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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卫平《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第3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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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o 发表于 17-8-13 16:20:2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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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目录
第一部分 复习笔记
 第一单元 导 论
  第一章 民事诉讼概述
  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第二单元 民事诉讼中的法院
  第四章 法院的职权
  第五章 民事裁判权的范围
  第六章 管 辖
 第三单元 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
  第七章 当事人
  第八章 共同诉讼
  第九章 第三人
  第十章 诉讼代理人及代表人
 第四单元 诉权与诉
  第十一章 诉 权
  第十二章 诉
 第五单元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与证明
  第十三章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
  第十四章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第六单元 诉讼保障机制
  第十五章 期间与送达
  第十六章 保 全
  第十七章 先予执行
  第十八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十九章 诉讼费用
 第七单元 诉讼程序
  第二十章 普通程序
  第二十一章 简易程序
  第二十二章 公益诉讼
  第二十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二十四章 再审程序
  第二十五章 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二十六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第八单元 裁 判
  第二十七章 判 决
  第二十八章 裁定与决定
 第九单元 非讼程序
  第二十九章 特别程序
  第三十章 督促程序
  第三十一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十单元 执行程序
  第三十二章 执行程序总论
  第三十三章 执行程序分论
第二部分 名校考研真题详解
 2015年中国人民大学806应用法学(诉讼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4年中国人民大学806应用法学(诉讼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5年中央财经大学812法学综合知识二(民事诉讼法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3年武汉大学829民事诉讼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0年华东政法大学606诉讼法学考研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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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民事诉讼法》(第3版,张卫平主编,法律出版社)是国内外各大院校广泛采用的民事诉讼法学权威教材之一,也被我国众多高校(包括科研机构)指定为考研考博专业课参考书目。
为了帮助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指定考研参考书目为张卫平主编的《民事诉讼法》的考生复习专业课,我们根据教材和名校考研真题的命题规律精心编写了张卫平《民事诉讼法》配套辅导书(提供免费下载,免费升级)。本书是张卫平《民事诉讼法》教材的配套电子书,主要包括两大部分:
第一部分为复习笔记。教材每章的复习笔记均对该章的重难点进行了整理,浓缩了该教材的所有知识精华。
第二部分为名校考研真题详解。精选中国人民大学、中央财经大学、武汉大学等名校近年的5套考研真题,部分真题提供了详尽的答案详解。本书历年真题的答案及解析由高分考生根据本科目考研的参考教材和相关教师的授课讲义等精心编写而成,解题思路清晰、答案翔实,突出难度分析,对常考知识点进行了归纳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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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预览
第一部分 复习笔记
第一单元 导 论
第一章 民事诉讼概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民事纠纷
1.民事纠纷的概念
民事纠纷是指由于人们之间主观意识的差异和人们所处的客观环境的不同,必然不可避免地会在相互作用的过程中发生各种冲突。这些直接或间接涉及经济利益的冲突,是由民事法律规范加以调整的。
2.特点
(1)民事纠纷涉及的是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2)民事纠纷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3)民事纠纷在性质上属于私权争议。
3.分类
(1)不涉及身份关系的民事纠纷。
(2)涉及身份关系的民事纠纷。例如关于婚姻关系的争议、关于收养关系的争议等。
二、民事诉讼
1.自力救济
(1)概念
自力救济是在不通过他人所设定的程序、方法和第三者力量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实力维护自已被损害的利益或权利,从而解决争议的方法、手段和过程。
(2)特点
①自力救济是在人们相互之间最早采用的、最原始的解决冲突的方法。
②自力救济是一种最简单的、最直接的方式,在权利救济方面具有其经济性、便利性和一定程度的实效性。
