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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必备的主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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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fishleong 发表于 09-2-6 20:38:1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法学
第一章  导论
一、本章重点知识点:刑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应用、刑法的效力范围
二、重点习题:
1、简述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中的表现。

答:罪刑法定原则的原意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受罚”。
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事立法中的表现为:
(1)《刑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了犯罪的定义,为罪与非罪确立了总的标准。
(2)《刑法》第十四至十八条明确规定了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为认定犯罪提供了一般的规格和标准。
(3)刑法分则对每一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作了明确规定,为定罪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4)刑法明确规定了刑罚的种类,为依照法律处刑提供了依据。
(5)明确规定了量刑的原则,包括一般量刑原则和各种具体的法定量刑原则。
(6)刑法分则条文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为司法机关正确量刑提供了具体的法定标准。
在司法中适用的表现为:
(1)司法机关在具体办理个案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严格按照刑法明文规定的各种犯罪的罪状和法定刑,运用刑法总则规定的原则为指导,准确认定犯罪,恰当判处刑罚,不得偏离法律条文的规定滥定罪、滥处刑。
(2)司法机关在忠于法律规定的原意和符合法律规范含义的范围之内正确进行司法解释,指导具体的定罪量刑活动,不得用司法解释去任意修改、补充或变更立法内容,不得脱离法律条文的规定去创制新的法律规范。换言之,不得以司法解释代替刑事立法。

2、简述我国刑法对刑法溯及力的规定。

答:我国《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体现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1)刑法施行前按当时法律已经作出的有效判决,继续有效,不属于刑法溯及力的问题。
(2)刑法施行前的行为按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刑法没有溯及力。
(3)刑法施行前的行为按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且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立并未超过追诉时效的,适用刑法,刑法具有溯及力。
(4)刑法施行前的行为按当时的法律和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未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原则上适用当时的法律,即刑法没有溯及力;但是刑法规定的处刑较轻时,则适用刑法,刑法具有溯及力。
第二章  犯罪的概念
一、本章重点知识点:我国刑法对犯罪的定义、刑法第十三条但书(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意义、犯罪的概念及特征
二、重点习题:
1、辨析:犯罪是应受刑法惩罚的行为,因此应受刑法惩罚是犯罪的本质特征。
答:
(1)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2)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有三个特征,即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法惩罚性。其中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
(3)社会危害性反映了犯罪与社会的关系,说明了国家将一定行为规定为犯罪并以刑法惩罚的理由,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政治内容。应受刑法惩罚性说明了犯罪与刑罚的关系,揭示了犯罪的法律后果。
(4)犯罪的三个特征是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的。
第三章  犯罪构成(重点章节)
一、本章重点知识:犯罪构成的特点和分类、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刑事责任年龄、不作为构成行为的要件、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
二、重点习题:
1、简述不作为成立的条件。

答: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并且能够实行某种行为,消极的不去履行这种义务,因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行为。
刑法上的不作为的成立条件有:
(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
(2)行为人有可能履行这种义务。
(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而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

2、简述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及分类。

答:犯罪客观方面,亦称犯罪客观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活动方面所必须具备的条件。我国刑法根据构成客观方面的要件是否为犯罪构成所必须,可以分成两类:第一类是必要要件,它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每一个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这些因素,否则犯罪不能成立。第二类是选择要件,它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这些要件并不是每一个犯罪构成都所必须具备的,只是对于那些法律上有特别规定的犯罪,才是构成犯罪的必要要件

3、简述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的联系和区别。

答:(1)两个概念的定义
(2)联系:在意识方面,两者都意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结果,并且都预见到这种结果发生的可能;在意志方面,两者都不希望结果发生。
(3)区别:意识方面,间接故意仅仅认识了与犯罪有关的事实,而对那些确实可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事实和条件没有认识或不予关心。过于自信的过失不仅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的基本事实都有认识,而且对其他可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事实和条件也有一定程度的认识。在意志方面,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除了具有不希望的一面之外,同时还存在着如果发生也不违背自己意愿的这一面。表现为一种放任的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对危害结果是持根本否定态度的。
第四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重点章节)
一、本章重点知识点:犯罪既遂的构成特征和形态、犯罪预备的构成特征及处罚原则、犯罪中止的构成特征及处罚原则
二、重点习题:
1、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种直接故意犯罪规定的既遂形态包括哪些?

