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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人民大学法硕研究生入学考试模拟试题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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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ywang 发表于 07-5-23 09:49:3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专业基础课模拟试题

刑 法 学
一、单项选择题:1—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下列各题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试题要求的。
1.我国刑法在空间效力上,采用的是以(    )为主,兼采其他原则。
A.保护原则                          B.属人原则
C.属地原则          D.普遍原则
2.犯罪行为的最基本特征是(    )。
A.刑事违法性     B.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C.应受刑罚惩罚性     D.行为人具有主观恶性
3.李某欲到王家盗窃,正在翻箱倒柜时,忽听到屋外有多人脚步声,只好仓皇逃走。李某的行为属于(    )。
A.犯罪预备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犯罪既遂
4.甲对乙实施抢劫,乙奋起抗争,恰遇甲之友丙经过,甲请丙帮忙,共同抢得乙身上钱财若干。甲、丙的共同犯罪属于(    )。
A.事先有通谋的共同犯罪     B.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C.复杂共同犯罪     D.必要共同犯罪
5.甲与乙有仇,某日甲向乙所居住的楼房投掷一枚炸弹,结果不仅将乙炸死,还引起大火,烧毁房屋数间。甲的行为属于(    )。
A.牵连犯     B.法条竞合犯
C.想象竞合犯     D.连续犯
6.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    )。
A.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
B.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一般损害的
C.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
D.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一般损害的
7.王某将赵某杀死后逃往外地,因惧怕从重处罚,就给原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打了一个电话,如实交待了自己所犯的杀人罪行。王某在投案自首途中被公安机关逮捕。王某的行为(    )。
A.属于立功表现     B.属于自首
C.属于坦白     D.不能视为自首
8.在刑法理论上,将引用刑法分则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基本犯罪特征的罪状表达方式称作(    )。
A.简单罪状     B.叙明罪状
C.空白罪状     D.引证罪状
9.根据《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第149条规定,第140条所规定的生产、销售一般伪、劣产品罪和第141~148条所规定的生产、销售特定的伪、劣产品罪发生法条竞合时,选择法条适用的原则是(    )。
A.全部法优于部分法    B.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C.重法优于轻法    D.轻法优于重法
10.某日,身背猎枪的甲骑摩托车经过一公路,见一辆载满皮货的大卡车停在路边,便顺手抽下一条皮毛(价值1 000元)搭在自己肩上扬长而去。正在路边解手的司机发现后欲追回,但见甲身挎猎枪即不敢再追。后因该司机报案,甲被公安机关拘留。甲的行为是(    )。
A.抢劫罪     B.抢夺罪
C.持枪抢夺罪     D.持枪抢夺,按抢劫罪论处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    )。
A.如果犯罪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或军人的,无条件地适用刑法
B.如果犯罪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公民,无条件地适用刑法
C.如果犯罪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作人员,无条件地适用刑法
D.如果犯罪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的,有条件地适用刑法
12.不是决定犯罪社会危害性轻重大小的因素有(    )。
A.犯罪人的罪过形式,犯罪目的、犯罪动机
B.犯罪人的受教育程度
C.犯罪的手段、时间、地点
D.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
13.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之一是(    )。
A.犯罪的主体不同     B.犯罪未果的原因不同
C.犯罪的结果不同     D.犯罪行为不同
14.下列情况不属于结果加重犯的有(    )。
A.侮辱他人导致他人自杀死亡    B.故意伤害致使被害人死亡
C.强奸妇女致使被害妇女死亡    D.抢劫他人财物致使被害人死亡
15.能成立正当防卫的情形包括(    )。
A.事后防卫    B.假想防卫
C.对精神病人进行的防卫    D.防卫挑拨
16.不属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的处理结果的有(    )。
A.减为无期徒刑    B.执行死刑
C.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D.继续缓刑进行考察
17.甲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对甲数罪并罚,可判处(    )。
A.有期徒刑8年    B.有期徒刑20年
C.有期徒刑23年    D.无期徒刑
18.下列犯罪不能适用假释的有(    )。
A.因抢劫罪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    B.因强奸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C.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9年有期徒刑    D.因贪污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19.根据刑法第110条的规定,间谍罪的行为表现有(    )。
A.战时供给敌人军用物资    B.为敌人指示轰炸目标
C.接受敌人的馈赠    D.为境外的个人提供情报
20.下列不是洗钱罪的对象的有(    )。
A.毒品犯罪的违法所得    B.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
C.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    D.非法经营罪的违法所得

二、多项选择题:21—2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下列各题的四个选项中有二至四个选项是符合试题要求的。
21.殷某在自然保护区内挖了一个陷阱准备捕杀大熊猫,一上山采药的老人落入陷阱死亡。殷某的行为构成(    )。
A.意外事件     B.过失致人死亡
C.间接故意杀人罪     D.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22.刑法规定,犯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A.盗窃珍贵动物    B.盗窃公共财产数额特别巨大的
C.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D.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23.下列犯罪中,只能由首要分子才能构成的是(    )。
A.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妇女、儿童罪    B.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C.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D.聚众哄抢罪
24.构成挪用公款罪的行为有(    )。
A.个人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
B.集体挪用公款外出旅游
C.个人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
D.个人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
25.渎职犯罪中,属于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有(    )。
A.徇私枉法罪     B.枉法裁判罪
C.私放在押人员罪     D.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三、简答题:26、27小题,每小题5分,共10分。
26.简述罪刑法定原则及其贯彻执行。
27.试根据刑法规定,简述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和理论分类。

四、辨析题:28、29小题,每小题5分,共10分。
28.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
29.自首与坦白。

    五、法条分析题:30小题,10分。要求符合立法原意和刑法理论。
30.《刑法》第15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六、案例分析题:31小题,15分。
31.李、王二人因琐事发生争吵,进而互相推搡,众人劝阻无效。李恶言相向,激怒王。王冲向李,挥拳照李胸部打击,由于李躲闪,拳头正中李的头部,李当即躺倒在地,不省人事。后王与众人将李送往医院,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李患有脑瘤,李因受外力打击致脑瘤破裂而死亡。
试分析:(1)王的行为与李的死亡结果之间有无刑法因果关系?
(2)王某行为时在主观上持何心理态度


民 法 学
七 、单项选择题:32—51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下列各题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试题要求的。
32.民法是(    )。
A.实体与程序统一法                    B.强制性规范法
C.公法    D.权利法
33.公民甲户籍地为湖北,去深圳亲戚家住了1个月,后来在北京做临时工达2年,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应以(    )为其住所。
A.湖北    B.北京
C.深圳    D.湖北、北京、深圳
34.下列机构中,具备法人资格的是(    )。
A.某政法大学法律系     B.某省财政厅
C.某县政府     D.某公司的分公司
35.行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    )。
A.只能是合法行为
B.只能是民事法律行为
C.只能是表意行为
D.既可以是合法行为,也可以是违法行为
36.行为人对(    )的错误认识,不构成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A.行为性质     B.对方当事人
C.标的物的规格     D.行为动机
37.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的权利是(    )。
A.程序意义上的诉权    B.起诉权
C.实体权利    D.胜诉权
38.宋庆龄基金会属于(    )。
A.社团法人    B.捐献法人
C.营利法人    D.中间法人
39.民事行为被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确认为无效时,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    )。
A.当然无效    B.仍然有效
C.另行签订协议后有效    D.修改补充后有效
40.委托授权行为和代理合同最本质的区别在于(    )。
A.委托授权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出具委托书,而代理合同既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
B.委托授权行为可以事后以追认的方式实施,而代理合同只能是事前订立
C.委托授权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而代理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
D.委托授权行为是诺成性法律行为,而代理合同是实践性法律行为
41.李某出国买回一架微型照相机。赵某甚为喜欢,要求李某转卖给他,李某应允。赵某因一时缺乏现金,便将刚从银行购买的面值为500元的五张有奖国库券(每张100元)交给李某。后有一张国库券中奖,奖金在1 000元。该1 000元应归(    )所有。
A.李某所有     B.赵某与李某所有
C.赵某所有,李某应返还不当得利    D.赵某所有,因给付行为属于重大误解
42.依据我国担保法规定,下列选项中,可以质押的是(    )。
A.存款单    B.股份
C.商标专用权    D.土地使用权
43.相邻权的性质属于(    )。
A.他物权     B.地役权
C.独立物权     D.不动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扩张
44.甲将一块罗马表丢失,被人捡到送到失物招领处。招领期限过后因无人认领,该表被拍卖给乙。后丙盗得该表并将其转卖给丁。该案查获后,甲、乙、丁都主张该表的所有权。该表应归谁所有?(    )
A.甲    B.乙
C.丁    D.乙、丁共有
45.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    )。
A.自物权    B.典权
C.地役权     D.地上权
46.下列哪个单位可以担任保证人?(    )
A.学校、幼儿园    B.医院
C.国家机关      D.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47.根据合同法规定,交付货物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履行地应为(    )。
A.供货方所在地    B.需货方所在地
C.供货方或需货方所在地        D.供货方和需货方之间的中间地
48.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于10月8日交货,乙在交货期后的一周内付款。交货期届满时,甲发现乙有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的行为。对此,甲可依法行使(    )。
A.先履行抗辩权    B.同时履行抗辩权
C.债权人撤销权    D.不安抗辩权
49.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下列哪种说法正确?(    )
A.债权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B.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C.债务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D.第三人无权要求任何一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其不是本合同当事人
50.公民的著作权保护期限是(    )。
A.作者终生及死后50年    B. 50年
C.作者终生       D. 30年
51.继承权是一种(    )。
A.人身权    B.财产权
C.社员权    D.兼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

八、多项选择题:52—56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下列各题的四个选项中有二至四个选项是符合试题要求的。
52.下列选项中属于实质意义上民法的是(    )。
A.民政部门颁布的拥军优属条例
B.民间团体依照宪法制定的成员行为规则
C.《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D.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私房管理条例
53.下列民事行为中,属于无效行为的是(    )。
A.因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B.因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
C.因受欺诈、胁迫并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D.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而为的民事行为
54.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包括(    )。
A.权利人提出请求    B.提起诉讼
C.因不可抗力不能行使请求权     D.权利人死亡尚未找到继承人
55.依照合同法规定,下列债权不得转让(    )。
A.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    B.未经债务人同意转让的债权
C.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D.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56.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A.新颖性    B.先进性
C.创造性    D.实用性

九、简答题:57、58小题,每小题5分,共10分。
57.简述无权代理及其法律效果。
58.简述定金与违约金的区别。

十、辨析题:59小题,10分。
59. 1995年5月,甲乙各出资10万元人民币合伙开办了一家饭店,生意十分兴旺。2000年8月9日,乙因车祸身亡。乙的儿子丙主张继承其父乙在合伙饭店中的合伙人的资格。
丙的主张是否应予以支持,试运用民法原理并结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加以分析。

十一、法条分析题:60小题,10分。
60.《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十二、案例分析题:61小题,15分。
61.个体工商户张山因购货急需,由其同乡好友马乃作一般保证人,向另一个体工商户王如林借款5万元,在借款合同上马乃以一般保证人的身份签字。后来,张山因经营不善,为逃债举家出走,不知下落。一年后债务到期,张山没有偿还债务。于是王如林直接向马乃索债。马乃以自己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享有检索抗辩权,在王如林没有提起诉讼或仲裁并就张山的财产强制执行前,自己没有义务清偿,所以拒绝王如林的请求。王如林诉至法院,要求马乃履行保证义务,清偿张山所欠债务。
试分析:
(1)张、马、王之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有何法律依据?
(2)这种关系是否变化,适用法律有否变化?
(3)马乃应否清偿张山所欠债务,理由和根据何在?


