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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经济法真题分析(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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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unqiufanlu001 发表于 08-8-21 16:18:3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05年人大经济法考研试题分析及解答
一、名词解释
1。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
命题分析:这个被我押着了,理由是责权利效相统一和社会本位是人大经济法两大金字招牌,是总论中的重中之重。那么考察方式从社会本位上可见一斑,论述、名词、简答均在各年中各命一次,那么责权利效相统一考过了论述、简答,今年怎么考也就不言自明了。我发过的“走过场”但命题思路与A卷一致的B卷押了名词“平衡协调原则”,那么奋力押题的A卷自然开篇就是“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了,不过相信这道送分题大家都能拿满。06年的考友要注意“平衡协调原则”和“政府主导性”,当然这建立在命题思路不变的情况下。
答案要点(均为个人见解与答法,下同):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中各管理主体和公有制经营主体所承受的权利、利益、义务和职责必须相一致,不应当有脱节、错位、不平衡等现象存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或以公有制为主导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这是作为经济法灵魂的一项根本性的原则。(——史际春老师)具体要求是:各负其责,各行其权,兼顾利益,注重效益。(——王宗玉老师)
2。学科经济法学说
命题分析:没什么可说的,非重点,不过不能算偏,大家记得97年出过名词“拉普捷夫”吗?这就是这种题的命题思路。为了这个拉普捷夫类名词,我考前准备了几个名词“现代经济法学派”“两成分法理论”“纵横统一说”“经济权限”“斯图契卡”(我觉得我都走火入魔了),不过还真没注意到学科经济法说,只是作为简答备了一道“关于经济法概念或涵义的多种表述”,不过既然是简答答案,每个表述只有一句解释,可能不够,不过在考场上也只能如此了。
答案要点:是学界于80年代末90年代初在关于经济法的概念或涵义及其是否是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学术争论中,否定经济法独立性法律部门地位的典型代表学说之一,该说认为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律”的法律学科。这违背了划分法律部门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史老师的独创),总的来说不利于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
3。复式预算
命题分析:既为徐老师命题,那么查查徐老师在考试前夕发表了什么论文吧,这可是去年史老师给我们留下的经验,去年史老师的“新发展观与经济法治新发展”发表于《法学家》2004年第一期,结果经济法最后一道论述题是什么大家还记忆犹新吧?好了,一查发现徐老师最近的论文是论预算法的修改与完善的,发表于《法学家》2004年第5期和复印报刊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5年第1期,我这人不喜欢看电子版,于是于1月20日在人大东门购得《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5年第1期(还比2004年涨价了,SIGH),就为了这一篇论文。该文中专章论述了复式预算制度。
可是,但是,可但是,但可是,最为可惜的是,我看完全文后觉得本文专业性太强,很多东西都是我这个本科经济学都看不懂的(尤其是复式预算那段),考简答和论述基本不可能,那……只能是名词了!OK,我当即翻出教材,把所有关于预算的名词通背一遍,什么预算收支范围,预算管理体制、预算管理程序(这也是我押的一个名词)、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预算审批、决算,甚至为朱大旗老师与徐老师同时发表的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论文还备了“财政管理体制”的名词,自以为万无一失,信心满满走入考场,结果竟然是这么考法!只好按看论文的印象编了一通。
答案要点:徐老师论文原文引用:“现行《预算法》第26条规定:“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按照复式预算编制”,《预算法实施条例》第20条进一步规定:“各级政府预算按照复式预算编制,分为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和其他预算。复式预算的编制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这两条规定对于改变以往实行的单式预算,对于区分政府以公共管理者与国有资产所有者身份取得收入和支出的不同性质,具有重大意义,是向公共财政体制方向迈进的一步。”大家根据这个自己组织语言吧。
