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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青《刑事诉讼法学》(上海人民出版社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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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o 发表于 17-8-13 16:20:2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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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目录
第一部分 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一编 刑事诉讼法学总论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学概述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第三章 刑事诉讼理论基本范畴
  第四章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第五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第六章 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第七章 刑事诉讼证据
  第八章 刑事强制措施
  第九章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第十章 期间和送达
 第二编 审前程序
  第十一章 立案程序
  第十二章 侦查程序
  第十三章 起诉程序
 第三编 审判程序
  第十四章 审判程序概述
  第十五章 第一审程序
  第十六章 第二审程序
  第十七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十八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四编 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各种判决和裁定的执行
  第二十章 执行的变更程序
 第五编 刑事特别程序
  第二十一章 单位犯罪追诉程序
  第二十二章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
  第二十三章 刑事赔偿程序
  第二十四章 未成年人诉讼程序
  第二十五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十六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二十七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二部分 名校考研真题详解
 2015年中国人民大学806应用法学(诉讼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4年中国人民大学806应用法学(诉讼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4年北京大学878法学综合(刑事诉讼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3年北京大学885法学综合(刑事诉讼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4年首都师范大学818法学综合二(含刑法学、民法、刑事诉讼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3年武汉大学827刑事诉讼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0年华东政法大学606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考研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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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纪法学教材《刑事诉讼法学》(第3版,叶青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是国内外各大院校广泛采用的刑事诉讼法学权威教材之一,也被我国众多高校(包括科研机构)指定为考研考博专业课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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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预览
第一部分 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一编 刑事诉讼法学总论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学概述
1.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
1.诉讼的词义及其演变
“诉讼”一词是由“诉”和“讼”两字组成的。“诉”,指以言词斥责为诉,与“告”相通,即告发、控告、告诉的意思。我国古代典籍中,不用“诉”字表达法律含义,而使用“告”的术语。
(1)《秦简》中即有如“公室告”、“非公室告”、“告人”、“告不审”、“告不听”、“诬告”等。
(2)《汉律》、《魏律》中有“告劾”的记载。南北朝的律典中也有“告劾”、“告言”的记载。
(3)《周易·讼卦》注释道:“讼,争也,言之于公也。”在我国古代法律典籍中,“讼”的内容一般指民事审理,而刑事审理则多以“狱”字表达。
自东汉起,才出现“诉讼”一词。“诉讼”一词入律文,则始于元朝。其后,明清刑律中也有“诉讼”的规定。
在欧美各国,诉讼法中的诉讼,英语为procedure,它源于拉丁文precessus,原意是向前运动、发展的意思。英语诉讼的含义为进行、过程、手续、方法等。我国学者意译为“程序”,在作为特定的法律用语时,大多意译为“诉讼”一词。
2.诉讼的基本要素
诉讼,作为解决纷争的特定活动,必须具备以下四个基本要素:
(1)案件事实
这种案件事实需要通过诉讼加以解决。构成案件事实,需要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①有冲突主体
没有冲突主体就没有冲突,也就没有法律事实可言。对于冲突主体有不同的认识,从我国现阶段社会来看,构成法律事实冲突的主体应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刑事诉讼中的“其他组织”包括:
a.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b.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c.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d.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e.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f.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g.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h.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i.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②内容有违反法律的规定