模拟试题参考答案及题解

刑 法 学
一、单项选择题
1.【详解】答案C。这道题考查的是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原则。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和对什么人具有效力,它解决的是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刑法的空间效力主要有以下几种:(1)属地原则。该原则的含义是以地域为标准,主张凡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均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的,均不适用本国刑法。(2)属人原则。该原则的含义是以人的国籍为标准,主张凡是本国公民,无论在本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非本国公民犯罪,均不适用本国刑法。(3)保护原则。该原则的含义是以侵害的对象是本国国家或公民的利益为标准,主张凡是侵害本国国家的利益或者公民利益的,无论犯罪发生在本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也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均适用本国刑法。(4)普遍管辖原则。该原则的含义是以保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为标准,主张凡是侵害了为国际公约、条约规定所维护的各国共同利益的,无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发生在本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均适用本国刑法。我国采取的空间效力原则,是以属地原则为主,以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为补充。
2.【详解】答案B。犯罪有三个基本特征:一是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二是刑事违法性,三是应受刑罚惩罚性。其中,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表现为对国家法律所保护的某一种利益关系的侵犯。如故意杀人罪,是对国家法律所保护的公民的生命权及其所体现的公民的生命的侵犯。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这样或者那样的损害。没有社会危害性也就没有犯罪;当社会危害性没有达到一定程度时,也不构成犯罪。社会危害性具体包括:(1)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利益;(2)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这里有量和质的关系。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最基本特征,我国刑法根据社会危害性的不同在刑法分则中将犯罪分为十类。理解社会危害性时应注意,并非所有客观结果严重的都是犯罪。如交通事故,也可能造成人的死亡,但不一定构成犯罪。社会危害性应是对主观心理和客观结果的综合评价。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最基本的特征,因为它揭示了国家将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的原因,阐明了犯罪与社会的关系,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政治本质。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决定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选项D行为人具有主观恶性不属于犯罪的基本特征范畴。
3.【详解】答案B。首先,李某已经着手实施盗窃行为(在王家翻箱倒柜),而不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因此,李某的行为不属于犯罪预备。其次,李某最终未能达到盗窃的目的,其原因是因为听到屋外有多人脚步声这一外在因素,而不是自动放弃盗窃,因此,他的行为也不属犯罪中止。再次,因为李某最终没有实现盗窃的目的,并没有盗取有关财物,所以不构成犯罪既遂。李某已经着手实行盗窃行为,在此过程中,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因素(有多人的脚步声),使其不敢继续实施其盗窃行为,这属于犯罪未遂的情形。
4.【详解】答案B。事先有通谋的共同犯罪,是指共同犯罪人的共同犯罪故意,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形成。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是指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故意,在着手实行犯罪之时或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形成。复杂的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犯罪分工的共同犯罪。必要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显然,甲、丙在实施共同犯罪前并没有形成共同犯罪故意,属于典型的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而非事先有通谋的共同犯罪;甲、丙之间也不存在犯罪分工的问题,因而也不构成复杂的共同犯罪;抢劫罪并非必须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才能构成的犯罪,因此,甲、丙共同犯罪也不属于必要共同犯罪。
5.【详解】答案C。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法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同时触犯数个不同的法律条文的情形。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由于法条竞合犯不属于罪数形态的表现形式,因而可以不予以考虑。至于牵连犯和连续犯,其基本特征之一就是存在多个犯罪行为。本题中,甲的行为只有一个(向乙所居住的楼房投掷一枚炸弹),因而不属于牵连犯和连续犯。甲基于炸死乙的意图,存在两个罪过(杀人的直接故意和放火的间接故意),仅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即投掷一枚炸弹),而触犯了两个罪名(故意杀人罪和放火罪),这属于想象竞合犯。
6.【详解】答案C。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旨在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造成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损害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其一,起因条件,即存在着具有社会危害和侵害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其二,时间条件,即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实行;其三,对象条件,即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其四,主观条件,即防卫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其五,限度条件,即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7.【详解】答案B。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坦白,是指犯罪分子“被动"归案之后,自己如实交代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接受国家司法机关审查和裁判的行为。从本案来看,王某是自动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杀人罪行,显然属于自首,而非立功、坦白。
8.【详解】答案D。简单罪状,是指在刑法分则条文中只简单地描述具体犯罪的基本特征的罪状;叙明罪状,是指在刑法分则条文中详尽描述具体犯罪的基本特征的罪状;空白罪状,是指在刑法分则条文中不直接叙明犯罪的特征,而只是指出该犯罪行为所违反的其他法律、法规的罪状;引证罪状,是指引用刑法分则的其他条款来说明某种犯罪的特征。
9.【详解】答案C。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假、掺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特征为:(1)侵犯客体是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2)客观方面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3)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表现为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4)主观方面为故意,一般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刑法第149条规定,生产、销售第141条至148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第140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0.【详解】答案A。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罪的构成特征为:(1)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只能是动产。(2)客观方面为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自然人。(4)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但是,根据刑法第267条第2款的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不管行为人是否实际使用或者以凶器相威胁,均以抢劫罪论处。本题中,甲身背猎枪实施了抢夺行为,司机也因发现甲身挎猎枪而不敢追赶,这显然属于携带凶器抢夺的情形,因此,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11.【详解】答案A。根据刑法第7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可见,如果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是我国普通公民,则有条件地适用我国刑法;如果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是我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则无条件地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12.【详解】答案B。影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的因素或变量很多,一般认为,这些因素或变量主要有:(1)行为侵犯的客体。行为侵犯的客体是指行为侵犯了什么样的社会关系,这是决定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首要因素。侵犯的社会关系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关系越重大,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就越严重。例如,危害国家安全罪以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以及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侵犯客体,直接危害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其社会危害性远远大于其他普通刑事犯罪,是最危险的犯罪。放火、投毒、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以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为侵犯客体,其危害性比以特定对象为目标的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大。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中,剥夺他人的生命权的犯罪比仅仅侵犯他人健康权的犯罪的危害性大。(2)行为的手段、方法以及时间、地点。如行为的手段是否凶狠、残酷,行为是否采用暴力方法,是否使用危险器具,是否在法律禁止的时间、地点实施行为等,都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直接相关,甚至会决定社会危害性的有无。(3)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如行为是否造成了现实的危害结果、造成的危害结果的种类和程度等,这些因素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直接相关。在结果犯中,如果行为没有造成现实的危害结果,或者造成的危害结果十分轻微,就不能认为具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反之,如果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危害结果,则结果越严重,社会危害性越大。(4)行为人的个人情况。如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特殊身份或特定职责,是初犯还是累犯等。例如,缺乏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缺乏主观归责能力和主观恶性,其行为虽然给社会造成客观损害,也不认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特殊身份的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亵渎了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普通公民收受他人财物则不具有社会危害性。(5)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行为是出于故意还是出于过失,有没有经过预谋,是否出于特定的目的,动机是否卑劣等主观心理因素,直接决定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从而制约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一般说来,故意犯罪的危害程度大于过失犯罪的危害程度,经过预谋的犯罪的危害程度大于激情犯罪的危害程度;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目的的行为可能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从而构成犯罪,不具有这一目的的行为则不构成犯罪;动机特别卑劣的犯罪的危害程度大于情有可原的犯罪。因而答案B正确。犯罪人的受教育程度并不属于影响犯罪危害性轻重大小的因素。
13.【详解】答案B。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是犯罪中止。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主要区别在于:其一,犯罪未果的原因不同。在犯罪未遂中,犯罪未果是由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而在犯罪中止中,犯罪未果是因为犯罪分子自动放弃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其二,犯罪的时空不同。犯罪未遂的发生必然是在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的犯罪实行过程中;而犯罪中止则既可能发生在犯罪实行过程中,也可能发生在犯罪预备过程中。从犯罪结果来看,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均没有发生犯罪分子预期的犯罪结果;从犯罪行为来看,在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的情况下,犯罪分子的具体犯罪行为可能相同。因此,选项A、C、D并不是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主要区别。
14.【详解】答案A。结果加重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刑法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结果加重犯的基本构成特征包括:(1)行为人所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必须客观地引发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2)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或者加重结果,必须通过刑法明文规定的方式,成为依附于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而存在的特定犯罪的有机组成部分;(3)行为人对于所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及其所引起的加重结果均有犯意。从本题四个选项来看,B、C、D均符合结果加重犯的三个构成要件,属于结果加重犯;而选项A虽然符合结果加重犯的第一个构成要件,但不符合后两个构成要件,因而不属于结果加重犯。
15.【详解】答案C。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旨在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造成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损害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其一,起因条件,即存在着具有社会危害性和侵害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其二,时间条件,即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实行;其三,对象条件,即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其四,主观条件,即防卫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其五,限度条件,即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从本题来看,事后防卫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假想防卫不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防卫挑拨不符合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它们均不能成立正当防卫。就选项C而言,对于精神病人实施的不法侵害,只要具有紧迫性,就可以对其进行防卫。
16.【详解】答案D。 根据刑法第50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有三种处理办法:其一,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其二,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三,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17.【详解】答案B。根据刑法第69条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据此,本题中,对甲可以判处的执行刑罚是:15年以上20年以下。因此,选项B符合要求。
18.【详解】答案B。我国刑法规定的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假释的适用需要满足下列条件:(1)对象条件。假释只能适用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限制条件。根据我国《刑法》第81条的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l/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对死缓犯减刑后假释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2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2年)。适用假释的限制条件还包括另一重要内容,即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3)实质条件。假释的实质条件,是指被适用假释的犯罪分子,必须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刑法第81条第2款的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选项A、C、D属于可以假释的情形。
19.【详解】答案B。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间谍罪的构成特征为:(1)侵犯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如下三方面的间谍行为:1)参加间谍组织;2)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3)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实施三种行为任一种的,即构成本罪。(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中国公民、外国人或无国籍人。(4)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因此,根据刑法第110条的规定,间谍罪的行为表现有:一是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二是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据此,本题应选B。
20.【详解】答案D。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采用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方法,从而使其“合法化”的行为。洗钱罪的构成特征为:(1)侵犯客体是国家关于金融活动的管理制度以及司法机关查处犯罪的正常活动。(2)客观方面为行为人故意采用各种手段使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转换为“合法财产”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单位多为能够进行洗钱活动的银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公司、企业等。(4)主观方面为故意。根据刑法第191条的规定,洗钱罪的对象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二、多项选择题
21.【详解】答案BD。殷某在自然保护区内挖陷阱准备捕杀大熊猫,而大熊猫属于国家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因此,殷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同时,殷某应当预见到可能会有人误入陷阱,但没有预见到,其主观上的过失导致采药老人落入陷阱死亡,因此,殷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殷某对于采药老人死亡的后果,其主观上并不存在故意,而是过失,因此,其行为不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当然也不属于意外事件。
22.【详解】答案CD。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多次窃取或者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的构成特征为:(1)侵犯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2)客观方面为多次秘密窃取或者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自然人。(4)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2)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23. 【详解】答案AC。根据刑法的规定,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妇女、儿童罪(刑法第242条第2款)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交通秩序罪(刑法第291条),只能由首要分子才能构成;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法第290条)和聚众哄抢罪(刑法第268条)既可以由首要分子构成,又可以由积极参加人员构成。
