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ee考研资料 - 免费考研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ooo 发表于 17-8-13 16:20:1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下载地址:http://free.100xuexi.com/Ebook/133940.html
目录                                                                                        封面
内容简介
目录
第一部分 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一编 总 论
  第一章 知识产权总论
   1.1 复习笔记
   1.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编 著作权
  第二章 著作权法律制度概述
   2.1 复习笔记
   2.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三章 著作权客体
   3.1 复习笔记
   3.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四章 著作权主体
   4.1 复习笔记
   4.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五章 著作权内容
   5.1 复习笔记
   5.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六章 著作权取得和期限
   6.1 复习笔记
   6.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七章 邻接权
   7.1 复习笔记
   7.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八章 著作权限制
   8.1 复习笔记
   8.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九章 著作权利用
   9.1 复习笔记
   9.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章 著作权管理
   10.1 复习笔记
   10.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一章 著作权法律保护
   11.1 复习笔记
   11.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三编 专利权
  第十二章 专利制度概述
   12.1 复习笔记
   12.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三章 专利权的主体
   13.1 复习笔记
   13.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四章 专利的种类
   14.1 复习笔记
   14.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五章 专利权的产生
   15.1 复习笔记
   15.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六章 专利权的内容及专利合同
   16.1 复习笔记
   16.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17.1 复习笔记
   17.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四编 商标权
  第十八章 商标与商标法概述
   18.1 复习笔记
   18.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九章 商标权的保护要件
   19.1 复习笔记
   19.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十章 商标权的取得
   20.1 复习笔记
   20.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十一章 商标权
   21.1 复习笔记
   21.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十二章 商标注册的无效
   22.1 复习笔记
   22.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十三章 商标权的利用
   23.1 复习笔记
   23.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十四章 商标权的保护
   24.1 复习笔记
   24.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五编 其他知识产权
  第二十五章 植物新品种权
   25.1 复习笔记
   25.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十六章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26.1 复习笔记
   26.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十七章 商业秘密权
   27.1 复习笔记
   27.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十八章 地理标志权
   28.1 复习笔记
   28.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十九章 商号权
   29.1 复习笔记
   29.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三十章 域名权
   30.1 复习笔记
   30.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三十一章 反不正当竞争
   31.1 复习笔记
   31.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六编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第三十二章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32.1 复习笔记
   32.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部分 名校考研真题详解
 2016年中国人民大学806应用法学(知识产权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5年中国人民大学806应用法学(知识产权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4年中国人民大学806应用法学(知识产权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0年北京邮电大学815法学综合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0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830知识产权法学考研真题
