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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汉东《民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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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o 发表于 17-8-8 19:17:1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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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目录
第一部分 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章 民法概述
   1.1 复习笔记
   1.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2.1 复习笔记
   2.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3.1 复习笔记
   3.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四章 民事主体(1):自然人
   4.1 复习笔记
   4.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五章 民事主体(2):法人
   5.1 复习笔记
   5.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六章 民事主体(3):合伙
   6.1 复习笔记
   6.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七章 民事主体(4):其他非法人组织
   7.1 复习笔记
   7.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八章 民事权利客体
   8.1 复习笔记
   8.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九章 法律行为
   9.1 复习笔记
   9.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章 代 理
   10.1 复习笔记
   10.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一章 民法上的时间
   11.1 复习笔记
   11.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编 物权法
  第十二章 物权总论
   12.1 复习笔记
   12.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三章 占 有
   13.1 复习笔记
   13.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四章 所有权
   14.1 复习笔记
   14.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五章 用益物权
   15.1 复习笔记
   15.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六章 担保物权
   16.1 复习笔记
   16.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三编 债法一般原理
  第十七章 债与债法
   17.1 复习笔记
   17.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八章 债的履行
   18.1 复习笔记
   18.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九章 债的保全与担保
   19.1 复习笔记
   19.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十章 债的移转
   20.1 复习笔记
   20.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十一章 债的消灭
   21.1 复习笔记
   21.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十二章 不当得利之债
   22.1 复习笔记
   22.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十三章 无因管理之债
   23.1 复习笔记
   23.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四编 合同法
  第二十四章 合同法与合同概述
   24.1 复习笔记
   24.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十五章 合同的成立
   25.1 复习笔记
   25.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十六章 缔约责任
   26.1 复习笔记
   26.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十七章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27.1 复习笔记
   27.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十八章 合同的解释
   28.1 复习笔记
   28.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十九章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29.1 复习笔记
   29.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三十章 违约责任
   30.1 复习笔记
   30.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三十一章 典型合同
   31.1 复习笔记
   31.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五编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二章 侵权责任法概述
   32.1 复习笔记
   32.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三十三章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33.1 复习笔记
   33.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三十四章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34.1 复习笔记
   34.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三十五章 数人的侵权责任
   35.1 复习笔记
   35.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三十六章 侵权责任方式
   36.1 复习笔记
   36.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三十七章 不承担侵权责任和减轻侵权责任的事由
   37.1 复习笔记
   37.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三十八章 特殊责任主体对他人致害的责任
   38.1 复习笔记
   38.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三十九章 法律列举的侵权责任(上):过错与过错推定
   39.1 复习笔记
   39.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四十章 法律列举的侵权责任(中):无过错责任之一
   40.1 复习笔记
   40.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四十一章 法律列举的侵权责任(下):无过错责任之二
   41.1 复习笔记
   41.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六编 亲属法
  第四十二章 亲属法概述
   42.1 复习笔记
   42.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四十三章 婚姻的成立