24.【详解】答案ACD。根据刑法第384条的规定,构成挪用公款的行为有三种不同情况:其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其二,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其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挪用公款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归个人使用的目的。因此,选项B集体挪用公款外出旅游,不属于构成挪用公款罪的行为。
25.【详解】答案ABC。根据刑法第399、400条规定,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均属于司法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在刑事诉讼中,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其受到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徇私枉法罪的构成特征为:(1)侵犯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与国家的司法公正。(2)客观方面为利用司法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下列枉法行为:1)对明知无罪的人而使其受到追诉。2)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到追诉。3)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为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4)主观方面为故意。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枉法裁判罪的构成特征是:(1)侵犯客体是人民法院的正常审判活动与审判公正。(2)客观方面为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作出违背事实和法律的判决、裁判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限于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负有审判职责的人员。(4)主观方面为故意。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放走,使其逃离监管的行为。私放在押人员罪的构成特征是:(1)侵犯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监管制度。(2)客观方面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放走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限于司法工作人员。(4)主观方面为故意。答案D不正确。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行政执法人员的渎职犯罪,而非司法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三、简答题
26.【详解】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刑事实体法所特有的并贯穿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之中的基本准则。我国刑法规定了三项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原意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受处罚”。罪刑法定原则历经两个世纪的发展变化,其基本内容包含以下三个方面:其一,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自由擅断。其二,实定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犯罪所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的规定。其三,明确化,即刑法条文必须用清晰的文字表述确切的意思,不得含糊其辞或模棱两可。
我国《刑法》第3条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事立法中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刑法第13条明文规定了犯罪定义,为区分罪与非罪行为确立了总的标准。(2)刑法第14条至第18条明文规定了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为认定犯罪提供了一般的规格和标准。(3)刑法分则条文对每一种具体的犯罪的构成要件作了明确规定,为认定各种具体的罪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4)在刑法第32条至第35条中明确规定了刑罚的种类,即5种主刑、3种附加刑以及对犯罪的外国人单独适用的附加刑,为依照法律处刑提供了根据。(5)明确规定了量刑的原则,包括刑法第61条规定的一般量刑原则以及具备各种法定情节的量刑原则,如自首、累犯等。(6)刑法分则条文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为对具体犯罪的正确量刑提供了具体的法律标准。
罪刑法定原则在司法中的适用表现为:(1)司法机关在具体办理个案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严格按照刑法明文规定的各种犯罪的罪状和法定刑,运用刑法总则规定的原则为指导,准确认定犯罪,恰当判处刑罚,不得偏离法律条文的规定滥定罪、滥处刑。(2)司法机关在忠于法律规定的原意和符合法律规范含义的范围之内正确进行司法解释,指导具体的定罪量刑活动,不得用司法解释去任意修改、补充或变更立法内容,不得脱离法律条文的规定去创制新的法律规范。换言之,不得以司法解释代替刑事立法。
27.【详解】犯罪未遂是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之一种。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犯罪过程的不同阶段由于各种原因而停止下来所呈现的不同状态。一般说来,一个完整的犯罪过程,要经由一个从犯意形成、犯罪预备、着手实行到完成犯罪的发展过程。例如,故意杀人罪,一般会先有杀人的念头,再准备杀人凶器,然后实行杀人行为,直至把被害人杀死。但是,并非每一个犯罪都能完成以上犯罪过程。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有的犯罪分子为了犯罪而准备了工具或制造了条件,却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有的犯罪分子着手实行犯罪以后,却由于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使犯罪得逞;有的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出于各种原因而自动停止犯罪或者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犯罪结果发生。这些不同的情况就使犯罪在不同的阶段停顿下来而呈现出不同的形态,这就是犯罪的既遂、预备、未遂和中止形态。
《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根据这一规定,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所呈现的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未遂具有下列特征: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所谓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行为。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区分犯罪未遂和犯罪预备的基本标志。如何认定“着手”,目前有主观说、客观说和折中说之分。主观说认为,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存在明确的犯罪意图为标准认定犯罪实行行为的“着手”。客观说认为,应当从行为人所实施的客观行为出发认定犯罪的“着手”。折中说则主张从行为人的犯罪意图和客观行为两方面来判断犯罪的“着手”,认为只有当行为人实施了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行为,并明确表露出犯罪意图时,才能认定为犯罪的“着手”。
我们认为,由于犯罪行为的复杂性,迄今为止,对于如何认定犯罪的着手尚未形成一种通说,而且似乎也不可能形成一种通说。惟一正确的做法只能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不同行为在不同犯罪中的意义,严格按照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客观行为及其着手的特点,予以分析判断。着手是实行行为的开始,因此认定着手首先必须以实行行为的形式和内容为基础。概括说来,我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中包括四种实行行为:1)单一实行行为,犯罪构成客观行为只包括一个单一实行行为。只要行为人开始实施单一实行行为,不论方法如何,行为要件即告具备。2)选择实行行为,犯罪构成客观行为包括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可供选择的实行行为,行为人只要实施其中的任一实行行为,即认为是犯罪的着手。如走私、运输、贩卖、制造毒品罪,行为人选择实施其中任一毒品犯罪行为,都认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3)并列实行行为,犯罪构成客观行为包括两个前后相继并列的实行行为,行为人开始实施前一实行行为,即应认定犯罪的着手,如招摇撞骗罪,只要行为人已经开始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即认为招摇撞骗罪已经着手实行。4)双重实行行为,犯罪构成客观行为包括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只要行为人开始实行手段行为,即认为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如抢劫罪,只要行为人开始对被害人的人身实行强制或打击,即认为抢劫罪已经着手。
在以实行行为为基础认定犯罪的着手的同时,还必须结合个案的具体特点予以具体分析。例如,同样是故意杀人行为,有的可能采取投毒杀人的方法,有的可能采取持刀砍杀的方法,有的可能采取枪击的方法。在投毒杀人的情况下,行为人准备毒药的行为是犯罪预备行为,只有当行为人开始将毒药投入到被害人可能服用的饮食或饮料中时,才能认为杀人行为已经着手进行。在持刀砍杀的情况下,行为人必须近距离接近被害人才可能实施砍杀行为,因此,行为人持刀接近犯罪现场的行为仍然只能认为是犯罪预备行为,只有当行为人已经贴近被害人并开始举刀砍杀被害人时,才能认为是已经着手实施杀人行为。而在枪击杀人的情况下,由枪击杀人行为可以远距离实施这一特点决定,行为人并不需要贴近被害人近距离实施杀人行为,只要行为人持枪进入有效射程范围内,开始实施诸如掏出枪支、推弹上膛、瞄准目标或者扣动扳机等行为的,即认为杀人行为已经着手进行。
(2)犯罪没有得逞。这是犯罪未遂的又一基本特征,也是区分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的重要标志。所谓犯罪没有得逞,是指犯罪行为没有完全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构成全部要件。在结果犯、危险犯和行为犯这三类存在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界限的犯罪中,犯罪没有得逞的具体判断标准有其不同的要求:在结果犯中,法定危害结果的出现是犯罪既遂的基本标志,如果没有出现这种法定的危害结果(如故意杀人罪中的被害人死亡结果),则认为犯罪没有得逞。在危险犯中,法定的危险状态的形成是犯罪既遂的基本标志,如果犯罪行为还没有造成这样的危险状态出现(如破坏交通工具罪中的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则认为犯罪没有得逞。在行为犯中,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是犯罪既遂的基本标志,如果行为人尚未完成法定的犯罪行为(如脱逃罪中越狱逃跑并未摆脱监管机关和监管人员的实际监控的行为),则认为犯罪没有得逞。因此,不能将犯罪没有得逞简单地等同于行为人没有达到犯罪目的或者没有发生实际危害结果。在有的案件中,行为人可能尚未达到其犯罪目的或者尚未实际发生危害结果,但犯罪行为已经完全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仍然应当认定为犯罪已经得逞,而不能认定为犯罪没有得逞。
(3)犯罪没有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这是犯罪未遂的又一重要特征,是犯罪未遂区别于犯罪中止的基本标志。所谓意志以外的原因,从性质上讲,是指违背犯罪分子主观愿望和意图的主客观原因。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意愿而主动停止犯罪的,不能认为是犯罪未遂。如强奸犯罪中,犯罪分子在拦路强奸的过程中因良心发现或者害怕受惩罚而在能够顺利实施强奸行为的情况下放弃强奸的,则不能认为是强奸未遂,而应当认为是强奸中止。从定量的角度分析,则必须是足以阻止其继续实施并完成犯罪的意志以外的原因。如果虽然存在妨碍犯罪分子继续实施犯罪的主客观障碍,但这些障碍尚不足以阻止犯罪分子继续其犯罪行为,而犯罪分子出于本人的主观意愿主动停止犯罪的,则不能认为是犯罪未遂。如强奸犯罪分子在强奸的过程中遇到被害人轻微反抗,因害怕被害人告发而主动放弃强奸的,应认为是强奸中止。只有当犯罪分子遇到了被害人强烈反抗,致使犯罪分子客观上无法顺利实施强奸行为并因而被迫放弃强奸的,才能认为是强奸未遂。在认定意志以外的原因的时候,必须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来认定导致犯罪没有得逞的原因是否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根据司法实践,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1)行为人以外的客观原因,如遭遇被害人的强烈反抗、遭遇第三人的制止、被害人的有效逃避、自然力的破坏、犯罪的时间地点不适于犯罪、遇到难以克服的物质障碍等。2)行为人自身的客观原因,如行为人的智能低下、犯罪技术拙劣,犯罪时突发疾病使犯罪难以继续。3)行为人主观认识错误,如对犯罪对象的认识错误、对犯罪工具的认识错误、对犯罪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对犯罪时周围环境的认识错误等。
我国刑法理论一般把犯罪未遂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以及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1)根据犯罪行为是否实行终了,可以把犯罪未遂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所谓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并且自认为已经将实现犯罪意图所必需的全部行为实施完毕,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达到既遂状态的犯罪未遂形态。例如,行为人持枪向被害人射击,被害人应声倒地,行为人误以为被害人已经中弹死亡,持枪逃离犯罪现场,实际被害人可能只是受了轻伤。
所谓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其尚未将他认为实现犯罪意图所必需的全部行为实行完毕,因而未能达到既遂状态的犯罪未遂形态。例如,行为人持刀砍杀被害人,在砍杀的过程中,遇到被害人激烈反抗,甚至被被害人制服,因而未能完成杀人行为。
区分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的关键在于,如何认定行为是否实行终了。目前有主观说、客观说和折中说之分。主观说又分绝对主观说和修正主观说。绝对主观说以行为人主观认识为标准,行为人认为已经实行终了并实现犯罪结果所必需的全部行为的,即为实行终了。修正主观说主张,在法定犯罪构成要件所限定的客观行为范围内,行为是否实行终了,应以犯罪分子是否自认为已经将实现犯罪意图所必需的全部行为实行完毕为标准予以认定。客观说则坚持所谓的常人标准,以社会一般人对犯罪行为发展程度的认识为标准判断行为是否实行终了。社会一般人认为行为人已经将实现犯罪意图所必需的行为实行完毕,即为实行终了。否则,则为未实行终了。折中说主张主客观相统一,在认定行为是否实行终了时,既要看行为人客观上是否实施了足以造成危害结果的犯罪行为,又要看行为人是否将其自认为实现犯罪意图所必需的全部行为都实施完毕。上述诸说中,修正的主观说是认定行为是否实行终了的通说。
一般说来,实行终了的未遂较之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更接近于完成犯罪,因而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案件其他情况相同的前提下,对实行终了的未遂的处罚重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2)根据犯罪行为实际能否达到既遂为标准,可以把犯罪未遂分为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所谓能犯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并且这一行为实际有可能完成犯罪,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未能达到既遂状态的犯罪未遂形态。例如,甲男因有外遇,蓄意除掉发妻另结新欢,遂将足量灭鼠药掺入其妻的饭食中,其妻在吃饭时感觉饭中有异味,便将饭食全部倒掉。甲男的行为客观上可能导致其妻中毒死亡,只是由于其妻警觉而未能得逞。甲男的行为属于能犯未遂。
所谓不能犯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但由于对行为事实的认识错误而在客观上使其不可能完成犯罪,因而不能达到既遂状态的犯罪未遂形态。不能犯未遂又分工具不能犯未遂和对象不能犯未遂。所谓工具不能犯未遂,是指行为人由于认识错误而使用了按其客观性质不能实现犯罪意图、不能达到既遂状态的犯罪工具的犯罪未遂形态。例如,乙女意图投毒杀害丈夫,在下毒时将已经完全失效的灭鼠药放到丈夫的饭食中,因而未能达到毒杀丈夫的犯罪意图。乙女的行为属于工具不能犯未遂。对象不能犯未遂,是指行为人由于认识错误而针对本不存在的犯罪对象实施了犯罪行为,因而未能达到既遂状态的犯罪未遂形态。例如,丙男在深夜拦路强奸时,将一长相、穿着酷似女子的男子误认为女子而实施强奸,因而强奸未遂。或者误将尸体当活人加以枪击的,都属于对象不能犯未遂。不能犯未遂虽然由于行为人的认识错误在客观上不可能实际造成预期的犯罪结果,但行为人主观上有明确的犯罪意图,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因而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对于不能犯未遂同样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它和能犯未遂相比较,不能犯未遂毕竟没有发生危害结果的实际危险,其社会危害性显然小于能犯未遂。因此,在案件其他情况相同的前提下,对不能犯未遂的处罚一般应当轻于能犯未遂。
四、辨析题
28.【详解】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所呈现的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未遂具有下列特征: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所谓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行为,“着手”与否要根据具体犯罪行为加以判断。
(2)犯罪没有得逞。所谓犯罪没有得逞,是指犯罪行为没有完全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构成全部要件。
(3)犯罪没有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谓意志以外的原因,从性质上讲,是指违背犯罪分子主观愿望和意图的主客观原因。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意愿而主动停止犯罪的,不能认为是犯罪未遂。
根据司法实践,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1)行为人以外的客观原因,如遭遇被害人的强烈反抗、遭遇第三人的制止、被害人的有效逃避、自然力的破坏、犯罪的时间地点不适于犯罪、遇到难以克服的物质障碍等。2)行为人自身的客观原因,如行为人的智能低下、犯罪技术拙劣、犯罪时突发疾病使犯罪难以继续。3)行为人主观认识错误,如对犯罪对象的认识错误、对犯罪工具的认识错误、对犯罪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对犯罪时周围环境的认识错误等。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因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犯罪中止包括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和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两种:
(1)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在犯罪预备或者犯罪实行过程中,自动放弃实施继续犯罪,因而使犯罪未完成的犯罪停止形态。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具有下列特征:
1)必须是在犯罪预备或者犯罪实行过程中放弃犯罪,如果犯罪行为已经完成并达到既遂状态,则不能成立犯罪中止。因此,一般认为,犯罪既遂以后自动返还原物或者自动赔偿损失的行为,如盗窃犯在盗窃他人财物后又将窃取的财物归还原主,或者贪污犯贪污公款后又秘密退还公款的,都不能成立犯罪中止,而只能以犯罪既遂论处。其自动返还赃物的行为只能在量刑时作为酌定情节予以考虑。
2)必须是自动放弃犯罪。所谓自动放弃犯罪,是指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放弃了自认为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认定自动放弃犯罪,首先,必须要求行为人自认为能够继续实施犯罪与完成犯罪。只要行为人主观上认为当时有能力和条件继续实施并完成犯罪,并在此主观认识前提下自动放弃犯罪,不论客观上犯罪是否能够继续实施,均不影响对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的认定。如果行为人主观上自认为继续实施并完成犯罪已不可能,在此认识支配下决定放弃犯罪的,则不能认为是犯罪中止。其次,认定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还必须要求确实是出于行为人本人的意志而自动放弃犯罪,而不是出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主客观原因而被迫停止犯罪。
3)必须是彻底放弃犯罪。所谓彻底放弃犯罪,是指行为人彻底打消了继续并完成犯罪的念头,彻底放弃实施自认为可以继续实施并完成的犯罪行为。彻底放弃犯罪的特征要求,犯罪中止应当是彻底的、无条件的,而不是因条件、时机不成熟或者环境不利而暂时中断犯罪。
(2)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是指在行为人实施完毕犯罪行为后、犯罪结果出现之前,自动采取措施有效地避免犯罪结果发生,因而使犯罪未完成的犯罪停止形态。这种形态的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行为实行完毕、犯罪结果出现以前的过程中,并且具有放弃犯罪的自动性和彻底性。此外,还必须具有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有效性,即行为人必须自动、积极地采取必要措施,有效地防止其所实施完毕的犯罪行为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如果行为人虽然采取了各种挽救措施,但是未能有效防止法定犯罪结果发生的,如投毒杀人案件,行为人在实施完毕投毒行为、被害人已经中毒的情况下,必须采取积极的抢救措施。如果挽救了被害人的生命的,成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如果虽然采取了抢救措施,但被害人仍然不治而亡的,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既遂。
29.【详解】 准确区分自首与坦白的界限,是正确认定自首不可回避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主要是如何界定坦白和如何把握坦白的特征。关于何为坦白,我国刑法学界存在多种不同的观点。我们认为,所谓坦白,是指犯罪分子被动归案之后,自己如实交代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接受国家司法机关审查和裁判的行为。据此,自首与坦白存在着某些相同之处:(1)两者均以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2)两者在犯罪人归案之后都是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3)两者的犯罪人都有接受国家司法机关审查和裁判的行为。(4)两者都是从宽处罚的情节。但是,自首与坦白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别:(1)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之后,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行为,或者被动归案以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而坦白则是犯罪人被动归案之后,如实交代自己所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2)自首与坦白所反映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不同,自首犯的人身危险性相对较轻,坦白者的人身危险性相对较重。(3)自首是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而坦白只是酌定的从宽处罚情节。并且,在一般情况下,自首比坦白的从宽处罚幅度要大。

