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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洋政府的一些资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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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ojm1949 发表于 06-10-29 01:17:1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北洋政府对德宣战、订购日械和缔结中日军事协定的电函
谭延闿转报驻湘德领对中国抗议潜艇政策意见电

        (1917年2月14日)

  国务总理、外交总长鉴:迭电奉悉。德国实行潜艇攻击政策,妨害中立国权利,美首抗议,我国继之。日内曾否接到该国政府圆满答复,殊为系念。顷派交涉员粟堪时遵电往晤德领,据该员报称:德领对于我国抗议一层,陈述意见如下:  (一)中国并无船只往来协约国,有无封锁,似与中国无关。  (二)如中国加入战团,德败,中国不能分受何种利益;德胜,必向中国取偿,即协约国亦必借端要索填补损失。(三)欧洲、南美各中立国,尚未与美一致行动。(四)此次封锁,英实先施,中国并未抗议于前。(五)将来议和,中国得与列席。在德国,当感中国前此保持中立诚意,愿认维持。如和局关系远东问题,中国当然有列席资格,无加入战团之必要。(六)封锁为促短战期起见,且仅以指定海港为限,并非任意横行。和局告成,为期当不甚远,中国对于断绝外交一层,宜加慎重。等语。特闻。谭延闿叩。寒。
                〔北洋政府外交部档案〕

    众议员唐宝锷等对德抗议质问书

    (1917年2月25日)

