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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总则笔记 88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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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bb 发表于 06-3-6 04:04:3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合同法总则笔记 88题

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法律特征:1、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2、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3、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
3、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合同法的调整对象与调整范围:1、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订阅的民事权利义务协议,属于民事法律关系。2、合同法只调整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财产关系。
5、合同法的本质和地位:合同法本质上是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合同法是民法体系中的民事单行法;合同法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1、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维护社会经济秩序。3、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6、合同法的主要特点:1、从实际出发,总结与借鉴吸收相结合。2、充分体现鼓励交易与意思自治的理念。3、表现了合同法制定和初稿的时代特色。4、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交易便捷与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相互兼顾。5、普遍化的合同制度与类型得到了全面规制。6、新的法律框架科学严谨,各种新制度构筑完备。7、立法技术不断提高,立法语言日趋规范。
7、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合同法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的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特征: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一般规范性和不确定性。合同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公序良俗原则和合法原则。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以下主要意义:1、凝固和体现了立法的根本精神。2、是合同法具体规范的总的指导思想。3、提供了最高的行为准则。4、是实施法律的根本依据。平等原则:是我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意味着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相对方。我国民法的平等原则具体表现为: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3、 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自愿: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并根据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该原则实质上就是传统民法中所谓的意思自治原则或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原则有以下内容:1、缔结合同的自由。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3、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4、变更解除合同的自由。5、决定合同方式的自由。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包含了等价有偿的意思,即在民事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当事人取得他人财产利益应向他方给付相应的对价,公平是整个民法的精神,它渗透到民法的每个制度中,合同制度当然也不例外。在合同法中,公平原则体现在各个方面,其中集中体现公平原则的主要两个制度:一是情事变更制度,二是显失公平制度和重大误解制度。
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它常常被称为是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称为“帝王规则”其含义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可信,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同时,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以下内容和功能:1、确定诚实可信,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等行为规则。2、诚信原则要求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诚信原则不仅要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而且要求平衡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与矛盾。3、解释法律和合同的作用。保护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合称。公序良俗是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概念和法律原则。公序良俗原则除包含对当事人本人法律与道德约束外,更多地包含了法官自由裁量权因素,具有十分灵活的特性,尤其在确保国家一般利益、社会道德秩序,以及直辖市各种利益冲突,保护弱者、维护社会道德秩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8、合同的分类:1、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合同根据其成立是否需要这际交付实物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会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2、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根据合同成立是否以一定的形式为要件,可将合同分为要工本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方能成立生效的合同。所谓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不需要采取法律规定的某种形式,当事人可以任意约定合同的形式,合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均为不要式合同,这也是合同自由原则的一个体现。3、主合同与从合同。根据合同相互间的主从依附关系,可以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所谓主合同,是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所谓从合同,就是不能独立存在,而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4、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合同根据当事人双方是否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还价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愿意负担义务,目的在于使相对方因此负担对待履行的义务。