五、法条分析题
30.【详解】本条是关于犯罪过失的定义与过失犯罪处罚范围的规定。
犯罪过失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另一种罪过形式。我国《刑法》第15条第2款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过失犯罪,都要求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没有法定的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就谈不上犯罪过失的存在。
根据刑法第15条规定,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从罪过内容上看,犯罪过失具有两方面特征:(1)在意识因素上,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是轻信能够避免。(2)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持根本否定态度的。根据罪过内容方面的特点,刑法理论将犯罪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疏忽大意的过失具有两个特点:(1)“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2)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根本反对的。其中第一个特点“没有预见”是划分疏忽大意的过失与其他罪过形式的主要界限。
在确定行为人的认识标准时,应当首先根据行为人本身的智能水平确定,即根据行为人本身的主观条件,包括知识程度、智力状况、工作能力、业务水平等。但是,必须注意行为时的客观情况的影响,才能准确地认定行为人当时是否应当、是否可能认识到危害结果的发生。随着科学技术的日益进步,社会生活、经济生活日益复杂,人们承担的认识义务会越来越广泛,也会越来越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必须注意综合分析主观条件和客观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才能正确认识罪过。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具有两个特点:(1)“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2)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也是根本反对的。
在理论和实践中,由于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有着根本区别,因此,区分这两种罪过形式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有重要意义。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有许多相似之处:在意识方面,两者都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结果,并且都预见到这种结果发生的可能;在意志方面,两者都不希望结果的发生。
然而,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在罪过内容方面存在着原则性区别:
在意识方面,间接故意仅仅认识了与犯罪有关的事实,而对那些确实可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事实和条件没有认识或者不予关心。过于自信的过失不仅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的基本事实都有认识,而且对其他可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事实和条件也有一定程度的认识。这些事实和条件,一般包括行为人自己具有的熟练技术、敏捷动作、高超技能,以及丰富的经验、一定的预防措施、其他人的帮助和某种有利的客观条件。在通常情况下,这些事实和条件是确实能够防止犯罪的发生的。然而,由于行为人对这些事实和条件在当时所能起的作用估计太高,才导致了危害结果的真正发生。正是由于这两种罪过对危害结果的确会发生的认识有不同,因此,当危害结果真正发生时,间接故意认为是预料之中的事,而过于自信的过失则认为是出乎意料之外。
在意志方面,间接故意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除了具有“不希望”的一面之外,同时还存在着“如果发生也不违背自己的意愿”这一面。这种“发生不发生都行”的心理,表现了对危害结果的放任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除了“不希望”还是“不希望”,就是说,过于自信过失对危害结果是持根本否定态度的。
通过仔细考察行为人主观方面意识与意志两方面因素的具体内容,我们是可以分清这两种不同的罪过形式的。
研究犯罪过失的概念、种类以及与其他罪过形式之间的区别,对于我们准确把握罪过的内容和形式,准确定罪量刑,都有极大的帮助。

六、案例分析题
31.【详解】本题考查的是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运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它是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但有了因果关系并不一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还须具备另一基础即罪过。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以哲学上的因果关系为基础的,其特征有:
(1)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即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
(2)因果关系的相对性。应当注意两点:一是因果关系在时间上的特点。作为原因的现象必须是先于作为结果的现象出现的。二是因果关系的目的性。
(3)因果关系的必然性。一般来说,只有在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必然的因果关系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才能具有客观基础。
(4)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因果关系有时会表现出“一果多因”或“一因多果”的复杂情况。
(5)要注意不作为犯罪中因果关系的特殊性。
(6)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问题。
王某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为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李某的死亡结果显然是由于王某的拳击所引起。
王某在主观上存在过失。王某虽不希望也不放任李某的死亡,但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是应当预见而王某竟未预见,以致该结果发生。所以应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民 法 学

七、单项选择题
32.【详解】答案D。此题考查民法的性质。A项中实体法是规定具体权利的规范,程序法是规定权利如何运作、保护的规范。而民法是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及财产权利的规范,属于实体法,而非程序法。B项民法的基本理念就是意思自治,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约定优于法定。因此,民法的规范多为任意性规范,给当事人以很大的自由。C项公法规范权利关系及公共事务。而私法规范市民社会,规范平等主体间的人身、财产关系。因此民法为私法,而非公法。D项民法是以权利为核心观念,虽然现代以来,强调权利禁止滥用原则,呈现社会本位的趋势,但社会本位仍然是以承认权利为前提的,因此,民法是权利法。
33.【详解】答案B。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的住所为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即公民离开其住所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其住所。本题中甲离开其户籍地湖北,在北京做临时工连续达2年,北京为其经常居住地,为其住所。
34.【详解】答案C。此题考查法人资格的认定。A项某政法大学法律系只是大学的一个分支机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为民事行为或承担民事责任,只能以某大学的名义,因此,某政法大学法律系不具有法人资格。B项某省财政厅只是省政府的职能部门,不能以自己名义为民事行为或承担民事责任,不是法人。C项某县政府有自己的独立经费和职能部门,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为民事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某县政府为法人。D项某公司的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在法律上没有独立性,不具有法人资格,其只能以总公司的名义进行活动,并由总公司承担其行为后果。所以,某公司的分公司不是法人。
35.【详解】答案D。行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是民事主体基于其意志实施的,能够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行为不仅包括了合法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也包括违法的行为如侵权行为等。
36.【详解】答案D。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是指由于行为人在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情况下而为的民事行为,其误解的对象不包括动机。
37.【详解】答案D。诉讼时效为消灭时效,诉讼时效届满之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消灭了权利人所享有的胜诉权,即权利人丧失了法律强制保护的权利。要注意,诉讼时效消灭的是胜诉权,并不是起诉权或程序意义上的诉权。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的实体权利仍然存在。
38.【详解】答案B。私法人依内部结构的不同,可以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社团法人是以人的存在为成立基础的法人,是人的组合。社团法人又包括公益法人和营利法人。财团法人是以捐助的财产为成立基础的法人,是财产的组合。宋庆龄基金会是以捐献的财产为成立基础的法人,不属于社团法人,应为捐献法人。
39.【详解】答案B。依我国民法通则第60条规定,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40.【详解】答案C。四个选项均为委托授权行为与代理合同的区别,但二者最本质的区别在于委托授权行为是委托人单方做出的授予代理人为其从事一定事务的法律行为,而代理合同是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双方所订立的有关代理事务的具体合同。
41.【详解】答案A。此题考查所有权的取得。李某从赵某处获得国库券的所有权,赵某就不再享有所有权。国库券所中奖金属于法定孳息,法律规定,财产在交付后产生的孳息归新所有人,赵某已不是所有人,当然不享有所有权,故奖金应归新所有人李某所有。本题中不存在共有关系或重大误解,李某取得奖金有法律根据,也不构成不当得利。
42.【详解】答案A。担保法第75条规定了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转让的商标专用权等。股份和商标专用权必须是可转让的才可以质押。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情况下可作为抵押权的客体,一般不是质权的客体。
43.【详解】答案D。相邻权是相邻不动产一方依照法律规定而享有的权利,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属于所有权范畴,不是一种独立物权。相邻权也不同于地役权,地役权是相邻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的约定而产生的一种独立物权,属于用益物权。
44.【详解】答案B。甲丢失罗马表,但未在招领期限内去认领,该表转归国家所有,甲丧失了对表的所有权。乙基于拍卖取得表的所有权,属于合法所有人。丙盗得该表并将其转卖给丁,由于该表属于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不管丁是善意还是恶意,都不能取得表的所有权,因此该表应归乙所有。
45.【详解】答案D。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单位或个人对国有土地依法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我国法律创设的一项新型的用益物权,属于地上权。
46.【详解】答案D。保证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方式。依我国担保法规定,国家机关,除经国务院批准为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外,不得为保证人;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企业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的,也不得为保证人。所以A、B、C项均不正确,D项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企业法人书面授权后完全可以担任保证人。
47.【详解】答案A。履行地点是指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接受履行的地点。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合同对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依合同法第62条规定,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即在债权人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即在债务人所在地履行。所以货物的交付,如果履行地点不明确,则应由交货方在其所在地履行。
48.【详解】答案D。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发现后履行一方有财产状况恶化等情形,可能危及债权时,在后履行方未履行其债务或提供担保时,有拒绝先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68条规定了不安抗辩权的情形:“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本题中乙有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的行为,属于第二种情形,因此甲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49.【详解】答案B。合同具有相对性,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属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合同当事人仍然是合同债务人与债权人,第三人并不因此成为合同当事人,在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不能直接向债务人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50.【详解】答案A。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公民的作品著作权保护期限是作者终生及死后50年。
51.【详解】答案D。继承权是继承人依法享有的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继承权是基于近亲属的身份关系而发生的财产权,因而兼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继承权包括了财产利益的内容,继承权的取得要以一定的身份为基础,所以不能单纯地说继承权为财产权或人身权。而社员权,又称成员权,是指社团法人的构成人员即社员对社团法人所享有的一种独特的民事权利。继承权并不属于社员权。

