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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浩《民事诉讼法学》(第2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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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o 发表于 17-8-14 20:24:3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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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目录
第一部分 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一编 总 论
  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1.1 复习笔记
   1.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章 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2.1 复习笔记
   2.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编 诉讼主体与客体
  第三章 法 院
   3.1 复习笔记
   3.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四章 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
   4.1 复习笔记
   4.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五章 多数当事人
   5.1 复习笔记
   5.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六章 诉与诉权
   6.1 复习笔记
   6.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三编 证据与证明
  第七章 民事诉讼证据
   7.1 复习笔记
   7.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八章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8.1 复习笔记
   8.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四编 诉讼程序
  第九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9.1 复习笔记
   9.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章 简易程序
   10.1 复习笔记
   10.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一章 法院调解
   11.1 复习笔记
   11.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二章 法院裁判
   12.1 复习笔记
   12.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三章 民事诉讼保障制度
   13.1 复习笔记
   13.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14.1 复习笔记
   14.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五章 再审程序
   15.1 复习笔记
   15.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六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16.1 复习笔记
   16.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五编 非讼程序
  第十七章 特别程序
   17.1 复习笔记
   17.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八章 督促程序
   18.1 复习笔记
   18.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九章 公示催告程序
   19.1 复习笔记
   19.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六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章 执行程序绪论
   20.1 复习笔记
   20.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十一章 民事执行总论
   21.1 复习笔记
   21.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十二章 民事执行分论
   22.1 复习笔记
   22.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部分 名校考研真题详解
 2015年中国人民大学806应用法学(诉讼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4年中国人民大学806应用法学(诉讼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5年中央财经大学812法学综合知识二(民事诉讼法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3年武汉大学829民事诉讼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0年华东政法大学606诉讼法学考研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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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复习专业课,我们根据教材和名校考研真题的命题规律精心编写了李浩《民事诉讼法学》教材的配套辅导书(提供免费下载,免费升级)。本书是李浩《民事诉讼法学》教材的配套电子书,主要包括两大部分:
  第一部分为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教材每章的复习笔记均对该章的重难点进行了整理,浓缩了该教材的所有知识精华。同时参考大量民事诉讼法学相关资料对李浩《民事诉讼法学》的课(章)后习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解答,并对相关重要知识点进行了延伸和归纳。
  第二部分为名校考研真题详解。精选中国人民大学、中央财经大学、武汉大学等名校近年的5套考研真题,并对大部分真题提供了详尽的答案详解。本书历年真题的答案及解析由高分考生根据本科目考研的参考教材和相关教师的授课讲义等精心编写而成,解题思路清晰、答案翔实,突出难度分析,对常考知识点进行了归纳整理。

内容预览
第一部分 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一编 总 论
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1.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
1.民事纠纷
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围绕着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发生的纠纷。其特征是:
(1)产生于平等主体之间
与行政纠纷不同,民事纠纷产生于处于平等地位的自然人、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及他们相互之间。
(2)围绕着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而发生
大多数纠纷产生于财产关系,还有一些纠纷既有人身的属性,又有财产的属性。如著作权中的署名权的争议。
(3)适用民事实体法解决。
