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效规则:与动产质押相同 2.可以出质的权利类型:(《物权法》第223条) 此处,要结合新《公司法》有关规定,特别注意不能转让、质押的股份: ①、发起人在公司成立一年内不能质押股份 新公司法第142条(1)(原来的3年) 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股票上市一年内不能质押 新公司法第142(2) ③、上述人法律|教育网员在离职后的半年内不能质押股票 新公司法第142 ④、公司不能接受本公司股票的质押 新公司法第143 3.质权设立时间: (1)有价证券:有价证券: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以票据和公司债券出质的,应“背书记载”,否则,不能对抗第三人; (2)以基金份额、股权:登记生效,不得转让,除非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且转让价款应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物权法》第226条) (3)知识产权:登记生效,不得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除非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且转让价款应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物权法》第227条) (4)应收帐款:登记生效,不得转让,除非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且转让价款应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物权法》第228条) 4.以存款单出质的要经银行核押;否则,不能对抗银行。注意:是否核押仅仅是质权能否对抗银行的对抗要件;质权是否生效仍以交付为准。 5.有价证券出质的,禁止转质。
中国政法大学许娜祝您考研司考顺利! 更多免费考研司考信息、复习策略与资料可以联系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