答:根据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种直接故意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犯罪既遂形态主要有以下三种:
(1)结果犯。结果犯的既遂,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完毕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行为,而且要求犯罪行为实际造成法定的危害结果。
(2)危险犯。危险犯的既遂,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完毕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行为,而且要求犯罪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但不要求犯罪行为实际发生某种危害结果。
(3)行为犯。行为犯的犯罪既遂,要求行为人实施完毕法定的犯罪行为。只要行为人实施完毕法定的犯罪行为,即使犯罪行为没有实际造成危害结果发生,甚至没有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现实危险,也构成犯罪既遂。

2、辨析:对未遂犯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答:(1)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2)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所呈现的犯罪停止形态。
(3)根据我国的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也就是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由法官酌情裁定是否从轻、减轻处罚。
因此,对于未遂犯并不是一定要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五章 共同犯罪
一、本章重点知识点: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共同犯罪的认定、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犯罪集团的概念、共同犯罪与犯罪的停止形态
二、重点习题:
1、简述教唆犯的特征及处罚原则。

答: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具体地说,教唆犯是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以及其他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意或者虽有犯意但不坚定的人,使其决意实施自己所劝说、授意的犯罪,以达到犯罪目的的人。
其特点是:
(1)客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即用各种方法唆使他人去实行某一具体犯罪。
(2)主观上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故意的内容包括:认识到他人尚无犯罪决意,预见到自己的教唆行为将引起被教唆者产生犯罪决意,而希望或放任教唆行为所产生的结果。在主观方面,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教唆不满14周岁的人或精神病人犯罪的,对教唆者应当按单独犯处罚。

2、简述共同犯的停止形态。

答:从共同犯罪人(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的角度看,如共同实行犯中的一部分实行犯自动停止犯罪,并阻止其他实行犯继续实行犯罪或防止结果发生时,则成立中止犯,而另一部分未自动停止犯罪的实行犯则成立未遂犯;如教唆或帮助犯中自动中止教唆行为或帮助行为,并阻止实行犯的实行行为以及结果发生的,成立教唆犯的中止犯或帮助犯的中止犯,实行犯的未遂犯;如实行犯自动中止犯罪,对于教唆犯或帮助犯来说则成立未遂犯,实行犯则成立中止犯。
第六章  一罪与数罪
一、本章重点知识点:法条竞合关系及法条竞合、想象竞合犯的构成特征、继续犯的构成特征、结果加重犯的构成特征、牵连犯的构成特征、连续犯的构成特征、吸收犯的构成特征、想象竞合犯与牵连犯的区别
二、重点习题:
1、简述连续犯的构成特征。

答:所谓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统一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其特征有:
(1)连续犯必须是基于连续意图支配下的数个统一犯罪故意。
(2)连续犯必须实施数个足以单独构成犯罪的危害行为。
(3)连续犯所构成的数个犯罪之间必须具有连续性。
(4)连续犯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

2、简述牵连犯的构成特征及处断原则。

答:所谓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本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即他罪)的犯罪形态。
其特征为:
(1)牵连犯必须基于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
(2)牵连犯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相对独立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3)牵连犯所包含的数个危害社会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
(4)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罪名。
牵连犯的处断原则的是:凡刑法分则条款对特定犯罪的牵连犯明确规定了相应处断原则的,无论其所规定的是何种处断原则,均应严格依照刑法分则条款的规定,对特定犯罪的牵连犯适用相应的原则予以处断。除此之外,对于其他牵连犯,即刑法分则条款未明确规定处断原则的牵连犯,应当适用从一重处断原则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第七章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一、本章重点知识点: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防卫过当的处罚原则、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联系与区别
二、重点习题:
1、简述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异同。

