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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权到底具有从属性吗?请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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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f88 发表于 08-10-16 15:57:55 | 只看该作者
我的观点是:最高额抵押权肯定有从属性,因为最高额抵押属于对连续将要发生的债权进行的担保,如果不存在将要发生的连续债权,肯定就没有必要设定最高额抵押,最高额抵押权也属于担保物权,所以最高额抵押权有从属性。请指教。
12#
爱唱歌的猪 发表于 08-10-17 22:32:28 | 只看该作者
先表示道歉:根据考试分析,支持不具有从属性的理解,所以我就我在2楼的答案表示道歉,也感谢你的问题让我偶然想到这个问题仔细琢磨了下,证明我先前的答案是错误的。
具体的内容分析只用了2句话结束,所以,大家可以自己仔细琢磨。
13#
ruijiabisheng 发表于 08-10-18 11:01:57 | 只看该作者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个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注意:对于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是否可以转让,《物权法》第204条做出了与《担保法》第61条不同的规定。《担保法》第61条规定了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但《物权法》第204条规定了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可以转让,只是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最高额抵押权并不随着债权的转让而转让。根据《物权法》第178条的规定,《担保法》与《物权法》的规定不一致时,应当适用《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请大家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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