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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版外交学概论重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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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bbcc 发表于 06-2-10 12:19: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第一章


1、  对外交往:一切形式的与国外所进行的相互往来。


2、  外交,通常是指一个主权国家通过其官方代表,在遵守国际惯例的基础上,为了维护本国的国家利益,而以约定俗成的和平方式,与其他主权国家或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所进行的正式的官方之间的正常交往。


3、  外交的主体:外交行为中的行为者,只有主权国家才能够成为外交的主体。


4、  外交的客体:外交行为的对象,它是外交主体的行为指向者。


5、  外交的主体和客体,可以被合称为外交实体。


6、  外交的基础,值得是参与外交活动时必须自觉遵守的一系列国际惯例,它是外交活动得以正常进行的基本保障和重要前提。


7、  外交的目的,主要是指外交的根本目的。外交的方式,指的就是进行外交联系的具体方法。外交的范围:定义外交时的具体涉及面,一般情况下是指官方之间的正常交往,即为外交的基本范围。


8、  古代外交的基本特点:


1)  外交制度尚未建立


2)  外交理论尚未出现


3)  外交范围较为狭小


4)  外交辅助对外战争


5)  外交战列备受重视


9、  古代使节的作用:对外消除隔阂;对外进行联络;对外宣扬国威


10、              结盟制度特点:1)多个国家加入;


                    2)推举一国作盟主;


                    3)定有盟约


                    4)举行仪式


                    5)具有军事性质


                     6)形式松散。


11、近代外交:


1)  外交制度基本形成


2)  外交理论争相问世


3)  外交范围有所扩大


4)  秘密外交和强权外交盛行


11、              最初的常驻外国的外交官,是由米兰工爵1455年向热那亚首先派出的。1815年,维也纳会议,明确规定了:大使、公使、代办三级外交代表的制度。1860年,英国卜鲁斯是第一位外交公使。1877年,郭涛寿第一位中国正式外交公使派往英国。


12、              集团外交:不同的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国家安全,而相互缔结具有军事互保性质的条约,从而形成军事性质的国家集团;而这一军事性质的国家集团,在国际舞台上为了求得主动,便在外交上采取统一行动。


13、              作为现代外交定型的标志,是1945年签订的《联合国宪法》与1961年签订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14、              外交决策的民主化:一方面,就各国外交本身来讲,外交决策往往需要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另一方面,就各国之间的外交协作来讲,在其大政方针等根本性的问题上,也必须实行国际民主。