对德抗议质问书
  为政府对德抗议,骤变中立态度,民情惶惑,危险滋深,依法提出质问事:案查政府对于民国六年二月一日德国政府通告实施潜艇封海一事,应美国要求,提出一致之抗议,并声明抗议无效,或至断绝邦交。国会中关于政府将来之方针,应否仍守中立,或竟与德决裂,分设外交商榷会、外交后援会,研究利害得失。外间报纸,议论庞杂。宝锷等以兹事体大,关于政府对德抗议影响所及,疑虑滋多。事为中外喧传,无秘密之必要。用特权衡国势,审度外惰,开具理由,提出质问,请政府于文到五日内,详细答复,以释群疑。
  一、中国于国际法上之地位,抗议德国潜艇封海政策,并声言或与绝交之理由安在?立〔?〕国家互相对峙,强权公理,相济为用。国际公法,即由强权发生。强权之国,每为国际条例之发起人,自成国际团体,俨同霸主。若物质文明,军备实力,有相当程度,堪与颉颃者,始可加入,取得国际法上之人格。其小弱诸国,听命处置,常处于被动地位,仅凭条约,发生国际间关系,至于国际团体间,并无何等势力也。其列国地位,事实上既有高下之分,国际法上不免有阶级之别。考十九世纪中三大会议之维也纳会议、巴里会议、伯林会议,强国处分弱国,大国处置小国,俱有成案可证也。土耳其自巴里会议始入国际公法范围,其与列强条约,犹多不对等之嫌。日本自中日战役改正条约,撤去领事裁判权,始人国际公法范围。及日俄战后,乃骤列为一等国。中国千欧西问题,远不相涉。近虽列席海牙会议,非位居三四等国,于列强间之交际,恃不对等条约以为通商?惟于条约范围内有国际间之权义,求为国际法上有力之人格,尚当俟诸改正条约,收回法权之后。现在国际法上之地位实力,自可想见。此立脚地之先决问题,稍知世界大势者,无不洞见之也。我之地位既明,试问今次对德通告,能否真为极端之主张、强硬之千涉乎?吾知其必不能也。若徒空言恫吓,无裨实际,取快一时,贻患无穷,其害固不待智者而喻矣。乃竟与美国取一致行动,对德为极端之抗议,并声言或与决裂。论者所持理由,以(一)潜艇封海,违背公法;(二)一致行动,有益外交。今我之地位实力,姑不具论,即就抗议所持理由,是否充分,加以慎重研究,试按公法原理与外交关系而释明之。
  甲、公法原理 按战时封锁敌国海岸,实根据于战法。当十九世纪初,英与那破仑战,惯用拟制封锁(又日纸面封锁),只用宣告,不备实力。法遂颁布大陆锁固令,亦宣言禁止欧洲大陆各国与英通商,以相抵制。至西历一八五六年,英、法、俄、普、奥、塞、土七国,在巴里宣言之海上法要义第四条,乃明定“封锁敌海港口或沿岸,须用实力足以阻止舰船接近敌国海岸方为有效。”封锁之区域,不限于敌国有无防御之海岸,并包含港津以外之部分。一八八七年,英之战利法第百零八条规定:“封锁得于敌国全海岸行之。”封锁之实力,或以水雷,或以舰船,或由陆上 炮击,并不限于用何种利〔器〕。既以重实力战争,无关人道主义,美虽不人巴里宣言之约,而其一九○○年海战法规第三十七条规定:“封锁线内危险得及于出入之船舶,即为有效。”日本海战,亦为同样之解释。英、美自恃海军势力雄厚,与欧洲大陆情势不同,每为利己之主张,解释实力封锁,可用巡洋封锁,以游戈舰船,阻滞通商。惟法国独重实力封锁。是封锁范围,公法已有明文。封锁利器,国际毫无限制。今德以潜艇实力封锁英、法、伊等国海岸,何异于巴里宣言所许以水雷为封锁之具,且较诸英、美主张之巡洋封锁,实力尤足,何违背公法之有?中国固为国际团体之一员,承认上开战规为有效者。欧战以来,对于英之封德北海,几及二年。中立国通商利益之受损,何可胜言,而中、美两无只字之抗议,何独于德之反施与英者与美同其步调,是岂中立态度所宜?夫封海之目的有二:  (一)为军事封锁,绝敌之根据地,夺其战备。(二)为商事封锁,杜敌之通商权,断其粮道。战国实力具备,一经宣告,即生效力。中立国之通商权,因封海而杜绝,间接受损,为事实所不免。舰船有侵犯者,自触危险,战国不负赔偿之责。非如公海中及在未封锁之海岸港口,从容不迫,得以未行临检之手续为抗议也。则德之封锁英、法、伊海岸以制敌,即根据公法上固有之特权,并不背英、美历来巡洋封锁之主张。其目的又在制敌之通商,以促和平,与英之封锁北海,事同一律。英、德、伊等国战线既宽,海岸自长,其封锁之范围,只问德有无实力,不论封锁线之长短。倘德实力既备,中立国不但不能反对其潜艇之封锁,并不能以通商间按〔接〕所受之损失而为抗议之理由,彰彰明甚。美自欧战以来,商人输送战时禁品于协商国,获利甚拒〔巨〕,亦屡受危险,其中立态度,固别有作用。中国对于欧战之局外中立条规第十八条,明禁人民出售战时禁品于战国,取严正中立主义。欧洲海战区域,素无中国舰船往来其间,于战域之通商,毫无关碍,凡中立宗旨、外交方针、立国地位、利害关系均与美殊。美之抗议,虽借口违背公法,实为通商利敌。强权在前,公理在后。国际扰攘之时,称雄干涉,事所难免。中国孱弱已极,国际地位仅列三四等国,于欧战区域本不通商,又明禁人民出售战时禁品,则欧洲海岸之封锁,与中国实无切己之利害关系,事实甚明。故我由公法上、人道上而抗议德之潜艇封海理由,殊多欠缺,乃与美为一致之抗议,出位干涉,诚不知意识之所在。此质问者一。
  乙、外交关系 外交状态,倏忽千变。各国互相应付,因既往之局势,具一定之方针。故论今日欧洲外交关系,当先知十九世纪外交之历史。溯自十九世纪以来,欧洲有三大会议,为外交局势之三大时期。第一期为一八一五年维也纳会议。主其事者,为俄、奥、普、英。当时四国连横,为欧洲大陆盟主,就中以俄就执牛耳。小弱诸国,各受其支配。和、比之合并,瑞、西之永久中立,即在是年。俄、奥、普三君,并为神圣同盟之约。俄、奥、普、英、法,又有五君联合之会。故那破仑虽败,法仍不失为欧洲强国。此欧洲列国权力关系初定之时代也。第二期为一八五六年之巴里会议。当十九世纪前,英素持自守主义,与己国无利害者,绝不干涉外国之内政。自助俄胜那破仑后,一变其外交方针。一八二○年助葡政府平定内乱。一八二九年俄土交战,土败而认希腊之独立。一八三一年伦敦会议,认比与和分离,永久中立。一八四○年伦敦会议,认埃及为半独立国。当是时,法国共和帝制相间,革命促成德意志之联邦,欧洲民族由专制主义渐趋于国民主义与自由主义。一八五二年法又革命,而为那破仑三世之帝政。俄势西渐,伸张权力于地中海。一八五四年俄再与土战,法欲自为大陆盟主,联英助土以制俄。五君联合之局,至是瓦解。一八五六年遂有巴里之会。由英、法、俄、土、塞关系之五国,加入德、奥二国,又称七国条约。处分列国之关系,宣告海上法要义四条(即关系海战之公法)。黑海中立,俄舰不得出达达乃路海峡一步,土至是始人万国公法范围。而重要权利、独立主权,尚有为列强限制者。英遂执全欧牛耳,此欧洲外交局势虽变,主权仍在英、法、俄、德、奥五国之时代也。第三期为一八七八年之伯林会议。自巴里会议后,一八五八年列强再会于巴里,设罗马尼亚国。一八六六年普奥之战,法助普,伊助奥,伊后乘普法之战,于一八七一年并罗马为首府,与法王为政教之分离。俄则要求修正巴里条约,重开伦敦会议,允许乎时土帝开放达达乃路海峡。法为报德仇计,结联英、俄。俄欲得欧洲中心势力,远与英交,近同法合。德则战胜后持保守主义,利用英俄之心理,于一八七二年先为德奥之同盟,诱俄加入,史称三帝同盟。又以防制罗马法王为名,与伊联合,使法孤立于大陆。其间帝相之往来,各国之和亲,宛如春秋战国之局。而俄欲扩势力于巴尔干半岛,发生诸小国问题,史称东方问题,于一八七七年假道罗马尼亚与土宣战。英暗中助土,为附条件之中立。翌年因俄土和议在伯林俾相邸宅大会,英、俄、德、奥、法、伊、土七国各派代表,议定欧局。希腊、罗马尼亚、塞路维亚、门铁奈古洛四小国,亦派代表,然只限于与议本国关系之事。史称伯林条约。其结果,土尚赔俄兵费八亿○二百万佛郎。德乘英之助土,极力抑俄势力。英、俄、奥、法各有所得,独伊一无所获。此会议实成英德对峙之局,为最近欧洲权力关系根本形成。同盟、协约双方之局势,由来已久。此谈欧战外交者,所当先觉者也。
  综上历史,今次欧战,因外交关系,放弃中立而左袒一方者,必有三条件。(一)地理、历史、人种之关系;(二)切己之利害;(三)报酬之条件。纵观欧战加入同盟、协约两方战国者,各具备此三条件,而尤以沿十九世纪三大会议历史之关系最为深切,是各为其国家之存亡而战。美则为通商之利益而争,俱有目的。日本内阁为巩固自己地位,借口与英同盟,加入协约,然仅取青岛与胶济铁路,不敢发兵至欧。潜艇利器,何日东游,不可捉摸。抚今追昔,一喜一惧,瞻念前途,势成骑虎。中国情势迥殊,于十九世纪之三大会议因无影响,且于欧洲向无主动事业。通商以来,欧势东渐,条约不对等,我常处于被动地位,惟恃均势主义,支撑危局,介乎列强,中立不倚,以至于今,无地理、历史、人种之关系。一也。中国于欧洲战区,向无舰船往来,且自禁人民售战时禁品于战国,既不为冒险之通商,自无切己之利害,二也。中国军械,尚不自给,国势积弱,财用空虚。国际之间,无权无势,左袒某方,无足轻重。诱我加入,我既无实力,不能获战胜利益。即使许我报酬,决不足恃,实等于无报酬之条件。三也。是中国于欧战,风马牛不相及。于潜艇封海,亦属无关痛痒。非如美国,因前年鲁意西达号之击沉,有约在先,或可据以开衅。无端谓与德绝交,有益外交,诚不知外交之利益何在?人无远虑,必有近忧,窃恐此策实行,未得外交之益,先蒙强邻之祸。夫严重抗议,出诸弱国,已为过甚。加以绝交为警告,实失中立态度。前岁协约国之警告洪宪,至于再三,尚未见有此等口吻。今与德初未交涉一次,骤以绝交一语形诸公牍,究竟中德绝交后,有何把握,享何利益,持何理由,而下此挑衅之哀的美敦书,诚百思而不得其故。此质问者二。
  二、中德断绝外交,其利安在?中国与欧战双方,如前节乙项所述,无既往及现在之利害关系。今因德之正式通告,以潜艇封英、法、伊海岸之故,送与利害不同之美利坚一致行动,豫告绝交为抗议,骤变中立态度,不顾将来利害,其故何(与欠)?论者日:与德抗议绝交,豫备加入协约一方,比较中立利多害少也。宝锷等聆之益滋惶惑,兹试就绝交后之利害论之。论者所谓抗议之利:一日维持国际公法之本义也。大公法固明许封锁敌国海岸,所用利器与封锁区域本无限制。英美又惯用巡洋封锁政策,德之潜艇封海,并不违背公法与英美主义。即以英美之道,还治协约各国,公法上实无抗议理由,已详述于前节甲项矣。二日争独立国国际之资格也。查中国于国际之地位,仅凭不对等条约为通商,常处于被动地位。在海牙和平会,位列三四等国,对外关税不平等,外人有领事裁判权,主权受侵,甚于土耳其,前节甲项详言之矣。且国际资格,贵有实力,不能以空言争。抗议而合法,尚当为友谊之忠告,或用外交上之警告,不当出以最后手段之言。乃德甫通告,我即以绝交为附条件之抗议。国际资格不争于日兵龙口登岸,破坏中立之时,而争于公法所许与我无关之潜艇封海,是岂中立国之态度所宜出耶?三日恐我中立之孤立也。按中立之为道,不偏不倚,无关战事之谓也。公法上战国虽多,中立国屹然不动。无所谓孤立,亦无必须加入一方战事,而后可得均势之理也。今之欧战,沿地中海、巴尔干半岛诸国加入战事者,皆有历史、地理利害关系。然为双方战区争点,坚持中立不加入战四者尚属多数。中国远处东亚,战争不及,与巴尔干半岛情形不同。假令美加入协约战团同盟一方,在中国无战斗力,双方无用武之事实,断无因我孤立而(福)入战团之理。欧战以来,协约国之诱我入战四者屡矣。不过欲我驱逐同盟国在中国势力,取快一时。究其实,同盟权利归于协约。征诸日俄战事结果,可知乘人之危,背弃中立,智者不为。今即严守中立,维持国信,以远战祸,无碍于协约之作战,亦未必过事要求我也。四日见好协约战团可以借款活动也。国贵自立,财须自理,世无债国而可以自立者。民国以来,政府恃外债度日,奸徒借回扣分肥。借新还旧,剜肉补疮,国产抵押殆尽。六年之间,用度并未宣布。中间洪宪用款,何从结算?国会重开,已逾半载,五年度豫算,甫经提出,历年决算,仍一字不报。财政紊乱,度支暧昧,概可想见。然政府改组十阅月,除借美金五百万外,新旧之年关已过,政费军费,支持至今。南美〔北〕统一以后,军队不裁,冗员如旧。公府之顾问、谘议,陆部之乾薪差遣,有加无已。不思节流减政,而惟外债是赖。国家之收入有限,度支之糜费无穷。财用匮竭,何以为国。故中国以借债度日为政策,实为促亡之道。于加入协约战国与否,毫无关系。且数年来,外债契约签押而中辍者,不知凡几。欧战以来,英、法、俄因于军需,无暇兼顾东方,尚何巨款之可贷。美虽充裕,若与德宣战,兵费亦赖储备。举全球之财力、兵力,将为双方战事作孤注。我之债券,何能在欧美市场善价而沽。协约国之必不能按期付款于我,此事理之明著者。是未得借款之益,先招同盟之怨。假令大借款成立,仍须以产作押,付利还本。因借款而放弃中立资格,投入战争旋涡,不惜国家之存亡,为孤注之一掷,危险实甚。若谓与同盟战团绝交,可以展缓同盟国之宿债。然不出绝交一途,以外交方法,亦何尝不可展缓。似不当为借款问题先失和好之邦交,贻后悔于无穷。争独立国之国际资格者,措施不应如是之颠倒也。五日欧战议和可以列席发言也。独立国于国际之间,俱为单位,各有权能。列强间之会议,不能处分无关系之他国权利。其有关系之弱国,虽派代表,然发言与议,仅限于关系本国事件,仍须受列强处分,有伯林会议希、罗、塞、门四国加入之前事可证。盖积弱之国,无关系则无影响,而不受牵累;有关系,则必受列强处分,断不能于中取利。与其自生关系而与议,无宁无影响而不列席之为愈,此弱国介乎强国间外交上之定则也。中国于欧战本无关系,将来议和不及中国问题,自无受处分之道。若欲列席发言,则就日本夺取青岛之役,已有列席与议之权。然列席与实力为二事,无实力无以贯彻自己之主张。若图一方战国之助,预为加入,希冀均霑议和利益,窃恐战胜之利,未必归我,而战败结果,将处分我国权利为赔偿资料。此则可以豫虑及之也。
  以上五者,为主张与德绝交者之心理,然与已往之历史,未来之事理,适得其反,而默计与德绝交及加入协约之害亦有五焉。按公法,断绝邦交可认为开战之前提,绝交之豫告,可为哀的美敦书之作用。有不俟答复而即开战或不答复而即宣战者,日俄战争之先例是也。今我对德为绝交之预告,欧亚相隔二万里,事实上德虽不能与我战争,若德先绝交或我与绝交,虽未至宣战,我已失中立地位,有左袒协约之嫌。同盟国胜,将何以善其后。此绝交之害一。协约国联合以抗德,惟恐与国之不多。见我对德豫告绝交,诱我加入战团,是我自罹战祸。此绝交之害二。我若空言加入协约,无城无饷,不能作战。协约借口亲善,依战时同盟之关系,海港要塞,要求借用;米谷禁品,主张出口;军队听其教练;财政任其监督;甚至借著外交,干涉内政,中立地带假作战区。主权受制,何日解除,德之于土可为车鉴。此加入协约之害三。德之潜艇,世称无敌。英、俄、伊国受困已深。协约而胜,我无直接战功,自无利益之分。而协约在我国无与抵制,则破坏均势政策,促成瓜分之局矣。同盟而胜,无端分任协约之损失,同被处分,岂非无妄之灾。此加入协约之害四。伦敦不得单独和议之约,未必能绝对拘束协约诸国。外交形势变幻莫测,美未宣战,日不加功,德之利器,概可知矣。日本或俄,倘与德先和,则我进退失措。欲战不能,求和不得,坐以待毙,悔之晚矣。此加入协约之害五。凡此皆关系我国存亡如烛照,数计彰彰在人耳目也。上开利害得失,谅为政府洞鉴所及。何以如此急率不加审慎,置全国人民生命财产于危险之境。此质问者三。
  抑更有进者,方今国基甫定,创痍未复,阴谋野心之徒,日思攫取政权以快私衷,惟恐国家无事,无隙可乘。若我放弃中立,自招外患,甚或惹起内讧,牵动国本,咎将谁归。名流清谈,历代误国;亲外各派,意气用事,不顾国情,均不可与谋国。宝锷等认为中国时局,尚应严守中立,维持现状,切望大总统、总理以中国存亡为前提,勿为利诱,勿为威迫,审时度势,坚忍支持,以保全国人民之生命财产,则独立主权、国际资格,胥于是存矣。
中华民国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提出者 唐宝锷
  连署者 黄攻素 钱崇垲 凌 钺 王双歧 李积芳
      王乃昌 王葆真 张善与 覃 振 曹振懋
      蒋宗周 彭汉遗 叶夏声 萧晋荣 白逾桓
      龚 政 白常洁 郑忾辰 覃寿公 温世霖
        陈 策 田 桐
                〔北洋政府陆军部档案〕
森思浩等反对对德宣战要求倡议和平以阻止世界革命潮流电

