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节
一, 个人合伙——非法人团体。
1. 两个人以上的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出资共同劳动,经营共同事业的联合形态(自然人与自然人)。
2. 合伙:民事合伙。商合伙。
3. 法律特点:合伙是因为合伙合同(法律合同)形成的(可书面可合伙)。口头合同出现问题不易解决。口头协议最好能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
4. 不具有权利能力的客体,任何一方退出都会导致合伙解体。
5. 合伙的财产是共有的,两个及两个以上的人共享有财产权。
6. 合伙人有自己的名称和场所。
7. 合伙人对合伙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一人可以先偿还所有债务,之后再内部清算)
二, 法人。
1. 当团体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出现了法人——法律拟制,规定的人。
2. 法人的意义和本质:(具有人格的团体)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3. 法人这个概念是商品经济发展的结果。法人是有人格的团体,法人的人格与组成法人的自然人的人格是分开的,它具有自己的独立人格。
4. 最早的公司是无限公司,每个债务人承担无限责任。
5. 发行股票成为股东,降低风险性,不至于倾家当产。
6. 有限责任公司(人数有限50人以下,2人以上)
7. 财团法人:以公益为目的,捐款形成财团,管理人财产与财团财产是分开的,管理人按捐款人的意愿管理财产,最初是从教会开始的,中世纪最早的财团法人是教会。
8. 法人的观念是近代才有的最早的法人制度见德国民法典。
三, 法人制度的价值。
1. 社团法人:集资的优势。有风险的优势,法人资不抵债时投资人只承担有限的责任。管理优势,股东无风险可由有经验的人组成董事会等解决问题。有存续的优势,由于法人人格独立,所以可以一代代传下去。
2. 财团法人:具有公益价值。有管理价值。
3. 法人的本质:虚构的,根本不存在(法人拟制说,否定说)。实在的有机体(法人实在说,有机体说)。
4. 我国倾向于法人实在说,法人是自然人的延伸。
5. 人利用法人达到许多目的,达到经营,公益等目的。
6. 法人的概念:法人是民法赋予权利能力的,基于成员独立财产而形成的团体,是非自然人但有权利能力。
7. 法人的特点:财产的独立性——法人必须有独立的财产,指法人自己所有的有独立支配权和处理权的财产。独立于它的创始人(投资人,发起人),独立于法人成员的财产,独立的财产是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基础。无独立财产的团体,不具有法人资格。(法人的财产:法人设立时的财产——出资人出资,投资,捐赠。及设立后的财产——盈得资金。一旦归为法人的名义,就不属于个人所有,出资人丧失了财产但可转化为受益权,股票掌握权,转化为另一形态的权利,并没有减少是守衡的)。
8. 国有企业产权不明,财产流失是由于法人的财产权不明造成的,对国家授予的财产只有经营权,属他物权(非所有人对所有人所有权享有的权利)
9. 国有资产所有权模糊,由于害怕国家资产流失。法人设置的目的就是为了分开投资者和经营者,但国家投资,国家承担无限责任漏洞太大。
10. 法人具有独立的财产责任,法人用独立的财产承担经营活动中的债务有限(无限责任是出资人的责任,并非法人责任),法人以自己的实有财产偿还债务——独立责任。如果法人的财产不够偿还,则破产,不涉及到个人财产,以现有财产(资本)承担责任,因此当法人破产时,所剩财产的多少对债权人十分重要,法人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的参加民事活动。
11. 法人的分支机构:法人在一定区域内设立的为完成法人的部分职能的法人,是隶属与法人的,是法人的组成部分,不能代表法人。
12. 法人的组成部分(离的较近)与法人的分支机构(空间上远离法人的中心活动场所)也是不同的。
13. 外国法人:是指具有外国籍的法人,但遵守中国法设立的法人是中国法人。
14. 麦当劳,肯德基是外国法人在中国设立的分支机构——可以在诉讼中成为诉讼主体,它所属法人为他承担责任。
四, 法人的分类 。
1. 大陆法系对法人的分类:本国法人。外国法人。区分本国法人外国法人决定法律适用。
2. 按公法或私法的调整:公法人。私法人。决定法律适用
3. 按私法人成立的基础分为:社团法人。财团法人。,此两法人——设立基础不同、设立目的不同(社团主要盈利,财团只能以公益为目的)、设立人与法人关系不同(社团法人设立人成为社团法人成员)、设立行为不一样、有无意思机关不一样(社团法人有意思机关,财团法人则无)在法律调整上社团法人有法律特别法调整,财团由一般法。