单务合同是指仅在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单务合同分类的意义:1、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这种抗辩权只有双务合同当事人方能行使,单务合同当事人因并无对待给付义务存在,故无此抗辩权。2、在风险的负担上不同。由于双务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互相依存、互为条件,如果非因一方当事人导致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其合同债务应被免除,其享有合同权利亦归于消灭。在此情形下,一方因不再负有合同义务也无权要求对方作出履行;如果对方已经履行的,则应将其所得返还给对方,在单务合同中,则不会发生上述问题。3、因一方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后果不同。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因过失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除非违约方已经履行合同,可以要求违约言履行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在单务合同中,由于一方负担给付义务,所以不存在上述问题。5、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根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互为对价,可以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当事人之间互为对价给付的合同为有偿合同。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间无对价关系的合同。
9、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区分有如下意义:1、义务内容不同。在无合同中,利益的出让人原则上只需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而在有偿合同中,当事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显然大于无偿合同。2、主体要求不同。在有偿合同中,当事人双方均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而在无偿合同中,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纯受利益的一方当事人。3、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来廛,如果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严重减少债务人的财产,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该转让行为。但对于有偿合同,如果不是明显的低价处分合同,债权人的撤销权只有在第三人有恶意时方能行使,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往往也要求善意第三人通过有偿合同取得该动产,否则不能虿成立善意取得。6、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根据法律上是否规定一方合同的名称,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和内容的合同。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指法律上未确定名称与内容的合同。7、为本人利益的合同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8、本合同与预约合同。这是根据订立合同是否存在有事先约定的关系进行划分的,凡当事人约定将来设立一定合同的合同是预约合同,又称预约。凡为了今后履行预约合同而订立的合同是本合同,又称本约。9、格式全同与非格式合同。这是根据合同必须条款的内容是否由法律直接规定来划分的,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须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其特点是一方预先拟定肫不允许相对人对其内容作出变更。非格式合同,是指法律未对合同内容作出直接规定的合同,实践中绝大多数的合同均属此类,区分这两类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明了格式合同须严格遵守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否则导致无效,而非格式合同的内容则完全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并根据情况约定变列,法律通常要对格式全同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目的在于尽可能在公平的前提下,保证处在弱势的相对人利益受到切实何去何保障。10、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这是根据合同的法律效果在订立合同时是否已经确定而进行的分类。确定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确定的合同,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订立合同时尚未确定的合同。
10、合同成立的要件:1、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同当事人。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11、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1、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订阅过程的完成,也就是说,缔约人经过平等的协商而对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了一致意见,要约和承诺的结束意味着当事人合意的完成,亦即合同的成立,而合同的生效,在广义上,是指合同的有效,即具有了一般的法律约束力,在狭义上,则是指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发生。区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从理论上说,二者的区别是:1、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就得到了国家的确认和保护,故违反合同即须承担违约责任;而如果合同仅仅是成立,但阳终被认定为均儿,那就只存在缔约责任问题。2、国家主动干预的程度不同。对违反合同的生效要件、内容违法的合同而言,即使当事人不主张合同无效,国家亦应主动干预;而对已成立的合同,即使其内容不完全,条款有疏漏,只要当事人自然,也应当认为该合同业已成立,国家无须主动干涉,完全可以让享有撤销权的人自己去处理。3、对能否适用合同解释的方法态度不同。合同的成立主要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因此在从事 同规定有疏漏或不明确而且当事人不否认其存在合同关系的时候,应当允许法院依据尊重当事人意愿和交易的原则。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以确定合同的内容,因此可以说,合同解释制度主要就是为了弥补合同成立中的缺陷而设立的一种制度,而法院绝不可能通过解释,将违法的合同变成为合法的合同。
12、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1、合同订立的主体要件。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2、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前提条件。3、缔约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问题。
13、要约:要约在国际商贸实践中亦称为发盘或出盘,在商业活动中有时也叫发价、出价或者报价。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拘束力:要约这种订约的意思表示虽然不是法律行为,但当事人发出要约后又违反了要约,而给信赖要约有效的一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的时候,受要约人同样可以根据缔约过换的原则要求其赔偿损失。要约一经发出即对要约人产生了法律上的拘束力。1、对要约人而言,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其必须受自己发出的要约的抵赖、要约发出后,非依法律规定或受要约人的同意,不得变更和撤销要约的内容。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其订立合同的基本意图。3、要约须是要约人向其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的。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它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通俗地说,就是一方订约人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