 2009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817知识产权法学考研真题
                                                                                                                                                                                                    内容简介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知识产权法》(第5版,吴汉东主编,法律出版社)是国内外各大院校广泛采用的知识产权法学权威教材之一,也被我国众多高校(包括科研机构)指定为考研考博专业课参考书目。
为了帮助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指定考研参考书目为吴汉东主编的《知识产权法》的考生复习专业课,我们根据教材和名校考研真题的命题规律精心编写了吴汉东《知识产权法》配套辅导书(提供免费下载,免费升级)。本书是吴汉东《知识产权法》教材的配套电子书,主要包括两大部分:
第一部分为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教材每章的复习笔记均对该章的重难点进行了整理,浓缩了该教材的所有知识精华。同时参考大量知识产权法学相关资料对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的课(章)后习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解答,并对相关重要知识点进行了延伸和归纳。
第二部分为名校考研真题详解。精选中国人民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等名校近年的6套考研真题,并提供了大部分真题的答案及详解。本书历年真题的答案及解析由高分考生根据本科目考研的参考教材和相关教师的授课讲义等精心编写而成,解题思路清晰、答案翔实,突出难度分析,对常考知识点进行了归纳整理。
圣才学习网│法学类(fl.100xuexi.com)提供法学类经典教材辅导方案【网授班、3D电子书、3D题库等】。本书特别适用于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指定考研参考书目为吴汉东主编的《知识产权法》的考生,也可供各大院校学习知识产权法学的师生参考。
                                                                                                                                    本书更多内容>>
                                                                                                                                                                                                                    使用说明                                                                                                   
                                                                                    

内容预览
第一部分 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一编 总 论
第一章 知识产权总论
1.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1.知识产权的由来
将一切来自知识活动领域的权利概括为“知识产权”,最早见之于17世纪中叶的法国学者卡普佐夫的著作。后来,这一概念被比利时著名法学家皮卡第所发展。1893年,欧洲部分国家为了统一对各国知识产品的界定和保护,成立的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BIRPI),成为首个统一在国际上使用“知识产权”的国际组织。自此,知识产权作为国际通行的概念,开始在各国普遍使用。
知识产权在我国立法中的确立,始于1986年的《民法通则》。
2.知识产权的定义
(1)知识产权的定义方法
①“列举主义”
通过系统地列举所保护的权项,即划定权利体系范围来明确知识产权的概念。“列举主义”方法的优点在于,表述清楚、明确,但用以说明概念则失之烦琐;此外,由于知识产权是个动态的、开放的法律制度体系,列举式难免有遗漏之处。
②“概括主义”
通过对保护对象的概括抽象的描述,即简要说明这一权利的“属加种差”来给出知识产权的定义。
(2)概念
①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
②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
③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支配其与智力活动有关的信息,享受其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3)概念特征
①知识产权是区别于传统所有权的另类权利,是产生于精神领域的非物质化的财产权,即基于智力成果、经营标记或知识信息所产生的权利。
②知识产权不等于智力创造性成果权,以知识产权名义所统领的各项权利并非都来自知识领域,亦非都基于智力成果而产生。
③知识产权是法定之权,其产生一般须由法律所认可。即并非所有的知识产品都可以成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
3.知识产权范围的扩张
(1)在当代信息社会里,知识产权的范围有向“信息产权”扩充的趋势。一部分原属于公共领域的信息和依靠保密措施维系利益的信息,现在可以处于新的专门法的保护之下。
(2)信息财产有三种类型:
①作为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所保护的知识信息;
②原处于非专有领域的公共信息;
③未公开披露而通过保密实现其价值的商业信息。
知识产权与传统所有权是区别无形财产与有形财产之权利形态的不同用语。关于知识产权概念的外延界定,采取列举式可能难以包容其全部范围,而采取简要描述的概括方法较为适宜。
二、知识产权的性质
1.知识产权的私权本质
(1)私权
①它是私人的权利。私人,特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处于平等地位的人。
②它是私有的权利。私有,意指民事权利为特定民事主体所享有,是特定人享有的私人权利,而不是一切人同享的公共权利。
③它是私人的权利。私益,也就是与公益相对应的个人利益。
(2)知识产权具备私权的一般确认标准
①是“关于私人利益方面的各种权利”(利益说);