      (1917年3月)

  黎大总统、冯副总统、段相国、外交部、各部长、国会钧鉴:我国以德潜艇政策抗议绝交,只宜武装严守中立,万不可加入战团。巴黎、伦敦同盟条款,我国力多不逮。现俄新政府已成,各帝国固将不免,各民国亦恐受人口实, 借此鼓动风潮。曷若我政府承此时机,迅速婉为力劝各国,各稍退让,早日和平解决,以免全球各国,皆成革命潮流。保存人道,莫善于此。将来全球幸福,皆我政府之赐也。愿我政府怜而鉴诸。广东国民森思浩、郑云裳、陈德薰、鄂丹恩三鞠躬电禀。
                〔北洋政府内务部档案〕


    上海政商军学各界请从速对德宣战通电

          (1917年5月1日)


  〔衔略〕窃维欧战绵延两载,实为世界国际上未来大变迁之朕兆,尤为我国生死存亡之问题。我政府外观世界大势,内察本国情形,知机不可失,既毅然主张抗议,而至于绝交矣。今犹徘徊审顾,欲前且却,将示好于德人耶?则德人已与之绝交矣。将有待以觇美国之意耶?则美国已宣战矣。夫解决外交,贵在神速,当断不断,必受其殃者。此而犹不加人,不惟坐失千载一时之良机,且恐协商、同盟两方面,交相怨尤,吾国外交,必陷于孤立无援之穷境,而国家将有如希腊等国之祸患也。纵前此一部分商民,未明大势,容或有所疑意。今则就通商大埠而论,则已恍然于政府之苦心孤诣,而知利害。所云宣战,刻不容缓。一志等因国家兴亡,匹夫有责,爱特集合沪上各界有名人士,迭次开会讨论。兹为拯救国家,代表真正民意起见,用敢不揣冒昧,公请我大总统、总理、督军暨参众两院,毅然裁断,(克寸)日宣战,以杜后患,而扬国威。国家幸甚。人民幸甚。除公推代表来京请愿外,谨先电呈。上海政商军学各界同人吕一志、史观涛、盛水保……  等一千六百七十一人公叩。东。
                〔北洋政府内务部档案〕


    湖南省议会要求严惩公民团威迫国会通过对德宣战案电


          (1917年5月18日)


  北京大总统、国务总理、各部总长钧鉴:本会叠接都中各电并阅中外各报,此步对德宣战,众议院开全院委员会审查此案。突有号称京津公民团--海陆军政商学界等数千人,遍散主战警告及传单,高张军旗,蜂拥院门,殴辱多数议员,其事险恶离奇,殊堪诧异。宣战案为国家存亡问题,国会既代表全国,职权所在,自应详细审慎,决不容他人干涉,致误主张。且政府方征取国会之同意,人民尤当静以待之。乃竟有不退之徒,敢于政府所在地,聚众行凶,辱国损威,莫此为甚。查此种公民团,在北京乃三见:一迫选大总统。一请愿劝进。此次则威迫主战。其用心果安属、景象果何如耶?若不从严究治,不独纲纪两隳,而危及国会,即危及民国。事关全国利害,共和前途,未敢缄默。谨电请严拿首要及此中主使之人,尽法惩办,以保国会尊严,而平国民公愤。民国幸甚。湘省议会叩。啸。印
              〔北洋政府陆军部档案〕
大总统关于中国对德奥立于战争地位布告

          (1917年8月14日)
大总统布告
  我中华民国政府,前以德国施行潜水艇计划,违背国际公法,危害中立国人民生命财产,曾于本年二月九日向德政府提出抗议,并声明万一抗议无效,不得已将与德国断绝外交关系。等语。不意抗议之后,其潜水艇计划,曾不少变。中立国之船(隹又),交战国之商船,横被轰毁,日增其数。我国人民之被害者,亦复甚众。我政府不能不视为抗议之无效。虽欲忍痛偷安,非惟无以对尚义知耻之国人,亦且无以谢当仁不让之与国。中外共愤,询谋佥同。遂于三月十四日,向德政府宣告断绝外交关系,并将经过情形宣示中外。我中华民国政府所希冀者和平,所尊重者公法,所保护者我本国人民之生命财产,初非有优于德国。设令德政府有悔祸之心,怵于公愤,改其战略,实我政府之所祷企,不忍遇视为公敌者也。乃自绝交以后,历时五月,潜艇之攻击如故。非特德国而已,即与德国取同一政策之奥国,亦始终未改其度。既背公法,复伤害吾人民。我政府责善之深心,至是实已绝望。爱自中华民国六年八月十四日上午十时起,对德国、奥国宣告立于战争地位,所有以前我国与德、奥两国订立之条约、合同、协约及其他国际条款、国际协议属于中德、中奥间之关系者,悉依据国际公法及惯例,一律废止。我中华民国政府仍遵守海牙和平会条约及其他国际协约关于战时文明行动之条款,罔敢逾越。宣战主旨,在乎阻遏战祸,促进和局,凡我国民,宜喻此意。当兹国变初平,疮痍未复,遭逢不幸,有此衅端,本大总统(目卷)念民生,能无心恻。非当万无苟免之机,决不为是一息争存之举。公法之庄严,不能自我失之。国际之地位,不能自我圯之。世界友邦之平和幸福,更不能自我而迟误之。所愿举国人民,奋发淬厉,同履艰贞,为我中华民国,保此攸久无疆之国命而光大之,以立于国际团体之中,共享其乐利也。布告通尔,咸使闻知。此布。
中华民国六年八月十四日
          〔国民党云南省政府秘书处档案〕


    陆宗舆关于段祺瑞参战活动密函①[此件署名“舆”。据陆宇舆《五十自述记》,陆1917年曾赴日本,与日本外相本野往来颇密。又五四爱国运动爆发后,北洋政府曾被迫免陆所任币制局总裁职。结合函中所述,此件作者当确系陆宗舆。此件无受文者,无日期。作成时间,当在1920年元旦参战受勋令颁发前。]

       (1919年)

  再密启者:前年参战,实系发源于合肥致日本外部本野之一电。时适舆在东京,为参战事,往来电报甚多。因彼国之赞助,东海、合肥乃始定见。归国后,弟复奉东海命,往徐州说少轩。舆当时与仲和、润田内外奔走颇力,日本因此而援助段内阁,其大原因,实由于此。弟等至今日,岂复愿为表功之请。特五四之变大总统曾以批令叙及。今闻参战叙勋人员,皆由段督办开列,且有梁、汪等一律为上列之说。弟等为北派,已被冤至此。且前为参战事被谤,黄陂时代,几被罗织。今日究尚有无稍稍表见之方法,爱我如公,尚乞便与段督办一述为感。弟再叩。
          〔北洋政府督办边防事务处档案〕


    永并启次郎建议在华设立钢厂并以日军用品易华废铁致徐树铮函①[原件系日文,经本馆译成中文。] (1917年9月16日)