14、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1、按照法律的规定作出区分。我国《合同法》第15条明文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广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2、根据当事人是否愿意居法律上受到约束作出区分。人们也可以根据当事人所表达出来的意思是否表明愿意在法律上受到约束,来确定当事人所实施的行为究竟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由于要约是目的在于订立合同的一种意思表示,因此,要约中应包含明确的订约意图。而要约邀请人只是希望对方向自己提出订约的意思表示,所以,在要约邀请中不能有任何直接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3、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予以确定。要约的内容中应当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这样才能使承诺人作出承诺而使合同成立,而要约邀请只是希望对方当事人提出要约,因此,它不必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4、根据交易的习惯亦即当事人历来的交易方式进行区分。询问商品的价格,根据交易习惯,一般认为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悬赏广告是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5、其他因素。
15、要约的法律效力:1、要约的生效时间。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要约开始生效的时间采取到达主义,是指要约只有在到达受要约人时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2、要约的存续时间。要约的存续时间,就是指要约可以在多长时间内发生法律上的效力。要约的存续期限总理2实际上是个完全可以由要约人自己来决定的问题,只有在要约人没有、在要约中确定其存续期间的情况下,才需要根据要约的具体情况来对其予以确定。口头要约从相对人了解要约的内容时开始生效。书面要约中具体规定了存续期限的,如明确规定要约必须在某一特定时间前答复才有效时,这一特一的期间即这要约的有效存续期限,如果书面要约中没有规定存续期限的,应以合理期限作为要约存续的期间。3、承诺适格。所谓要约的实质上的拘束力在民法上也称为承诺适格,它实际上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期内即可以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一种法律地位。4、要约的撤回和撤销。(1)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2)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将其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要经的撤销只能在要约生效以后,合同成立之前进行。以下两种要约不可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示要弥可撤销的。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的。
16、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区别: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目的都是为了使要约失去法律上的效力,虽然二者都是只能在承诺作出之前来进行,但它们却又存在着区别:1、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并且生效以后,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2、由于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已经生效之后,因此对要约的撤销有者严格的限定。要约失效的原因:能够引起要约失效的主要原因有: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或撤回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了实质性的变更。5、要约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作为法人的要约人被撤销。
17、承诺:是反映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
18、承诺的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作出的。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4、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5、承诺的方式不能违背要约的要求。
19、承诺的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的最根本的法律效力即在于其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便宣告成立。
20、承诺生效的时间:大陆法系采取的是到达主义,承诺的意思表示于到达要约人支配的范围内时开始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合同在此时即被认为业已成立。
21、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会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受要约人超过承诺的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以外,为新要约。承诺撤回: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如果承诺业已生效,合同已经成立时,受要约人即不能再撤回其承诺的。
22、投投标是:指招标人向特定的多个民事主体或者不特定的公众发出招标通知或公告,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引入竞争机制,于诸多投标者中选择自己最满意的投标人并与之订立合同的特殊的要约承诺方式。
23、招投标程序:1、招标。所谓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采取符合法定要求的招标通知或公告公开地向特定的数人或不特定的公众发出的招标邀请。从法律性质上盾,招标其实仅仅是要约邀请。2、投标。所谓投标其实是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文 件的要求,向招标人提出报价的行为,从法律性质上它就是订立合同的要约。3、开标和验标。所谓开标是指招标人在其召开的邀请所有投标人出席的会议上,当众启封标书刊号,公开所有投标的标书的内容。4、评标和定标。所谓评标是指招标人依法定程序对有效标书进行评审,认定自己满意的投标人,而所谓定标则是指在此基础上投标人作出决定,让自己满意的投标人作为与自己签订合同的当事人。5、签订合同。
24、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持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拍卖当事人包括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和买受人
25、拍定:是指拍卖人在竞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拍卖人一旦拍定,拍卖合同即告成立。