答: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旨在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损害的行为。
紧急避险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两者的相同点:
(1)目的相同。两者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2)前提相同。两者都必须是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侵害时才能实施。
(3)责任相同。两者超过法定的限度造成相应损害后果的,都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两者的区别:
(1)危险来源不同。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只能是人的违法行为;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既可能是人的不法侵害,也可能是来自于自然灾害,还可能是动物的侵袭或者人的生理、病理疾患等。
(2)行为的对象不同。正当防卫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本人,不能针对第三者,是正义与邪恶的较量;而紧急避险行为的对象必须是第三者,是合法行为对他人合法权益的损害。
(3)行为的限制不同。正当防卫行为的实施是出于必要,即使能够用其他方法避免不法侵害,也允许进行正当防卫;而紧急避险行为的实施则出于迫不得已,除了避险以外别无其他选择。
(4)行为的限度不同。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既可以小于、也可以大于不法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而紧急避险对第三者合法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则只能小于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
(5)主体的限定不同。正当防卫是每个公民的法定权利,是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时的法定义务;紧急避险则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第八章  刑罚的概念和种类
一、本章重点知识点:刑罚的概念及特征、刑罚与其他制裁方式的区别、刑罚的目的、死刑的限制、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及适用
二、重点习题:
1、简述死刑的特点以及我国对死刑适用的限制。(重点)

答:死刑,也称生命刑,即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
其特点在于:它是对犯罪分子的肉体予以剥夺而不是对犯罪分子的自由予以剥夺,它是最严厉的刑罚方法,因此也称极刑。
我国刑法总则对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主要表现在:
(1)死刑适用条件的限制。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指犯罪行为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为巨大。可以从两方面来理解:
①死刑的适用要与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客观危害相适应。
②死刑的适用必须与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相适应。
(2)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我国刑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死刑的适用在犯罪主体上有两点限制:
①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②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3)死刑适用程序的限制。刑法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死刑执行制度的限制。刑法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这是关于我国刑法中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的规定。这一制度的形成,大大缩小了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范围。

2、简述死刑缓期执行的适用条件。

答: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适用条件有两个:
(1)罪该处死。这是宣告死刑缓期执行的前提条件,它要求适用死缓首先必须符合适用死刑的条件。
(2)不是必须立即执行。这是宣告死刑缓期执行的实质条件。
所谓“不是必须立即执行”一般包括:
一、是犯罪分子的行为客观危害性十分严重,但其主观恶性并不大。
二、是犯罪分子虽然主观恶性较大,但其行为的客观危害性并不是特别严重。
三、是犯罪分子虽然主观恶性和行为的客观危害性都比较大,但其具有从宽处罚情节。
第九章  量刑(重点章节)
一、本章重点知识点:累犯的成立条件及法律后果、量刑的原则、自首的种类、成立条件及处罚原则、数罪并罚的特点、数罪并罚的适用、缓刑适用的条件及法律后果
二、重点习题:
1、简述不同法律条件下数罪并罚的原则的规则。

答: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不同法律条件下适用数罪并罚的原则的具体规则有三种: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合并处罚规则。这是基本的并罚准则。采取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这种原则。
(2)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的合并处罚规则。
我国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这种并罚规则可以概括为“先并后减”。
(3)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合并处罚规则。
我国刑法第71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这一规则可以概括为“先减后并”。

