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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临考必备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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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bweb 发表于 06-2-26 12:36:2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西周        战国        秦        汉        唐        明        清
立法思想        明德慎罚        一断于法刑无等级轻罪重刑法布于众        缘法而治法令由一统严刑重罚        1.无为而治,与民休息.约法省刑2.德主刑辅        德本刑用        刑乱国用重典明刑弼教        详译明律参以国制尚德缓刑

        法律形式
秦朝        律----基本法律形式,<秦律>第一部以”律”命名的封建成文法典.令----皇帝临时发布的命令,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法律答问—是指国家对法律条文,术语,律义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类似律疏.封诊式---是有关国家司法机关审判程序,原则以及有关公文程式的法律文件.廷行事—是指司法机关判案的成例,可以作为同类案件判决的依据.
汉朝        律,令与秦朝一样的意思科---指得是单行法规.比—又称为“决事比”,指在律无正条规定时,比照最接近的律令条文,或同类典型判例处断!
唐朝        律----是关于定罪量刑的法典,最具有稳定性.令----国家政权组织方面的制度与行政管理活动的法规,不同于秦汉的”令”格----是具有行政法律性质的官吏守则.虽然从北魏的”格”发展而来的,但性质不同;北魏的格具有刑事法律的性质.永格:只有经过汇编的”永格”,才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式---封建国家各级行政组织活动的规则,以及上下级之间公文程式的法律规定;源于西魏的<大统式>
宋朝        编敕---敕,是皇帝对特定的人和事,以及特定的区域颁发的命令,只有分类汇编,成为编敕,才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为宋朝最重要的,经常的立法活动!编例—指对皇帝和中央司法机关分布的单行条例,或审判的典型案例加以汇编,前者称为“条例”或“指挥”,后者称为”断例”

夏商        禹刑----习惯法,王命,誓汤刑----习惯法,誓,诰,命        奴隶五刑-----墨刑,劓刑,刖刑, 宫刑(北齐天统五年才从法律上最终结束宫刑历史.),大辟.        夏朝监狱称为圜土,也称夏台,钧台;商朝仍为圜土,也称为囹圄,天罚,神判
        西周          春秋
立法概况        1.明德慎罚的立法思想—彰明德治,慎用刑罚.2.吕刑---周穆王时法律改革3.九刑---奴隶五行加上,赎,鞭,扑,流等刑罚4.周公治礼5.礼与法的关系:中国古代礼有2层含义:1.抽象的精神原则;2.具体的礼仪形式.西周礼制之中,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亲亲父为首”,“尊尊君为首”.礼仪五个方面:吉礼—祭祀之礼;凶礼—丧葬之礼;军礼—行兵打仗之礼;宾礼—迎宾待客之礼;嘉礼—冠婚之礼.“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6.宗法制度:周天子把人民,土地分给各级诸侯,称为”封国”.各级诸侯把”封国”分给自己的兄弟,亲族,为”卿大夫”卿大夫再把自己的领地”采岜”分给自己的兄弟和亲族,称为”士族.”士族的领地叫 ,禄田.三个基本原则1).从周天子到诸侯,卿大夫,士,都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2).小宗服从大宗,诸弟服从长兄. (3).各级诸侯,卿大夫, 士是一种家族组织,又各自构成一级国家政权,共同向最高宗子---周天子负责!        郑国子产—铸刑书于鼎(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的活动).郑国邓析—竹刑晋国赵鞅铸刑鼎(第二次公布成文法)成文法的意义:标志着奴隶制度的法律体系走向瓦解,封建制法律体系逐步形成.(1).是对传统的法律观念,法律制度以及社会秩序的一种否定,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信条,结束了法律的秘密状态,使得法律制度逐步具有客观刑,走向公开化,开创了古代法制建设的新纪元,是社会发展进入新时代的重要的标志.(2).在客观上为封建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有利于新兴的地主阶级将改革的成果用法律形式表现出来,固定下来,为各种新型的社会关系的 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可靠的保证.(3)为战国及其以后封建法律的发展与完善积累了经验.战国立法指导思想1.一断于法2.刑无等级3.轻罪重刑4.法布于众魏国李悝的《法经》有六篇《盗法》《贼法》这2个是关于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囚法》囚禁和审判的法律规定.《捕法》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与刑法的规定.(囚捕为诉讼法)《杂法》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规定了六禁.《具法》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现在的总则. 意义:第一部封建成文法典.(1).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也是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2).《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基础. 北齐时期形成“名例律”,相当于刑法总则,一直沿用到清朝,清朝的《大清新刑律》将名例律改为“总则”篇,沿用至今!商鞅变法1.        改法为律2.        连坐法3.        分户令---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4.        变法的历史意义
刑事立法        刑法原则: (1).老幼犯罪减免原则.(2),区分故意<非眚>与过失<眚>;惯犯<惟终>和偶犯<非终>.(3).罪疑从轻,罪疑从赦(4).宽严适中原则.(5).因地因时制宜.(6).上下比罪.(7).同罪异罚.--<周礼>关于八辟规定,后世”八议”渊源 主要罪名:一政治性犯罪,如违抗王命罪;二是破坏社会秩序,侵犯人身财产等方面的犯罪,如寇攘奸尻(聚众抢劫罪);三是渎职方面的罪,如司法官的”五过”: 惟官(畏权势而枉法);惟反(报私怨而枉法);惟内(为亲属裙带而枉法)惟货(贪赃枉法); 惟来(受私人请托而枉法).“毁则为贼,掩贼为藏,窃贿为盗,盗器为奸,有常无赦!”        
民事立法民事立法        西周设有专职的官员管理契约事宜,为”司约”;具体的市场管理人员,为”质人”.质剂(由官方制作)-----适用于买卖关系;质:买卖奴隶,牛马大宗交易须使用较长的契券; 剂:买卖兵器,珍异等小件物品.傅别-----适用于借贷关系.”傅”即债券,债券一分为二为”别”,债权人持有左券;债务人持有右券.婚姻:一夫一妻原则.婚姻成立的基本条件1).父母之命,媒妁之言.(2).实行”同姓不婚”原则.(3).履行”六礼”的聘娶程序:纳采(男方请媒人向女方送礼提亲); 问名; 纳吉; 纳征(男方派人送聘礼到女家,又称为纳币); 请期; 亲迎。为后世所继承.  七出,  有之一,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不顺父母去; 无子去; 淫去(淫是乱族); 妒去(妒是乱家); 有恶疾者去(不能共祭祖先);多言之去(离间亲属); 盗窃去(反义)。三不去,   有所娶无所归,不去;         与更三年丧,不去;         前贫贱后富贵,不去.嫡长子继承.    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司法制度        大司寇狱,谓相告以罪名者;凇,谓以财货相告者.审理民事案件,为听讼;审理刑事案件,为断狱.五听,(1).辞听(言语)(2).色听(面部表情) (3).气听 (呼吸)(4).耳听(听觉).(5).目听.(眼睛与视觉).        