  敬启者:迈拟亲自与阁下协商下列诸事,大要如次:
  一、在中国之扬子江畔,设立一巨大之炼铁厂,俾供给贵国制造铁路、战舰、武器、车辆及其必要之需。
  资金问题,日本某富豪已与小生有默契在先,准备提供数千万元或必需之款额,技师(不论建筑及采矿冶金人材)可从日本、美国、德国或英国聘人之。
  铁矿石可从湖北省鄂城县外、或蕲县大同乡、或江苏省秣稜关或江苏省铜陵等地开采之,石炭(炼钢用)可从湖北、江西、江苏、安徽等省内任意选用之。
  贵国政府若赞同此举,则拟预缴今后若干年之矿产税、矿区税,俾有助贵国政府。对当局之出力人士,定将馈赠谢礼,自不待言。该炼钢厂所得之利益,日本投资者将与贵国政府或政府指定之代表对拆,遇有亏损情况,则由日本之投资者承担。
  中国之国防上、炼铁业之迫需,若不迅速发展,观世界现势之推演,亦决不允许坐待。附上详论一纸①[原附评论题为《中国国防独立论》,从略。],伏乞一瞥为祷。余衷心祈望贵国之炼铁业能早日有所发展,此决非冀望贵国陆军与日本陆军签订武器统一同盟,祈勿误解或猜疑有此种之企图。余仅为贵国之独立应宜早日进行炼铁事业,而无其他私心。若出铁数量超过贵国之需要,可卖与日本,此实有利贵国之贸易。盖日本虽然出铁,其数量供不应求,故亟需增加贵国之入口,利用贵国之原料,优秀之青年,参加此炼铁厂,实地学习技术,俾将来以贵国人士亲自经营斯业。
  若贵国富强后,能收买该厂时,不论何时,皆可用投资时之价格收回。
  贵国人士若草率经营此艰巨之炼铁事业,无疑定将失败,是此余所建议利用日本之技术与资本之所以然也。
  二、中国陆军部拥有之大量废铁,是否出售?若欲出卖,余拟以飞机、飞船、汽车、新式大炮等作交换。目前铁价飞腾,日本缺铁,困苦万分,余认为若能利用此时机,因势利导,出售不用之废铁,换得新式之武器,乃一上策也。
  陆军部若能赞同此举,则将视出售数量之多寡,另奉巨额酬劳,决不食言。
  以上二点,恳望在段总理前妥为示意。倘有商磋或需密谈,尚祈随时示知,小生将趋府磋商或订约,日本之富豪接余之电报后即可抵此。
  再者希下赐以下各物为祷,陆军部照片二张,阁下玉照一张,阁下书法一帖。专此,不一。
            永井启次郎 更名高迈
                    九月十六日
〔北洋政府陆军部档案〕
日武官斋藤为以砂易械及中日军械统一致徐树铮函①[此件系日文,经本馆译成中文。]

          (1917年10月)

    (1)10月7日函
  对贵我两国以亲善为目的希望:
  一、关于军火代金支付方法,乃将纪家洛、象鼻山铁矿,归并予汉冶萍公司,并与日本制铁所订立买矿合同,以该矿产(售出)的代金,充作今后逐次(购买)军火代金之用。
  二、在军事上两国的提携,是为了维持远东和平的必要,是两国政府当局诸人所充分了解的。而且为了使之实行起见,希望将来对贵我两国军队所使用枪炮的口径,必要的机要部分及子弹等的(规格)事宜,今后逐次实行统一。
  鄙人对上述事宜,已得到段总理阁下的同意。并即时回国,对供给军火事,迅以尽力之。大正六年十月七日徐次长阁下
                      斋藤少将
    (2)10月9日函
  敬启者:来函知悉,对贵方所希望之事,鄙人已了解。总之在回国后,对贵方(所提之事)当予照顾,并特商谈  (情况),复电告知。
  鄙人订明十日出发,约至本月十四五日到达东京,请予谅知。
大正六年十月九日
徐次长阁下
                  斋藤少将敬上
                〔北洋政府陆军部档案〕


    赵倜询问订立军械借款是否与统一军械有关密电①[原电摘由封套上有徐树铮批:“复。毫无影响。现日交颇洽,仍是不慊于我山东者故意造谣。”]

          (1917年10月31日)

  北京陆军部徐次长鉴:真密。南京李督军艳电称:近闻日本第五号条件,将次第成立,其中无一非我国存亡关系。尤以统一军械一事,将兵工厂及各省煤铁大矿垄断无遗,最为酷烈。吾人对于中〔此〕〔等〕问题,岂忍坐视,且为保持内阁威信,亦不可三〔不〕请中央明白宣布,以释群疑。昨已上大总统一电,诸公热诚爱国,当必赞同。望速进 行,迟则不及补救。等语。查此事如果实现,前途危险,诚不堪言。究竟各报纸所传,是否属实,其内容确系若何,均乞迅赐示知,无任感盼。倜。卅一。印。
                〔北洋政府陆军部档案〕


    徐树铮否认订购军械与军械统一有关密电稿

          (917年11月 14日)
特急。龙华卢会办鉴:正密。元敬悉。借款云云,毫无影响。购械则本属常事,比以欧、美程阻,需械又急,曾就近向日本订购一批,仍系分期交款。惟届时如款未付足,所欠者按借款例给息以外,并无若何条件。不知者并为一谈,甚且造作讹言,从中挑拨,殊属有骇听闻。应请开诚宣布,与各绅商切实解释,是所企盼。树。寒。印。
 
               〔北洋政府陆军部档案〕


    外交部等处理日使要求取缔北京英文京报文件

            (1917年11月)

    (1)外交部函(11月20日)
外交部紧要公函 年鸟字第九一五号
  迳启者:本日日本公使来部,以本日北京英文京报英文社论,竟大书特书此次段内阁留任,系由于日本千涉所致。此等毫无根据之造谣,微特影响于两国国交者甚大,且不啻诬蔑日本政府,激起国人反对,本公使断难漠视。设中国政府对于该报不能严行惩办,则本公使自当报告政府,设法对待。措词极为决绝。虽经本部多方解释,日使坚称如无适当办法,此后一切国际问题,日本政府断不能本亲善之意帮助。等语。查该报无端造谣,意在攻击政府,牵涉邦交,置国家威信利害于不顾。对内对外,均当从严彻究。应请交法厅依法起诉,从严惩治。除日使问答另行补进外,相应函达,即希查照转饬办理可也。此致
内务总长
中华民国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2)外交次长与日使问答记录(11月20日)
次长会晤日本林公使问答 十一月二十日
  施秘书船津参赞在座
  林使云:本日英文京报有论说一篇,肆意造谣,诋毁日本。虽未明言日本,而云有日本人造谣。又云有某使馆干涉内政。等语。显系指日本公使而言。查贵国政局如有变动,与日本颇有密切之关系。故本公使曾亲晤段总理及冯大总统,不过询问情况而已。所云干涉二字,不知何所指而云然。近来中国已对德、奥宣战,是中日两国虽非同盟,而亦为一致攻敌之与国。乃该报竟造此挑拨感情之论调,是于两国邦交大有妨碍。贵国现已有检查电报检查邮便之办法,岂对于报纸竟无取缔之方?故本公使今特正式请求,并愿示知贵国政府如何严重取缔之法,以便报告本国政府。如贵国政府竟不能取缔,则本国政府自另有办法,即向以好意对待贵国政府之事,尚须斟酌。
 次长云:所为难者,现在中国并无报律。故报纸往往有过分之言论,此不独对于友邦为然,即对于本国政府亦常妄加攻击。总之,此次京报之论说,既于两国邦交有关,自应行知内务部迅速办理。彼云有某使馆干涉,即询其有无证据。如无证据,即是造谣。虽无报律,亦可以普通法律处分之。
  林使云:最不解者,该报所云中日军械同盟一语,本公使并不知之。所知者,即购买军械一事。购买军械系由贵国政府商请者,本国政府尚以中国南北正有冲突,或恐以之为攻击南方之用,颇有疑虑。嗣经证实,并无此意,始允卖给。而该报乃造此军械同盟之谣,又指中国政府中人为国贼,是疑日本有帮助国贼之意,于国际礼仪甚有不合。总之,此种报纸,如贵国政府犹放任之而不从严取缔,则本国政府以好意与贵国政府商议之事,如赔款延期、关税加增等事,不能不有所变更。
  次长云:京报所登不过一家报纸之言,既非国家代表,又非政府代表。彼有不合,我可饬地方官从严取缔,何至因此事牵及我两国之邦交。
  林使云:如有取缔之法,请于明日内办理见复。
  次长云:尚须行知内务部办理,恐明日尚难奉复。如在前清时代,尚可以命令即行封闭。今则共和国家,言论自由,在在均依法律方可执行。近又并无报律,故不得不加以斟酌。
  林使云:现已对于德、奥宣战,所有函电,均须检查,自非平时可比,当然可以特别之办法办理。
  次长云:虽已与德、奥宣战,而北京并未颁布戒严令,故亦碍难以非常之办法办理。当日有某报诋及义大利公使,本部曾与内务部往返磋商,亦以北京未发布戒严令,甚觉不易办理。总之该报之用意,系攻击段内阁,并非攻击日本。不过借日本问题,攻击内阁耳。惟既有此不当之言论,自应设法取缔,请贵公使不必介意。
  林使云:诚有借题攻击之意。
  船津云:此为两面文章,即可藉日本问题攻击内阁,亦可借攻击内阁攻击日本。
林使云:因此故不能轻易放过,须确实有取缔之法。
  次长云:必为设法取缔。惟因现无报律,故报纸任意诋毁,任意谩骂,亦无人过问,彼等遂更放言无忌矣。
  船津云:京报主笔究系何国籍,但在我认为中国之报纸。
  次长云:闻主笔系英国籍,但曾在中国官厅注册,仍可设法取缔。该报此次之登载于现在内阁诚有不利,于日本尚无何等影响。
  船津云:甚有影响,因凤凰山铁路〔矿〕问题,于两国实业上有莫大之关系也。
  林使云:请从速设法取缔见示。
  次长云:容行知内务部办理,彼既为攻击内阁之言论,政府亦无所爱子彼,自无袒护之必要,请贵公使放心。
    (3)京师警察厅呈(11月22日)
  呈为办理停止英文京报营业情形具复鉴核事:本月二十日奉训令开:十一月二十日准外交部函开:本日日本公使来部,……即希查照转饬办理①[参阅外交部11月20日函。]。等因。除函京畿警备总司令部外,合亟训令该厅办理具复。等因。奉此。正办理间,旋于同日准京畿警备总司令部函开:案奉国务院函开:十月三十日英文京报登有黑省办宣告独立之消息一则。十一月二日又登有日本军械盟约借款一则。又同日北京时报登有排斥某某之风闻一则。均堪骇诧。当此人心不靖之际,此种乱言,最足摇惑听闻。相应抄录各原文,函达查照,希即密筹办法,加以取缔,以绝莠言,是为至要。等因。当经检查英文京报近两月以来所载关于政治各事项,除上开两则外,如军械借款、日本觊觎南京铁矿、东报之主张监督中国财政各条,或事属无稽,或论调偏激,实足淆惑听闻。本月二十日该报所载段内阁之倾倒一则,尤为挑拨恶感,牵涉邦交。正核办间,准内务部转准外交部函称:本日日本公使来部,以本日北京英文京报英文社论竟大书特书此次段内阁留任,系由于日本干涉所致。此等毫无根据之造谣,微特影响于两国国交者甚大,且不啻诬衅日本政府,激起国人反对,本公使馆断难漠视。应请中国政府从严惩办。等语。查该报无端造谣,意在攻击政府,妨碍邦交,自应从严惩办,请查照办理。等因。查北京现为警备地域,按戒严法第十四条载:戒严地域内,司令官有执行左列各款事件之权,因其执行所生之障碍,不得请求赔偿。第一项停止集会、结社或新闻、杂志、图画、告白之认为与时机有妨害者。各等语。本司令部认为该报所载,确与时机有妨碍者,自应即行封闭,以免淆惑。相应将译出原报一件,函请密速办理。等因。到厅。查该英文京报,无端造谣,攻击政府,牵涉邦交,并经京畿警备总司令部认为妨碍时机,应即停止该报营业,以杜莠言。当经电厅谕知该报馆遵照办理,并令饬内左一区警察署署长执行去后。兹据该署长复称:遵于当日前往该报馆,面晤该报经理人李才,告知现奉厅令以该报议论,妨碍时机,应停止营业。当由该经理人遵照办理,并签字备案呈复鉴核。等情。除函复京畿警备总司令部外,理合将办理停止英文京报营业情形,呈复宪部鉴核。谨呈
内务总长
              京师警察厅总监吴炳湘
中华民国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北洋政府内务部档案〕

