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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四联法硕刑法免费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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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联法硕1 发表于 15-12-10 12:01:4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第一章  导论
一、刑法的解释
刑法的解释,是指对刑法条文含义的阐明。法律条文是抽象和静止的,而社会生活却是多变的,为了正确理解、适用法律,往往需要对法律的含义进行阐释。
首先,以解释的效力为标准划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立法解释,是指由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某些术语或者问题进行的解释。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对刑法制定13个立法解释。另外,刑法条文的某些定义条款、刑法修改草案的某些解释文字,有些学者也认为属于立法解释。目前,越来越多的学者倾向于只承认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独立于刑法之外的解释才是立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指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具体应用刑法问题所进行的解释,其形式主要包括“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                                                                                                                                                   
学理解释,是指由学者或者其他公民,根据自身对刑法的理解所作出的解释。学理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
相对于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学理解释因不具有法律效力,故又称无权解释,前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又称有权解释。学理解释对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对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水平和促进刑法科学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其次,以解释的方法为标准划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文理解释,是指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字词、概念和术语等,从字面角度所作的解释。
例如,“对于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的犯罪分子,只要判决执行的刑罚为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符合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案件,依法可以适用缓刑。”该司法解释属于文理解释。
又如,“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该立法解释属于文理解释。
再如,“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的拐卖妇女罪中的“妇女”,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该司法解释属于文理解释。
最后,“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采取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以外的方法,如居间介绍买卖,收受,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物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协助将资金转移、汇往境外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方法’。”该司法解释属于文理解释。
论理解释,是指是根据立法精神与目的对条文进行的逻辑解释,主要包括扩大解释和缩小解释。
扩大解释,是指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
例如,甲使用暴力劫取国有档案,人民法院根据我国《刑法》第329条“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的规定,判决甲犯抢夺国有档案罪。本案中,法院的解释属于扩大解释。
又如,“[url=]刑法[/url]第[url=]二百二十八[/url]条、第[url=]三百四十二[/url]条、第[url=]四百一十[/url]条规定的‘违反[url=]土地管理法[/url]规’,是指违反[url=]土地管理法[/url]、[url=]森林法[/url]、[url=]草原法[/url]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url=]刑法[/url]第[url=]四百一十[/url]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是指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该立法解释属于扩大解释。
再如,“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该立法解释属于扩大解释。
最后,“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立法解释属于扩大解释。
缩小解释,是指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窄于字面意思的解释。
例如,将《刑法》第22条第1款“为了犯罪”解释为“为了实行犯罪”,属于缩小解释。
又如,“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报’,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该司法解释属于缩小解释。
再如,“……‘又走私’行为仅指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该司法解释属于缩小解释。
最后,“‘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该司法解释属于缩小解释。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与体现
《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是为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是:第一,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明文规定。这里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第二,明确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犯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具体的规定,并用文字表述清楚。根据法定化和明确化的要求,禁止采用习惯法,禁止类推解释,禁止事后重法,禁止不明确的罪状,禁止不确定的刑                                                                    罚。此外,罪刑法定原则还要求合理确定犯罪的范围和惩罚的程度,防止滥施刑罚,禁止采用过分、残酷的刑罚。
罪刑法定原则主要体现在:第一,刑事立法方面,刑法总则规定犯罪的一般定义、共同构成要件、刑罚的种类、刑罚运用的具体制度等;刑法分则明确规定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定刑,为正确定罪量刑提供明确、完备的法律标准。第二,刑事司法方面,废除类推适用制度,要求司法机关严格解释和适用刑法,依法定罪处刑。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内容与体现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称罪刑等价主义或者罪刑相均衡原则。《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据此,刑法规定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有两方面内容:第一,刑罚的轻重与客观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相适应,就是按照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实际危害程度决定刑罚轻重。第二,刑罚的轻重与犯罪人主观恶性的深浅、再次犯罪危险性的大小相适应。
《刑法》充分体现这一原则:第一,刑法总则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自首、坦白、立功的犯罪分子从宽处理,对中止犯处罚明显宽于未遂犯、预备犯,等等,均体现刑罚与犯罪分子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相适应。第二,《刑法》第61条规定量刑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这表明裁量刑罚应尽量使刑罚与具体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罚当其罪。第三,刑法分则对每一个罪都根据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规定相应的法定刑,对重罪适用重刑,对轻罪适用轻刑。
四、刑法的空间效力
属地原则,其基本含义是:一个国家的刑法只管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
属人原则,其基本含义是:一个国家的刑法只管本国公民实施的犯罪。
保护原则,其基本含义是:一个国家的刑法只管侵害本国利益的犯罪。
普遍管辖原则,其基本含义是:一个国家的刑法对侵犯人类共同利益的国际犯罪都要行使管辖权。
《刑法》第6条规定:第一,凡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中国刑法。所谓“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主要是指《刑法》第11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刑法》第90条“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另外港澳特区发生的犯罪由当地的司法机关适用当地法律。第二,凡在中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适用中国刑法。第三,犯罪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犯罪。这种以犯罪发生地为根据来确立刑法适用范围的规范,体现属地原则。
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罪,适用中国刑法。但是按照《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国领域外犯中国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中国刑法。这种依据犯罪人的国籍来确定刑法适用范围的规范,体现属人原则。
对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的效力。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这种规定,体现保护原则。
《刑法》第10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国在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即使该犯罪人不具有中国国籍,罪行不是发生在中国领域,亦未侵犯中国国家利益或者公民利益,我国司法机关也有权管辖该案件。这种规定,体现普遍管辖原则。普遍管辖原则具有补充性。如果按照属地原则、属人原则和保护管辖原则任一原则能确立刑事管辖权,则无须适用普遍管辖原则。行使普遍管辖权,须按照“或引渡或起诉”的要求,或者将犯罪人引渡给相关国家,由其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按照本国法律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五、刑法的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对于生效以前的行为是否适用。对此问题,有以下四种学说:
第一,从旧原则。只能依据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定罪处罚,刑法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第二,从旧兼从轻原则。只能依据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定罪处罚,但新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除外。新法中的“轻法”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第三,从新原则。刑法适用于生效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第四,从新兼从轻原则。新法一般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但是旧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仍适用旧法。
目前,包括我国在内的国际社会,对于刑法的溯及力问题,主流立场是坚持从旧兼从轻原则。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对行为人的审判跨越新法旧法的生效时间,而新法旧法对于行为人的定罪处罚完全一致,那么对行为人的定罪处罚仍然适用旧法。另外,从旧兼从轻原则同样适用于司法解释的溯及力。
《刑法》第12条对刑法溯及力采从旧兼从轻原则。即对于现行刑法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适用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但是按照现行有效法律不认为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适用现行有效法律。依据行为当时有效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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