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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全国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历年真题及详解【43小时高清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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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o 发表于 17-8-13 16:37:0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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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全国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真题及详解[视频讲解]
2015年全国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真题及详解[视频讲解]
2014年全国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真题及详解[视频讲解]
2013年全国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真题及详解[视频讲解]
2012年全国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真题及详解[视频讲解]
2011年全国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真题及详解[视频讲解]
2010年全国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真题及详解[视频讲解]
2009年全国法律硕士联考真题及详解
2008年全国法律硕士联考真题及详解
2007年全国法律硕士联考真题及详解
2006年全国法律硕士联考真题及详解
2005年全国法律硕士联考真题及详解
2004年全国法律硕士联考真题及详解
2003年全国法律硕士联考真题及详解
2002年全国法律硕士联考真题及详解
2001年全国法律硕士联考真题及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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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预览
2016年全国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真题及详解[视频讲解]
专业基础课
一、单项选择题:第1~40小题,每小题1分,共4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从刑法的形式渊源来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是(  )。
A.狭义刑法
B.单行刑法
C.附属刑法
D.立法解释

【答案】B查看答案
【考点】刑法的渊源
【解析】刑法的形式渊源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A项,狭义刑法是指刑法典。B项,单行刑法是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条例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法律后果或者刑法的某一事项的法律。C项,附属刑法是指附带规定于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规范。D项,立法解释是由立法机关所作的解释,是在刑法施行过程中立法机关对发生歧义的规定所作的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是专门规定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法律,属于单行刑法。
2.“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刑法的这一规定体现的原则是( )。
A.罪刑法定
B.主客观相统一
C.罪责刑相适应
D.刑法适用平等

【答案】A查看答案
【考点】刑法基本原则
【解析】《刑法》第3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是指过失犯罪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负刑事责任,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
3.甲挪用公款炒股亏损无力归还,被检察机关以贪污罪起诉,人民法院依法认定甲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人民法院对本案罪名的变更实现了刑法的(  )。
A.规制机能
B.保护机能
C.保障机能
D.威慑机能

【答案】C查看答案
【考点】刑法的机能
【解析】刑法的机能包括规制机能、保护机能和保障机能。规制机能是指刑法具有使对犯罪行为的规范评价得以明确的机能;保护机能是指刑法具有保护法益不受犯罪侵害与威胁的机能;保障机能是指刑法具有保障公民个人的人权不受国家刑罚权不当侵害的机能,行为人的行为只能根据刑法的规定定罪和处罚,从而保障其免受不恰当的刑罚处罚。甲以贪污罪被起诉,但法院根据刑法认定甲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严格按照刑法的规定定罪,从而保障了甲免受不恰当刑罚处罚,体现了保障机能。
4.下列行为可以构成犯罪的是( )。
A.参加传销组织
B.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
C.雇佣童工清理客房
D.拐卖15周岁的男孩

【答案】B查看答案
【考点】罪刑法定
【解析】A项,《刑法》第224条之一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据罪刑法定原则,参加传销组织不构成犯罪。B项,《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构成敲诈勒索罪。C项,《刑法》第244条之一规定的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是指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雇佣童工清理客房不属于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和在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D项,《刑法》第240条规定了拐卖儿童罪,该条规定的“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男女。15周岁的男孩不属于该罪中的“儿童”。
5.甲在丈夫的水杯中投毒,意图杀害丈夫,丈夫中毒后呕吐不止,甲见状不忍,将丈夫送到医院,使之得救。甲的行为属于(  )。
A.犯罪预备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犯罪既遂

【答案】C查看答案
【考点】犯罪的停止形态
【解析】《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本题中,甲对丈夫的施救行为,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因而成立犯罪中止。
6.2014年6月20日,甲持枪抢劫后逃至外地。同年11月8日,甲因琐事将他人殴打成重伤。对甲的抢劫犯罪( )。
A.经过20年一般不再追诉
B.从2014年6月20日起计算追诉期限
C.因为甲逃避侦查,其追诉期限不受限制
D.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报请公安部核准

【答案】A查看答案
【考点】追诉时效
【解析】AD两项,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持枪抢劫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①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②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③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④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本题中,甲持枪抢劫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经过20年一般不再追诉,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而非公安部。B项,《刑法》第89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甲在抢劫罪追诉期限内又犯故意伤害罪,故从2014年11月8日计算追诉期限。C项,《刑法》第88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本题并未表明甲是在受到立案侦查之后逃走的。
7.甲、乙二人驾驶摩托车夺取吴某挎包,因车速过快将吴某带倒,致其重伤。甲、乙的行为应认定为(  )。
A.抢夺罪
B.故意伤害罪
C.抢劫罪
D.抢夺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

【答案】C查看答案
【考点】驾驶机动车抢夺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①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②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③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本题中,甲、乙二人驾驶摩托车夺取吴某财物,车速过快,属于明知会造成他人伤亡并放任结果发生的情形,具有主观故意,应当定抢劫罪。
8.甲因涉嫌受贿被捕,在受讯问时如实供述了受贿罪行,并举报了同监室的一名犯罪嫌疑人企图脱逃,经查证属实。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甲具有自首情节,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B.甲具有立功情节,对其可以免除处罚
C.甲具有坦白情节,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D.甲具有重大立功情节,对其应当免除处罚

【答案】C查看答案
【考点】自首、坦白与立功
【解析】AC两项,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坦白是指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甲在被捕后受讯问时如实供述了受贿罪行,不符合自动投案的条件,故不属于自首,但属于坦白,根据《刑法》第67条第3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BD两项,根据《刑法》第68条的规定,犯罪人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甲举报的罪犯成立脱逃罪,脱逃罪的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有期徒刑。成立重大立功的犯罪,需要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所以甲成立一般立功,但不成立重大立功。
9.甲明知王某是逃犯,在公安人员前来抓捕王某时,给其3000元帮他逃跑。甲的行为构成(  )。
A.窝藏罪
B.妨害公务罪
C.包庇罪
D.私放在押人员罪

【答案】A查看答案
【考点】窝藏罪
【解析】A项,窝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甲给王某钱财帮助其逃跑,该行为构成窝藏罪。B项,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甲没有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也不是阻碍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故不成立妨害公务罪。C项,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甲没有作假证明,故不成立包庇罪。D项,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罪犯的行为。甲并非司法工作人员,王某也并非在押,故不构成本罪。
10.张某深夜撬门进入甲家,被甲安装在保险柜上的防盗装置击中头部受轻伤。甲的行为属于(  )。
A.事先防卫
B.正当防卫
C.假想防卫
D.防卫过当

【答案】B查看答案
【考点】正当防卫
【解析】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合理的防卫行为。甲在自家设立防盗装置后,遇到张某深夜撬门进入的不法侵害,该装置对张某的不法侵害发挥了制止的作用,造成张某轻伤并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11.根据《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此处的法定刑属于(  )。
A.援引法定刑
B.绝对确定法定刑
C.相对确定法定刑
D.绝对不确定法定刑

【答案】C查看答案
【考点】法定刑的种类
【解析】A项,援引法定刑是指法律条文对某些犯罪规定援引其他条款的法定刑进行处罚。BD两项,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在刑法分则条文中对某种犯罪或某种犯罪的某种情形只规定单一的刑种和固定的刑罚处罚幅度。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在条文中对某种犯罪不规定具体的刑种和刑度,只规定对该种罪处以刑罚,具体如何处罚完全由法官掌握。C项,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在刑法分则条文中对某种犯罪规定“一定”的刑种和刑罚幅度的法定刑。“处拘役,并处罚款”,没有规定具体的刑期和数额,属于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12.甲在封闭的居民小区内醉酒驾驶,拐弯时因采取措施不当,将人行道上的2人撞成重伤。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
A.危险驾驶罪
B.交通肇事罪
C.故意伤害罪
D.过失致人重伤罪

【答案】D查看答案
【考点】危险驾驶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2款规定,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等规定定罪处罚。本题中,甲在封闭的小区内醉酒驾驶,“封闭的小区”不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甲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13.甲将面粉制作的小丸冒充消炎药卖给某药店后,获利巨大。对甲的行为(  )。
A.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B.只能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定罪处罚
C.只能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D.应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择一重罪处断

【答案】D查看答案
【考点】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原则
【解析】《刑法》第140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刑法》第149条第2款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本题中,甲将面粉制作为假冒的消炎药,获利巨大,符合《刑法》第149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竞合,择一重罪处罚。
14.法官甲违背事实和法律,判决赵某的儿子无罪。事后,赵某按照和甲事前的约定,将5万元现金送给甲的妻子乙,乙打电话向甲问明情况后收下现金。关于甲、乙的行为,判断正确的是(  )。
A.甲只构成徇私枉法罪,乙构成受贿罪
B.甲只构成徇私枉法罪,乙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C.甲构成徇私枉法罪和受贿罪,乙构成受贿罪
D.甲构成受贿罪,乙不构成犯罪

【答案】C查看答案
【考点】徇私枉法罪;受贿罪
【解析】《刑法》第399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构成徇私枉法罪。法官甲在刑事审判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判决赵某儿子无罪,构成徇私枉法罪。《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甲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赵某的财物并为赵某的儿子开脱,甲同时构成受贿罪;乙在问明甲情况后收下赵某所送现金,是甲受贿罪的共犯。
15.某组织采用暴力、威胁手段长期控制某地长途汽车客运业务。甲参加该组织后,按照组织的指令,将一名“不听话”的司机打成重伤。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
A.故意伤害罪
B.参加恐怖组织罪
C.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D.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故意伤害罪

【答案】D查看答案
【考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罪与数罪
【解析】根据《刑法》第294条的规定,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又故意伤害他人,构成故意伤害罪,两罪并罚。
16.下列选项中,应以一罪定罪处罚的是( )。
A.运送他人偷越国境,并杀害检查人员的
B.生产伪劣产品,并以威胁方法抗拒查处的
C.收买被拐卖妇女,并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的
D.走私毒品,并以暴力方法抗拒检查,情节严重的

【答案】D查看答案
【考点】一罪与数罪
【解析】A项,根据《刑法》第321条第3款的规定,运送他人偷越国境,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即以偷越国边境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B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C项,《刑法》第241条第4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强奸、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D项,根据《刑法》第347条第2款的规定,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属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加重情节,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罪论处。
17.下列表述中,符合我国刑法关于盗窃罪规定的是( )。
A.在长途汽车上显露匕首后窃取财物的,属于携带凶器盗窃
B.在公共场所窃取他人所穿衣服口袋内财物的,属于扒窃
C.一年之内在公共场所扒窃两次的,属于多次盗窃
D.进入宾馆客房窃取财物的,属于入户盗窃

【答案】B查看答案
【考点】盗窃罪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2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A项,“携带凶器盗窃”必须是不显露凶器。行为人将随身携带凶器有意加以显示、能为被害人察觉到的,则应直接适用《刑法》第263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B项,在公共场所窃取他人口袋内的财物属于“扒窃”。C项,1年内2次盗窃,不符合“多次盗窃”的规定。D项,宾馆不属于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进入宾馆盗窃不属于“入户盗窃”。
18.质监局局长甲明知某食品加工厂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但未依法采取措施,致食用该厂食品的多名消费者食物中毒,社会影响恶劣。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
A.食品监管渎职罪
B.玩忽职守罪
C.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D.滥用职权罪