4。掠夺性定价
这个完全是国际经济法内容,谁押都押不着,从去年的“税收饶让”开始,国际经济法内容似乎也进入了经济法考试范围,不过税收饶让还确实是书中有详细解释的啊,所以我为这个命题规律备了“一国税收管辖权”“国际双重征税的避免”“外汇管理”“资本项目”“经常项目”“结汇”“售汇”“付汇”“关税”“汇率”的名词和简答,可是,考书以外的,真的是一点办法都没有,好在小弟本科经济学,国际经济学必修,凭借一年前的印象用自己的语言组织了一下。
答案要点:此题任务交给国经专业人士嘿嘿兄:)
5。反补贴法
我答到这里也要哭了,不过镇定下来,觉得有答题技巧,常研究经济法教材的都知道,在那本教材里的表述,所有“……法”的解释都是“调整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反就是反对啦,所以再在其中补上“补贴”的概念就可以了,仍然凭借一年前国际经济学老师的谆谆教诲来了次文字组合
答案要点:此题任务交给国经专业人士嘿嘿兄:)
6。自然垄断
我在暑假开始做笔记时的主要一个步骤就是把教材各章后所有列出的名词(这个被我一度认为是最基本的名词题范围)找出书中解释,列成笔记背诵。在第八章特殊企业后发现这样两个列出名词“自然垄断”“法定垄断”,而根本在书上没有解释,笔记做不下去了,于是专程在网上求教王磊兄,王磊兄说他的解释不在手边,让我查王晓晔的一篇论文上有解释,可惜我没有查到,万般无奈之下,我翻出我的本科必修课“市场与价格管理”一书,把上面的解释抄了上去,考试也是照这个答的。
答案要点:是指由行业本身的自然特性决定,只有在该行业中由一个企业或主体经营时,才会实现效益最大化的情况。其与法定垄断相对,如水电、石油输送管道等。在反垄断立法中,应该对自然垄断行业制定好适用除外制度,并通过立法规制、成本调查、价格听证等方式合理控制收费率。
二。简答
1。流转税的概念和类型
这个题不用多说了,正题,送分题,只是提醒大家别忘记了第四种类型“关税”。
答案要点:流转税:是以在商品流转中商品销售收入额和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劳务或业务收入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等。
1.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和劳务服务各个环节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
(1)纳税主体: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2)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在我国,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法定增值额为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其征税范围不仅涉及生产环节销售货物的领域,而且在流通环节销售货物也需缴纳增值税。
(3)税率:现行增值税法规定了17%、13%、零税率三档税率。其中17%为增值税基本税率,13%为低税率,对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
2.消费税:是以应税消费品的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
(1)纳税主体:是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分经济性质和所具有的国籍,也不分所处的地区,均是消费税的纳税人。
(2)征税客体和税目:消费税征税客体是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流转额。消费税共有11个税目,如烟、酒、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烟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和小汽车。
(3)税率:消费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比例税率共设置25个不同档次的税率,最低税率为3%,最高为45%。对黄酒、啤酒、汽油、柴油等实行定额税率。
3.营业税:是以工商营利单位和个人商品销售收入额、提供劳务发生的营业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
(1)纳税人:凡在我国境内提供《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2)税目:共设9个税目: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体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
(3)税率:为比例税率,设4个税率档次,最低为3%,最高为20%。
4.关税:是以进出关境的货物或物品的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
2。简述价格法规定的价格听证会制度