2、简述缓刑与死刑缓期执行的区别。

答: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它与死刑缓期执行的区别有:
(1)适用前提不同。缓刑的适用,以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为前提。死刑缓期执行的适用,以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为前提。
(2)执行方法不同。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不予关押,而是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和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对于被宣告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必须予以关押,并实行劳动改造。
(3)考验期限不同。缓刑的考验期,必须依所判刑种和刑期而确定,所判刑种和刑期的差别决定了其具有不同的法定考验期。死刑缓期执行的法定期限为2年。
(4)法律后果不同。缓刑的法律后果,依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是否发生法定情形而分别为:原判的刑罚不再执行,或者撤销缓刑,把前罪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或者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死刑缓期执行的法律后果为:在缓刑期限届满时,根据犯罪人的表现,或予以减刑,或执行死刑,在缓刑执行期间也可因犯罪人违反法定条件而执行死刑。

3、简述累犯与再犯的联系与不同。

答:所谓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于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一般意义上的再犯,是指再次犯罪的人,不管是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再次实施犯罪,还是是否受过刑罚之处罚,均可称为再犯。再犯的后犯之罪实施的时间并无限制,既可以是在前罪刑罚执行期间实施的,也可以是在刑满释放之后实施的。
累犯与再犯的相同之处表现为:他们都是两次或两次以上实施犯罪行为。
两者的区别表现为:
(1)累犯前后实施的犯罪必须是特定的犯罪,特定犯罪的性质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而再犯前后实施的犯罪,并无此方面的限制。
(2)累犯一般必须以前后两罪被判处或应判处一定的刑罚为构成条件;而构成再犯,并不要求前后两罪必须被判处一定刑罚。
(3)累犯所犯之后罪,一般必须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的法定期内实施的;而再犯的前后两罪之间并无时间方面的限制。
第十章  刑罚执行制度
一、本章重点知识点:减刑的适用条件、减刑后刑期的计算、假释的适用条件及法律后果、假释与缓刑的区别与联系、假释与减刑的区别
二、重点习题:
1、简述假释与缓刑的区别与联系。

答:假释是对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的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他与缓刑的区别:
(1)使用范围不同。假释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适用时间不同。假释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根据犯罪分子的表现,以裁定作出;缓刑则是在判决的同时宣告的。
(3)适用根据不同。适用假释的根据,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中的表现以及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能性;适用缓刑的根据,是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能性。
(4)不执行的刑期不同。假释必须先执行原判刑期的一部分,而对尚未执行完的刑期,附条件不执行;缓刑是对原判决的全部刑期有条件的不执行。
第十一章  刑罚消灭制度
一、本章重点知识点:刑罚消灭的概念、刑罚消灭的法定原因、追诉时效的期限、追诉时效的延长及中断、追诉时效中断、延长的起算方法、大赦与特赦
二、重点习题:
1、简述我国刑法对追诉期限长短的规定。

答:追诉时效是指依法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追诉时效期限的长短,应当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刑罚的轻重相适应。
我国刑法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十二章  刑法各论概述
一、本章重点知识点:罪状的分类、法定刑与宣告刑的关系、刑法总则与分则的关系
二、重点习题:
1、简述法定刑与宣告刑的关系。

答: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规定的量刑标准。
宣告刑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对具体犯罪案件中的犯罪人依法判处并宣告应当实际执行的刑罚。
宣告刑与法定刑不同,但两者关系密切,法定刑是宣告刑的基本依据,宣告刑是法定刑的实际运用。宣告刑在对法定刑的实际运用过程中,侧重考虑具体犯罪案件及犯罪人的特殊性。审判机关在对犯罪人判处刑罚时,除了具备法定的减轻情节或者符合刑法第63条第2款的规定外,不得随意突破法定刑判处,只能严格限制在法定刑之内宣告对犯罪人实际执行的刑罚。
第十三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一、本章重点知识点: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特征、分裂国家罪、间谍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关系
二、重点习题:
1、简述间谍罪的概念及构成特征。

答: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构成特征为:
(1)侵犯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如下三方面的行为:①参加间谍组织②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③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中国公民、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士。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是间谍组织而有意参加,明知是间谍任务而有意接受,明知对方是敌人而向其指示轰击目标,追求危害国家安全的结果发生。