【答案】A查看答案
【考点】食品监管渎职罪
【解析】A项,食品监管渎职罪是指负有食品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甲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但是甲玩忽职守,不采取有效措施制止食品加工厂的违法行为,导致多名消费者食物中毒,造成严重后果,甲成立食品监管渎职罪。BD两项,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是一般罪名,食品监管渎职罪是特殊罪名,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甲成立食品监管渎职罪,而不成立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C项,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是指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甲不是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是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所以甲不构成放纵制售伪劣产品犯罪行为罪。
19.甲误将黄色染料当硫黄,制造了“炸弹”,并投掷到邻居刘某家,意图杀死刘某,但“炸弹”未能爆炸,刘家五口人安然无恙。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
A.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既遂)
B.故意杀人罪(未遂)
C.爆炸罪(未遂)
D.投放危险物质罪(未遂)

【答案】C查看答案
【考点】爆炸罪
【解析】爆炸罪和故意杀人罪的最大区别就是是否在客观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遭受损害。本题中,甲虽意图杀死刘某,但其投放“炸弹”的行为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因此甲的行为构成爆炸罪而非故意杀人罪。甲误将黄色染料当作硫黄,导致“炸弹”没有爆炸,属于爆炸罪的未遂,是不能犯未遂。
20.甲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因过失造成另一罪犯重伤。二年期满后,对甲应(  )。
A.减为无期徒刑
B.减为20年有期徒刑
C.执行死刑
D.减为25年有期徒刑

【答案】A查看答案
【考点】死缓的处理
【解析】《刑法》第50条第1款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甲因过失造成另一重犯重伤,不属于故意犯罪,2年期满后应减为无期徒刑。
21.2014年3月2日,甲、乙离婚并分割了共同财产。2015年3月8日,甲发现乙在离婚时将属于夫妻共有的40万元存款转移到了乙兄的银行账户中,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该40万元存款。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为(  )。
A.2014年3月2日
B.2014年3月3日
C.2015年3月8日
D.2015年3月9日

【答案】D查看答案
【考点】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解析】《婚姻法》第47条第1款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1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2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本题中,甲在2015年3月8日知道权利被侵害,诉讼时效从其发现的次日即2015年3月9日起算。
22.下列民事法律关系中,需要两个法律事实才能产生的是( )。
A.抵押关系
B.遗嘱继承关系
C.侵权赔偿关系
D.婚姻关系

【答案】B查看答案
【考点】民事法律事实与民事法律关系
【解析】民事法律事实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产生。A项,抵押关系包括动产抵押和不动产抵押,其中,动产抵押只需要抵押合同生效即可,不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B项,遗嘱继承关系需要被继承人立有有效的遗嘱和立遗嘱人死亡这两个法律事实的发生才能产生。C项,侵权赔偿关系的产生只需要存在侵权行为这一法律事实。D项,婚姻关系的产生只需要一个法律事实,即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
23.甲为精神病人乙的监护人。甲的下列行为中,属于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是(  )。
A.免除丙欠乙的1万元债务
B.撤销乙患病前低价卖表给丁的合同
C.用乙的存款为乙支付医疗费
D.为防止乙出门用铁链将其锁在家里

【答案】C查看答案
【考点】监护人的职责
【解析】《民法通则》第18条第1款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A项,甲作为监护人,应当为被监护人乙的利益处理财产。免除丙的债务的行为会导致乙财产的减少,不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不属于依法履行监护人职责。B项,乙患病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签订的合同有效,甲无权撤销。C项,用乙的财产支付乙的医疗费,属于监护人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而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行为。D项,甲用铁链将乙锁在家中,侵犯了乙的人身自由,不属于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行为。
24.下列情形中,可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是( )。
A.发生不可抗力
B.债权人起诉后又撤诉
C.债权人向公安机关报案
D.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答案】A查看答案
【考点】诉讼时效中止
【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13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其他障碍包括:①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②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③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④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规定,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据此,BCD三项均会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A项可能会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止。
25.下列权利中,属于身份权的是( )。
A.名誉权
B.名称权
C.隐私权
D.配偶权

【答案】D查看答案
【考点】身份权
【解析】身份权是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公民因特定身份而产生的民事权利。包括配偶权和亲属权。ABC三项均是人格权。D项,配偶权是身份权,是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享有的权利。没有婚姻关系的人,不享有配偶权。
26.下列选项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
A.甲到烈士陵园缅怀先烈
B.乙开车不慎将行人撞倒
C.丙邀请朋友到自家聚餐
D.丁向同事转让一架钢琴

【答案】D查看答案
【考点】民事法律行为
【解析】《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AC两项,缅怀先烈和邀请朋友聚餐不具有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目的,因而不是民事法律行为,属于一般的社会活动。B项,将行人撞倒的侵权行为属于事实行为,不是民事法律行为,这种关系的产生不是以乙的意思表示设立。D项,依据丁的意思表示,产生了钢琴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27.甲将母亲的骨灰葬于乙村坟地时,将自己的一对手镯随葬。该手镯的所有权属于(  )。
A.甲母
B.甲
C.乙村
D.国家

【答案】B查看答案
【考点】埋藏物的归属
【解析】手镯在随葬之前,所有权属于甲。甲决定将手镯随母亲的骨灰葬于乙村,是对手镯行使处分权,其处分意思是将手镯埋藏于母亲身边,但是所有权没有发生变更,手镯的所有权依然属于甲。《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本题中,手镯的所有权人是明确的,所以该手镯的所有权不属于国家。
28.甲、乙、丙三人共同设立一会计师事务所,该事务所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甲、乙在办理一笔业务时,因重大过失造成客户损失10万元。该损失应由(  )。
A.甲、乙、丙承担按份责任
B.甲、乙、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C.甲、乙承担按份责任,丙承担补充责任
D.甲、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承担有限责任

【答案】D查看答案
【考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57条第1款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甲、乙因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而丙没有过错,甲、乙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29.甲委托乙购买某品牌新款手机并预付了购机款,乙又委托丙办理此事,但未将购机款交给丙,也未征求甲的意见。丙购得手机后交给甲,甲拒绝接受。对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丙系甲的指定代理人
B.乙的转委托行为有效
C.甲有权要求乙返还购机款
D.丙有权要求甲支付购机款

【答案】C查看答案
【考点】转委托适用规则
【解析】《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本题中,乙在没有紧急情况的前提下,委托丙办理购机事宜,且事后也没有及时告知甲,乙的转委托行为无效,构成违约,甲有权要求乙返还购机款。
30.甲购得某画家创作的一幅油画。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甲获得该作品的(  )。
A.著作权
B.复制权
C.修改权
D.原件展览权

【答案】D查看答案
【考点】作品著作权与原件所有权的转移
【解析】《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甲购得油画原件,为原件所有权人,享有原件展览权。
31.某高校学生甲、乙在学校操场上打篮球时,乙投篮,球反弹将甲的头部砸伤。甲的损害应由(  )。
A.甲自己承担
B.乙承担全部责任
C.该高校承担全部责任
D.该高校与乙共同承担责任

【答案】A查看答案
【考点】侵权责任的承担
【解析】在一项体育运动中,如果危险的存在是合理的而且是显而易见的,那么参加这项运动的人就被认为是接受了这种危险的存在和危险可能带来的后果。即如果自愿参加某项本身带有风险性的体育运动,就意味着受害人自愿承担风险及相应后果,加害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同意是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本题中,甲、乙在操场上打篮球,对于打篮球这项体育运动的风险及可能带来的后果,甲、乙都是明知的,其自愿参与到这项运动中,即表示自愿承担风险及相应后果。乙虽然是加害人,但是由于受害人同意而免责,故由甲自己承担损害。
32.甲向乙借款5万元,以自己的汽车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期间,丙向甲表示愿意购买该车。根据我国《物权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甲通知乙后即有权转让该车
B.甲告知丙后即有权转让该车
C.甲征得乙同意后有权转让该车
D.甲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权转让该车

【答案】C查看答案
【考点】抵押人的权利
【解析】《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甲作为抵押人在抵押期间转让该车应取得抵押权人乙的同意。
33.甲、乙分别在山上伐木,为图方便各自将伐下的原木从山上滚下,不料其中一根木头砸伤了山下的行人丙,且无法确定是谁推下的这根木头。丙的损害应由(  )。
A.甲、乙承担按份责任
B.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C.甲、乙、丙分担
D.丙自己承担

【答案】B查看答案
【考点】共同危险行为
【解析】《侵权责任法》第10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甲、乙都实施了将原木从山上滚下这一危险行为,无法确定对丙的损害是由谁造成的,由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34.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侵害他人财产的,如果财产损失按照市场价格计算,则市场价格的确定时间为(  )。
A.损害发生时
B.被侵权人提起诉讼时
C.侵权行为实施时
D.被侵权人知道损失发生时

【答案】A查看答案
【考点】财产损害赔偿
【解析】《侵权责任法》第19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35.甲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张某,公司签订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董事会决议。后张某擅自以甲公司名义与不知情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金额为150万元的合同。张某的代表行为(  )。
A.有效
B.可撤销
C.无效
D.效力待定

【答案】A查看答案
【考点】表见代表行为的效力
【解析】《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据此,对于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相对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时,他们之间订立的合同有效。本题中,相对人乙公司对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超越权限订立合同的事实并不知晓,因此,该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36.甲、乙婚后开了一家便利店,由乙经营。2013年6月起二人分居,同年9月乙向丙借款用于便利店的经营,2014年12月甲、乙离婚。不久,丙请求乙偿还到期欠款,乙拒绝。该债务应由( )。
A.甲、乙承担按份责任
B.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C.乙承担全部责任
D.乙承担责任,甲承担补充责任

【答案】B查看答案
【考点】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
【解析】便利店为甲、乙婚后所开,是夫妻共同财产。乙向丙借款用于便利店经营,即用于共同经营活动需要。借款时甲、乙虽已分居,但是并未离婚,借款形成于甲、乙婚姻存续期间,因此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夫妻对此债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对该债务,甲、乙应承担连带责任。
37.甲立有遗嘱,将其两幅字画留给好友乙。甲死后次日,乙表示接受遗赠。后乙在遗产分割前死亡。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该遗赠失效
B.两幅字画由乙的继承人继承
C.该遗赠不生效
D.两幅字画由乙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

【答案】B查看答案
【考点】遗嘱继承
【解析】《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本题中,乙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乙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至乙的继承人。据此,两幅字画由乙的继承人继承。
38.下列行为中,可引起不当得利之债的是( )。
A.甲偿还5万元赌债
B.乙清偿明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
C.丙被他人收养,成年后给付生父母生活费
D.丁误将邻居的装修材料用于自己房屋的装修