              大秦帝国        大汉王朝
立法概况        缘法而治,法令由一统,严刑重罚律 令 法律答问 封诊式 廷行事 云梦秦简: 律(包括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为吏之道.        1.无为而治,与民休息.约法省刑2.德主刑辅律令科比  约法三章---西汉立法之开端.《九章律》---两汉基本法律.(盗;贼;囚;捕;杂;具;户;兴;厩).        9篇    汉<傍章律>:官秩,仪品之制.18篇   律<越宫律>:宫廷警卫方面.27篇   60<朝律>:朝贺制度,       6篇   篇
刑事立法刑事立法        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1).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处罚;以身高为标准.(2).区分故意(端)和过失(不端).(3).盗窃按赃值定罪.(4.)共同犯罪和集团犯罪(5人以上)从重处罚.(5).累犯和教唆犯加重.(6).自首减轻处罚.(7).诬告反坐.(8).连坐原则主要刑名(1).死刑.—很多且残酷(2),肉刑.---墨刑,劓刑,刖刑,宫刑等(3).作刑---城旦舂;鬼薪白桀;隶臣隶妾:司寇.(4)财产刑---赀刑,独立刑;赎刑不是独立刑,是缴纳一定数量的赎金或提供一定的劳役,以替代所受刑罚.(5).耻辱刑----剃去犯人头发或胡须(6).其他刑        文景时期的制度改革了解)文帝下令废除肉刑.景帝减少鞭笞次数.刑罚适用原则:上请:是指一定范围内的官僚贵族及其子孙犯罪,不交一般司法机关处理,而应该通过奏请皇帝裁决,给予其减免刑罚优待的制度. 公侯及子嗣以及三百石以上官吏可以享受该特权.  体现尊尊思想.亲亲得相首匿: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可以互相隐匿犯罪行为并减免刑罚得制度,源于孔子”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一):危害中央集权犯罪:1.阿党附益罪2.左官罪.3.非正罪.4.出界罪5.僭越罪.6.泄密罪.7.酌金罪(二).危害君主专制犯罪:对皇帝不忠,欺骗,不执行皇帝命令;因怨恨诽谤国家政治;左道罪:以邪道蛊惑民众依律处死.(三).危害皇帝尊严和安全罪名.:大不敬,不敬;阑人和失阑罪.(四)危害政权犯罪:沈命罪:群盗起不发觉,发觉而不捕,2千石以下官吏处死.见知纵罪;群饮酒罪;(3人以上无故饮酒,罚金四两.)通行饮食罪:为罪犯提供饮食,传递情报,充当向导的行为,罪至大辟!诬告实行反坐!
经济立法        重农政策;每年春二月,不准上山砍林伐木,不准堵塞水道;不到夏季,不得烧草积肥,不准采取发芽植物,捉取幼兽,幼鸟等.禁令至七月才解除.《工律》规定产品的规范化与标准化《均工律》建立生产责任制和产品检查.《工人程》规定工人劳动定额和劳动力调配.        汉武帝开始实行:盐.铁.酒专卖.“重农抑商”:商人及其子孙不得做官;不得衣丝车马;重税;土地和奴婢超过法定数目则没入官府.“丝绸之路”开辟.
行政立法        汉朝的行政情况皇帝制度:董仲舒advocates “君权神授”.把皇帝地位制度化,法律化.----史官记事曰上;车马衣服器械曰舆;所在曰行在;所居曰禁中;所至曰幸;所进曰御.其命令一曰策书;二曰制书;三曰诏书;四曰戒书.中枢与地方行政机构:汉初沿用秦制:设立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丞相之下设“九卿”(太常,光禄勋,卫尉,太扑,廷尉,宗正,大鸿胪,大司农,少府).西汉中期,汉武帝加强皇权,削弱相权.改丞相为大司徒,掌管民政,财政,教育;  改太尉为大司马,掌管军事;改御史大夫为大司空,掌管土木营造    .三公分管九卿,直属皇帝.西汉后期,尚书台开始崛起,完善.使得三公权力进一步削弱.西汉地方分郡,县两级;县以下设立乡.里.亭,基层又推行什伍编制的户籍制度.东汉末年,西汉汉武帝设置的监察区州,逐渐演变为地方一级独立的行政机关,从而形成州, 郡, 县 三级.官吏管理制度1).察举:始于西汉盛于东汉, 由中央和地方各级长官每年向朝廷推荐贤能之士.(2).征召:有两种---1.皇帝诏令各郡推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经过皇帝面试后任用为官,称为“诏举”(举贤良文学). 2.皇帝特诏征用有特殊才能或德高望重之士,由皇帝派遣专使以特诏聘书“辟书”聘请.(3).辟举:也称辟除.是高级主管官吏或地方郡守以上官吏在辖区内对有名望和才德之士,向中央举荐或自选为官吏制度.(4).任子和荫袭:两千石以上官吏,任满三年可保举子孙宗室一人为郎.(5).太学补官:汉武帝以后中央设立太学,招收贤俊好学子弟学习儒家经典,考试合格,可以补官.(还有上书拜官和赀选制度,但不是常制)(6).商人子弟,入赘之婿,以及因贪赃枉法被免官者不得为官;宗室子弟不得任公位高官.实行回避制度(三互法---婚姻之家及两州人士,不得对相监临.)通过上计的方式进行考课,年终由郡国上计史携带上计簿到京师汇报工作.“予告”----对有功之臣给予省亲的假期. “赐告”—对有病官吏令其回家养病,病满三月,当免;为皇帝罢免官员的一种方法“致仕”年龄为70岁.
司法制度        皇帝掌握最高司法审判权廷尉---中央司法审判机关的长官.御史大夫与监察御史,作为负责全国行政监察工作与法律监督的重要官吏.诉讼程序:1.起诉(告诉,自首,纠举)公室告----杀伤人,偷盗等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列为严厉惩罚对象,官府须受理.非公室告---子盗父母,父母擅刑,阢子及隶妾.官府不受理,子女坚持告诉的,还要给予处罚!<训狱>:询问被告;<治狱>:庭审案件.<爰书>:调查或勘验笔录<封守>:查封财产.<读鞫>:宣读判决.<乞鞫>:当事人不服,申请再审.司法官责任:不直:故意加重减轻刑罚.纵囚: 故意有罪不判.失刑:处刑不当,失轻失重.        监察制度:汉代中央设御史台,为最高监察机关.御史大夫下设御史中丞和侍御史等属官.地方监察机关为:司隶校尉(掌管举百官以下,及京师近郡犯法者,)和州(部)刺史.东汉时期:司隶校尉,尚书令,御史中丞专席独坐,被称为<三连坐>.汉武帝分为十三个监察区,派一名刺史,刺史在御史中丞的领导下,以<六条问事>行使监察权.起诉:一为告诉,当事人或其亲属直接到官府控告;二为举劾,指官员代表国家纠举犯罪.严禁越级上诉,除非有冤狱才可!<鞠狱>对被告的审讯.<读鞫>宣读判决.<乞鞫>:当事人不服,申请再审.须3个月内.春秋决狱:以<春秋>的“微言大义”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论心定罪—--主观动机.秋冬行刑:死刑; 天人感应.
                           三国魏晋南北朝
曹魏律        (1):删繁就简,增加至18篇;(2):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3):把“八议”入律,使得礼律进一步融合;(4):改革刑罚,使刑罚制度进一步规范.
晋律        晋武帝诏颁<晋律>,共20篇,又称<泰始律>.(1).增加<法例>篇目,丰富了刑律总则内容;(2).精简律令章句,以“刑宽禁简”著称;(3).再度改革刑制,使刑罚朝人道方向发展(4).增加律注,与法典本文合为一体,又名<张杜律>(5).这个时期唯一通行全国成文法典.
北魏律        北魏孝文帝颁发,共20篇,根据汉律,参酌魏晋律,经过“综合比较,取精用宏”而制定的著名法典,在刑名,罪名,刑罚原则均有新发展,是隋唐律典的渊源!
北齐律        (1).形成12篇的法典体例;(2).首创<名例律>的法典篇目;(3).确立“重罪十条”,为后世改为“十恶”所本;(4)确立死,流,徒,杖,贬五刑,为隋唐封建制五刑的最终建立奠定了基础.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著称,承上启下作用,对隋唐封建立法影响深远!
麟趾格        东魏独立的法典,格源于汉代的科,北魏以格代科,作为律的补充.
大统式        西魏编定<大统式>,为中国历史最早以“式”为形式的法典,源于汉代的品式章程!
刑事立法        1. “准五服以制罪”—<晋律>首立,五服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亲疏递减).2. “官当”正式规定在<北魏律>和<陈律>中,允许官僚犯罪以官爵抵罪即折当徒刑.3. “八议”,源于西周“八辟之议”,曹魏时期入律;议亲(皇亲国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有封建德行与影响的人);议能(有大才能的人);议功(有大功勋的人);议贵(贵族官僚);议勤(为国家勤劳服务的人);议宾(前朝皇室宗亲).4. “重罪十条”---确立于<北齐律>,犯十条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封建五 刑初步形 成        限制族刑,逐步缩小缘坐范围; 肉刑曰趋减少; 北齐最终废除宫刑.并增加鞭刑和杖刑;酷刑设置与使用逐渐减少,死刑的执行方法越来越定型于绞,斩等少数刑;定流刑为减死之刑,至北周时曰趋完善.总之,以劳役刑和死刑为主体的新封建五刑正在初步形成!!!!!!!
司法制度        1.中央司法机关变化----基本沿用汉代廷尉. 北齐时期改为大理寺,北周为秋官大司寇.曹魏在中央司法机构设律博士,以教授法律,培养司法官为职责!2.登闻鼓直诉制度—西晋已设立登闻鼓,北魏以及南朝都有这项制度,沿用至清朝!3.死刑复奏制度---死刑须报告朝廷经皇帝批准,方准执行.4.刑讯制度---野蛮残酷,北魏重枷,大杖逼供;南梁设立“测罚”,断饮食,三曰后进少许粥,循环使用. 南陈设立“测立之法”-----先鞭打二十,笞捶三十,再迫其负枷锁刑具,站立于顶部尖圆,仅容2足的一尺土垛上,以折磨逼供!
                     短命的隋朝
开皇律        立法成就:确定12篇的法典篇目体例;确立封建五刑制度—笞,杖,徒,流,死五刑; “十恶”重罪正式列入法典;通过“议,赎,减,当”,扩大贵族特权.为唐律提供蓝本!
大业律        体例增加到18篇,删除了“十恶”条款,减轻某些犯罪的处刑!
开皇律 主要成就        以<北齐律>为基础,确定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杂律,捕亡,断狱等12篇体例,共500条. “刑网简要,疏而不失”的12篇体例后为唐律所沿用!笞刑(十到五十),杖刑(六十到一百),各分五等;徒刑(一年到三年)分五等,半年相差.流刑(1000里到2000里)  三等,各以五百里相差.  死刑2种:绞,斩刑!以<北齐律>的重罪十条为基础,确立十恶.八议,须按特别程序认定,并依法减免处罚.官当,官员犯罪至徒刑,流刑者,可以官品抵折刑罚,并因所犯私罪,公罪有所区别.
        大唐帝国 (公元618----公元907)        大宋王朝(公元960----公元1279)