4. 根据设立的目的分为:盈利法人(设立目的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法人(以公益事业为目的)。中间法人(既不以盈利为目的又不以公益为目的)
5. 我国民法的分类:按国籍分为中国法人,外国法人。按法人活动的性质分为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
6. 企业法人按所有制性质分:全民所有制法人,集体所有制法人——公有。私营企业法人,三资企业法人——私有。
7. 私营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非法人团体。有限责任公司——是法人。
8. 三资:中外合资(外国出资百分之25以上,不到此数不为法人)。中外合作。外商独资。
9. 非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五, 取得法人资格的条件。
1. 见民法通则37条。
2. 成立与设立性质不同:设立是准备行为,表意行为。成立是法人产生行为的一瞬间,事实行为。
3. 成立与设立效果不一样:设立阶段不是法人,法律责任由设立人承担。成立后法人承担责任。
4. 设立是成立的前提,成立是设立的后果。
5. 设立要符合实体法要求,设立目的要合法,符合程序法要求。
6. 章程是法人设立的必要条件。
7. 法人设立:必要的财产和资金。有名称,组织机构,活动场所(名称表明地,市,县活动范围,私营企业和外商独资可用自己的名字.一般而言法人只有一个名称,特殊情况下可有两个,但资金不能重复使用。组织机构分法人机关——依据法律章程和条例产生,无须特别授权能以法人名义对内管理法人事物,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活动的集体或个人。以及法人业务活动机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8. 法人机关和法人同一人格。
9. 法人机关从职能划分:意思机关。执行机关。代表机关。监督机关。从机关设置的多少分:单一机关和多数机关。从人数上划分:单独机关和集体机关。
10. 法人机关的担当人为上述4个机关的担当人,这些机关的自然人就是法人机关的担当人。
11. 法人机关担当人的活动就是法人的活动。
12. 法人代表机关担当人就是代表机关内担当人,此行为是法人行为。
13. 法人的代理人是法人授权的以法人名义进行活动的人。其人格与法人人格不同。但代理人以法人名义进行活动时,法人承担法律责任。代理人人格不能被法人人格吸收。
14. 法人的工作人员与法人是两个人格在法人授权成为职务代理人时,所进行的活动对法人产生效力。
15. 场所:法人进行业务活动的所在地,可以是多个,但住所只有一个,是法人主要办事所在地。
六, 法人的能力。
1. 法人的能力: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责任能力。
2. 权利能力:法人作为民事主体能够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3. 法人权利能力的特点:法人的权利能力从成立之时产生到法人清算完结时产生(清算时只有清算范围内活动)。法人不能享有由自然人专属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能力范围。法人权利能力的活动范围因其设立的目的不同而各自相异。
4. 行为能力:法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分对内行为能力和对外行为能力。
5. 行为能力特点: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没有阶段性(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分立的)。法人的行为能力范围和其权利能力范围是一致的(自然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一致)。法人的行为能力由有法人的机关,代理人,法人的工作人员实施(自然人由本人实施)。
6. 法人的责任能力:法人对自己所为的违法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7. 法人的变更和消灭:变更——法人在组织上分离,合并。(含创设性——原来法人消灭,新的产生。程序性——原来法人债务由新的承担)。法人的消灭(法人的终止),清算完结后权利能力完全消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