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ee考研资料 - 免费考研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林榕年《外国法制史》(人大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ooo 发表于 17-8-13 16:01:1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下载地址:http://free.100xuexi.com/Ebook/131331.html
目录                                                                                        封面
内容简介
目录
第一部分 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绪 论
  0.1 复习笔记
  0.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一章 古埃及法
  1.1 复习笔记
  1.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章 楔形文字法
  2.1 复习笔记
  2.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三章 古印度法
  3.1 复习笔记
  3.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四章 希伯来法
  4.1 复习笔记
  4.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五章 古希腊法
  5.1 复习笔记
  5.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六章 罗马法
  6.1 复习笔记
  6.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七章 日耳曼法
  7.1 复习笔记
  7.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八章 教会法
  8.1 复习笔记
  8.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九章 城市法和商法
  9.1 复习笔记
  9.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章 伊斯兰法
  10.1 复习笔记
  10.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一章 英国法
  11.1 复习笔记
  11.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二章 美国法
  12.1 复习笔记
  12.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三章 法国法
  13.1 复习笔记
  13.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四章 德国法
  14.1 复习笔记
  14.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五章 日本法
  15.1 复习笔记
  15.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六章 俄罗斯法
  16.1 复习笔记
  16.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部分 名校考研真题详解
 2014年中山大学820法律史(B卷)考研真题及详解
 2009年南京大学924法律史综合考研真题及详解
 2008年南京大学924法律史综合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5年武汉大学825中国法律思想史及外国法制史考研真题
 2014年武汉大学825中国法律思想史及外国法制史考研真题
 2011年南开大学868法制史(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考研真题
 2010年华东政法大学602法律史(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考研真题
                                                                                                                                                                                                    内容简介                                                                                            


《外国法制史》(林榕年、叶秋华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是国内外各大院校广泛采用的外国法制史权威教材之一,也被我国众多高校(包括科研机构)指定为考研考博专业课参考书目。
为了帮助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指定考研参考书目为林榕年主编的《外国法制史》的考生复习专业课,我们根据教材和名校考研真题的命题规律精心编写了林榕年《外国法制史》配套辅导书(提供免费下载,免费升级)。本书是林榕年《外国法制史》教材的配套辅导书,主要包括两大部分:
第一部分为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教材每章的复习笔记均对该章的重难点进行了整理,浓缩了该教材的所有知识精华。同时参考大量外国法制史相关资料对林榕年《外国法制史》的课(章)后习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解答,并对相关重要知识点进行了延伸和归纳。
第二部分为名校考研真题详解。精选中山大学、南京大学、武汉大学等名校近年的7套考研真题,部分真题提供了详尽的答案详解。本书历年真题的答案及解析由高分考生根据本科目考研的参考教材和相关教师的授课讲义等精心编写而成,解题思路清晰、答案翔实,突出难度分析,对常考知识点进行了归纳整理。
圣才学习网│法学类(fl.100xuexi.com)提供法学类经典教材辅导方案【网授班、3D电子书、3D题库等】。本书特别适用于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指定考研参考书目为林榕年主编的《外国法制史》的考生,也可供各大院校学习外国法制史的师生参考。
                                                                                                                                    本书更多内容>>