立法概况        1.        德本刑用“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策之用”2.        立法宽简,稳定,划一.<武德律>--以开皇律为基础没有什么变化.<贞观律>--共12篇,500条, “削烦去蠹,变重为轻者,不可胜纪”,构筑唐律的基本框架.<永徽律疏>---在元代以后被称为<唐律疏议>,封建法典中最具代表性的.<开元律>---修订后的<永徽律疏>.<<唐六典>>----唐玄宗开元年间修订的系统规定唐朝官制的政书.以<周官>为指导和模式, “以官统典”,采取“官领其属,事归于职”的修订方法,分为治职,教职,礼职,政职,刑职,和事职6部分,共30卷.第一部较为系统的行政法典.<大中刑律统类>----唐宣宗将<唐律>分为121门, “以刑律分类为门,附以格赦”,共1250条.改变汉代以来编修刑律的传统体例,形成“刑统”新的形式,对宋王朝重要影响.3.唐律的特点与历史地位:特点:① “一准乎礼”,真正实现了礼法统一; ② 科条简要,繁简适中;③ 用刑持平; ④ 立法技术空前完善.历史地位: ①唐律是目前为止保存下来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法典,产生与盛唐,承秦汉立法成果,吸取汉魏晋律学成就,表现出高度的成熟性.在中国法制史上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 ②,作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其影响力超越国界,对亚洲特别是东亚各国产生重大影响.朝鲜<高丽律>曰本<大宝律令>,越南李太尊<刑书>.        <宋刑统>--共12篇,502条,乃模印颁行天下,中国历史第一部刊版发行的封建法典!内容沿袭<唐律疏议>,但律下分213门,后附有敕,令,格,式.体例沿袭<大中刑统>和<大周刑统>“终宋之世,用之不改.”编敕---敕,是皇帝对特定的人和事,以及特定的区域颁发的命令,只有分类汇编,成为编敕,才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为宋朝最重要的,经常的立法活动!编例—指对皇帝和中央司法机关分布的单行条例,或审判的典型案例加以汇编,前者称为“条例”或“指挥”,后者称为”断例”条法事类---把相关的敕,令,格,式及指挥等,依事分门别类加以汇编<淳熙条法事类>,宋朝创新,为后世<元典章>提供蓝本.
刑事立法        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①        区分官吏的公罪(从轻)与私罪(从重).②        共同犯罪(2人以上), “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 但是家长,长官为首犯.③        合并论罪从重:重罪吸收轻罪,刑不累加!④        自首减免刑罚. “诸犯罪未发而自首,原其罪”,但要求赃物如数退还. 同时规定谋反等重罪,以及伤害,强奸,损坏官文书,官印等后果无法挽回的犯罪,不得适用“自首原罪”!⑤        类推原则.出罪,举重明轻;入罪,举轻明重⑥        老幼废疾减刑.70岁以上15岁以下以及废疾者,犯流罪以下,收赎;80岁以上10岁以下以及笃疾者,犯反逆,杀人罪应处死刑的上请;盗窃及伤人者,收赎;其他犯罪皆不论;90岁以上,7岁以下,虽死罪,不加刑.⑦        累犯加重.前后三次犯应处徒刑的罪,处以上一种刑罚的流刑2000里. 三犯流者,绞刑.⑧“议(流罪以下,减一等),请(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八议者期亲以上亲属和五品以上官员. 流罪以下,减一等), 减(七品以上官员,上请者之祖父母,父母,兄弟姐妹,妻,子孙等.流罪以下,减一等.)赎(诸应议,请,减及九品以上之官,犯流罪以下,听赎). 当(官品抵罪,公罪比私罪加当徒刑一年)”.⑨同居相隐不为罪.(主人不为奴婢隐,谋反,谋大逆,某叛者不用此律).⑩良贱相犯以身份论处.⑾化外人有犯.五刑制度:①        死刑,分绞,斩两种;②        流刑,二千里到三千里,三等,皆劳役一年③徒刑,1年到3年,五等,半年相差.④杖刑,六十到一百,五等,十为相差.⑤笞刑,10到50,   五等,十为相差.十恶:一曰谋反,即图谋反对皇帝,推翻封建君主政权的犯罪;二曰谋大逆,即图谋毁坏宗庙、陵寝及宫阙的犯罪;三曰谋叛,即图谋背叛朝廷,投奔外国的犯罪;四曰恶逆,即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等尊长的犯罪;五曰不道,即杀一家非死累者三人以上和支解人的犯罪;六曰大不敬,即盗大祀神御之物,盗窃、伪造御宝,指斥乘舆,情理切害,以及对捍制使,无人臣之礼等方面的犯罪;七曰不孝,即告发或咒骂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世而别籍异财等犯罪;八曰不睦,即谋杀或卖缌麻以上亲,殴打或告发丈夫及大功以上尊长的犯罪;九曰不义,即杀属府主、刺史、县令、现授业师等方面的犯罪;十曰内乱,即奸小功以上亲,或父、祖妾的犯罪。犯十恶者“为常赦所不原”。六赃---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强盗,窃盗和坐赃。保辜制度----为了准确区分伤害罪和伤害致死的杀人罪,明确因斗殴而导致的法律责任。保辜:即在伤害行为发生后,确定一定的期限,限满之日根据被害人的死伤情况决定加害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辜现内被害人死亡---杀人罪;限外或虽在限内他故死亡—伤害罪。        刑罚制度:折杖法: 笞刑,杖刑改为臀刑;徒,流改为脊杖刑.加役流,杖刑后,就地配役三年刺配;凌迟:首用于五代,南宋确立法定刑!重法地法:指对某些特定地区的特定犯罪判处重刑的法律制度.<盗贼重法>,替代了<宋刑统>的贼盗律.司法制度:审刑院90年,宋神宗时候撤消!唐宋监察制度补充: 分三院:台院—侍御史地位最高,纠察百官,弹劾违法失职者,并负责或参与皇帝交审的案件.殿院---殿中侍御史,纠察朝仪和其他朝会,也参加案件审理.察院—监察御史品级较低,但职掌广泛,主要监察地方官吏.宋时期的御史,宰相不得推荐.必须每月奏事一次,称为月课;可以风闻弹人,无须有实据.上任百日内无纠弹,贬为外官!设立于各路的监司如:转运使.提点刑狱使;有监察职责.
沙发
 楼主| webweb 发表于 06-2-26 12:36:34 | 只看该作者
民事立法        只有良人有行为民事能力(士,农,工,商)二十一为丁,六十为老。后来改为22,23岁为丁,58岁为老。唐代严格保护均田制而取得的土地所有权。严禁占田过限,严格控制口分田买卖!契约:买卖契约.土地买卖, “皆须官府申牒”,否则“财没不追,地还本主.”大买卖如田地,奴婢及大牲口,必须签订契约,并经官府“公验”.借贷契约:借一般指使用借贷;歹一般指消费借贷。借贷有息称为“出举”借贷无息称为“负债”. 无论公私借贷都要有质押!婚姻:尊长主婚;婚书聘礼为要件;同姓不婚,良贱不婚.“七出和三不去”:以无子休妻者,必须妻满50岁以上;妻若犯恶疾及奸罪者,虽有“三不去”理由,仍可休之;妻无七出之条休弃者,徒一年半;妻有三不去理由休弃者,杖一百.义绝---强制离婚条件,违者,徒一年.拟制亲属间杀,伤的.和离---夫妻感情不和,可自愿离婚,律法不惩权位嫡长子继承;财产诸子平分,遗嘱优先!“绝户”之家,室女可得未婚兄弟财产额一半.        买卖契约:一般买卖---绝卖赊卖---采取预付方式,而后收取物的价值.不动产买卖契约1).先问亲邻;(2).输钱印契:即不动产买卖契约必须缴纳契税(输钱),并由官府在契约伤加盖官印(印契).(3).过割赋税:即买卖田宅同时,必须将附着其上的赋税义务转移给新业主.(4).原主离业:即必须转移标的实际占有,卖方必须脱离产业,意味着不动产买卖契约最终成立 典卖契约---又称为活卖.成立要件同不动产买卖契约.财产继承:沿袭兄弟均分制;允许室女享受男子继承财产权的一半,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立继:夫亡妻在,立继从妻;命继:夫妻双亡,立继从尊长.绝户:室女3/4,继子1/4;出嫁女1/3,继子1/3,国家1/3
行政立法        三省六部制:中书省—传递皇帝命令,草拟诏书!门下省—审核驳正后,交皇帝批准!尚书省—接受皇帝命令,负责执行皇帝命令.三省长官集体任宰相,职权明确划分,各有分工,互相制约.尚书省,下设六部:吏部--掌管官员任命,考课等户部—掌户籍与财政收入管理等.礼部—掌祭祀,礼仪,教育,科举等.兵部—掌六品以下武官的选授,考课,武举,军事行政等刑部—掌对大理寺审理案件的复核以及对京师百官的案件会审等.工部—掌土木,水利及农,林,牧(军马除外).唐代官吏来源:科举和门荫.科举中第者只是取得做官身份,还必须通过吏部的考试,称“释褐试”.择人之法有四:“一曰身,体貌丰伟;二曰言,言辞辨正;三曰书,楷法遒美;四曰判,文理优长.考课:按一定标准考核官员的品质,才能,勤劳,功过,分别等根据以升降赏罚!每年一小考---由本司或州县长官主持.每四年一大考---四品以下由吏部考功司负责,三品以上报皇帝裁决标准是“四善”—---德义有闻,清慎明著,公平可称,恪勤匪懈  “二十七最”致仕:70岁,5品以上退休后,仍有半禄!        二府三司制:二府指中书门下(最高行政机关)和枢密院(最高军事机关.)三司:是指三个中央理财机关:盐铁司掌工商收入、兵器制造;度支司掌财政收入、粮粮漕运;户部司掌户口、赋税和榷酒。新设路一级地方政权,并使其权一分为四,其长官为经略安抚使、转运使、提点刑狱使、提举常平使,称之为“四司”。路下设府、州、军、监为直属中央的同级行政机关。以州为主。州长官实行三年一换和籍贯回避制,并另置通判。官员选任与考课制度:宋朝科举特点:(1)录取和任用的范围较宽,一经录用便可任官。(2)皇帝亲自考选的殿试成为常制,考生成为天生门生。(3)创造了“糊名”(弥封)、“誊录”和回避等考试方法和规则。(4)考试内容虽仍侧重诗赋、经义、但切近国家实际治理的策论受到重视。官---只代表其品级和俸禄高低;职---是文官的荣誉虚衔;差遣---才是其实际的职事.京官---由审官院掌考;州县官---由考课院掌考.对地方州县(四善三最)治事之最,劝课之最,抚养之最.考课方法有2种:磨勘制;历纸制
司法制度         部 门        职责        部门        职责
        大理寺        中央司法审判1).审京师百官及京师徒刑以上案件.(2).可重审刑部移交的地方死刑.        大理寺        负责审理地方上报的刑事案件以及京师与中央百官犯罪案件.
        刑部        中央司法行政1).复核大理寺徒,流案件.(2).复核州县徒刑以上案件.(3).审核有疑问,可驳令重审.        刑部        复核大理寺详断的全国死刑案件,以及官员犯罪除免,经赦叙用,定夺昭雪等.
        御史台        中央行政监察,法律监督机关1)分三院,台院,殿院,察院.(2).监督以上二部.(3).受理行政诉讼.(4).参与审理重案.        御史台        中央监察机关,也具有部分司法审判职能;大都处理鸣官大案,司法官受贿案,地方疑难案件以及重大案件.
        三司推事:重大案件,皇帝特诏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的长官会同审理.较次的由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组成“三司使”.        1.鞫献分司制:审,判分离,由不同的官员担任.审称为鞫司(推司,狱司); 判称为献司或法司!2.翻异别推制度:翻供后换法官(别推)或换部门重审,不得超过三次.3.务限法:民诉受理期限农历10.1到次年1.31 .为保证正常农业生产!
        1.        告诉限制1).限制越级告诉.(2).限制直诉(邀车驾,登闻鼓); (3)限制卑幼告尊长.禁止匿名信控告,在押人员只准告狱官虐待事.2.        回避制度:主审官员五服以内;3.        死刑三复奏,唐太宗改为五复奏.4.        法官责任制度        