26、强制缔约:是指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阅合同的法定义务。这也就是说,此方合同当事人在对方提出要约的时候,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强制缔约的特点如下:1、强制缔约依然采取要约和承诺的程序来进行,只不过一方当事人负有必须承诺的法定义务罢了。2、在强制缔约中,合同的内容,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即依该标准来确定没有国家或待业标准的,按合理的标准确定。3、强制缔约时,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人对要约的沉默,通常即理解为默示承诺。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缔约而致对方损害的,自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27、附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28、格式合同:通过附合缔约而成立的合同即是格式合同,又称定型公合同,或叫标准合同,定式合同。它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好了合同的条款而且在订立合同的时候无须与对方当事人就其进行协商,只要相对人同意签订合同即意味着其决定全部接受了这些条款而签订的合同。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1、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2、格式合同的条款具有一方事先决定性。3、合同条款的非协商性。4、合同当事人法律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性。5、合同签订的快捷性与经济性
29、格式合同的法律调整:1、立法控制,所谓立法控制是指,在法律中事先明确规定清楚,基本些条款必须作为某类合同的条款,或者某些条款不能作为某类合同的条款,当事人不得改变,标准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的情形,或者免除提供标准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艰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合同法》第38条涉及到的格式合同或格式合同条款无效的情况,即具有《合同法》第52、第53条的情形时,包括(1)受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订立的;(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3)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4)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6)免除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财产责任的;(7)免除人身伤害责任的,这些格式合同或者有关条款无效。另外,如免除格式条款提供者主要义务,排除相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也无效。2、司法措施。所谓司法措施即指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由法院认定某一具体合同条款是否是由当事人合意才观众入合同的。实际上是授权由法院来解释合同条款,有疑义时由作有利于相对人的解释。我国《合同法》第36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我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 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这一规定体现了格式条款中的保护弱者利益原则:1、由于格式合同的条款是由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拟订的,而相对人一方又是弱者。2、当某一合同既存在格式合同条款,又存在非格式合同条款,例如补充协议时,如果两种条款发生冲突,出现不一致的情况时,即应当采用非格式合同条款。
30、行政措施:是指通过要求某些格式合同条款应事先经过行政机关审核,方能投入使用的办法,来消除不合法的格式条款的适用;或者由行政机关制定合同范本,以供当事人采用。
31、合同的条款、种类:1、提示性的合同条款:(1)当事人的笱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村泊。(3)质量和数量(4)价款或酬金。(5)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6)违约责任。(7)解决争议的方法。2、合同的主要条款。3、合同的普通条款。(1)偶尔条款。(2)通常条款。(3)特意待定条款。
32、缔约责任的法律特征: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的过程中。2、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3、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造成了对方的损失。4、违反先契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具有过错。
33、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1、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这实际上就是规定了合同无效和撤销时的缔约过失责任。2、当事人由于自己的过失而使合同不能成立的时候,对于信赖其合同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当然必须赔偿其基于此项信赖而产生的损害。合同法第42条和第43条及第58条所系统地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有以下同和种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34、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1、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2、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合同约定的义务。3、当事人应依法或依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一定的合同外义务,如完成合同报批、登记手续以使合同生效、不得恶意影响附条件合同的条件成就或不成就,不得损害附期限合同的期限利益等。
35、合同的生效不同于合同的成立,合同成立后,能否发生法律效力,能否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非合同当事人意志所能完全决定,只有符合生效条件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合同的生效有着与合同成立完全不同的法律要件,适于一般合同生效的为普通要件: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合同内容合法,依此要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所签之合同无效;其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无效或效力不定;因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等违法合同也都无效,适于某些特殊合同生效的是为特别要件:(1)附生效条件或期限持合同,条件的成就或期限的到来;(2)法律、法规规定应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合同、手续的完成,在上述情况下,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却可因各种原因而未能生效或自始无效。由此可见,合同的成立不同于合同生效,合同的成立要件也不同于合同的生效要件,合同的成立要件具有法定性,是由法律统一规定的,当事人不可作另外的约定俗成,而合同的生效要件,除普通要件外,其特别要件具有意定性,可由当事人作自发自由的约定,这正是附条件、附期限合同存在的法理依据。
36、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如下;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37、附条件的合同: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
38、作为条件的事实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必须是将来的事实。2、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3、必须是还价约定的事实。4、必须是合法的事实。