                                                                                                                                                                                                                    使用说明                                                                                                   
                                                                                    

内容预览
第一部分 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绪 论
0.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外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体系及其在法律学科中的地位
1.外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体系
外国法制史是一门以当代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运用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研究世界上各种不同类型的、有影响的、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的内容、形式、本质、特点和相互联系及发展规律的科学。
外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决定了这门课程不仅要从总体上分别揭示历史上各种类型的法律制度发生、发展、变化的一般规律,同时还必须按照不同国家法律制度演变过程中合乎逻辑的年代顺序来安排自己的体系。
2.外国法制史在法律学科中的地位
(1)外国法制史在我国法律学科中是基础学科。
(2)在法律学科体系中,外国法制史同各个部门法学关系,是历史和现实、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外国法制史不是各个法律部门史的简单拼凑,而是从总体上对各个法律领域的基本内容、原则和制度进行研究,揭示它们在不同历史阶段上所表现出来的不同特点及相互之间的影响和联系,从而为各个法律部门专史的研究,理出一条基本线索。
(3)外国法制史与法学基础理论有着直接而紧密的关系。
法学基础理论根据法制史和部门法学提供的历史和现实材料,抽象、概括出普遍适用于法学的概念、原理和规律。研究外国法制史必须以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学的基础理论为指导;研究法学基础理论也必须以丰富、具体的史实为依据。
(4)外国法制史与西方法律思想史的联系,是制度与思想之间的联系。
3.外国法制史的作用
外国法制史是一门研究外国法律制度基本内容、基本特点和发展规律的学科,在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文明成果和当今世界各国法制建设经验方面,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1)它以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为指导,揭示历史上各种类型的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展示出一幅贯穿古今的外国法制史发展的绚丽多彩、生动活泼的历史蓝图。从而开阔人们的视野,给人们以启迪,增强人们对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理论的理解,正确认识法律这种社会现象,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
(2)它可以帮助人们从法律制度的沿革和变迁的起因及结局中,系统地总结历代统治阶级运用法律实施统治的经验,从中比较、鉴别,批判地利用和吸收,“古为今用,洋为中用”,以利于把我国建设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3)它从总体和具体方面介绍世界上一些有影响、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和原则,提供外国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的最新信息,使我们能够知己知彼,在对外交往中更有力地维护我国人民的权益,加快我国法律科学和法律制度改革和建设的步伐。
二、外国法律制度的回顾与瞻示
1.古代时期
古代时期一般是指奴隶制社会时期。
(1)非洲尼罗河流域的埃及和西亚两河流域的苏美尔地区是迄今为止被认为最早出现奴隶制法律制度的地区。古埃及法老博克贺利斯(约公元前8世纪)所编纂的《博克贺利斯法典》标志着古埃及法已经发展到比较系统和完善的地步。
(2)继古埃及、两河流域之后,亚洲南部的印度和西部地区先后产生了古印度法和希伯来法。其中最有代表性、影响最广的是约公元前2世纪编纂的《摩奴法典》。
(3)古代埃及法产生最早,可惜它几乎没有一部完整的成文法典流传到后世。闻名于世的楔形文字法——《汉穆拉比法典》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比较完整的成文法典。
(4)古印度和希伯来的法律制度都是具有浓厚宗教性质的宗教法,立法指导思想主要根据宗教教义;法律规范、宗教规范、伦理道德规范不分,相互作用、相互补充。
(5)古希腊各国一直没有形成统一的整体,因而也没有形成统一的法律体系。希腊法实际上是各个城邦多种法律的组合。其中影响最大的,一个是奴隶制贵族政体的典型——斯巴达,另一个是奴隶制民主制的典型——雅典。
(6)罗马法形成较晚,却后来居上,超越希腊法,进而发展成为奴隶制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对奴隶制占有关系,特别是对简单商品生产的各种关系都作了详尽而明确的规定,以致后来调整商品经济的法律,都不能对它作实质性的修改。
2.中世纪时期
中世纪时期是指封建社会的建立和发展时期。
(1)西欧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在世界史上占有重要地位。西欧封建法律制度史分为早期、中期和晚期三个时期。
①在早期,各国盛行日耳曼习惯法。
②在中期,各国法律制度出现很大差异。
a.在原高卢和西班牙地区即西欧大陆,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引起“罗马法的复兴”并被广泛采用,日耳曼法与罗马法逐渐融合。
b.在不列颠,受11世纪诺曼征服的影响,创建了适用全国的“普通法”,从而奠定了英吉利法系的基础,与直接采用罗马法的大陆法系,形成鲜明的对照。
③在晚期,伴随“罗马法的复兴”,商法、海商法和城市法应运而生,和罗马法的复兴汇合一起,为近代资本主义法律的诞生准备了条件。
(2)从俄国封建法律的发展中,可以看到罗马法和拜占庭教会法对它的影响。
