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西汉文景刑制改革
背景:西汉时期经济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为改革提供了原动力,黄老学说的盛行和约法省刑的推行为改革提供了思想基础.
改革内容:1.文帝下令废除肉刑,改革了墨刑,濞刑等刑罚,意在从法律上废除肉刑,减轻刑罚的残酷程度,但是改革不尽理想,有由轻改重者(斩右趾改为了弃市死刑);2.景帝在文皇帝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笞刑数量,改革刑具,规定受刑部位,笞仗规格以及行刑途中不得换人等.
意义:文景时的刑制改革使以肉刑为主的奴隶制五刑趋于瓦解,为封建刑罚体系的形成奠定了重要基础,是中国古代刑制由野蛮走向文明的里程碑.
关于西汉时的刑法适用原则
上请原则
上请原则是汉律儒家化的重要体现,体现了儒家尊尊思想,是中国古代一种影深远的特权法.所谓上请指的是一定范围内的官僚贵族及其子孙犯罪,不交一般的司法机关处理,而应通过奏请皇帝裁决给于其减免刑法优待的制度.
亲亲得相首匿
指汉朝法律规定的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外,都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并减免刑罚的制度.对亲属中的卑幼首匿尊长的犯罪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对亲属中的尊长首匿卑幼的一般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隐匿卑幼的死刑犯罪行为的则上请廷尉,由其决定是否追究首匿者的责任.
春秋决狱
是西汉一种特殊审判方式.它是法律儒家化的表现.指的是以春秋中的”微言大义”做为司法审判的根据,特别是做为审判疑难案件的依据., 春秋决狱的原则是论心定罪,即以春秋之义去考察犯罪者的主观动机,从而对案件做错裁判.它兼顾事实与动机是合理的,但是它片面追求动机,以心作为定罪量刑的唯一依据,又以儒家道德观念做为心的尺度则是错误的,往往在实践中带来任意比附,破坏了法律的确定性和权威性.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法律制度
商鞅变法时“改法为律”;曹魏律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晋律增加“法例”因此在晋律中“刑名”与“法例”是并存的;北齐律将刑名律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
准五服以制罪:
是法律儒家化的重要表现。五服是中国古代以丧服为标志规定亲属之间亲疏远近的制度。服制不仅确定继承等权利义务关系,而也确定了亲属相犯时刑法轻重施用的原则。在刑法适用上“犯服制逾近,以尊犯卑,处罚越轻;以卑犯尊,处罚越重。”“凡服制逾远,以尊犯卑,处罚变重;以卑犯尊,处罚变轻。”该制度确定了后世的法定亲等制度,影响直至明清。
官当
指某些官僚犯罪后,允许其以官爵抵罪的制度,正式规定于北魏律与陈律中。
八议
指贵族官僚中的八种人犯罪以后,须议其所犯,对其所犯之罪实行减免刑罚的制度。
唐朝法律制度
唐朝法律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一.特点.1.一准乎礼,真正实现了礼于法的统一.2.科条简要,宽简适中,定律12篇,500条.3.用刑持平,唐朝规定的刑罚比前代都大为轻省.4.立法技术空前完善.
二.历史地位:1.是目前保存下来的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2.吸收了秦汉以来的立法成就,表现出高度的成熟性,是中国封建法典的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重要地位.3.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其影响力远超国界,对亚洲各国产生了重要影响,唐律在世界法制史上也占有重要的地位,朝鲜的<高丽律>日本的<大宝律令>越南的<刑书>大多参考唐律.
唐六典: 1.唐六典是玄宗年间修订的系统规定唐朝管制的政书;2 在形式上唐六典以周礼为指导和模式,以”以官统典”为原则,以”官领其属,事归其职”为修订方法,分为治,礼,教,刑,政,事职六部分;3在内容上涉及三省六部封建机关的设置以及人员编制,官员选拔等各方面,并有关于各方面历史沿革的注释.4.意义:总结了有关的历史经验,成为记录唐朝官制的重要文献,对后世封建王朝的行政立法产生了重要影响.
保辜制度:1.唐律为准确区分伤害罪和伤害致死的杀人罪,明确因斗殴而产生的法律责任,规定了保辜制度.2. 保辜制度指的是在伤害行为发生以后,确定一定的期限,期限届满之日根据被害人的死伤情况决定加害人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被害人在辜限内死亡的,加害人以杀人罪论处, 被害人在辜限外死亡的,加害人以伤害罪论.3.意义: 保辜制度是一项重要而合理的制度,它一方面力争正确确定加害人的法律责任,使之罪刑相适应,另一方面要求行为人在辜限内积极救助被害人,减轻伤害后果以减轻自身的法律责任,对减轻犯罪后果,缓和社会矛盾起到了良好作用.
宋朝法律制度
宋刑统:
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在内容上, 宋刑统沿袭唐律疏义,在律下分213门,律后附有唐中期以后至宋初的敕令格式.在体例上, 宋刑统取法唐末五代的<大中刑统>和<大周刑统>.成为一部综合性的封建成文法典,终宋之世,用之不改.
宋朝的重法概述:
1.重法地法是指对某些特定地区的特定犯罪判处重刑的法律制度,该特定地区称为重法地.2宋仁宗首立<窝藏重法>,严厉惩处犯罪的窝藏之家,消除盗贼犯罪的社会基础;英宗颁布重法,强调重法的追溯力,实际上以反逆罪惩治盗贼;神宗颁布<重法地法又称盗贼重法>,进一步扩大重法的适用地区.3.后果:重法地法的推行,实际上用非常之刑代替了宋刑统中的盗贼律,不仅加重了盗贼犯罪的处罚,而且还打破了正常的法律次序,对封建社会后期的刑罚制度产生了消极影响.