凡是作为主体的客观行为与现行法律规定相违背,就可以成为案件事实。案件事实的存在,虽然是所有冲突处理机制运作的前提条件和物质基础,但纷争的大小、激烈程度,特别是性质的差异,会决定适用何种冲突处理机制。
(2)当事人
当事人,即通常所说的原告和被告。当事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行政机关。
(3)司法机关
由特定的国家专门机关居中裁判,是诉讼构成的实质要件,是诉讼同其他解决纷争方法的区别所在。在我国,司法机关主要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广义的司法机关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4)程序和规则
要达到正确地解决纷争这一目的,就必须对国家专门机关与当事人的活动进行规范。诉讼作为一种极强的“公力救济”手段,相比调解、仲裁,更强调程序的合法性。公平、公正和公开的程序和规则构成诉讼的合法性和终局性。
从理论上讲,诉讼可分为狭义与广义两种表现形式。只要具备以上要素,诉讼即能成立,这便是狭义的诉讼含义;广义的诉讼更科学,它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一定程序处理案件的活动。
3.刑事诉讼的含义及特征
(1)刑事诉讼含义
刑事诉讼就是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2)刑事诉讼特征
①刑事诉讼是专门机关行使和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刑事诉讼不同于其他形式诉讼的关键之处,就在于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这既是法律赋予专门机关的权力,也是专门机关应履行的职责,其他的机关、团体、组织或个人均无此权。
②刑事诉讼是专门机关的活动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活动的有机结合
刑事诉讼的中心问题在于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如果刑事诉讼没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参加,刑事诉讼活动就失去了目的和意义。因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活动,同样是刑事诉讼的重要内容。
③刑事诉讼是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刑事诉讼具有严格的法律性质,必须有步骤地进行。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都必须根据国家确立的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和刑事诉讼程序、规则进行。
④刑事诉讼是国家用以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带有强烈约束性的特殊活动
刑事诉讼所调整的是社会根本利益中受到刑法保护并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那部分社会关系,这部分社会关系无法用其他社会或法律的调整手段加以调整,只能用刑罚这种极端形式强行实现其他手段实现不了的调整。
刑事诉讼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4.刑事诉讼的表现形式
刑事诉讼有狭义和广义两种表现形式。
(1)狭义的刑事诉讼,即严格意义上的刑事诉讼,仅指审判期间的诉讼活动。侦查只是起诉的前期准备,侦查与起诉都只是审判前的程序,执行只是审判的必然延伸,都不具有独立的程序意义。
(2)广义的刑事诉讼,认为刑事诉讼始于立案侦查而止于裁判的执行。审判固然是主要的诉讼阶段,但在侦查、起诉阶段,同样存在贯彻执行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与制度问题。至于裁判的执行,则是裁判实施的必然活动,没有执行,刑事诉讼的目的也无从实现。
我国刑事诉讼的概念是侦查机关的侦查、公诉机关或自诉人的起诉、人民法院的审判和监狱等机关的执行活动的总称。
5.刑事诉讼法概述
(1)刑事诉讼法概念
①刑事诉讼法概念
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有关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专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操作规程,也是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法律依据。
②刑事诉讼法性质
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主要规定刑事诉讼的任务,专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职责范围和专门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诉讼参与人的范围及权利和义务,进行诉讼活动应当遵守的原则和制度。刑事诉讼法是规定用什么方法及如何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和惩罚犯罪的国家基本法律之一。
③刑事诉讼法分类
在刑事诉讼理论上,刑事诉讼法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a.狭义的刑事诉讼法是单指一部统一的成文的刑事诉讼法典。
b.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是指有关刑事程序的全部法律规范。它既包括狭义的刑事诉讼法,也包括国家有关机关制定的一切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中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规范。
(2)刑事诉讼法的渊源
刑事诉讼法的渊源,也称刑事诉讼法的表现形式或刑事诉讼法的来源,指刑事诉讼法是何种国家机关创制和表现为何种法律文件,如法律、法规、条例等。就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渊源而言,具体表现为:
①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也是制定一切法律的根据。
刑事诉讼法和宪法的关系:
a.刑事诉讼法是根据宪法规定的带有根本性的内容而制定的。
b.宪法规定了一些与刑事诉讼直接有关的条文。
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
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条例、决定、补充规定
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作的立法解释
⑤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就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所作的司法解释
