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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政治学复习指南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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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keshu 发表于 06-1-3 23:34:0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第五章  国家的统治形式
1.什么是国家统治形式?其划分标准是什么?
国家统治形式就是国家的政体,即指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用什么形式组成其实现阶级统治权力的国家政权机关,并且主要指用什么形式组成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
    具体地说国家统治形式的概念包括下述方面内容:第一,统治形式是指国家政权机关的组织形式,主要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组织形式;第二,最高统治权是一个人行使还是集体化的国家机关行使;第三,最高统治权是集中在一个机关,还是由几个机关分工行使;第四,国家统治形式旨在解决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解决统治阶级内部的关系问题,协调和团结本阶级的力量以利于统治;另一方面,更主要的是解决与被统治阶级的关系问题,即对被统治阶级进行更有效的统治。
    从政权组织的原则来说,政体也可以分为集权制、分权制和民主集中制。由此可见,表述国家统治形式的方法有两个:一是从组成政权机关的形式的角度来表述,这就是毛泽东对政体概念的阐述;从组成政权机关的原则的角度来表述,就是集中制与分权制。
    关于划分国家统治形式的标准,不同的历史时期的思想家提出了不同的政体分类标准,现代西方政治学者还归纳出了一些分类原则。但这些标准都是脱离国家的本质和内容,仅从国家形式上入手,对于现代意义不大。因为现代西方资本主义已经发展到垄断时期,无论它们采取共和制还是君主立宪制,在实质上并无多大区别。
    马克思主义划分国家统治形式的标准,就不只是从形式上,更主要是从实质上来划分,由于现代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的实质是民主问题。因此,马克思主义划分政权组织形式的标准是以民主来衡量的。具体来说,一是区分一个国家的统治是民主的,还是反民主的;二是区分这种民主是多数人的民主,还是少数人的民主;三是区分这种民主是真实的民主,还是形式上的、虚伪的民主。依据这样的划分标准便可揭示出各种政体的真实性质,并且把不同形式的政体和同一形式下不同实质的政体明确区别开来。用这个标准,就能分清社会主义国家采取共和制政体与资本主义国家采取共和制政体有着本质的不同。
    2.剥削阶级国家的统治形式有哪几种类型?研究这一问题有何意义?
    剥削者类型国家已有几千年的历史,不同历史阶段,不同国家采用的统治形式各种各样,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君主制;一类是共和制。第一类又包括若干具体形式。
    第一,君主制。君主制是最古老的,并曾经为奴隶制和封建制国家所普遍采用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以世袭和终身任职的君主(国王、皇帝、沙皇和苏丹等)为国家元首的政权组织形式,通常是君主独揽国家最高权力。按君主权限区分还可具体分为专制君主制和立宪君主制:专制君主制是君主独揽国家最高权力,面不受法律和其他任何国家机关限制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立宪君主制是资产阶级国家的一种统治形式,在这种政体下,作为国家元首的君主,其权力受到宪法和议会机关的某些限制,按君主地位和实际享有的权力的不同,又可分为二元君主制和议会君主制,前者的国家最高权力实际掌握在君主和君主的少数亲信手中,宪法由君主制定,议会只享有宪法赋予的某些职权,议会受制于君主。议会君主制是君主形式上作为最高国家权力的象征,而实际上最高国家权力控制在议会尹中,政府由议会产生,并对议会负责。
    第二,共和制。共和制是国家量高权力机关或国家元首由选举产生并有一定任期的政权组织形式。它是资产阶级国家所采取的较为普遍的政权组织形式。从总统、议会和政府三者关系上看,可以把资本主义国家的共和制分为议会制和总统制两种,此外还有一种个别国家实行的委员制。
    议会制是指由议会掌握国家最高权力、政府或内阁由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组成,并在法律上对议会负责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其特点;一是由普选产生的议会是国民的代议机构,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享有立法、组织与监督政府的权力;二是议会与政府的关系是以议会为基础;三是国家元首属虚位性质。
    总统制是指以总统为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由总统直接领导政府,政府不对议会负责面对总统负责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其特点:一是总统定期由选举产生,在形式上对选民负责而不对议会负责;二是总统既是国家的元首又是政府首脑,执掌行政实权;三是政府与议会分立,政府成员不得兼任议员:四是执政党不一定同时是议会两院中的多数党。
    委员制是指国家的最高行政权力由一个委员会集体行使的制度。其特点是:委员会由议会产生,服从和执行议会的决定,并对议会负责;委员会集体掌管国家最高行政权力;委员会委员不得任议员。当今世界只有瑞士长期成功地实行着委员制。
    以上是剥削者类型国家的各种统治形式,研究这一问题主要有如下三点意义:
    第一,通过研究剥削者类型国家的统治形式,进而研究什么类型的国家要求什么样的统治形式,同一类型的国家为什么又采取不同的统治形式,从而揭示国体与政体之间的复杂的内在规律,即国体决定政体,政体为国体服务这一基本规律。
    第二,研究剥削者类型国家的统治形式,有助于我们更深刻地认识剥削阶级国家的实质及其统治方法和统治手段。
    第三,研究剥削者类型国家的统治形式,也可以为完善社会主义国家的统治形式提供借鉴。
   3.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国家治理形式的基本观点是什么?