【答案】D查看答案
【考点】不当得利
【解析】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①一方获得利益;②他方受有损失;③一方获益和他方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④获利没有合法根据。但是以下情形不成立不当得利: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的给付、为履行未到期债务而清偿、明知无债务而为清偿、因不法原因而为给付。A项,甲偿还5万元赌债是因不法原因而给付,不是不当得利。B项,乙的债务虽然超过诉讼时效,但是债权债务关系本身并没有消灭,乙自愿清偿的,不是不当得利。C项,给付生父母生活费的行为,是履行道德义务的给付,不是不当得利。D项,丁误用邻居的装修材料,邻居有损失,丁获得利益,丁获得利益与邻居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且丁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所以丁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
根据以下案情,请回答第39、40小题
2014年3月12日,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于当日办理了预告登记。合同约定,乙于3月15日支付全款,双方于3月30日前办理过户手续。乙依约支付房款后,因甲出差双方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7月10日甲又将房屋卖给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39.关于两份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甲、乙之间的合同和甲、丙之间的合同均有效
B.甲、乙之间的合同有效,甲、丙之间的合同无效
C.甲、乙之间的合同无效,甲、丙之间的合同有效
D.甲、乙之间的合同有效,甲、丙之间的合同效力待定

【答案】A查看答案
【考点】一房二卖
【解析】《物权法》第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本题中,甲、乙签订了买卖合同,虽然未办理物权登记,但是不影响合同效力,甲、乙之间的合同是有效的。因为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物权不发生转移,故房屋的所有权依然属于甲,甲有权进行处分。所以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也是有效的。
40.2014年8月1日,乙将甲诉至法院。此时(  )。
A.预告登记有效,但丙取得房屋所有权
B.预告登记有效,丙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C.预告登记失效,丙取得房屋所有权
D.预告登记失效,但丙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答案】C查看答案
【考点】预告登记
【解析】《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本题中,乙于3月12日办理了预告登记,3月15日支付了全款,但是乙并未在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不动产登记,该预告登记失效。房屋的所有权属于甲,甲将房屋卖给丙,并且办理了过户手续,丙依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二、多项选择题:第41~5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
41.下列关于刑法中法条竞合的说法,正确的有( )。
A.法条竞合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B.处理法条竞合时一般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规则
C.我国刑法中法条竞合主要存在于刑法分则之中
D.在竞合的数个法条中,仅应择一适用

【答案】BCD查看答案
【考点】法条竞合
【解析】AD两项,想象竞合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法条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在犯罪构成上具有包容或交叉关系的刑法规范,依法只适用其中一个刑法规范的情况。C项,法条竞合主要存在于刑法分则之中,比如抢劫枪支、弹药罪和抢劫罪是法条竞合,过失致人死亡罪与交通肇事罪是法条竞合。B项,处理法条竞合时,在通常情况下,应依照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论处。但在特殊情况下,应适用重法条优于轻法条的原则,即按照行为所触犯的法条中法定刑最重的法条定罪量刑。
42.下列行为中,可以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有( )。
A.出售假冒某画家署名的油画
B.出版某出版社享有专有出版权的考试辅导书
C.未经某作家许可,复制发行其创作的历史小说
D.未经某音像公司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音乐唱片

【答案】ABCD查看答案
【考点】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
【解析】《刑法》第217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①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②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③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④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ABCD四项均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43.下列选项中,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的有( )。
A.甲发现所盗手表是仿制品,将其丢弃
B.乙偷开朋友的摩托车,导致车辆丢失
C.丙为泄愤,将多辆大货车中的柴油偷偷放掉
D.丁到某办公室盗窃时未发现现金,遂砸毁办公室内多台电脑

【答案】CD查看答案
【考点】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认定
【解析】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A项,甲将所盗手表丢弃,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B项,故意毁坏财物罪属于故意犯罪,乙只有偷开摩托车的故意,没有毁坏财物的故意,乙因为过失导致车辆丢失,不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C项,丙故意将柴油偷偷放掉,对于柴油所有人来说,丙的行为造成其所有物的毁灭,故丙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D项,丁不以占有为目的故意砸毁电脑,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44.下列情形中,属于事实认识错误的有( )。
A.甲殴打张某时,失手打中了路人李某,致其重伤
B.乙认为家长教训孩子天经地义,经常在家殴打孩子
C.丙误以为前来抓捕自己的警察赵某是仇家,挥棍将其打成重伤
D.丁开车欲撞死钱某,钱某被撞后倒地昏迷,丁误以为其已死亡于是离去

【答案】ACD查看答案
【考点】事实认识错误
【解析】认识错误可以分为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事实上的认识错误又分为客体错误、对象错误、手段错误、打击错误、因果关系错误。A项,甲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中的打击错误,即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错误。B项,乙属于法律认识错误,其认为家长殴打孩子不违法,是将有罪行为误认为无罪行为,即假想非罪。C项,丙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行为人误把警察当作仇家加以侵害,而侵害警察与侵害仇家处于同一犯罪构成内,即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行为人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是相同的(属于同一构成要件)。D项,丁开车想撞死钱某,但是钱某并没有死亡,而是倒地昏迷,丁的行为没有造成预定的结果,但丁误以为造成了钱某死亡的结果,是因果关系错误,属于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45.甲(76周岁)因生活琐事与妻子发生争执,盛怒之下用水果刀将妻子一刀捅死。对于甲的刑事责任,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  )。
A.对甲可以适用死刑
B.对甲不能适用死刑
C.对甲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D.对甲可以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答案】BC查看答案
【考点】已满75周岁人的刑事责任
【解析】《刑法》第49条第2款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第17条之一规定,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题中,甲不是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其已满75周岁,不适用死刑;甲杀害妻子的行为属于故意犯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46.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实施某些行为,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这些行为包括(  )。
A.生产
B.销售
C.运输
D.保管

【答案】AB查看答案
【考点】产品责任
【解析】《侵权责任法》第47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47.下列行为中,构成侵犯商标权的有( )。
A.甲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B.乙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C.丙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
D.丁在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

【答案】ABCD查看答案
【考点】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解析】《商标法》第57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①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②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④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⑤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⑥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⑦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ABCD四项均构成对商标权的侵犯。
48.下列选项中,可以认定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业主的有( )。
A.基于租赁合同使用房屋的承租人
B.依法登记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
C.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
D.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的人

【答案】BCD查看答案
【考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2章第3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6章所称的业主。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6章所称的业主。A项中的承租人是房屋的使用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业主。B项,依法登记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是业主。C项,《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据此,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是业主。D项,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的人,是业主。
49.甲、乙系夫妻,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甲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能得到法院支持的理由有(  )。
A.乙伪造夫妻共同债务
B.乙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C.乙隐藏夫妻共同财产
D.乙变卖夫妻共同财产

【答案】ABCD查看答案
【考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4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①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②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ABCD四项,若乙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或者挥霍、隐藏、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甲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得到法院支持。
50.甲公司买通乙公司员工,获得乙公司的产品制造方法及客户名单等保密信息。其后甲公司以乙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客户进行交易。甲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乙公司的(  )。
A.专利权
B.商业秘密
C.名称权
D.隐私权

【答案】BC查看答案
【考点】商业秘密与名称权
【解析】AB两项,甲公司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乙公司的保密信息,侵犯了乙公司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和专利的区别在于,专利是公开的,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C项,《民法通则》第99条第2款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甲公司以乙公司名义进行交易的行为侵犯了乙公司的名称权。D项,隐私权是人格权,是由公民享有的权利,法人和其他组织不享有隐私权。

三、简答题:第51~54小题,每小题6分,共24分。
51.简述结合犯的特征。
【分析】本题是对罪数形态中结合犯的考查。对罪数形态相关知识的掌握是学习《刑法》分则罪名的基础。作答时,要注意结合犯特征的几个关键得分点,比如“数个独立”、“一个新罪”、“明文规定”等。

答:结合犯,是指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分则的明文规定,结合成为另一独立的新罪的情况。结合犯具有以下特征:
(1)结合犯中的犯罪行为是根据数个可以分别构成其他犯罪的行为结合而来的。(2分)
(2)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一个新罪。数个独立的犯罪,是指数个各自具有自己罪名的犯罪;新罪是指区别于被结合之罪的、具有自己的独立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2分)
(3)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一个新罪是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2分)
52.简述赌博罪的构成要件。
【分析】本题考查赌博罪。《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相关罪名每年必考,其中,赌博罪作为人们持续关注的社会问题是一个重要考点。回答本题,考生应从犯罪构成的四大要件,即客体、客观方面、主体和主观方面展开。

答: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赌博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犯罪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1分)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2分)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1分)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2分)
53.简述宣告死亡的条件。
【分析】本题考查宣告死亡的条件。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这一知识点几乎每年必考,或以主观题形式考查,或以客观题形式考查,要重点掌握自然人宣告死亡的相关知识点。回答本题,考生可以从期间、利害关系人、法院和法定程序四个方面展开。

答: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在我国,宣告死亡须具备以下条件:
(1)自然人下落不明达法定的期间。一般情况下,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满4年的;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死亡。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申请宣告死亡的失踪期间适用4年的规定。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从自然人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2分)
(2)须有利害关系人以书面方式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和顺序:①配偶、父母、子女;②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③其他与被申请宣告死亡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债权人和债务人等。(2分)
(3)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宣告。宣告死亡,只能由法院为之。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公告期间届满失踪人仍未出现的,人民法院做出宣告死亡的判决。(2分)
54.简述我国专利权客体的具体类型。
【分析】本题考查专利权客体的类型。知识产权法的内容往年多以客观题形式考查,近年来逐渐转变为主、客观题同时考查,这说明知识产权的知识点越来越重要。专利权客体的具体类型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项。

答:专利权的客体,是指符合专利条件的发明创造,具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客体的具体类型包括:
(1)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2分)
(2)实用新型,又称“小发明”或“小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2分)
(3)外观设计,是工业品外观设计的简称,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合在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2分)
四、辨析题:第55~56小题,每小题8分,共16分。要求对命题进行判断并着重阐明理由。
55.有人认为:“没有杀人的目的,就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请运用相关刑法理论和规定进行辨析。
【分析】本题考查犯罪构成要件的主观方面,考生在解答本题时要注意辩证分析,既要从直接故意的角度承认题干说法的合理之处,同时也要从间接故意方面对题干进行辩驳。

答:(1)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2分)
(2)运用相关刑法理论和规定分析如下:
①故意杀人罪的主观罪过表现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致人死亡的结果,基于杀人的目的而实施该行为的,构成故意杀人罪。(3分)
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致人死亡的结果,虽然没有杀人目的,但实施该行为,放任死亡结果发生的,也构成故意杀人罪。(3分)
56.有人认为:“物权的标的物不论辗转流入何人之手,物权人都有权追及物之所在而支配该物。”请运用相关民法理论和规定加以辨析。
【分析】本题考查物权的效力。辨析题通常不是对一个事实问题直接、简单的阐释,即不是“是什么”的问题,而是具有一定思辨性。回答辨析题一定要全面,要注意普遍与特殊、一般与例外的法学思维方式。考生在解答本题时应从物权的追及力和优先力方面承认题干说法的合理之处,同时从善意第三人、遗失物的所有权归属和物权登记效力等层面对题干说法进行辩驳。

