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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兵《民事诉讼法学》(第2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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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o 发表于 17-8-13 16:30:4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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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目录
第一部分 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一编 导 论
  第一章 民事诉讼制度概述
   1.1 复习笔记
   1.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章 民事审判权与民事审判组织
   2.1 复习笔记
   2.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三章 诉与诉权
   3.1 复习笔记
   3.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四章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与诉讼行为
   4.1 复习笔记
   4.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编 总 论
  第五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5.1 复习笔记
   5.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六章 民事案件的主管与管辖
   6.1 复习笔记
   6.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七章 诉讼参与人
   7.1 复习笔记
   7.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八章 民事诉讼证据
   8.1 复习笔记
   8.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九章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9.1 复习笔记
   9.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章 民事诉讼中的调解
   10.1 复习笔记
   10.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一章 民事诉讼保障制度
   11.1 复习笔记
   11.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三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12.1 复习笔记
   12.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13.1 复习笔记
   13.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14.1 复习笔记
   14.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五章 法院裁判
   15.1 复习笔记
   15.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16.1 复习笔记
   16.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七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17.1 复习笔记
   17.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八章 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
   18.1 复习笔记
   18.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四编 非讼程序
  第十九章 特别程序
   19.1 复习笔记
   19.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十章 督促程序
   20.1 复习笔记
   20.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十一章 公示催告程序
   21.1 复习笔记
   21.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五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二章 民事执行程序绪论
   22.1 复习笔记
   22.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十三章 民事执行程序总论
   23.1 复习笔记
   23.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十四章 民事执行程序分论
   24.1 复习笔记
   24.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部分 名校考研真题详解
 2015年中国人民大学806应用法学(诉讼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4年中国人民大学806应用法学(诉讼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5年中央财经大学812法学综合知识二(民事诉讼法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3年武汉大学829民事诉讼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0年华东政法大学606诉讼法学考研真题
                                                                                                                                                                                                    内容简介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民事诉讼法学》(第2版,谭兵、李浩主编,法律出版社)是国内外各大院校广泛采用的民事诉讼法学权威教材之一,也被我国众多高校(包括科研机构)指定为考研考博专业课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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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为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教材每章的复习笔记均对该章的重难点进行了整理,浓缩了该教材的所有知识精华。同时参考大量民事诉讼法学相关资料对谭兵、李浩《民事诉讼法学》的课(章)后习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解答,并对相关重要知识点进行了延伸和归纳。
