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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伟《民事诉讼法》(人大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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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o 发表于 17-8-13 16:01:0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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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目录
第一部分 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1.1 复习笔记
  1.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章 诉与诉权
  2.1 复习笔记
  2.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三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3.1 复习笔记
  3.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四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4.1 复习笔记
  4.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五章 受案范围
  5.1 复习笔记
  5.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六章 管 辖
  6.1 复习笔记
  6.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七章 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7.1 复习笔记
  7.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八章 多数人诉讼
  8.1 复习笔记
  8.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九章 民事诉讼证据
  9.1 复习笔记
  9.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章 民事诉讼证明
  10.1 复习笔记
  10.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一章 法院调解
  11.1 复习笔记
  11.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二章 临时性救济
  12.1 复习笔记
  12.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三章 诉讼保障制度
  13.1 复习笔记
  13.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四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14.1 复习笔记
  14.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五章 简易程序与小额诉讼程序
  15.1 复习笔记
  15.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六章 民事诉讼中的裁判
  16.1 复习笔记
  16.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七章 上诉审程序
  17.1 复习笔记
  17.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八章 再审程序
  18.1 复习笔记
  18.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九章 特别程序
  19.1 复习笔记
  19.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十章 强制执行通则
  20.1 复习笔记
  20.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十一章 强制执行措施
  21.1 复习笔记
  21.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十二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22.1 复习笔记
  22.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十三章 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23.1 复习笔记
  23.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部分 名校考研真题详解
 2015年中国人民大学806应用法学(诉讼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4年中国人民大学806应用法学(诉讼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5年中央财经大学812法学综合知识二(民事诉讼法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3年武汉大学829民事诉讼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0年华东政法大学606诉讼法学考研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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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民事诉讼法》(江伟、肖建国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是国内外各大院校广泛采用的民事诉讼法学权威教材之一,也被我国众多高校(包括科研机构)指定为考研考博专业课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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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为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教材每章的复习笔记均对该章的重难点进行了整理,浓缩了该教材的所有知识精华。同时参考大量民事诉讼法学相关资料对江伟、肖建国《民事诉讼法》的课(章)后习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解答,并对相关重要知识点进行了延伸和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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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预览
第一部分 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1.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1.民事纠纷的概念
(1)概念
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是基于民事违法行为而产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争议。
(2)特点
①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②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③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民事纠纷主体对民事纠纷有处分的权利。
(3)民事纠纷的分类
①财产关系的民事纠纷,包括财产所有关系的民事纠纷和财产流转关系的民事纠纷;
②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包括人格权关系的民事纠纷和身份关系的民事纠纷。
2.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即民事纠纷的处理机制,是指缓解和消除民事纠纷的方法和制度。其形式主要有:
(1)自力救济