③自力救济容易导致暴力行为,使冲突性质发生转化,激化冲突并派生其他争议,缺乏社会公正性等。
2.民事诉讼
(1)概念
民事诉讼是指民事争议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裁判民事争议的程序和制度。
(2)特征
民事诉讼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被认为是解决民事纠纷的各种方法和手段中最公正和最有效的方法和手段,具有以下特征:
①民事诉讼是一种当事人对立,法院居间审理、裁判的等腰三角形结构。
②民事诉讼依靠国家强制力来解决民事纠纷。这体现在:
a.当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后,被告就有义务应诉,即被告应诉的强制性。被告不能拒绝法院的审判。
b.法院作出的决定、裁定和判决,当事人必须服从,履行裁判所确定或规定的义务。
③从诉讼对象来看,民事诉讼解决的争议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④民事诉讼是依照一定的法律规范,严格按照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的。
⑤事实认定的形式化。
(3)局限性
①民事诉讼成本较高。通常情况下,民事诉讼的提起和进行需要消耗财力、人力和物力。
②民事诉讼程序复杂,更为消耗时间,一些案件要经过多次审理才能终结。
③民事诉讼技术性要求高,一方面使人们不能方便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另一方面也使诉讼技术有可能成为遮蔽案件真实的障碍。
我们在认识民事诉讼的局限性时,是从整体状态所作的一般性描述,实际上,民事诉讼作为一个解决民事纠纷的系统,也是一个多样化和开放的系统。我们不能简单地谈民事诉讼的局限性,片面地突出其他某种纠纷解决方式的长处,民事诉讼在解决纠纷方面的重大价值和作用是不能否定的。
三、民事诉讼的目的
1.研究民事诉讼制度目的的意义
(1)任何制度的设计和建立都是人们有目的的理性行为的结果,厘清制度设计和建立的目的,有助于更好地运行该制度。
(2)制度总是由若干规范构成的,这些规范本身以及这些规范的搭建和组合应当与该制度的目的整合,否则必然导致不亲和甚至是矛盾,从而影响整个制度的运行,以至无法达到制度设立的目的。
(3)制度的目的与制度的完善有密切的关系,制度的结构与制度的部分构件的组合一旦与制度的目的不一致时,就应该加以调整或调谐,以保持与目的的一致性。
(4)人们设计制度时对制度目的的思考是人们的主观认识,而非制度本身应有的目的,对制度目的的研究有助于我们认识制度应有的目的,即目的设定的科学性问题,防止人们主观的偏识和臆想。
2.民事诉讼制度目的
(1)概念
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是指人们在设计民事诉讼制度时,要求或期望该制度达到的目标。(2)民事诉讼制度目的与民事诉讼的任务
①相同之处是目的和任务都是人们主观上的设定。都是一种主观上的追求。
②区别在于任务是人们为达到一定目的所设定的行为要求。任务是由目的决定的,不同的目的决定了不同的任务,因此,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与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任务并不是完全一致的。
3.民事诉讼制度目的的学说
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一直是国外民事诉讼理论界比较关注的问题。外国学者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权利保护说
本观点为德国学者所倡导,主张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实体法所规定的实体权利。民事诉讼制度的建立是基于克服权利人因自力救济所带来的弊端,为否定自力救济方式而建立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民事诉讼制度,以取代通过自力救济方式对权利的保护。
(2)私法秩序维持说
民事诉讼制度是基于国家维护私法秩序的目的而设立的。国家为了调整私人之间的利害关系而制定了私法法规,即建立了私法秩序。但私法秩序必须要以民事诉讼制度来维持,保障私法法规的实效性就是民事诉讼的目的。权利保护说仅仅从保护私人权益这种个人目的来说明一种国家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不妥当的。
(3)纠纷解决说
日本学者认为纠纷的请求本身是先于实体法的,在没有实体法依据的情况,法院并不能因此拒绝作出裁判,因此,就不能认为民事诉讼制度是为了维持现有的私法秩序。而且民事诉讼制度也并不是为了实体法才建立的。所以,只有解决纠纷才是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纠纷解决说一方面考虑了原告利用民事诉讼的目的,另一方面也顾及作为民事诉讼制度设立者——国家的利益,因此比较圆满地说明了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
(4)程序保障说
程序保障强调正当程序。程序保障是指保障当事人双方在诉讼审理中提出主张、进行证明的机会。这种程序保障具体地体现为当事人享有的辩论权和在诉讼中贯彻辩论主义。认为保障当事人在诉讼中平等地进行攻击和防御才是目的,判决不过是程序保障的结果。而且民事纠纷并不都是通过判决来加以解决的,许多情况下,纠纷是通过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解决的,通过判决就能够直接解决纠纷的设想没有能够很好地把握民事诉讼对于解决纠纷的功能和作用。
笔者认为,民事诉讼的目的应当是公正、迅速、经济地解决民事纠纷,比单一地主张以纠纷解决作为目的更具有合理性。
四、民事诉讼与相邻制度的对接
1.民事诉讼与人民调解制度的对接
(1)人民调解制度
人民调解制度是由专门的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调停人在当事人的参加下对民事纠纷或轻微刑事纠纷调解解决的一种制度。《人民调解法》第32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调解与诉讼对接
两类情形下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①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之间对调解协议的内容没有争议,仅是调解协议中义务人方不自动履行协议。在此种情彤下,权利人向法院起诉主要是为了获得强制执行名义。法院对这类诉讼的审理主要是查明义务人是否履行义务,并对此作出判决。该判决一旦生效,便可以作为权利人的执行根据。