八、多项选择题
52.【详解】答案CD。民法可分为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就是指民法典,在我国应为民法通则。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不仅指民法典,而且包括民事单行法、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法规、判例法、习惯法等。A项民政部门的拥军优属条例属于行政管理的法律,不属于民法。B项民间团体依照宪法制定的成员行为规则,不具有普遍法律拘束力,不属于法律规范,因此不是民法。C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是民事单行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D项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私房管理条例,性质是行政法规,但是其内容是规范民事法律关系,属于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53.【详解】答案C。合同法对民法通则关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作了修改,基于新法优于旧法,关于无效民事行为的认定应依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只有损害国家利益的,才无效,其他因欺诈和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则是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54.【详解】答案CD。民法通则规定,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包括不可抗力以及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A、B项均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D项权利人死亡尚未找到继承人,是阻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客观情况,也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故选CD。
55.【详解】答案ACD。《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56.【详解】答案ACD。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必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所谓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由其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由此可见,发明创造是否具备新颖性,关键在于其是否已经被公开过从而成为了现有技术,对此应注意:一是公开的时间标准以申请日为界,即凡是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公开过的技术均不具有新颖性,申请日以后包括当天的公开则不影响其新颖性。二是公开的地域标准根据不同的公开方式决定。如果是出版物公开则采用世界性标准,即凡是在世界范围内的出版物上以书面的形式说明技术的内容并公开发表,便不具备新颖性。如果是使用公开和其他方式的公开则采用国内标准,即在国内的公开使用或其他方式使公众知悉该发明创造的内容,将不具备新颖性。三是不存在抵触申请,也即在申请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被他人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否则该申请即没有新颖性。根据《专利法》第24条的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在理解创造性时,要注意把握下列三点:一是《专利法》对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是不同的,对发明的要求高于实用新型;二是创造性判断的标准是现有技术即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三是创造性的实质就是发明创造的非显而易见性,从而具有一定的创造难度。具体来说,就是与现有技术相比,在技术上有不同程度的本质性区别特征并且有所前进。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实用性的条件要求该发明创造在工业上具有可重复性和批量生产的可能或者使用的可能,并且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对经济、技术或者社会的发展产生积极的效果。

九、简答题
57.【详解】无权代理是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权代理包括三种情形,未经授权的代理、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包括:(1)无权代理经本人追认后即转变为有权代理,由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2)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3)无权代理行为的相对方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本人拒绝追认以及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代理行为无效,由无权代理人自己承担行为后果。(4)代理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构成表见代理,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58.【详解】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的履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合同订立后履行之前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定金是依据当事人的合同而设立的,属于约定担保。违约金是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时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是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
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1)给付时间不同。定金的给付是在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合同订立后履行之前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而违约金是在违约后给付。(2)适用的情况和范围不同。违约金适用于各种违约情形。定金的种类包括成约定金(即以定金的支付为合同成立要件),证约定金(即以当事人支付定金的事实作为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的证明),解约定金(即以承担定金责任为保留解除合同权利的代价)和违约定金(即当事人如违反合同应承担定金责任)。我国《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所以违约定金与违约金不得并用,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一。(3)数额限制不同。关于定金的数额,担保法第91条规定,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但最高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违约金不受此限制。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十、辨析题
59.【详解】(1)根据民法原理,合伙是两个以上的人按照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组织。(2)合伙是一种人合关系,以各合伙人的互相信任为基础。(3)就此案而言,乙的死亡构成法定的退伙原因和散伙原因。(4)依照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如果甲乙于合伙协议中约定合伙人死亡,其继承人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合伙人资格,或者如果甲同意,丙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合伙人资格。但是此案中甲乙合伙人之间事先并无此约定,事后丙的请求如经甲的同意,则丙可取得合伙人资格,但其性质不是继承,而是入伙,如果甲拒绝丙的请求,则丙不能取得合伙人资格,只能继承乙在合伙中的应有份额,请求对该合伙的饭店进行清算,并分配剩余财产。

十一、法条分析题
60.【详解】(1)该条是关于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定。
(2)一般情况下,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交付包括现实交付或拟制交付。
(3)法律另有规定的,如房地产转让,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依法办理权属登记。只有登记手续完成后,标的物的所有权才发生转移。
(4)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如当事人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则买受人按约定履行支付价款或其他约定义务时,标的物的所有权才发生转移。

十二、案例分析题
61.【详解】(1)张山、王如林、马乃三人是借款合同关系和保证关系,张山与王如林为借款合同关系,是主债务,马乃因在主合同中以一般保证人身份签字而成为保证人,是从债。
(2)马乃因系一般保证人,依法理及担保法的规定,他享有先诉抗辩权(检索抗辩权),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由于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则一般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该案中马乃系一般保证人,马乃以先诉抗辩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是有依据的,但后来债务人张山因逃债举家出走,债权人王如林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于是出现了一般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法定情形。
(3)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根据担保法的第17条关于在一定情况下一般保证人不得行使抗辩权的规定,马乃应当清偿张山所欠王如林的债务。

综合课模拟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1—50小题,每小题1分,共50分。下列各题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试题要求的。
1.我国《宪法》第5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该条属于哪种规范?(    )
A.授权性规范                    B.义务性规范
C.非规范性法律条文    D.命令性规范
2.下列关于表述法的效力的选项哪个是正确的?(    )
A.法律不经公布,就不具有效力
B.一切法律的效力级别高低和范围大小是由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基本法律所规定的
C.“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没有溯及力。”这项规定在法学上被称为“从新原则”
D.法律生效后,应该使一国之内的所有公民知晓,所谓“不知法者得免其罪”
3.下列有关公民权利能力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    )
A.权利能力是公民构成法律关系主体的一种资格
B.所有公民的权利能力都是相同的
C.公民具有权利能力,并不必然具有行为能力
D.权利能力也包括公民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4.下列哪个选项不属于我国国家监督体系?(    )
A.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对法律实施的合法性的监督
B.国家审计机关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财务收支的监督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不符合宪法、法律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撤销
D.各级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
5.在不改变内容的前提下,将现行法律文件按一定目的和标准使之规范化的活动属于(    )。
A.法典编纂    B.法律汇编
C.法律解释    D.法规清理
6.法律关系参加者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在法学上称为(    )。
A.权利能力    B.行为能力
C.法律事实    D.法律关系内容
7.法律解释的目的在于(    )。
A.普及法律知识    B.保证法律的正确适用
C.便于对法律进行比较    D.为了促进立法工作
8.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这种法律监督称为(    )。
A.审判监督    B.立法监督
C.检察监督    D.行政监督
9.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    )。
A.国家行政机关的裁决    B.立法机关的法律
C.审判机关的判决    D.公安机关的逮捕证
10.法律体系是一个重要的法学概念,人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侧面来理解、解释和适用这一概念,但必须准确地把握这一概念的基本特征。下面关于法律体系的表述中哪种说法未能准确地把握这一概念的基本特征?(    )
A.研究我国的法律体系必须以我国现行国内法为依据
B.在我国,近代意义的法律体系的出现是在清末沈家本修订法律后
C.尽管香港的法律制度与大陆的法律制度有较大差异,但中国的法律体系是统一的
D.我国古代法律是“诸法合体”,没有部门法的划分,不存在法律体系
11.我国法律制定程序中的最后一个步骤是(    )。
A.法律草案的公布      B.法律草案的表决和通过
C.法律的公布    D.法律草案的审议
12.法律的意志内容是由(    )。
A.全体公民的利益所决定的    B.统治阶级的利益所决定的
C.政党的利益所决定的    D. 阶级斗争的需要所决定的
13.世界上迄今为止基本完整保留下来的成文法典是(    )。
A.《十二铜表法》    B.《古希腊法》
C.《汉谟拉比法典》    D.《国法大全》
14.法的评价作用的对象是(    )。
A.自己的行为     B.他人行为
C.相互间行为    D.个人行为
15.以制定宪法的机关为标准对宪法进行分类,可将其分为(    )。
A.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B.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C.钦定宪法与民定宪法    D.原生宪法与派生宪法
16.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    )调整方案。
A.整体          B.部分          C.重大          D.个别
17.我国宪法规定,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须报(    )批准后生效。
A.全国人大常委会B.国务院
C.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D.省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8.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性质是(    )。
A.具有特殊性质的党派组织形式B.准国家权力机关
C.特别的参政议政的团体D.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
19.我国宪法规定,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    )决定。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国务院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D.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20.下列各项权利和自由中,(    )是我国宪法没有规定的。
A.言论自由B.迁徙自由
C.公民的人格尊严D.宗教信仰自由
21.上级人民检察院与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关系是(    )。
A.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B.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C.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D.指导与协调的关系
22.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    )的监督。
A.选民B.原选举单位
C.全国人大常委会D.群众
23.我国实行直接选举的范围包括(    )。
A.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B.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C.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D.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24.国务院常委会议的组成人员是(    )。
A.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
B.总理、副总理、秘书长
C.总理、副总理、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
D.总理、副总理、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秘书长
25.法律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哪个机构裁决?(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D.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
26.宪法附则是指宪法对于特定事项需要特殊规定而作出的附加条款。下列关于宪法附则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    )
A.附则是宪法的一部分,因而其法律效力当然应与一般条款相同
B.附则是宪法的特定条款,因而仅对特定事项具有法律效力
C.附则是宪法的临时条款,因而仅在特定的时限内具有法律效力
D.附则是宪法的特别条款,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因而其法律效力高于宪法一般条款
27.根据宪法和法律,下列哪项表述是正确的?(    )
A.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再享有科学研究的自由
B.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再享有艺术创作的自由
C.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再享有出版著作的自由
D.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再享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28.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什么?(    )
A.民主制原则    B.民主集中制原则
C.领导制原则    D.议行合一原则
29.在我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性质是(    )。
A.国家行政机关    B.国家立法机关
C.国家司法机关D.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
30.在我国目前实行的分配制度中,主要的分配制度是(    )。
A.按劳分配    B.按生产资料的公有分配
C.按需分配D.按资分配
31.下列哪项不是政党的特征?(    )
A.政党都有一定的政治纲领    B.政党具有明确的政治目标
C.政党都具有纪律性D.政党只能存在在野党和执政党两种划分
32.在我国,居民委员会是(    )。
A.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组成
B.由主任、副主任3至7人组成
C.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至7人组成
D.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5至9人组成
33.下列哪一项是我国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
A.人民调解委员会    B.工会
C.居民委员会D.妇联
34.我国的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是(    )。
A.院长负责制    B.集体负责制
C.检察监督体制D.双重领导体制
35.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方式是(    )。
A.开展社会调查    B.举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C.举行听证会D.进行法制宣传
36.在我国实行直接选举的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由(    )主持本地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的选举。
A.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B.本级人大常委会
C.选举委员会D.本级行政机关
37.西周时期的中央司法官叫做(    )。
A.遂士    B.卿    C.乡士    D.大司寇
38.秦代朝廷和地方主管法律的官员对律令所作的权威性解释称(    )。
A.封诊式    B.廷行事    C.法律答问    D.令
39.在唐朝,附带利息的消费借贷称为(    )。
A.出举    B.傅别    C.负债    D.便取
40.“充军”是(    )代创制的刑罚。
A.明    B.清    C.汉    D.宋
41.北洋政府的最高审判机构是(    )。
A.中央审判所B.法院
C.高等审判厅D.大理院
42.(    )中规定了“三三制”的政权组织原则。
A.《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施政纲领》B.《晋察冀边区目前施政纲领》
C.《山东省战时施政纲领》D.《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43.(    )时期的民主政权创设了管制刑。
A.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B.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
C.抗日战争D.解放战争
44.南京国民政府的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    )。
A.依宗法    B.依法理    C.依政策    D.依人情
45.西周时期,以血缘为纽带把政权与族权结合起来的制度是(    )。
A.宗法制度    B.五听制度    C.科举制度    D.八议制度
46.中国古代婚姻成立的“六礼”中,表明缔结婚姻的关键一步是(    )。
A.纳吉    B.纳征    C.纳采     D.亲迎
47.西周中期,周穆王为革新政治,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其中之一是制定了(    )。
A.周礼    B.遗训    C.吕刑    D.大诰
48.在夏朝,中央的最高司法官叫(    )。
A.大理    B.大司寇    C.司寇    D.布宪
49.“刑法世轻世重”是(    )确定的刑事政策原则。
A.夏朝    B.商朝    C.西周    D.春秋时期
50.“录囚”之制出现于(    )。
A.汉朝    B.晋朝    C.唐朝    D.宋朝