        元朝
立法概况        <至元新格>---内容单薄,无实用. <大元通例>--分诏制,条格,断例,别类四部分.20篇<元典章>--以六部划分法规的体例,分十类,60卷,为<大明律>以六部分篇的滥觞!
刑事立法        蒙汉异法:四等人-----蒙古族人,色目人(西夏,回回,西域人),汉人(原金国统治下的汉人,契丹人,女真人),南人(南宋下的汉人及西南各少数民族.),实行同罪异罚.蒙古人殴死汉人,只需断罚出征,全征烧埋银;汉人杀死蒙古人,要被处死,烧埋银子照付;犯盗窃罪,附加刺字;蒙古人则不受刺字.禁止汉人藏有兵器盔甲弹弓,不许养马!刑罚变化:死刑分为凌迟和斩刑;还保留奴隶制的酷刑;笞杖刑尾数改为7,共11等;株连亲属;公开允许私刑合法存在!
民事立法        烧埋银,主要适用于杀人或伤人致死犯罪!付给苦主50两白银!蒙古人实行一夫多妻,父兄弟婚,即子可以收父妾.弟可收兄嫂,兄可以收弟妻.建立婚姻关系,必须订立婚书! 离婚或改嫁丧失原先的嫁妆以及继承来的财产!
司法制度        大宗正府—管理蒙古贵族事务的机构,又是具有独立管辖范围的中央司法机关!
        刑部---属于中书省,掌司法行政与审判.
        宣政院---主持全国佛教事务和统领吐蕃地区军,民之政的中央机构!同时也是全国最高宗教审判机关,负责审理重大的僧侣案件和僧俗纠纷案件!
板凳
 楼主| webweb 发表于 06-2-26 12:36:48 | 只看该作者
大明朝        大清王朝
立法概况        “刑乱国用重典”, “明刑弼教”出自<尚书>        “详译明律,参以国制”
        《大明律》—改变了唐宋旧律的传统体例,以名例冠篇首,下按六部官制分六律,共7篇,30卷,460条.条例简于唐朝,精神严于宋朝.         《大清律例》—乾隆五年正式颁行天下,顺治还颁发过<大清律集解附例>,雍正颁发过<大清律集解>,与<大明律>基本相同.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
        《大诰》-----为了贯彻“刑乱国用重典”的方针,防止“法外遗奸”,朱元璋特创,为明初的刑事特别法.有四篇:<御制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为朱元璋亲自审理的案件加以整理汇编,并加上因案而发的训导,效力在律之上,对于律中原有罪名,大诰一般都加重处罚!其特点:①滥用久已不用的酷刑,甚至把数种刑罚结合起来使用,如“墨面文身挑筋去指” “阉割为奴”.②打击锋芒重要指向贪官污吏,以此强化统治效能.③空前普及的法规,每户一本,持有罪减一等,科举也列入其内容,④朱元璋死后,被废除!        《大清会典》---详细记载清朝各级国家机关的职掌,事例,活动规则与有关的制度,在编纂上遵循“以典为纲,以则例为目”的原则.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内务府—管辖满人诉讼.由内务府慎刑司审理,徒罪以上移送刑部;有时也处理奉旨交办的案件.宗人府—皇族宗室的诉讼.步军统领衙门---也是京师地区满族司法机构.理藩院---中央管辖少数民族事务机关,内设立刑司,掌司法审判!
        《问刑条例》—条例是明律以外单行法规,一般称为“例”.通常来自司法审判的典型案件,司法机关根据案件拟订条文,经皇帝批准颁布,成为普遍适用的法律形式!明孝宗弘治年间,刑部删定<问刑条例>,使之成为正式法律.经嘉靖,万历多次修订,条文不断增加,还将律,例合编一书,律为正文,例为附注,称为《大明律集解附例》,从而开启了律例合编的先例,影响清朝!        则例,乃是清朝针对中央各部分的职责,办事规程而制定的基本规则,是规范各部院政务活动,保障其正常运转的行政规则.康熙朝开始制定,分一般和特别则例.是清朝的一创造.
        《大明会典》是明朝官修的一部行政法规汇编.仿照<唐六典>,以六部官制分述各行政机关职掌.在每一官职下,先载律令,次载事例.内容丰富,记述详细!        制定一系列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规,如<蒙古律><回律><番律条款><苗律><西藏禁约十二事>.
刑事立法        奸党罪--<大明律>首创,一律处斩刑.        发谴—清朝特别创立仅次于死刑的重刑,即将罪犯发配到边疆给驻防八旗官兵当差为奴.对象主要是:犯徒罪以上的文武百官,一般只限本人,情节轻微,还有机会放还.
        充军—宋元时期已存在,明朝得到广泛使用,是强迫罪犯至边远地区充当军户的刑罚.极边,烟瘴,边远,边卫,沿海,附近,六种不同里程等级’ 适用对象:从军人犯罪后扩大到普通百姓.期限分: “终身”(本人身死为止)和“永远”(即罪犯本人死亡后子孙亲属仍须继续充军,直到勾补尽绝,方能开豁).        死刑制度----分为立决,  监候两类.立决分为:斩立决与绞立决.监候分为:斩监候与绞监候;先行羁押,待秋审复核之后再决定是否执行死刑.死刑进一步多种酷刑.范围更广泛.戮尸是对凌迟和枭首的一种补充,凡是被判处凌迟和枭首的罪犯,在执行前已经死亡的,实行戮尸.
        廷杖—明朝皇帝处罚大臣的非常之刑罚,明律并无廷杖的规定.朱元璋开始在殿廷之上,由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执行,杖责冒犯皇帝的大臣!朱元璋曾将工部尚书薛详杖杀于朝堂之上;正德十四年,武宗廷杖谏止群臣146人,打死15人……….        文字狱—清朝法律未曾制定一条文字语言犯罪的条例,文字狱大多比照“谋大逆”判罪.君主专制主义恶性膨胀的结果.
        与唐律比较在定罪量刑方面: “轻其所轻,重其所重”的特点’,突出打击对象,加大刑罚力度!1.        实行“重其所重”, “贼盗及有关币钱粮等事,明律较唐律为重”唐律对犯谋反大逆者,处以斩刑,连坐处绞只限父与子(16岁以上),其他可没官为奴!明律则是凌迟处死,连坐处斩扩大到祖父,父,子,孙及伯叔父等.2.        明律对一些轻微触犯礼教,典礼的罪名,比唐律处罚有所减轻, “轻其所轻”. “不孝”中的父母在子孙别籍异财者,唐律处徒刑三年,明律仅杖八十.子孙违反教令,唐律处徒刑二年,明律杖一百.        维护满族特权:1.        确保满族贵族在政权的优越地位.分族设立官缺,满官缺汉人不能补,汉官缺而满人能补.2.        其次旗人犯罪享有特权和优待.步军统领衙门和内务府慎刑司审理一般旗人;宗室贵族由宗人府审理;民事案件由户部现审处审理;州县无权对满人作出判决.贵族入宗人府空房;一般旗人入内务府监所.3.法律保护旗地旗产,禁止“旗民变产”.
民事立法        婚姻:主婚权属于祖父母,父母;婚姻缔结要有婚书和聘礼;同姓,同宗无服亲及良贱不得为婚;婚姻关系的解除以七出,义绝为条件.(惩戒权,送惩权)家长对违反教令的子孙有权直接进行肉体惩罚.,家长制包办婚姻!(主婚权明律首次明确!)嫡长子继承制和财产继承的诸子均分制.户绝财产由所有亲女继承,无女者入官!奸生子继承权上升了, “其分析家财田产,不问妻妾婢生,止以子数均分.奸生之子,依子量与半分,如别无子,立应继之人为嗣,与奸生子均分;无应继之人,方许承继全分”        经济立法海禁政策与对外贸易立法.专卖制度==对盐,茶,矾等高利润的民生物资,实行官府垄断经营.“重农抑商”
                 清末法律制度:1.1905年 预备立宪, “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指导原则.2. 《钦定宪法大纲》—1908年,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结构形式和内容都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精神.其最突出特点是皇帝专权,人民无权.其实质是给专制制度披上宪法外衣.但对于皇权法定和臣民权利与义务第一次明确规定,对于启发民智,培养近代法律意识具有一定意义!3.        谘议局—筹建于1907年;资政院—正式成立于1910年.4.        <十九信条>--1911年11月3日5.        修律活动:指导思想---中外通行,有裨治理.1902年,任命沈家本,伍廷芳为修律大臣,1904年修订法律馆正式办公.
行政立法        中枢与地方行政机构:朱元璋废除丞相,由皇帝直接控制中央政府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分管行政事务.通政使,左都御史,大理卿,合称“九卿”.军事指挥权,分由前,后,左,右,中,五军都督府掌握.成祖,出现内阁,后来六部尚书如阁;,首席大学士称为“首辅”!地方分为省,府,县3级.各省设布政使掌管行政,按察使掌司法和监察,指挥使掌军事,合称“三司”.同为一省长官,均直属于中央.        
        官员选任制度:只有官学的学生才可以参加科举考试!中央设立国子监为最高学府,学生称“监生”;各府州县均设官学,学生称“生员”,俗称“秀才”生员可参加每三年一次的省级考试乡试,考取即为“举人”. 举人经六年一次的“大挑”可直接任官,监生也可被选官,但他们一般只能担任教官或辅助性官职.举人可参加每三年一次的全国性会试,考中再经殿试合格,即“进士”进士可以直接出任正七品的知县,前几名一般选入翰林院.内容是八股取士制度的确立,用四书五经命题.明朝一度实行荐举制度,代宗时还开捐纳之先.,每3年轮换一次,地方官实行“北人官南,南人官北”.官员年满六十岁致仕,回乡官员称为“乡宦”,仍享有免役和司法特权.监察制度:中央监察机关—都察院.长官为左都御史,右都御史辅之.号称“风宪衙门”,为天子之耳目.所有御史必须科举出身,职权颇重.设十三道监察御史,每年轮换出京至各省巡查,称为“巡按御史”,号称“代天子巡狩”, “大事奏裁,小事立断”.御史犯罪加重二等.中央设立六科监察机构,,朝廷六部每部设—都给事中,左右给事中各一名,负责监察六部日常政务活动,核查上奏之奏章和奉旨执行政务的情况.与都察院并列!        6.        《大清现行刑律》---1910年5月15日颁行的一部过渡性法典,是《大清律例》局部和形式修改,不是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7.        《大清新刑律》—1911年1月中国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分总则和分则两编,共53章,411条.另附有<暂行章程>5条.特点:①在体例上抛弃了以往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采用近代西方刑法典的体例,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唯一内容,分总则和分则.②确立了新的新刑罚制度,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从刑.主刑包括死刑(仅绞刑一种),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留,罚金),从刑包括剥夺公权和没收.③        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通用术语.采用罪行法定原则,采用人人平等,取消八议制度,采用缓刑,假释,正当防卫等制度和术语.④        标志中国封建法律体系瓦解和近代法律体系的诞生.8.        《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起草于1907年.中国第一部民法典.①        民律前三编以模范列强为主,以日本,德国,瑞士民法典为参照,体例取自德国民法典.(总则,债权,物权,由修律馆②        民律后2编,以固守国粹为主.(亲属和继承由礼学馆.)③        原则:采用各国通行的民法原则;以最新最合理的法律理论为指导;充分考虑中国特定的国情民风,确定最适合中国风俗习惯的法则,并适应社会演进的需要.
司法制度        三法司         职责        职责
        刑部        中央审判机关,设立十三清吏司,分掌各省上诉案件,审核地方上的重案和审理中央百官以及京师地区案件.有权处决流刑以下案件,但定罪以后须将人犯连同案卷送大理寺复核后,奏请皇帝批准.        中央审判机关,下设十七省清吏司,还设有追捕犯人的督捕司,办理秋审的秋审处,修订法律馆.  职权:审理中央百官犯罪案;批结全国军流遣罪案;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以上案;处理地方上诉案及秋审事宜;主持司法行政与律例修订事宜!
        大理寺        复核机关---对于认为判决不当则驳令改判,认为判决得当者才允准具奏行刑.        负责案件的复核“慎刑”机构;复核死刑案件,平反冤狱;参与秋审和热审等会审.对刑部有误,可封驳.