答:(1)该说法不完全正确。(2分)
(2)运用相关民法理论和规定分析如下:
①该说法正确的一面是:物权具有追及力。物权的追及力是指物权的标的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均可追及至物之所在行使物权的法律效力。该说法体现了物权的追及力。(3分)
②该说法不正确的一面是:物权的追及力不是绝对的,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会被阻断。
a.物权的追及力受到善意第三人制度的限制。若存在善意第三人,且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即无权处分,善意,合理价格,完成物权变动。那么此时善意第三人即可获得物权,权利人只能请求无权处分人赔偿损失。
b.物权的标的物被征收,物权的追及力也会被阻断。(3分)
五、法条分析题:第57~58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要求符合立法原意和刑法/民法理论。
57.我国《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请分析:
(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如何理解?
(2)“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包括哪些情形?
(3)“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包括哪些情形?
【分析】本题考查教唆犯,并且是对教唆犯这一知识点以及法条规定的直接考查,中等难度。教唆犯的基本特点是,教唆他人实行犯罪而自己并不参加犯罪的实施,是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人。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所教唆的犯罪确定罪名,教唆犯本身并不是独立的罪名。教唆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犯罪,教唆犯与未成年人成立共同犯罪,对于教唆犯,从重处罚。教唆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犯罪,教唆犯不与未成年人成立共同犯罪,教唆犯是间接正犯,按照所教唆的罪定罪处罚,但不从重处罚。

答:(1)“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指明知他人没有犯罪意思,故意实施引起他人实行犯罪决意的行为。(3分)
(2)“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包括以下情形:
①教唆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犯罪。(1分)
②教唆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犯罪。(1分)
(3)“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包括以下情形:
①被教唆者拒绝教唆。
②被教唆人虽然当时接受了教唆者的教唆,但实际上并没有进行该犯罪行为。
③被教唆者当时接受了教唆犯关于犯甲罪的教唆,但实际上他实施的行为是乙罪,且乙罪与甲罪之间不存在重合关系。
④教唆犯对被教唆人进行教唆时,被教唆人已有实施该种犯罪的故意,即教唆者的教唆行为与被教唆人实施的犯罪之间没有实质的因果关系。(每个要点2分,答对三点以上者给5分)
58.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请分析:
(1)何谓格式条款?
(2)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负有哪些法定义务?
(3)“采取合理的方式”应如何认定?
【分析】本题考查格式条款,是对法条内容的直接考查,要求考生对该条款有基本的识记和掌握。此外,考生还应当进一步掌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式,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等。这就要求考生在平时学习时要注意对格式条款相关条文进行准确记忆。

答:(1)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3分)
(2)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负有公平拟约义务、提请对方注意义务、说明义务。(3分)
(3)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应当认定为“采取合理的方式”。(4分)
六、案例分析题:第59~60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59.甲谎称邢某欠自己20万元货款未还,请乙帮忙“要账”。乙信以为真,答应帮忙。二人遂强行劫持了邢某,驾车将其带至外地一宾馆捆绑起来,由乙看管。甲背着乙将邢某随身佩戴的手表、项链、戒指等贵重物品搜走,并两次给邢某的妻子打电话,勒索人民币20万元,称不给钱就杀人。邢某趁甲不在告诉乙,自己并不欠甲一分钱,请求乙将自己放走。乙不相信,要邢某老实点,还抽了邢某一巴掌。
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甲的行为应认定为何罪?
(2)乙的行为应认定为何罪?
(3)甲、乙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分析】本题考查绑架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和共同犯罪等知识点。解答此题时要注意到甲、乙各自的主观认识,但是切忌主观归罪,要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进行分析。构成共同犯罪并不一定要求罪名相同,本题中甲、乙仅在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

答:(1)甲的行为应认定为绑架罪。(2分)
理由:甲实施了劫持人质的行为和勒索财物的行为,甲具有勒索他人财物的意思,故甲的行为构成绑架罪。甲绑架邢某后搜走其财物,根据《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两罪名,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甲的行为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名,应依照重罪(绑架罪)定罪处罚。(3分)
(2)乙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2分)
理由:乙实施了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乙剥夺他人自由是基于解决债务纠纷的目的,而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者勒索财物的意图。故乙不成立抢劫罪和绑架罪,仅构成非法拘禁罪。(3分)
(3)甲、乙二人仅在限制他人自由的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2分)
理由: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既要求行为人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也要求行为人有共同的犯意。本案中,甲请求乙帮助自己限制邢某的人身自由,乙基于为甲追偿债务的目的答应帮助其限制邢某的人身自由,二人形成了限制邢某人身自由的合意,并且实施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甲勒索财物的行为超出了二人共同故意的范围,在此范围内二人并不构成共同犯罪。(3分)
60.2015年5月7日,A公司法定代表人甲吩咐员工乙将一台已损坏的旧电脑扔掉。乙将电脑扔到垃圾箱后,觉得与其扔了还不如修好后卖掉,遂返回将电脑带回家修好。乙的朋友丙得知上述情况后,在2015年6月5日找到乙,请求乙将电脑送给自己,乙答应,并与丙约定一周后交付。丁听说乙有一台旧电脑,在2015年6月8日向乙表示愿以合理价格购买,乙当即同意。因乙在电脑中的文件尚未完成备份,故双方约定乙借用电脑三天,三天后再交付给丁。2015年6月9日,乙通知丙撤销赠与。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A公司是否丧失了电脑的所有权?
(2)乙是否有权撤销赠与?
(3)丁是否取得了电脑的所有权?
【分析】本题考查所有权、赠与合同的撤销和物权变动。考生在解答本题时要注意分析抛弃行为的法律效力、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和交付方式中的占有改定。

答:(1)A公司丧失了电脑的所有权。(2分)
理由:A公司委托甲抛弃电脑,具有抛弃电脑的意思表示,甲实施了抛弃行为,A公司脱离了对电脑的占有,所以丧失了所有权。(3分)
(2)乙有权撤销赠与。(2分)
理由: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物在移交受赠人之前,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本题中,乙未向丙交付电脑,电脑的所有权尚未发生转移,故乙有权撤销赠与。(3分)
(3)丁取得了电脑的所有权。(2分)
理由: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本题中,乙、丁之间的电脑交付采用了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在乙、丁电脑转让的约定生效时丁就获得了电脑的所有权。(3分)
专业综合课
一、单项选择题:第1~45小题,每小题1分,共45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下列关于法学与法理学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凡有法律的地方,就一定会有法学
B.法理学对法律创制和法律适用没有直接价值
C.法理学的研究应当为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持与指导
D.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有效的法律规范与现行的法律制度

【答案】C查看答案
【考点】法学与法理学
【解析】A项,法律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法学是研究法律这一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学问,法学是法律发展到一定阶段时才产生的,所以并非有法律的地方就一定有法学。BC两项,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理论,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研究有关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本质、特征、作用、形式、发展以及法的制定和实施等基本概念、原理与知识,法理学为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持和指导,对法律的创制和适用有直接的价值。D项,法学研究法或法律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其研究对象不限于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与法律制度,还包括古代的、已经废止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以及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
2.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中指出:“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对于这句话的理解,正确的是(  )。
A.君主制定的法律不能调整经济关系
B.除经济因素外,立法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
C.政治的立法和市民的立法具有完全相同的目的
D.国家的立法在本质上决定于社会客观经济条件

【答案】D查看答案
【考点】法的本质
【解析】AD两项,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律属于上层建筑。经济决定法律,法律服务于经济,法律对其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提供引导、促进和保障。立法决定于社会客观经济条件,同时能够调整经济关系。B项,法的制定是指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在这一过程中要受到政治、经济、文化等众多因素的影响。C项,政治的立法是为了维护阶级统治,市民的立法是为市民维护权益提供途径,二者的立法目的不同。
3.下列关于法律作用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强制作用不属于法律的规范作用
B.只有公法才具有维护阶级统治的社会作用
C.法律的规范作用通过法律的社会作用来实现
D.法律的规范性与确定性特点使法律具有预测作用

【答案】D查看答案
【考点】法的作用
【解析】AC两项,法具有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规范作用包括指引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法通过规范作用来实现维护经济基础和发展生产力的社会作用。B项,一切社会的法的作用都有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而法的社会作用包括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故不只是公法,私法也具有维护阶级统治的社会作用。D项,正是因为法律具有规范性和确定性的特点,从而使得人们可以根据法律预先估计到他们相互间将如何行为,这即是法的预测作用。
4.2014年5月实施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17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该法条所包含的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是(  )。
A.假定条件和法律后果
B.假定条件和行为模式
C.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
D.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

【答案】B查看答案
【考点】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
【解析】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是指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要由哪些必备要素构成,以及如何确立这几个要素的功能和它们在法律规则内部的具体逻辑关系。法律规则必备的构成要素包括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但并非任何法律规则在表述上都包含这三个要素。假定条件是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行为模式是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或活动之方式或范型的部分,是法律规则中的核心部分。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假定条件下作出符合或者不符合行为模式要求的行为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的部分,是法律规则对人们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的态度。《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17条包含着假定条件和行为模式,但没有规定法律后果,即没有规定不主动为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办理供养的,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
5.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正式法律渊源的是( )。
A.《中国共产党章程》
B.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C.国务院颁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D.某市滨湖区政府发布的《外来务工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答案】C查看答案
【考点】我国正式法的渊源
【解析】根据宪法及相关法律,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行政规章、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等。C项,国务院颁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是行政法规,属于我国正式法律渊源。A项,属于政党的规则,不是我国正式的法律渊源;B项,属于指导性案例,不具有强制力,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D项,区级政府无权制定行政规章,该办法应属无效。
6.2013年5月,某外国人在我国境内运输毒品2千克,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处其无期徒刑。该案所体现的我国法律效力的原则是(  )。
A.属人主义
B.保护主义
C.属地主义
D.折中主义

【答案】C查看答案
【考点】法的效力范围
【解析】法律效力也称法律的适用范围,是指法律对哪些人,在什么空间、时间范围内有效。法律的空间效力,是指法律在哪些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本题中,某外国人在我国境内运输毒品,犯罪行为发生在我国境内,适用我国刑法,属于属地主义。A项,属人主义是刑法对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罪的效力。本题中的犯罪人是外国人,对其适用我国刑法,不可能是属人主义。B项,保护主义是刑法对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效力。本题中的犯罪发生在中国领域内,所以不是保护主义。D项,折中主义,是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的原则。折中主义是一种综合原则。本题中的犯罪行为发生在我国境内,直接适用属地主义,不需要与其他原则相结合。
7.下列关于法律部门的表述,正确的是( )。
A.法律部门划定后应保持相对稳定
B.法律部门是构成法系的基本单位
C.法律部门的划分与人的主观意志无关
D.法律部门划分的首要标准是法律调整的方法