2、简述煽动分裂国家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答:煽动分裂国家罪,是指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构成特征为: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统一。
(2)客观方面表现为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煽动”,是指以语言、文字、图像等方式对他人进行鼓励、宣传。煽动的内容是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境外公民。
(4)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第十四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本章重点知识点: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及构成特征、放火罪的构成特征、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构成特征、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构成特征、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交通肇事罪的构成特征
二、重点习题:
1、法条分析:《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答:(1)《刑法》133条规定的犯罪是交通肇事罪,叙明罪状。
(2)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其构成特征为:第一,侵犯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第二,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第三,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实践中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第四,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3)“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第十五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秩序罪
一、本章重点知识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秩序罪的概念及构成特征、销售伪劣产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洗钱罪、保险诈骗罪、偷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经营罪和合同诈骗罪的构成特征及其认定。
二、重点习题:
1、简述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与受贿罪的区别。

答: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
两者的区别:
(1)客体不同。受贿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客体是非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2)客观行为方式不同。受贿罪中行为人如果有索贿的,不需要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而在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中,行为人如果索贿的,则需要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
(3)犯罪主体不同。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受贿的,以受贿罪论,不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2、简述我国刑法规定的洗钱罪的行为包括哪些?

答: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采用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方法,从而使其“合法化”的行为。
我国刑法规定,具有下列五种行为之一的,即成立洗钱罪。
(1)提供资金帐户
(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的
(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来源的。

3、简述保险诈骗罪的行为方式。

答:保险诈骗罪,是指违反保险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保险诈骗的方式有:(1)财产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 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第十六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重点章节)
一、本章重点知识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概念及构成特征、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儿童罪、雇用童工从事危险劳动罪、诬告陷害罪、刑讯逼供罪和遗弃罪的构成特征及认定。
二、重点习题:
1、简述我国刑法对自杀案件的认定与处理原则。

答:自杀是自愿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除少数国家外,大多数国家并未将此行为规定为犯罪。
但造成自杀的原因比较复杂,审判实践中,对涉及自杀问题的案件,一般分别以下情况区别对待:
(1)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逼迫他人自杀的,或者以相约自杀的方式欺骗他人自杀而本人并不自杀的,实质上是借助于被害人之手完成故意杀人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的构成,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2)诱骗、帮助未满14周岁的人或者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人自杀的,实质上也是借助于被害人之手完成故意杀人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3)实施刑法规定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他人自杀身亡的,他人自杀身亡的情况应作为一个定罪或者量刑的情节,结合其他案件情节加以综合考虑。
(4)教唆、帮助意志完全自由的人自杀的,即他人本无自杀之意思而故意诱发他人产生自杀之意而自杀,他人已有自杀之意思而在精神上加以鼓励使其坚定自杀意图或者在客观上提供便利使其自杀意图得以实现的情形,不以犯罪论。

2、简述报复陷害罪和诬告陷害罪的区别。

答: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行为。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两者的主要区别是:
(1)犯罪客体不同。报复陷害罪的犯罪客体是公民的民主权利及公民的控告权、申诉权、批评监督权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诬告陷害罪的犯罪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犯罪对象不同。报复陷害罪的对象是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诬告陷害罪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公民。
(3)犯罪行为方式不同。报复陷害罪表现为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诬告陷害罪表现为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并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与人员告发,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活动的行为。
(4)犯罪主体不同。报复陷害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诬告陷害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是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5)犯罪的目的不同。报复陷害罪的目的是报复;诬告陷害罪的目的是为了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