②当事人就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法院需要对调解协议的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判决。调解协议的内容涉及民事纠纷,一旦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而判决又具有给付内容的,该判决一旦发生法律效力,即可作为执行根据。
(3)司法确认程序
①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②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③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的对接
(1)仲裁制度特点
①具有更大的选择性,仲裁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机构、选任仲裁员、选择审理方式。
②仲裁争议范围小,可以仲裁的范围仅限于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与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在实践中多数是法人之间的合同纠纷。
③仲裁的审理以不公开为原则。
④实行一裁终局制,即一旦作出裁决就发生法律效力。
(2)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对接的主要体现
①当事人协议将特定的民事争议提交仲裁机关裁决而另一方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能受理,即仲裁协议排斥法院的民事审判权。
a.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b.即使争议双方之间的仲裁协议有效,也不一定排除法院对争议的管辖权。
②法院通过民事诉讼程序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涉及法院对争议是否可以行使民事审判权的问题。
a.按照《仲裁法》第20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决定或法院裁决。双方当事人分别向仲裁委员会和法院请求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的,有权确认的机构是法院,即使仲裁机构作出了决定,其决定也没有法律效力。
b.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2款的规定,法院得依职权认定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而裁定不予执行。
③在仲裁裁决具有可撤销的法定理由时,仲裁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④仲裁裁决作出后,如果义务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仲裁裁决的,权利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⑤当权利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后,在义务人认为具有法律规定的不予执行的事由时,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不予执行。
五、民事诉讼法
1.民事诉讼法概念
(1)概念
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民事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分类
①狭义的民事诉讼法指专门或集中规定民事诉讼程序和诉讼关系主体权利义务的法律法规,通常是指以《民事诉讼法》为名的法律或法典。
②广义的民事诉讼法是指除了狭义民事诉讼法之外的,存在于其他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的有关民事诉讼规范的总和。
a.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b.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2.民事诉讼法的性质、作用、地位
(1)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作用
①从实体法与程序法界分的视角看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则民事诉讼法属于典型的程序法规范。
②从公法与私法界分的视角看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则有公法说、私法说以及公法与私法兼顾说几种观点。
a.公法说从民事诉讼法是规范国家对国民行使裁判权方法及界限的角度,认为既然是一种约束国家公权力关系的法律,因此应当属于公法。
b.私法说认为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的程序法,因此,应当与其实体法性质一致。
c.公私法兼顾说认为民事诉讼法既有规范法院权力的性质,也有规范当事人之间私关系的性质,因此,属于特殊的兼具公私法性质的法律。
③民事诉讼法虽然属于程序法,但在整个法律体系中,与实体法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不仅是为了保障实体权利义务的实现,同时也是为了程序权利义务的实现。
(2)民事诉讼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①具有“基本法”的地位。民事诉讼法是实现所有民事实体法规范的程序规范的总和,因而属于“基本法”。
②属于“部门法”。民事诉讼法只是关于民事诉讼领域的专门法律,因此属于“部门法”。
3.民事诉讼法规范的种类
(1)效力性规范和训示性规范
①效力性规范是指如果行为人违反该规范,将对诉讼行为和诉讼程序产生影响。如诉讼行为或诉讼程序无效。
②训示性规范是指仅仅要求行为人按照规范去做,但如果行为人不予遵守,也不会产生诉讼法上的效力。
(2)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①强制性规范是指不能以法院或当事人的意思排除其约束力的规范。强制性规范要求法院或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违反强制性规范的诉讼行为或程序将是无效的。
②任意性规范是可以按照当事人的意愿排除或缓和其约束力的规范。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当事人之间通过协议在不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规定的前提下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