    关于社会主义国家的治理形式问题,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虽然没有进行具体的论述,但却从社会主义国家本质出发,提出了关于这个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原则。
    第一,社会主义国家只能采用共和制的治理形式,而共和制的具体形式有赖于人民群众在革命实践中的创造。这是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国家治理形式方面的一个基本观点。社会主义国家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国家,其本质是无产阶级专政。社会主义国家必须采取与无产阶级专政相适应,适合广大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新的治理形式。这种治理形式只能由广大人民群众在丰富的革命实践中来创造。历史上巴黎公社、苏维埃等无产阶级革命实践证明了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必须而且只能采取共和制的治理形式。当然这种共和制同资产阶级国家的共和制是完全不同的。
  第二,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群众的创造活动是丰富多彩的,国家的治理形式也必然各具特色,它决不可能是同一模式。这是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国家治理形式的又一基本观点。其原因包括三方面:一是各国的国情不同。各国的治理形式不仅在产生的时间上有先有后,而且必然会带有本民族的特点;二是各国无产阶级及其政党必须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来确立本国的国家治理形式。实践证明,凡是行之有效的社会主义国家治理形式,都是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同本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社会主义国家的治理形式只有根植于本国国情的基础上,才能充分实现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本质,体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也才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三是每个社会主义国家的共和制具体采用什么样治理形式,只能由该国人民在本国无产阶级政党的领导下,独立自主地决定。
    社会主义国家治理形式的基本原则和根本性质是社会主义民主,离开这一点,社会主义国家的治理形式就不能很好发挥作用;同时,每个社会主义国家不仅要向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学习,还需要借鉴历史上出现过的各种国家统治形式,在结合本国的实际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学习那些对本国有用的东西,在实践中不断地改革与完善社会主义国家的治理形式。
    4.简述作为无产阶级专政的治理形式,历史上的巴黎公社和苏维埃有何异同?
    巴黎公社是巴黎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在人类历史上建立的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的治理形式,虽然仅存72天,但其作为一种完全新型的“共和国”其原则是永存的。苏维埃是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治理形式。它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同俄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也是巴黎公社的直接继续。二者在政权组织形式上有共同点,也有不同之处。
    巴黎公社与苏维埃都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治理形式,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在治理形式上的一些基本原则也是相同的。如巴黎公社的代表和苏维埃的代表都是由选举产生,对选民负责和随时可以撤换;巴黎公社和苏维埃都是行政与立法统一的机关等等。但是,巴黎公社所提出的原则,是以在资本主义发达条件下,社会主义在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同时胜利的理论为前提所采取的治理形式,而苏维埃则是在资本主义不发达和帝国主义包围的条件下所采取的治理形式,这就决定了它与巴黎公社有着下述的不同点:
    第一,苏维埃政权是由布尔什维克党领导的。因而特别强调苏维埃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发挥人民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精神;而巴黎公社基于当时没有马克思主义政党领导,因而强调人民当家作主。
    第二,苏维埃政权没有实行废除常备军、代之以武装的人民。而是废除旧常备军,建立人民的武装部队。
    苏维埃的治理形式同巴黎公社的治理形式的区别是非本质的。这种区别是由国际、国内复杂的社会历史环境所决定的。
    5.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哪些特点?为什么说它是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治理形式?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宪法第2条有规定:“中华人于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量高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最高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实现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最适宜的国家治理形式,是中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把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同中国政权建设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并借鉴国际共运的经验创造出来的。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
    第一,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并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
    第二,人民代表大会是对人民负责、受选民监督的政权机关,所以能更充分地反映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代表人民共同利益。
    第三,人民代表大会是立法与行政统一的政权组织。
    第四,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这虽然是一切社会主义国家治理形式的特点,但它表现出更适合我国国情的鲜明特色:民主主要表现在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工作程序、以及政治协商等方面;集中是指人民的一切权力都统一地、集中地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这是建立在真正体现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高度民主基础上的真正民主集中制,高度集中是以高度的民主为基础的。
    第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强调公职人员的公仆地位,反对官僚主义。反对官僚主义的实质,在于保证我国的政治制度正实行民主集中制和防止公职人员由人民的公仆变成新官吏,这是保证我们的国家机器不改变性质的战略性措施。