3、法条分析:我国刑法第238条规定:“犯前款罪(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答:(1)这是我国刑法对非法拘禁罪转化的规定。
(2)我国刑法规定,使用暴力犯非法拘禁罪,致人伤残、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论处。
(3)非法拘禁罪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应当具备两个不可缺少的条件:
①行为人必须是以暴力方法犯非法拘禁罪,即行为人的行为具备非法拘禁罪的基本构成,而且客观上以暴力为手段,主观上行为人也认识到自己以暴力为手段实施非法拘禁行为。
②客观上必须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结果的发生。至于行为人主观上对于重伤、死亡结果的发生是故意还是过失,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第十七章  侵犯财产罪(重点章节)
一、本章重点知识点:侵犯财产罪的概念及构成特征、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敲诈勒索罪的构成特征及认定、抢劫罪的转化犯问题和加重构成问题
二、重点习题:
1、简述抢劫罪与绑架罪的界限。

答: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或者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
两者的区别在于:
(1)犯罪客体不尽相同。抢劫罪是复杂客体,同时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利,主要侵犯的客体为财产所有权;绑架罪是单一客体即人身权利。
(2)客观行为方式不同。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施加于被害人,当场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绑架罪是将人掳走限制其自由后,以杀害、重伤或长期禁闭被害人,威胁被害人的家属或有关人员,迫使其在一定期限内交出索取的财物或提出非法要求。
(3)犯罪目的不完全相同。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绑架罪则以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为目的。

2、法条分析:我国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定罪处罚。”

答:(1)这是我国刑法关于盗窃、诈骗、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规定。
(2)适用这一规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①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任何一种犯罪行为,这是适用本条的前提。实施上列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是,如果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仍可按照抢劫罪论处。
②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窝藏赃物,是指为防止已到手的赃物不被追回;抗拒抓捕,是指抗拒公安机关或者任何公民,特别是失主的抓捕、扭送;毁灭罪证,是指湮灭罪案现场上遗留的痕迹、物品等以免被采取成为罪证。
③行为人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所谓当场,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现场,或者刚一离开现场就被人发觉追捕的过程。所谓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是指犯罪分子对抓捕他的人实施殴打、伤害等足以危及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或者以立即实施这种行为相威胁。
第十八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一、本章重点知识点: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概念及构成特征、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伪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构成特征及认定。
二、重点习题:
1、简述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概念及构成特征。

答: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1)侵犯客体是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所谓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具备以下特征:
①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②有组织的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③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的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④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仅限于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者。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而决意组织、领导、积极参与或参加。

2、简述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概念及构成特征。

答: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其构成特征为:
(1)侵犯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
(2)客观方面表现为出借、播放、展示、赠送、散发、交换、讲解的传播行为。传播包含公开或秘密在公众中或公开场所实施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但不具有牟利的目的。
第十九章  贪污贿赂罪
一、本章重点知识点:贪污贿赂罪的概念及构成特征、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的构成特及认定
二、重点习题:
1、案例分析:我国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答:(1)这是我国刑法关于斡旋受贿的规定。
(2)斡旋受贿的行为有以下三个特点:
①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而不是直接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利。
②斡旋受贿行为构成犯罪,要求在行为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况下才能构成。
③无论索贿行为还是非法收受贿赂的行为,斡旋受贿构成犯罪的,均要求具有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件。
第二十章  渎职罪
一、本章重点知识点:渎职罪的概念及构成特征、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构成特征及认定。
二、重点习题
1、简述徇私枉法罪和伪证罪的界限。

答: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在刑事诉讼中,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其受到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行为。
徇私枉法罪与伪证罪的区别在于:
(1)侵犯的客体不同。徇私枉法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与司法公正;伪证罪侵犯的是社会管理秩序中的司法秩序。
(2)客观方面不同。徇私枉法罪限于利用司法职务之便;伪证罪的实施者中证人、翻译人并无利用司法职务之便的行为特征。
(3)犯罪主体不同。徇私枉法罪的主体限于司法工作人员;而伪证罪的主体则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和记录人。
沙发
青果如水 发表于 09-2-21 14:02:15 | 只看该作者
谢谢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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