(4)属于私权性质的纠纷
多数民事纠纷只涉及当事人本人的权益,但也有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这就需要完善纠纷解决程序。
2.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
(1)和解
和解,是指纠纷当事人通过协商,互相作出让步,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和解是由当事人自主解决纠纷,没有第三人参与。和解有诉讼外和解与诉讼上和解之分。
①和解的优点
a.它是最为经济的解决纠纷方式,由于没有第三方的参与,当事人不必支付与第三方相关的费用。
b.解决纠纷的协议是自愿达成,因此有利于协议的履行。
②和解的缺点
a.一方不愿意和解时,便不能进行。
b.双方地位事实上不平等时,和解协议可能对弱势方不利。
c.和解协议的履行缺乏保障。
(2)调解
调解,是指由第三者(调解机构或者调解人)出面,对纠纷当事人进行调停说和,用一定的法律规范或者道德规范劝导冲突双方,促使其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我国的民事调解包括:诉讼上的调解与诉讼外的调解。根据调解的主体不同,可分为:
(1)法院调解
①概念
法院调解,是指法院对其受理的民事案件,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②效力
法院的生效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人民调解
①概念
人民调解,是指纠纷由当事人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的调解。
②效力
a.经人民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合同的效力,其不能作为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
b.对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申请支付令。
(3)行政机关的调解
①概念
行政机关的调解,是指行政机关应民事纠纷当事人的请求,对与其行政职权相关的民事争议进行调解。例如,当事人可请求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进行调解。
②效力
a.经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不能作为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只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b.当事人可以通过将调解协议转化为经公证的债权文书或者生效的支付令,以此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基层人民政府的调解
①概念
基层人民政府有权调处当事人提请调处的民间纠纷,民间纠纷的范围为公民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基层人民政府中的司法助理员负责调处民间纠纷,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司法助理员署名并加盖基层人民政府印章。
②效力
经调解达不成调解协议的,基层人民政府有权处理,而且当事人必须执行。当事人如有异议的,可就原纠纷在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5)仲裁机构的调解
①概念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进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达成协议,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结果制作裁决书。仲裁调解包括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的调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②效力
仲裁庭所作的调解书与裁决书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其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
(6)其他调解
其他调解包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律师对民事纠纷的调解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企业工会代表三方人士组成,达成协议的由调解委员会制作调解协议书。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作的调解协议书不能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申请劳动仲裁。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3.仲裁
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依书面协议的方式,自愿将纠纷交给第三者(仲裁机构或仲裁人),由其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制度。它是一种半自愿半强制的解决纠纷的方式。
①仲裁的自愿性
仲裁以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为前提,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机构、选择仲裁人、选择仲裁程序。
②仲裁的强制性
仲裁机构有权对纠纷进行审理和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
4.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二、民事诉讼
1.民事诉讼的特点
(1)诉讼的特点
①存在对立的双方当事人。
②法官居中裁判。
③以法律上的争议为审理对象。
④按照诉讼法设定的程序进行。
⑤以实体法作为裁判的依据。
⑥用判决作为解决争讼的典型方式。
(2)民事诉讼的特点
①与调解、仲裁这些诉讼外的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相比,民事诉讼具有如下特征:
a.民事诉讼具有公权性
民事诉讼是以司法方式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是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具有群众自治组织性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具有民间性质的仲裁委员会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b.民事诉讼具有强制性
民事诉讼的强制性既表现在案件的受理和审理上,又反映在裁判的执行上;调解、仲裁均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
c.民事诉讼具有程序性
民事诉讼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违反诉讼程序会引起严重的后果;调解、仲裁的程序比较灵活,当事人有较大的选择权。
d.民事诉讼具有终局性
法院的判决是对纠纷的最终解决,不允许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次提起诉讼。
②与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相比较,民事诉讼具有如下特征:
a.当事人地位的互换性
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都有可能作为原告,即一方可通过提起反诉使自己居于原告的地位;刑事诉讼中,公诉方总是处于原告地位,刑事被告人不可能提起反诉;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总是处于被告地位。
b.审理对象的民事性
法院应依据相关的民事实体法对争讼作出判定。
c.当事人处置权利的自由性
民事纠纷一般只同纠纷的双方当事人相关,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无关,因而当事人有权自由处置其实体权利与诉讼权利;作为控诉方的检察机关不能任意撤回诉讼;行政诉讼中的被告一般也不能同对方达成和解。
d.法院解决纠纷方式的二元性