   43.1 复习笔记
   43.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四十四章 婚姻的效力
   44.1 复习笔记
   44.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四十五章 婚姻的终止
   45.1 复习笔记
   45.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四十六章 亲子关系
   46.1 复习笔记
   46.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四十七章 收 养
   47.1 复习笔记
   47.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七编 继承法
  第四十八章 继承制度概述
   48.1 复习笔记
   48.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四十九章 法定继承
   49.1 复习笔记
   49.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五十章 遗嘱继承
   50.1 复习笔记
   50.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五十一章 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51.1 复习笔记
   51.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五十二章 遗产的处理
   52.1 复习笔记
   52.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部分 名校考研真题详解
 2015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811民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4年中国政法大学801法学综合二(民法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4年北京大学878法学综合(民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3年北京大学885法学综合(民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4年中央财经大学812法学综合知识二(民法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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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为名校考研真题详解,精选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等名校的5套考研真题,并提供了答案及详解。本书历年真题的答案及解析由高分考生根据本科目考研的参考教材和相关教师的授课讲义等精心编写而成,解题思路清晰、答案翔实,突出难度分析,对常考知识点进行了归纳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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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预览
第一部分 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章 民法概述
1.1 复习笔记
一、民法的概念、性质和体系
1.民法的概念
“民法”意为市民法,是规范市民之间社会关系的基本规则。民法是规范私人之间社会生活的法律,其主要内容为民事主体、民事客体和民事权利与义务。我国《民法通则》的第2条从民法的对象与任务出发,对我国民法进行了定义,即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性质
(1)民法是市民社会的人法。从本质上看,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的法。
(2)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民法在本质上是为一定社会的商品经济服务的。
(3)民法是私法。
(4)民法是权利法。民法是规定和保证私人权利的法,体现在两方面:
①民法以私权神圣为原则,
②以权利制度为体系。
3.民法的体系
法系是通过概念划分与逻辑组合将民法概念和规范加以组合的方法。具体而言,民法的体系大体有两种表现:
(1)罗马式民法体系
民法被划分为“人法”和“财产法”两个部分。可视为民法体系化的初级阶段。
(2)德国式民法体系
又被称为潘德克顿式,分为五个部分,分别为总则、债、物权、亲属和继承。特点首先在于对总则的抽象,把可适用于民法所有部分的规则前置;其次是在财产权领域对债权与物权进行区分。我国主要继受了德国式的民法体系。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1.民法调整对象概述
民法调整对象是指民事法律所要规范的各种社会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前者是一种经济关系,后者具有人身属性。
2.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又称人身非财产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且不直接体现一定物质利益的社会关系。
(1)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类型
①人格关系
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从人格利益的划分来看,对这些利益的法律保护即形成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从主体类型来看,人格利益可以由自然人和法人所享有。
②身份关系
身份关系是指基于民事主体一定的身份产生的社会关系。身份关系以民事主体一定的身份利益为内容。这些身份利益经法律确认后即成为身份权。
(2)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征
①平等性
民事主体之间必须相互尊重对方的人格尊严和特定的身份地位,任何人均不得歧视其他民事主体,更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权。
②专属性
人身关系是民事主体基于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人身权一般不能转让、放弃或被剥夺。
③非财产性
人身关系是一种非财产性关系,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不能直接用商品价值来衡量。但与财产利益亦可以发生一定的间接联系:首先,有些人身权的享有是取得财产利益的前提;其次,某些人格权或者其部分权能可以发生流转;最后,有些人身权受到侵害后,受害人享有请求物质赔偿的权利。
3.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物质资料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财产关系并非指人与物的关系,而是人与人之间关于某项财产的社会关系。
(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类型
①财产归属关系
指基于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这种财产关系所要解决的是财产归谁所有或支配的问题。
②财产流转关系
指因财产的交换和流通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2)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特征
①主体地位平等。
②财产关系以经济利益为基本内容。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直接反映出民事主体一定的财产利益诉求。
③财产关系以主体意思表示自由为前提。
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往来秉承自愿原则,财产关系的产生、变更或终止主要由当事人自主决定,国家一般不作干预。
三、民法的历史变革
1.罗马私法
后世民法导源于罗马私法。罗马私法的原理、原则、制度、规则以及很多术语、概念直到今天仍在沿用。罗马法对所有权、债权和契约等制度所作的详细规定,完整地体现了简单商品经济的基本特征,对后世各国民法产生了深刻影响。
2.近代民法
近代民法是指经过17、18世纪的发展,在19世纪欧洲大陆国家民法典编纂运动中形成的一整套民法的理念、原则、制度和规范体系。
(1)近代社会私法关系的基础