 
    日政府对华政策及对中国时局之处置①[此件系抄件,无标题、无作者、无日期。据文内“王内阁断难久延”,“来年大选时”等语推断,形成时间当在1917年12月间。]


            (1917年12月)
  ……
  乙、日政府对华政策
  寺内内阁确有援助中央政府之决心,但现今中国具有武力者,方能统一全国,故决定援助合肥。今合肥飘然下野,日本当局电令青木及林公使对于中政府忠告,不宜妥协,致失中央威信,仍竭力赞成合肥复职,收拾残局,现正活动中。
  一、设法令合肥部下督军,速为结束,以固势力。
  二、王内阁断难久延,于近日中有瓦解之势。
  三、合肥复职后,竭全力以援助,俾克统一全国。
  四、中国统一后拟提出左之密约:
    1.中日同盟。
    2.同盟之后,使军器统一,合办兵工厂。
    3.合办大制铁厂。
  4.各种矿山两国合办,不令他国加人。
  5.如有借款事件,不与日本协议,不得向他国交涉。
    6.关于外交事件,须不背两国同盟本旨。
  丙、日政府对于中国时局之处置
  来年大选举时,关于合肥出山,必援助金钱势力。然不能达到目的时,其悬案有三:  1徐菊老如当选,岑西林副之,合肥仍为总理。  2合肥当选,菊老为最高顾问,岑为总理。  3两氏均不能当选,如预定之案,南方派选出时,决意与王氏协议,实行复辟计划。
  寺内伯仍信合肥有复职希望,暂持旁观态度。
  …………
                〔北洋政府陆军部档案〕
章宗祥与督办参战事务处关于日本缓交订械往来密电


          (1919年2-3月)

    (1)章宗祥密电 (2月27日)
  北京参战处。理密。段督办鉴:昨日田中特来,谓军械借款事,外间颇有烦言。南北会议,甚至以此为开议条件。日本贵、众两院亦以此相责问。在渠个人意见,中国编练新军,日本供给兵器,本甚妥善,与内乱问题原不相涉。惟兹各方情形如此,倘因此而碍及南北和议,殊非得计。现日政府应〔?〕意拟定契约,照旧不改。惟交付兵器,应即稍缓。南北和议,月余当可了结,彼时再照约履行。务请我公原谅,勿误会为祷。等语。特闻。祥。廿七日。
    (2)督办参战事务处复电稿(3月4日)
  东京中国公使馆章公使鉴:理密。廿七日电悉。械事日前驻京日馆武官来处转述田中大臣之言。当经应以此项事件前与商行订有契约,现在抵与商行直接洽商云云。祈参照此意,婉词以对。费神。盼复。陆部及外部应对之词,均与本处相符,并闻以资参考。参战处。四日。印。
          〔北洋政府督办参战事务处档案〕


    荫昌预筹中日联合出兵防俄计划密呈


          (918年3月22日)