【答案】A查看答案
【考点】法律部门的划分
【解析】A项,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有客观原则、合目的性原则、适当平衡原则、辩证发展原则、相对稳定原则和主次原则等。相对稳定原则是指法律部门划分后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避免法律体系结构的频繁变动。B项,法律部门是构成法律体系的基本单位,但不是构成法系的基本单位。法律体系和法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系是按照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律的源流关系和历史传统以及形式上某些特点对法律所做的分类。C项,法律部门的划分是由人为进行的,无论采取何种方法与标准,都无法摒弃人的主观意志对法律部门划分的影响。D项,法律部门划分的首要标准是法律调整的对象,法律调整的方法是法律部门划分的次要的、辅助性的标准。
8.下列关于法的历史演进的表述,正确的是( )。
A.法的历史演进只受客观物质条件的影响
B.封建制法是人类历史上第一种私有制的法律类型
C.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资本主义法的核心特征之一
D.从规范性调整逐渐发展为个别调整是法起源的一般规律

【答案】C查看答案
【考点】法的演进
【解析】A项,法的历史演进同时受客观物质条件和人文、地理等因素的影响,只是客观物质条件是最根本的影响因素。B项,奴隶制法是人类历史上第一种私有制的法律类型。C项,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首次出现于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其是所有资产阶级宪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核心。D项,法起源的一般规律是由个别调整逐步发展为规范性调整,先出现对特定人、特定事的调整,然后才发展为对一般人、一般事的调整。
9.下列关于我国司法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
A.我国司法权包括审判权和检察权两种
B.司法权独立意味着司法权不受一切机关和个人的监督
C.司法权的终局性意味着一切纠纷最终都应由司法机关作出裁决
D.司法权的专属性要求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各级审判机关统一行使

【答案】A查看答案
【考点】司法的特点
【解析】A项,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的司法权包括审判权和检察权两种。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各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利。B项,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但是仍然需要接受单位和个人的监督。C项,司法的终局性是指司法机关对于纠纷具有最终的裁决权,但这并不意味所有的纠纷最终只能由国家各级审判机关统一行使,根据法律规定,有些纠纷是由行政机关最终解决的。D项,司法权的专属性是指司法职权只能由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行使,而不限于各级审判机关。
10.下列关于法律分类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公法和私法的界限在当代呈现出日益模糊的趋势
B.普通法是在对衡平法修改和补充的基础上形成的
C.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最早由罗马法学家盖尤斯提出
D.一般而言,普通法相当于私法,衡平法相当于公法

【答案】A查看答案
【考点】两大法系的特殊分类
【解析】A项,在当代,公法和私法的界限日益模糊,出现了兼具公法和私法性质的法律,如经济法、劳动法等。B项,普通法专指11世纪后由英格兰法官通过判决形式逐渐形成的适用于英格兰全境的一种判例法。衡平法是指英国在14世纪后对普通法进行修正和补充后而出现的一种判例法。C项,公法和私法这种分类来源于古罗马法,最早由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D项,公法与私法、普通法与衡平法是不同法系对法的分类,不存在对应关系。公法和私法是大陆法系国家对法律的分类,普通法和衡平法是英美法系国家对法律的分类,不能等而言之。
11.下列关于守法的理解,不正确的是( )。
A.行使法定权利是守法行为
B.守法通常是法律和道德的共同要求
C.由于合同不是法律,因而遵守合同并非守法
D.某企业及时、足额向国家纳税,属于积极守法

【答案】C查看答案
【考点】守法
【解析】A项,守法的内容包括履行法律义务和行使法律权利。行使法定权利是守法的内容之一。B项,守法既是公民的道德义务又是法律义务,道德从内在要求人们遵守社会秩序,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督促人们守法。C项,合同本身并非法律,但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并履行合同就是遵守《合同法》的规定,是守法行为。D项,积极守法是指积极履行法定义务。企业纳税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企业的义务,及时、足额纳税,属于积极守法。
12.甲工作时不慎将手指切断,同事将其送往医院。医院拟为其行断指再植术,手术前发现断指已丢失。对此,下列分析正确的是(  )。
A.甲与医院之间的医疗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人身
B.按照法律关系客体的相关理论,该断指属于物的范畴
C.甲的女友因其手指缺失而与其分手,这属于法律事实中的法律行为
D.由于切断手指是甲个人疏忽所致,其工作单位不必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答案】B查看答案
【考点】法律关系
【解析】A项,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精神产品、人身利益。甲与医院之间的医疗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医疗行为,并非人身。B项,人身(体)部分(如血液、器官、皮肤)利益是属于人身,还是属于法律上的“物”,关键是看是否与身体分离,与身体分离的可以是物。手指在未与人体分离之前不属于物的范畴,但与人体分离后,则属于物的范畴。C项,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情况。分手并不能引起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不属于法律事实。D项,甲在工作中受伤,属于工伤范畴,单位应当承担责任。
13.下列关于法律解释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国家机关对法律所做的解释均为有权解释
B.我国法律解释体系包括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两种形式
C.历史解释方法既可用于正式解释,也可用于非正式解释
D.按解释尺度的不同可以将法律解释分为文义解释与体系解释

【答案】C查看答案
【考点】法律解释
【解析】A项,有权解释又称正式解释、法定解释,只有按照法律规定有权对法律作出解释的国家机关作出的法律解释才是有权解释,而非所有的国家机关对法律所作的解释都是有权解释。B项,我国法律解释体系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C项,历史解释是指通过研究有关立法的历史资料或从新旧法律的对比中了解法律的含义的解释方法,既可以用于正式解释,也可以用于非正式解释。D项,根据解释尺度的不同,法律解释可以分为限制解释、扩充解释与字面解释。按法律解释的方法不同,可以分为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
14.下列关于法治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制约权力与保障权利是法治的基本内涵
B.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首先要规范公民权利的行使
C.法律至上意味着推进法治要排除道德和宗教的作用
D.法律的运行离不开人的作用,所以实现法治还要靠人治

【答案】A查看答案
【考点】法治
【解析】A项,制约权力与保障权利是法治的基本原则,也是法治的两个核心问题。B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首先要限制国家权力的行使,而不是规范公民权利的行使。C项,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充分发挥道德在依法治国进程中的作用和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是法治的应有之义。因此,法律至上并不意味着排斥道德和宗教的作用。D项,法律的运行离不开人的作用,但法治与人治的根本区别在于当法律和当权者个人的意志发生冲突时,法律是否高于个人意志。人治与法治是相对立的两种治国方略。
15.下列规范性文件中,属于宪法相关法的是( )。
A.合同法
B.行政强制法
C.民事诉讼法
D.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

【答案】D查看答案
【考点】中国法律体系
【解析】宪法及其相关法,除了包括宪法典外,还包括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国籍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等处于附属层次的一些法律。D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属于国家机关组织法,因此属于宪法相关法。A项,合同法属于民商法。B项,行政强制法属于行政法。C项,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
16.下列关于我国1999年《宪法修正案》内容的表述,正确的是( )。
A.明确了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
B.首次规定了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
C.确立了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D.增加了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

【答案】C查看答案
【考点】宪法修正案
【解析】A项,198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BD两项,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并增加了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C项,1999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17.下列关于宪法规范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宪法规范的效力高于法律、法规的效力
B.宪法规范不调整国家和无国籍人之间的关系
C.宪法规范因具有权威性而无须进行宪法解释
D.宪法规范具有政治性,只能通过立法具体化

【答案】A查看答案
【考点】宪法规范
【解析】A项,《立法法》第87条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B项,宪法不调整一般的社会关系,但是宪法中有关于无国籍人如何取得国籍的规定,如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对“外国人权利和利益的保护”作出了规定。C项,宪法规范具有权威性,但是在宪法的实施过程中,需要解决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冲突,由特定主体对宪法精神、宪法规范等作出理解和说明就是宪法解释,宪法解释已成为宪法从文本到实施之间所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环节。D项,宪法规范具有政治性,在成文宪法国家宪法通过立法具体化,但是在不成文宪法国家并非是通过立法具体化的。
18.下列关于各国宪法发展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A.1958年法国宪法设专章规定宪法委员会制度
B.我国现行宪法是对七五宪法精神的继承和发展
C.英国宪法在发展中形成了议会至上的体制特点
D.通过普通法院解释宪法是美国宪法实践的创造

【答案】B查看答案
【考点】各国宪法的特点
【解析】A项,1958年法国宪法专章规定了宪法委员会制度。B项,我国的1954年宪法是一部好的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现行宪法是对1954年宪法的继承和发展。C项,英国宪法以人民主权思想为指导,在发展中形成了议会至上的体制特点。D项,司法机关行使宪法解释权源自美国,通过普通法院解释宪法是美国宪法实践的创造。
19.下列关于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若干顾问,出席会议,参加表决
B.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委员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
C.全国人大现设有法律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等九个专门委员会
D.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是全国人大的具体办事机构

【答案】B查看答案
【考点】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
【解析】A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36条规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任命专家若干人为顾问,顾问可以列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据此,顾问可列席会议,但只能发表意见,不能参与表决。B项,第35条第3款规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委员长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C项,第35条第1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认为需要设立的其他专门委员会。可见,预算委员会不属于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D项,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是从代表中选举产生的按照专业分工的工作机构。各专门委员会不是独立的行使职权的国家机关,对外不能发号施令,它只是帮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的辅助性机构。
20.下列关于宪法修改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宪法的修改机关和宪法的制定机关相同
B.由公民提议修宪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通例
C.宪法修正案一般需要由议会过半数通过
D.我国宪法修改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

【答案】D查看答案
【考点】宪法的修改程序
【解析】A项,宪法修改是指有权修改宪法的机关依据法定的程序对宪法规范予以补充、调整、删除的行为,以保证宪法的内容与社会的发展相适应。宪法的修改不同于宪法的制定,国家通常根据需要成立制宪机关,如制宪会议、国民大会立宪会议等,但是修改宪法一般是议会或者国会,制宪机关和修宪机关并不相同。B项,提议修宪各国有严格的规定,不同国家提议修宪的主体不同,现代法治国家提议修宪的主体一般是修宪机关、代议机关或者议员(代表),我国是由人大代表提出,并不是由公民提出。C项,宪法修正案通常要求决议机关以高于通过其他普通议案的出席及同意人数(过半数),才能予以通过。D项,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宪法修改权由全国人大行使。
21.2014年9月,王村举行村委会选举。下列人员中,应当列入参选村民名单的是(  )。
A.王二,户籍在李村,半年前入赘王村
B.王五,户籍在王村,在纽约唐人街打工,久无音讯
C.王七,户籍在王村,嫁入李村,已登记和参加李村选举
D.王九,户籍在王村,在北京经商,多次表示要参选村委会主任

【答案】D查看答案
【考点】村民选举资格
【解析】《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3条第2、3款规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①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②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③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1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据此,只有D项中的王九应当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22.东风地质队在白兔村勘探时,发现高某承包的竹园地下有丰富的钨矿。此钨矿的所有权属于(  )。
A.国家
B.白兔村
C.高某
D.东风地质队

