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ee考研资料 - 免费考研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2008政治分析题“风中劲草”预测20题

[复制链接]
941#
xigua58838045 发表于 08-12-15 12:08:57 | 只看该作者
谢谢楼主,万分感谢~~
942#
bangming 发表于 08-12-15 12:10:28 | 只看该作者

呵呵

感谢楼主!!!!!!!!!
943#
bangming 发表于 08-12-15 12:14:50 | 只看该作者

呵呵

感谢楼主!!!!!!!!!
944#
bangming 发表于 08-12-15 12:22:03 | 只看该作者

呵呵

宪法必须掌握基本问题总汇  
3、简答:为什么说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1)各国宪法不论长短都是两大部分,即国家机构和公民基本权利。 (2)国家机构设置的基本出发点和组织原则在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3)国家权力存在和运行的目的在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4)宪法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显然在于保障的意义。 可见,宪法是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书。 4、分析:非公有制经济地位规定变化的意义 (1)由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补充地位变化为与社会主义公有制地位平等地位,即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2)我国目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除公有制经济外,还必须有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和发展。1982年宪法只规定了个体经济,1988年宪法修正案增加规定了私营经济。 (3)非公有制经济对社会发展的积极意义和作用。 (4)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成分。 (5)非公有制经济存在的问题,需要通过国家的指导、帮助而予以克服。 5、分析:我国宪法是如何体现人民主权原则的? (1)建国以来,我国历部宪法都明确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我国宪法关于国家性质的规定。 (3)我国宪法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规定。
(4)我国宪法关于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 (5)我国宪法关于选举制度的规定。 (6)我国宪法关于国家机构原则和宗旨的规定。 (7)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 (8)我国宪法关于人民主权原则规定的特点。
6、分析:我国宪法是如何体现法治原则的? (1)法治原则的基本含义。 (2)宪法序言关于宪法地位的规定。
(3)宪法第五条关于宪法与法律文件、宪法与组织和个人关系的规定。 (4)1999年宪法修正案关于法治国家的规定。 (5)宪法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 (6)宪法关于平等原则的规定。 (7)宪法关于法院和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规定。 7、分析:我国宪法是如何体现权力制约原则的? (1)权力制约原则的基本含义。 (2)宪法关于选民与代表关系的规定。 (3)宪法关于公民批评、建议、检举、控告权的规定。 (4)宪法关于人民代表大会与人大常委会关系的规定。 (5)宪法关于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之间关系的规定。 (6)宪法关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三者之间关系的规定。
12、分析:人大与人大常委会与党组织的关系。 (1)宪法规定了四项基本原则,其中包括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包括人大及人大常委会在内的国家机关都要坚持党的领导。 (2)人大及人大常委会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3)党应当尊重和维护人大及人大常委会的地位和权力。 (4)党要善于将党的意志变为国家的意志。 14、简答:我国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1)选举权普遍性原则的含义。 (2)对选举权的正当限制外,没有其他限制。
(3)被羁押状态的人的选举权问题:并没有因为处于被羁押状态而停止所有人的选举权。己决犯中,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而没有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有选举权;未决犯中除被检察院和法院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的人外都有选举权;其他被行政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人都有选举权,如行政拘留、劳动教养。
(4)华侨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选举。
16、分析:城乡之间代表人口数的差别与平等的关系。
(1)我国选举法关于城乡之间代表人口数的规定:关于这一规定的变化。 (2)城乡之间的规定是不平等的,但这种不平等的规定属于合理的差别。在平等原则下承认合理的差别。 (3)城乡之间不平等规定的根据是:我国的国家性质、我国工人阶级的人口数、我国社会的发展方向。 (4)这种不平等是形式上的不平等,是为了保证实质上的平等。 (5)未来将根据社会的发展缩小以至消灭这种差别。 23、分析:1982年宪法结构变化的意义。 (1)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宪法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在国家机构之前。 (2)宪法的核心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3)国家机构的设置、国家权力的存在是为了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 (4)宪法是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在这一关系中,公民是第一位的,国家是第二位的。 (5)改变我国文化大革命中漠视公民权利的观念。 29、分析:为什么说劳动既为权利又为义务? (1)宪法关于劳动的规定。
(2)作为社会权的劳动的意义。劳动权对其他公民权利实现的意义。 (3)劳动作为社会义务,既不是义务劳动,也不同于强制劳动,是在国家作为劳动权的义务主体履行了义务后,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所承担的法律义务。同时,社会和国家的存在及发展,有赖于全体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劳动成果。
30、分析:为什么说受教育既为权利也为义务? (1)宪法关于受教育的规定。 (2)作为社会权的受教育权的意义。人作为人的生活状态,除物质需求外,还需要有精神生活,受教育权就是作为公民精神生活的基础作出的规定。 (3)作为义务的受教育的意义。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国家的富强,都有赖于每一个公民的素质。因此,国家有责任要求每一个公民接受一定程度的教育。 31、简答: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国家机构中的表现。
(1)人民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 (2)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
(3)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4)国家机关内部的关系。
33、分析:法治原则在我国国家机构中的表现。 (1)法治原则的含义。 (2)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在民主基础上按照法定程序选举产生:并按照法定程序行使国家权力。选民对代表进行监督并罢免代表,人民监督人民代表大会,人大监督人大常委会。 (3)国家行政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按照法律进行行政管理。人大及人大常委会监督政府,法院通过行政诉讼监督行政机关的工作,检察院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法律监督: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违法,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并可以要求国家赔偿。 (4)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人大及人大常委会监督法院的工作,检察院对法院的工作进行法律监督:当事人认为法院的判决和裁定违法,可以要求国家赔偿。
(5)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人大及人大常委会监督检察院的工作,当事人认为检察院的决定违法,可以要求国家赔偿。
  
