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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近代“二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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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hmnmoshen 发表于 10-5-2 22:51:2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在现代图论中,定义了如下“Descartes积”(又叫直积)的概念:设A、B是任意两个集合,任取x∈A、y∈B,组成一个有序对(x,y),把这样的有序对作为新的元素,他们的全体组成的集合称为集合A和集合B的直积,记为A×B,即A×B={(x,y)|x∈A且y∈B}。由直积概念出发,又定义了“一个二元关系”概念,即集合A×B的一个子集合。事实上,集合A到集合B上的一个二元关系,是A中与B中有关系的元素的直观概念的形式化。倘若R是A到B的一个二元关系,并且有序对(a,b)是R中的元素,那么a和b具有某种关系。
    人们从诸多近代文本中剥离出来某些概念(如“身”-“心”,“心”-“物”,“实在”-“思想”,“物质”-“意识”,“主观”-“客观”等),以二者之间的某种不可通约性作为预设前提,创制出一种被表征为近代观念史之基本特征的“二元论”学说,并将Descartes本人的学说定为此学说得以婵延之渊薮。这种观念建构一方面引领了西方近代后学殿军人物的诸学说,而另一方面,也同时构建了某种具有庞大诠释效力的“神话”。用历史的眼光看,对于前者为近现代观念史的发展所做出的巨大贡献是必须要承认的,但是遗憾的是,对于此理论本身的“神话”特征则少有人做有效的阐发(那种“红卫兵式”的一杆打死的做法除了凸显人们理论素养的阳痿之外再无任何意义)。
     正如上文所指出的,一个二元关系,是两个集合体中有关系的元素的直观概念的形式化。因此倘若一个二元关系得以成立,那么同时也就承认了如下结论:此二元关系中双方的元素之间具有某种关系。简单地说,在现代图论中,所谓“二元关系”其本质上乃是诸多“子关系”的集合(由于对笛氏相关文本未曾深入研读,我还无法判断出这种论点是否就是其本人的观点)。事实上,说一个“二元对立”实质是说一个“二元关系”,而通常我们所理解的所谓“二元对立”(如“身”-“心”,“心”-“物”,“实在”-“思想”,“物质”-“意识”,“主观”-“客观”等)其实是一个非法的“神话”的再现,在后者的诠释系统里,谈论二元论恰恰是以消解作为其本质的诸多“子关系”从而创制某种臆想当中的不可通约性为根本前提。因此谈论如“身”-“心”,“心”-“物”,“实在”-“思想”,“物质”-“意识”,“主观”-“客观”等概念之间的“二元性”,实际上是要谈论居于双方系统中的诸多“子关系”的集合。而这种讨论之所以能够展开,必须要以承认双方系统中的诸多“子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由此看来,“二元”并不是“对立”,而是某种“关系链机制”。在此意义上,“二元论”本质上是对此“关系链机制”的诠释理论,关系的多样性同时也就决定了阐释理论的多元化,而这才应当是构建当代观念的重要基质。
沙发
 楼主| hmnmoshen 发表于 10-5-8 12:38:34 | 只看该作者
谢殿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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