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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法学院847经济法学历年考研真题汇编(含部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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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o 发表于 17-8-10 15:43:5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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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复旦大学847经济法学考研真题(回忆版)及详解
1998年复旦大学经济法原理考研真题
1997年复旦大学经济法原理考研真题
说明:近年科目代码和科目名称为847经济法学,以往年份科目名称为经济法原理,科目代码不详。
                                                                                                                                                                                                    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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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预览
2014年复旦大学847经济法学考研真题(回忆版)及详解
一、名词解释
1.反垄断法中的“协同行为”
2.太大不能倒(Toobigtofail)
3.“负面清单”制度
4.《多德—弗兰克法案》(Dodd-FrankAct)
5.国际投资法中的“保护伞条款”
二、简答题
1.简述欧盟关于纵向协议的竞争法规则
2.简评我国有关中央与地方财权、事权的立法现状
3.简评我国民间金融法律规范
三、论述题
1.论经济法的宪法基础
2.以金融危机为视角,评欧盟金融监管立法之改革
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
1.反垄断法中的“协同行为”
答:“协同行为”,又称“垄断协议”,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或者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所达成的旨在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不仅包括书面协议,也包括非书面的合意行为和联合组织(行业协会等)的决定等。在有些情况下,虽然经营者的行为都是独立的,但相互间的默契在事实上达到了限制竞争的效果。从垄断协议的内容来看,它可以分为价格垄断协议与非价格垄断协议;从垄断协议的主体看,它可以分为单个企业之间达成的垄断协议与企业联合组织等实施的垄断决议;从参与主体间的关系来看,它可以分为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
2.太大不能倒(Toobigtofail)
答:大到不能倒(Too Big to Fail),是指当一些规模极大或在产业中具有关键性重要地位的企业濒临破产时,政府不能等闲视之,甚至要不惜投入公帑相救,以避免那些企业倒闭后所掀起的巨大连锁反应造成社会整体更严重的伤害。美国政府采取的不良资产救助计划(TARP)存在道德风险,使得金融机构出现“大到不能倒”的冒险心理。
3.“负面清单”制度
答:“负面清单制度”是指一个国家在引进外资的过程中,凡是与外资的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或业绩要求、高管要求等方面的管理措施均以清单方式列明。除了清单上的禁区,其他行业、领域和经济活动都许可。这让外资企业可以对照这个清单实行自检,对其中不符合要求的部分事先进行整改,从而提高外资进入的效率。与负面清单相对应的是正面清单,即列明了企业可以做什么领域的投资。在《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中,利用负面清单则用来圈定在这些开放领域清单上,有关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问题的限制,在开放市场的同时,保护部分敏感产业。
4.《多德—弗兰克法案》(Dodd-FrankAct)
答:多德-弗兰克法案,是指在大萧条的经济危机后最全面、最严厉的金融改革法案,将成为与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比肩的又一块金融监管基石,并为全球金融监管改革树立新的标尺。核心内容就是在金融系统当中保护消费者。扩大监管机构权力,破解金融机构“大而不能倒”的困局,设立新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赋予其超越监管机构的权力,全面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即限制大金融机构的投机性交易,尤其是加强对金融衍生品的监管,以防范金融风险。
5.国际投资法中的“保护伞条款”
答:“保护伞条款”又叫有约必守条款,是指当事国一旦参加签订双边经济条约或多边条约,就在享受该项条约赋予的国际经济权利的同时,也受到该条约和国际法的约束,必须信守条约的规定,实践自己作为缔约国的诺言,履行自己的国际经济义务。保护伞条款使得只要投资者能够举出足够的证据证明东道国违反了投资相关合同,就可以由投资者直接向国际仲裁法庭提起诉讼。也正由于这个原因,保护伞条款本身也成为了让国际投资条约的缔约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担忧的不安定因素。
二、简答题
1.简述欧盟关于纵向协议的竞争法规则
答:欧盟竞争法是世界竞争法律制度中又一典型模式,它是欧洲经济一体化的主要法律保证,旨在“建立一个共同市场内竞争不被扭曲的制度,以实现保护共同市场完整统一的目标与其他在自由市场经济下的传统目标,诸如保证资源分配的效率,促使企业充分的利用其专有技术和技能,以及鼓励他们发展新技术和新产品”。因此,欧盟竞争法对于国家(政府)垄断给予了与私人垄断同样的关注,不仅针对企业的垄断行为和其他反竞争行为规定了禁止和限制措施,还对国家的反竞争行为(如国家援助)规定了禁止和限制措施。
(1)欧盟竞争法有三个渊源。《欧洲共同体条约》中的竞争规则是欧盟竞争法的主要渊源:
①该条约的第3项要求建立确保共同体市场内的竞争不被扭曲的制度。
②第81条禁止一切影响或可能影响共同体成员国之间贸易,并具有阻止、限制或扭曲竞争目的或效果的企业之间协议、企业团体决定和协同一致的行为。
③第82条禁止在共同体市场内的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包括搭售、价格歧视等行为。
④第87—90条是有关国家援助、商业性国家垄断组织和公用企业行为。
(2)欧盟竞争法的第二个组成部分是欧盟部长理事会和欧盟委员会制定的法规、指令和决定。欧盟部长理事会是欧盟的主要立法机构,根据欧盟条约83条(1)、(2)项的规定,欧盟部长理事会在一致同意或合理多数同意欧盟委员会提交的立法建议的基础上,征询欧洲议会的意见,可以制定竞争法规或指令:欧盟委员会是竞争法的执行机构,但具有向欧盟部长理事会提出二级立法建议而参与欧盟竞争法起草的职能。
(3)欧盟竞争法的第三个组成部分是欧溯法院的判决和预裁。通过受理有关竞争争议的案件,进一步解释竞争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以判例的形式弥补竞争立法的空白。同时,还通过预裁书的形式向成员国法院解释欧盟条约和二级立法的规定。欧洲法院的判例生成大量的司法解释,丰富和完善了欧盟竞争法律体系。欧洲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一般应遵循以前判例确定的基本原则。但是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时可以不受其约束,从而使新的判决更改旧判决。这为欧洲法院配合经济政策灵活适用竞争法提供了制度上的支持。
2.简评我国有关中央与地方财权、事权的立法现状
答:财政权从狭义上来说是根据财权与事权相适应的原则,明确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的收支范围,从而确立各级政府的财权,以及由此所产生的财政支配、财政使用、财政管理、财政监督的权力。
(1)1994年第二次财政体制改革,全面实行分税制的财政管理体制,在划分各级政府事权的基础上,明确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范围,根据事权与财权相适应的原则,将税收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地方共享税,确立各级政府的财权。在立法上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并建立了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税收法律制度体系等。从1998年开始,先后启动了部门预算改革,国库集中支付、收支两条线、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流转税转型、所得税统一等一系列的改革措施,为公共财政体制改革奠定了基础。2008年第三次财税体制改革的重点是以建立公共财政体制为目标,以关注民生增加公共支出为重点,完善财税法律规范体系。
(2)财政管理体制是国家财政权运行的机制,核心是解决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财政权的分配问题。“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是我国财政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1994年起,中国实行分税制的财政管理体制。核心内容集中体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①明确中央与地方政府事权和支出的范围
根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所承担的职能的不同,明确中央财政负责中央国家机关运转,履行国家安全、外交职能,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地区发展、实施宏观调控,以及由中央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地方财政主要承担本地区政权机关运转以及本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
②明确中央与地方政府财政收入范围
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财政收入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将与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相关的税种确定中央税,将与经济发展相关的税种确定为中央地方共享税;将地方性税种确定为地方税,并通过转移支付,充实地方政府财政权。
(3)随着中国发展方式的转型与政府管理职能的转变,公共财政体制改革将得到进一步的深化,财政的法治化也将得到不断的加强。在财政管理体制方面,在明确政府公共管理职能的基础上,理顺中央政府与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财权与事权关系,健全国家权力机关对财政预算审查监督机制。
①在财政收入方面,开征资源税、环境税、社会保障税等,完善与公共财政相适应的税收体系;实施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改革,规范政府收费行为,加强纳税人权利保护。
②在财政支出方面,深化预算管理体制的改革,建立全额预算管理的体制与机制,将财政投资、政府性负债、政府基金、非税收入等全部纳入预算的范围,接受预算的约束与监督管理;修订政府采购法,理顺政府采购法与招投标法的关系以及一般项目与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预算管理体制;加快与完善部门预算、财政转移支付与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改革,规范财政预算行为,健全财政的公共管理职能。
通过这一系列的财政体制改革,真正建立与市场经济、法治政府、公共财政相适应的财税法律体系。
3.简评我国民间金融法律规范
答:民间金融是指为了民间经济融通资金的所有非公有经济成分的资金活动。相对于官方的正规金融制度和银行组织而言自发形成的民间的信用部分。民间金融的主要表现形式为资金供求者之间直接完成或通过民间金融中介机构间接完成的债权融资。主要运行形式有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基金、合会、民间借贷、私人钱庄、民间集资等。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资金供需矛盾日益突出,民间金融市场更趋活跃,呈现出主体全民化、取息暴利化、规模扩张化等特征。目前,我国民间金融资金总额高达数万亿,却没有专门机构对其进行监管,且规范我国民间金融活动的法律规定相对分散、禁止性规范居多,难以发挥理想的规范作用。因此,亟须从立法上对其进行规制。