(3)在阿拉伯地区,6世纪,麦加的商人穆罕默德在促进阿拉伯人统一的运动中创立了伊斯兰教,由穆罕默德的格言和“圣谕”构成的《古兰经》被公认为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在世界法制史苑形成一支独特的阿拉伯法系。
3.近代时期
近代时期是指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后欧美各国开始建立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时期。
(1)英国通过资产阶级革命,确立了君主立宪政体,尽管取得政权的资产阶级和新贵族为适应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进行了经济的、政治的和法律的改革,但仍然继承了封建时期的原则、制度和法律传统,保留了封建时代的司法机构。
(2)独立后的美国的法律制度,一方面继受了英国法的传统和特点;另一方面却始终注意清除英国法中不适合美国国情的封建的、烦琐的形式和内容,建立适应美国资本主义经济发展需要的政治法律体系。
(3)法国经过1789年资产阶级革命,迅速走上了创建资本主义国家与法律制度的道路。拿破仑制定出《法国民法典》、《法国民事诉讼法典》、《法国商法典》、《法国刑事诉讼法典》和《法国刑法典》。这些法典吸取了法国民族的法律文化传统和革命以来的立法成就,首创了系统完善的资本主义法律体系,成为举世效法的楷模,奠定了大陆法系的基础。
(4)统一前,德国各邦都接受了罗马法传统,兼受日耳曼法和教会法的影响。统一后,1871年德国制定了《德意志帝国宪法》,并于1897年以前陆续公布了《德国刑法典》、《法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破产法》、《德国民法典》、《德国商法典》。这些立法对大陆法系的最终形成有很大影响。
(5)近代时期,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一个突出特点是形成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①大陆法系亦称“民法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
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从中世纪后期开始,在罗马法的基础上,融合了日耳曼法、天主教教会法以及其他法律成分,逐渐形成为世界性的法律体系。
②英美法系亦称“英吉利法系”或“普通法法系”
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兼以衡平法和制定法为主要渊源,融合教会法和商人法,吸收罗马法的一些原则和制度,逐渐形成的世界性法律体系。因美国具有自己的突出特点并在其中占有重要地位,故称“英美法系”。
③两大法系的主要区别
a.大陆法系沿袭罗马法关于法律分类的学说,将整个法律体系分成各个法律部门并分别制定成法典,辅之以单行法规;英美法系则没有大陆法系那种分类,也不制定大陆法系那种具有系统性、确定性和逻辑性很强的法典,而将判例法奉为主要渊源,以“遵循先例”为原则。
b.大陆法系主要是在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英美法系则没有全面继承罗马法,而只是吸收了罗马法的若干原则和制度。
c.大陆法系将全部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类,强调制定法的权威,法官只能严格执行法律规定;英美法系则延续了中世纪英国的法律制度,体系庞杂,缺乏系统分类,强调法官的裁量作用,法官可以通过解释法律创制先例,对后来同类案件的审理有约束力。
d.大陆法系重视理论在法律发展中的指导和推动作用,英美法系则强调经验和法律的实际应用。
e.大陆法系在制作司法判决的技术风格上注重概念明确、语言精练、富于逻辑性,采用演绎推理形式,以法律条文为大前提,以案件事实为小前提,然后推导出必要的结论;英美法系则讲求实际,恪守先例,采用归纳推理形式,从大量的判例中归纳出普遍适用的原则,然后得出处理本案的结论。
f.大陆法系重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区分,程序法被视为从属于实体法,是适用实体法的工具,实行纠问式诉讼以及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双轨平行的体制;英美法系则奉行“程序中心主义”,强调程序法的重要性,实行对抗制诉讼,行政诉讼由普通法院管辖。
两大法系形成的历史背景、思想理论基础大体相同,不少制度和原则极其相似。而且随着世界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两大法系逐渐出现相互借鉴与融合的趋势。
4.现代时期
现代时期是指以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和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为开端一直发展至今的时期。
(1)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出现
这是现代法律制度最突出的特征。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曾一度形成了社会主义法系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并存的格局。然而从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苏联解体、东欧各社会主义国家发生了剧变,其影响已逐渐消失。
(2)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法律制度发生了巨大变化
①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普遍开展法律革新运动。
②形成许多新的法律部门。
③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相互渗透和融合的趋势日益显著。
(3)新兴民族独立国家法律的振兴
新兴民族独立后,各自依据自己的国情,进行了丰富多彩的法律改革。尽管仍未摆脱原属法系的影响,但已形成了发展中民族国家法律的特色。例如:
①信奉伊斯兰教的国家,形成了西方法律与伊斯兰法混合的法律制度。
②印度1950年宪法宣布“英国以前在印度施行的法律继续有效”的同时,仍在亲属法、继承法中保留了印度教法的传统。
③其他英语国家如埃塞俄比亚、加纳、尼日利亚等则参照大陆法系的经验,重新制定了自己的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
④非洲各法语国家独立以后制定和公布了一百多部法典,同时也吸收了英美法因素。

下载地址:http://free.100xuexi.com/Ebook/131331.html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联系我们|Free考研资料 ( 苏ICP备05011575号 )

GMT+8, 25-2-24 02:23 , Processed in 0.100824 second(s), 10 queries , Gzip On, Xcach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