二、多项选择题:51—63小题,每小题2分,共26分。下列各题的四个选项中有二至四个选项是符合试题要求的。
51.法律出自国家,具有国家性,这是因为(    )。
A.统治阶级的意志都体现为法律
B.法律是以国家主权名义创立的
C. 法律的适用范围是以国家主权为界域的
D.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为保证的
52.法律生效的时间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
A.自法律颁布之日起生效
B.由该法律规定具体生效时间
C.由专门决定规定该法律的具体生效时间
D.规定法律颁布后到达一定期限开始生效
53.法的要素包括(    )。
A.法律概念    B.法律原则    C.法律制度    D.法律规则
54.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区别表现为(    )。
A.产生的历史条件不同B.表现形式不同
C.调整范围不同D.实施方式不同
55.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    )。
A.物    B.精神财富    C.作为    D.不作为
56.世界各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主要有(    )几种。
A.由普通法院负责违宪审查B.由专门机关负责违宪审查
C.由行政机关负责违宪审查D.由立法机关负责违宪审查
5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    )。
A.修改和解释宪法B.制定国家的基本法律
C.罢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D.宣布全国戒严
58.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包括(    )。
A.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B.劳动权
C.休息权D.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59.当选国家主席、副主席需要具备的条件是(    )。
A.年满45周岁B.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C.是全国人大代表D.具有中国国籍
60.汉代刑罚适用原则的儒家化主要表现在(    )原则中。
A.自告减免刑罚B.恤刑
C.亲亲得相首匿D.上请
61.宋朝刑罚制度的变化主要表现为(    )。
A.折杖法    B.刺配刑    C.凌迟刑    D.流刑
62.汉律规定的徒刑有(    )。
A.司寇    B.罚作    C.鬼薪    D.城旦
63.北洋政府法律制度的根本特点是(    )。
A.封建性    B.民主性    C.买办性    D.进步性

三、简答题:64—66小题,每小题8分,共24分。
64.简述法律的规范性。
65.简述宪政的主要特征。
66.简述唐律的基本特点。

四、分析题:67—69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67.张明违反了法律规定,法院依法追究了他的法律责任。但张明所违反的法律是在张明出国期间由国内立法机关制定的,张明不知道有这种法律规定,他回国后也无人告知他已经制定了这一法律。张明认为不知者不为过,法院不应当根据他不知道的法律规定处罚他,至少也应考虑对他予以减轻处罚。
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和法律基本原理分析以上案例。
68.阅读下列宪法条文,分析它的含义和重要性。
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69.《大明律•名例律》规定:“凡律自颁降日为始,若犯在以前者,并依新律拟断。”其注云:“此书言犯罪在先,颁律后事发,并依新定律条拟断,该遵王之制,不得复用旧律也。”
请说明其基本含义;并从法律适用原则发展变化的角度,分析这一规定的历史背景及主要目的。