39、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业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附限限合同中的期限,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期限是当事人约束的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2、期限是将来确定要到来的事实,其到来的时间上是明确可知的,这也是期限区别与条件的主要特点。3、作为期限的将来发生事实必须是合法的。
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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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合同无效的原因: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1、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衣求撤销的合同。
42、合同撤销的原因: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2、乘人之危订立合同。3、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因显失公平而订立合同。
43、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由该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应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因此,表见代理就是事实上没有代理权但却发生代理法律后果的代理。《合同法》第49条所规定的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就是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表见代理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和交易的安全。表见代理具有如下特征:1、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明确授权,表见代理属于广义上的无权代理。2、表见代理的客观上,外表上具有足以使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理由。3、合同的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无过失的,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无代理权。4、表见代理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一般而言,表见代理合同的产生与被代理人的过错有关。
44、合同履行原则:1、全面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的具体内容表现为:(1)按照合同约定的主体履行;(2)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3)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履行;(4)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或者报酬履行;(5)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履行;(6)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7)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履行。2、协作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该原则是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在合同履行阶段的具体体现。合同法第60条第2款对其做了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协作履行包括以下内容:(1)、及时通知义务。(2)、相互协助义务。(3)保密义务。经济合理履行原则:(1)选择最经济合理的履行方式。(2)合同履行期的选择体现经济合理原则。(3)当事人变更合同应当体现经济合理原则。(4)变更合同体现经济合理原则。(5)对违约进行补救体现经济合理原则。
45、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发生,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须双方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对价债务。确定是否形成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的关系,应基于以下事实:(1)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债务。(2)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3)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之间具有对价性和牵连性。2、须行使抗辩权之当事人无先行给付义务。3、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未按照约定正确履行债务。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46、先履行抗菌素辩权的适用条件:1、双方当事人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须双方所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47、不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财产显著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不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1、须是同一双务合同所产生的两项债务,并且相到为对价给付。2、互为对价给付的双务合同规定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的履行期届至。3、应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依法成立后,出现丧失或有可难丧失对待履行债务的能力。4、应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未能对待给付或为债务的履行提供适当的担保。
48、代位权: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之时,债权人为促使自已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代位权的适用条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2、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4、债务人已经既然如此于履行迟延。5、债权人有促使债权之必要。代位权的行使:1、代位权行使的方式为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2、依据〈合同法〉第73条之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侠权必须经人民法院裁决。3、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49、撤销权: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征分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撤销权的成立要件:1、客观要件;(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2)须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有效成立并继续存在。(3)须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2、主观要件。债务人实施的行为可以分为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1)债务人之恶意。(2)受益人之恶意。撤销权的效力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对债务人的效力。债务人的行为被依法撤销后即归于消灭,视为自始无效。2、对于受益人的效力。第三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债务人;不能返还的,应折价赔偿;已向债务人支付了对价的,可同时请求债务人返还对价。3、对于债权人的效力。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向自己返还所受财产或利益,但无权就该财产或利益自己优先受偿。其有义务将收到的财产或利益返还给全力债务人,作为全体债权人的一般担何。