【答案】A查看答案
【考点】国家所有的资源
【解析】《物权法》第46条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钨矿属于矿藏,其所有权属于国家。
23.根据我国《宪法》,下列关于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表述,正确的是( )。
A.中央军事委员会在中央国家机关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
B.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由国家主席提名,全国人大决定
C.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D.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委主席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答案】D查看答案
【考点】中央军事委员会
【解析】A项,在中央国家机关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的是全国人大。B项,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CD两项,根据《宪法》第93条第3、4款的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5年),但没有届数限制。第94条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24.下列关于言论自由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A.言论自由是公民政治权利的重要内容
B.保障言论自由为各国宪法所普遍承认
C.规制言论自由的方式主要有预防制和追惩制
D.行使言论自由时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构成违宪

【答案】D查看答案
【考点】言论自由
【解析】言论自由属于公民政治权利的范畴,保障公民言论自由为各国宪法所普遍承认。言论自由主要是指公民通过口头等形式表达其意见或者观点的自由。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因此,行使言论自由时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应当由民法规范予以规制,而不构成违宪。
25.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列选项中,属于中央对特别行政区行使的权力是(  )。
A.在特别行政区征税
B.任命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
C.批准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通过的法律
D.任命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

【答案】D查看答案
【考点】中央对特别行政区行使的权力
【解析】A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06条第3款规定,中央人民政府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征税。B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88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不由中央政府任命。C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7条第2款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据此,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通过的法律不需经中央批准。D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条规定,中央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4章的规定任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
26.下列国家中,采用专门机关模式进行违宪审查的是( )。
A.美国
B.德国
C.英国
D.日本

【答案】B查看答案
【考点】违宪审查制度
【解析】违宪审查的模式主要分为立法机关审查制、司法机关审查制、专门机关审查制。专门机关审查制是指由专门设立的机关如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行使违宪审查权。德国将宪法法院作为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机构,是采用专门机关模式进行违宪审查的国家。美国、日本普遍采用法院模式进行违宪审查;英国采用立法机关模式,即由议会进行违宪审查。
27.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下列关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A.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B.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C.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召集
D.地方各级人大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以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答案】C查看答案
【考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解析】A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B项,第11条第1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经过1/5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C项,乡镇一级人民代表大会没有人大常委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15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D项,第20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28.关于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备案,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直接报国务院备案
B.报省、自治区政府备案
C.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D.经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答案】D查看答案
【考点】地方性法规的备案
【解析】《立法法》(2015年修订)第72条第2款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第98条第2项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而较大的市属于设区的市的范畴。因此,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经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29.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下列关于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是(  )。
A.人民法院实行陪审制
B.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C.上级人民法院领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D.人民法院设立审判监督庭,专门讨论重大疑难案件

【答案】B查看答案
【考点】审判工作制度
【解析】A项,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陪审员并非在每一次审判中都存在。B项,《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1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C项,我国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关系,而不是领导关系。D项,我国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专门讨论重大疑难案件。
30.宋代文学家苏轼曾感叹“三风十愆古所戒,不必骊山可亡国。”其中,“三风十愆”指的是官吏中盛行的“巫风”、“淫风”和“乱风”三类恶劣风气以及与之相关的十种不良行为。我国古代已有针对“三风十愆”处墨刑的惩罚性规定,作出该规定的朝代是(  )。
A.商朝
B.西周
C.秦朝
D.唐朝

【答案】A查看答案
【考点】三风十愆
【解析】“商有乱政,而作汤刑”。为惩治职官犯罪,商朝有“三风十愆”之规定,即官吏有巫风、淫风、乱风三类恶劣风气以及与之相关的十种行为者,将受到墨刑等处罚。
31.《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该法典中具有诉讼法性质的篇目是(  )。
A.《网法》与《捕法》
B.《网法》与《杂法》
C.《杂法》与《具法》
D.《捕法》与《具法》

【答案】A查看答案
【考点】《法经》
【解析】《法经》共有六篇,分为《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其中,《盗法》是关于侵犯官私财产所有权犯罪的法律规定;《贼法》是关于人身伤害、破坏社会秩序的法律规定;《网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捕法》是关于追捕罪犯的法律规定;《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因此,《网法》和《捕法》具有诉讼法性质。
32.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秦朝法制指导思想的是( )。
A.缘法而治
B.法令由一统
C.严刑重法
D.明刑弼教

【答案】D查看答案
【考点】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解析】秦朝立法指导思想包括缘法而治、法令由一统和严刑重法。明刑弼教,是指用刑法晓喻人民,使人们都知法、畏法而守法,以达到教化所不能收到的效果。这是明代的法制指导思想。
33.秦律规定:“盗封啬夫可(何)论?廷行事以伪写印。”这里的“廷行事”是指(  )。
A.制定法
B.司法成例
C.立法解释
D.司法解释

【答案】B查看答案
【考点】秦代法律形式
【解析】秦朝的主要法律形式有律、令、法律答问、《封诊式》、廷行事。廷行事是秦代的一种法律形式,即司法成例,秦朝的时候已把司法机关的审判案例作为司法实践中用来援引的依据。
34.汉成帝时,甲杀人,告之其养子乙,乙藏匿甲。问乙何论?( )
A.坐杀人共犯
B.坐窝藏
C.上请
D.不当坐

【答案】D查看答案
【考点】亲亲得相首匿
【解析】汉朝法律规定“亲亲得相首匿”,子女隐匿父母,妻子隐匿丈夫,孙子隐匿祖父母的罪行,可以免于刑罚,谋反、大逆等罪行除外。父母隐匿子女,丈夫隐匿妻子,祖父母隐匿子孙罪名的,如所隐匿罪为死罪,则上请廷尉。
35.汉律的罪名除沿袭秦制外,又增设了一些新罪名。“左官”便是其中危害中央集权的犯罪之一,具体是指(  )。
A.诸侯国官吏与诸侯王结党,知其犯罪而不举奏
B.朝廷大臣交通诸侯,助其获得非法利益
C.朝廷官员“舍天子而仕诸侯”
D.泄露朝廷机密事宜

【答案】C查看答案
【考点】“左官”
【解析】汉律规定的左官罪指官吏违犯法令私自到诸侯国任官,即“舍天子而仕诸侯”。左官受到各种限制,如不得住留京师、不得宿卫宫廷、诸侯犯罪左官要负连带责任等。A项为汉律规定的阿党罪。B项为汉律规定的附益罪。阿党罪和附益罪合称“阿党附益罪”。D项为汉律规定的漏泄省中语罪。
36.中国古代最早将法典的篇数简化为十二篇的是( )。
A.《魏律》
B.《晋律》
C.《大业律》
D.《北齐律》

【答案】D查看答案
【考点】《北齐律》
【解析】《北齐律》最早确定了12篇的法典体例,分为《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成为代表当时最高立法水平的一部成文法典,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占据重要地位。《魏律》、《大业律》均为18篇。《晋律》为20篇。
37.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刑讯野蛮残酷。南陈创立了一种名为“测立”的刑讯方式。下列对于该刑讯方式的描述,正确的是(  )。
A.用车辐粗杖夹压受审者的脚踝
B.将铁犁烧红,令受审者立其上
C.对受审者断绝饮食,三日后才许进食少量粥,循环使用
D.对受审者先鞭笞,再令其负枷械刑具站立于顶部尖圆且仅容两足的一尺土垛上

【答案】D查看答案
【考点】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刑讯制度
【解析】D项,“测立”是指对受审者施加鞭打、笞捶,再强迫其戴上枷械刑具,站在一个仅能容纳两脚的圆顶土垛上,以达到逼取其口供的目的的一种酷刑。AB两项为北齐刑讯之法。C项为南梁的测罚之法。
38.下列选项中,依唐律可以适用自首减免刑罚原则的犯罪行为是( )。
A.私习天文
B.偷渡关卡
C.侵害人身
D.脱漏户籍

【答案】D查看答案
【考点】唐代的自首减免刑罚原则
【解析】自首减免刑罚,是指自首能够减轻甚至免除刑罚。唐代继承历代自首减免刑罚的原则,并使之进一步完备。但是对于“于人损伤,于物不可备偿”和“越渡关及奸,并私习天文者”不在自首减免刑罚之列,即对侵害人身、毁坏贵重物品、偷渡关卡、强奸、私习天文等犯罪,不适用自首。ABC三项均不能适用自首减免刑罚这一原则。
39.中国古代对一种刑罚有如下描述:“既杖其脊,又配其人,而且刺其面,是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也。”该材料所描述的刑罚是(  )。
A.刺配
B.折杖
C.廷杖
D.发遣

【答案】A查看答案
【考点】刺配
【解析】A项,刺配是将杖刑、刺面、配役三刑同时施加于一人,是宋朝为了弥补折杖法轻重悬殊的缺陷而使用的一种刑罚,比唐朝的加役流更为严酷。B项,折杖是宋朝创立的刑罚,即将笞、杖折成臀杖,杖后释放。C项,廷杖是明朝皇帝为滥施权威,在朝堂上杖责大臣的制度。D项,发遣是清朝首创的仅次于死刑的重刑,即将罪犯发配边疆给驻防八旗兵为奴的刑罚。
40.下列关于《元典章》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A.《元典章》附载了五服图
B.《元典章》为元朝第一部成文法典
C.《元典章》开创了以六部分篇的编纂体例
D.《元典章》是元朝地方官府自行汇编的法规大全

【答案】B查看答案
【考点】《元典章》
【解析】A项,元典章首次附载五服图,并为明清律典所附载,以供司法官查检。B项,元朝第一部成文法典是《至元新格》,而非《元典章》。C项,《元典章》首创六部分篇的编纂体例,此编纂方式为明清法典所继承。D项,《元典章》是元朝江西地方官府对世祖以来约50年间有关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方面的圣旨条例的汇编,系统保留了元朝法律的内容,成为研究元朝社会及法律的珍贵材料。
41.明代负责全国行政监察工作、参与重大或疑难案件审理的中央机关是( )。
A.御史台
B.大理寺
C.都察院
D.锦衣卫

【答案】C查看答案
【考点】明代中央机关的职责
【解析】明初以御史台为中央监察机关,在洪武十五年(1382年)罢御史台,更设都察院,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御史、监察御史等职官,左都御史为都察院长官。都察院号称“风宪衙门”,为天子之耳目,所有御史必须科举出身,职权颇重。都察院设十三道监察御史,每年轮换出京至各省巡查,称为“巡按御史”,号称“代天子巡狩”。A项,御史台为汉代至元代的中央最高司法和行政监察机关。B项,大理寺为北齐首创的中央最高审判机关,隋、唐、宋时期的大理寺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明、清时期的大理寺为中央刑事案件复核机关。D项,锦衣卫为明太祖朱元璋设立的特务机关,明朝宦官把持的东厂和锦衣卫并称“厂卫”。
42.清时屡兴文字狱,但律例中并无关于惩治思想犯罪的规定。审理此类案件,一般比附的罪名是(  )。
A.妖书妖言
B.谋大逆
C.大不敬
D.谋叛