        都察院        扩大监察组织和职权,负责纠举弹劾全国上下官吏的违法犯罪,并且参与重大疑难案件的审判工作,监督法律的执行.附设监狱,关押皇帝直接交办得的重要案犯.        全国最高监察机关,负责督察百官风纪;同时负责监督刑部,大理寺之责,也参与重大案件的会审.
        厂卫---厂是由太监组成,直属皇帝的特务机关,包括东厂,西厂,,内行厂.  卫是指皇帝亲军十二卫中的锦衣卫,主要职责是掌管皇帝出入仪仗和警卫事宜.设南北镇抚司,以兵兼刑,侦察缉捕,监督审判,法外施刑.        告诉权限制:凡依律应属容隐之人,一律不得向官陈控,包括奴婢,雇工等,不得控告家长.监狱中罪犯不得检举他事;地方司法由州县至督抚共分四级,禁止越诉行为.刑事审判程序:笞杖刑由州县审结.徒刑--->州县初审à府,按察司,督抚逐级审核,最后由督抚作出判决.流刑和充军à由督抚审结后,报刑部,由刑部有关清吏司核准批复,交各省执行.死刑重案à由州县初审,然后逐级审转复核,最后由督抚向皇帝具题,最终由三法司核拟具奏.京师死刑à直接刑部审理,奏皇帝,再经三法司核拟.死刑最终须经过皇帝勾决,才可执行.
        申明亭—设于州县,张贴榜文;受理民刑!        秋审制度:审理对象是各省上报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每年秋八月在天安门金水桥西由九卿,詹事,科道以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重要官员会审.被看为----国家大典,还有<秋审条款>.1.        情实,奏请执行死刑.2.        缓决,可减为流3000里,或减发烟瘴极边充军,或再押监候办.3.        可矜,一般减为流,徒刑.4.        留养承嗣,为独子,可改判重杖一顿枷号示众三个月.
        会审制度—①九卿会审(圆审) 六部尚书+通政使,左督御史,大理寺卿:特别重大案件或不服翻供案件,最后也要皇帝批准.②朝审,对已决在押犯人的会官审理.清代的秋审,朝审,源于此.⑤        大审---宦官和三法司官员录囚制度.④热审.-每年暑天小满后十余天, 宦官和三法司官员录囚制度,一般轻罪决罚后立即释放,徒流刑减等发落,重囚可以及枷号者则请旨定夺!        
清末法律制度        太平天国
礼法之争:①关于“干名犯义”存废.②.关于“存留养亲”③关于“无夫奸”及“亲属相奸”       ④          关于“子孙违反教令”⑤关于子孙卑幼能否对尊长行使正当防卫权⑥最后法理派退让和妥协,新刑律附加<暂行章程>,规定了无夫妇女通奸罪,对尊亲属有犯不得适用正当防卫,加重卑幼对尊长,妻对夫杀伤害等罪的刑罚. 减轻尊长对卑幼,夫对妻杀伤害等罪的刑罚.        1853年颁布《天朝田亩制度》,确立“天下田天下同耕”的原则,宣布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以实现“有田同耕,有饭同食,有衣同穿,有钱同使,无处不均匀,无人不饱暖”的理想. “天下多男人,尽是兄弟之辈;天下多女子,尽皆姐妹之群”朴素的平等思想.《资政新篇》,1859年《太平刑律》受封建法制的重刑主义影响.
清末修律的主要特点和历史意义.特点:①在立法指导思想上,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②.在内容上,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和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混合.③在法典编纂上,改变中国传统的“诸法合体”的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与不同,分别制定,颁行或起草了宪法,刑法,民法,商人,法院组织法等方面④是清王朝为维护摇摇欲坠的统治,在继续保持君主专制的前提下进行的,因而既不能反映人民的要,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意义:①清末修律导致中华法系走向解体.②为中国近代法律形成奠定基础.③在一定程度上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现代的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④.在客观上有助于推动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法学教育的近代化.        刑事立法:1.严厉镇压敌对分子即妖,怪.2.严厉打击各种破坏军事纪律,扰乱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3.严格维护财政方面的“圣库”制度,惩治贪赃枉法.刑名内容简单而残酷.婚姻立法:一夫一妻制度,禁止纳妾,买卖奴婢,严禁娼妓.“凡天下婚姻不论财”,即废除买卖婚姻;准婚姻自主.允许寡妇改嫁,但不许离婚.结婚,一般由乡官发给“和挥”(结婚证书).实行“禁欲主义”.
领事裁判权制度:     一国通过驻外领事对另一国领土内的本国国民按照自己国的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属于“治外法权”的一种.中国人与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侨民之间诉讼,实行被告主义原则适用法律和实行司法管辖.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之间,由所属国领事法院或相应机关审理,中国司法官不得过问.不同国家的侨民之间的争诉,一般适用被告主义原则,由被告一方的领事法院. 中国司法官不得过问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侨民和非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之间的诉讼,如果前者是被告,适用被告主义原则;后者是被告,则由中国法院管辖.(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确立.)会审公廨:1864年清政府与英,法,美三国驻上海领事协议在租界内设立专门审判机构,正式形成了会审公廨制度.名义上是中国政府派驻租界的基层法庭,但凡遇到诉讼牵涉外国人必应到案者,必须有领事官员参与会审.
1.        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以使行政与司法分立,并改省按察使为提法使司,负责地方司法行政工作及司法监督.2.        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地方设立高级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初级审判厅,形成新的司法系统.3.        实行审检合署,在各级审判厅内设置相应的检察厅,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提起公诉,实行审判监督,并可参与民事案件的审理,充当诉讼当事人或公益代表人.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1.        在诉讼程序上实行四级三审制度.2.        规定了刑事案件公诉制度,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民事案件的自诉及代理制度,证据制度,保释制度,并承认律师活动的合法性.3.        在审判制度上,允许辩论,实行回避,审判公开等,并明确了预审,合议,公判,复审等制度.4.        初步规定了法官及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5.        改良监狱及狱政管理制度.
地板
 楼主| webweb 发表于 06-2-26 12:36:57 | 只看该作者
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        北洋政府法律制度
宪法行文件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1911年12月3日通过,1912年1月2日修订,共4章21条.第一个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以美国的国家制度为蓝本,确立中华民国的基本政治体制,实行三权分立原则.立法权由参议院行使.《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临时约法):南京临时政府于1912年3月11日,其主要内容:1.明确宣示中华民国为统一的共和国: “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2.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和国家制度,实行三权分立的政府组织原则,采用责任内阁制.3.规定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义务.4.确认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 主要特点从各方面设立条款,对袁世凯加以限制和防范:1.        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以限制袁世凯的政治权力.2.        扩大参议院的权力,以抗衡袁世凯3.        规定特别修改程序,以制约袁世凯.4.        中国近代第一部全面的资产阶级宪法文件.5.        意义在于,它肯定了辛亥革命的成果,彻底否定了中国数千年来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肯定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和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原则.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1913年1.        在政权体制上, “天坛宪草”继续肯定了《临时约法》中的责任内阁制,行政权力实际由总理和各部部长行使,总统是虚职.2.        “天坛宪草”规定了国会对总统行使诸如解散国会,任命总理等重大权力的牵制权,并规定成立国会委员会,作为国会的常设机构.对总统行使“发布紧急命令”和“财政紧急处分”两项职权实行议决,加强对总统权力的制约.3.        限制总统任期,规定总统任期五年,只能连选连任一次.最后,设置独立于行政机关的审计院.《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1914年.是军阀专制全面确立的标志.1.        以根本法的形式彻底否定《临时约法》所确立的民主共和制度,而代之以袁世凯的个人独裁.2.        完全否定和取消《临时约法》所规定的责任内阁制度,实行总统独裁的政治体制,赋予了皇帝一样的权力.3.        取消《临时约法》规定的国会制,规定设立有名无实的立法院.4.        虽然规定了与《临时约法》大体相同的人民基本权利与义务,但无一例外地设定了,于法律范围内或依法律所定的前提条件.《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 1923年近代史第一部正式宪法.1.        条文完备,形式民主.2.        名义上实行地方自治,实则确认国内军阀的势力范围.
        1.        保障民权的法令:<保护人民财产令>孙中山督南京临时政府内务部发布的,共5条.2.发展经济,文化教育,社会改革等方面的法令.        刑事立法:《暂行新刑律》在原《大清新刑律》基础上稍加修改删减而成.1912年3月袁世凯.单行刑事法规,北洋政府把(判例)和(解释例)作为重要的法律渊源.
司法制度        最高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部,设总长一人,次长一人,监督法官.最高审判机关---临时中央审判所或最高法院.律师制度.司法改革主要措施:1.        确立司法独立的原则.2.        禁止刑讯.3.        禁止体罚.4.        试行公开审判及陪审制.        司法机关体系:《平政院编制令》,形成了二元司法体制:普通法院负责民事,刑事案件,平政院则职掌行政诉讼的裁判.普通法院系统实行四级三审制:中央设大理院,最高审判机关.审判案件时,由推事五人组成合议庭,以庭长为审判长.省设高等审判厅,由三人组成合议庭.实行审检分立制度,各级审判机关相应建立:总检察厅,高等检察厅,地方检察厅,初级检察厅分别对应:大理寺,高等审判厅.诉讼审判制度的主要特点:实行四级三审终审制度.