50、合同的变更:在一般情况下都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由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合同变更的法律特征:1、合同变更是针对有效成立的合同而言的,对于尚未成立的合同或无效合同,谈不上合同变更问题。2、合同的变更,仅仅涉及内容的局部变更。3、合同变更以后,自然要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内容,所艰注涉及到了新的债权债务的履行总是在一般情况下,合同的变更与合同的订立一样,是双方法律行为,必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在原来合同的基础上达成了新的协议;但是在基于法律的真规定变更合同,或者在情势变更的情况下,无须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单方变更合同,亦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51、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1、合同变更以后,被变更的部分即失去了法律上的效力,已普更的部分,在完成变更程序之后,即产生了新的债权债务。2、合同的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不存在朔及力的问题。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的变更而失去法律根据,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3、合同变更,以原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变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关系之外,原合同关系有对价关系的仍保有同时履行抗菌素辩;原合同债权所有的利益与丐疵仍继续存在,只是在增加债务人负担的情况下,非经保证人或物上担保人同意,保证不生效力;物的担何不及于扩张的债权价值额。4、合同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52、合同权利的让与:即合同权利的移转,也就是合同权利主体的变列,作为债的转移中的一处主要类型,它是指基于法律待业而发生的合同权利的移转,不包括由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合同权利的移转。合同权利让与的构成要件:1、须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2、出让人须有有效的合同权利存在。3、让与合同权利须个有可让与性。4、债权人须通知债务人。
53、不能转让的合同债权包括:1、依合同权利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2、合同的当事人双方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当然不能转让。
54、合同义务转让的必备要件:1、须有有效债务的存在。2、须所移转的债务具有可移转性。3、须有以合同义务的转让为内容的有效全同。
55、法定解除权的条件及方式:1、不可抗力。因不可抗菌素力引起的合同目的的落空并不是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对失造成的,在此种情况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不享有解除权,依法解除合同。2、拒绝履行。它可以分为两种:一种为履行期限届满的履行拒绝,此时根据债权人的选择,债务人须负强制履行责任或损害赔偿责任。另一种为履行期限届满之前的履行拒绝,即同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届满以前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此时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不必须坐等履行期限的届满,可以直接解除合同,以避免不必要的消费。3、履行迟延。因履行迟延解除合同,以合同有无期限利益而有所不同。在一般的履行迟延中,对于迟延履行的当事人应规定适当的期限催告其履行,而在此期限内仍不履行时,才可以解除合同,而在有期限利益的履行迟延中,依法人伯当事人的意思或合同的性质,履行迟延使合同不能达到目的,当事人若不在履行期限内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不经催告直接解除合同。4、不完全履行。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实施补足或改正行为,使履行达到了合同要求的,应视为已完全履行合同,虽然经过补足或改正,但已超过履行期限的,应付履行迟延的责任,已超过履行期,且补正不可能的,应付不履行责任。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56、提存:是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难于履行,经公证机关证明,债务人可将标的物交有关部门保存,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这种方式即为提存。提存原因:(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或者其他债务人无法确定债权人的情形。(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提存的效力:1、提存人与提存机关的关系。提存人与提存机关的关系可适用于一般保管合同的规定,2、提存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提存人为得为清偿之人,债权人为得为受领清偿人,两者之间属私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3、提存机关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10债权人可随时请求提存机关提存物并承担相关费用。(2)提存机关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提存物。在保管期间,上于可归责于提存机关的原因导致物的灭失的,由提存机关负担;由于不可归责于提存机关的原因,则由债权人负责。(3)从提存之日起超过20年无人受领的物视为无主物,扣除必须提存费用后上缴国库。(4)对于不宜保存、提存受领人到期不受领或超过保管期的提存物提存机关有权拍卖,变卖,保存价款并扣除必要费用。
57、抵消的要件: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和互享债权。2、主动债权须已到清偿期。3、双方债的标的的种类相同。4、债务根据其性质和法律的规定可以抵消。
58、归责原则:是指在合同违约法律制度中采取的一种确认违约行为的原则。
59、我国〈合同法〉的归责原则:我国新的〈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法此条规定指出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只是没有实际履行或者没有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就须承担违约责任,并无规定当事人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不用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的合同法确定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我国的〈匐同法〉第107条规定的归责原则就是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另外在一引起分合同中规完了过错责任原则,例如第180条规定供电人未按照法定和约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222条规定承租人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还须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若干过错责任违约情况。
60、违约责任的构成:1、主体条件。违约责任的主体必须是有效合同的当事人,是有权独立主张自己利益和独立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的主体。2、违约行为。还价承担违约责任的一个基本前提是违反了合同规定的义务。违约行为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时间履行合同。3、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观条件。构成继续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并不需要主观上有过错。