折杖法:
宋太祖创设折杖法作为重刑的代用刑(注意:不是为宽待死刑而设立)。内容:1把笞杖刑折为臀杖2徒刑折为脊杖,杖后释放3流刑折为脊杖,并于本地配役一年④加役流折为脊杖并就地配役三年。意义:虽然使刑罚有所宽缓,但是仍然有弊端,如对轻刑犯的危害还是很严重。
刺配刑:宋太祖创设刺配刑以宽贷死刑。
明大诰:
1.为了贯彻”刑乱国用重典”的方针,明太祖特创大诰,作为刑事特别法.明太祖将其亲自审理的案例加以整理汇编,并加上因案而发的训导,作为刑事特别法而颁行天下.2明大诰分为<御制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4篇.3.明大诰的特点是滥用酷刑和将打击锋芒指向贪官污吏.4.大诰是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它实际上以特别法的形式将大明律架空.
清朝以及清末法律制度
秋审制度
1.秋审是清朝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因每年秋天举行而得名.2秋审的对象是各省上报的斩监侯,绞监侯案件.3案件经过秋审复审程序以后分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四种情况处理.4.意义:秋审是清朝刑事审判制度趋于完备的一个重要标志,它既有利于统一适用法律,准确打击犯罪,又宣扬了统治者的恤刑德政,保证了皇帝对最高司法权的控制.
大清现行刑律:
1. 大清现行刑律是清政府1910(清末的日期都要记.每年都考.清末以前的日期不用记)年颁行的一部过渡性法典.2.内容:1改律名为刑律;2取消大清律例按六部而分的六律总目,将法典按其性质分为三十门; 3对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在科刑④设置了新的刑罚体系,将主体刑法确立为死刑,遣刑,流刑,徒刑,罚金五种⑤增加了妨害国交罪,妨害选举罪等新罪名3.意义:该法典对于律例合编的模式以及十恶重罪等封建内容未做更改,只是在局部和形式上对大清律例进行修改而已,在表现形式和具体内容上都算不上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特别要记住该法附有禁烟条例和秋审条例.而大清新刑律附的是暂行章程.还要搞清楚,古代中国的哪些刑罚在此法中被删除以及它的刑罚体系.)
大清新刑律:
1. 大清新刑律是清政府于1911年公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它并为施行.2.内容:1在体例上抛弃了诸法合体的编撰形式,采用近代西方刑法典的体例,以罪名和刑罚等条文为法典的唯一内容,并将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两个部分.2确立了新的刑罚体系,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从刑两种.主刑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留和罚金;从刑包括剥夺公权和没收两种.3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刑法学的刑法原则和近代刑法学的通用术语.取消了八议制度等.3.意义: 大清新刑律属于近代意义上专门刑法典,它标志着中国封建法律体系的瓦解和近代法律体系的诞生,是清末修律的代表作.但是它同时又是同封建保守势力妥协的产物.
钦定宪法大纲1908由宪政编查馆制定;十九信条由资政院于1911年制定,它对人民权利只字未提;大清现行刑律和大清新刑律都由修订法律馆制定;大清民律草案由修订法律馆和礼学馆和编.具体的分工是修订法律馆负责前三编总则物权债权,礼学馆负责亲属与继承二编.
礼法之争:
1.指清末修律过程中,以张之洞等为首的礼教派和以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围绕大清新刑律等新式法典的修订而产生的理论争执.2.他们争论的焦点集中于干名犯义条款的存废,存留养亲,无夫奸,子孙违法教令,子孙能否对尊长行使正当防卫权的问题.3.理法之争的后果的法理派的退让与妥协,在大清新刑律中附加了暂行章程.4.礼法之争客观上对传播近代法律思想和理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对后代的法律制度建设起到了重要影响.
清末修律的特点和意义:一.特点:1.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清末修律贯彻”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2.在内容上.体现出封建法律专制主义和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3.在法典编撰形式上.清末修律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颁行了一系列法律,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4.清末修律没有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二.影响:1.清末修律导致中华法系走向解体2. 清末修律为中国法律近代化点奠定了基础3. 清末修律在一定程度上引进和传播了西方现代化的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4. 清末修律在客观上有帮助于推动中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和法学教育的近代化.
<临时约法>对袁世凯的限制体现在:1.该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2.扩大参议院的权利.3.规定对临时约法的特别修改程序.<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即天坛宪草>对袁世凯的限制体现在:1.继续肯定临时约法确定的责任内阁制.2.规定设立国会委员会,对总统行使发布紧急命令和财政紧急处分的职权进行限制.3.限制总统任期.
中华民国刑法
概述:国民党政权以1928和1935年公布了2部刑法,1935年的刑法被称为新刑法。新刑法和1928年刑法的不同之处在于:由“客观主义”改为“侧重于主观主义”,强调犯罪性质而非犯罪后果;由“报应主义”改为“侧重于防卫社会主义”,强调保全与教育机能,从而引起保安处分制度。
1935年刑法即新刑法的主要特点是:1.继受西方国家通行的刑事法律原则,并注重采纳与中国宗法伦理原则相适应的法律制度.2.在时间效力上采取”从轻从新主义”,但是保安处分采取”从新主义”和裁判后的”附条件从新主义”,在空间效力上采取以属地主义为主,属人主义为辅,兼取保护主义和世界主义.3.采取社会防卫主义,增设保安处分.刑法分为主刑和从刑,主刑分为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从刑分为剥夺公权和没收.4.保安处分是新刑法中的专门一章.保安处分是用来补充刑罚预防犯罪,维护社会次序的强制性措施.其适用对象是未成年的少年犯以及有犯罪或妨害社会次序嫌疑之人。其方式有拘禁和非拘禁(监视,限制活动自由)两种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