自力救济是指纠纷主体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纠纷,以达到维护自己的权益的目的,包括自决与和解。自决是指纠纷主体一方凭借自己的力量使对方服从。和解是指纠纷双方相互妥协和让步。自决与和解都是依靠自我的力量来解决争议,无须第三者参与,也不受任何规范制约。
(2)社会救济
社会救济是指依靠社会力量处理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包括调解(诉讼外调解)和仲裁。调解是指第三者依据一定的道德和法律规范,对发生纠纷的当事人摆事实、讲道理,促使双方在相互谅解和让步的基础上,达到最终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仲裁是指纠纷主体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双方协议,将争议提交一定的机构以第三者居中裁决的方式解决纠纷。调解与仲裁的共同点是第三者对争议处理起着重要作用;不同点是调解结果更多地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愿,而仲裁的结果还体现了仲裁者的意志。
(3)公力救济
公力救济是指行政裁决和诉讼。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基于法律规定处理民事纠纷的制度;诉讼是由审判机关在纠纷主体参加下,处理纠纷的一种最有权威和最有效的机制。诉讼的特点:国家强制性;严格的规范性。
(4)各类纠纷解决机制的关系
和解属于私力救济,须以当事人的合意为条件;调解一般具有较好的社会效果,须以当事人之间的让步以及调解者对双方的影响力为条件;仲裁的适用与纠纷的性质以及当事人诉诸仲裁的意愿相关;民事诉讼可以满足那些希望对事实和法律都要搞清楚的当事人的要求,但其以花费双方当事人及国家相当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为代价。民事诉讼可以根据纠纷性质的不同而提供相应的程序救济,具有基础性的作用。
民事诉讼制度具有支撑、维持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作用。体现在:
①出于对诉讼成本以及民事诉讼公正裁判结果的预测,当事人才会根据需要选择非讼方式解决纠纷,因此民事诉讼制度赋予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更大的活力。
②民事诉讼法赋予诉讼外纠纷解决结果相应的法律效力,在制度上为诉讼外解决纠纷方式提供保障。
二、民事诉讼
1.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1)民事诉讼的概念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民事诉讼由诉讼活动和诉讼关系两方面的内容构成的。
①诉讼活动是指法院和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所进行的能够发生诉讼关系的活动。包括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
②诉讼关系是指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之间,在诉讼过程中所形成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
③诉讼活动能够产生、变更或消灭诉讼关系,而诉讼关系又通过诉讼活动表现出来。
(2)民事诉讼的特点
①民事诉讼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②法院的审判活动在诉讼过程中起重要作用,对诉讼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具有决定性意义;
③民事诉讼过程具有阶段性和连续性。民事诉讼由若干诉讼程序与诉讼阶段相互衔接、相互联系,构成了一个统一的民事诉讼程序体系。
2.民事诉讼的目的
(1)民事诉讼的目的的概念和意义
民事诉讼目的是指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或结果。研究民事诉讼目的的意义主要有:
①为民事诉讼法学的其他基本理论提供一个更高层次的理念,推动其他基本理论向纵深发展;
②为我国民事诉讼立法的完善提供一个基本指导方向;
③为法官进行法律解释提供方向性的指导。
(2)国外学者关于民事诉讼目的论的学说
①私权保护说。这一学说最早出现于19世纪初期,是由德国历史法学派代表萨维尼提出的。强调国家实行民事诉讼的目的就在于保护实体权利。
②维护私法秩序说。这一学说是由20世纪初期德国学者标罗提出的。强调从整体上维护国家私法秩序是民事诉讼的目的。
③纠纷解决说。这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学者兼子一提出的目的论学说。强调民事诉讼的目的应为纠纷的强制解决。
④程序保障说。强调以程序保障为起点,认为法院应把诉讼的审理过程本身作为诉讼应有的目的,从“以判决为中心”转向“以诉讼的过程本身为中心”。
⑤权利保障说。这是日本学者竹下守夫新近提出的目的论学说。强调对实质权的保障才是民事诉讼的目的。
⑥多元说。该说认为,纠纷的解决、法律秩序的维护及权利的保障都应当视为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
从上述学说中得到的启示有如下几点:
首先,每一种目的论都是特定历史时代的产物。
其次,民事诉讼目的论由侧重于诉讼结果逐渐转向对诉讼本身的关注,诉讼程序自身的独立价值日益加强。
最后,民事诉讼目的论的研究由一般社会理念转向对宪法理念的探求,“权利保障说”的提出就是标志。
(3)我国学者关于民事诉讼目的论的学说
①多元说或多层次说。民事诉讼目的具有多重性和层次性。
②纠纷解决说。解决纠纷是民事诉讼的目的。
③程序保障说。只有“程序保障”才能作为指导民事诉讼制度设计的核心理念。
④利益保障说。该说认为,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应是利益的提出、寻求、确认和实现,即利益保障。
3.民事诉讼模式
(1)含义
民事诉讼模式是指民事诉讼制度和程序运作所形成的结构中各种基本要素及其关系的抽象形式。这一概念的含义可分解如下:
①民事诉讼模式是对民事诉讼程序及制度结构的抽象和概括。
②民事诉讼模式对民事诉讼结构的构成要素及各要素之间的基本关系进行抽象和概括。
③民事诉讼模式应该最大限度地集中反映民事诉讼制度及程序的主要特征。
(2)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
①当事人主义的含义和成因
当事人主义是指在民事纠纷解决中,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证据的收集和证明主要由当事人负责。法官对当事人之间的争执和主张,不作干预,而是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其成因有:
a.自由主义诉讼观的影响。
b.私法自治原则和市场经济的影响。
②职权主义的含义和成因
职权主义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院拥有主导权,程序的进行以及诉讼资料、证据的收集等权能由法院担当。该主义可分为职权进行主义和职权探知主义两个方面的内容。其成因有:
a.增强法院的职权,以防止不利于纠纷解决的情形出现;
b.随着19世纪末产业革命的兴起,城市化和大规模化的纠纷产生,为了迅速且经济地解决纠纷,各国开始强化了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职权。
(3)案件审理中法院与当事人的作用分担
①民事诉讼审理程序中的情况。
a.诉讼程序的启动、终结及审理对象的确定。
b.有关审理对象基础的诉讼资料及证据收集。
c.程序的进行。
②法院和当事人的作用分担主要出现的情况。
a.审理内容确定的情形。诉讼资料及证据资料的收集,以当事人为主导,其重要的体现在于辩论主义;如果法院在收集诉讼资料和证据资料方面拥有主导权,则表现为职权探知主义。
b.审理运作的情形。如果当事人对程序的运作拥有主导权,则称为当事人进行主义;如果认可法院对程序运作拥有主导权,则称为职权进行主义。
③诉讼指挥权。
诉讼指挥权是法院为了保证程序的进行,而依据职权运行诉讼程序的权能。其主要内容包括:
a.指挥程序进行的权能,含指定或变更期日、期间及中止诉讼程序等。
b.在庭审中指挥当事人进行合理、有效的辩论。
c.根据辩论的实际情况,调整辩论顺序,对辩论进行限制、分离或者合并。
d.对当事人之间不明确、不清楚的陈述及主张行使释明权,促使当事人补充或完善自己的主张。
(4)诉讼模式与能动司法
①能动司法的提出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的民事诉讼遵循的是一条能动主义的发展主线。200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提出了能动司法的主张。
②能动司法的主要内容
a.把追求社会目标的实现作为司法的基本导向。
b.以多元社会规则、多重社会价值作为司法的考量依据。
c.把调解作为处理社会纠纷的常规性司法方式。
d.把便民、利民作为司法运行中应当考虑的重要因素。
③能动司法的限度
能动司法是在适用法律过程中的能动,人民法院开展能动司法,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
a.不仅要严格遵守实体法,也要严格遵守程序法。
b.必须尊重立法宗旨和法律精神,遵循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基本要求,确保能动司法在法制的轨道上进行。