这个被我押了个名词“价格听证”,准确的说应该是王磊兄押中的,王磊兄的导读里重点强调了名词“价格听证”“价格听证会”,具体原因我也不知,不过还是老老实实背了又背,并加入了我的押题中,还真得感谢王磊兄。
答案要点:在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时,应当召开价格听证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的制度。(——价格法法条)价格听证制度是经济法平衡协调原则和社会本位性的体现。其目的是……(以下大家发挥)
3.简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公用事业滥用优势地位的规定
如果只问公用事业滥用优势地位,那可说的可就多了,不过题目有限定,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也就是说要严格围绕着反不正当竞争法法条来答,不能答反垄断法那节的滥用经济优势地位的内容,照书答就更好了,因为反不正当竞争法那节基本上是对法条的翻版,还多了解释和说明。
那么,究竟该答哪段呢?主要就是书上的第二种行为——限购排挤。我在B卷押题中押了简答“不正当行为的种类”,照这个组织组织即可。
答案要点:(1)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涉及的公用事业滥用优势地位在学界中被称为限购排挤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为了排挤其他经营者而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
(2)危害……
(3)也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行政垄断和地方封锁行为的规制。(就是教材中列出但没有解释的第十一种行为)
行政垄断:是指政府或其所属部门凭借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排斥或限制竞争,或使特定企业得以垄断和限制竞争,排除或限制其他企业合法竞争,包括政府封锁市场、组织价格卡特尔、限定经营或交易等。
地方封锁行为:是指政府机关或其他单位、个人无正当理由排斥非本地区或者本系统企业生产的质量合格产品进入本地区、本系统的行为。
(4)法律责任……
4.为什么西方发达国家将反垄断法视为经济法的龙头法
乍一看难以回答,不过想想这句话是在哪出现的呢,哦是在“反垄断法的性质和地位”中出现的,这道大题大家都准备了吧,相信答本题也就没问题的,把书上那一大段搬上去吧,个别词句按照题目调整一下。
答案要点:(1)从反垄断法的概念和基本内容看:反垄断是资本主义国家干预经济的最重要手段。反垄断法则是国家管理或干预经济生活的现实在法律上的最重要的反映。所以,西方发达国家的多数学者认为,反垄断法是“经济宪法”、“市场经济宪章”等,把反垄断法放在经济法的核心地位上。
(2)从反垄断法产生的背景看:反垄断法是在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防止和消除自由竞争所引起的垄断现象,使市场经济机制得以健康运转而制定的法律。在市场竞争中,市场主体都有一种这样的倾向,即在取得同样利润的情况下,通过单独的或联合的行为来限制竞争,以减少风险。反垄断法正是体现了国家对这种市场经济现象的干预。所以说反垄断法最明显地体现了资本主义经济法的本质特征,是资本主义经济法的龙头法。
(3)从反垄断法的利益保护结构来看:反垄断法以社会公有利益为本位,维护整个社会利益、国家利益,保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所有竞争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在资本主义经济法中最为明显地体现着经济法的的利益保护结构。
(4)我国的特殊国情决定了反垄断法在我国还不具有龙头法的地位,可以说财政法在我国经济法中处于这种地位。但这并不否认财政法也应该建立在维护公平竞争,防止垄断的基础之上。(——史老师)如税率的高低不应以所有制为标准,而应以税目和营业额等为标准。(——朱大旗老师)
三。论述
人大经济法的论述还是有规律可循的,每年的两道论述第一题为经济法总论问题,而且是书中着墨很多的那几个重中之重,肯定是书上的。第二题是理论联系实际,根据当年热点用经济法的思维方式论述一个问题,如前年的“为什么政府采购法是经济法体系”,去年的“新发展观与经济法治新发展”。今年的论述符合一贯规律,虽然直接命中不太可能,但多准备一些还是能准备到这两道题的。
1.论经济法和商法的关系
这个题虽然是个非重点章节(第三章)的内容,我还是准备到了。原因是十年来总论中符合我上面说的范围的内容基本已经考尽,而又必须遵循这个出题原则,所以从去年开始,这个位置的题目出现了与N久以前某年重复的现象,去年考了97年这个位置的原题“论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我就百思不得其解,30分的论述重复,小题却从来不重复,为什么呢?终于思考出了个中原因,那么,是不是备考时应该把95-98这几年的总论论述题好好的总结准备一下呢,没错,今年继续了96年这个位置的原题“论经济法和商法的关系。”06的考友要注意这一规律。
答案要点:1.经济法与商法的联系
(1)商法和经济法在经济关系调整中是相辅相成的。
(2)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公共道德”和“公序良俗”条款等,是商法与经济法的分界和连结点:一边是经济法以维护宏观平衡和自由公正的经济秩序为己任,另一边是商法对在此良好环境下自由从事活动的主体行为加以规范。