945#
bangming 发表于 08-12-15 12:28:59 | 只看该作者

呵呵

第一讲 法 学
二、法学的性质(2009年必考指数★★★★★,客观题)
法学的性质
1.法学的研究总是指向法律现象或者法律问题的,法学的兴衰注定与国家法律制度的发展相关联:法制兴则法学繁荣,法制衰则法学不振。其他学问的发展未必以法制和秩序的存在为条件;
2.法学具有务实性。法学不是“纯思”(纯粹的思考),不是寻求“纯粹的知识(真理)”,法学必须关注社会生活,解决社会生活中的冲突和矛盾;
3.法学是反映人们经验理性的学问,是人们法律经验、知识、智慧和理性的综合体现;法学不仅需要逻辑分析,更加需要经验的审慎判断;
4.法学是职业性知识体系,所使用的语言是冷静的、刚硬的、简洁的、合逻辑的,是经过法学家提炼、加工和创造出来的行业语言,通常让普通人感到陌生,普通人很难理解“无因管理”、“不可抗力”等法律语言的涵义;
5.法学研究的是“价值性事实”(不同于自然科学),反映的是具有价值观、价值意义和价值倾向的社会事实;无论是立法、司法、守法,人们的行为和行为关系都具有价值意义,法律判断就是一种价值性判断;
第二讲  法学思维与法学方法
一、法学思维(2009年必考指数★★★,客观题)
法学思维是法学者在研究法律现象时持有的思考立场、态度、观点、价值和方法。法学思维是独特的,不同于其他学科的思维方式,但是与其他学科的思维方式相互影响。
【历年真题】(2008年简答题)简述法学思维的特点?
(1)法学思维是实践思维;(2)法学思维是以实在法(法律)为起点的思维;
(3)法学思维是问题思维,法学思维的首要任务就是解决法律问题,为法律问题提供答案;
(4)法学思维是论证的思维、说理的思维,法学的思考遵循着“理由优先于结论”的规则,法学的结论必须具有论证理由和说服力;(5)法学思维是评价性思维,法学家总是根据法律来评价人们行为的合法性或者违法性。
第三讲  法理学
【画龙点睛】中国法学学科的划分
名称        研究对象        内容
理论法学        法的基本原理、概念、思想和规律        法理学(法哲学)
中国法律思想史
外国法律思想史
法律史学        中外历史上的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
外国法制史
国内应用法学        (1)研究法律部门        宪法、民法、刑法、经济法、诉讼法、劳动法、环境法
        (2)研究法律制度和实施过程        立法法、法律解释学
法社会学
外国法学和比较法学        外国法,不同国家的比较法        外国部门法、比较法
国际法学        国家间的法律        国际公法、国际私法
国际经济法
边缘法学        与相关自然科学、社会科学进行结合研究        证据学、法医学
司法鉴定学、犯罪心理学
第二部分  法的本体论
第一讲  法
(二)自然法和实在法(2009年必考指数★★★,客观题)
        自然法        实在法
称谓        Natural Law        Positive Law
本源        人类心灵固有的活动,促使人类心灵形成一种永恒不变的正义观念。        人类社会的产物,有意识创造出来的行为准则。
观点        侵犯人的基本权利的法丧失实际上的约束力;法不具有独立性,必然从属于更高级的行为标准(道德),违反道德的法将不再是法。        实在法与其他行为准则没有必然的联系,即使违反道德,法仍然具有法律约束力。
主张        “恶法非法”        “恶法亦法”