第二部分为名校考研真题详解。精选中国人民大学、中央财经大学、武汉大学等名校近年的5套考研真题,并对大部分真题提供了详尽的答案详解。本书历年真题的答案及解析由高分考生根据本科目考研的参考教材和相关教师的授课讲义等精心编写而成,解题思路清晰、答案翔实,突出难度分析,对常考知识点进行了归纳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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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预览
第一部分 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一编 导 论
第一章 民事诉讼制度概述
1.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民事诉讼
1.民事争议及其处理机制
(1)民事争议
民事争议(又称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争议。
①特征
a.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
b.以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
c.以违反民事实体法的规定为形成原因。
d.解决具有可处分性。
②分类
以争议的基本属性和主要特点为标准可将民事争议分为:
a.财产权益方面的民事争议;
b.人身权益方面的民事争议。人身权益方面的争议有时也会涉及财产权益的内容。
(2)民事争议的处理机制
民事争议的处理机制,是指一定社会中实行的,有效解决和消除民事争议的一整套制度和方法。根据争议主体是依靠自身还是国家和社会的力量解决争议,排除侵害,维护其权益,可将其分为自力救济与公力救济两大类。
根据解决民事争议的制度和方法的不同性质和特点,以及它们对解决民事争议的不同作用,还可以将民事争议的处理机制进行如下分类:
①在自力救济范畴内,分为自决与和解
a.两者的共同点在于:争议主体都是按照自己的意愿并凭借自我的力量来解决争议。
b.两者的不同点在于:在消除争议的方式和程度上存有差异。
自决更强调一方凭借自己的力量使对方服从,而不易从心理上消除争议双方的对抗。
和解则主要体现了双方的妥协和让步,注重的是理解和情感,而非强力,因此和解有利于从形式上和心理上消除双方的对抗,比“自决”的效果更好。
②在公力救济范畴内,分为仲裁与调解
a.仲裁也称公断,是指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由一定的机构以第三人的身份,对双方发生的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关系上作出裁决的一种方式。仲裁相较诉讼具有三个主要优点:当事人享有很大的自主性;程序简便,方式灵活,解决争议及时;收费较低。
b.调解是指由第三人出面,依据一定的道德和法律规范,对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进行劝说,使之达成谅解和让步,从而消除争端,改善相互之间关系的一种活动。
调解的本质特征是:调解由第三人主持;调解以一定的道德规范或者法律规范为依据;
纠纷的解决以当事人双方自愿为前提,不带有任何强制性仲裁与调解方式的运用,标志着社会力量对解决民事争议的干预,也表明人类社会解决争议的进步。
c.仲裁与调解联系与区别
二者的共同点在于,两者都有解决争议的第三人出现,而且第三人对于争议的解决起着重要作用。这也是仲裁与调解方式同争议的自决与和解方式的一个显著不同。
二者的区别在于,两者结果存在差异,调解的结果更多地体现了争议主体的意愿;仲裁的结果则更多地体现了仲裁者的意志。
③诉讼
a.诉讼,是指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民事争议,诉讼的本质特征在于凭借国家权力而非依靠争议主体自身的力量解决争议。
b.诉讼具有两条规则:一是解决争议的依据只能是国家立法;二是解决争议的结果,或者靠国家强制力的保障来实现,或者直接凭借国家强制力来实现。
c.诉讼的优势在于,一切争议均可通过诉讼方式最终得到解决。
d.诉讼同调解和仲裁方式相比的弱点:在许多情况下,它可以在表面上平息争端,却不能消除争议主体的心理对抗。
④我国的民事争议程序制度体系
调解、仲裁和诉讼构成了我国公力手段解决民事争议程序制度的完整体系,在这个体系中三者具有不同的功能,无法互相取代,同时彼此衔接、相互补充,从而体现了解决民事争议的程序制度的中国特色。
2.民事诉讼的定义和特点
(1)定义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发生的诉讼关系。
(2)特点
①民事诉讼由诉讼活动和诉讼关系构成。
②法院的审判活动与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均为民事诉讼的动因,但性质和作用不同。
③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分为前后衔接但任务各不相同的若干阶段。
④整个民事诉讼活动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
3.民事诉讼的目的和基本价值目标
(1)民事诉讼的目的
民事诉讼的目的,是指统治阶级基于其客观需要和对民事诉讼本质属性及规律的认识,而预先设定的民事诉讼活动的理想结果,即立法者制定民事诉讼法所追求的目标。
在国家设置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这个根本性问题上,德、日学者主要形成了如下三种对立的学说:
①权利保护说(又称私权保护说)。这一学说认为,国家作为禁止私力救济的代价,应承担起保护社会成员权利的责任,从而设立民事诉讼制度。
②私法维持说(又称维护私法秩序说或维护法律秩序说)。这一学说认为,民事诉讼的目的不限于保护私人的利益,而是维护整个私法秩序。
③解决纠纷说。这一学说认为,诉讼是通过具体案件适用法律,确定是否存在具体的权利义务,以达到从法律上解决纠纷的目的。
(2)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目标
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又称价值取向,是指人们对民事诉讼活动所希望达到并积极追求的一种目标或者理想境界。一般认为,民事诉讼有两大基本价值目标:
①民事诉讼的首要价值目标:公正
公正是民事诉讼首要的和最高的价值目标,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真正永恒的生命基础就在于其公正性。公正既包括适用实体法的公正,又包括诉讼程序的公正。程序公正的要素包括:
a.程序规则的科学性。
b.法官的中立性。
c.当事人双方的平等性。
d.诉讼程序的透明性。
e.制约与监督性。
②民事诉讼的第二价值目标:效益
民事诉讼的效益,是指纠纷当事人和国家(代表者一般为法院)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用比较少的人力、物力和时间,获得较好的效果。
除上述两大基本价值目标外,有人主张民事诉讼程序具有公正、效率和效益三大价值目标,并认为“三者互相包容”。
4.民事诉讼的基本模式
(1)民事诉讼模式的含义
民事诉讼的模式是指以一定的国情为背景,在一定的民事诉讼价值观的支配下,为实现一定的民事诉讼目的,通过在法院和当事人之间分配诉讼权利与义务而形成的法院与当事人之间不同的诉讼地位和相互关系。
(2)民事诉讼模式的成因
民事诉讼模式是对民事诉讼体制及运行特征的综合表述,是对民事诉讼基本要素以及诉讼主体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作用和相互关系的基本概括,是对特定的或者某一类型的民事诉讼体制基本特征的揭示,也是对民事诉讼中最基本关系的描述。
(3)民事诉讼模式的意义
研究民事诉讼的模式,对于揭示民事诉讼的运行规律,正确处理当事人与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关系,实现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推进我国民事司法的改革,进而建立先进的有中国特色的民事诉讼制度等方面,均具有重要意义。
