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财政部对正在修改的企业合并、分部报告、外币折算、资产减值等具体会计准则的征求意见稿,联系二(三)的看法,在企业兼并准则中是否可以考虑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并对这一计量属性作出前后一致的定义;联系二(五)第5点,外币折算准则可否参照国际会计准则21号,把题目改为“汇率变动影响”,使之比“外币折算”的包容面更广。
此外,在制定“企业兼并”会计准则时,我建议认真研究美国的FASB于2001年7月20日颁布的FAS141“企业兼并”和FAS142“商誉和其他无形资产”中的两项重要革新:一是企业兼并只允许采纳单一的“购买法”(Purchase Method),禁止使用“权益人股法”(pooling-of-interest-Method);二是商誉不再在每年盈利中进行摊销,而代之以重新评估作为资产减值(to be review ed for impairment)。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这一经验是为了既可以提高企业兼并会计与报告的透明度,又能够向投资者提供更加透明的有关商誉经济价值的变化。我想,参考美国的做法不会对我国企业兼并会计准则的制定带来多大的困难。相反,企业兼并若允许采用权益入股法,则要规定诸多的限制条件,否则极可能使企业合并后的利润虚增,不利于防止和打击利润作假。至于商誉,若要求逐年摊销,对于如何确定一个恰当的年限,由于难于保证相对可靠,在国际上也一直存在着争议。美国APB规定40年的摊销期限固然较长,但若缩短为20年、10年、5年,又有何根据?因为商誉是最无形的无形资产,并无明确的使用“寿命”,也难以凭经验进行较为可靠地估计。商誉并不存在因自然或使用损耗而有一个为企业带来预期的、可能的经济利益的“期限”。这就是说,随着企业经营的发展,被收购公司可能带来不断增长的盈利,该情况下因收购该公司所发生的商誉,其经济价值究竟是不断减少还是不断增值实在很难判断。商誉按照规定年限进行摊销之所以有争议,这也是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