”条法事类---把相关的敕,令,格,式及指挥等,依事分门别类加以汇编<淳熙条法事类>,宋朝创新,为后世<元典章>提供蓝本.
刑事立法 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① 区分官吏的公罪(从轻)与私罪(从重).② 共同犯罪(2人以上), “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 但是家长,长官为首犯.③ 合并论罪从重:重罪吸收轻罪,刑不累加!④ 自首减免刑罚. “诸犯罪未发而自首,原其罪”,但要求赃物如数退还. 同时规定谋反等重罪,以及伤害,强奸,损坏官文书,官印等后果无法挽回的犯罪,不得适用“自首原罪”!⑤ 类推原则.出罪,举重明轻;入罪,举轻明重⑥ 老幼废疾减刑.70岁以上15岁以下以及废疾者,犯流罪以下,收赎;80岁以上10岁以下以及笃疾者,犯反逆,杀人罪应处死刑的上请;盗窃及伤人者,收赎;其他犯罪皆不论;90岁以上,7岁以下,虽死罪,不加刑.⑦ 累犯加重.前后三次犯应处徒刑的罪,处以上一种刑罚的流刑2000里. 三犯流者,绞刑.⑧“议(流罪以下,减一等),请(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八议者期亲以上亲属和五品以上官员. 流罪以下,减一等), 减(七品以上官员,上请者之祖父母,父母,兄弟姐妹,妻,子孙等.流罪以下,减一等.)赎(诸应议,请,减及九品以上之官,犯流罪以下,听赎). 当(官品抵罪,公罪比私罪加当徒刑一年)”.⑨同居相隐不为罪.(主人不为奴婢隐,谋反,谋大逆,某叛者不用此律).⑩良贱相犯以身份论处.⑾化外人有犯.五刑制度:① 死刑,分绞,斩两种;② 流刑,二千里到三千里,三等,皆劳役一年③徒刑,1年到3年,五等,半年相差.④杖刑,六十到一百,五等,十为相差.⑤笞刑,10到50, 五等,十为相差.十恶:一曰谋反,即图谋反对皇帝,推翻封建君主政权的犯罪;二曰谋大逆,即图谋毁坏宗庙、陵寝及宫阙的犯罪;三曰谋叛,即图谋背叛朝廷,投奔外国的犯罪;四曰恶逆,即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等尊长的犯罪;五曰不道,即杀一家非死累者三人以上和支解人的犯罪;六曰大不敬,即盗大祀神御之物,盗窃、伪造御宝,指斥乘舆,情理切害,以及对捍制使,无人臣之礼等方面的犯罪;七曰不孝,即告发或咒骂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世而别籍异财等犯罪;八曰不睦,即谋杀或卖缌麻以上亲,殴打或告发丈夫及大功以上尊长的犯罪;九曰不义,即杀属府主、刺史、县令、现授业师等方面的犯罪;十曰内乱,即奸小功以上亲,或父、祖妾的犯罪。犯十恶者“为常赦所不原”。六赃---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强盗,窃盗和坐赃。保辜制度----为了准确区分伤害罪和伤害致死的杀人罪,明确因斗殴而导致的法律责任。保辜:即在伤害行为发生后,确定一定的期限,限满之日根据被害人的死伤情况决定加害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辜现内被害人死亡---杀人罪;限外或虽在限内他故死亡—伤害罪。 刑罚制度:折杖法: 笞刑,杖刑改为臀刑;徒,流改为脊杖刑.加役流,杖刑后,就地配役三年刺配;凌迟:首用于五代,南宋确立法定刑!重法地法:指对某些特定地区的特定犯罪判处重刑的法律制度.<盗贼重法>,替代了<宋刑统>的贼盗律.司法制度:审刑院90年,宋神宗时候撤消!唐宋监察制度补充: 分三院:台院—侍御史地位最高,纠察百官,弹劾违法失职者,并负责或参与皇帝交审的案件.殿院---殿中侍御史,纠察朝仪和其他朝会,也参加案件审理.察院—监察御史品级较低,但职掌广泛,主要监察地方官吏.宋时期的御史,宰相不得推荐.必须每月奏事一次,称为月课;可以风闻弹人,无须有实据.上任百日内无纠弹,贬为外官!设立于各路的监司如:转运使.提点刑狱使;有监察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