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
一.        立法概况
指导思想—孙中山的三民主义.
孙中山提出----权能分治理论:
“权”即政权,是人民管理政府的力量;包括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项权力.
“能”即治权,是政府管理国家事务的权能,包括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项权能.
孙中山根据权能分治理论,设计出五权宪法的政府组织方案:
人民选举的国民大会----为全国最高政权机关,统一行使国家四项权力,组成并监督政府.
政府则由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院组成,互相制衡.
建国三时期:
1.        军政时期,以革命武装力量扫荡反革命势力,实行军法之治.
2.        训政时期,以国民党训练人民行使政权,并制定自治之法.
3.        宪政时期,按照五权宪法的方案组织政府,行使国家各项权力.
1928年,国民党胡汉民提出—训政保姆论.
二.        法律体系与<六法全书>:
宪法(<训政时期约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
包括以下几个层次:
1.        基本法典.
2.        关系法规.指围绕基本法典而指定的低位法规,如条例,命令,细则等等.
3.        判例,解释例. 最高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作成的判例.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作出的解释例和决议. 判例和解释例,作为重要的法律渊源.
最高法院的判决例,经“采为判例,纳入判例要旨”,并报司法院核定者,具有法律效力.
最高法院各庭对某一判例有争议,则由司法院之变更判例的会议作出决议.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有解释宪法,法律的权力,其作出的解释例或决议,具有与宪法或法律同等的效力.
三.        宪法性文件及宪法
《训政纲领》,于1928年10月由国民党中央常务会议通过.确认国民党为最高训政者;把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及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规定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把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变为政府直接领导机关,从而建立了国民党一党专政.  “一党治国, 以党训政”方针.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于1931年由蒋介石集团包办的“国民会议”制定,同年6月由南京国民政府公布施行. 主要内容是:以根本法形式确认《训政纲领》的“党治”原则,建立国民党一党专政的国家制度. 规定五院制的政府组织形式; 罗列一系列公民权利与自由,但又多加限制; 利用国家的名义,发展官僚资本.

