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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人死亡,由谁行使赠与合同的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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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cboy118 发表于 08-6-4 12:27:5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非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受赠人又未全面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继承人请求撤销赠与合同该怎么处理之浅见。     原告刘银香,女,1942年出生,汉族,无业,湖北省嘉鱼县人,住嘉鱼县鱼岳镇烟墩路22号。     原告吴德培,男,1941年出生,汉族,系刘银香之夫,住址同上。     被告刘辉煌,男,1954年12月3日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下岗职工,住原嘉鱼县化肥厂宿舍。     原告刘银香之父刘本业(又名刘安玉),1918年7月7日生,嘉鱼县新街镇人,1938年与李世瑶结婚,1939年9月14日生大女儿刘回香(现为嘉鱼县新街镇王家月村民),1942年6月12日生二女儿刘银香(现为王家月村民),李世瑶1948年去世。1949年刘本业赴台湾,晚年在台娶朱漪涟(1937年生)为妻。1988年回大陆寻亲,与刘银香、刘回香两个女儿团聚,后经常往返于大陆、台湾。1992年刘本业与妻子朱漪涟回大陆出资在嘉鱼县鱼岳镇烟墩路22号兴建三层楼房一栋,同年5月20日进行了房屋产权登记,2003年4月23日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1997年10月刘本业夫妇将女儿刘银香一家从老家嘉鱼县新街镇王家月村接到烟墩路22号与其共同生活,由女儿照料老人的生活起居。刘本业还电话要求正在部队服役的外孙吴华斌(刘银香之子)退役后改姓为刘华斌,回烟墩路22号照顾外公外婆,外公外婆去世后,房屋归吴华斌所有。1998年吴华斌退役后改名为刘华斌回烟墩路22号与外公外婆共同生活。1998年8月18日朱漪涟在嘉鱼县人民医院病逝,由原告负责安葬。1999年4月10日刘本业与刘华斌签订遗赠赡养协议,约定:“刘华斌对刘本业尽赡养义务,烟墩路22号房屋赠给刘华斌。”2003年3月刘华斌去广州打工,同年4月刘本业因房产证一事与刘华斌妻子争吵,2003年5月28日刘本业以刘华斌未尽赡养义务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遗赠赡养协议,判令刘华斌迁出刘本业所有的房屋。2003年9月29日法院作出(2003)嘉民初字第814号判决书,判决解除了遗赠赡养协议,由刘本业补偿刘华斌赡养费3万元。因刘华斌未按判决迁出,且刘银香的其他子女及媳妇、女婿也都陆续搬进居住,刘本业以妨碍其正常生活为由,于2004年12月向法院起诉,要求刘银香及其子女全部迁出。2005年4月12日法院作出(2005)嘉民初字第12号判决书,判决刘银香的子女迁出,刘银香及丈夫吴德培经刘本业同意判决刘银香夫妇暂住三楼。2005年6月16日刘本业向法院交纳第一份判决书中确认的3万元执行款,同时提出强制执行上述两份判决的申请书,要求刘银香的子女迁出。2005年9月20日刘本业到法院撤回了强制执行申请书,要回3万元执行款,法院据此裁定执行终结,家庭关系恢复平静。2005年12月23日,刘本业与远房侄儿刘辉煌签订一份《继嗣合同》,合同约定:“刘本业收刘辉煌为继子,刘辉煌承担刘本业赡养义务,刘本业财产未定。”此后,刘本业的生活由刘辉煌照料。不到三天,2005年12月26日刘辉煌自行拟定好《赠与合同》后将耳目不清的刘本业带到咸宁市公证处,与刘本业签订一份《赠与合同》,合同约定:“刘本业在嘉鱼县鱼岳镇烟墩路22号独资兴建砖混结构房屋一栋共三层(产权证号为:鱼岳字第00001352,土地使用权证号为:(2003)第22453434),自愿赠给侄儿刘辉煌,刘辉煌愿意接受赠与,并自愿承担刘本业在大陆的生养死葬。”咸宁市公证处公证员询问刘本业家庭情况时,刘本业答:“我现在独身一人,无配偶。”,公证处当即作出了(2005)咸证字第2768号公证书对该《赠与合同》予以公证。该公证书中的申请人未写明是谁。不到三个月,2006年3月3日刘辉煌在嘉鱼县房管局将该房屋的产权过户到自己的名下,房产证中载明1—3层建筑面积为:266.50平方米,将座落位置改为嘉鱼县鱼岳镇茶
文章出处:http://bbs.benke.cn/viewthread.p ... e%3D1&frombb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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