(三)“国法”(2009年必考指数★★★,客观题)
                               ①制定法(成文法)
国法(国家的法律)的外延   ②判例法
                               ③不成文法(习惯法)
                               ④教会法
三、法的特征(2009年必考指数★★★★★,客观题)
(一)法的规范性
1.社会规范→(概念)社会内部调整人们相互关系的行为规则
          ↓(范围)
       政治规范、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法律规范、社团章程和民族风俗
2.一切社会规范都具有规范性。

(1)法的规范性就是指法具有的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并且指引人们行为的性质。
                      ①应为模式(必须如何模式)→强制性
法规定的行为模式    ②可为模式(可以如何行为)→选择性
                      ③勿为模式(不得如何行为)→强制性
(2)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的规范性的区别(法的规范性的独特性)                          
规范内容更大的确定性
①对人们行为方式的规定    规范语句更强的命令性
                          作为裁判标准的权威性和独裁性
                              规范语句的实证性
                            选择性的指引(根据法律权利)
    ②指引人们的行为方式               
                            确定性的指引(根据法律义务)
    结论:其他社会规范不具有上述特点;
(二)法的国家意志性
【画龙点睛】法的产生方式
        概念        结果        事例
法的制定        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创制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制定法
成文法        第九章立法的内容
法的认可        (1)明示认可,规范性法律文件中明确规定或者承认其他社会规范具有法律约束力;        认可的规范往往构成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内容(成文法);        《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就是对“养老抚幼”道德的认可;
        (2)默示认可,不是直接承认或者规定,而是通过法院在判决中援引的方式承认其他社会规范具有法律约束力;        通行于特定地区或者民族之间的习惯法;        家法族规、村落规约、帮规教规、行业规范
【画龙点睛】国家意志性的相关知识点
   (1)法和国家的关系
    ①国家的存在是法存在的前提条件,国家的意志决定法的内容和形式;
    ②法是实现国家意志的重要工具,法为组织国家机构所必需,为实现国家职能所必需,为建立、巩固和发展社会秩序所必需;
   (2)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具有统一性和权威性
①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总的法律体系,尽管法的表现形式可以多种多样(例如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但是法律体系内部规范性文件之间不能相互矛盾;
②从体现国家意志的角度讲,法总是一元的;
③法通过“制定或者认可”体现国家意志,是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宗教教规、风俗习惯和道德规范同样可能体现(不违背)国家意志,但是在反映和表达国家意志上同法存在区别;
   (3)体现国家意志性的其他途径
国家意志不总是通过法来体现的,法不是体现国家意志的唯一途径。国家意志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表现为法,还可以表现在政治(国家政策)和宗教(教规)领域;例如在政教合一国家中,宗教教义可以体现国家意志;
值得指出的是,反映国家意志的口号、声明、照会和决定不能被视为法;
(三)法的国家强制性
【画龙点睛】一切社会规范都具有强制性(强制方式不同)
        强制方式
法        国家强制性(符合道德正当性和合理性的暴力强迫方式)
道德        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人们的内心确信保证实施
宗教        依靠清规戒律的惩罚制度(精神强制的方式)保证实施

