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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match 发表于 07-6-5 16:32: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有几个问题请教一下:

1.在民法通则21条中规定,宣告失踪后果是“失踪人的财产有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有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我想问的是,如果此失踪人知识单纯的自然人,在其失踪前并无财产,且处于负债状况,那么他所欠的债款由谁来还?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又如何妥当处理?


2.关于破产,如果破产后资不抵债,那不是给公司法人很大法律空子专?这种情况又如何处理 ?


3.在赠与行为中,赠与人赠与的物品存在瑕疵,此行为是赠与人出于善意但未告知被赠与人存在瑕疵,其后对被赠与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失。这种情况是无偿民事法律行为吗?如果不是,那这个民事法律责任由谁来承担?


4.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甲农民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但此地他又转包给农民乙耕种,那么甲乙两者之间是什么关系?近年,政府都会对土地给予补贴,那补贴应该归谁所有?

          谢谢!~~~~~
沙发
langteng 发表于 07-6-22 21:43:02 | 只看该作者
1. 失踪人无财产,也就不存在财产代管人,看是个人债务还是家庭债务,个人债务肯定是是失踪人自己要偿还的,由于其失踪造成债权人追偿的困难,所以诉讼时效中止。
2. 公司法人破产后资不抵债,公司法人破产,法人主体资格消灭,也就造成债的主体消灭,从而债的消灭。既然是这样债权人也就只有自认倒霉了。
3.首先赠与行为本身肯定是无偿的民事法律行为,至于标的物的隐有瑕疵造成受赠人的人身财产损失可以追究其违约或侵权(人身)责任。
各位老鸟,请指正!!
板凳
benben5520 发表于 07-6-26 11:21:12 | 只看该作者

呵呵

已经在QQ上回答过你了~
地板
xiaoxu1123 发表于 08-8-4 13:38:0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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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bookey 发表于 08-8-4 15:26:49 | 只看该作者
大家共同努力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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