②是“关于平等主体相互之间的权利”(关系说);
③是“私法上所确定的权利”(法律说)。
知识产权的产生、行使和保护,适用于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则。离开了民事权利体系,知识产权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无法找到其相应的归属。
(3)与封建特许权相比,作为私权的知识产权的特点
①“天赋人权”。知识产权是“天赋”的、“与生俱来”的,它不应由国家特许而产生。
②“普世之权”。知识产权具有普适性。它是一种“普遍权利要求”,是一种资本主义式财产权,而不可能是个别的、局部的行政庇护权。
③“法定之权”。从权利来源论,它是一种“自然权利”,创造性活动是知识产权产生的“源泉”;从权利依据论,它是一种“法定权利”,法律规定是知识产权产生的“依据”。
(4)知识产权赖以产生的条件
智力成果所有人将自己的作品、发明创造等公开出来,而公众则承认他们在一定时期内独占使用其智力成果的权利。
(5)知识产权具有不同于所有权的效力
①它是一种极具垄断性的私权;
②它也是一种蕴涵限制性的私权。
知识产权虽为垄断性权利,但要受到权能方面的限制,如著作权中的合理使用、专利权中的临时过境使用、商标权中的先用权人的使用等;同时,该项权利的独占效力只有在一定空间地域(地域性限制)和有效期限(时间性限制)内才能发生。
(6)知识产权公权化的问题
知识产权已经蜕变为“私权公权化的权利”,或是“兼具私权属性和公权属性”。私法的公法化导源于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其具体表现在:一是“外化”为新的法律部门、法律制度的出现;二是“内化”为对私法自治原则的限制。私法的公法化导致私法自治原则的限制,但这并没有影响民法的私权本质。同理,国家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干预,表现为知识产权在能力范围和效力范围方面受到某些限制。从历史上看,知识产权制度从其产生之初直至发展到今天,一直处于权利保护与限制的法律调整之中。强调国家对知识产权垄断性的限制,或建立创造者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机制,这些举措并不能“内化”为知识产权从本质属性的私权演变为私权与公权的混合体。
2.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
(1)无形财产权与知识产权
作为精神领域的私权范畴,无形财产权与知识产权具有同样内涵,但外延却有明显差别,前者较之后者具有更大的包容性。
(2)无形财产权的类型
法律制度意义上的无形财产权,包括以下三类:
①创造性成果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业秘密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
②经营性标记权,包括商标权、商号权、产地标记权、其他与制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识别性标记权等。
③经营性资信权,包括信用权、商誉权、商品化(形象)权等。
三、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1.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
(1)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
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知识产权的客体即知识产品(或称为智力成果),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所在。
(2)知识产品的特征
①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
人们对它的占有不是一种实在而具体的占据,而是表现为对某种知识、经验的认识与感受。知识产品虽具有非物质性特征,但它总要通过一定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作为其表现形式的物化载体是有形财产权而不是知识产权。
②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
知识产品的公开性是知识产权产生的前提条件。由于知识产品必须向社会公示、公布,人们从中得到有关知识即可使用,而且在一定时空条件下,可以被若干主体共同使用。上述使用不会像有形物使用那样发生损耗。
③不发生消灭知识产品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
2.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
(1)专有性
①知识产权专有性的表现
a.知识财产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
b.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
②与所有权的专有性效力的区别
a.所有权的排他性表现为所有人排斥非所有人对其所有物进行不法侵占、妨害或毁损;而知识产权的排他性则主要是排斥非专有人对知识产品进行不法仿制、假冒或剽窃。
b.所有权的独占性是绝对的,即所有人行使对物的权利,既不允许他人干涉,也不需要他人积极协助,在所有物为所有人控制的情况下,且无地域和时间的限制。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则是相对的,这种垄断性权利往往要受到权能方面的限制,且其独占性只有在一定空间地域和有效期限内才发生效力。
(2)地域性
①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知识产权受到地域的限制,即具有严格的领土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
②知识产品的国际性需求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限制的矛盾
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各国先后签订了一些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成立了一些全球性或区域性的国际组织,在世界范围内建立了一整套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
③知识产权的严格地域性受到挑战,主要表现在:
a.跨国知识产权的出现;
b.涉外知识产权管辖权与法律适用的发展。
(3)时间性
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相关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
时间性特点是知识产权与所有权的主要区别之一。所有权不受时间限制。
知识产权的上述特征是与其他财产权利,特别是所有权相比较而言的,是具有相对意义的概括和描述。这并不意味着各类知识产权都具备以上全部特征,或者可以说每一项基本特征都存在着若干“例外”,从本质上说,只有客体的非物质性才是知识产权所属权项的共同法律特征。
四、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