(4)民事诉讼模式的划分及其根据
根据在诉讼程序的启动和继续、裁判的对象、证据资料的来源这三个方面,是尊重和强调当事人的作用还是尊重和强调法院的职权作用,可以将民事诉讼模式划分为:
①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注重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导地位和当事人作用的发挥,诉讼程序的启动和继续主要由当事人决定,裁判的对象只限于当事人申请的范围,证据资料主要由当事人提出。
a.优点:可以充分调动当事人的积极性,实现当事人的程序主动权和诉讼参与权,并有利于在平等的诉讼环境中发挥攻击和防御的能力与作用,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体现诉讼的民主与公正。
b.缺陷:法官的消极地位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和降低诉讼的社会成本。
②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注重法院在诉讼中的主导地位和法院职权作用的发挥,诉讼程序的启动和继续主要受法院的制约,裁判的对象可以超出当事人申请的范围,证据资料重视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
a.优点:可以更好地发挥法官的作用,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提高诉讼效率。
b.缺陷:容易导致法官的专横和权力滥用,削弱当事人的诉讼地位,甚至可能把当事人当成审判的客体,从而导致法庭审理形式化,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5)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评价与完善
①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
a.第一种观点:《民诉法》对法院职权干预的弱化只是一种量上的变化,我国的现行民事诉讼模式仍属于职权主义模式。
b.第二种观点: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模式是融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为一体,可称为“混合主义”民事诉讼模式。
②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几类意见
a.从现存的职权主义民事诉讼模式向大陆型而不是向英美型当事人主义民事诉讼模式转换,并通过转换强调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体性和主导作用。
b.建立以当事人主义为主、职权主义为辅的民事诉讼模式,一方面减少国家干预,另一方面强调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赋予当事人充分的诉讼权利,使其能够在诉讼中特别是庭审中担任重要角色。
c.明确反对从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模式转换的观点,认为我国目前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过分强调当事人的作用,实行当事人主义未必现实。
d.不应在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既有的诉讼模式中进行选择或折衷,而应当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建立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事诉讼模式。
二、民事诉讼法
1.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用以调整法院同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和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规范民事诉讼活动,调整民事诉讼关系的法律。
民诉法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民诉法是调整一定领域社会关系的部门法;
(2)民诉法是保证民事实体法贯彻实施的程序法;
(3)民诉法是国家重要的基本法。
2.民事诉讼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1)民事诉讼法与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经济法
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经济法是民事实体法,它们分别规定法律关系主体在相关领域中的权利义务。民诉法是民事程序法,规定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和制度,保障着民事实体法内容的实现。因此,民诉法与上述民事实体法的关系,是形式与内容、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两者密不可分,相辅相成。
(2)民事诉讼法与法院组织法
法院组织法主要规定法院的组织原则和活动原则,民诉法主要规定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遵守的原则、制度和程序,两者调整的对象不同,属于不同的部门法。
法院组织法与民诉法共同服务于民事案件的审判,被称为审判法或者司法法,因此,两者在某些原则和制度的规定上又是相通的或者是一致的。
(3)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
三者同属程序法,都是关于法院行使审判权应当遵守的原则、制度和程序的规定。诉讼活动的共同规律和特点,决定了三者有不少相同或者相近的规定。但由于三者的具体任务和所要达到的目的不同,因而三者在不少方面又存在差异。
3.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模式
(1)法典式立法与判例式立法
①法典式立法存在于大陆法系国家。这些国家比较重视成文法,强调法律的系统性、条理性和逻辑性,还强调法律的法典化,一般都有统一的民事诉讼法典。大陆法系国家在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将法典作为其主要法律渊源的同时,也承认习惯、判例和学理为其法律的渊源,但作用甚微。
②判例式立法存在于英美法系国家。这些国家以判例法为基础,成文法是对判例法的修正或补充。因此民事诉讼立法也主要是判例法,成文法较少。成文法必须通过法院判决的解释和肯定,才能发生作用而被吸收到法律体系中。
(2)集权式立法与分权式立法
①集权式立法,是指民诉法由中央国家权力机关统一制定,中央其他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无权制定民诉法。例如法国、德国。
②分权式立法,是指中央国家权力机关和中央其他国家机关以及地方国家权力机关都有权制定民诉法。例如英国、美国。
(3)审执合一式立法与审执分离式立法
①审执合一式立法,是指将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规定于统一的民诉法之中。法国、联邦德国和苏联均采用了这种立法模式。我国也采取了审执合一的立法模式,但目前要求将执行程序分离出来单独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的呼声很高。
②审执分离式立法,是指将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分开规定,民诉法只规定审判程序的内容,执行程序的内容单独制定强制执行法加以规定。
(4)程序和实体同步立法与不同步立法
