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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考研调剂常见问题答疑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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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betterWD 发表于 16-3-14 14:46:5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16年全国34所自划线考研复试分数线已陆续公布,根据往年情况,网上调剂在考研国家线公布后开始,网上调剂意向采集系统3月10日开通,建议考生提前详细了解往年调剂流程、注意事项及常见问题等。下面就是关于考研调剂常见问题的答疑汇总,供大家参考!

问:哪些考生可参加调剂?
答:
  参加网上报名,没有被第一志愿招生单位录取并且达到“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的统考、管理类联考、法硕联考以及少数民族骨干计划考生,均可参加网上调剂。不在此范围内的考生没有进入调剂系统的权限。
问:参加调剂有哪些基本要求?
答:
  (1)符合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
  (2)初试成绩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在调入地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3)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
  (4)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统考科目原则上应相同。
  (5)第一志愿报考照顾专业(指体育学及体育硕士,中医学、中西医结合及医学临床硕士中的中医类专业,工学照顾专业及工程硕士照顾专业,下同)的考生若调剂出本类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达到调入地区该照顾专业所在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第一志愿报考非照顾专业的考生若调入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符合调入地区对应的非照顾专业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体育学与体育硕士,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与医学临床硕士中的中医类专业,工学照顾专业与工程硕士照顾专业之间互调按照顾专业内部调剂政策执行。
  (6)第一志愿报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会计、图书情报、审计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可相互调剂,但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考生也不得调入以上7个专业。
  第一志愿报考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的考生也不得调入该专业。
  (7)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到该计划以外录取;未报考的不得调剂入该计划录取。
  (8)相关招生单位自主确定并公布本单位接受报考其他单位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调剂的成绩要求。教育部划定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作为报考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调剂到其他专业的基本成绩要求。
  报考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可按相关政策调剂到其他专业,报考其他专业的考生不可调剂到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
  (9)参加单独考试(含强军计划、援藏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
  (10)符合调剂条件的国防生考生,可在允许招收国防生硕士研究生的招生单位间相互调剂。
  (11)自划线改革试点高校校内调剂政策按上述要求自行确定。
问:3个志愿如何填写?有何区别?
答:
  填写完第一个志愿后,第二个、第三个志愿随时可以填写,位置互换也没有关系。3个调剂志愿是平行关系,没有先后之分,互不影响。点击“考生调剂报名”,在相应位置(调剂志愿不分前后)填写即可,不会覆盖已经填写的志愿。

问:网上调剂的操作流程是什么样的?
答:
  考生可先看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流程图,了解网上调剂的大致流程。
  (1)登录:考生凭网报时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的网上调剂系统。如果忘记了用户名或密码,请使用找回“用户名”或“找回密码”功能。
  (2)查询:考生在填报调剂志愿前需认真阅读各招生单位在其院校信息栏目里或其它途径公布的调剂要求,登录调剂系统后可查询各招生单位的专业缺额信息。
  (3)报名:通过调剂系统选择已发布缺额的招生单位和专业,填报调剂志愿(可同时填报3个志愿)。
  (4)复试:提交调剂志愿后,招生单位将反馈是否参加复试的通知。请考生及时登录调剂系统,查看志愿状态和招生单位的复试通知。如果收到复试通知,请考生按照招生单位的调剂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通过调剂系统回复是否同意参加复试。
  (5)待录取:考生在复试结束后,如果符合录取条件,将收到招生单位发送的“待录取通知”;考生接到招生单位发出的待录取通知后,需在单位规定时间内登录调剂系统确认,否则招生单位可取消待录取通知。考生一旦接受待录取通知,表示调剂完成,将不能再填报调剂志愿、接受复试或待录取通知。考生如欲取消已确认的待录取通知,必须征得已被待录取单位允许,在招生单位取消待录取通知,并且考生登录调剂系统进行确认后,方可继续填报调剂志愿、接受复试或待录取通知。
  (6)复试没有通过:此类考生仍可继续填报调剂志愿。
问: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分区是如何划定的?
答:
  国家按照一区、二区确定考生参加复试基本分数要求。一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等21省(市);二区包括内蒙古、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0省(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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