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指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中所创造的知识产品。
1.知识产品范畴的确立
知识产品,是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精神领域所创造的产品,具有发明创造、文学艺术创作等各种表现形式,它是与物质产品(有体物)相区别而独立存在的客体范畴。
知识产品较之物和智力成果来说,更能概括知识产权客体的本质特征。应将知识产权的客体表述为知识产品,而不是物或智力成果。
(1)知识、信息是区别于物的另类客体,属于非物质财富的范畴;
(2)知识、信息与人们智力活动有关,产生于知识或精神领域;
(3)知识、信息作为民事客体,其意义在于它们构成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利益。
2.知识产品的类别
知识产品具体地分为三类:一是创造性成果,包括作品及其传播媒介、工业技术;二是经营性标记;三是经营性资信。其中,第一类发生于科学技术及文化领域,第二、三类产生于工商经营领域。
(1)作品及其传播媒介
泛指文学艺术领域中以不同表现形式出现并且具有原创性的创造成果(著作权客体),以及在传播作品过程中产生的与原创作品有关联的各种产品、物品或其他传播媒介(邻接权客体)。
(2)工业技术
一般是指在工业、农业、商业等产业领域中能够物化在物质载体上的知识和技能。它是根据科学原理和生产实践经验而发展形成的工艺操作方法与技能,以及与这些方法和技能相适应的生产工具和其他物质设施。
(3)工业标志
一般是指在工业、农业、商业等产业领域中能够标示产品来源和厂家特定人格的区别标记。它具有标志艺术的一般特点:
①标记性。工业标志的主要职能在于区别商品和生产商品的厂家,使人们易于识别,防止误认。
②宣传性。工业标志主要作用于工商业活动中,以实现其对特定商品、厂家或产地的宣传效果。
③适应性。工业标志能在多种场合使用,不但可以注明在商品或有关材料上,还能使用于多种宣传媒介的制作上。
(4)经营性资信
泛指工商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所具有的经营资格、经营优势以及在社会上所获得的商业信誉,包括特许专营资格、特许交易资格、信用以及商誉等。
3.知识产品的基本特点
(1)创造性
①创造性是知识产品取得法律保护的条件,而一般财产法并不这样要求。
②受保护的对象不同,其要求的创造性也有所不同。
依照西方学者的说法,专利权要求发明具有“技术先进性”(或称为“非显而易见性”),著作权要求作品具有“独创性”(或称为“原创性”),而商标权则要求商标具有“可识别性”(或称为“易于区别性”)。
(2)非物质性
非物质性,即是知识产品的存在不具有一定的形态,不占有一定的空间。人们对它的“占有”不是一种实在而具体的控制,而表现为认识和利用。
(3)公开性
①公开性是知识产品所有人取得知识产权的前提。知识产品是公开的,但任何人都无权加以使用,否则即构成侵权。“知识公开、权利垄断”,这即是对知识产品公开性与知识产权独占性的形象描述。
②属于知识形态产品的商业秘密并不具有公开性,它依靠保密来维持其专有权利。
五、知识产权制度的体系
1.知识产权制度
(1)狭义的知识产权制度
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法,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
(2)广义的知识产权制度
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地理标志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
2.知识产权名义下的非物质性财产,包括以下两类:
(1)知识类财产
该类财产主要由知识、技术、信息等无形财产利益所构成,可以分为创造性成果与经营性标记两类形态,前者包括作品及其媒介和工业技术,后者是指在生产流通领域中能够标示产品来源和厂家特定人格的区别标记,包括商标、商号、地理标志等。
(2)资信类财产
该类财产是经营领域中诸如商誉、信用、形象等财产化的商业人格利益。此类商业人格利益包含明显的财产利益内容,但也有精神利益的因素。
3.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体系的权利构成
(1)现行立法文件所规定的知识产权
①文学产权
在立法文件中,文学产权指称著作权以及邻接权,广义的著作权包括邻接权。
②工业产权
主要有专利权(含外观设计权)、商标权、商号权、地理标志权、反不正当竞争权、专利技术、经营标记、反不正当竞争。
③知识财产专有权
主要有三种:
a.植物新品种权;
b.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c.商业秘密权。
(2)知识产权以外的其他无形财产权(经营性资信权)
①商誉权
商誉即商业信誉与声誉,是特定主体商业文化的一种特殊价值形态。商誉是一种不依附物质实体而独立存在的财产,属于经营资信类财产的范畴。
②信用权
法律上的信用,指主体所具有的偿付债务的能力而获得的社会评价与信赖。
③商品化(形象)权
形象,是个人或社会组织所拥有的各种形象,包括真实人物的形象、表演形象、虚构角色形象、社会组织形象等。
六、知识产权制度的民法定位
1.知识产权法的地位
(1)概念
知识产权法的地位,指它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所处的地位,即它是否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或是归类于何种法律部门。
(2)调整对象
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因创造或使用知识产品而产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调整手段和适用原则主要是民法的手段和原则。
(3)知识产权法的民法地位
知识产权法属于民法的范畴。知识产权是民法对知识形态的无形财产进行法律化、权利化确认的结果,是从物的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新的、独立的财产权形态。知识产权法并没有独特的、仅属于其自己所有的调整对象与调整手段,因而不具备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条件。
2.知识产权制度的立法体例
(1)编入民法典
(2)单行立法
(3)编纂专门法典
3.在民法典中规定知识产权制度
(1)体例
仅在民法典做一般性规定,但同时保留民事特别法的体例,在此基础上,并不排斥在条件成熟的时候,考虑编纂知识产权的专门法典。
(2)理由
①知识产权是私权。将知识产权在民法典中做出反映,有助于与有形财产权形成完整的、丰富的财产权利体系。
②知识产权是受民法典保护的权利。
③知识产权已在我国民事基本法中做出原则规定。
④知识产权国际组织的建议。

下载地址:http://free.100xuexi.com/Ebook/133940.html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联系我们|Free考研资料 ( 苏ICP备05011575号 )

GMT+8, 25-6-30 03:51 , Processed in 0.095673 second(s), 10 queries , Gzip On, Xcach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