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申请再审的时限缩短至六个月 【条文规定】 第二百零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修订说明】 本次修法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作出了修改。 【意思详解】这次修改民事诉讼法从三方面对之前的规定做出修改: 一、特别规定 结合本条与本法第200条的规定,当事人具有下列四项事由之一时,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再审: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4.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这四项除外情形的规定可以保证案件得到公正审理,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对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期限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也应在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三、申请再审期限的性质 申请再审的6个月期间自判决、裁定、调解书生效次日起算,均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总结:现在总体上关于再审期间其实就是两种情况: 一是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 二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再审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共包括四种情况。
八、增加诉讼辅助人制度 【条文规定】 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修订说明】 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和1991年《民事诉讼法》均未对此作出过规定。但是《证据规定》第61条对此项制度做出了规定,本条即是对该规定部分内容的援引。 【意思详解】 1、如何认定“有专门知识的人”。所谓“有专门知识的人”,通俗讲即“专家”,有的将其称为“诉讼辅助人”、“专家辅助人”等.是指在科学、技术以及其他专业知识方面具有特殊的专门知识或者经验的人,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并经人民法院通知,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门问题进行说明或者发表专业意见的人。这里所称的“专门知识”应当是指不为一般法官和当事人所掌握而只有一定范围的专家熟知的那些知识。专门知识的范围应当排除普通知识,即凡有相当学识经验均能掌握的,应为当事人所应知应会、社会公知或者法官所必备的知识,如包括世人共知的自然法则、经验总结、生活规则、伦理道德规范等。专门知识一般也不包括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等法律知识,这些应当为法官及诉讼代理人等职务上所具备。 2、诉讼辅助人要件 (1)、专家证人受当事人委托,而非由法院聘请。这是与鉴定不同之处。专家证人不仅可以提供事实证据,还可以提供意见证据。而鉴定不能提供意见证据。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2)、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 (3)、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4)、专家证人必须出庭发表其意见,即不能仅提供书面意见。专家一定要在法官、对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面前,当庭进行。法庭上,专家证人应当接受法官与对方当事人的质询。 九、明确规定二审不开庭审理的条件 【条文规定】 第一百六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修订说明】对原民事诉讼法第152条进行修订,进一步明确不开庭审理的情形。 【意思详解】 1、本条把径行裁判的适用条件从“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修改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的,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这是因为,对于当事人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提供,也没有新的理由提出的,二审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仍是依据在一审中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及当庭陈述,而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及当庭陈述已经在一审人民法院向二审人民法院报送的全部卷宗材料中。所以,二审人民法院完全可以通过审阅一审的卷宗得以了解,从而对案件的事实作出自己独立的认定。也就是说,对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的,二审人民法院据以查明案件事实的信息来源同一审人民法院完全一致,二审人民法院的开庭审理不但完全没有必要而且还导致诉讼程序的繁琐化和诉讼时间的不当延长,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而如果当事人在二审中提出了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可能就会对上诉案件事实的认定、法律的适用等产生本质上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证司法公正、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主要是对方当事人的辩论、质证的权利),法院必须开庭审理。 2、径行判决与书面审理的区别 径行判决除了阅卷外,还要调查和询问当事人,需要对案件事实进行核查,而国外的书面审理则是不开庭、不调查、不询问当事人和证人,仅仅是通过审阅第一审案卷材料就直接做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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