⑥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根据宪法和法律依照职权颁布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规章中的有关规定及所作的解释
⑦有关国际条约
我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是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体现了我国的国家意志,也属于我国国内法渊源之一,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是刑事诉讼法规范的主要表现形式和核心,而其他法律、法规、条例中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则是刑事诉讼法的补充。刑事诉讼法的核心地位还表现在:
a.刑事诉讼法颁布前的一切法律、法规中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与该法相抵触的无效;
b.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行政机关的行政解释和规定,必须与刑事诉讼法不相抵触方有效;
c.地方性法规中的有关规定只适用于该地区,而不具有适用全国的普遍效力。
(3)刑事诉讼法的效力
刑事诉讼法的效力,指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即刑事诉讼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刑事诉讼法的效力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
①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
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指刑事诉讼法在什么空间范围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独立的主权国家,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包括领陆、领水、领空)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一律按照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处理。
按照国际法和我国刑法以及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的规定,凡在中国船舶、飞机、使馆、领馆馆舍内犯罪的,均适用中国刑事诉讼法。
②刑事诉讼法对人的效力
刑事诉讼法对人的效力,指刑事诉讼法对什么人的犯罪行为可以适用。
凡是按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并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无国籍人,一律适用中国的刑事诉讼法。
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则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③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
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指刑事诉讼法生效和失效的时间以及对刑事诉讼法生效以前的犯罪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a.刑事诉讼法的生效时间,有两种情况:
第一,从刑事诉讼法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在公布一段时间以后才生效实施。采用此种生效方法已经成为各国通例,目的在于为法律施行前做好充分的宣传和执法准备,以保证法律能正确实施。
b.刑事诉讼法的失效时间,指刑事诉讼法效力的终止。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失效主要有两种情况:
第一,被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废止;
第二,自然失效,主要表现为旧法规被新法规所取代,被取代的旧法即失效。
c.刑事诉讼法的溯及力,指现行刑事诉讼法是否适用其发生效力之前发生的刑事犯罪案件。由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如何办案的程序问题,不是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轻重的实体问题,因而刑事诉讼法有溯及力,即不论办理的刑事案件是刑事诉讼法生效前或生效后的,现行刑事诉讼法一律适用。
二、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1.传统关系说
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同属于刑事法律体系,都是办理刑事案件时所需要遵循的法律规范。两者是刑事程序法与刑事实体法的关系,是形式与内容、手段与目的、方法与任务的关系,是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关系。
2.现代关系说
传统观点强调了刑事诉讼法的“工具”价值,也即认为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是主从关系。与“主从论”不同的观点主要有“从主论”和“同等论”。
(1)“从主论”也称“阶位论”,认为程序法先于实体法产生。从历史上看,法律首先是从程序法发展起来的,后来才有实体法。从逻辑上说,实体法作为下位阶梯的法,而实现实体法的诉讼法则属于上位阶梯的法。
(2)“同等论”认为实体法和程序法之间的关系是同等关系。
(3)程序本位主义理论的代表人物是英国学者达夫。他指出,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程序自身的公正性就意味着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刑事诉讼过程是一个充满理性的过程,其理性表现在两个方面:
①裁判结果必须有理有据,必须有充分的论证过程,即一项裁判结果必须通过严密的逻辑推理过程才能作出。
②裁判结果必须向那些与裁判有利害关系的人和社会各界证明,使裁判的合理性得到他们的认同,向社会其他成员昭示其公正性。
三、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
1.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
刑事诉讼法学是一个独立的法学部门,它有自己特定的研究对象,即国家在运用刑事诉讼手段解决犯罪与刑罚问题时所发生的各种程序的法律现象,其核心问题就是刑事诉讼的立法和司法实践。
作为一门独立的部门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具体可以概括为以下五个方面:
(1)研究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
刑事诉讼法学界对刑事诉讼现象的本质、规律的揭示,对刑事诉讼立法的准确含义及价值取向的认识,对刑事诉讼的结构模式、基本原则与制度、诉讼程序等重要理论,是刑事诉讼由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的结晶和成果。
(2)相关规定