15、              外交学的研究范围:外交的制约因素,外交制度,外交决策,外交途径,外交礼仪,外交人员,外交理论。
沙发
 楼主| bbcc 发表于 06-2-10 12:19:10 | 只看该作者
第二章1、  外交的制约因素,指的就是对于外交的活动产生一定的影响,甚至构成其原因或条件的重要的因素。2、  政治:政府、政党、社会团体和个人在内政及国际关系中所进行的活动,它是阶级社会所特有的产物。3、  国内政治对外交影响的表现:第一,   统治阶级掌管本国外交第二,   政党政治左右本国外交。第三,   政局稳定波及本国外交。第四,   政治制度决定本国外交。4、  国际政治:国家与国家之间所存在的政治关系。它对外交的影响:一方面,全球政治直接影响到各个国家的外交;另一方面,地缘政治密切影响着各个国家的外交。5、  所谓军事主要是指与军队或战争有关的事宜,而并非是指直接利用军队介入外交活动,或是为此而悍然发动战争。其对外交的影响:其一,是各国在具体采取外交行动时,往往军事行动同时与之并用。其二,各国的军事行动通常都具有明确的外交目的。6、  经济是外交的主流,具体表现在:其一,各国积极开展外交活动,主要是为本国的经济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其二,各国积极开展外交活动,也是为了在国际上争取并维护本国的经济利益。其三,各国积极开展外交活动,还往往是为了配合本国的对外经济、贸易活动。所谓经济外交,实质上就是以经济作为外交的先导。经济外交的形态:第一,   为建立外交关系进行准备;第二,   为密切外交合作积极努力;第三,   意在征服、欺压、奴役或利用对方。7、  外交空间:各国所进行的外交活动的宏观范围,它是由总体外交活动的广延性与伸张性所构成的。8、  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就是国际社会所通行的法律,它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具有一定约束力的原则、规章、制度所构成的一个总体。国际法对外交所起的规范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   国际法为外交构造了框架第二,   国际法为外交做出了限定第三,   国际法为外交提供了守则第四,   国际法为外交建立了秩序       国际法对外交所起的保障作用,主要表现在:第一,   保障外交人员的人身安全第二,   保障外交人员的财产安全第三,   保障外交人员的馆舍安全第四,   保障外交人员的资讯安全第五,   保障外交人员的行动安全     国际法作为各国外交活动的依据,主要体现形式有两种:       其一,国际条约:多数国家所参加、加入或承认的,能够对国际法的原则、规则、规章、制度具有创立、确认、补充或修订意义的国际条约。       其二,国际惯例:指的是各国在长期交往中逐步形成的某些习惯或先例。国际法对外交活动产生的影响主要表现在:首先,国际法为各个国家外交制定了基本准则。其次,国际法为各国外交划定了是非标准。最后,国家法为各国外交规定了权利义务。9、  国际组织,一般是指一种跨越主权国家界限的多国性机构。国际组织对各国外交的介入主要表现在:其一,国际组织直接开展外交活动;其二,各国与国际组织进行外交往来;其三,国际组织已经拥有一定的外交地位国际组织对各国外交行为所进行的规范,从总体上讲具有以下主要特点:非强制性;广泛性;原则性;间接性10、              多边外交对当代外交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   它为各国同其他国家进行广泛的外交接触创造了机会;第二,   它为各国创造了一个阐述本国外交政策的绝佳的场所;第三,   它为各国外交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1、国际组织的重大作用,具体表现在;第一,   国际组织可以讨论各国的外交事宜。第二,   国际组织可以决议有关的外交事务。第三,   国际组织可以规划统一的外交目标。第四,   国际组织可以采取一致的外交活动。
板凳
 楼主| bbcc 发表于 06-2-10 12:19:20 | 只看该作者
第三章 外交制度
1、  所谓外交制度,是指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所形成的有关外交的体系,是由若干外交的制约方面相互联系从而构成的一个保障外交活动得以正常运作的完整的体系。从本质上来讲,外交制度是外交的重要内容和重要基础。它为外交提供了组织,体制方面的基本保障。
2、  外交制度的主要特征:
其一,约定性:各国约定俗成,相互沿用、遵守而不是一国强令推行;
其二,框架性:是使其正常、规范而有秩序地运行的一个基本框架。
其三,保障性:为正常的外交活动提供基本保障。
          其四,渐进性:逐步发展逐步完善的过程。
3、  外交准则,外交活动所必须遵守的、各国所公认的,构成外交基础的、作为自身行动依据的基本原则。
4、  外交准则的构成,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其一,外交准则必须是各国公认的,对各国都有约束力的原则。
其二,外交准则必须是具有普遍性意义的,构成外交活动基础的原则。
传统外交准则的内容:主权平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共同同意、恪守诺言。
   新中国的外交准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5、  内政:一个国家在其宪法中以法律形式所归定的基本内容。从本质上它是一国在其主权之内所应管辖的具体事项。
6、  外交惯例:各国在外交活动中皆应遵守的、约定俗成的常规作法。
7、  外交惯例的作用:
第一,   为外交活动提供了是非标准。
第二,   为外交活动奠定了现实基础。
第三,   为外交制定了基本规范。
外交惯例可分为两类:成文的外交惯例和不成文的外交惯例。
8、  所谓外交承认是指国际社会承认一定事态或法律关系的变更的制度,就是给与一个特定的团体以特定的资格。从本质上讲,它是一种宣示性、确认性的行为。严格地行,承认是以国际社会的组织不完善为其存在前提的。
9、  国家承认,通常是指一个主权国家承认另外一个国家在国际社会里具有主权国家存在的资格。从本质上讲,国家承认是一个主权国家对另外一个主权国家作为国际法实体的事实的一种确认。
10、              外交承认的方式:
第一,   按照承认的正式与否,可以将它分为法律上的承认与事实上的承认。
第二,   按照承认的明示与否,可以将它分为明示承认与默认承认。
第三,   按照承认的条件与否,可以将它分为有条件承认和无条件承认。
第四,   按照承认过的多寡,可以将它分为个别承认与集体承认。
11、正式承认的效果:
首先,承认国与被承认国之间可以建立正式的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
其次,承认国与被承认国之间可以正式缔结各种形式的条约。
再次,承认国与被承认国之间可以正式缔结各种形式的条约、协定。
最后,承认国与被承认国彼此之间可以承认各自国家财产的司法豁免和处理其在国外的财产。
在外交实践中,外交承认是相互建交的必要前提。
11、建立外交关系时对外交对象所提出的普通性要求:必须遵守外交准则;必须正式承认本国;必须正式承认本国政府。
12、外交关系的形式:正式和非正式的外交关系之分。
正式的外交关系:1)派遣常驻使节;2)派遣兼任外交使节;3)派遣共同外交使节;4)派遣特别外交使节;
非正式的外交关系:指那种不属于正式的外交关系,而又在实际上发挥着正式的外交关系的作用的郭裕国之间的关系。
13、外交关系的变化:1)派遣国召回本国的使节;2)双方之间的外交关系降格;3)双方断绝外交关系。
14、外交豁免:为使外交官及外交使团作为派遣国的代表能够独立而有效地执行职务,因而使其在接受国内享受特殊的国际法上的地位。外交特权和豁免的主要适用对象是外交代表。
15、从根本上讲,外交人员的外交特权和赦免实际上具有不可侵犯权和治外法权的双重含义。其基本内容大致有:1)外交官的人身不可被侵犯;2)外交官的安全必须得以确保;3)司法管辖权的豁免;4)捐税的豁免;5)关税的豁免。
16、外交使馆(外交使团)的外交特权和豁免,总的特征是要维护其国家尊严,并有利于其执行职务,基本内容有:
1)外交使馆享有不可侵犯权:外交财产和馆舍不可侵犯;
2)外交使馆享有通信自由权;3)外交使馆享有使用本国国旗国徽权;4)外交使馆司法程序的豁免权。
17、 外交制裁:通常是指一个主权国家在外交领域内采取主动行动,对另外一个国家给予惩处,以维护本国的自尊,或者公开表示本国政府的愤怒和不满。
      其基本特征:1)外交制裁是一种国家行为,而且是一个国家对另外一个国家的行为;
2)外交制裁仅限于外交领域之内。3)外交制裁尽管是一种惩罚性行为,但他的具体做法必须是和平的、非暴力的、预定俗成的。4)外交制裁一般都起因于某一个具体的理由,通常是外交交涉失败后采取的。
     外交制裁的根本原因:一个国家在保持克制、不想扩大事态的前提下,为了维护本国的主权或国家尊严,为了表示本国的不满或抗议。
     外交制裁的具体形式:断绝外交关系;降低外交关系的规格;召回驻外大使;取消原先一定的外交访问;拒绝制裁对象古国政府官员的正式来访;中止一切形式的外交合作;退出或废除双边条约;驱逐对象国的外交官。
18、外交报复:是指针对其他国家对于本国的伤害性行为,在外交领域内采取的外行动,对别国的所进行的一种报复。主要特征:惩罚和施压。
19、外交机构:外交机关,在各国具体负责办理本国外交事务的有关部门。
基本特征:1)常设的机关或部门;2)负责办理本国外交事务的部门;3)一种国家部门、政府机构;4)是一种各国普遍设置的职能机构。
20、国家领导机构,在此是指一个国家依照其宪法规定的国家最高权力机构。通常是指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及其办事机构。
21、外交部:在一个主权国家里执行外交政策,主管外交事务的专门性机构。
       其具体职能主要有如下几项:
第一、   负责本国的外交活动。
第二、   领导本国的驻外代表。
第三、   参与本国的外交事务。
第四、   组织本国的外交接洽。
22、大使馆:双方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互设在对方首都的常驻的外交代表机构。
23、常驻外交使团,指派遣过在接受国领土上设立大使馆或公使馆,并派驻外交使节,持续地执行派遣国外交职务的机关。大使、公使、代办三类。
24、所谓使节权,通常是指一个国家派遣和接受外交使节的权利。积极的使节权和消极的使节权。
25、大使馆的基本职权有:其一,在接受国代表派遣国;其二,在国际法许可的范围内在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公民的利益;其三,与接受国办理交涉;其四,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的状况和发展情形,向派遣国政府具报;其五,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及发展两国间的经济文化和科学关系;其六,执行领事职务。
26、大使馆的基本地位,就是在其接受国中正式代表其派遣国。两个限制:
       其一,大使馆只能够代表其派遣国,而不能够代表其他国家;
       其二,大使馆只有在其接受国内作为一个实体存在时,才可以正式代表其派遣国。
27、领事,一般是指有一国委派或授权,经接受国同意而在其国内的一定地点根据领事制度的有关规定行使其职权的人员。
所谓领事制度,是指在另外一国的领土上,保护派遣国的商业利益,保护并帮助具有派遣国国籍的居住者、旅行者等人,执行与之有关的某些行政、司法和户籍职务,并且向拟派遣国旅行的接受国国民及第三国国民发放签证与其他适当文件的派遣国的公共服务制度。
领事在国际上可分为两类:专职领事和名誉领事。
27领事馆最大的特点就是在于它的馆长在其接受国并不被视为其派遣国的外交使节。
        主要特点表现在:
        其一,领事馆的主要职能是保护其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商业与经济上的利益,并负责
      处理与其有关的各项具体业务。
       其二,领事馆的设立并不以大使馆的设立为其前提。
      其三,领事馆的具体职能只能够在其管辖的领区之内的一形式。
      其四,领事馆在国际法上不被视为其派遣国的外交代表及机构。
      领事馆的地位:
      首先,领事馆具有无可置疑的官方地位。
      其次,领事馆依然是派遣国的重要代表。
      最后,领事馆可以进行派遣国的外交活动。
地板
yiqilai 发表于 06-2-11 20:04:40 | 只看该作者
...................................
5#
yuanjie0208 发表于 06-2-27 21:49:19 | 只看该作者
ding
6#
lksrb 发表于 06-2-28 14:57:35 | 只看该作者
顶一下,谢谢楼主.
7#
play007 发表于 06-3-5 15:27:57 | 只看该作者
大方点!!!!-007
8#
kaoyankang 发表于 06-3-19 12:14:29 | 只看该作者
顶一下!!!
9#
liliceo 发表于 06-3-30 14:50:38 | 只看该作者
10#
feichangkaoyan 发表于 06-4-7 09:27:33 | 只看该作者
非常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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