①程序与实体同步立法,是指国家同时制定民法典和民诉法典。例如,苏联1922年同时颁布了民法典和民诉法典。
②程序与实体不同步立法,是指国家制定民法典与民诉法典的时间不一致。
4.我国的民事诉讼法
(1)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①旧中国的民事诉讼立法。
a.我国封建时代,诸法合体,刑民不分,实体法与程序法不分,因而无独立的诉讼法典,更无独立的民诉法典。
b.清末变法,才于1906年草拟了中国第一部独立的诉讼法典《大清刑事民事诉讼律(草案)》,但因各种原因未能颁行。
c.1910年,拟定了《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独立的民诉法典,但未及颁行清王朝即被推翻。
d.民国时期,广东军政府于1921年颁布了《修正民事诉讼律》。
e.北洋军阀政府于1921年颁布《民事诉讼条例》。
f.南京国民政府1932年颁布了《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作为国民政府“六法”之一,该法曾于1935年和1945年两次作大的修改后重新颁布。
②革命根据地、解放区的民事诉讼立法
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各革命根据地、解放区的人民政府颁布了一些包含民事诉讼程序制度内容的法规,如闽西苏维埃政府1930年颁布的《裁判条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政府1932年颁布的《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等等。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民事诉讼立法。
a.1950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草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程序通则(草案)》。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个诉讼法草案,但未能公布施行。
b.1951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
c.最高法院于1956年10月印发了《关于各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这是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个有关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比较系统的规范性文件。
d.1957年,最高法院制定《民事案件审判程序(草案)》。
e.1963年最高法院提出了《关于民事审判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f.1979年2月,最高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规定》。
在我国《民诉法》颁布以前,最高法院1956年制定的《总结》和1979年制定的《规定》这两个规范性文件,一直是各级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主要依据,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g.1982年3月8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民诉法(试行)》。该法经重大修改和补充,于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正式通过,并于同日公布施行。
h.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作出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民诉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2)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渊源
民诉法渊源,是指民诉法的创制主体及表现形式,亦即民事诉讼法律规范由何种国家机关创制,表现为何种法律文件形式。我国民诉法的渊源包括以下九个部分:
①《宪法》;
②《民事诉讼法》;
③《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④民诉法的关系法,如《律师法》、《仲裁法》、《企业破产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等;
⑤涉及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其他法律;
⑥民族自治地方贯彻实施《民诉法》制定的变通或者补充规定;
⑦最高法院贯彻执行《民诉法》的司法解释;
⑧立法机关对《民诉法》的解释(立法解释);
⑨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涉及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国际条约。
(3)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根据
民诉法的立法根据,是指民诉法的立法指导思想。我国《民诉法》的立法指导思想为:
①《民诉法》是以《宪法》为根据制定的
a.《宪法》所规定的指导思想也是《民诉法》的指导思想;
b.《宪法》所确立的各项诉讼原则和制度,是规定《民诉法》相应原则和制度的依据;
c.《宪法》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是《民诉法》规定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依据。
②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
③我国的实际情况
(4)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任务
①性质
民诉法的性质,主要是通过以下根本特点体现:
a.坚持了客观真实原则;
b.坚持了群众路线原则;
c.坚持了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原则;
d.坚持了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e.坚持了当事人自由处分与国家干预相结合的原则。
②我国民诉法的任务
民诉法的任务是指民诉法作为程序法所具有的功能,是指制定和实施民诉法应当达到的具体目的。我国民诉法的任务,可以概括为以下三项:
a.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b.保证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
c.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民诉法的上述三项任务是互相联系,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其中,保证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是核心;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为保证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服务的,是实现保证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的保证和必然要求;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是保证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的派生,是实现这一任务的必然结果。上述三项任务,是由民诉法的程序法性质所决定的。
