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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先蓉《出版法教程》笔记和考研真题(含典型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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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o 发表于 17-8-14 20:18:3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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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目录
第一章 我国的法律制度
 1.1 复习笔记
 1.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第二章 出版法、出版政策与出版职业道德
 2.1 复习笔记
 2.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第三章 出版法的价值目标及其制定原则
 3.1 复习笔记
 3.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第四章 有关出版事业行政管理的法律规定
 4.1 复习笔记
 4.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第五章 合同法与出版合同
 5.1 复习笔记
 5.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第六章 广告法与出版广告
 6.1 复习笔记
 6.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第七章 诽谤与诽谤罪
 7.1 复习笔记
 7.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第八章 淫秽出版物与出版法
 8.1 复习笔记
 8.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第九章 著作权法与商标法
 9.1 复习笔记
 9.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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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预览
第一章 我国的法律制度
1.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法的概述
法作为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确认和保护有利于国家稳定和发展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工具。它具有国家意志性和普遍的约束力。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具有概括性、规范性和可预测性的特点,并对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作出明确规定。
1.法的基本概念
一般是指成文法,它由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制定。
(1)在我国,法律一词作为法学专用词,通常有广义、狭义之分。
①广义上,法律一词与法同义,泛指法律、法令、条例、规则、决议、决定、命令等。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即整体或抽象意义上的法律。如“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里的“法律”一词就是广义上的法律。
②狭义上,法律一词专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即特定或具体意义上的法律,其法律效力和地位仅次于宪法。
(2)法规一词,在广义上可作为“法律规范”的简称,但具体而言,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和规章。
①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它包括由国务院制定和发布的以及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制定,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
②地方性法规是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法律授权或特别权的形式赋予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依法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③规章是指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或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的人民政府依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则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2.法的特征
法律只是社会规范的一种,它与其他社会规范,如政治规范、道德规范、宗教规范、礼仪规范、社会习惯等相比较,具有如下特征:
(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国家制定的法律一般是指成文法,它由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制定。法的国家意志性,是指法被奉为统治阶级的意志,即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政权把自己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取得普遍遵守的形式。
(2)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是一种国家意志,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即法律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但并不是说每一个法律条文在全国范围内有效,而是说在其效力范围内普遍有效。
(3)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具有概括性、规范性和可预测性的特点
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它为人们的行为规定了一个标准、模式和方向,具有概括性、规范性和可预测性的特点。
①概括性是指它的对象是抽象的、一般的人,而不是具体的、特定的人;它的效力,不是一次适用,而是反复多次适用。
②规范性是指它规定了人们可以这样做、应该这样做或不应该这样做,从而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模式、标准和方向。
③可预测性是指由于法的存在,人们有可能预见到国家对自己或他人的行为抱什么态度。
(4)法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以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作为自己的主要内容。即统治阶级以用法律规范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方式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本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实现自己的意志。法律权利是指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主体一定作为或不作为的许可;法律义务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人们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由国家确认和保障。这就意味着任何人的权利,如果受到侵犯,可以请求国家予以保护;任何人如果违反法律规定,或不履行其义务,国家要追究法律责任。
3.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多种多样。现代法的形式,根据立法机关和制定程序的不同、法的效力和适用范围的差别,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种:
(1)宪法。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2)法律。作为法的形式之一,是指狭义的法律。它是由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3)行政法规。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为执行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我国宪法规定,行政法规是指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指地方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制定和发布的、实行于本辖区内的规范性文件。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地方性法规是指省、直辖市级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5)自治法规或规章。指自治机关或自治团体依照法定自治权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国际条约。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就政治、经济、贸易、文化、军事、法律等方面规定其相互间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协议,它对缔约双方或多方有约束力。
二、法的制定
法的制定,又称法的创制或立法,是指国家机关(包括有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国家立法制度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3个主要方面:
一是国家立法体制,指国家各种立法机构的设置、立法权限的划分和相互关系,以及由它们所产生的法律规范之间在效力上的关系;
二是立法程序,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过程中所应遵循的活动方式和步骤(或叫程序);
三是立法技术,指表达各种法律规定的方法和技巧方面的规则,包括法律规范的结构形式、法律的文体、法律的系统化方法等。
1.立法体制
我国实行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的多级立法体制,在保证全国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发挥中央和地方两方面立法活动的积极性。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等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最高国家行政机关负责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最高行政机关所属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最高行政机关的行政法规,发布本部门的有关命令、指示和规章;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和民族自治区域国家机关,有权制定适用于本地区的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法规。一般情况下,《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以及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2.立法程序
立法程序具体体现为创制法律所必须经过的若干阶段。我国最高权力机关的立法程序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1)法律案的提出
法律案的提出,是指有提案权的机关和人员向立法机关提出关于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的建议或草案。提出法律案,应当同时提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法律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和主要内容。