61、侵权责任的构成:1、违法行为。2、损害事实。3、行为人的主观上有过错。4、损害事实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62、法律责任竞合: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行为人因此要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的管辖,并根据管辖法律的规定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权利人可选择适用相关的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法律责任竞合的意义:国为不同的法律所维护的社会秩序及追求目标不同,所以不同的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很可能是不一致的,例如行为人的行为既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又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时,当事人就面临适用哪个法律追究其法律责任的问题。传统的合同法确认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只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而对违约人同时违反了其他法律的规定缺乏管辖的依据,于是只得追究其违约责任,而不能追究其更为严重的其他法律责任,现行合同法规定了法律责任竞合制度,如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同时又违反了其他法律的规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时,受损害方可选择适用合同法或其他法律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以更为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63、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涉外合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至少一有一方是外国的公司或个人主体,根据国家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要求,在涉外合同中要注意国民待遇原则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按照国民待遇原则,外国公司和个人在我国订立合同,履行合同义务、行使合同权利和请求法律保护的权利与中国公司和个人的权利相同,按照意思自治原则,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可以是中国法律或者外国公司个人所在国的法律,也可以是任何第三国的法律,但是中国的法律规定属于专属管辖的例外。《合同法》第126条第二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涉外合同的争议包括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解决争议的法律由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阶段选择或者在发生争议后协商确定,当事人没有选择解决合同争议的法律,在争议发生后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64、合同解释:是指在合同生效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双驻京当事人因理解合同条款的涵义发生歧义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的一种法律制度。
65、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为了经常使用和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和印刷好的合同或现成的合同条款。《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对格式条款有三种解释方法:1、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所谓通常理解是指无须提供证明,说明或者其他资料,当事人就能理解的问题。2、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方的解释,由于格式条款是其拟定的,已经充分表达了他的真实意思,而接受方的真实意思还不一定全部表达了,所以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法律应当支持接受格式条款方的解释。3、如果一个合同既有格式条款,又有非格式条款的,在发生争议时,应当以非格式条款确定的权利义务为准。
66、买卖合同的: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的特征:1、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2、买卖合同是标的物所有权与价款对价转移的合同。3、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4、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5、买卖合同是不要式合同,特殊规定的除外。
67、试用买卖:是指还价约定试验或验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合同。
68、供用电合同:是指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电力,另一方使用电力并支付价款的合同。供用电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供用电合同属于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2、供用电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3、供用电合同多为标准合同。4、供用电合同要受计划的控制。
69、赠与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将财产无偿地转移另一方所有的协议。赠与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2、赠与合同是无偿、单务合同。3、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但这种诺成是效力极弱的诺成。
70、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有以下几方面的限制:1、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仅限于一般的赠与合同。2、撤销必须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作出。
71、捐赠: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或其他目的,无偿地将财产给予他人的法律行为。
72、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2、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3、借款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为无偿合同。
73、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与合同当事人之间协商达成的,在被保证的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协议。
74借款合同的抵押:是抵押人(借款人或第三人)为保证借云消雾散合同的履行而采取的一种担保措施,即抵押人以自己所有的财产或者自己依法经营管理的财产,作为履行借款合同的担保;当借款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贷款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借款合同的约定,对氏押物进行处理,并从中优先受偿,抵押物不足以履行合同义务的,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物履行合同义务有余的,多余部分归还抵押人所有。