它包括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中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其他法律中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其他法律以及关于修改、补充法律的决定中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和解释。
(3)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和规定
它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及其他有关机关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对具体应用刑事诉讼法所作的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和规定。这类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只要不与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律及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对刑事诉讼法律的有关决定相抵触,就具有法律效力,对司法机关就具有约束力,在刑事诉讼中必须遵照执行。
(4)我国司法机关在适用刑事诉讼法的实践中的经验与教训
刑事诉讼法学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应用型学科。因而,对上述法律、法规、决定及司法解释的适用情况加以研究,有利于加深对刑事诉讼法律的理解,检验刑事诉讼立法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活动的规律和实际需求,有利于修改和完善刑事诉讼法律。
(5)外国刑事诉讼的立法和司法实践
通过研究外国刑事诉讼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及历史演进过程,比较中外在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上的差异,借鉴外国刑事诉讼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的成功经验,这有助于准确地揭示刑事诉讼现象的本质和规律,也有利于促进我国的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发展。
2.刑事诉讼法学的学习方法
(1)理解基本概念,掌握基本理论
学习刑事诉讼法首先应弄懂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及概念之间、理论之间的相互关系。可采用对比分析、综合归纳等方法,以达到完整、系统、准确地掌握基本知识的目的,从而对刑事诉讼法形成较完整和清晰的轮廓,有利于进一步认识和掌握刑事诉讼法。
(2)结合刑事诉讼法条文学习刑事诉讼法学理论
刑事诉讼法条文是刑事诉讼法学的条理化,刑事诉讼法学是刑事诉讼法条文的理论化,两者相辅相成。因此有必要将两者结合起来一同研究,有利于深入理解条文和理论之间的内在联系,有效地指导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
(3)理论联系实际
刑事诉讼法学是实践性极强的学科,只有通过联系实际,才能了解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使研究有针对性,学习内容符合司法实践的需要。
(4)结合研究和学习有关的部门法学和边缘学科
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等,这些部门法学和边缘学科与刑事诉讼法学在内容上有不少联系和交叉之处,通过比较,归纳、了解各自的特点、异同之处,有利于加深对刑事诉讼法学的理解,提高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研究水平。
学习刑事诉讼法学,应坚持唯物辩证法和唯物史观,注意联系人类诉讼文化发展的线索,留意观察古今中外诉讼理论和程序制度的研究成果,从而深化自己对于刑事诉讼基本理论的认识,有利于全面地准确地掌握刑事诉讼法学的科学内容。
四、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任务和价值
1.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
世界各国的刑事诉讼法,有的没有规定立法目的,有的则对目的作了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是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1)《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目的有三个方面:
①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
②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③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2)理论界将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归纳为:
①保障刑法正确实施的工具作用;
②体现程序正义的独立作用。
2.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与任务是密切联系的。前者从宏观着眼,后者则规定了具体应完成的任务。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有以下方面:
(1)保证准确、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
①准确地查明犯罪事实,要求:
a.公安司法机关必须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b.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定性准确,使有罪的人被判有罪,无罪的人被判无罪。
②及时,就是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严格遵守诉讼期限,在法定期限内抓紧时间,尽快办案。司法机关要以最快的速度侦查破案、及时起诉和审判,给犯罪分子迅速打击,不得无故拖延时间,贻误时机。
③准确和及时是辩证的统一,两者不可偏废,准确是目的,是前提,是对案件质的要求。及时是手段,是对案件时间量的要求:
a.办案要及时,才能收集到充分、确实的证据。
b.办案也要准确,而不能为了片面地追求办案数量和速度,置案件质量于不顾。
④要公正地惩罚犯罪分子,除了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外,还应该正确应用法律。这要求司法机关严格按照刑事实体法的规定正确地定罪量刑。做到有罪必罚,无罪不罚,罚当其罪,避免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等不公正对待犯罪人的现象出现。
(2)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打击犯罪,保障无辜,是刑事诉讼任务的两个方面。为了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要做到以下几点:
①立法上应该加强诉讼机制方面的监督和制约,以尽可能避免和减少错误,即使发生错误也能够及时得到纠正。
②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制度办理案件,纠正“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观念。