由于民事纠纷一般属于私权性质的纠纷,法院既可采用调解方式,也可采用判决方式处置民事案件;在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中,由于争讼的对象并非私权关系,法院一般不能采用调解方式。
2.民事诉讼的目的
民事诉讼的目的,是指民事诉讼制度所要达到的目标和结果。关于民事诉讼目的有以下学说:
(1)私权保护说
该说认为,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依据实体法享有的民事权利。
(2)私法秩序维护说
该说认为,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国家的民事法律秩序。
(3)解决纠纷说
该说认为,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在于解决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其理论依据是:诉讼法是先于实体法而存在的,诉讼不是保护权利的手段。
(4)程序保障说
该说认为,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为当事人提供充分的程序保障。其认为,诉讼是否具有正当性不在于判决正确与否,而在于程序本身。
(5)多元说
该说认为,应当从诉讼制度设置者和诉讼制度利用者的双重立场来说明民事诉讼的目的,包括保障私权、维护私法秩序、解决纠纷。
本书认为,从多元的视角来认识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是妥当的,也是符合该制度的现实状况的。
3.民事诉讼制度与周边制度的关系
(1)与人民调解制度的关系
①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可向法院起诉请求履行调解协议。法院审理的对象是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被告只能就调解协议存在无效或得撤销的事由进行抗辩。
②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经确认,调解协议就具有了强制执行力。义务人如不履行协议所约定的义务,权利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与仲裁制度的关系
①仲裁与诉讼的区别
a.审理机构的性质不同
审理仲裁案件的是各仲裁委员会,它们相互之间无上下级关系和隶属关系;而审理民事案件的法院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法院之间有上下级法院之分。
b.案件审理人员不同
审理仲裁案件的仲裁员,是由仲裁委员会从符合条件的公道正派和有实际经验的人士中聘任;审理民事案件的是法院的审判人员,是国家的公职人员。
c.受理案件范围不同
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范围较窄,只包括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较宽,还审理因婚姻、收养、抚养、继承而提起的诉讼。
d.管辖权的来源不同
仲裁机构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法院的管辖权来自法律的规定,是强制性管辖,法院受理一方起诉后,另一方必须应诉,否则可以缺席判决。
e.当事人在程序中的自由程度不同
在仲裁中,双方当事人在程序问题上享有较大的自由。在诉讼中,当事人虽然也享有一定程序上的自由,如约定管辖,但比仲裁要少。
f.审理公开与否不同
审理仲裁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协议公开的才公开审理;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或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公开进行。
g.有无审级不同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诉讼是两审终审,当事人不服法院一审判决、裁定的,可依法提起上诉,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
h.有无执行权不同
仲裁机构是民间组织,没有强制执行力;法院是国家司法机关,其所作的判决、裁定具有强制执行力。
②仲裁与诉讼的联系
a.在受理案件问题上,仲裁排除法院管辖,如果一方仍向法院起诉,经法院查明确有仲裁条款或协议的,就不能受理,并且仲裁具有终局性。
b.在财产保全问题上,法院可协助仲裁机构。《仲裁法》第28条、第46条规定,对当事人提出的财产保全与证据保全的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法院,由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c.在仲裁裁决执行问题上,法院协助并监督仲裁机构。《仲裁法》第62条、《民诉法》第237条赋予仲裁当事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为了保证仲裁裁决的合法性、公正性,我国采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两种方式对仲裁实行监督。
(3)与公证制度的关系
公证,是指公证机关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为当事人证明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公证是事先预防纠纷,而诉讼则是事后解决纠纷。但公证与诉讼具有如下联系:
①法院协助公证机构
a.在证据问题上,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有相当强的证明力,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法院在诉讼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b.在执行问题上,经公证的债权文书是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之一。
②法院监督公证机构
a.法院发现经公证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可以裁定不予执行,如发现有相反证据推翻经公证的法律行为等的,可以否定其证据效力。
b.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有关公证书内容的争议。
(4)与破产制度的关系
破产程序是指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所适用的程序。破产程序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专指破产清算程序。广义上,还包括重整程序与和解程序。我国《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程序包括破产案件的申请与受理、重整、和解、破产清算。
①《民诉法》和《破产法》的关系
《民诉法》与《破产法》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在程序上应当首先适用破产法的规定,《破产法》未规定的,适用《民诉法》的规定。
②破产案件与民事诉讼案件的联系
a.诉讼、仲裁正在进行,法院受理了有关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则应中止诉讼或仲裁程序,待破产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诉讼或仲裁再继续进行。
b.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破产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
c.债务人的财产已被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针对债务人的强制执行正在进行,法院受理了有关该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此时财产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三、民事诉讼法
1.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1)民事诉讼法的含义
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和诉讼参与人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事诉讼法的调整对象
