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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伟《民事诉讼法学》(北大第3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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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o 发表于 17-8-14 10:18:2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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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目录
第一部分 复习笔记
 第一编 总 论
  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第二章 民事诉讼基本理论
  第三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章 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第二编 诉讼主体
  第五章 民事司法权概述
  第六章 初审管辖权
  第七章 民事裁判
  第八章 法院调解
  第九章 当事人
  第十章 共同诉讼
  第十一章 诉讼代表人
  第十二章 第三人
  第十三章 诉讼代理人
 第三编 证据与证明
  第十四章 民事诉讼证据
  第十五章 民事诉讼证明
  第四编 民事诉讼保障机制
  第十六章 诉讼程序的保障机制
 第五编 诉讼程序
  第十七章 普通程序
  第十八章 简易程序
  第十九章 上诉程序
  第二十章 再审程序
 第六编 非讼程序
  第二十一章 特别程序
  第二十二章 督促程序
  第二十三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七编 涉外、海事和公益诉讼特别程序
  第二十四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第二十五章 海事诉讼程序
  第二十六章 公益诉讼
 第八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七章 执行程序总论
  第二十八章 执行程序分论
第二部分 名校考研真题详解
 2015年中国人民大学806应用法学(诉讼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4年中国人民大学806应用法学(诉讼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5年中央财经大学812法学综合知识二(民事诉讼法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3年武汉大学829民事诉讼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0年华东政法大学606诉讼法学考研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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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民事诉讼法学》(第3版,江伟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是国内外各大院校广泛采用的民事诉讼法学权威教材之一,也被我国众多高校(包括科研机构)指定为考研考博专业课参考书目。
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复习专业课,我们根据教材和名校考研真题的命题规律精心编写了江伟《民事诉讼法学》教材的配套辅导书(提供免费下载,免费升级)。本书是江伟《民事诉讼法学》教材的配套电子书,主要包括两大部分:
第一部分为复习笔记。教材每章的复习笔记均对该章的重难点进行了整理,浓缩了该教材的所有知识精华。
第二部分为名校考研真题详解。精选中国人民大学、中央财经大学、武汉大学等名校近年的5套考研真题,并对大部分真题提供了详尽的答案详解。本书历年真题的答案及解析由高分考生根据本科目考研的参考教材和相关教师的授课讲义等精心编写而成,解题思路清晰、答案翔实,突出难度分析,对常考知识点进行了归纳整理。
圣才学习网│法学类(fl.100xuexi.com)提供法学类经典教材辅导方案【网授精讲班、3D电子书、3D题库等】。本书特别适用于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指定考研参考书目为江伟主编的《民事诉讼法学》的考生,也可供各大院校学习民事诉讼法学的师生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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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预览
第一部分 复习笔记
第一编 总 论
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民事纠纷及其解决途径
1.民事纠纷
民事纠纷又称民事争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人身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争议。
民事纠纷具有三大特点:
(1)纠纷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没有隶属关系;
(2)纠纷内容仅限于民事权利义务;
(3)纠纷主体享有自治(或可处分)的权利。
2.民事纠纷的解决
传统理论按照是否有中立的第三方介入纠纷解决以及该第三方的角色,将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分为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和公力救济。