  呈为预筹中日联合出兵防俄,谨将管见所及应行筹划事项分别条拟密呈钧鉴事:窃维俄国内乱,影响东亚,德、奥俘虏,又复东侵,口是有与日本联合出兵协同防俄之议。惟兹事体大,关系国交极为重要,所有与日本接洽审定防线、配备兵力、预筹军费、设立兵站、协商指挥诸大端,似当预为筹划,方臻妥善。谨就管见所及,分别条拟,用备采择。除密函分送参战督办处、陆军部外,理合缮具图说密呈鉴核①[附图略。]。是否有当,仍请裁夺施行。谨呈
大总统
  附呈预筹中日联合出兵防俄条拟一册
参谋总长 荫 昌
中华民国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预筹中日联合出兵防俄条拟
  一、派定专员与日本驻京武官,随时接洽。按中日如果决定联合出兵,自须派定专员,随时互商。开战伊始,头绪纷繁。拟由中日两国之军官、外交官会同组织一筹备机关,分任其事。组织既成,再议定关于出兵各项事宜。将来组织中日联合军总司令部时,即以此机关人员改充,以便接洽,而利进行。
  一、防线东自海参崴西迄外蒙库伦。按海参崴至库伦,约计四千余里。防线甚长,应分头办理。外蒙方面,人烟稀少,饮料缺乏,不便运用大军。可据民国元年库伦独立时,俄用于外蒙方面之兵力以推测之。当时所用之兵力如左:骑兵两师及一团,炮一营计二十四门,机关枪八十四门,宪兵一千六百二十名,步兵四千七百五十名(惟当时步兵系未动员之部队,动员时约有一万)。准上述俄国所用兵力,虽系专为侵略外蒙而设,与此时德、俄、奥三国联合侵入东亚者情形不同。然以外蒙地势而论,当乌金斯克以南俄军轻便铁道未敷设以前,大军作战,粮秣之输送困难,沙漠数千里,野无所掠,一似亦不能用过大之兵力。将来联合德、奥来攻,主战线当仍在满洲方面。至其用于外蒙方面之兵力,至多以上述兵力之二倍计之,当亦不甚悬殊。中、日两国既联合对俄,满洲方面之主战线,自必以中日联合军之主力当之。主战线之东部,似应归日军担任。主战线之西部,似应归中国军担任,以免后方连络线之交叉。主战线以东之海参崴、黑河两方面,亦应由日军防守。主战线以西之库伦方面,亦应由中国军防守。又中、日联合军既用主力于满洲方面,对于库伦方面仅取守势即可。故用于该方面之兵力,拟以步兵四师、骑兵两师编成蒙古军以扼守之(此项兵力,应就绥远、察哈尔、热河三处原有军队为基干,加以扩充)。
  海参崴之俄国海军,兵力甚小,不过水雷艇、潜水艇、运送船等约计三十余艘。此外,在满洲里附近炮船约一千四百余吨之谱。将来如封锁海参崴时,自必由日海军担任。但中、日既联合对俄,亦应酌派舰艇若干,协同动作,以符联合作战之本旨。
  一、兵力目前中国暂照本部所拟,添练六师为标准。东三省原有兵力,作为预备队。按俄在远东,平时兵力六军团半(约十四师),皆于平时即按战时编制而成。惟其中有一护境军团,专为守备乌苏里、黑龙、东清三铁道而设。此外,如海参崴、海兰泡等处,尚须有若干军队驻守。最初能使用于远东之兵力,约四、五个军团之谱。惟德、奥俘虏,若同时施以武装,则有上述兵力之四倍。中、日既联合对俄,似非各出三十师以上之兵力不可。但动员集中,旷日费时(在中国尚须加以补充、准备诸时期),势不得不先以一部兵力扼守要害。为掩护集中之计,若干作战初期,中、日各出六师占领额尔古纳河--呼伦湖--贝尔湖之线,一面整顿内地各省军队,陆续输送集中于长春、挑南、哈尔滨间,方能与日本军协同作战。日本每师之战时编制,约二万人。中国此时增练六师,亦必用战时编制,且须有补充部队机关。此外内地各师,亦必按战时编制,切实准备,方能继续作战。
  又欧俄军兵力约三十二军团,且德俄议和后,同盟军东战场之兵力,皆可利用西比利亚铁道输送于远东。按德、奥在东战场之兵力,约百二十师,加之欧俄军则有百九十师之谱。惟德、奥东战场之兵力,在欧战期内,亦难悉数输送于东方。可据西比利亚铁道之输送力计算,其集中速度概如左:
          第三月末日 十三个军团
          第四月末日 十八个军团
  动员开始后至 第五月末日 二十二个军团半
          第十月末日 约计三十八个军团
                  骑兵四师
  准上述计算,再加俄在远东原有兵力及德、奥俘虏,则开战后约一年间,可使用百四十师之谱。日本虽仅二十四师,然至开战一年后,约为平时兵力之四倍。则虽出兵五十余师,亦尚易易。故中国必将内地各师,按照战时编制,竭力整顿,筹定相当之兵力,庶可继续应战。
  又东三省原有兵力,除任各要地守备队及使用于后方连络线者外,应将各师内之原有骑兵,编成骑兵两师。--奉天各师及巡防共有骑兵十八营。吉林原有骑兵八营及机关枪连。黑龙江原有骑兵两旅,再增练若干骑炮兵及机关枪,即可编成两师(按机关枪每旅附以十二杆至十八杆。骑炮兵每旅附以八尊至十六尊)。于最初向满洲里以西行动,遂行搜索敌情及破坏诸交通机关之任务。其余各部队集合于齐齐哈尔、洮南等处,以便相机策应。
  一、军费之筹算。中国此时增兵六师,须合开办费及经常费通盘筹算。且与日本联合用兵,尤应按照战时编制所需之经费,宽以筹备。此外,兵站诸机关以及自动车队、铁道队  (蒙古方面道路可用自动车输送,奉天方面新民--齐齐哈尔间可用轻便铁道输送)、飞机队与各补充部队所需之经费,亦须预筹,用款甚巨。若日本则以原有之师团,一经动员即能出征。所需之经费既殊,筹备之难易亦异。混合用款,势必有所不能。按中国目前财政情形,又岂独立所能筹备。应请军部按照战时编制,筹算确需之军费,会同财政、外交两部,向协约国特别设法,庶不失国际地位,亦无牵制混合之虑。
  一、兵站之设立及输送计划。主战线既在哈尔滨呼伦一带,后方兵站线自以利用京奉、南满、东清三铁道为宜。惟日本用兵北满,亦以南满铁路为主要交通机关。况该路为日本主权,每日运行之最大列车数为二十三列车。虽中、日联合出兵,自可酌量借用,惟必俟日本运输间断之时方可,万难始终依赖。故新民--挑南--齐齐哈尔--海拉尔间,须筑轻便铁道以资输送。目前为掩护集中计,中、日各出六师。后方输送,除利用铁道外,一面征集车辆免兽,为陆路运输之设备。计由奉天至呼伦应取之陆路兵站线如左:
  (一)奉天--法库门--八面城--新店--大查厅--齐齐哈尔--兴安站
    (二)新民府--彰武台门--康平--郑家屯--开通--挑南--呼伦
    (三)利用松花江、嫩泥江之水运,输送吉、黑两省物资于呼伦附近。内蒙各师之后方连络线,自以京绥铁路为主要交通机关。惟蒙古物资缺乏,军用所需,全恃后方接济。张家口至库伦之间,若何输送,自应判断将来作战地区之所在。查张库相距约四千里(台站路),由俄国乌金斯克至库伦,仅十余日行程。若敌向我对面行进,必在莫怀、库图勒一带开始冲突。但为行军安全计,自以取后退配备为宜。且我既用主力于呼伦方面,此间仅取守势即可,故防御应在达里冈乌得及其迤西之线。后方兵站线除征集国内自动车并添购外,一面征集车马驮兽,以行陆路输送。其应取之道路如左:
    (一)张家口--多伦--塔本--达里同
    (一)张家口--马王庙--滂江--乌得
  一、指挥官之权限。中日联合作战,两国语言、文字不同。关于各级指挥官自各军司令部以下机关,自一以各别指挥为宜。惟关于两国国军协同动作之处,须由中日两国公同组织一总司令部。至于总司令官应由何国高级军官担任,就作战地域与国际体面之关系,似应由中国人担任。惟事关国际外交,须于会议时彼此协商,方能规定。
                〔北洋政府总统府档案〕

     
沙发
 楼主| gaojm1949 发表于 06-10-29 01:17:44 | 只看该作者

北洋政府的一些资料2

  中日共同防敌互换公文

          (1918年 3月25日)


    (1)驻日公使致日本外务大臣文(3月25日)
  敬启者:中国政府鉴于目下时局,依左列纲领与贵国政府协同处置,信为贵我两国之必要。兹依本国政府之训令,特向贵国政府提议,本使深为荣幸。
  一、中国政府及日本国政府因敌国实力之日见蔓延于俄国境内,其结果将使远东全局之和平及安宁受侵迫之危险,为适应此项情势及实行两国参加此次战争之义务,不能不及早协同考量应行之处置。
  二、依前项所述,经两国政府合意后,因实行决定之事,凡两国陆、海军对于此次共同防敌战略之范围,应行协力之方法及其条件,由两国当局官宪协定之。该当局官宪对于相互利害问题,互相慎重诚实,随时协议。并由两国政府核定,俟时机实行。
  以上提议,相应围达,敬请见复为荷。兹本使对于阁下特表敬意。敬具。
中华民国七年三月二十五日
          中华民国特命全权公使章宗祥印
外务大臣法学博士子爵木野一郎阁下。
    (2)日本外务大臣复驻日公使文(3月25日)
  敬复者:本日接准尊函内开:贵国政府鉴于目下时局,依左列纲领与帝国政府协同处置,信为贵我两国之必要。特向帝国政府提议。等语。业经阅悉。
  一、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因敌国实力之日见蔓延于俄国境内,其结果将使远东全局之和平及安宁受侵迫之危险。为适应此项情势及实行两国参加此次战争之义务,不能不及早协同考量应行之处置。
  二、依前项所述,经两国政府合意后,因实行决定之事,凡两国陆海军对于此次共同防敌战略之范围,应行协力之方法及其条件,由两国当局官宪协定之。该当局官宪对于相互利害问题,互相慎重诚实,随时协议。并由两国政府核定,俟时机实行。
  帝国政府对于贵国政府所提议主旨,全然同感。依前列纲领与贵国政府协同处置,为帝国政府所欣快。相应函复。兹本大臣对于阁下特表敬意。敬具。
大正七年三月二十五日
    日本帝国外务大臣法学博士子爵本野一郎印中华民国特命全权公使章宗祥阁下
      〔国民党政府外交部驻云南特派员公署档案〕


    中日共同防敌换文有效期间及日军撤退互换公文

          (1918年3月25日)


    (1)日本外务大臣致驻日公使函(3月25日)
  敬启者:三月二十五日贵我两国政府因共同防敌,业经互换公文。帝国政府以为该公文之有效期间,应由两国军事当局商定。再团共同防敌,日本军队在中国境内者,俟战事终了后,应一律由中国境内撤退。帝国政府特此声明,相应函达。兹本大臣对于阁下特表敬意。敬具。
大正七年三月二十五日
    日本帝国外务大臣法学博士子爵本野一郎印
中华民国特命全权公使章宗祥阁下
    (2)驻日公使复日本外务大臣函(3月25日)
  敬复者:本日接准尊函内开:三月二十五日贵我两国政府因共同防敌,业经互换公文,贵国政府以为该公文之有效期间,应由两国军事当局商定。等语。中国政府对于此节,亦正表同意。再尊函所称:因共同防敌,日本军队在中国境内者,俟战事终了后,应一律由中国境内撤退。贵国政府特此声明。等语。亦经阅悉。以上依本国政府之训令,相应函复。兹本使对于阁下特表敬意。敬具。
中华民国七年三月二十五日
          中华民国特命全权公使章宗祥印
外务大臣法学博士子爵本野一郎阁下
      〔国民党政府外交部驻云南特派员公署档案〕


    中日陆军共同防敌军事协定

          (1918年5月16日)