(2)法律案的审议
法律案的审议,是指立法机关决定是否将法律案列入议事日程以及对法律草案进行讨论和修改的专门活动。
(3)法律案的通过
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如立法机关代表的法定人数表示同意,法律草案即被通过而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实行议会制的国家,其法律草案大都需要经两院通过。我国宪法的修改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2/3以上多数通过;法律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过半数通过即可。
(4)法律的公布
被通过的法律由立法机关以一定的形式予以公布,使全国公民和国家机关了解法律,并遵照执行。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公布之后的法律,其生效时间在我国有两种情况:一是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二是法律规定开始生效的具体日期。
3.立法技术
立法技术一般包括法律规范的种类和结构方式、法律条文和规范性文件的表述与组合的方式及技巧、法律规范的系统化。
(1)法律规范的种类和结构方式
法学理论上一般把法律规范分为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授权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委托性规范与准用性规范等。
①强制性规范规定人们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它包括命令性与禁止性规范两种;任意性规范规定允许人们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②授权性规范规定人们有权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义务性规范规定人们应该或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③委托性规范不直接确定行为规则的内容,而委托某个专门机关加以确定;准用性规范规定某个或某些法律规范的全部或部分行为规则的内容,适用其他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由一定的结构方式构成。从逻辑上分析,任何一个法律规范都包含一定的构成要素。这些要素包括由假定、处理所组成的行为模式及违反行为模式导致的法律后果。
(2)法律条文和规范性文件的表述与组合
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为法律条文和由许多条文组合而成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法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编、章、节、条、款、项、目。编、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通常,两个条文以上可组合为节,两节以上可合为章,两章以上可合为编(篇)。有些法律设有序言,一般概述法律制定的背景、经过、目的、任务、社会意义和法律的基本精神等,不分条文。序言以下为法律的本文。本文按条文排列。规范性文件的本文一般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总则规定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基本法律制度等;分则的内容为有关各方面的具体规定;附则一般规定有关本法的实施事宜,如法律生效日期、实施细则的制定、原有法律的废止等。规范性文件必须有名称,其名称应标明该文件所属法律形式的种类,如法律、条例、规定、命令等。法律标题的题注应当注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也应记载签署机关和公布日期。
(3)法律规范的系统化
法律规范的系统化有两种方法,即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汇编与法典的编纂。
①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汇编,简称法规汇编,是指将现行各相关的法律规范性文件,按其颁布的时间顺序、内容性质或其他标准,进行系统整理,汇编成册。法规汇编只是对现行法律规范性文件进行外部整理和编排,不是新的立法活动。
②法典编纂,是指对某一法律门类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进行重新审定,废止不适用的,修改不适当和互相抵触的,补充制定原来所没有的,并使各种法律规范系统组合,成为互相统一、协调一致的统一法律,这种法律即为法典。法典编纂涉及原有法律规范、法律条文和整个法律文件内容的变动和形式上的重新组合,是一种新的立法活动。随着法典的颁布,相应的原有单行法即被废除。
4.法的效力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三、民法与刑法
民法与刑法在法律体系中属于实体部门法,是与行政法并列的基本法。
“民法”一词源自罗马市民法,主要是关于商品经济关系的法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法的平等、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等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的最基本的法律规则;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如民事主体、法律行为、代理、所有权、债和合同等是规范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民法的重要功能不仅体现在对市场经济的调整和促进作用上,而且还表现在对于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的充分保障方面。民法对民事权利的充分保障,正是实现法治社会的基础。
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具体而言,刑法是以国家名义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应负的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法处罚的法律。
1.民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效力贯穿整个民事法律制度的根本规则,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民法基本原则体现了民法的基本价值,集中反映了民事立法的目的和方针,对各项民法制度和民法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一般来说,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2)民事法律关系及其主体、客体
①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它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社会关系经由民法调整后,转化为法律关系。所以,民事法律关系的形成,是民法使社会关系秩序化的实现过程。
②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人。根据《民法通则》,公民和法人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是特殊的民事主体。
公民,是指基于自然状态出生而具有一国国籍的人。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依据法人的宗旨不同,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与自然人相比,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自己的特点,即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一般来说,法人的权利能力始于法人的成立,终于法人的撤销和解散。
③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即民事主体得以结成相互关系的利益对象。客体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之所依,是主体交往的基石和利益所在。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依利益的表现形式,可分为物、行为、人格利益、智力成果四类。
(3)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①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可以附条件和期限。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立时生效。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到达时生效。
②代理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是行为人根据代理权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意思表示,或者接受相对人实施的意思表示,其后果直接归属于本人的行为。代理关系具有如下法律特征: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行为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行为。代理人代理实施的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4)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民事权利按其内容不同,可以分为物权、知识产权、债权、继承权。
①物权是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享受物的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根据标的物的种类不同,物权又可分为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与权利特权。
②知识产权是智力成果的创造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生产经营活动中标记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总称,包括著作权和工业产权。
③债权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权为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④继承权是继承人依法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继承权是继承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是继承人合法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依据。继承权按权利的来源分为法定继承权和遗嘱继承权。
(5)民事义务
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规范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拘束。民事义务是当事人为实现他方的权利而受行为限制的界限。
以民事义务发生的根据为标准,民事义务可分为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以民事义务人行为的方式为标准,可分为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在合同法中,按义务基础不同,分为基本义务与附随义务。
(6)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民事法律责任的简称,指的是民事主体不履行自己的民事义务时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事责任可分为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及不履行义务的民事责任三种,其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最基本的形式。