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要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特别是要注意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
④贯彻“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一旦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应当坚决依法加以纠正。
⑤实行“疑罪从无”原则。由于案件事实本身的复杂性,侦查技术设备、手段的局限性和办案的期限性,疑难案件的存在是必然的,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实行“疑罪从无”原则,在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应当分别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和无罪判决的裁决。
惩治犯罪与保护无辜,是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中对立统一的两个方面。一方面,只有准确地惩罚犯罪,才不会伤害无辜;另一方面,只有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才能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支持司法机关打击犯罪,协助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准确及时地惩罚犯罪分子。
(3)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性质所决定的。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不是为惩罚而惩罚,为打击而打击,根本目的是为了教育人和改造人。
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仅在于通过惩罚犯罪,保护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来保护被害人、无罪的人以及广大社会成员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还包括保障被追诉人的各种诉讼权利不受非法侵犯。
3.刑事诉讼法的价值
(1)刑事诉讼法对刑法实施的保证价值
刑事诉讼法对刑法实施的保证价值,这在诉讼理论上也被称为工具价值。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①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实施刑法的国家专门机关及其职权分工;
②刑事诉讼法保证专门机关的权力行使和权力制约的统一;
③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运用证据的规则,保证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
④刑事诉讼法科学地设计了程序系统,尽量保证案件从实体上最终得到公正处理;
⑤刑事诉讼法保障刑法高效率地实施。
(2)刑事诉讼法独立价值
也就是诉讼法自身体现出来的不取决于实体法实施的价值,即刑事诉讼法的本体价值。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结构、原则、制度、程序,本身就体现出一个国家民主、法治、人权的现状和程度,是司法公正乃至社会公正的重要标志;
②刑事诉讼法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刑法的不足,并创制刑法;
③刑事诉讼法在特定情况下限制了实体法的实施。
总之,在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相互依存、相辅相成,构成统一的刑事法制体系,不能有主次、轻重之分。
1.2 课后习题详解
1.什么是刑事诉讼,它有何特征?
答:(1)刑事诉讼的概念。
刑事诉讼就是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我国刑事诉讼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2)刑事诉讼的特征。
①刑事诉讼是专门机关行使和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②刑事诉讼是专门机关的活动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活动的有机结合。
刑事诉讼的中心问题在于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如果刑事诉讼没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参加,刑事诉讼活动就失去了目的和意义。因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活动,同样是刑事诉讼的重要内容。
③刑事诉讼是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刑事诉讼具有严格的法律性质,必须有步骤地进行。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都必须根据国家确立的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和刑事诉讼程序、规则进行。
④刑事诉讼是国家用以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带有强烈约束性的特殊活动。
刑事诉讼所调整的是社会根本利益中受到刑法保护并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那部分社会关系,这部分社会关系无法用其他社会或法律的调整手段加以调整,只能用刑罚这种极端形式强行实现其他手段实现不了的调整。
2.试述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关系。
答: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关系存在着不同的学说,包含以下几种:
(1)传统关系说
①刑事诉讼法与刑法同属于刑事法律体系,都是办理刑事案件时所要遵循的法律规范。
②刑事诉讼法是解决刑事诉讼的程序问题,属刑事程序法;刑法是解决刑事诉讼的实体问题,属刑事实体法。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是刑事程序法与刑事实体法的关系,是形式与内容、手段与目的、方法与任务的关系,是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关系。
(2)现代关系说
传统观点强调了刑事诉讼法的“工具”价值,也即认为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是主从关系。
①“从主论”也称“阶位论”,认为程序法先于实体法产生。从历史上看,法律首先是从程序法发展起来的,后来才有实体法。从逻辑上说,实体法作为下位阶梯的法,而实现实体法的诉讼法则属于上位阶梯的法。
②“同等论”认为实体法和程序法之间的关系是同等关系。
③程序本位主义理论的代表人物是英国学者达夫。他指出,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程序自身的公正性就意味着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刑事诉讼过程是一个充满理性的过程,其理性表现在两个方面:
a.裁判结果必须有理有据,必须有充分的论证过程,即一项裁判结果必须通过严密的逻辑推理过程才能作出。