①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
②从诉讼中产生的各种关系。
(3)民诉法的分类
①狭义的民诉法专指民事诉讼法典。
②广义的民诉法,不仅包括民事诉讼法典,还包括《宪法》、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民事诉讼的规范,以及最高法院作出的司法解释。
a.民事实体法中关于民事诉讼的规定。如《民法通则》第126条,《著作权法》第49条、第50条、第54条。
b.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如《民诉法解释》。
2.民事诉讼法的性质
(1)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
民事诉讼法属于基本法律,其效力仅低于宪法,其立法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民事诉讼法是部门法
民诉法调整是民事诉讼关系,它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3)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民诉法规定的主要是程序问题,它规定了三大类程序:
a.诉讼程序,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特别程序、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b.非讼程序,包括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特别程序等。
c.执行程序,包括执行的开始、执行的措施、执行的中止、执行的终结等。其中主要规定的是诉讼程序。
(4)民事诉讼法多数为强制性规范
民诉法在性质上属于公法,其大多数规范为强制性规范。违反诉讼法中的强制性规范并不导致诉讼行为无效,只是会产生对行为人不利的后果。
3.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1)旧中国的民事诉讼法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诉法草案是清末的《民事诉讼律(草案)》,由沈家本主持起草。我国第一部在全国统一实施过的民诉法典是1935年2月1日由中华民国政府制定的《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
(2)新中国的民事诉讼法
①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解放区、根据地的政府建立了自己的司法机关,颁布一系列有关民事诉讼的规定。创立马锡五审判方式,其特点是深入农村,调查研究;调解与审判相结合,干部与群众相结合共同断案;简便的诉讼手续。
②新中国成立前夕,废除了国民党政府的六法全书。
③1991年4月9日颁布现行《民事诉讼法》。
④2007年,《民事诉讼法》的第二次修改。
⑤2012年,《民事诉讼法》再次修订。
4.民事诉讼法的任务
依照《民诉法》第2条的规定,我国民诉法的任务包括四个方面:
(1)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2)保证法院正确、及时审理民事案件。
(3)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5.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时间和空间发生效力。
(1)对人的效力
对人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适用于哪些人。
①在我国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中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的企业和组织,都必须适用我国《民诉法》。
②依照国际条约和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其民事诉讼应受我国法院管辖的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组织和外国人依然适用我国《民诉法》。
(2)对事的效力
对事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适用于哪些案件。依据《民诉法》第3条和其他相关条文的规定,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案件有以下五类:
①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民事实体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
②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讼案件。
④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⑤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3)空间上的效力
空间上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在哪些地方发生效力。根据《民诉法》第4条的规定,其空间效力范围及于整个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4)时间上的效力
时间上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从什么时间开始生效。
1991年《民事诉讼法》生效后,法院无论是审理生效前受理的案件,还是审理生效后受理的案件,均应适用新法。但如果新法与旧法有不同的规定,且新法生效前诉讼行为已经按照旧法实施,这些适用旧法进行的程序活动依然有效。
6.民事诉讼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1)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
民诉法和民事实体法有着密不可分的相互依存关系
①民诉法保障实体法的实施。
②民诉法具有自身独立的价值。
(2)民事诉讼法与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关系
《法院组织法》主要规定法院的组织和活动原则,民诉法则规定了法院审理原则、制度和程序,两者具有不同的调整对象、属于不同的法律部门。但两者都涉及法院审判活动的原则和制度,因此又有相通之处。
(3)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关系
①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联系
三者都属于程序法,都规定了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和公开审判,实行合议制、回避制、两审终审制,都规定了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②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区别
a.民事诉讼由与本案有着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提起;刑事诉讼除自诉案件外,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行政诉讼则由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提起。
b.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由原、被告分担;刑事诉讼由起诉方承担证明责任;行政诉讼则由被告负责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
(4)民事诉讼法与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与《海事诉讼法》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法院在审理海事案件时,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特别法未作规定的,才适用一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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