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ee考研资料 - 免费考研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王利明《民法学》(第4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ooo 发表于 17-8-14 20:22:5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下载地址:http://free.100xuexi.com/Ebook/158912.html
目录                                                                                        封面
内容简介
目录
第一部分 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二章 民法的历史演进及其发展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四章 自然人
  第五章 法 人
  第六章 合 伙
  第七章 国 家
  第八章 法律行为
  第九章 代理制度
  第十章 诉讼时效
  第十一章 期间与期日
  第十二章 民事责任
 第二编 人格权法
  第十三章 人格权概述
  第十四章 一般人格权
  第十五章 具体人格权
 第三编 物权法
  第十六章 物权概述
  第十七章 物权法概述
  第十八章 物权变动
  第十九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十章 所有权
  第二十一章 用益物权
  第二十二章 担保物权
  第二十三章 占 有
 第四编 债法总论
  第二十四章 债的概述
  第二十五章 债的发生
  第二十六章 债的分类
  第二十七章 债的担保
 第五编 合同法
  第二十八章 合同与合同法
  第二十九章 合同的成立
  第三十章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第三十一章 合同的效力
  第三十二章 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三章 合同的保全
  第三十四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三十五章 合同的终止
  第三十六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章 转移财产的合同
  第三十八章 提供服务的合同
  第三十九章 技术合同
 第六编 亲属法
  第四十章 亲属法与亲属关系
  第四十一章 亲属身份的发生和消灭
  第四十二章 亲属身份关系
  第四十三章 亲属财产关系
 第七编 继承法
  第四十四章 继承法与继承权
  第四十五章 遗产继承
  第四十六章 遗产赠与
  第四十七章 遗产处置
 第八编 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八章 侵权责任法与侵权行为
  第四十九章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
  第五十章 侵权责任的其他问题
  第五十一章 一般侵权责任类型
  第五十二章 特殊侵权责任类型
  第五十三章 侵权责任形态
  第五十四章 侵权损害赔偿
第二部分 名校考研真题详解
 2016年中国人民大学806应用法学(民法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5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811民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4年中国政法大学801法学综合二(民法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4年北京大学878法学综合(民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3年北京大学885法学综合(民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4年中央财经大学812法学综合知识二(民法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内容简介                                                                                            


  为了帮助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指定考研参考书目为王利明、杨立新主编的《民法学》的考生复习专业课,我们根据教材和名校考研真题的命题规律精心编写了王利明《民法学》配套辅导书(提供免费下载,免费升级)。本书是王利明《民法学》教材的配套电子书,主要包括两大部分:
  第一部分为复习笔记。教材每章的复习笔记均对该章的重难点进行了整理,浓缩了该教材的所有知识精华。
  第二部分为名校考研真题详解,精选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等名校的6套考研真题,并提供了答案及详解。本书历年真题的答案及解析由高分考生根据本科目考研的参考教材和相关教师的授课讲义等精心编写而成,解题思路清晰、答案翔实,突出难度分析,对常考知识点进行了归纳整理。

内容预览
第一部分 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一词有着多种含义,对于民法的概念应分别从实质意义与形式意义两个方面加以理解。
1.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1)概念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民法典,指按照一定的体系结构将各项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加以系统编纂从而形成的基本民事法律。
(2)民法典编纂体系
①罗马式,将民法分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法国民法典》沿用这一形式。
②德国式,将民法典分为五编: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大陆法系国家大都接受了德国式民法典体系。
(3)我国立法
我国目前尚无民法典,因此并不存在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2.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1)实质意义上的民法的概念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2)我国民法的概念
①实质上的民法也等同于广义的民法。在我国,广义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它是指调整所有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狭义的民法仅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不包括属于传统商法内容的法律、法规以及婚姻法等。
②《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民法的性质
1.民法是私法
公法和私法最初由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