三、民事诉讼法
1.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性质
(1)概念
民事诉讼法是指规定人民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事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①狭义的民事诉讼法又称形式意义的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的专门性的法律。
②广义的民事诉讼法又称实质意义的民事诉讼法,除《民事诉讼法》外,还包括《宪法》和其他实体法、程序法中有关民事诉讼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民事诉讼的规范性文件。
(2)性质
①民事诉讼法是部门法。民事诉讼法的调整对象是民事诉讼活动和民事诉讼关系,这种特定的调整对象是与其他法律部门相区别的根本标志。
②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民事诉讼法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与修改的,属于国家基本法,是一切民事程序法的基本法,它与其他民事程序法共同构成我国预防和解决民事纠纷的民事程序法律体系。
③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民事诉讼法属于民事程序法的主要组成部分,在民事程序法中起主导作用。
2.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对事、对人在什么时间和空间适用和发生作用。
(1)对事的效力
对事的效力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审理的民事案件的范围。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审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①平等主体之间因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争议。
②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其他案件,如非讼案件。
(2)对人的效力
对人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适用于哪些人。凡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的当事人,都应当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诉讼活动。适用当事人的类型包括:
①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②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企业和组织。
③不在我国境内居住但要求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企业和组织。
④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但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有关规定,其民事案件应受我国法院管辖的外国人。
(3)空间效力
空间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适用空间的范围。我国民事诉讼法生效的空间范围是整个中国领域,包括中国的领土、领海和领空,以及领土的自然延伸部分。
(4)时间效力
时间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期间。《民诉法》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不论是审理《民诉法》生效之前或之后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都应适用新生效的《民诉法》。
3.民事诉讼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1)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
①从实质意义上说,程序法与实体法是密不可分的,两者必须同时存在,互为依存,表现为形式与内容的统一;从形式意义上说,程序法与实体法又是可以相互脱离的。
②程序法是法律的形式和内在生命的表现。实体法规范只有通过审判程序,它的内部生命才能得以实现。
③程序法与实体法在具有共同的价值目标的同时,又具有各自的独立价值,两者处于平等地位。
(2)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
①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均属于程序法的范畴,都是为了保证实体法关系的实现而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法律。
②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区别:
a.具体的目的和任务不同。民事诉讼法的目的是解决民事纠纷,保护民事合法权益,维护民事实体法律秩序。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是查明犯罪事实,惩罚犯罪,维护刑事实体法律秩序。
b.起诉的主体不同。民事案件是由与本案有直接关系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刑事案件除自诉案件外,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公诉。
c.某些基本原则不同。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有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同等原则、处分原则、法院调解原则、辩论原则、支持起诉原则、人民调解原则。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
d.某些审判程序不同。民事诉讼法的第一审程序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刑事诉讼法的第一审程序则分为公诉程序(含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和自诉程序。此外,民事诉讼法还有特别程序,而刑事诉讼法却有死刑复核程序。
e.执行程序不同。民事裁判绝大多数当事人都能自动履行,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是少数。民事执行的目的是实现权利人的民事权利,而不是限制义务人的人身自由。刑事裁判除由人民法院执行外,还要由有关机关执行。刑事执行的目的,一般是限制或剥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和被告人的生命权。
(3)与破产法的关系
破产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统一体。根据2006年颁布的《破产法》第4条的规定,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的许多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都适用于破产程序。
(4)与其他民事程序法的关系
民事程序法是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体权益的程序法律规范的总和。民事诉讼法是协调各种民事程序法的基本法,与其他民事程序法(公证法、人民调解法、仲裁法等)共同构成了我国预防和解决民事权益纠纷的民事程序法律体系。
①民事程序法与公证法的关系
a.公证法是民事程序法的一种:
其一,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其二,诉讼前证据保全,由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证证明方式予以保全,在当事人起诉后,把保全的证据移送受诉人民法院审查。
其三,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b.民事诉讼法与公证法的区别:
其一,调整对象不同。公证法的调整对象是公证活动;民事诉讼法的调整对象是诉讼活动和诉讼关系。
其二,活动性质不同。公证活动属非讼性质;民事诉讼活动具有诉讼性质。
其三,程序不同。公证活动应依照公证法规定的公证程序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应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
②民事诉讼法与人民调解法的关系
人民调解是我国民间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对解决民间纠纷、减少诉讼起到很大作用。人民调解法与民事诉讼法也有重大区别:
a.人民调解属非讼调解,当事人不接受调解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b.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但《人民调解法》和《民诉法》赋予经司法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以执行力。
c.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案件,如违反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
③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的关系
仲裁法与民事诉讼法都是处理民事纠纷的程序法,但仲裁法是调整仲裁活动的程序法律,属非讼性质。仲裁法与民事诉讼法规定有重合:
a.《民诉法》第124条第2项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b.《仲裁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应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c.《仲裁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四、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述
(1)概念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2)特征
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构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a.审判法律关系。审判法律关系是指在法院与当事人和其他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由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具体的社会关系。审判法律关系表现为法院和当事人之间、法院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关系。
b.争讼法律关系。争讼法律关系是指在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由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争讼法律关系表现为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在诉讼过程中形成的诉讼关系。
②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体现了法院审判权同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有机结合。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学说的发展
①国外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学说的发展
a.德国学者标罗在1868年的《诉讼抗辩和诉讼要件论》一书中最初提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
b.日本三月章教授把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界定为在当事人和法院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
c.哥尔德施密特创造了诉讼法律状态说。
d.在法国理论界,曾经有人将诉讼法律关系看作具有契约性质或者准契约性质的关系。
②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学说的发展
a.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定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受民事诉讼法调整的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b.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特点。法院总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而且始终处于主导地位;其间具有既独立又相互联系的性质。
c.通说的主要依据: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形成,以当事人的诉权和法院的审判权为基础,与发生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不同性质。法院是诉讼的指挥者和组织者,各诉讼参与人都与法院直接地单独地发生诉讼法律关系。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①概念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②诉讼主体与诉讼法律关系主体
诉讼主体比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内涵严格,诉讼主体不仅在诉讼程序中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而且必须有权进行使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诉讼行为。
③范围
a.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是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机关,通过行使审判权,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形成审判法律关系。人民法院既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又是诉讼主体。
b.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和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由此形成的监督法律关系构成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组成部分。
c.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和诉讼代表人等当事人,既是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又是诉讼主体。
d.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参加人以外的证人、鉴定人、诉讼辅佐人和翻译人员同诉讼结果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虽然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但不是诉讼主体。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依诉讼法律规范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
①民事诉讼权利是指诉讼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实施一定诉讼行为的可能性。
②民事诉讼义务是指诉讼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实施一定诉讼行为的必要性。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①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案件的客观事实和实体权利请求。
②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之间的诉讼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
③人民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诉讼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案件的客观事实。
④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诉讼理由和诉讼请求。
⑤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加人之间的诉权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案件的客观事实。
⑥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与被代理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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