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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专业课复习的又一个难点:新选举法修正案(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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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cgqnlj521 发表于 10-3-28 20:34:4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一、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做出决定;

(二)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三)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四)确定选举日期;

(五)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四、将第九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

五、将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具体分配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的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规定。”

六、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三千人。”

七、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根据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和其他应选名额数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的具体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八、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九、将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情况。”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名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选民或者代表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应选代表的名额。”

十、将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十一、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将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印发全体代表,由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符合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直接进行投票选举。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办法根据本法确定的具体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进行投票选举。”

十二、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或者代表候选人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接受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

十四、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五条:“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

第三十六条:“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老弱病残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投票选举由选举委员会主持。”

十五、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十六、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互不隶属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十八、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九条,修改为:“罢免代表采用无记名的表决方式。”

十九、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五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罢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须经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罢免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

此外,增加“第二章选举机构”的章名,对章的序号作相应调整,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沙发
bubuhuihuang 发表于 10-3-29 11:30:02 | 只看该作者
谢谢楼主!辛苦了!!
板凳
wangyouming99 发表于 10-3-29 12:30:33 | 只看该作者
LZ谢谢分享
地板
辰辰 发表于 10-4-1 14:49:30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 cgqnlj521 的帖子

好棒好棒~~~
5#
mode店 发表于 10-4-25 20:35:42 | 只看该作者
什么时候的修正案?
6#
dwr880209 发表于 10-6-25 22:24:27 | 只看该作者

回 楼主(cgqnlj521) 的帖子

楼主辛苦了
7#
凡儿与小雪 发表于 10-6-26 09:11:34 | 只看该作者
多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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