  “五五宪草”—1936年5月5日公布,为《中华民国宪法》的蓝本.

《中华民国宪法》—1946年11月,蒋介石撕毁“双十协定”和政协决议,非法召开国民大会,于12月25日通过《中华民国宪法》,定于1947年1月1日公布,12月25日施行.基本精神与《训政纲领》和“五五宪草”一脉相承.
主要内容包括:1.依三民主义,五权宪法确定国体与政体;
2.规定国民大会为全国最高政权机关,但对其职权加以限制;
3.形式上采用总统制,但总统权力受立法院,行政院,监察院的制约.
4.规定人民各项民主自由权利和必要的宪法义务.
5.采取中央与地方分权体制,形式上赋予省,县2级地方政府以自治权.
1948年5月10日,国民政府颁布<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将宪法规定的紧急处分和宣告戒严总统权力不再置于立法院的限制之下.

四.        刑事立法
《中华民国刑法》,1927年,以北洋政府的《暂行新刑律》和改定的第二次刑法草案为基础,于1928年3月公布了第一部《中华民国刑法》.1935年1月1日,公布了第二部《中华民国刑法》,通称为新刑法,与旧的相比做了修改:由“客观主义”改为“侧重主观主义”,强调犯罪性质而非客观后果;由“报应主义”改为“侧重于防卫社会主义”; 强调“保全与教育机能”,从而引进保安处分制度.
特点:① 继受西方国家通行的刑事法律原则,并注重采纳与中国宗法伦理原则相适应的法律制度.
②.在时间效力上取“从新从轻主义”, 但保安处分采取“从新主义”和裁判后的“附条件从新主义”.空间效力是属地主义为主,属人主义为辅,兼取特定犯罪保护主义和世界主义.
③.采取社会防卫主义,增设保安处分.刑罚分别为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剥夺公权,没收;保安处分---用以补充或替代刑罚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强制性措施,适用对象----未成年人的少年犯及有犯罪或妨碍社会秩序的嫌疑之人;有拘禁(拘留于一定场所感化教育)和非拘禁(监视,限制活动自由.).
刑事特别法,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一系列刑事特别法---赋予高于刑法典效力.
  