【答案】B查看答案
【考点】清文字狱
【解析】清律中没有关于文字狱的直接条款,但绝大多数文字狱都比照“谋大逆”判罪,一案构成,往往全家遭诛甚至灭族。A项,清朝没有“妖言妖书”这一罪名。C项,大不敬是指触犯皇帝尊严,蔑视皇帝权威的行为。D项,谋逆是指意图背叛朝廷,投奔外国。
43.1906年9月,清廷发布《宣示预备立宪谕》,将立宪指导原则确立为(  )。
A.“浑道德与法律于一体”
B.“中外通行,有裨治理”
C.“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
D.“折中世界各国大同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

【答案】C查看答案
【考点】清末立宪指导原则
【解析】1906年9月1日清廷发布的上谕,对预备立宪的基本指导思想作了明确的设定,即“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意即国家大权仍由以君主为首的政府掌控,对不甚重要的政务,可由民众参与。B项为清末修律的指导思想。AD两项为沈家本在阐述清末修律指导思想时提出的具体观点。
44.1932年10月颁布的《中华民国法院组织法》规定,普通法院的审级是( )。
A.三级三审制
B.四级三审制
C.三级二审制
D.四级二审制

【答案】A查看答案
【考点】南京国民政府司法制度
【解析】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始,仍暂行援用北洋政府后期的四级三审制。1932年10月,国民政府公布《法院组织法》,将普通法院分为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三级,实行三级三审制,第三审仅为法律审。
45.“马锡五审判方式”是群众路线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其产生于( )。
A.工农民主政权时期
B.抗日民主政权时期
C.人民民主政权时期
D.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

【答案】B查看答案
【考点】马锡五审判方式
【解析】抗日民主政权时期,马锡五巡回审判的实践开创了一种灵活实用的审判方法,被称之为“马锡五审判方式”。其特点为: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认真贯彻党的群众路线,采用审判与调解相结合的方法;简化诉讼手续,方便群众诉讼。
二、多项选择题:第46~63小题,每小题2分,共36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
46.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法的效力终止方式的有( )。
A.由新法明确规定废止旧法
B.法在完成特定的历史任务后不再适用
C.新法中与旧法相抵触的条款自动终止效力
D.有权的国家机关发布专门的决议、决定,废除某些法律

【答案】ABD查看答案
【考点】法律效力的终止
【解析】法律效力的终止包括明示废止和默示废止。明示废止是指在新法或其他法律文件中明文规定废止旧法;默示废止是指在适用法律上出现新法与旧法相冲突时,适用新法而使旧法在事实上废止。我国法的效力终止的方式有:新法明确规定废止旧法;法完成特定的历史任务后不再适用;旧法中与新法相抵触的条款自动终止效力;有权的国家机关发布专门决议、决定,废除某些法律。C项,应是“旧法中与新法相抵触的条款自动终止效力”。
47.下列关于法律推理的表述,正确的有( )。
A.只有在执法和司法活动中,才存在法律推理
B.辩证推理是解决司法疑难案件重要的推理方式
C.英美法系国家司法活动中既会运用到归纳推理,也会运用到演绎推理
D.在一起案件中,主审法官在法无明文规定时依据当地习惯审理了该案,则他运用的是类比推理

【答案】BC查看答案
【考点】法律推理
【解析】A项,法律推理应用范围广泛,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乃至公民的法律意识中都有法律推理活动。B项,辩证推理是解决司法疑难案件的重要推理方式,即当出现两个相互矛盾的命题时,借助于辩证思维,从中选择出最佳命题,以解决因法律规定的复杂性而引起的疑难问题。C项,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活动中既会运用到归纳推理,也会运用到演绎推理,但运用归纳推理的情形较多。D项,类比推理是从个别到个别的推理,它是根据两类对象的某些属性的相似性推出它们在另一些属性方面也具有相似性的推理活动,是或然推理。法官在无明文规定时适用习惯,运用的是演绎推理,只是推理的大前提不是法律规则,而是习惯。
48.201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旅游法草案提请审议表决前,邀请了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旅游者、旅游经营者、法律专家召开座谈会,对法律草案内容的合宪性、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以及实施后的社会效果等进行综合评估。该立法过程体现的立法原则有(  )。
A.合法性原则
B.科学性原则
C.民主性原则
D.效率性原则

【答案】ABC查看答案
【考点】立法原则
【解析】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座谈会对草案进行合宪性评估,这体现了法律制定的合法性原则;对法律草案内容的可行性进行评估体现了法律制定的科学性原则;召开座谈会,并有多方参加,体现了法律制定的民主性原则。D项,本题没有体现出效率性原则,邀请代表对草案内容进行评估,没有提高立法效率。
49.下列情形中,符合我国法定免责条件的有( )。
A.14周岁的刘某盗窃他人财物
B.赵某犯罪后,有重大立功表现
C.王某恶意诽谤孙某,孙某念及两人往日情谊没有起诉王某
D.李某在火锅店用餐时被烫伤,两年后李某起诉火锅店要求民事赔偿

【答案】BCD查看答案
【考点】法定免责条件
【解析】免责是指存在法律责任但由于出现法定条件被部分或全部免除,不同于不负责任或无责任。A项属于未到法定年龄而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B项属于立功免责;C项属于不诉免责;D项属于时效免责。
50.下列关于法律实现与法律实施的理解,正确的有( )。
A.法律实现是法律实施的目的
B.法律实现受社会客观物质条件的限制
C.法律实施是法从应然状态到实然状态的过程
D.只要法律规范得到实施,就一定能够实现立法的理想与目的

【答案】ABC查看答案
【考点】法律实现与法律实施
【解析】A项,法律实现是法律实施活动的直接目的。B项,法律实现受多种因素的制约,但归根到底受社会客观物质条件的限制。C项,法律实施就是使法律从书本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中的法律,使它从抽象的行为模式变成人们的具体行为,从应然状态进到实然状态。D项,法律实施不一定能够使法律实现,只有将法律实施与对法的实效的追求结合起来,才能使法真正得到实现。
51.下列关于法与政治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有( )。
A.政治的变迁可以影响法的发展变化
B.法能够为政治行为提供合法律性依据
C.政治可为法的实现提供必要的环境和条件
D.法治社会需要法律与政治、权力保持适当的距离

【答案】ABCD查看答案
【考点】法与政治的关系
【解析】A项,政治的变迁即政治活动和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必然在一定程度或意义上影响法律的内容或对价值追求的发展变化。B项,法律对政治具有确认、规范和保障作用,因此,法能够为政治行为提供合法律性依据。C项,政治可以影响法律的内容,政治也可以为法律的实现和发展提供必要的环境和条件。D项,政治的核心是权力,而法律的核心是权利。虽然权力运用得当可以为权利的实现创造有利条件,但权力往往对权利构成威胁与侵害,因此,法治社会需要法律与政治、权力保持适当的距离。
52.下列关于公民这一概念的表述,正确的有( )。
A.公民概念通常在个体意义上使用
B.公民是享有基本权利的唯一主体
C.公民与人民具有相同的内涵外延
D.凡具有中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国公民

【答案】AD查看答案
【考点】公民的内涵
【解析】A项,公民和人民的区别之一就是公民往往是作为个体概念使用的,而人民往往是作为群体概念使用的。B项,虽然我国宪法第2章规定的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但享有基本权利的主体不仅仅包括公民,还包括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C项,公民和人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其内涵和外延都不相同。D项,我国宪法规定,凡是具有中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国公民。
53.根据我国宪法,下列关于国务院的表述,正确的有( )。
A.国务院实行集体负责制
B.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C.国务院每届任期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
D.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审计长组成
【答案】BC查看答案
【考点】国务院
【解析】A项,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B项,国务院是最高行政机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C项,国务院每届任期与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为5年。D项,根据《宪法》第88条第2款规定,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
54.根据我国宪法,下列关于非公有制经济的表述,正确的有( )。
A.非公有制经济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集体所有制经济
B.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C.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D.国家保障非公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答案】BC查看答案
【考点】非公有制经济
【解析】A项,非公有制经济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以及“三资经济”,集体所有制经济属于公有制经济。BC两项,《宪法》第11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D项,根据《宪法》第11条规定,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是“鼓励、支持和引导”,而非“巩固和发展”。
55.下列关于平等权的表述,正确的有( )。
A.平等权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B.国家对公民的平等权负有保障义务
C.平等权意味着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D.平等权反对特权和歧视,也不允许存在任何差别对待

【答案】ABC查看答案
【考点】平等权
【解析】D项,平等权反对特权和歧视,但这并不意味着不允许存在差别对待,只要存在差别对待的合理理由,就应当允许存在这种差别。比如由于年龄、生理差异、民族差异等所采取的合理差别。
56.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下列关于该条款的表述,正确的有(  )。
A.该条款在八二宪法制定时予以明确规定
B.该条款对于理解基本权利具有指导作用
C.该条款为未列举基本权利提供了规范基础
D.该条款为国家设定了尊重、保障和实现人权的义务

【答案】BCD查看答案
【考点】宪法的人权条款
【解析】A项,1982年宪法在制定时尚未规定人权保障条款,2004年《宪法修正案》在《宪法》中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确立了基本人权的原则。人权条款对于理解宪法基本权利提供了指引。
57.下列关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表述,正确的有( )。
A.政协是中国人民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
B.政协是国家机关,属于国家机构体系的组成部分
C.政协是人民团体开展民主自治、民主决策的重要形式
D.政协具有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

【答案】AD查看答案
【考点】政协的性质和作用
【解析】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不属于国家机构体系,不是国家机关,也不是一般的人民团体,而是爱国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的重要形式。其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58.根据现行宪法,下列关于我国行政区域划分的表述,正确的有( )。
A.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
B.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C.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
D.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答案】CD查看答案
【考点】行政区划
【解析】《宪法》第3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①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②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③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A项,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包括经济特区。B项,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不包括直辖市。CD两项符合宪法对我国行政区域的划分。
59.下列关于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历史意义的表述,正确的有( )。
A.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传统
B.开辟了一种全新的以法治世的统治模式
C.为封建法律制度的确立奠定了基础
D.为成文法典的出现提供了条件

【答案】ABCD查看答案
【考点】公布成文法的历史意义
【解析】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是中国法律历史上一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律事件,它宣告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中国宗族国家制度的法律形态的结束和成文法的诞生,拉开了春秋战国成文法运动的帷幕。宣告开启了一种新的法律形态——君主专制集权的法律,标志着中国古代法律步入了一个新的时代。
60.义绝指夫妻情义已绝,是唐代强制离婚的条件。下列选项中,构成义绝的有(  )。
A.夫妻不相安谐
B.夫殴妻之祖父母、父母
C.妻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
D.夫妻祖父母、父母自相杀

