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北京天一智诚 于 14-2-16 21:55 编辑
七、适应电子时代发展对于法庭秩序提出新规 《刑诉解释》规定,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除外。对未经许可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的,审判长可以决定暂扣存储介质或者相关设备。 如此规定主要是防止将庭审实况无序直播后,在社会上不良反映会干扰未决案件的公正判决。司法考试中注意此规定存在例外情况,那就是经法院许可的新闻媒体可以现场直播庭审实况。 八、被告人对指控事实无异议并同意,可适用简易程序 《刑诉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开庭前和开庭时均应当询问被告人是否认罪、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并告知其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只有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辩护权是被告人最重要的诉讼权利,适用简易程序也必须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鉴此,《刑诉解释》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有辩护人的,应当通知辩护人出庭。 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同时为了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刑诉解释》又规定了七种情形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具体情形三校名师航天班强化提高(第二阶段)阶段,老师会把这些情形共同规律总结出来,便于大家准确理解记忆。 九、死刑复核期间律师反映意见最高院应在办公场所听取 为确保死刑案件质量,《刑诉解释》规定,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议庭应当在办公场所听取其意见,并制作笔录;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将采纳情况及理由反馈给最高人民检察院。 这些都是《刑诉解释》新规定的内容,死刑复核中必须尊重律师的意见,尤其是最高检提出意见的,应当审查并反馈。崭新的规定司法考试中一定会有所涉及。 十、明确了指令异地法院再审的原则 为充分保障公民行使申诉权,弥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行使申诉权能力的不足,《刑诉解释》规定申诉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 为切实发挥再审纠错功能,《刑诉解释》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一般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只有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纠正裁判错误的,才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 在申诉权行使上规定了可以委托律师代为申诉,拓宽了当事人行使申诉权的方式。指令再审以异地法院审理为原则,原审法院审理为例外。 除此以外《刑诉解释》还对对二审开庭、对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审查处理程序、未成年人情况调查制度、前科封存制度、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都进行了新的规定或完善,这些都值得2013年考生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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