五.        民事立法
“民商合一”的立法体系
<中华民国民法>内容和特点:
其一:采用社会本位的立法原则.
其二:在具体制度上,将外国民法之最新学理,最新立法例如以吸纳,整合,成本国民法.
其三:采取民商合一的编纂体例.
其四:重在维护私有财产所有权及地主土地经营权.
其五:婚姻家庭制度体现浓厚封建色彩.
综括而言:民法典前三编引进了德国,日本,瑞士民法的大量条文,后两编带有较多的封建色彩.

六.        司法制度
初期:实行四级三审制.
1932年,10月公布<法院组织法>.改为三级三审制,第三审为<法律审>.
普通法院分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三级.
特别刑事法庭:
1927年,是受理特别刑事审判程序案件的法庭.设立中央特种刑事法庭和高等特种刑事法庭,分别设于南京和司法行政部指定的地方.

        工农民主政权法律制度        抗日民主政权法律制度.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对人民民主专政的基本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1.        规定苏维埃国家性质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2.        规定苏维埃国家政治制度是工农兵代表大会.3.        规定并保障苏维埃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4.        规定苏维埃国家的外交政策.《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第一部由劳动人民制定,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根本大法,是共产党领导人民反封建反帝的工农民主专政的伟大纲领.肯定了革命胜利成果,为革命指明方向.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1941年11月重要内容包括:1.        明确阐述制定施政纲领的依据以及抗日民主政权的主要任务.2.        加强政权民主建设,保障人民民主权利.三三制政权组织.3.        改进司法制度,行廉洁政治.4.        规定边区的基本文化经济发展.
土地革命        《井冈山土地法》错误在于:没收一切土地而不是只没收地主土地;土地所有权属政府而不是农民,农民只有使用权;禁止土地买卖.1928年12月《兴国土地法》---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1929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1931年11月由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主要内容:1.        废除封建土地剥削制度,规定了没收土地财产的对象和范围,宣布废除一切高利贷债务.2.        规定了对于没收的土地财产的分配办法.按照最有利于贫雇农,中农的原则进行分配,具体方法是,是乡为单位,贫雇农,中农按人口平均分配,或按人口与劳动力的混合标准平均分配.3.        规定了土地所有权问题.左倾思想(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现阶段不禁止土地出租与转让,但同时规定在条件具备的时候实行土地国有制.        土地立法重要内容:1.        保护所有权. 共有土地所有权归还边区政府,私有土地所有人在法定范围内可以自由使用,收益,处分.2.        减租交租. 二五减租.  3.        保障佃权.减租条例定有四项收回租地的条件,除此条件外出租人不得随意收回租地.4.        减租减息,低利借贷.现存债务减息;付息过本一倍,停利还本;过本两倍,本利停付,借贷关系视为消灭.1937年8月颁布的《抗日救国十大纲领》确立了“减租减息”的政策!
刑事立法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1934年4月,原则:1.分清首要和附和,区别对待; 2. 对自首,自新者实行减免刑罚; 3.罪行法定主义与类推原则相结合; 4.废止肉刑,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5.实行按阶级成分及功绩定罪量刑.        刑事原则:1.        镇压与宽大相结合原则.2.        贯彻平等保障人权原则.3.        反对威吓报复,实行感化教育原则.主要罪名:1.        汉奸罪—凡破坏抗战为目的的行为均构成汉奸罪.2.        盗匪罪—凡以抢劫为目的的各种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3.        破坏边区罪—凡以破坏边区为目的的各种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4.        破坏坚壁财物罪—凡勾结敌伪挖索坚壁财物,或毁损,窃盗等行为.5.        贪污罪---
司法制度        实行各级司法机构受同级政治领导的体制.  实行“审检合一”,检察机关附设于审判机关内.审判权和司法行政权在中央采分立制,在地方采“合一制”.中央设立临时最高法庭,受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的领导.地方省,县,区设各级裁判部.另外在红军中设立军事裁判所,检察机关附设于同级司法机关内.苏区还有国家政治保卫局以及肃反委员会.实行四级二审终审制.        三级三审制.最上级名义是南京国民政府中央最高法院.抗战后期改为自行的三级三审制.1942年设立边区政府审判委员会为第三审机关.1944年被撤消,恢复高等法院为终审机关马锡五审判方式: ¤在巡回审判中贯彻群众路线:1.        深入农村,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了解案情;2.        依靠群众,教育群众,尊重群众意见;3.        方便群众诉讼,手续简便,不拘形式;4.        依靠群众纠正错案,解决疑难案件.人民调解制度:¤调解方式有:民间,群众团体,政府,司法调解.原则:1.双方自愿2.        以法律为准绳,照顾善良风俗;3.        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范围: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一般要制作: 和解书.一般处理方式:赔礼道歉,认错 ;赔偿损失; 抚慰金; 以及其他善良习惯.

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法律制度

(一)宪法性文件: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1946年
重要内容:
1.        采取人民代表会议的政权组织形式,以保证人民管理政权机关.
2.        保障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少数民族聚居区享有民族区域自治的权利.
3.        确立边区的人民司法原则.
4.        确立边区的经济文化政策. 经济采取公营,私营,合作三种方式.
《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1947年

《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1948年
(二)土地立法
《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1946年5月4日—改抗战减租政策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实行土地改革的政策.
《中国土地法大纲》已经考过
刑法原则---首恶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
主要罪名:
1.        惩办战争罪犯.
2.        镇压地主恶霸.
3.        肃清政治土匪.
4.        取缔反动党团及特务组织.
5.        解散一切反动会道门迷信组织.

司法制度
人民法院体制的完善:
各大行政区一般都建立了大区,省,县三级审判体制.
审判机关一律改称人民法院,推事改称审判员.
各级人民法院隶属于同级人民政府.
为保证土地改革顺利进行,建立了人民法庭.
5#
jiandan090909 发表于 08-8-1 19:32:38 | 只看该作者

感谢啊

这点很了不起啊
6#
wushuaiwen1986 发表于 08-10-15 13:18:37 | 只看该作者
强悍 谢斑竹
7#
chenjizheng168 发表于 08-10-15 13:39:41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 webweb 的帖子

谢谢楼主这么强悍的总结
8#
wusx83727618 发表于 08-10-17 15:40:56 | 只看该作者
[s:4] 好哦好哦
9#
liuzhengyan 发表于 08-12-10 04:49:24 | 只看该作者
谢谢楼主哦 辛苦啦 真的很感谢
10#
zzj2266118 发表于 08-12-22 15:32:19 | 只看该作者
楼主强啊!为什么不弄成doc形式的呢!
不过还是谢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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