b.裁判结果必须向那些与裁判有利害关系的人和社会各界证明,使裁判的合理性得到他们的认同,向社会其他成员昭示其公正性,这个“公正性”就突破了程序本身,而具有社会的意义。
3.简述刑事诉讼法关于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关系。
答: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中对立统一的两个方面。一方面,只有准确地惩罚犯罪,才不会伤害无辜;另一方面,只有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才能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支持司法机关打击犯罪,协助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准确及时地惩罚犯罪分子,保障人权。两者关系具体阐述如下:
(1)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
所谓准确地查明犯罪事实,一方面,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必须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另一方面要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定性准确,使有罪的人被判有罪,无罪的人被判无罪。所谓及时,就是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严格遵守诉讼期限,在法定期限内抓紧时间,尽快办案。司法机关要以最快的速度侦查破案、及时起诉和审判,给犯罪分子迅速打击,不得无故拖延时间,贻误时机。准确和及时是辩证的统一,两者不可偏废,准确是目的,是前提,是对案件质的要求。及时是手段,是对案件时间量的要求。一方面,办案要及时,才能收集到充分、确实的证据。另一方面,办案也要准确,而不能为了片面地追求办案数量和速度,置案件质量于不顾。要公正地惩罚犯罪分子,除了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外,还应该正确应用法律。这要求司法机关严格按照刑事实体法的规定正确地定罪量刑。做到有罪必罚,无罪不罚,罚当其罪,避免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等不公正对待犯罪人的现象出现。
(2)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打击犯罪,保障无辜,是刑事诉讼任务的两个方面。为了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要做到以下几点:
①立法上应该加强诉讼机制方面的监督和制约,以尽可能避免和减少错误,即使发生错误也能够及时得到纠正。
②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制度办理案件,纠正“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观念。
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要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特别是要注意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
④贯彻“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一旦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应当坚决依法加以纠正。
⑤实行“疑罪从无”原则。由于案件事实本身的复杂性,侦查技术设备、手段的局限性和办案的期限性,疑难案件的存在是必然的,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实行“疑罪从无”原则,在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应当分别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和无罪判决的裁决。只有切实遵守刑事诉讼法等刑事诉讼程序的规范性要求,才能在追究犯罪的同时,保护被害人等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同时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
4.试述刑事诉讼法目的与任务的关系。
答:(1)刑事诉讼法的目的
我国制定《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有三:
①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
②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③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理论界将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归纳为:一是保障刑法正确实施的工具作用;二是体现程序正义的独立作用。
(2)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与任务是密切联系的。前者从宏观着眼,后者则规定了具体应完成的任务。《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对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可作如下理解:
①保证准确、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
②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③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5.试述刑事诉讼法的价值。
答:刑事诉讼法具有双重价值,相对于实体法的保证价值和作为程序法的独立价值,具体表现如下:
(1)刑事诉讼法对刑法实施的保证价值
刑事诉讼法对刑法实施的保证价值,这在诉讼理论上也被称为工具价值。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①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实施刑法的国家专门机关及其职权分工;
②刑事诉讼法保证专门机关的权力行使和权力制约的统一;
③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运用证据的规则,保证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
④刑事诉讼法科学地设计了程序系统,尽量保证案件从实体上最终得到公正处理;
⑤刑事诉讼法保障刑法高效率地实施。
(2)刑事诉讼法独立价值
也就是诉讼法自身体现出来的不取决于实体法实施的价值,即刑事诉讼法的本体价值。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结构、原则、制度、程序,本身就体现出一个国家民主、法治、人权的现状和程度,是司法公正乃至社会公正的重要标志;
②刑事诉讼法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刑法的不足,并创制刑法;
③刑事诉讼法在特定情况下限制了实体法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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