4.民事诉讼中的判例、指导性案例
(1)在判例法国家,判例具有与法律同样的规范效力。因此,关于民事诉讼的判例对法院和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必须遵循。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判例虽然没有与法律同样的规范效力,但判例依然具有参照性,遵循判例有助于根据社会发展的变化以及案件的实际情形,灵活地处理、规范社会关系,适当地解决纠纷,也有助于司法的统一性。
(2)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法院作出的裁判既不具有针对其他案件同样情形的规范怍用,也不具有像大陆法系国家那样的实际约束力。不过,为了保障司法的统一性,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发布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案例指导制度的实质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这种参照性实际上是一种约束力。
5.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1)民事诉讼法对人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对人的效力是指我国民事诉讼法适用于哪些人,即对人的效力范围。《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的一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应当适用,即使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所在地不在我国境内。
(2)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
①2013年1月1日未结案件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但另有规定的除外。对这些案件,2013年1月1日前依照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已经完成的程序事项仍然有效。
②实体法为了维护旧法所确定的法律效果或既得权利,维系社会关系的稳定,实体法采用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程序法因为一般不涉及既有的权利义务问题,因此,原则上可溯及既往。
(3)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
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效力的空间范围。《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领域包括:领土、领空、领海以及领土的延伸部分。
六、民事诉讼体制
1.民事诉讼体制概念
民事诉讼体制,是指关于一定民事诉讼基本关系的基本结构。
2.民事诉讼体制作为一种分析工具的价值
(1)通过比较分析,揭示一定民事诉讼体制的基本特征。从宏观上把握特定民事诉讼的制度结构,有助于人们认识不同诉讼体制的差异。
(2)对诉讼体制的结构分析,需要我们向内深究诉讼体制结构如何搭建才能更充分地体现程序正义并同时更充分地实现实体正义。
(3)民事诉讼体制的结构分析还要求我们进一步探究在诉讼中建立的基本机制能够有利于实现民事诉讼的目的,有利于解决民事纠纷,寻求符合民事诉讼本质、与当事人的实体权利相适应的诉讼基本机制。
(4)民事诉讼体制的研究有助于我们从整体的、整合的、讲究内在联系的角度对诉讼制度的完善进行分析,避免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和完善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造成制度建构的盲目性和片面性。
3.民事诉讼体制的两大类型
特定民事诉讼体制中法院与当事人的地位和作用的不同,可以将民事诉讼体制分为:
(1)当事人主导型诉讼体制(当事人主义)。相对于职权干预型诉讼体制,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具有更多的主导性。如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贯彻辩论原则和当事人处分原则的民事诉讼体制,在民事诉讼的基本体系上则表现出当事人主导特征。
(2)职权干预型诉讼体制(职权主义)。相对于当事人主导型诉讼体制,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具有更多的职权干预作用。以原苏联东欧国家为代表,单一的意识形态、计划经济体制、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以及司法不独立的法制体制决定了其职权干预型诉讼体制。
4.我国民事诉讼体制的转型
(1)我国民事诉讼法历史上受原苏联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理论的影响,且在意识形态、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法制体制等方面也具有一定共性,加之传统文化对上述体制的支持和融合,因此,我国的民事诉讼体制也反映出职权干预型诉讼体制的基本特征。
(2)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无论意识形态、经济体制、社会观念,甚至政治体制和法制体制也都在发生变革,我国的民事诉讼也应逐步实现体制的转型。转型的基本方向是当事人主导型诉讼体制,更符合社会转型的需要。诉讼体制的转型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由于社会转型的缓慢和复杂性,我国现有的诉讼体制之所以还有存在的现实必要。
七、民事诉讼法沿革
1.我国古代的民事诉讼
(1)在西周时已有了诉讼制度的雏形,“讼”与“狱”就在内涵上有了区别。前者指“以财货相告者”,是因财产而涉讼;后者则指“以罪相告者”,因犯罪而涉狱。前者大致上就是民事诉讼,后者则可视为刑事诉讼。
(2)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的审理机关也有区别。有关“狱”事,由周王朝专设的审理刑狱的官吏司寇审理;有关“讼”事,则根据货物交易、土地疆界、婚姻家庭等不同性质,分由市师、贾师、夏宫或地官审理。
(3)在诉讼费用上,民、刑诉讼亦有所不同。民事诉讼所应缴纳的是“束矢”;而刑事诉讼所应缴纳的则为钩金。诉讼费用缴纳与否,可以成为决定胜诉或败诉的根据。