当代理论则将民事纠纷的解决途径进行二元划分,即区分为诉讼(或司法)与诉讼外(或司法外)纠纷解决途径,后者又称为替代(诉讼或司法)的解纷途径。
(1)自力救济是指纠纷主体在没有中立的第三方介入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或其他私人资源解决纠纷。
(2)社会救济是指纠纷主体借助于社会力量作为中立的第三方介入纠纷解决的一种途径。社会救济主要包括调解和仲裁。
(3)公力救济是指以国家公权力介入纠纷,依据法律规范和法定程序解决纠纷,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执行的救济途径。
二、民事纠纷的诉外解决
1.诉外调解
(1)调解概述
调解是介入纠纷的第三者运用一定的社会规范、习惯、风俗、伦理、法律等渊源,通过对纠纷双方晓以道理和利害,促成谅解或妥协。调解的正当性基础是当事人自愿,其基本特征是非正式性和非专业性。
①调解与和解的差异,不在于是否有纠纷主体以外的人(如邻居或律师)介入,而在于是否有“中立的”第三者,即介入纠纷的外力是否持中立的立场。
②调解与裁判的差异,在于当事人与第三方之间谁享有最终决定权,而不考虑该第三方在纠纷解决中角色是否积极、介入的深度如何、介入的方式是“面对面”或“背靠背”等具体过程因素。
(2)民间调解
民间调解包括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的人民调解、行业协会主持的行业调解、各种专业调解中心或其他社团机构、职业调解人主持的调解。
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人民调解与司法之间的关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界定:
①在案件受理范围上,人民调解委员会有权对各类民间纠纷进行调解,法律没有明确限定其不能受理的案件类型,但其案件主体范围限于一方当事人为公民。
②在程序启动权上,人民调解并非民事诉讼的必经阶段,是否经人民调解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③在法律效力上,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④在事后救济机制上,当事人可以就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无效或者调解协议内容的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
(3)法院附设的独立调解
法院附设的独立调解,是指起诉到法院的案件由附设在法院内部但不享有审判权的独立调解员所主持的调解。
2.商事仲裁
(1)商事仲裁的定义与性质
①商事仲裁又称公断,是指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之间书面达成的仲裁协议,取得对约定事项的管辖权,并据此对提交仲裁解决的争议作出具有强制拘束力的裁决。商事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
②仲裁实质上是由纠纷双方当事人合意选择纠纷解决途径的表现。
(2)商事仲裁的范围与程序
①《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3条进一步明确排除:“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a.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b.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②商事仲裁遵循“符合法律,公平合理”的基本原则。
③中国的仲裁调解普遍采取“调裁合一”模式,亦即由仲裁庭主持调解,调解权以依赖于仲裁协议的仲裁权为前提,仲裁调解书与仲裁裁决书具有同等效力。
(3)商事仲裁裁决的效力与司法审查
在法律效力、司法保障和救济途径方面,商事仲裁是唯一具有终局性的诉外解纷机制。
①经合法成立的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具有既判力和强制执行力。
②当事人的事后救济权亦即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权通过两种途径实现:申请撤销裁决的积极途径或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消极途径。
3.劳动仲裁
(1)劳动仲裁的定义与性质
①劳动仲裁是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的代表组成的仲裁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进行裁决的诉外解纷途径。
②与商事仲裁不同,劳动仲裁管辖权是法定的,无须当事人双方达成仲裁协议。
(2)劳动仲裁的原则与政策
解决劳动争议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
(3)劳动仲裁裁决的效力与司法审查
劳动仲裁裁决的效力与救济途径分为两大类:
①《劳动仲裁法》第47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包括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小额争议,以及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针对这类争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②《劳动仲裁法》第47条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仲裁裁决没有终局效力,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期限届满未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4.行政调解与行政裁决
(1)行政调解是指在行政机关或行政官员主持下对民事争议进行的调解。
(2)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作为中立的第三者对民事纠纷进行的裁处,因此行政裁决权通常又被称为准司法权。
