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北京天一智诚 于 14-4-18 09:30 编辑
第一章 绪论【考点点拨】记忆并运用民法的概念、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解释、民法的基本原则等内容。本章出题方式主要是选择题。本章知识点很少,不是出题的重点。较为重要的知识点包括民法的词源、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的划分、各项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等,出题频率最高的是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判定。 【大纲分析】第一节 法学 一、法学的含义 ■法学的概念;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体系 【分析】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门以法(或法律)这一社会现象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人文社会科学。 法学首先是一门科学。科学作为一个普遍性的概念,用于指称人类的一种专门性研究活动和知识,而不仅仅是以自然科学作为惟一的存在方式与判断标准。以这样较为宽泛的定义来衡量,法学在人类历史几千年的发展过程中,已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知识体系,并且在历代法学家的锤炼之下,已形成了以不同方法为主导的各种流派,其方法具有科学性,理论具有规范性。 法学应当属于人文社会科学。人类迄今为止拥有的知识,按照构成和存在方式的不同,大致可以归结为三种不同形态,即有关社会的、有关人文的和有关自然的,各种知识门类都被归入这三种形态。因此,按照这一对知识形态的概括,人们一般将科学划分为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在这一分类标准下,我们把法学界定为一种存在于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之间的知识形态。法学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考察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研究各种法律规范、法律制度的性质、特点及其相互关系,研究法的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研究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及相互作用,因此具有社会科学的性质;同时,法律又是人们生活意义的规则体现,法学要解决不同民族不同国度人们生活所面临的问题,要为人们在规则下生活提供精神导向,因此又具有人文科学的性质。 法学体系是一个由互不相同但又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多种多样的,因而研究社会的各种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所研究的范围也就十分广泛,从而形成若干分支学科。这些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知识系统就是法学体系。我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出发来划分法学的分支学科,比如,从法律的制定到法律的实施这一角度,法学可以分为立法学、法律解释学、法律社会学等;从认识论角度,法学可以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从法学和其他学科的关系这一角度,法学可以分为法学本科和法学边缘学科。 二、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法学产生的条件;法学的历史发展 【分析】法学是以法或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 社会有了法或法律现象,就有了关于这些现象的思想、观点,但不是有了法就有了法学,法学是在法发展到一定阶段时才产生的。法学的产生至少应当具备两个方面的条件:首先,要有关于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其次,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学者阶层的出现。恩格斯在《论住宅问题》中谈到法学的产生时指出,随着立法发展为复杂和广泛的整体,出现了新的社会分工的必要性,形成了一个职业法学者阶层,同时也就产生了法学。 在中国,法学在春秋战国时期就有了相当的发展,出现了法家、儒家等许多直接或间接探讨法律问题的学派。在西汉中期以后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儒家的法律思想一直占统治地位,法学衰微。鸦片战争以后,在法学领域中开始传入了一些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 在西方,法学最早导源于古希腊,到古罗马共和国时期,法学已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出现了法学派别,编写了法学著作。中世纪欧洲,法学成为神学的一个分支。12 世纪至16 世纪是罗马法的复兴时期,出现了以研究和恢复罗马法为核心的新的法学,主要是意大利的注释法学派。17 世纪至18 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代表新兴的资产阶级政治、经济要求的思想家们提出了许多重要的法律思想、理论和学说。之后,为了适应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出现了许多资产阶级法学流派,其中主要有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和新自然法学派等。它们为法学研究积累了大量的资料,提供了不少有价值的、合理的观点。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特征 【分析】西方各个历史时期占主导地位的法学和新中国建立前历史上的法学,都是剥削阶级的法学。尽管其中都或多或少地包括了对法律现象的某些方面、某些过程的真理性认识,特别是对有关法律的技术问题、形式问题和法律的运作问题的认识甚至达到了相当完善的程度,但是由于受唯心史观和形而上学方法论的多重局限,它们没有揭示出法的本质和法的发展规律。马克思主义法学产生于19 世纪40 年代, 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来研究法律现象的学科的总称。马克思主义法学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作为世界观和方法论,科学地阐述了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使法学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 同时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对以往法学分析批判的基础上,继承了其中进步的思想和正确的认识成果,从而把法学推向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与以往的法学相比,马克思主义法学具有鲜明的特征:第一,以往法学都在不同程度上以唯心史观为基础。有的认为法与经济无关,有的则否认经济对法的决定作用。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唯物史观为指导的法学,它认为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但这种意志不是凭空产生的,归根到底是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第二,以往的法学大多试图掩饰和否认自己的阶级倾向性,主张法学是超阶级的,是“公共意志”的体现。而马克思主义法学则认为在阶级社会中,超阶级的法学是不存在的,法学总是为一定的阶级利益和对一定阶级有利的社会制度服务的。第三,以往法学大多认为法是超历史的、永恒存在的,而马克思主义法学则认为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的,随着国家的消亡,阶级意义上的法也将会趋于消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