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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道关于刑事诉讼的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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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butterfly 发表于 09-5-12 11:41:2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赵某与胡某是邻居。两家为房屋间的通道问题发生争吵。胡某拉赵某到村民委员会评理时,赵某在地上大喊“打死人啦。。。。。。”张之闻声赶来劝开,在赵的要求下把赵某搀扶回家。之后,赵某告到当地派出所,派出所根据张之听到的喊声赶到,见赵某躺在地上的证词。对胡某拘留三天。胡某不服,申诉到市公安局。市公安局经审查认为派出所越权处罚,决定撤销派出所对胡某的处罚。时隔半月,胡某所在地县公安局认定胡某殴打赵某致轻微伤害,对胡某做出拘留五天的处罚。胡某更加不服,再次到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审理后认为,县公安局对胡某的处罚偏重,作出变更拘留五天为罚款六十元的外发。胡某不服,向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问题:此案应以县公安局还是市公安局为被告?应有那个地方的人民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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