(1)公法和私法的分类标准
①利益说。即根据法律保护的利益涉及的是公共利益还是私人利益区分公法和私法。
②隶属说。也称为“意思说”,即根据调整对象是隶属关系还是平等关系来区分公私法,公法调整隶属关系,私法调整平等关系。
③主体说。即以参与法律关系的各个主体为标准来区分公法和私法,法律关系中有一方是国家或国家授予公权的组织,则构成公法关系。该学说为现代公法私法划分的通说。
(2)民法是私法的核心部分
①本书认为,公私法划分标准,应当将社会关系的性质和主体的性质结合起来。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都属于私法关系,而具有等级和隶属性质的关系属于公法关系。
②民法是私法的核心部分,除民法之外,民事诉讼法、国际私法等也应当属于私法的组成部分。
2.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1)从历史上看,民法始终是与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的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2)从民法的内容来看,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就是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交易关系。
(3)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离不开民法的支持;同时民法制度也应当按照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来构建。
3.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1)民法是市民社会基本法的原因
①市民社会原指伴随着西方现代化的社会变迁而出现的、与国家相分离的社会自组织状态。由于市民社会从政治国家中的分离,民法作为市民社会的基本法也相应的产生、发展。
②现代社会中的每个社会成员,既是市民社会的成员,也是政治国家的公民。当他以市民社会成员的身份为实现自己的权利与他人发生民事关系时,必然要求获得民法上的保护。
(2)民法是市民社会基本法的意义
在建立和完善我国市民社会的过程中,通过民法规范来推动,其有利于弘扬市民社会的基本价值理念,加大对个人自由权利的保障。
4.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
(1)民法始终以保护权利为己任
民法强调对私权的充分保护,是一部权利法。
(2)民法体系的构建是以权利为基本的逻辑起点
包括总则中的权利主体、权利行使以及分则的权利体系内容。
(3)民法通过权利确认当事人的行为规则
权利人行使权利是其依法享有的自由,但其行使权利不得妨害他人的权利。
(4)民法通过救济手段确认权利
无救济则无权利,通过民法的方法提供司法救济,是确认权利的重要手段。
5.民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范
(1)民法是行为规范
民法具有确立交易规则和生活规则两方面的功能,绝大多数民法规范都是行为规范。
(2)民法是裁判规范
在民法中,裁判规范可分为两类:
①具体的裁判规则,如关于继承视为接受的规定。
②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基本规则和一般条款。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
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1)平等主体的概念
平等主体,是指主体以平等的身份介入到具体的社会关系当中,而非一般意义上的平等。
(2)平等性的表现内容
①地位的平等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具有优越于另一方的法律地位。
②适用规则的平等。任何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都要平等地受到民事法律的拘束,不享有法外特权,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③权利保护的平等。任何一方的权利受到侵害后,都应当平等地受到民法的保护和救济。
(3)例外情形
在身份法领域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可能是不平等的。同时,现代民法更重视实质平等,加强了对消费者、劳动者等弱势群体的保护。
2.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1)人身关系的特点
①非财产性。人身关系不能直接表现为一种财产利益,当其受到侵害时,主要采用的是一种精神上的抚慰和对加害人的惩戒以及排除加害行为的方式。
②专属性。人身权作为一个整体性的权利是不能转让的,也不能抛弃或由他人继承。
③人格关系具有固有性。人格关系中的利益是民事主体与生俱来、终身享有的。但身份关系不一定具有固有性。
(2)人身关系的分类
①基于公民和法人的人格产生的人身关系。表现为公民和法人的人格权,如公民的生命和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
②基于公民和法人的一定的身份产生的人身关系。具体包括:基于亲属关系中的地位而产生的公民和法人的身份权;基于知识产权获得的地位而人身权;在其他社会关系中产生的身份权,如荣誉权等。
3.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1)财产关系的概念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2)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
①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是平等的。
②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这是由民事主体地位平等的特点决定的。
③等价有偿。这是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在经济利益上的体现。
四、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
1.民法与经济法
(1)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就是经济行政法,它是国家权力作用于经济生活,由国家行政机关对国民经济实行组织、管理、监督、调节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实现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工具。
(2)民法与经济法的区别
①内容不同
a.民法采取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b.经济法采取国家干预的原则调整国家机关与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之间的纵向经济关系。
②性质不同
a.经济法主要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在性质上主要属于公法。
b.民法不仅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还调整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民法是私法。
2.民法与行政法