①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②侵权责任,全称为侵权的民事责任,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时依法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其又可分为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和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是相对于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而言,它是指行为人因过错而实施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的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侵权损害赔偿均为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
③不履行义务的民事责任,是指因当事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承担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分为三种:过错归责原则、无过错归责原则、公平原则。
2.刑法
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刑法,是指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狭义的刑法,是指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在我国也就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刑法的灵魂与核心,是刑法的内在精神的集中体现。现行刑法对刑法的基本原则作了明文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①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受处罚”。
②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③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人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2)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刑法的适用范围,分为刑法的空间效力与刑法的时间效力。
(3)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在刑法上,犯罪概念有形式概念与实质概念之分。我国刑法从形式与实质的统一上,对犯罪的概念作了科学的界定。《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受刑法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具有三个基本特征:
①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②犯罪是违反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③犯罪是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
(4)犯罪构成和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构成某种犯罪的各种要件的总和。它包括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
①主体是指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人。
②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被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③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是故意或是过失。
④客观方面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一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5)排除犯罪性的行为、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共同犯罪和罪数形态
①排除犯罪性的行为,刑法理论上指外表上似乎符合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在实质上不仅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是对国家和人民有益的行为。主要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②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犯罪过程的不同阶段由于各种原因而停止下来所呈现的不同状态。其中未完成形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完成形态即犯罪既遂。
③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④罪数形态包括一行为法定为一罪或处断为一罪的情况,以及数行为法定为一罪或处断为一罪的情况。
(6)刑罚概述
①刑罚概念,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
②刑罚种类,简称刑种,是指刑法规定的各种刑罚的方法。刑法共规定了9种具体的刑种,其中包括5种主刑,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4种附加刑,即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
③刑罚裁量,即量刑,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依法裁量决定刑罚的一种审判活动,包括累犯制度、自首制度、立功制度和数罪并罚制度。
④刑罚执行,是指法定的司法机关将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根据判决所确定的刑罚而将其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
⑤刑罚消灭,是指由于法定或事实的原因,致使国家对犯罪人的刑罚权归于消灭。
四、侵权与赔偿
传统民法学认为侵权行为是债的发生原因。侵权行为与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基于相同的法律效果,即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他方当事人为特定给付,构成内在统一的债的关系体系。
1.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指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和其他合法利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不法侵害他人民事权利的行为范围比较广,并不都属于侵权行为,其中还包括犯罪行为、行政违法行为等。而只有依其侵害程度、构成要件及法律规定等应追究民事责任的行为,才是侵权行为。
(1)侵权行为的一般特征
侵权行为的一般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侵权行为的对象是绝对权;侵权行为是行为人有意识的行为。
①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区别是:
a.侵权行为违反的是法定义务,违约行为违反的是约定义务;
b.侵权行为侵犯的是绝对权,违约行为侵犯的是相对权;
c.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违约行为的责任仅限于财产责任。
②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区别是:
a.侵犯的客体不同,侵权行为是对主体民事权利的侵害,而犯罪行为是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侵害,由此导致二者在性质上的根本差别;
b.法律后果不同,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对受害人的补偿,而犯罪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对行为人的惩罚。
(2)侵权民事责任
按不同的划分标准,侵权民事责任可分为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与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或单独侵权责任与共同侵权责任。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是相对于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而言,它是指行为人因过错而实施的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侵权损害赔偿均为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
由一个行为人单独实施的侵权行为,为单独侵权行为,当事人因此承担的,即为单独侵权责任。反之,由两人或数人共同实施的侵权行为,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为共同侵权责任。
2.赔偿
(1)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民事责任的标准和规则。我国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是由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所构成的。
①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要件的归责原则。在某些情况下,当行为人的过错无法判明,或法律有特别规定时,可以实行过错推定。过错推定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方法,它是根据损害事实的发生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只有行为人证明白己确无过错时,才能免除责任。
②无过错责任原则,又称无过失责任原则,指的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以过错的存在判断行为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③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适用过错责任又显失公平时,依公平的原则在当事人之间分配损害的归责原则。
(2)侵权损害的赔偿规则
①赔偿全部损失(实际损失)规则。指违约方对于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实际损失)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即不仅要赔偿现有财产的损失,还应赔偿可得利益的损失。
②合理预见规则。即侵权行为只对其应当预见且能够预见的损害负赔偿责任。其侵权赔偿的范围以侵权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为限。
③过失相抵规则。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失的,加害人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部分不用赔偿。
(3)侵权损害的赔偿
侵权行为可能造成财产损害、人身损害、精神损害,侵权的损害赔偿也相应地分为三大类:
①财产损害的理赔。在财产损害的情况下,可适用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②人身损害的理赔。人身损害可分为死亡型和身体伤害型。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致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的必要生活费等费用;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人、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③精神损害的理赔。精神损害,又称非财产损害,基本特征在于没有价格可以计算。精神损害赔偿是以金钱的方式赔偿精神损失,功能有二:一为填补损害;二为抚慰受害人。称之为抚慰金更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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