三、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途径,但民事诉讼制度的功能绝不仅仅是解决纠纷,它还具有其他解纷途径所不能涵盖的其他功能。
1.民事诉讼作为解纷途径的功能与特征
(1)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多元途径之一,相比诉外解纷途径,民事诉讼具有以下特征:
①诉讼的启动。当事人的自治权受制于法律。
②诉讼的结果。司法裁判及我国法院调解书,有强制执行力。
③诉讼的过程。民事诉讼具有法定性、正式性、规范性和专业性,诉讼权利和审判权力的行使都按照严格的条件和程式进行。
(2)通过比较诉讼与和解、调解、仲裁等诉外纠纷解决途径,还有以下规律:
①第三者权力越大、效力越强时,则风险越高,因而对于程序保障的依赖性越强,程序的正式化程度也就越高;
②当事人的自治权和控制权越小,则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和实现对于程序和法律规则的依赖程度就越高,程序就越具有正式性、规范性和法定性,与此相应,程序和规则越少的解纷机制成本也就越低。
(3)认识诉讼的特殊性和局限性意义在于:
①法律或司法并非万能,社会冲突的解决不能仅仅依赖于司法救济。
②每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各有其内在的优势和相应劣势,这些优势和劣势取决于各种机制的预设功能以及各自利用自身的正当性资源实现预设功能的能力。
③从民事诉讼法教学和研究的意义上,在比较中增加对诉讼特质的理解,有助于理解和评价我国现行诉讼法中的具体制度是否体现了这些特质以及能否保障诉讼。
2.民事诉讼作为制度的其他功能
(1)民事诉讼的规则功能
民事诉讼通过依法解决具体纠纷而维护乃至形成具有普适性的一般行为规范和法律秩序,以此促进大量类似纠纷得到自发解决,并因其后果的可预测性而预防潜在的社会纠纷。
(2)民事诉讼的教育功能
进行法制教育和培育法律信念,是由民事诉讼的规范功能衍生出来的功能。
①司法承担着向公众说明“法律是什么”的责任。
②司法承担着强化和培育法律信仰的责任。
四、民事诉讼法
在我国,狭义的民事诉讼法仅指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广义的民事诉讼法则是指调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所有法律规范所构成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体系。
1.《民事诉讼法》
(1)《民事诉讼法》各编的基本内容
①第一编总则,规定适用于民事诉讼每一个阶段的普遍性原则、制度和规则。
②第二编审判程序,是整个民事诉讼法的重心。
③第三编执行程序是现行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④第四编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2)《民事诉讼法》调整的各类程序之间的逻辑关系
①“诉讼”程序以解决“争议”为核心和要旨,其基本构造是两造对抗与居中裁判,其基本理念是处分权主义和辩论主义。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属于诉讼程序的救济途径,因此也同样适用上述原理。第一编总则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实际上主要针对的是诉讼程序。
②特别程序总体上可归入非讼程序,其原理和功能均与诉讼程序显著不同。非讼程序不是用于解决争议,而是宣告或实现某种法律事实(状态)及其法律后果。
③执行程序更区别于诉讼程序乃至整个审判程序。它不是以确认权利,而是以实现权利为宗旨。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所调整的关系并不仅仅是“诉讼”法律关系,而且还有非讼法律关系和执行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程序制度,不仅包括诉讼程序制度,而且包括所有民事司法程序制度(见图表1.1):

2.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其他渊源
(1)宪法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国家与社会之间、国家机构与机构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关系在民事案件中的缩影,不理会宪法确立的这些权利、义务、职能、责任,民事诉讼法中的许多具体问题就无法理解和解决。
(2)人民法院组织法
我国的《人民法院组织法》是法官和法院的行为宪章,其中关于法官、法院机构、审判组织、审级制度、审判权限等大量宏观和微观问题的规定,对于现行民事诉讼法都产生了直接的和结构性的影响。
(3)实体法中有关民事程序的规定
在民法、经济法、劳动法等实体法之中有大量关于民事程序的规范,。
(4)海事诉讼特别程序单行法
1999年12月25日颁布的《海诉法》是调整海事诉讼的专门法律,在审理海事诉讼案件时,优先适用该特别规定,该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
(5)有关司法解释
最高法院颁布的、对全国各级法院具有拘束力的司法解释,已构成民事诉讼法非常重要的渊源。
(6)关于非正式渊源——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指导性案例
除上述正式渊源之外,还应当高度关注“运行中的法”或称“起作用的现实制度”。
3.民事诉讼法的对事效力范围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民事诉讼法适用于以下几类案件:
(1)平等主体之间基于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
(2)基于劳动法提起的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平等主体之间部分劳动关系提起的诉讼。
(3)基于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提起的民事非讼案件。
(4)基于个别宪法权利提起的诉讼,即选民资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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