(3)二者的这种关系,反映了对现代市场经济进行法律调整的“二元价值观”。
2.经济法与商法的区别
(1)调整范围和调整对象不同。
经济法主要调整公共性经济关系,着眼于宏观的秩序和效益,一般不涉及个人的人格、财产和交易关系;商法则主要调整平等、等价的产权关系和流转关系,着眼于微观的交易安全,重在保障个别主体的财产及人身权益。
(2)调整经济关系的主旨不同
经济法的根本作用是为了保证社会有一个正常、自由的竞争环境,从而使民商法能够按照社会的需要和利益发挥其积极作用;商法的根本作用,则是保证各种合法主体能够按照自己真实、自主的意愿参与经济关系及从事其他活动,保证其合法意愿能够正常地实现。
2.论对外贸易法的修订必要性和修订内容
一直到这,新法题才真正出来了,人大经济法考新法有三种形式,比较重要的法律出台或修改主要考简答,如02年税收征管法关于纳税人权利的修改。也有考论述的情况,如03年为什么说政府采购法属于经济法体系。不太重要的法律考名词,如04年的开放式基金。所以按理说对外贸易法应该考名词(不是说它不重要,而是似乎在人大经济法教材内容中它不重要,这个是大家的共识),可我找遍了修改内容,只有一个名词“对外贸易经营者”,于是我准备了一个名词“对外贸易经营者”,两个简答“对外贸易法的修改内容”“对外贸易法修改的目的和意义。”
其实我和大家一样,认为金融法修改考的可能性最大,几乎是必考,也下了最大工夫去准备。不过金融法有一点,它是在2003年修订的,也许说,出题老师可能不认为它属于今年新法命题范围?而04年修改的正牌经济法有对外贸易法、证券法和公司法。为了防范这一点,我不敢遗漏,在考友的惊诧声中,连证券法和公司法的修改内容都背了(又走火入魔了)。
关于对外贸易法从来没考过的问题,我想说,一方面是象我之前说的经济法命题新规律——WTO大形势决定的以04年税收饶让为开端的国际经济命题趋势使然,另一方面,既然外贸法修改了,新法有其自身命题规律,而与教材命题规律(从来没考过)是不一样的,而且,确实没考教材第二十章的内容啊,考的是新法。我的笔记的第二十章的题目是“对外贸易法和证券法、公司法的修改”。连证券法修改我都背了,证券法根本不是人大经济法研究范围,可我是因为把它看作是新法,而不是教材内容,同样道理。06的考友,二十章还是不用看的,还有会计审计法那章,其实投资法也不用看的,只不过我觉得现在经济过热问题突出,投资管理是中央宏观调控关注的热点,所以连投资法那章都背了个遍,仍然大家惊诧,可惜没用上,白背了。
答案要点:1.对外贸易法修改的目标
(1)为国内各类外贸经营者创造平等条件,加快内外贸一体化进程,进一步提高贸易自由、便利程度。
(2)为中外双方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外贸环境,促进互利共赢,实现中国与世界的共同发展。
(3)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建立健全外贸运行监控体系和国际收支预警机制,合理保护国内产业和市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2.对外贸易法2004年修正案的内容
(1)中国境内的自然人首次获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原外贸法中对从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的外贸经营权审批、国营贸易和自动进出口许可等方面的内容也根据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的有关承诺进行了修改。
(2)专门增加了“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对外贸易调查”等章节,在关于限制和禁止进出口、安全例外、对外贸易秩序、对外贸易救济等方面补充了中国应当享受的相应权利。
(3)为了加强对对外贸易的监测和服务,及时发现和处理对外贸易中出现的新情况,专门增加了建立预警应急机制、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对外贸易统计制度和对违法行为进行公告等新规定。
(4)针对原外贸法对法律责任的规定比较原则,处罚手段不够,处罚种类单一的特点,对对外贸易违法行为进行了具体分类,通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从业禁止等多种手段,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3.对外贸易法修改的意义
(1)履行了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有关承诺,树立了我国作为负责任大国的对外形象。
(2)确立了新时期我国对外贸易改革发展的基本法律框架,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在对外贸易管理中的职责和角色定位,体现了政府适度管理的职能,使得政府管理更加公开、透明。
(3)进一步细化了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权利、义务,实现了权利和义务的协调统一。
必要性就是把目的和意义一综合,改改连接词而已,考场上怎么*作的我忘记了。所以以上是把我的笔记选段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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