(1)完善民间金融相关法律规范,引导民间金融良性发展。
从发达国家经验来看,将民间金融纳入规范化轨道是促使其健康发展的必然趋势,我国民间金融规制体系的构建亦应顺势而为,通过立法确认民间金融的法律地位。建议修改物权法、合同法等法律,承认民间金融组织的合法地位,赋予其交易自由与营业自由,在此基础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重新界定合法与非法金融活动和金融组织之间的界限,修改贷款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放宽对企业间借贷活动的限制,将企业间、企业与自然人之间的信贷合约纳入法律保护的范畴。修改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制定放贷人条例、合会管理办法等,明确合会、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组织的产权构造,承认各类民间金融中介组织的合法地位。对利率水平给予较大的容忍,按照借贷用途或金额的不同,实行差别化的利率控制机制。对超过一定数额的贷款可由监管机构在科学调查与评估的基础上设定利率上限;对限额以内的借贷交易,允许民间金融的投资人与借款人根据市场需求协商拟定利率,向监管机构登记备案即可生效。
(2)强化民间金融的法律监管,维护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
明确监管主体,形成以银监会为主导,央行、地方政府通力合作的监管体系,明确各机构职能与分工,形成构架清晰、权责明确、信息共享的有效监管网络。建立市场准入制度,监管机构应对民间金融主体资格、业务经营能力进行审查、确认或限制,必要时可要求民间金融组织交纳保证金或准备金,防止市场风险的扩散。建立风险防范制度,根据民间金融组织的规模和运作特点,设置区别于正规金融机构的最低资本金和资本维持规则,增强其应对金融风险的能力。建立危机处理制度,将民间金融纳入存款保险体系,对出现严重风险的民间金融组织实施快速有效处置措施,将其因破产倒闭可能引发的系统性风险降至最低。
(3)规范民间金融融资活动,保护民间金融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建立信息披露制度,设定放贷人信息披露义务,对放贷协议、放贷人资格、放贷产品构成及风险进行清晰、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推行标准合同,由监管机构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作标准合同,为借贷双方提供规范、统一的契约文书范本,促进民间金融交易行为的标准化和规范化。规范营销与收债行为,确立民间金融放贷人的营销行为准则,要求放贷人在广告宣传中提供最低限度的信息,禁止采用不合理、不合法的手段催账还钱。
三、论述题
1.论经济法的宪法基础
答:经济法的形式,是指经济法内容在立法上的表现形态,亦即各种经济法法律规范组织结构的外部表现。经济法形式也可按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按照法律效力来源,可以分为制定法、判例法及习惯等,其中制定法包括宪法(其中同经济法相关的法律规范)。经济法的宪法基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宪法与经济法是根本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宪法作为经济法渊源之一,是指经济法立法最根本的法律依据是宪法,经济法总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基本法律制度直接源于宪法中的有关规定,经济法的全部规定都必须同宪法相一致而不得抵触。经济法作为现代国家调节社会经济之法,它首先要确认国家有权介入社会经济生活进行调节管理,同时要确定国家实行的基本经济体制和经济管理体制,确定国家调节同市场机制的关系,国家调节的范围、程度和方式,并确定国家调节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所有这些内容,都是关于国家基本职能和基本制度的重大问题,必须由宪法首先加以明确规定,或作出原则性规定。也就是说,经济法的上述那些内容直接源于宪法有关条款或其原则性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对经济法直接相关、作为经济法立法根本依据并构成其渊源的,主要包括下列规定:
①宪法序言第7自然段关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规定。
②宪法总纲第1条关于国体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规定。
③第2条、第3条关于政体和国家机构的规定。
④第4条关于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的规定。
⑤第5条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定。
⑥第6条至第11条关于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和关于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规定。
⑦第l2条和第13条关于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合法财产的规定。
⑧第14条关于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的规定,及关于合理安排积累与消费、生产与生活,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规定。
⑨第15条关于国家经济体制、完善宏观调控的规定。
⑩第16条至第18条关于国有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和外商投资的权利义务和经营管理的规定等。