(4)中国封建社会前期和中期,始终没有完整的民事诉讼法出现,因为以家法家族统治和以“仁义”为核心的封建伦理关系在解决和消弭民事冲突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多数民事纠纷消弭在民间,而未能诉诸司法。
2.清末至1949年的民事诉讼法
(1)《大清民事诉讼律》第一次把西方国家的资产阶级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引入中国。这部立法除引入了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律师代理,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回避、诉讼保全,公示催告程序,禁治产宣告程序等近代西方国家诉讼制度的内容外,还有反映“中国民俗”的一些内容,亦即保留了许多封建残余。但这部立法对中国延续几千年的封建司法传统、野蛮残酷的审判制度依然具有很大的冲击力,对后期民事诉讼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
(2)北洋军阀统治时期曾制定过《民事诉讼条例》;国民党政府也于1935年2月1日公布了民事诉讼法典。这部立法基本继承了《大清民事诉讼律》以来的旧法统,内容庞杂繁琐,且保留了一些封建色彩很浓的内容,于1945年12月作了修正。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中央政府发布《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立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彻底废除了国民政府颁布的六法,包括民事诉讼法。
3.新民主主义时期解放区的民事诉讼制度
新民主主义时期各革命根据地依据人民民主和革命法制的原则,陆续制定了一些诉讼法规。这一时期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具有许多特点,主要是:
(1)实行两审终审制。
(2)除法律规定不得公开审判的案件外,一律实行公开审判制度。
(3)实行就地审判和巡回审判制度。就地审判是指第一审司法机关到案件发生地深入调查,在群众直接参加或协助下处理案件。巡回审判主要是指二审司法机关对复杂疑难需要就地调查的民事案件,组织巡回法庭,到案件发生地调查和审理,同时在当地接受上诉案件的审判方法。
(4)简化诉讼程序。为了适应战争环境,司法机关受理案件必须采取迅速、及时、简便的方式进行。
①起诉手续简化。不论一审还是二审,都允许当事人口诉,口诉与书面起诉有同等效力。
②为解决边区人民群众诉讼困难,司法机关无条件地应当事人请求为当事人代书诉讼文书。
③为了节省群众资财,一律不收诉讼费。
(5)实行陪审制度。在根据地和解放区都实行了人民陪审制度。陪审有三种情况:
①司法机关邀请适当的人当陪审员参加审判。
②民众团体选举陪审员。
③机关、团体、部队选派代表参加陪审。
(6)高度重视调解的作用。
4.1949年至改革开放的民事诉讼制度
(1)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共中央于1949年2月颁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这一指示不仅宣告了国民党政权反人民的法律制度的彻底废除,同时也为新中国司法制度的创建提供了原则依据。
(2)1950年12月31日,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草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程序通则(草案)》。
(3)1951年9月1中央人民政府又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围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以及《中华人民菇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三个法典公布,从而使民事诉讼的审判机构、基本审判原则以及人民检察院参加民事诉讼等问题在法典上得以明确。
(4)1982年10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正式试行,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民事诉讼法。
5.1991年《民事诉讼法》的制定以及至今《民事诉讼法》的修改
(1)1991年《民事诉讼法》作为第一部正式的《民事诉讼法》,相对于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无论是体系结构、诉讼制度的完善、条文的规范化方面都有很大的提升。尤其在弱化职权干预色彩方面有所推进。
(2)2007年《民事诉讼法》的第一次修改
①在再审制度方而,其修改的力度比较大,主要有:
a.再审事由从5项具体化为13项。并且将检察抗诉的事由与申请再审事由统一起来。b.申请再审应向上级法院提出,使再审法院上提一级。
c.明确规定接受抗诉法院再审期限。
②在执行制度方面,其修改的力度也同样比较大,主要有修改:
a.增加了立即执行制度。
b.增加财产报告制度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刊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c.加大了执行威慑机制。
d.提高了对不履行判决、裁定的罚款数额。
e.进一步完善了执行异议制度,并明确规定了异议之诉制度。
f.延长了申请执行的期间。中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而且申请执行的期间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3)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第二次修改
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于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①设置了诸多新的原则、诉讼和非讼制度,如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监督等。
②对管辖、证据、诉讼代理人、保全、送达、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再审程序、检察监督等方面进行修正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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