【答案】BCD查看答案
【考点】义绝
【解析】BCD三项,“义绝”是唐律中首次规定的一种强制离婚制度,指夫妻间或夫妻双方亲属间或夫妻一方对他方亲属若有殴、骂、杀、伤、奸等行为,就视为夫妻恩义断绝,不论双方是否同意,均经由官府审断,强制离异,对任何不离的一方均追究法律责任。依据《唐律疏议·户婚律》规定,构成义绝的情形有:夫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杀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妻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及与夫之缌麻以上亲,若妻通奸及欲害夫者;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者。唐朝婚姻解除的条件包括七出、三不去、义绝与和离,义绝为强制离婚,而和离为自愿离婚。A项构成和离,而非义绝。
61.宋朝为弥补律典之不足进行的立法活动有( )。
A.编敕
B.编例
C.编修会典
D.编纂条法事类

【答案】ABD查看答案
【考点】宋代法律形式
【解析】ABD三项,《宋刑统》编纂后,终世不改,因而,为了弥补律典规定的不足,宋朝进行了编敕、编例和编纂条法事类等立法活动。C项,终宋之世,并没有一部像《唐六典》或明清《会典》那样的集一代行政法之大全者。即宋朝没有进行过会典的编纂活动。
62.清末礼教派与法理派围绕新式法典的制定产生了理论争执,所涉及的主要问题有(  )。
A.“干名犯义”条的存废
B.“无夫奸”及“亲属相奸”
C.“子孙违反教令是否为罪”
D.关于“存留养亲”是否应编入刑律

【答案】ABCD查看答案
【考点】清末礼法之争
【解析】礼法之争,是指在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礼教派与法理派围绕《大清新刑律》等新式法典的修订而产生的论争。法理派与礼教派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问题上:①“干名犯义”条款的存废问题;②“存留养亲”条款是否编入刑律;③“无夫奸”及“亲属相奸”是否论罪等问题;④“子孙违反教令”是否为罪问题;⑤子孙卑幼能否对尊长行使正当防卫权问题。ABCD四项均属于礼教派与法理派争议的问题。
63.南京国民政府的成文法主要由六部法律及其相关单行法律构成,人们习惯将这一法律体系称为六法体系。下列关于六法体系的表述,正确的有(  )。
A.六法体系的构建实现了中国法律形式上的近代化
B.《六法全书》的编纂标志着国民政府六法体系的建构完成
C.六法体系采取“以法典为纲,以相关法规为目”的编纂方式
D.六法体系是仿照大陆法系国家构建的以法典为核心的法律体系

【答案】ABCD查看答案
【考点】《六法全书》
【解析】AB两项,《六法全书》是国民党政府六种法律的汇编,也是其成文法的总称,它构成了国民党政府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分成宪法、民法、刑法、商法、诉讼法和法院组织法(有的分成宪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六类,亦称《六法大全》。《六法全书》的编纂标志着南京国民政府六法体系的建构完成,实现了法律形式上的近代化。CD两项,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体系属于传统的大陆法律法系,是仿照大陆法系国家构建中国的以法典为核心的法律体系,采取的是“以法典为纲,以相关法规为目”的编纂方式。
三、简答题:第64~66小题,每小题8分,共24分。
64.简述法律继承的根据。
【分析】本题考查法律演进。法律继承和法律移植的问题,虽不是每年必考,但却是常考点,这就要求考生通过做历年真题掌握出题规律。在解答本题时,首先要注意审题,将其还原为教材知识,所谓法律继承的根据也就是法律继承的原因。其次,法律继承的原因包括内在性、外在性和必要性三个层面。

答:法律继承,是指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相继、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律制度(原有法)对新法律制度(现行法)的影响和新法律制度对旧法律制度的承接和继受。法律继承的根据主要表现在:
(1)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决定了法律的继承性。(2分)
(2)法律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法发展过程的延续性和继承性。(2分)
(3)法作为人类文明成果决定了法律继承的必要性。(2分)
(4)法律演进的历史事实验证了法律的继承性。(2分)
65.简述我国宪法对公民人身自由的规定。
【分析】本题考查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该章是每年的必考点。考生在解答本题时,只要对我国《宪法》第37、38、39、40条有基本的掌握即可,难度不大。

答: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我国宪法对公民人身自由的规定包括:
(1)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2分)
(2)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2分)
(3)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2分)
(4)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2分)
66.简述北洋政府立法活动的特点。
【分析】本题考查北洋政府时期的法律制度。北洋政府时期的立法具有承前启后的历史特色。对本题的作答可结合平时的学习进行归纳总结。

答:北洋政府采取“隆礼”与“重刑”并重的立法指导原则。其立法活动的特点主要包括:
(1)保留了清末法律改革的重要成果,其立法多以清末新订的法律为蓝本。(2分)
(2)引进西方法律原则,继续在清末法制改革未及之领域进行新的立法。(2分)
(3)制定颁行众多单行法规,其中大部分属于特别法。(2分)
(4)判例和解释例成为重要的法律渊源,以补充成文法的不足。(2分)
(考生从宪政立法等方面总结特点的,亦可得分)
四、分析题:第67~69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要求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材料回答问题。
67.2014年9月,某基金公司总经理李某涉嫌内幕交易罪,Y省S市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72条提起公诉,S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李某犯内幕交易罪,涉案金额112亿元,非法所得1832万元,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180条的规定,应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李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S市中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缓期5年执行。S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李某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照《刑法》第180条的规定应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量刑过轻。S市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17条提出抗诉。Y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23条的规定启动二审程序,最终对一审判决予以改判。
运用法理学的相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上述材料中,哪些司法活动体现了对于程序公正的追求?
(2)上述材料中,哪些司法活动体现了对于实体公正的追求?
(3)结合材料,分析司法活动中为何要兼顾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分析】本题考查司法的原则。本题虽是一则刑诉案例,但却是从法理学的角度对刑诉案例的分析和提炼。考生在解答本题时应从案例中程序性与实体性的事实以及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等层面展开分析。

答:(1)程序公正体现在:S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S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该案;S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Y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启动二审程序。(2分)
(2)实体公正体现在:S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李某的犯罪情节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S市人民检察院以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量刑过轻为由,提起抗诉;Y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一审判决予以改判。(2分)
(3)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和保障,没有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就无法实现。S市人民检察院如果没有依法提出抗诉,高级人民法院如果没有启动二审程序,李某就会被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量刑过轻,实体公正就无法实现。(3分)有程序公正也未必就有实体公正,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目标和追求。S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不意味着二审必然改判。如果高级人民法院没有改判,而是维持原判,那么实体公正就没有实现。(3分)
68.知名民营企业家王某系海滨市城南区人大代表。2014年2月,王某参加区民营经济工作会议,发言时辱骂同行李某,招致李某不满,二人发生严重冲突。《海滨晚报》对此以“人大代表语涉侮辱”为题进行报道。王某认为,《海滨晚报》侵犯其人大代表言论免责权,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悉,《海滨晚报》记者在采写报道时,发现王某的朋友、区人大代表张某在2011年参加区人大代表选举时,曾以现金贿赂选民。
请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结合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海滨晚报》是否侵犯了王某的言论免责权?为什么?
(2)如果要罢免王某的区人大代表资格,应经过何种法律程序?
(3)如果2011年张某确有贿选行为,其当选区人大代表是否有效?为什么?
【分析】本题考查我国人大代表的选举、人大代表的言论免责权和人大代表的罢免。2015年《选举法》和《代表法》都进行了修改,对本题的考查就体现了考试当中的考“新”。考生要重点掌握人大代表言论免责的适用情形、人大代表选举和罢免的程序。

答:(1)没有侵犯。(1分)人大代表享有言论免责权,目的是保障代表正常履职。人大代表言论免责权限于人大代表在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与表决。王某的发言系在区民营经济工作会议上,不属于言论免责的范围,故《海滨晚报》的报道没有侵犯王某的言论免责权。(2分)
(2)由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向区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由区人大常委会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表决,并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3分)
(3)如果张某确有贿选行为,其当选无效。(1分)根据《选举法》的规定,以金钱或其他财物贿赂选民,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其当选无效,并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3分)
69.《宋会要辑稿》记载:“州狱翻异,则提刑司差官推勘;提刑司复翻异,则以次至转运、提举、安抚司。本路所差既遍,则又差邻路。”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1)材料反映的是宋代司法中的何种制度?
(2)材料如何体现这一制度的运行?
(3)如何评价该制度在宋代司法活动中的意义?
【分析】本题考查宋朝翻异别勘制度。宋朝是我国封建社会司法制度的鼎盛时期,翻异别勘是宋朝重要的且独具特色的司法制度,是为防止冤假错案而建立的复审制度。对于只在某一朝代存在的制度,考生要高度注意。考生在解答本题时要对这一制度有基本的认识,包括翻异别勘制度的具体含义及其操作和作用意义。

答:(1)材料反映的是宋代司法中翻异别勘(推)制度。(2分)翻异别勘,即犯人推翻原口供的,交由其他机构或者司法官重新审理。(1分)
(2)材料具体反映的是州狱案件应当如何适用翻异别勘。(1分)犯人推翻口供时,先由提刑司官员重审;犯人再翻供的,交由本路转运、提举、安抚司等机构依次重审;本路机构均参与重审后,犯人又翻供的,改由相邻路的司法机关重审。(2分)
(3)翻异别勘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冤假错案的发生,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2分)体现了宋代司法的慎刑精神。(2分)
五、论述题:第70小题,15分。
70.某省人大常委会在起草该省《道路交通管理办法》时,邀请专家和市民代表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会上,甲指出,道路交通立法应保证机动车跑得动、开得快;乙指出,道路交通立法应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让行人有安全感;丙指出,道路交通立法的目的是保障交通秩序,让全体道路使用者各有其道,各行其道,实现交通和谐。
结合材料,谈谈你对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的认识。
【分析】本题考查法的价值的冲突与整合。要求考生对法的价值冲突有基本的认识,掌握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原则。法的价值包括自由、秩序、平等、正义等;法的价值冲突原则包括:价值位阶原则、个案平衡原则、比例原则等。

答:法的基本价值集中体现在法对秩序的维护作用、法对自由的确认和保障作用、法对效率的促进作用以及法对正义的实现作用。
(1)法的价值主要包括秩序、自由、平等、正义、效率等。(2分)甲的观点主要反映出对效率的追求,乙的观点主要反映出对自由与正义的追求,丙的观点主要反映出对平等与秩序的追求。(2分)
(2)从主体角度来看,法的价值冲突常常出现于三种场合:
①法律所确认的个体价值之间的冲突,如个人自由与他人利益相冲突;
②共同体之间的价值冲突,如人类共同利益与一国主权利益之间的冲突;
③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价值冲突,如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之间的冲突。
材料中,甲、乙、丙的观点主要反映出个体与个体之间的价值冲突以及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价值冲突。(3分)
(3)解决价值冲突的原则一般有:
①价值位阶原则,即不同位阶的法律价值发生冲突时,高位阶的价值优于低位阶的价值;(2分)
②个案平衡原则,即个案中同一位阶的法律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促进个案的解决;(2分)
③比例原则,即“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律价值而须侵害某一法益时,不得逾越达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2分)
④人民根本利益原则,即以满足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标准,解决一些重大疑难的法律价值冲突问题,其可作为价值位阶原则的补充和保障。(2分)
(上述各点,考生如能从其他角度合理作答的,酌情给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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