①平等性的人身关系。
②互换性的商品关系。
(2)近代社会私法关系的法律特征
①人是独立的、自由的。即人格独立原则。
②人与人是平等的。即权利平等原则。
③人与人的私法关系不受干预。即私法自治原则。
(3)近代民法的性质
①近代民法是个人本位法
个人是主要的民事法律主体。人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基本取决于个人的意思表示。
②近代民法是权利本位法
近代民事立法主要通过权利的赋予来保护个人利益,义务的创设也仅是为了更好地实现民事主体的权利。
(4)近代民法的特点
①抽象人格平等;
②所有权保护绝对;
③私法自治;
④自己责任原则;
⑤婚姻家庭关系的民事化。
3.现代民法
现代民法是近代民法在20世纪的延续和发展。它大抵保留了原有的法律结构和法律形式,但在法律原理、制度和规范方面都有了重大的变革与修正,表现出私法公法化、现代化、社会化、国际化的发展趋势。
(1)社会变革与现代民法
①经济发展与私法的公法化
国家干预,产生了私法公法化的现象,从而使传统私法的权利本位理念有所动摇。私法的公法化,一是“外化”为新的法律部门、法律制度的出现。二是“内化”为对私法自治原则的限制。
②科技进步与私法的现代化
民法或私法的现代化是指民法具有与时俱进的时代性,它的原理、原则、规范会随着科技的进步而产生变化。
③社会矛盾与私法的社会化
私法的社会化突出表现为对私法自治原则的限制。这种限制主要包括对所有权的限制、对契约自由的限制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出现。
④经济全球化与私法的国际化
经济全球化运动导致了现代民法的国际化问题:
a.各国民法因相互借鉴和移植而产生了法律制度的趋同;
b.国际立法活动加快了私法的一体化;
c.以执行机制与争端解决机制为后盾,促使国内法服从国际法。主要表现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领域。
(2)现代民法的理念与制度创新
①现代民法的理念
a.与社会相联系的个人本位。法律思想已由个人本位进入社会本位,以往尊重个人自由的价值取向,今日已变为以社会公共福利为前提。
b.与义务相连接的权利本位。国家对私法关系采取适当的干预政策。
②现代民法的制度创新
a.所有权权能分离与股权。
b.所有权权能分离与信托权。
c.物的观念更新与新的用益物权。
d.债权的物权化与租赁权。
e.债权的证券化与票据权利。
f.新型知识财产与知识产权体系化。
g.商业人格利益与资信类权利。
四、民法的法源
1.概念
民法的法源,是指民法规范的存在与表现形式。民法法源有不断扩大的趋势,经历了从单一的习惯法到严格的成文法,再到以成文法为主,以习惯、判例和学说为辅的多元化法源。
2.我国民法的法源
(1)制定法
制定法是指国家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具有强制力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
①我国现行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民事法律,如《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等。
②国务院根据国家立法机关授权制定的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的行政法规,如《工伤保险条例》等。
③国务院所属部委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各自权限内颁布的民事部门规章。
④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民族自治地方的各级自治机关发布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中的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的规范。
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法律问题的法律解释和司法解释。
(2)习惯法
习惯法,是指由国家所认可,且被社会主体认定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习惯法以弥补法律的漏洞为主要功能,只有在法律没有规定的前提下才能适用习惯法,且习惯法不得违背民法的基本原则与公序良俗。
(3)判例法
判例法作为不成文法,是指法院就具体案件的判定所形成的先例。在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法是民事法律的主要渊源。大陆法系国家采取成文法传统。
我国作为继受大陆法系的成文法国家,判例在作为民法渊源的选择上一直受到限制。但近年来判例已有逐步成为民法法源的趋势。
(4)法理
指由法律精神所演绎和推理所得出的一般法律原则,一般不得直接作为民法的渊源,但通过运用到判例中的方式,或当出现法律无明文规定,且习惯法与判例也缺乏先例时,裁判者可以依据法理来进行审判。
五、民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区别
1.民法与商法
(1)民法与商法的区别
商法是指规定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与民法相比,商法具有以下特点:
①从法律规范的特点上看,商法具有技术性。
②从法律价值上看,商法具有营利性,不用于需要兼具公平等法律价值的民法。
③从法律渊源来看,商法具有国际性。
(2)民法与商法的关系
各国民法与商法存在两种立法体例:
①民商合一,即以民法包含商法的基本规范,商法以民法的特别法存在,并不制定独立的商法典。
②民商分立,即民法与商法分属独立的部门法,且通常在制定民法典的同时,还另行制定独立的商法典,民法则局限于调整商事活动以外的私法关系。
我国坚持了民商合一的立法进程。
2.民法与经济法
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对经济的管理,国家和企业之间以及企业内部纵向经济关系的法律,植根于对经济的干预和对特殊主体的保护,旨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弱势主体的利益,更多是以社会公平为立法目标。
3.民法与民事诉讼法
民法与民事诉讼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
实体法,是指以规定和界定具体权利、义务和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民法属于典型的实体法。
程序法,是指以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的范畴。
4.民法与劳动法
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及其相关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与劳动法的区别:
(1)权利主体不同
民法主体具有一般性和抽象性,而劳动法主体则是涉及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这样的具体主体。
(2)规制手段不同
民法大量存在的是任意性规范,而劳动法更多存在的是强制性规范。
(3)纠纷解决方式不同
民事纠纷一般通过民事主体协商、民事仲裁和私法裁判的方式解决,民事主体之间可以事先约定纠纷解决机制。劳动法律纠纷一般先由法定机构进行调解和仲裁,当事人的选择受到一定的限制。
六、民法的适用与解释
1.民法适用
民法的适用,是指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范围和程序,将民事法律规范运用到具体个案中的活动。民法适用的三段论,由大前提(民法规范),小前提(个案事实)和结论组成。
民法适用依照逻辑顺序可以分为:第一步,界定个案的事实;第二步,寻找适用于该法律事实的民法规范;第三步,根据适合的民法规范判定个案在法律上的效果。
2.民法解释
(1)概念
指以合理方法对民法规范进行的科学说明。关于民法解释的目的,可分为客观解释和主观解释。
客观说认为,民法解释的目的,在于探求民法规范的真实意旨。
主观解释学说认为,民法所代表的是立法者的意思和企图。
一般而言,在民法解释的实践中,主观解释和客观解释都有适用的余地。
(2)民法解释的方法
①文义解释
指依据民法条文的字面表述,按照其通常使用的方式所进行的解释方法。文义解释是最直接,也是最基本的解释方法,对法律条文的任何解释,都不得超出文字所代表的含义。
②历史解释
又称为立法解释,是指通过对民事立法过程中的相关文献探求法律文本的含义,以此阐明民法条文真意的解释方法。
③体系解释
又称为系统解释,是指根据民法条文在相关民事法律中的地位及其前后关联阐明民法条文真意的解释方法。
④目的解释
指以民事立法的客观目的为依据,阐明民法真意的解释方法。目的解释的贯彻,有助于解决文义和体系解释等方法对民事立法真意的误读,或弥补历史解释因社会变迁而产生的局限。
⑤比较法解释
指借助外国立法例或判例学说来阐释我国民事法律含义的一种解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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