(3)经济法的制定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依据,贯彻党的基本路线,落实科学发展观。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体现了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我国的各项立法工作必须以《宪法》为依据,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任何违反《宪法》的精神和内容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都是无效的。我国经济法的制定也必须以《宪法》为依据。党的基本路线是党和国家的生命线。贯彻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要求我国经济法的制定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
②落实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符合客观规律要求的发展理念。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我国经济法的制定坚持以人为本,贯彻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以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4)组织体和个人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宪法依据
我国《宪法》的下列规定,为有关组织体和个人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①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性质、地位、职权、职责的规定。
②关于国有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外商投资企业、私营经济组织的性质、地位和权利、义务的原则规定。
③关于个体经济的性质、地位和权利、义务的原则规定,以及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2.以金融危机为视角,评欧盟金融监管立法之改革
答:由美国次贷危机所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不但严重冲击了欧盟国家的金融体系,还重挫了其实体经济,使之陷入深度衰退。为尽快摆脱危机的不利影响和消除引发危机的根源,欧盟委员会从改革金融监管体系入手,推出两项重大改革措施,即设立欧洲系统风险委员会和建立欧洲金融监管体系。通过在欧盟层面上新设四大监管机构,加强对整个欧盟金融市场,尤其是跨国金融巨头的监管,更好地监测和防范金融风险,及时掐灭金融危机的“苗头”。这些机制具有超国家权力性质,深化了欧盟对其成员国金融机构进行统一监管的进程。
(1)设立欧洲系统风险委员会,负责宏观审慎监管。
该委员会由欧洲中央银行行长、副行长和欧盟27个成员国中央银行行长组成,对欧盟金融市场上的宏观经济发展和整个金融体系发展中出现的威胁到整体金融环境稳定的各种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必要时发出预警信号并向欧盟决策机构提出法律和措施建议。
①一个主要由成员国中央银行行长组成的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将负责监测整个欧盟金融市场上可能出现的宏观风险,及时发出预警并在必要情况下建议应采取的措施。为此,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将建立起一套衡量指标,并启用一套以不同颜色代表不同风险级别的预警体系。这个委员会将设在欧洲中央银行下面,主席一职前五年暂由欧洲央行行长兼任。
②这套泛欧金融监管体系也突破了欧盟成员国的主权“防线”,部分制度设计上带有明显的超国家性质,因此曾遭到英国和德国等部分成员国的抵制。最终协议的达成标志着欧洲经济一体化又向前迈出了一步。更为重要的是,达成的协议还为日后扩大泛欧金融监管机构的权力埋下了伏笔,因为欧盟委员会每隔三年都要提交一份评议报告,内容包括是否需要授予泛欧金融监管机构新权力。这意味着这套体系将为欧盟未来统一金融监管奠定基础。
③这套新金融监管体系的建立标志着泛欧金融监管的开端,它的出现是金融市场和金融交易日益跨越国界的必然要求。金融危机充分暴露出了欧盟金融监管各国条块分割的弊端,由此造成的后果是欧盟对于在欧洲金融市场上不断蔓延的风险缺乏全面认识,反应迟钝,等到危机爆发时又各自为战,几乎没有统一应对的有效手段。
④欧盟同时还希望这套体系能为二十国集团框架下的全球金融监管改革提供一个样板。实际上,根据二十国集团领导人业已达成的一致,未来的国际金融监管体系与欧盟的监管框架有几分相像。其中,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金融稳定委员会将负责监测和防范全球金融和经济风险,其角色类似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而对跨国金融机构的微观监管协调也有望得到加强。
(2)建立欧洲金融监管体系。
欧洲金融监管体系将由新成立的欧盟金融监管局负责微观审慎监管。其活动直接受欧洲系统风险委员会内的指导委员会的指导。该机构组成人员包括成员国银行、证券和保险监管部门的代表。欧盟金融监管局内设银监局、证监局和保监局。欧盟金融监管体系是建立在成员国责任共同承担和彼此加强合作的基础上,将欧盟的特定任务和对成员国的金融业务监管结合起来,旨在加强欧盟和成员国金融监管措施的协调和实施,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与危机。
① 欧盟将新设三个监管局,分别负责对银行业、保险业和金融市场交易活动实施监管,总部分别位于英国伦敦、德国法兰克福和法国巴黎。它们将拥有超越成员国监管机构的权力。
就跨国金融机构的监管而言,欧盟已着手为境内每一家跨国金融机构设立一个由相关成员国监管机构代表组成的联席机构。新的监管局虽不直接参与监管,但当联席监管机构内部出现分歧时,监管局将有权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调解决定,并且在必要情况下,可以对相关金融机构直接作出监管决定。
②新的监管局还将是欧盟金融监管规定的“守护者”,负责监督成员国执行这些规定。当某一成员国拒不执行欧盟规定时,监管局可以向该国监管机构下达指示,在仍得不到遵守的情况下,监管局可以跳过成员国监管机构,直接要求相关金融机构予以纠正。
③新的监管局还有权对特定的金融交易实体、金融产品和裸卖空等金融交易行为展开调查,以评估它们给金融市场带来的风险。根据欧盟相关立法或在紧急情况下,监管局将有权临时禁止或限制某项金融交易活动或金融产品,并可以提请欧盟委员会提出立法建议,永久性禁止这类产品和活动。今后,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和发布裸卖空禁令都将属于监管局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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