  基于中日两国政府协商之结果,依据两国政府交换之文件(参照附录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号)①[附录原缺,即中日共同防敌互换公文及中日共同防敌换文有效期间及日军撤退互换公文。],经两国军事当局互派委员,协定事项如左:
  第一条
  中日两国陆军因敌国实力之日见蔓延于俄国境内,其结果将使远东全局之和平及安宁受侵迫之危险。为适应此项情势及实行两国参加此次战争之义务起见,取共同防敌之行动。
  第二条  一关于协同军事行动,彼此两国所处之地位与利害,互相尊重其平等。
  第三条
  中日两国当局,届基于本协定开始行动之时,对于各自本国军队及官民,在军事行动区域之内,当命令或训告使彼此推诚亲善,同心协力,以期达成共同防敌之目的。
  凡在军事行动区域之内,中国地方官吏对于该区域内之日本军队,须尽力协助,使不生军事上之窒碍。日本军队须尊重中国主权及地方习惯,使人民不感受不便。
  第四条
  为共同防敌在中国境内之日本军队,俟战事终了时,即由中国境内一律撤退。
  第五条
  中国境外派遣军队时,若有必要,两国协同派遣之。
  第六条
  作战区域及作战上之任务,适应于共同防敌之目的,由两国军事当局,量各自本国之兵力,另协定之。
  第七条
  中日两国军事当局,在协同作战期间,为图协同动作之便利起见,应行左记事项:
  一、关于直接作战上,军事机关彼此互相派遣职员,充当往来联络之任。
  二、为图谋军事运动及输运补充敏活确实起见,陆海运输、通信诸事宜,须彼此共谋利便。
  三、关于作战上必要之建设,例如行军铁路、电信、电话等项,应如何设备,由两国总司令官临时协定之。俟战事终了,凡临时之建设工程,均撤废之。
  四、关于共同防敌所需之兵器及军需品并其原料,两国应互相供给,其数量以不害各自本国所需要之范围为限。
  五、在作战区域之内,关于军事卫生事项,应互相辅助,使无遗憾。
  六、关于直接作战上之军事技术人员,如有互相辅助之必要时,经一方之请求,应由他方辅助之,以供任使。
  七、军事行动区域之内,设置谍报机关,并互相交换军事所要之地图及情报。关于谍报机关之通信联络,彼此互相辅助,图其便利。
  八、协定共用之军事暗号。
  本条所列各项,其须预先计划及应预先施行者,在作战未实行之前,另协定之。
  第八条
  为军事输送使用东清铁路之时,关于该铁路之指挥、保护、管理等,应尊重原来之条约。其输送方法,临时协定之。
  第九条
  本协定实行上所要详细事项,由中日两国军事当局指定各当事者协定之。
  第十条
  本协定及附属本协定之详细事项,中日两国均不公布,按照军事之秘密事项办理。
  第十一条
  本协定由中日两国陆军代表者签名盖印,经各自本国政府之承认时,发生效力,其作战行动,俟适当之时机,经两国最高统率部商定开始之。
  本协定及基于本协定所发生之各种细则,俟中日两国对于德、奥敌国战争状态终了时,即失其效力。
  第十二条
  本协定以汉文及日本文各缮二份,彼此对照签名盖印,各保有一份为证据。
中华民国七年五月十六日
大正七年五月十六日于北京
  中华民国陆军军事协商委员
    委员长  果威将军 靳云鹏印
    委 员  陆军中将 董焕文印
    委 员  陆军中将 曲同丰印
    委 员  陆军少将 日书年印
    委 员  陆军少将 刘嗣荣印
    委 员  陆军少将 江寿祺印
    委 员  陆军少将 了 锦印
    委 员  督办参战处参议 刘崇杰印
    委 员  陆军少将 张济元印
    委 员  陆军步兵上校 陈鸿速印
    委 员  陆军步兵上校 秦 华印
  日本帝国陆军军事协约委员
    委员长  陆军少将 斋藤季治郎印
    委 员  陆军少将 宇垣一成印
    委 员  陆军步兵中佐 本庄繁印
    委 员  陆军炮兵少佐 川崎吉五郎印
    委 员  陆军步兵大尉 山田健三印
      〔国民党政府外交部驻云南特派员公署档案〕


    中日陆军共同防敌军事协定说明

          (1918年5月16日)

  第六条说明:
  军事协定第六条所载另协定之字样,其另协定之时期,应俟两国商定作战将要开始之前,由两国军事当局定之。
  第七条说明:
  军事协定第七条所载各项之主旨,在互相辅助圆满实行协同动作,以达共同防敌之目的。在作战之际,若不切实联络,恐双方发生滞涩缺陷之弊害。故有此规定,以期双方之便利。兹将本条各项适用之范围,说明如左:
  一、两国直接作战上之军事机关,彼此意志须息息相通,两方情况尤须互相明涂,方能动作一致,祛除隔阂,故须互派职员充此任务,其范围概举如左:
    1.东京及北京之最高统帅部互派参谋一名,以两国公使馆附武官充之。此事在本协定签字后即实行之。
    2.两国之前敌统帅部及各军司令部、独立师团、独立支队司令部等机关,应互派参谋联络之。此事在作战开始时实行之。
    3. 日本之关东都督府、中国之奉夭、吉林、黑龙江各督军公署及在作战区域内之各军事机关,均应互派参谋充当联络职务。此事在作战开始时行之。
    4.两国军兵站监部及两国有关系之兵站部统辖机关,互派参谋联络之。此事在作战时实行之。
    5.此外,两国关系事项频繁之军事机关,在作战时经两方之同意,彼此应互派参谋联络之。
  二、两国之陆海运输、通讯诸事宜,在两国政府商定作战开始时,使各该机关之当事者,协定彼此便利之方法。
  三、本文所载极明,无庸再加解释。
  四、本文所载,乃共同防敌所需者。若不在共同防敌范围之内,当然不在此限。如兵器及军需品并其原料,现在两国已经互相供给,自由买卖。本协定虽经签字,未至作战开始时,仍照两国现在之办法行之。质言之,不至作战时,即不受本文之拘束也。作战开始时,所有两国之军火及军需品及其原料,应各竭其全数量,以供两国军事上之使用。其原料,如日本所产之硫磺、精制亚铅、石炭酸(突留窝几)等,为中国所无者,除本国所需用之外,应尽先供给中国。中国所产,如铁、锑、亚铅等矿砂及革毛等类,比较为日本所缺者,除本国所需用之外,应尽先供给日本。其军火、军需品亦同此办法。本文有此规定者,因现在除两国互相供给外,尚有各以其若干部分供给他国者。至作战时,两国之军械、军需及其原料,视平时需用必多,两国军部须协力图谋互相供给之方法,以应此需要,不能再供给他国,致使两国军事上感受缺乏也。
  五、本文所载,乃人道问题,应互相辅助治疗,以保全军人之生命及健康。当然在作战时,方有此事实发生。未作战之前,不过在北京之中、日卫生部员,预先讨论一种预备计划耳。
  六、本文所载,直接作战上军事技术人员,其范围只限于直接执行战事上职务之人员。在两国商定作战开始时,由两方当事者酌量各本国所需要者,互相商量辅助之。
  七、本文所载,军事行动区域之内,设置谍报机关,当然在作战开始时行之。未作战之前,不过于应当注意与敌接近之区域,派侦探而已。其军事所要之地图与情报,应于未作战前即实行之。
  八、共同之军事暗号,在军事开始之前,由各专门当事者协定之。
                〔北洋政府总统府档案〕

    中日海军共同防敌军事协定

    (1918年5月19日)

  基于中日两国政府协商之结果,依据中华民国七年三月二十五日日本大正七年三月二十五日两国政府于东京交换之文件,经两国海军当局互派委员,协定事项如左:
  第一条
  中日两国海军因敌国势力之东渐,其结果将使远东全局之和平及安宁受侵迫之危险,为适应此项情势及实行两国参加此次欧战之义务起见,取共同防敌之行动。
  第二条
  关于协同军事行动,彼此两国所处之地位与利害,互相尊重其平等。
  第三条
  中日两国当局,届基于本协定开始行动之时,对于各自本国舰船及官民在军事行动区域之内,当命令或训告使彼此推诚亲善,同心协力,以达共同防敌之目的。
  第四条
  作战区域及作战上之任务,如适应共同防敌之目的,由两国海军当局量各自本国之兵力,另协定之。
  第五条
  中日两国海军当局,在协同作战期间,为图协同动作之便利起见,应行左记事项:
  一、关于直接作战上,军事机关彼此互相派遣职员,充当往来联络之任。
  二、为期军事行动及输运补充之敏活确实起见,陆海运输、通信诸事宜,须彼此共谋利便。
  三、关于修造舰艇、兵器及军事机具等,并其所需材料,应量力互相辅助。其军需品亦同。
  四、关于直接作战上之军事技术人员,中日两国海军如有互相辅助之必要时,经一方之请求,应由他方辅助之,以资遣用。
  五、中日两国海军于必要之地点,各自设置谍报机关。又互相交换行动上所要水路图志及情报,并为期通信联络之敏活确实,互相补助以图其便利起见,两国当事者,应临时协定其所要之设备。
  六、协同商定共同之军事暗号。
  本条所列各项,其须预先计划及应预先施行者,在作战未实行之前,另协定之。
  第六条
  本协定实行上所要详细事项,由中日两国海军当局指定各当事者协定之。
  第七条
  本协定及附属本协定之详细事项,中日两国均不公布,按照军事之秘密事项办理。
  第八条
  本协定由中日两国海军代表者签名盖印,经各自本国政府承认时,发生效力。其作战行动,俟适当之时机,经两国海军最高统率部商定开始之。
  本协定及基于本协定所发生各种细则,俟中日两国对于德、奥敌国战争状态终了时,失其效力。
  第九条
  本协定以日本文及汉文各缮两份,彼此对照签名盖印,各执一份为证据。中华民国七年五月十九日 在北京签印日本大正七年五月十九日一一
    委员长 海军中将 沈寿堃印
    委 员 海军少将 吴振南印
    委 员 海军少将 陈恩焘印
    委 员 海军中校 吴光宗印
    委员长 海军少将 吉田增次郎印
    委 员 海军大佐 伊集院俊印
    委 员 海军大佐 梯山可也印
      〔国民党政府外交部驻云南特派员公署档案〕


    中日海军共同防敌军事协定说明书

      (1918年5月19日)