(1)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国家通过国家机关发挥组织、指挥、监督和管理职能的法律形式。行政法调整一定的行政关系,具有国家意志性、隶属性、强制性。
(2)民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①内容不同
a.行政法通常采用“命令——服从”的调整方法来调整行政关系。
b.民事法律的调整方法通常具有平等性、任意性等特点。
②性质不同
a.行政法属于典型的公法。
b.民法则是典型的私法。
3.民法与劳动法
(1)劳动法的概念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劳动关系,其解决的是劳动关系中的劳动纪律、劳动保护、程序、假期、劳动报酬、劳动争议的解决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2)民法与劳动法的区别
①从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看
a.劳动关系在内容上既具有平等性,又具有隶属性。
b.民事关系则是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
②从规范的性质来看
a.民法的规范大多是任意性的。
b.在劳动关系领域,更多的是强制性规范,劳动法以追求社会的实质公正为目标。
③从法律关系的主体来看
a.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法以具体的“人”为规范对象。
b.抽象意义上的民事主体可以是一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甚至是国家,民法是以抽象的“人”为规范对象。
4.民法与商法
(1)商法的概念
商法,又称商事法。形式上的商法,专指在民法典之外的商法典以及公司、保险、破产、票据、海商等单行法;实质上的商法,指一切有关商事的法律规范。
(2)民法和商法的关系
①民商合一,是指制定一部民法典,将其统一适用于各种民商事活动,不再单独制定一部商法典。我国民事立法采取的是民商合一的体例。
②民商分立,是指严格区分民法与商法,在民法典之外还要制定一部单独的商法典。
5.民法与社会法
(1)社会法的概念
社会法是指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是指国家通过制定各种措施,使公民在年老、患病、失业、遭遇灾害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够获得一定的物质帮助,以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社会法是处于公法与私法之外的第三大法律。
(2)民法与社会法的区别
①法律性质不同
a.民法是私法,以维护民事主体的私人利益为主要目标。
b.社会法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其主要目标,在性质上并不是私法。
②内容不同
a.民法以私法自治为原则,具有较强的任意法的特性。
b.社会法主要是强行法,不允许当事人之间自由设立权利义务。
③功能不同
a.民法具有创造财富的功能。
b.社会法仅仅具有满足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的功能。
④目的不同
a.社会法以保护公民的生存权为目标,根本目的是为了使公民获得基本的生存条件。
b.民法不仅要保护生存权,而且要保护民事主体参与市民生活所应当享有的各种权利。
五、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基本准则。根据《民法通则》第3~7条的规定,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项。
1.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是私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区别私法与公法的主要特征。该原则在民法中仍然处于支配地位,并始终被认为是民法的最基本的精神和原则。
(1)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
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中具体体现为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合同自由、婚姻自由、家庭自治、遗嘱自由以及过错责任等民法的基本理念。
(2)意思自治原则的内容
意思自治表现为:在当事人的意思形成过程的自由;意思的表达自由。
①民事权利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定的范围内依自身意志取得,也可以依法自主地转移和抛弃,允许当事人通过法律行为调整他们之间的关系。
②根据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有权选择其行为的方式并有权选择补救方式。
2.平等原则
《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我国民法的平等原则的具体表现如下: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民事权利能力与生俱来,为公民终身享有,并且在范围上是平等的。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和剥夺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地位
在合同关系中,无论参与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在事实上是否具有隶属关系或不平等的地位,在合同关系中,当事人之间完全平等。
(3)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
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上,必须平等协商。
(4)对权利予以平等的保护
在法律上,无论任何人,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法律都给予保护。
3.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的观念实施民事行为,司法机关应根据公平的观念处理民事纠纷。公平原则在民法中的具体体现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公平的理念贯彻在整个民事法律制度的设计当中,均衡配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公平原则具体体现在:合同法中的情事变更制度、显失公平制度等;受害人的减损义务、损益相抵规则等。
(2)公平原则在合同关系中直接体现为等价交换原则
除了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之外,取得他人财产利益或者获得他人提供的劳务者,都应提供相应的对价。
(3)在侵权法中公平原则体现为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又称衡平责任,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4)公平原则是一种基本的价值理念
公平原则不仅对于立法者,而且对于司法者以及理论研究者都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4.诚实信用原则