五、论述题:70小题,20分。
70.试论法律的局限性。

综合课模拟试题参考答案及题解


一、单项选择题
1.【详解】答案A。按照规范的内容,法律规范可以分为授权性规范、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授权性规范,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可以作出或要求别人作出一定行为的规范。授权性规范的作用在于,赋予人们一定的权利去建立或改变他们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关系,以建立和调节国家所需要的法律秩序。授权性规范的特点是具有任意性,即既不强令人们必须作出一定行为,也不禁止人们不得作出一定作为,人们有行为选择的自由,授权性规范是关于主体权利的规定。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都是义务性规范。命令性规范是要求法律关系主体应当从事一定行为的规范,即规定必须为一定行为的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是规定法律关系主体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性规范。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规定的行为规则的内容是确定的,不允许主体一方或双方任意改变或违反,具有强制性,如果不履行,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2.【详解】答案A。法律公布是法律生效的前提,未经正式公布的法律,不为人们所知晓,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也不可能得到人们的普遍遵守。法律效力级别高低和范围大小是由宪法赋予各级立法机关的立法权限所决定的。“从新原则”是指新法有溯及力,即新法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生效的法律应当使所有公民知晓。但是,法盲不是构成免除其刑事责任的理由。
3.【详解】答案B。权利能力是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公民要能够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就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即具有法律关系主体构成的资格。按照享有权利能力的主体范围不同,权利能力可以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一般权利能力,也叫基本的权利能力,是一国所有的公民具有的权利能力;特殊权利能力,是公民的特定条件下具有的法律资格,这种资格并不是每个公民都可以享有,而只授予某些特定的法律主体。公民的行为能力不同于其权利能力。具有行为能力必须首先具有权利能力,但具有权利能力,并不必然具有行为能力。
4.【详解】答案A。根据监督主体的不同,可以将法律监督体系分为国家监督与社会监督两大类。国家监督是指国家机关的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人民政协的监督属于社会监督。
5.【详解】答案B。法律汇编又称法规汇编,是对已经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按照一定的目的或标准进行系统的排列,汇编成册的活动。法典编纂则是一种制定法律的活动;法律解释则是指特定组织对法律规定原意的说明;法规清理是定期对不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系统清理的活动,是保持法律统一性的一种方法。
6.【详解】答案B。行为能力是指权利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7.【详解】答案B。法律解释的目的在于明确其内容实质,从而正确适用相关法律。
8.【详解】答案A。在中国,人民法院是专门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机关,它虽然不是国家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但在中国整个法律监督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人民法院的监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人民法院系统内的监督;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的监督;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
9.【详解】答案B。规范性文件必须具有一般性和抽象性。A、C、D都是针对具体的人、具体的案件所作的。
10.【详解】答案D。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法律体系具有以下特征:(1)法律体系是一国国内法构成的体系,不包括完整意义的国际法即国际公法;(2)法律体系是一国现行法构成的体系,不包括废止的法律,一般也不包括尚待制定的法律;(3)法律体系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生活现象,反映了法的统一性和系统性。D项认为我国古代不存在法律体系是错误的,我国古代法律的总体特征虽然是“诸法合体”,但仍然存在民事、刑事等法律部门,也存在法律体系。
11.【详解】答案C。法律的公布指立法机关或国家元首将已通过的法律以一定形式予以公布,以利于全社会遵守执行。法律草案的通过并非是立法程序的终结,法律草案通过后,凡是未公布的,都不能发生法律效力,不是真正的法律。法律公布是法律生效的前提。
12.【详解】答案B。本题是对法律的阶级性的考查。马克思主义法学在承认法具有共同性的同时,强调法具有阶级性,即法是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统治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故法律的意志内容只能是由统治阶级的利益所决定,故本题只有B选项是正确的,其他三个选项中的全体公民的利益、政党的利益、阶级斗争的需要均不能决定法律的意志内容。
13.【详解】答案C。本题着重考查考生对世界古代法律概况的了解。《十二铜表法》制定于公元前449年,是古罗马以原始习惯法为基础制定的第一部成文法,《国法大全》即《查士丁尼民法大全》是公元六世纪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时期制定的,反映了简单的商品经济关系,是对后世产生重大影响的一部完备的奴隶制法典。世界上迄今为止基本完整保存下来的成文法典是《汉谟拉比法典》,是古巴比伦法的代表,故本题选C,A、B、D均不是。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的封建法典是战国时魏相李悝制定的《法经》,这也是一个常考的知识点。
14.【详解】答案B。本题考查考生对法律作用的对象的了解。因为法的作用对象有行为和社会两部分,理解法的作用可从法的规范作用和法的社会作用两方面来理解,法的规范作用可分为指引、预测、评价三种法律作用,法的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人们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其作用对象是他人行为,故本题答案应选B,A项自己的行为是指引作用的作用对象,C项相互间行为是预测作用的作用对象,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
15.【详解】答案C。本题是对宪法分类标准的考查。A项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所依据的分类标准,是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成文宪法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型的宪法,有时也叫文书宪法或制定宪法;B项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是以宪法有无严格的制定修改机关和程序为标准所作的分类;C项中的钦定宪法与民定宪法,是以制定宪法的机关为标准对宪法所作的分类。此外,依此标准对宪法的分类还包括协定宪法,即以制定宪法的机关为标准对宪法进行分类,宪法可以分为: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D项在宪法学中,没有这种分类方法。所以本题应选择C项。
16.【详解】答案B。我国《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其中第5款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故本题选B项。在宪法部分的复习中,一些知识性的法条内容需要熟记,这些知识点,往往是命题的重点。
17.【详解】答案D。根据我国宪法第116条和立法法第66条的规定,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才能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省或者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才能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所以本题应选择D项。
18.【详解】答案D。在我国,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实现同各民主党派及其他爱国人士进行政治协商的机关,也是我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1982年《宪法》序言中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
19.【详解】答案A。我国《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由本条的规定可知,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形式决定的。
20.【详解】答案B。我国宪法在确认公民基本权利时,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从实际条件看,在相当长时间内不能做到的,宪法就不予确认。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我国城市建设水平亦较低,为使人口不过分集中于城市而造成生产与生活质量下降的后果,我国现行宪法中没有1954年宪法中规定的“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的条款。
21.【详解】答案B。根据我国《宪法》第132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22.【详解】答案B。我国宪法第7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
23.【详解】答案BCD。我国的选举制度是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我国选举法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
24.【详解】答案A。根据我国宪法第88条的相关规定,本题选A。
25.【详解】答案C。根据我国立法法第85条的规定,本题选C。
26.【详解】答案D。由于附则是宪法的一部分,其法律效力当然应该与一般条文相同,但附则只对特定的条文和事项适用,有一定范围,超出范围则无效;附则是临时性的,只对特定的时间或情况适用,一旦时间届满或情况变化,其效力自然终止,因而本题选D。
27.【详解】答案C。政治权利和自由主要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政治自由;政治自由又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方面的自由,因而本题只能选C。
28.【详解】答案B。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既有利于实现民主,在民主的基础上实现集中,又避免了西方议会制的低效率和拖延。所以本题选B。
29.【详解】答案D。在我国,政治协商会议是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不是国家机关,但其与国家机关的活动有着密切的联系,故本题选D。
30.【详解】答案A。目前我国实行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故本题选A。
31.【详解】D项不是政党的特征,而且说法本身也是错误的,政党还有执政党和参政党的划分。
32.【详解】答案D。根据我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居民委员会的组成应选D。
33.【详解】答案C。在我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包括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故选C。
34.【详解】答案D。我国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为双重领导原则,即各级检察院对同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故选D。
35.【详解】答案B。全国人大的工作方式是举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会议的形式又分为预备会议、全体会议和小组会议等形式。
36.【详解】答案C。在我国实行直接选举的地区由设立的选举委员会主持本选区内的选举。
37.【详解】答案D。西周时期,大司寇为中央常设最高司法审判官,主要职责是“佐王刑邦国,诘四方”,即在周王领导下主管全国重大司法审判事务。对一些不能独立决定的案件,则需上报周王最后裁断,或由周王指派高级贵族进行议决。答案A不正确,遂士,是西周时期国都百里之外、三百里之内的司法官吏。答案B不正确,卿是古时高级长官或爵位的称谓。汉以前有六卿,汉设九卿,北魏在正卿下还有少卿。以后历代相沿,清末始废。答案C不正确,乡士,是西周时期国都之外百里之内的司法官吏。
38.【详解】答案C。法律答问是国家对法律条文、术语、律义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因采用答问的形式,故称为“法律答问”,类似于后世的“律疏”。答案A不正确,《封诊式》是关于司法机关审理案件的原因、治狱程式、调查勘验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同时,也包括一些具体的案例。答案B不正确,廷行事是司法机关判案的成例(判例),可作为同类案件判决的依据。答案D不正确,令即诏令,它是皇帝临时发布的命令,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39.【详解】答案A。在唐朝,随着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关系已相当复杂,社会上出现的借贷之债关系,唐朝统治者重视以法律调整之。唐律中把借贷契约关系分为几种:一般附带计息的消费借贷称为“出举”、“举取”,所形成的债务称“息债”。答案B不正确,西周时期的借贷契约称为“傅别”。“傅”即债券,债券一分为二称“别”,债权人执左券,债务人持右券。发生纠纷时,当事人以债券为凭上诉于官府,司法官亦以债券为证审理有关债权、债务纠纷案件。答案C不正确,唐律中把不计利息的借贷契约关系称为“负债”、“欠负”。答案D不正确,唐律中把不计利息的消费借贷称为“便取”。
40.【详解】答案A。“充军”刑创制于明代。明朝在全国遍设卫所,驻军防守。初期罪犯都发配边境卫所,以充军伍的不足,并以“屯种”为主。明律对文武官员犯私罪,均按地方远近发各卫所充军。罪犯充军伍,故名“充军”。答案B不正确,清朝沿用了明代的充军刑,但是不再如明代先定徙、流等罪,再随宜编发充军,而是以充军为本罪。答案C、D不正确,汉、宋时还未有充军刑。
41.【详解】答案D。北洋政府的审判机关分为四级。中央设大理院,是最高审判机关。设院长一人,总理全院事务。下设民事庭和刑事庭,各设庭长一人,推事若干人。审判案件时,由推事五人组成合议庭,以庭长为审判长。答案A不正确,南京临时政府的最高审判机关为临时中央审判所。答案B不正确,说法太笼统。答案C不正确,北洋政府的司法机构在省设高等审判厅,设厅长一人,下亦设民事庭和刑事庭,由推事三人组成合议庭。
42.【详解】答案D。1941年5月1日,中共陕甘宁边区中央局发布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作为参议会选举中国共产党的竞选纲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增加了“三三制”政权组织形式。确定在边区各级参议会及各级政府中,共产党员只占1/3,该原则是中国共产党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策的具体化,是抗日民主政权推行民主政治的具体体现。所以答案A、B、C均不正确。
43.【详解】答案D。解放战争时期创设了新刑种“管制”。解放区民主政权总结经验,为适应处理、改造大批反革命分子的需要,把将某些反动或破坏分子交由群众监督改造的做法,加以制度化,定名为管制。“管制”指反动分子向政府登记后,将其交当地政府及群众监督改造,令其每日或每周向指定机关报告其行动,限制其自由。答案A、B、C不正确,因为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和抗日战争都是解放战争之前的历史阶段,这三个时期的民主政权未设有管制制度。
44.【详解】答案B。南京国民政府的民法典明确规定:民事法律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答案A、C、D不符合当时的民法典规定。
45.【详解】答案A。宗法制度渊源于原始社会末期产生的父权家族和宗族制度,是在中国古代宗族国家制度的形成过程中,为调整人们之间的血缘亲属关系,维护其伦理道德秩序和社会等级制度,逐步建立起来的一种家族和宗族集团法律规范。宗法制度的基本规则,是将每个宗族中的嫡长子确立为大宗,居于同宗中的支配或主导地位;而把其他庶子分立为小宗,处于大宗的从属或次要地位。宗主照例由大宗担任,并且世袭继承。答案B不正确。五听制度是西周审理案件时采用的审讯方法,即辞听、气听、色听、耳听、目听,这种察言观色的审讯方法是长期审判实践的总结。答案C不正确。科举是一种朝廷开设科目,士人可以自由报考,主要以考试成绩决定取舍的选拔官员的制度。科举制度创始于隋,确立于唐,完备于宋,而延续至元、明、清,前后经历了1 300年之久。答案D不正确。八议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规定贵族官僚中八种人享有法律特权的制度,即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八议入律始于三国时期曹魏《新律》,到隋唐制度化。
46.【详解】答案B。六礼是古代婚姻成立的六道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纳征”,又称纳币,是男家送聘礼到女家,正式订婚。充分体现了古代包办和买卖婚姻的特点。答案A不正确。纳吉是男家卜得吉兆后通知女家,决定订婚。答案C不正确。纳采是男家请媒人到女家提亲,获准后备彩礼前去求婚。答案D不正确。亲迎是新郎至女家迎娶。
47.【详解】答案C。据《史记•周本纪》记载,自周昭王始,“王道微缺”;至周穆王时,社会矛盾进一步尖锐。为了缓和社会矛盾,稳定周王室的统治地位,周穆王接受大臣吕侯的建议,废止严酷的旧法,以“明德慎罚”为指导原则,制定了西周一部重要的法典《吕刑》。因由吕侯主持修订,故称《吕刑》。答案A不正确。周初,周公“制礼作乐”,将夏礼、商礼发展成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度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统称为“周礼”。答案B不正确。据史籍记载,西周时“赋事行刑,必问于遗训”。遗训即指先王留下的遗训。西周时期定罪量刑时必须首先遵循这些遗训。答案D不正确。诰即训诫之词,为周王对诸侯发布的命令。《尚书》有《大诰》,即是康叔就任前,周公代表先王所作的训诫。
48.【详解】答案A。夏朝时,国王或天子是最高司法官,设专职司法官来辅佐天子行使司法权。夏朝设士和理,中央最高司法官称大理,是国王的司法助手。答案B不正确。商朝称最高司法官为大司寇,有权审理重大案件但要奏请商王批准才能执行。下设正、史等属官。答案C不正确。西周设大司寇或称司寇,和其他五个中央机关并称公卿。有权审理重大案件,下设小司寇。西周在大小司寇下设属吏如司刑、司刺、司厉、掌囚、掌戮、司约、司盟、布宪等。答案D不正确。布宪是西周在大小司寇下设的属吏。
49.【详解】答案C。刑罚世轻世重是西周法律适用的一项重要原则,即法律的适用和刑罚的轻重应根据客观形势,考虑犯罪者的主观条件进行全面的衡量,强调适用法律的灵活性,是“明德慎罚”思想的具体体现。“刑罚世轻世重”是指应根据时世的变化来确定用刑的宽与严、轻与重。具体内容是“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答案A不正确。夏朝非常强调用刑罚进行统治,所谓“伯夷降典,折民惟刑”。据《晋书•刑法志》记载:“夏后氏之王天下也,则五刑这属三千。”按照汉代经学家郑玄的解释,夏代的五刑三千条分别为:“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答案B不正确。商代的刑事政策基本沿袭夏代,并且刑罚更加严酷,而且具有“临事制刑”的特点。答案D不正确。春秋时期,社会变革,西周法制秩序崩溃,各诸侯国各有刑事政策,并未统一。
50.【详解】答案A。录囚制度始于汉代,是指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囚徒的复核审录,对下级司法机关审判的案件进行监督和检查,以便平反冤案,疏理滞狱的制度。录囚之制对平反冤案、改善狱政、统一法律适用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因而被后世所沿用,直至明清时期。答案B、C、D不正确,晋朝、唐朝、宋朝为汉朝以后的历史王朝。

二、多项选择题
51.【详解】答案BCD。本题考查法律的国家性。法律具有国家性是因为:(1)它是以国家的名义创制,法律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就要求以国家名义制定和颁布;(2)法律的适用范围以国家主权为疆域,这是区别于以血缘关系为范围的原始习惯的重要特征;(3)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本题选择B、C、D三项,A选项不正确的理由是因为尽管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但并不是所有的统治阶级的意志都体现为法律,只有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统治阶级意志才是国家意志,才体现为法律。
52.【详解】答案ABCD。本题考查对法律的时间效力的了解。法律效力也称法律的适用范围,包括法律对人的效力、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三个方面。法律的时间效力是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生效及法律对其颁布实施前的时间和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法律生效的时间一般是根据法律的具体性质和实际需要来决定的,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自法律颁发之日起生效;(2)由该法来规定具体生效时间;(3)由专门决定规定该法的具体生效时间;(4)规定法律颁布后到达一定期限开始生效,故本题A、B、C、D四个选项都正确。
53. 【详解】答案ABD。按照系统论的观点,一定社会中的法也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是由各种内在要素组成的具有特定功能的有机整体。在法律系统内部,构成法律系统的诸要素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既相互制约又相互补充、相互作用。通说认为,法的基本构成要素可以分为三种: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逻辑上周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它规定了社会关系参加者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并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法的体系中作为法律规范的指导思想、基础或在法律中较为稳定的原理和原则。法律概念是指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抽象、概括,所形成的具有特定的法律意义的概念。
54. 【详解】答案ABCD。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产生的历史条件不同。社会主义法的形成以国家的确认为标志,离开国家的确认不可能存在社会主义法。而社会主义道德属无产阶级道德范畴,它早在无产阶级夺取国家政权之前就存在。(2)二者的表现形式不同。社会主义法具有明确、正式的表现形式,规定在一定条件下人们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以及违反这种规定的制裁或补救措施。而社会主义道德往往缺乏准确的正式的表现形式,通常只是指出人们应做出或不应做出某种行为的一般原则。(3)二者的调整范围不同。道德调整的范围比法律调整的范围更广。法律调整的是那些要求并可能由国家评价和保证的社会关系,而道德调整的领域却几乎囊括一切社会关系。(4)二者的实施方式不同。法律不但是一种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的规则,且其发生作用需要特殊的机制。而道德仅存在于社会舆论、习俗和人们内心的信念之中,缺乏明确的表现形式,道德建立在人们对权利与义务共识的基础上。
55.【详解】答案ABCD。法律关系的客体基本上可以分为以下几大类:(1)国家、社会和个人的经济、政治和文化财富,它们是一般法律关系的客体,也可以是保护性法律关系的客体;(2)物,既可表现为自然物,也可表现为人的劳动创造物。既可以是国家和集体的财产,也可以是公民的个人财产,还可以是货币以及其他有价证券;(3)非物质财富,包括创作活动的产品和其他与人身相联系的非财产性财富;(4)行为结果,一定的行为结果可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和需要,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而在通常情况下,往往直接把行为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故本题中的四个选项都是正确的。
56. 【详解】答案ABD。违宪审查制度是宪法实施保障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世界范围内看,违宪审查制度与宪法保障实施体制相一致,以实施主体机关分为以下三种:(1)由立法机关负责违宪审查;(2)由司法机关负责违宪审查;(3)由专门的机关负责违宪审查。故本题答案为A、B、D。C项之所不正确,一是就事实而言,根本不存在由行政机关负责违宪审查的国家;二是违宪审查是对行政机关指定的法规是否违宪所作的审查,从法理上和逻辑上说也不能由行政机关进行违宪审查。
57. 【详解】答案B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由宪法赋予,我国《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宪法;(二)监督宪法的实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 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所以本题B、C正确。A项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D项是国家主席的职权。
58. 【详解】答案BCD。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宪法所保障的有关经济活动或经济利益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保障,是社会权利与经济权利的统一。经济权利主要包括选择职业的自由、营业的自由、合同自由,以及财产权等有关经济活动的自由和权利。社会权利在社会主义宪法中,主要包括劳动权、休息权、物质帮助权(或生存权)、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利、受教育权等多项内容,因此本题选B、C、D。A项的表述不正确,“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只是财产权受保护的一种表述方式,不是财产权。
59.【详解】答案ABD。根据我国《宪法》第79条第2款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故选ABD。是否为全国人大代表不影响成为国家主席候选的资格。C项不正确。
60.【详解】答案BCD。汉朝统治者为了标榜“为政以仁”,强调贯彻儒家矜老恤幼的恤刑思想。“亲亲得相首匿”是汉代一项重要的刑罚适用原则。“亲亲得相首匿”是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和作证。这种主张亲属间首谋隐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的原则,源于儒家孔子“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思想。上请制度是汉律首创的封建官僚贵族的一项法律特权。随着汉朝儒家思想的影响、封建特权意识的发展,当时规定了“上请”制度。所谓“上请”,即当官贵犯罪后,可以通过请示皇帝给有罪者某些优待。自告减免刑罚的原则是秦朝确立的刑罚适用原则。秦律规定,凡携带所借公物外逃,主动自首者,不以盗窃论处,而以逃亡论处。再如隶、臣、妾在服刑期间逃亡后又自首,只笞五十,补足期限。若犯罪后能主动消除犯罪后果者,可减免处罚。
61.【详解】答案ABC。宋太祖建隆四年(公元963年)创立折杖法,作为重刑的代用刑,即把笞刑、杖刑折为臀杖;徒刑折为脊杖,杖后释放;流刑折为脊杖,并于本地配役一年;加役流,脊杖后,就地配役三年。从而使“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宋太祖时期规定了“刺配刑”,即“既杖其脊,又配其人,而且刺面,是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凌迟刑首用于五代时期,但属于法外刑,至宋代确立为法定刑,被广泛使用。答案D不正确,流刑的雏形在商朝已开始出现,至《开皇律》确定为封建五刑之一。
62.【详解】答案ABCD。经过“文景之治”的刑制改革,汉代的劳役刑有了明确固定的刑期。这些劳役刑分别为:城旦,刑期四年;鬼薪白粲,刑期三年;司寇,刑期两年;罚作、复作,刑期一年;隶臣妾,刑期一年等。
63.【详解】答案AC。北洋政府打着“中华民国”的旗号,标榜实行“民主”、“共和”。实际上却是代表地主阶级和买办阶级利益的政权,国家权力始终掌握在拥有军事实力的封建军阀手中。