    第六,党的领导是正确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基本保证。体现了党在路线、方针、政策、组织路线、政治思想等方面真正保证实现民主集中制。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合中国国情的国家治理形式:
    第一,我国的国体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它决定我国的政体必须是保证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政体,而人民代表大制度能够有效地实现这一目的。首先,人民代表大会是全国民自身的组织,是由全国人民通过选举产生出来的各级人代表所组成。同时,人民有权时代表进行监督、有权撤换不称职的代表;其次,国家设立的机关是由全国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并且各级国家机关必须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接受其监督。这说明我国的各级机关属于人民,最后全国及地方的一切重大事务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来决定的。它充分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同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完全相适应。
    第二,根据我国国情。建国初期我国经济根基比较落后,小农经济占绝对优势,广大群众的生活水准和文化水平也较低,全国众多的人口原处于一盘散沙的状态。面对这些实际情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实行县级以下的人大代表由直接选举产生,其余各级人大代表由间接选举产生,便能够最有效地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充分实现。
    第三,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形成的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广泛的统一战线决定了建立人民民主专政之后,人民掌握国家权力的广泛性。而人民代表大会的治理形式最能充分地体现这种广泛性。它可以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各个方面的积极因素。
    第四,我国人民武装斗争,农村包围城市的夺取政权的方式决定了先建立起由干部组成的革命政府行使政权,然后建立代表机关,并逐步实现由代表机关转变为国家权力机关。
    第五,我国建立政权过程中,受苏维埃政权形式影响较大。我们的政权吸取了苏维埃政权的经验,并在我国革命发展的不同阶段上不断地总结根据地政权建设的经验基础上逐渐完善和发展起来的。
综上所述,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治理形式,是由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决定的,是结合我国经济、政治和人民政权建设的实践而确立起来的。是完全符合我国国情的国家政权治理形式。

[ 本帖最后由 清辉私语 于 2006-1-5 04:01 AM 编辑 ]
17#
nadiawu 发表于 08-1-5 23:44:40 | 只看该作者
楼主太好了!
支持!
16#
duanduan701 发表于 08-1-5 20:34:36 | 只看该作者
hAOren
15#
mahongling927 发表于 07-11-22 15:51:48 | 只看该作者
谢谢分享。
14#
zhenxixm 发表于 07-4-12 10:22:07 | 只看该作者
谢谢谢谢谢谢
13#
qixueli001 发表于 07-4-7 12:56:08 | 只看该作者
谢谢啊
12#
hmdoctor 发表于 07-3-30 18:58:48 | 只看该作者
谢谢啦!!!
11#
twin2 发表于 07-3-22 20:07:00 | 只看该作者
谢谢了,好详细
10#
Joyce-zhu 发表于 07-3-21 20:37:06 | 只看该作者
[s:2] 谢谢
9#
3970485 发表于 06-3-6 00:32:02 | 只看该作者
谢谢分享。衷心感谢
8#
 楼主| sikeshu 发表于 06-1-3 23:45:59 | 只看该作者

政治学复习指南

15、国家机构的特点
(1) 阶级性。国家机构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作为阶级统治的工具,国家机构是由该社会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是为维护这个阶级在经济上和政治上的统治服务的,是为了为此统治阶级所需要的社会秩序工作的,国家记否的全部活动都具有明显的阶级倾向和政治倾。
(2) 全社会性。这首先表现国家机构以全社会的名义进行活动。国家即都是实行阶级统治的组织,而不是超阶级的、代表全民意志的机构。
(3) 整体性。国家机构是统一的整体,是有机构成的组织体系。
(4) 强制性。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机构的活动普遍地约束全体社会成员,要求全体社会成员遵守根据统治阶级的需要而确立的各种社会规范。
16、社会主义国家民主集中制的内容
(1) 实行民主集中制,目的是要保证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实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根本原则。
(2) 除由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立法权外,对国家的元首全、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和武装力量的领导权,也都有明确的划分。
(3) 国际权力机关制定法律和作出其他决定,均经过充分讨论,以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国家的行政机关即政府及政府各部均实行首长负责制,集中行使权力。
(4) 遵循在重要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划分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的职权。
17、社会主义国家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
(1) 立法权。社会主义国家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它的常设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有权制定、修改、废止和补充法律。
(2) 决定权。社会主义国家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有权就国家的任何重大事情作出决定,这表明了他的权力的广泛性,体现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
(3) 任免权,即组织其他国家机关的权利。
(4) 监督权,即监督其他国家机关的权利。
18、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主席的职权
(1) 公布法律、发布法令: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委会的决定,公布法律,发布特赦令,发布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2) 任免权:国家主席有权向全国人大提名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任免国务院总理及国务院的组成人员。
(3) 外交权:国家主席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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