(5)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民诉法的效力,也称民诉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民诉法对什么人,对什么事,在多大空间范围和时间范围内有效。我国民诉法的效力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①对人的效力
《民诉法》适用于下列人员和组织:
a.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b.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在我国登记的外国企业和组织;
c.申请在我国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的企业和组织;
d.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②对事的效力
民诉法对事的效力,是指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范围,即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法院适用民诉法审理的案件包括以下几类:
a.由民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
b.由婚姻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婚姻家庭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
c.由经济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经济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不是所有的经济纠纷案件均由法院适用民诉法审理,只限于平等权利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案件。
d.由劳动法调整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只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纠纷引起的案件,才可以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
e.由其他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争议,法律明确规定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f.由海商法调整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海事案件,包括海事侵权纠纷案件、海商合同纠纷案件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案件。
g.适用民诉法中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几类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
③空间效力
民诉法第4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这里所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不但包括我国的领土、领海和领空,还包括我国领土延伸的范围。
④时间效力
法律一般自公布施行之日起发生效力,至明令宣布废止之时失去效力。因此,《民诉法》自1991年4月9日起生效,至今后宣告它废止时失效。
法律的时间效力不溯及既往。但《民诉法》生效前法院已经受理而尚未审结的案件,则应按照《民诉法》规定的程序审理。
(6)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体系结构
①我国民诉法的体系结构
《民诉法》是按照编、章、节、条、款、项的体系结构编制的,共四编27章284条:第一编为总则;②第二编为审判程序;③第三编为执行程序;④第四编为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②我国《民诉法》的体系结构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a.以总则统揽全部法律条文;
b.以普通程序作为整个审判程序的基础;
c.将执行程序作为民诉法的有机组成部分;
d.将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单独列为一编作特别规定。
三、民事诉讼法学
1.民事诉讼法学的概念
民诉法学,是指对民事诉讼立法和民事诉讼实践进行理论概括的科学。
2.民事诉讼法学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
(1)民诉法学与民诉法的联系
民诉法学依托于民诉法而存在,以民诉法为主要研究对象。
(2)民诉法学与民诉法的区别
①民诉法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一种行为规范,是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操作规程;
②民诉法学则是研究民诉法和民事诉讼实践的一门科学,是民诉法的观念形态,是对民事诉讼立法和民事诉讼实践的理论概括和升华,它的内容远比民诉法丰富。
3.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目的
(1)研究对象
民诉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民事诉讼立法和民事诉讼实践。
(2)研究目的
研究民诉法学的目的,在于揭示民事诉讼的本质和规律,完善民事诉讼立法,指导民事诉讼实践。
4.民事诉讼法学的内容和体系
(1)民事诉讼法学的内容
民诉法学的内容由它的研究对象决定。我国民诉法学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的历史发展和旧中国的民诉立法;
②民诉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③我国现行民诉法的主要内容;
④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
⑤民事诉讼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经验;
⑥外国的民事诉讼立法;
⑦港、澳、台的民事诉讼立法;
⑧公证、仲裁和人民调解制度;
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等。
(2)民事诉讼法学的体系
①民诉法学的体系,是指民诉法学作为一门法学学科的整体构成以及各部分内容之间的联系。
②常见的民诉法学体系有三种安排:
a.将民诉法学体系分为总论、程序和制度论、保护民事权益的其他方法论三大部分。
b.将民诉法学体系分为基础论、主体论、证据论和程序论四大部分。
c.将民诉法学体系分为绪论、总论、程序论和诉外程序论四大部分。
本书所列的24章,按其内容的性质和功能不同,分为导论、总论、审判程序、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五编。
5.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
根据民诉法学的特点,学习研究民诉法学,采用以下四个具体方法:
(1)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
(2)个性与共性相结合的方法。
(3)程序法与实体法相联系的方法。
(4)比较分析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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