  一、中日两国海军为图共同作战之圆满,以副军事协定第一条之宗旨起见,和衷协同,互相辅助,以期用兵计划周妥无遗。
  二、军事协定之第五条各项内,应行说明如左:
  第一项所定职员,目下以公使馆海军武官及驻在各处海军武官充之。其他应于必要时随时协定派遣之。
  第三项所需材料如金属料件之类,军需品如燃料、粮食之类以及子弹、火药为军事上所必需者,两国均应量力辅助之。
  第五项交换水路图志一事,俟一方之请求时行之。军事行动区域之内,遇有应行补测之海湾,经双方认为必要时,应由该地方所属之本国海军当局自行补测之。中华民国七年五月十九日 在北京签印日本大正七年五月十九日 一
    委员长 海军中将 沈寿堃印
    委 员 海军少将 吴振南印
    委 员 海军少将 陈恩寺印
    委 员 海军中校 吴光宗印
    委员长 海军少将 吉田增次郎印
    委 员 海军大佐 伊集院俊印
    委 员 海军大佐 桦山可也印
      〔国民党政府外交部驻云南特派员公署档案〕


    内务部取缔留日学生抗议中日军事协定回国组织救国团爱国会咨稿

      (1918年7月22日)

  内务部为咨行事:准教育部咨称:留日学生代表阮湘等,前因抗议中日军事协定条件,废学回国。业经本总长多方开导,谕令刻日东渡,继续就学。乃顷闻该生等出京之后,有仍在天津以救国团、爱国会名义,招引各校生徒集会、结社,并将遍设支会、分会于各地方等事。该生等此种行动,实属轶出教育范围,亟应查禁。除训令各省教育厅暨各学校严切诰诫外,咨请转行查察取缔。等因。到部。除分行外,相应咨请查照办理可也。此咨
各省省长
各都统
阿尔泰办事长官
川边镇守使
                      内务总长
              〔北洋政府内务部档案〕

    国务院出兵海参崴宣言稿①[此件由北洋政府陆军部军务司拟写,上有段祺瑞等人亲笔签字。此项宣言,于1918年8月22日由国务院发布。]

    (1918年8月)

  中华民国政府与俄国境界毗连,邦交敦睦。现在俄乱未已,政惰混沌。中欧各国,乘此时机,益加压迫,其势力逐渐东侵。而西伯利亚多数德、奥武装俘虏,混入其间,并阻止乞开斯拉夫军之东进,势力渐盛。查乞开斯拉夫军与联合国宗旨素同,休戚相关。民国政府对于俄国及俄国人民之邻谊,势难坐视该军感受压迫,致其建国之夙志,不能早偿。爱本合众国政府之创议,特派相当军队出兵崴埠,与联合各国取一致之行动。
  前项出兵,民国政府纯为赞同联合各友邦仗义之举动,及尊重俄国领土及其主权起见,对于国内政策②[宣言第二项原为“前项出兵,民国政府纯为保持两国旧有之友谊,尊重俄国领土及主权起见”,经修改为“前项出兵,民国政府纯为赞同  联合各友邦仗义之举动,及尊重俄国领土及其主权起见。”],丝毫不加干涉。将来目的完成,所有派出军队,即应撤退。特此宣告。
中华民国七年 月 日
  国务总理 段祺瑞(签字)
  以下国务员全体署名
        陆征祥(代)
  钱能训(签字)
  段芝贵(签名)
刘冠雄(签名)
  朱 深(签名)
  傅增湘(签名)
  田文烈(签名)
  曹汝霖(签名)
          〔北洋政府国务院档案〕


    关于中日陆军共同防敌军事协定实施上必要之详细协定

    (1918年9月6日)

  基于中日军事协定第九条,中日两国军事当局指定之各当事者,关于该协定第六条、第七条,现协定左列事项:
  第一条
  中日两国各派遣其军之一部,对于后贝加尔州及黑龙州各取军事行动,其任务在救援捷克斯拉夫克军,并排除德、奥两国及为之援助之势力。
  期指挥之统一及协同圆满起见,行动于该方面之中国军队,应入日本军司令官指挥之下。
  为与自满州里方面行动于后贝加尔方面之军队互相策应起见,中国军队之一部,应于库伦至贝加尔湖方面行动。如中国于该方面希望日本军派兵力之一部,日本亦可派往,令属中国军司令官指挥之下。
  此外,中部蒙古以西之边境,应由中国自行巩固防备。
  第二条
  关于兵器及军需品之供给,虽紧急不得已之物品,可由前方司令官互相协定。然其他之物品及原料之供给,则应由东京及北京最高补给机关互相交涉行之。
  第三条
  关于卫生业务,中国如有所希望,日本军应于力所能及之范围内,提供便利。将来情况进展,则关于病院及休养所之施设等,日本军亦须受中国之助力。
  第四条
  须由南满铁路输送之中国军队及其军需品,应由中国自行运至大连、营口或奉天。自此以后,至长春之输送,由日本军担任之。
  自库伦方面向贝加尔湖方面行动之中国军队,若希望日本军参加一部时,则该日本军队及其军需品至大沽、秦皇岛或奉夭,由日本军自行输送。自此以后之输送,由中国军担任之。
  关于东清铁路之输送,应以东清铁路之当局当实施之任。而为与该当局交涉,并使中日及捷克斯拉夫克各军输送之调度有方起见,中、日应设协同机关。但此项机关,将来联合国军队倘行动于此方面之时,该联军所要之人员,亦可参加。
  第五条
  关于联络职员之派遣,除交涉已定或正在交涉之外,前方司令部或将来更有必须互遣职员情事,应由东京与北京最高补给机关办理。如或另有情事,应再随时协议。
  第六条
  兵器及其他军需材料并原料之供给及两国运输军队,各应担任之输送等费用,均须给价,应随时或军事终了后核算给之。
  第七条
  本协定以汉文及日本文各缮二份,彼此对照,签名盖印,各保有一份为证据。中华民国七年九月六日大  正七年九月六日
      〔国民党政府外交部驻云南特派员公署档案〕


    督办参战事务处为该处主办中日共同防敌事宜并为最高统率机关咨稿

          (1918年10月 5日)

致陆军部咨文稿
  督办参战事务处为咨行事:准国务院函开:兹经国务会议议决,关于中日共同防敌事宜,由督办参战事务处主办,即以该处为最高统率机关。等因。相应咨行贵部查照,即希转致日本驻华武官并转饬各接洽员遵照可也。此咨
陆军部
          〔北洋政府督办参战事务处档案〕


    陆军部转送签定中日军事协定日方代表斋藤季治郎等勋章函稿

      (1918年11月11日)

  迳启者:中日军事协定出力人员日本委员长斋藤季治郎等三十三员,业奉大总统令给予勋章等因。相应将勋章三十三座及勋章执照三十三轴,函送贵部查照转给收领可也。此致外交总长
                    陆军部启
  附单一纸〔原缺〕
中华民国七年十一月 日
              〔北洋政府陆军部档案〕

    中日陆军共同防敌终了时期之声明

      (1919年2月5日)

  中日两国经最高统率部协议,本之中日陆军共同防敌军事协定第九条关于第十一条第二项中所云战争状态终了之时,协定如左:
  对于德、奥敌国战争状态终了之时云者,指中日两国批准欧洲战争平和会议所订结之平和条约,中日两国军队由中国境外及驻在同地方协约各国军队同时撤退之时而言。
  本协定以汉文及日本文各缮二份,彼此对照,签名盖印,双方各保有一份为证据。
中华民国八年二月五日
大正八年二月五日
大中华民国陆军代表者
大日本帝国陆军代表者
    〔国民党政府外交部驻云南特派员公署档案〕

    中日海军共同防敌终了时期之声明

          (1919年3月1日)

  中日两国经最高统率部协议,本之中日海军共同防敌军事协定第六条关于第八条第二项中所云战争状态终了之时,协定如左:
  对于德、奥敌国战争状态终了之时云者,指中日两国批准欧洲战争平和会议所订结之和平〔原文如此〕条约,中日两国海军由俄境及驻在同地方协约各国海军撤退之时而言。
  本协定以汉文及日本文各缮二份,彼此对照签名盖印,双方各执一份为证据。
中华民国八年三月一日
日本大正八年三月一日
    〔国民党政府外交部驻云南特派员公署档案〕


    取消中日陆军军事协定换文

    (1921年 1月 27日)

  中日两国最高统帅部认为中日两国共同防敌之必要,业已消灭。兹取消民国八年二月五日签名盖印之关于中日军事协定有效期限之协定。以本文签名盖印之日,承认已达军事协定第十一条第二项战争状态终了之时机。
中华民国十年一月二十七日
日本大正十年一月二十七日
  大中华民国陆军代表者
    陆军中将衔何恩溥
  大日本帝国陆军代表者
    陆军少将东乙彦
      〔国民党政府外交部驻云南特派员公署档案〕

    取消中日海军军事协定换文

    (1921年1月27日)

  中日两国最高统帅部认为中日两国共同防敌之必要,业已消灭。兹取消民国八年三月一日签名盖印之关于中日军事协定有效期限之协定。以本文签名盖印之日,承认已达军事协定第八条第二项战争状态终了之时机。
中华民国十年一月二十七日
日本大正十年一月二十七日
  中华民国海军代表海军少将陈恩焘
  日本帝国海军代表海军大佐八角三郎
    〔国民党政府外交部驻云南特派员公署档案〕
板凳
leonhl 发表于 06-10-29 03:09:13 | 只看该作者
对材料分析题有帮助,顶一下^_^
地板
leonhl 发表于 06-10-29 03:14:03 | 只看该作者
内容同类,我就合并了
5#
wn123 发表于 08-6-22 16:56:44 | 只看该作者
一起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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