(1)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
①任何当事人要对他人和广大消费者诚实不欺、恪守诺言、讲究信用。
②当事人应依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在获得利益的同时应充分尊重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加害于他人。
③当事人在法律和合同规定不明确或未作规定时,应以诚实信用的方式履行义务。
(2)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
①填补法律和合同漏洞的功能
法律漏洞,是指法律体系存在违反立法计划的不圆满状态。合同漏洞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于合同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现象。在出现法律和合同漏洞的情况下,司法审判人员可以依据诚信原则填补漏洞。
②确立行为规则的功能
确定诚实守信,就是确定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等行为规则。
③衡平的功能
诚实信用要求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中,要充分尊重他人和社会的利益,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
④解释的功能
诚信原则要求司法审判人员应依据诚信、公平的观念,准确适用法律和解释合同。
5.公序良俗原则
(1)基本含义
公序良俗,是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概念构成的。我国《民法通则》中没有采用“公序良俗”的概念,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道德,就相当于国外民法中的公序良俗的概念。
(2)公序良俗的内容
①公序,即公共秩序,它主要包括社会公共秩序和生活秩序。
②良俗,又称社会公共道德,是指由社会全体成员所普遍认许、遵循的道德准则。
六、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之中。
1.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也是《民法通则》和各种单行民事法规必须遵循的法律依据。
2.民事法律
民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和颁布的民事立法文件,是我国民法的主要表现形式。主要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等。
3.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决议和命令
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决议和命令中,有关民事部分的内容,也是民法的重要表现形式,其效力次于宪法和民事法律。
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性文件
为了在审判工作中正确贯彻执行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发布司法解释性文件,包括发布在审判工作中适用某个法律的具体意见,例如颁行《民法通则意见》、《合同法解释(一)》等。
5.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1)地方性法规是指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宪法、法律规定的权限内所制定、发布的决议、命令、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中有关民事的法律规范。
(2)行政规章包括政府规章和部门规章
①政府规章是指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②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本部门的许可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
6.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我国签订或加入的国际条约以及国际惯例也可以成为我国民法的渊源。
7.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
习惯,是指当事人所知悉或实践的生活和交易习惯。在我国,习惯作为民法的渊源是受限制的,只有经国家认可的习惯,才具有民法渊源的意义。
七、民法的适用范围
1.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1)概念
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时间上所具有的法律效力。
(2)基本内容
①一般来说,民法的效力自实施之日发生,至废止之日停止。
②民事法律规范对其实施前发生的民事关系一般不存在溯及既往的效力,即新公布实施的民事法规只适用于该法规生效后所发生的民事关系。但在某些情况下,民事法规也可以作出有溯及力的明文规定。
2.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1)概念
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地域上所具有的效力。
(2)分类
①域内效力,是指一国的法律效力可以及于该国管辖的全部领域,而在该国管辖领域以外无效。民事法律规范的效力及于制定该民事法规的机关所管辖的领域。
②域外效力,是指法律在其制定管辖领域以外的效力。法律一般不能当然产生域外效力,但是随着国际交往的发展,为保护国家和公民、法人的利益,也可以在例外情况下规定域外效力。
3.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1)概念
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对于哪些人具指有法律效力。
(2)具体表现
①我国民法对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或设立在中国境内的中国法人具有法律效力。
②我国民法对居留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经我国政府准许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法人,原则上具有法律效力。但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双边协定的规定或经我国认可的国际惯例有不同规定的除外。我国民法中某些专门由中国公民、法人享有的权利能力,对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法人不具有法律效力。
八、民法的解释
1.民法解释的概念和必要性
(1)概念
广义的民法解释包括对民事行为的解释和对民法本身的解释;狭义的民法解释仅指对民法规范本身的解释。狭义的民法解释,具体是指当法律规定不明确时,以文义、体系、法意、比较、目的或合宪性等解释方法,探究法律的规范意旨。
(2)民法解释的必要性
①法律必须通过解释才能适用
a.成文法通过语言表达,语言本身具有不确定性,这就需要解释来确定其含义。
b.法律规则具有一般性和抽象性,人们对规则的含义可能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理解,法官将抽象的规则运用于具体案件,实际上就是对法律的解释。