三、简答题
64.【详解】本题考查考生对法律的规范性的了解。法律的形式特征可以归纳为四个基本方面:即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和认可;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通过程序而强制予以实施。法律作为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主要包括以下两点:(1)行为关系是法律的调整对象。(2)法律的规范性。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之所以说它具有规范性,是因为:第一,法律具有概括性。它是一般的、法律的规则,不针对具体的人和事,可以被反复适用,这一点又使法律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如判决书)区别开来。第二,法律的构成要素中以法律规范为主。这不仅表现在法律规范在量方面占主导地位,而且法律概念、法律原则等要素是为法律规范服务的。第三,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中包括行为模式、条件假设和法律后果,这是法律的规范性最明显的标志,这同其他社会规范有着显著的区别,一般的规范都不具有这种严密的逻辑结构。法律的规范性决定了它的效率性。法律是抽象的、概括的,它无需像个别指引那样对具体的人和事做出具体的指引,只要通过规范的安排和指引,即规范性调整,它就能对一切同类主体和同类行为起到作用,每个人只须根据法律而行为,不必事先经过任何人的批准,因而其作用是高效率的。
65.【详解】本题的考查点是宪政的特征。考生在回答本题时要先明确宪政的含义,只有明确了宪政的内涵才能进一步分析宪政的特征。
本题的回答要注意体现宪法与宪政的关系、宪政的核心精神及宪政的集中表现。在宪法学中,宪法是实施宪政的前提,宪法的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中最核心的精神,是建立宪政中最重要的环节;而宪政的最集中表现就是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
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1)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
(2)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
(3)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
66.【详解】唐律的特点在于:(1)“礼法合一”。唐代继承、发展以往礼法并用的统治方法和立法经验,使法律内容“一准乎礼”,真正实现了礼与法的统一。正如唐太宗所说:“失礼之禁,著在刑书。”把封建伦理道德的精神力量与国家法律统治力量紧密糅合在一起,法的强制力加强了礼的束缚作用,礼的约束力增强了法的威慑力量,从而构筑了严密的统治法网,有力地维护了唐朝的封建统治。
(2)科条简要、宽简适中。唐代立法以科条简要、宽简适中为特点。以往秦汉法律,向以繁杂著称,特别是在西汉武帝以后,因一事立一法,导致律令杂乱。西晋修律曾将773万余字的汉律令缩简为126 300字,至此,立法发生了重要变革。北齐律在此基础上定为12篇949条,内容进一步得以精简。唐朝在前律的基础上,再次实行精简、宽平的原则,定律12篇502条。
(3)用刑持平。唐律规定的刑罚比以往各代都轻,死刑、流刑大为减少。死刑只有绞、斩两种;流刑除加役流外,只服劳役一年;徒刑仅一年至三年;笞杖数目也大为减少。更重要的是,其适用刑罚以从轻为度;刑罚的加减原则,也是以从轻为特点。如凡加刑,依次递加一等;凡减刑,依次递减一等。但加刑时,一般不加死刑,个别加至死刑的,则处绞而不处斩。减刑时,“二死、三流各同为一减”。即斩减一等,不是处绞刑而是处流刑三千里;流三千里减一等不是处流二千五百里,而处徒三年。由此可见唐律刑制为轻的特点。
(4)语言精练明确,立法技术高。唐律用语精练明确,在立法技术上表现出高超的水准。如自首、化外人原则、类推原则的确立都是集中表现。为了防止官吏滥用比附,用精确的语言规定了在法无明文规定条件下,官吏故意与过失出入人罪的处理办法。唐律还进一步明确公罪、私罪、故意、过失的概念,并规定了恰当的量刑标准。如《斗讼律》解释“过失杀”为:“谓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共举重物力所不制,若乘高履危跌足,及因击禽兽以致杀伤之类,皆是。”总之,唐律以其结构严谨、立法技术完善而被举世公认。

四、分析题
67.【详解】本题考查考生对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的理解和运用。
法律责任的归责一般必须遵守以下法律准则:(1)责任法定原则,其含义是:违法行为发生后应当按照法律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违法者的责任,排除无法律依据的责任,在一般情况下要排除对行为人有害的既往追溯。(2)因果联系原则,其含义是:在认定行为人违法之前,应当首先确认行为与危害或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确认意志、思想等主观方面因素与外部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以及区分这种因果联系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3)责任相称原则,它是法律公正精神在法律责任归结上的具体体现,其含义是: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性质相适应,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应当与违法行为的危害或者损害相适应,与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相适应,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还应当与行为人主观恶性相适应。(4)责任自负原则,其含义是:违法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不能让没有违法的人承担法律责任,要保证责任人受到法律追究,也要保证无责任者不受法律追究;根据以上原则,违法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参考答案:张明违反相应的法律规定,法院依法追究他的法律责任,这完全符合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的要求;同时,法院是否追究某人的责任,不是根据此人是否知道有关法律的规定,而是根据他的行为是否触犯了有关法律规定并且构成违法。因此张明不知道某个法律而违反了这一法律,不影响法院对他的追究。法院是否对行为人减轻处罚,也不是根据行为人是否知道有关的规定,而是根据他的行为的性质、后果、行为与后果的联系、是否具有独立完成的行为能力等。张明不知道某个法律而违反了这一法律,不能成为法院应当对他减轻处罚的理由。这也是法律的归责原则中的责任法定原则、因果联系原则、责任相称原则和责任自负原则的具体体现。
68.【详解】本题是一道法条分析题。由题目可知其中有两个考查点,即条文的含义和重要性。命题的目的在于检查考生对法律条文,特别是重点法条的理解和掌握。由题可知,该题不仅要求考生知道条文本身的内容,更注重考生对法律之所以如此原因的分析,即要求考生分析法律条文的重要性。
本题所给的条文是宪法中,公民人身自由的规定,对本法条的分析可以先从条文的句子结构,尤其是语义结构入手。将条文的含义,归纳为若干要点,然后结合法条内容进行分析,分析的内容,在本题中主要是关于相应要点的重要性分析。
在本题中,第一句明确了公民人身自由是一项重要权利,是公民所享有的最起码的权利;第二句主要表明了这种自由权的例外,结合条文内容,明确这种例外的发生条件、程序、形式等;第三句,明确这一权利是一项对抗一切的人的权利,国家及个人均不得侵犯。然后集中说明该条文的重要性,即“保障人身自由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和宪政的根本目标。”也可以在每一分析条文内容之后,阐明相应内容的重要性,然后再作出归纳总结。
总之,分析法律条文重要之处在于提炼出条文中,每一句话或每一重点句段的中心内容,然后结合其他部分进行分析。了解、掌握该法条的制定原因、立法目的等对于分析法条也有一定帮助,要注意平时的积累。
参考答案:(1)人身自由是公民所应享有的最起码的权利,人如受奴役,失去人身自由,其他权利和自由也就无从谈起。(2)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的,人身自由亦不例外。为社会利益和他人权利,在必要时,国家可以通过搜查、拘留、逮捕等措施限制甚至剥夺特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但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遵循法定的程序。(3)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主体既可能是国家,也可能是社会组织和个人。(4)侵犯人身自由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都应受到限制。(5)保障人身自由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和宪政的根本目标之一。
69.【详解】该题考查的是明律在刑罚适用上的一个重要原则即“从重从新原则”。
汉、唐以来在刑罚适用上强调从轻主义原则。汉令规定:“犯法者,各以法(发)时律令论之,明有所讫也。”即以犯罪被揭发时律令论罪,不以新定重法处罚。《唐律疏议》规定:“凡犯罪未发,及已发未断而逢格改者,若改重则依旧条,轻从轻法。”至明代,《大明律•名例律》规定:“凡律自颁降日为始,若犯在已前者,并依新律拟断。”其注云:“此书言犯罪在先,颁律后事发,并依新定律条拟断,盖遵王之制,不得复用旧律也。”明朝为推行重典治世,改以往从轻主义原则为从新从重主义原则,从而引起法律适用的重大变化。
这是以重典治国的法制指导思想为基础的。“刑乱国用重典”是明太祖以元朝的灭亡为借鉴,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确立的基本策略。他将当时的天下视为“乱世”,尤其是立国之初要“先正纲纪”,特别是要用严刑酷罚惩治“奸顽”。明朝统治者曾在《大明律•序》中作了阐释:“出五刑酷法以治之,欲民畏而不犯。”可见,重典治国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威慑力。

五、论述题
70.【详解】作为论述题,法律的局限性是一个范围涵盖很广的问题,回答本题首先要对法律的局限性问题有一个深入的了解。法律有其固有的弱点,对法律的利弊的探讨亦是一个历史悠久的话题,法律可能成为空文,这是制约法律效力之发挥的外部因素,只有来自法律内部的妨碍其效用正常发挥的因素,我们才称之为法律的局限性。
法律的局限性的主要表现在于:
(1)法律具有保守的倾向;法律的稳定性和灵活性始终存在冲突。
(2)法律具有不能适时应变的弊端,其原因在于法律具有内容上的概括性、一般性,表达形式上的简要性与抽象性,但又具有适用上的相对稳定性。
(3)法律无法穷尽一切可能发生或存在的社会现象,因此会存在遗漏。
(4)因语言的拙劣性,使法律留有许多自由裁量的余地,给使用带来标准难以统一的问题。
(5)法律存在着从管理走向强制,从控制走向压制的潜在危险。
(6)法律是通过法定程序经由大量的人力、物力来执行的,这就会引起法律执行的成本问题。
(7)法律总是十分依赖其外部条件,其作用总是容易受社会或人为因素的制约。
最后强调认识法的局限性的意义在于使我们更全面、更理智地了解和掌握法律的特性,从而在运用法律的时候能够注重对其弊端的克服。
沙发
wit830 发表于 07-7-19 16:29:59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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