1.法的国家强制性(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强制性)
   (1)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律实施的最后保障。法由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不管人们的主观意志如何,必须遵守法律,否则将遭受法律制裁;
(2)法的国家强制性必须具有道德上的正当性,国家运用强制力强迫人们遵守法律,必须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的基础,而不是赤裸裸的暴力干预;
(3)法需要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原因:
①人们始终不愿意自觉遵守法律,需要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②“徒法不足以自行”,需要国家专门机关加以适用;
    2.国家强制力的局限性
    (1)国家运用强制力保证法的实施,同样必须依法进行,受到法律规范的约束和限制;
(2)法依靠国家强制力,是从最终意义上来讲的,不是说法的任何实施活动或者过程都必须借助国家强制力。例如,民事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当事人之间自愿合议进行解决,不需要借助国家强制力进行干预;
(3)国家强制力不是保证法的实施的唯一力量。法的实施,同样需要依靠社会舆论、道德观念和法制教育观念多种手段进行保障;
【画龙点睛】一切社会规范具有普遍适用性(适用范围不同)
        适用范围
法        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的一切领域和一切成员
道德        不同阶级、不同组织、不同民族的范围内
宗教        信仰宗教的一切教徒
结论        法的适用效力通常采取“属地主义”
其他社会规范的适用效力通常采取“属人主义”

1.法的普遍性的内容
(1)法的效力对象的广泛性,在国家权力的管辖范围内,任何人(一般人)平等地受到保护,平等地接受法律制裁;
(2)法的效力的重复性,同样情况下,只要法仍然具有法律效力,法可以反复适用,而不是仅仅适用一次;
2.法的普遍性的局限性
(1)法的效力范围仅仅局限于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如果超越国家权力的管辖范围,该国家的法不具有法律效力;
(2)法调整对象的有限性,法不能调整一切社会关系,不能规范人们的一切行为(例如,法不能调整爱情关系),人们的行为不仅受到法律的调整,而且受到道德、习惯、宗教等其他社会规范的调整;
【画龙点睛】法的普遍性和法的规范性的密切关系
    (1)法的规范性是法的普遍性的前提条件;
    (2)法的普遍性是法的规范性的发展和延伸;
【弦外之音】法的效力层次性
    (1)不同的法律规范可能适用不同的范围,例如,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在地方有效;不能认为:所有法律的效力范围都是完全相同的;
(2)相同的事项和相同的主体适用相同的法;
(六)法的可诉性
                   (1)可争诉性。任何人可以将法律作为起诉和辩护的根
法的可诉性的内容    据,上述法律必须具有明确性和具体性的特点;                                                
                   (2)可裁判性(可适用性)。法律能否用于裁判作为法院适用的标准是判断法律有无生命力和存续价值的标志;
946#
hongbovc 发表于 08-12-15 12:32:33 | 只看该作者
支持支持!!!!!
947#
淘气的小孩儿 发表于 08-12-15 12:35:54 | 只看该作者
好东西~
948#
bangming 发表于 08-12-15 12:36:16 | 只看该作者

呵呵

可适用性)。法律能否用于裁判作为法院适用的标准是判断法律有无生命力和存续
949#
qingyi131421 发表于 08-12-15 12:51:20 | 只看该作者
我为老公挣考元,老公加油学习
950#
cgckaoyan 发表于 08-12-15 12:53:59 | 只看该作者
谢谢,非常感谢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联系我们|Free考研资料 ( 苏ICP备05011575号 )

GMT+8, 24-11-13 13:11 , Processed in 0.095140 second(s), 10 queries , Gzip On, Xcach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