②弥补法律漏洞的需要
任何法律皆有漏洞,需要通过法律解释发现漏洞并进行漏洞的填补。
③法官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需要探求案件的事实与法律规范。
2.狭义的民法解释方法
(1)文义解释
文义解释,也称文理解释,是指按照法律条文的用语的文意及通常的使用方法来进行解释。它一般仅限于对法律用语中的字面上的含义进行解释。文义解释的方法有两种:
①积极的确定性,是指确定法律条文所使用的词语中究竟包含了哪些内容。
②消极的确定性,是指确定法律条文所使用的词语中可以确定排除哪些内容。
(2)体系解释
体系解释,是指以法律条文在法律体系上的地位,即依其编章节条款项之前后关联位置,或相关法条之法意,阐明规范意旨的解释方法。
由于是根据外在形式解释法律,可能会忽视法律的实质目的和本意,所以体系解释有一定的局限性。
(3)目的解释
目的解释,是以法律规范的目的为依据来阐述法条的疑义。目的解释是对文义解释的补充,可被区分为主观目的的解释和客观目的的解释。
①主观目的的解释是要了解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的真实意图。
②客观目的解释则是要了解法律规范的合理目的和社会功能,通过阐明这些目的和功能来解释规范的含义。客观目的解释往往赋予法官较大的权力,影响法律的确定性,因此通常应采主观目的的解释方法。
(4)当然解释
当然解释,是指法律虽无明文规定,但根据法律规定的目的来考虑,如果其事实较之于法律所规定的情况更有适用的理由,就可以直接适用该法律规定。当然解释可分为两种方法:
①举重以明轻。即根据法律规定的目的来考虑,如果其事实较之于法律所规定的情况更重,就可以直接适用该法律规定。
②举轻以明重。即根据法律规定的目的来考虑,如果其事实较之于法律所规定的情况更为严重,就可以直接适用该法律规定。
(5)历史解释
历史解释,又称法意解释或沿革解释,是指根据各种历史性的因素来探求立法者的立法目的,从而对法条作出妥当的解释。
(6)合宪解释
合宪解释,是指依据宪法以及位阶较高的法律规范来解释位阶较低的法律规范的含义。
(7)比较法解释
在确定现行法上某项法律规范含义的时候,可以通过比较法方法的运用,参考域外相关的法律规定来妥当确定法律规范的含义。
3.法律漏洞的填补方法
(1)目的性扩张和目的性限缩
①目的性扩张,是指如果根据立法的本意来看,法律条文所涵盖的案件在表述上显得过于狭窄,法官可以从探求立法目的出发,将法律条款所适用的案件进一步扩张。
②目的性限缩,是指法官在适用法律时,发现有关法律规范适用于某个特定案件,不符合公平正义的目的要求,则可以将该案件排除在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外,从而实现法律的适用目的。
(2)反对解释
反对解释,是指依照法律条文所定结果,以推论其反面的结果。适用反对解释的前提是,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在逻辑上属于法律效果的充分必要条件或必要条件。
(3)类推适用
类推适用,是指在对特定的案件无法律规定可供适用时,法官比照援用可适用于与案件性质相似的案件的法律规定。类推适用分为三个步骤:
①法官必须明确说明在法律规范中存在漏洞。
②不存在适用类推的障碍,即这种类推不违反宪法和法律。
③必须确立规则适用的情况与需要适用的情况具有类似性。
(4)比较法方法
在存在法律漏洞的情况下,通过法律的比较分析,从中吸取有益的经验,从而填补现行法律的漏洞。
4.利益衡量
(1)概念
利益衡量,又称利益的考量、利益的平衡,是指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及当事人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进行考量,以寻求各方利益的平衡,从而维护社会实质正义的实现。
(2)适用步骤
①确定法条本身的含义是否明确。如果法条本身的含义是明确的,就不再进行利益衡量。
②如果法条本身规定不明确,就应当从具体事实的利益出发,考量立法者在制定该规范时所作的利益衡量。
③立法者采用了何种学说,对于此种学说也要进行利益衡量。
④在法律没有作出任何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利益衡量确定可以适用的规则。
九、民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思维
民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思维包括法律关系分析法和请求权基础分析法两种。
1.法律关系分析法
(1)概念
法律关系分析法是指通过理顺不同的法律关系,确定其要素及变动情况,从而全面地把握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在此基础上通过三段论的适用以准确适用法律,作出妥当的判决。
(2)适用步骤:
①考察案件事实所涉及的法律关系
具体包括四个步骤:
a.明确争议点及与其相关的法律关系。
b.确定是否产生了法律关系。
c.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
d.分析考察法律关系的各要素及变动。
②考察法律适用
在第一步确定的案件事实(小前提)的基础上,查找适用核心关系与相关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大前提),按照形式逻辑的三段论方式推理,将小前提套入大前提,最后得出结论,即判决结果。
③大前提和小前提的连接方法
a.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来判断、搜寻相关法律规范。要区分法律规范的性质是什么。
b.通过法律解释来确定某项法律规范能否适用。在进行法律解释时,要对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进行整体的理解和把握。
2.请求权基础分析法
(1)概念
请求权基础分析法,也称为归入法、涵摄法,是指通过寻求请求权基础,将小前提归入大前提,从而确定请求权是否能够得到支持的一种案例分析方法。
(2)适用步骤
①判断请求的性质。此种方法主要适用于给付之诉。
②检索可能涉及的请求权。
③请求权基础的分析。请求权基础既可以是法律规范,也可以是如合同、遗嘱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法律依据。
④归入或涵摄。即把经分解的事实归入(或涵摄)到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中去。
⑤消极规范构成要件的检索。消极规范构成要件即否定积极规范要件的条件,如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⑥对请求权变动状态的考察。如果请求权发生变动,要随之重新进行请求权基础的考察。
(3)法律关系分析法与请求权基础分析法的关系
法律关系分析法是先找事实后找法,当然,在事实分析过程中也离不开对法律规范的解释和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是从“规范”出发,先找出法律规范,再将事实归入其下。二者相互独立,又互有融合交叉,因而不可有所偏废。

下载地址:http://free.100xuexi.com/Ebook/158912.html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联系我们|Free考研资料 ( 苏ICP备05011575号 )

GMT+8, 24-11-27 07:36 , Processed in 0.084225 second(s), 10 queries , Gzip On, Xcach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