75租赁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将物提供给对方使用、收益,对方当事人为此支付租金的协议。租赁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2、租赁合同是承租人须交付租金的合同。3、租赁合同为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4、租赁合同是以有体、特定的非消费物为标的的合同。5、租赁合同终止后承租人须返还原物。6、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
76、房屋租赁合同:是以房屋为租赁物的租赁合同,指的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关于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交付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租用的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协议。法律特征:1、房屋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2、房屋租赁合同只转移房屋的占用、使用权利、房屋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3、房屋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房屋,它是不动产,而且是特定物。4、由于房屋租赁是属于对特定物的持续性行为。5、房屋租赁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77、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特征:1、出租人须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承租人选定的标的物。2、出卖人须将出租人购买的标的物直接交付给承租人,但该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3、出租人对租赁标的物不负瑕疵担保责任。4、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对租赁权享有选择权。
78、承揽合同:是指一方为他方完成特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特征:1、承揽合同以一定工作的完成为目的。2、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3、定作人可以留置定作物。4、承揽合同的履行需双方的协作。
79建设工程合同:即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特征:1、主体必须符合法律规定。2、标的仅为基本建设工程项目。3、国家管理的严格性。4、次序性。5、有偿、要式合同。
80、建筑工程合同的特殊问题:1、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订立建设工程合同根据发包方式,可分为直接发包和招标发包两种形式。2、分包与转包。分包:是总承包人或者分项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将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部分工作台交由第三人完成。转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建设工程以后,又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的转包违法)3、监督管理。为规范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行为,确保工程质量,我国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实行监督管理。(1)国家对建设工程实行监理制度。(2)国家的监督管理在建设工程合同,特别是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约阶段,作业阶段,验收阶段均有
81、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法律特征:1、合同标的是运输行为。2、多是格式合同。3、有偿、多为诺成性合同。
82、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特征:1、标的的特殊性。2、技术合同履行的特殊性。3、技术合同的价款或报酬没有统一的现成的标准。4、技术合同是双务、有偿的合同。
83、委托开发合同与合作开发合同的区别:合作开发合同与委托开发合同都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但二者有以下明显的区别: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关系不同。合作开发合同,双方当事人享有和承担着类似的权利和义务;委托开发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相对的,委托人的主要义务也就是开发人的权利,崦开发人的主要义务即委托人所享有的权利。2、当事人进行研究开发工作的方式不同。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共同参加研究开发工作,当然各方可以共同进行全部的研究开发工作,也可以约定进行分工,分别承担不同阶段或不同部分的研究开发工作;委托开发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进行物质投资的经费投入,只有一方从事研究开发工作。与此相联系,二者的合同主体也不同。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各方都具有研究开发能力,而委托开发合同的当事人,一般只有一方具有科研开发合同标的的能力。3、研究开发成果归属不同。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相同的,即取得研究开发成果,因而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是共有的;而委托开发合同研究开发成果是归委托人所有。
84、保管合同:保管合同也叫寄托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特征1、保管合同原则上为实践合同。2、保管合同的标的物为日常生活用品。3、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保管行为。4、保管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85、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特征:1、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2、仓储合同的标的物为特定物或者特定化了的种类物。3、仓储物为大宗生产资料、货物等动产。4、仓储合同是有偿合同。
86、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特征:1、合同的性质是提供服务。2、诺成、非要式性。3、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4、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5、委托事项的范围由委托人确定。6、受托人既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
87、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合同的特征:1、行纪合同的性质也是提供服务。2、行纪合同调整范围的限定性。3、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4、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从事贸易活动。
88、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合同的特征:1、居间人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为目的。2、居间人居介绍人地位。3、居间合同具有诺成性、非要式性。4、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
板凳
woweiwxt 发表于 06-3-18 20:48:33 | 只看该作者

这部分很重要的

谢谢了
地板
王天爱 发表于 06-12-23 13:35:10 | 只看该作者
谢谢了啊
不错的东西啊
5#
上官登 发表于 06-12-24 22:25:52 | 只看该作者

好家伙,楼主辛苦啦

好家伙,楼主辛苦啦
6#
zihanyezi 发表于 07-1-31 22:06:47 | 只看该作者
很感谢啊
7#
wangchengshuai 发表于 08-10-17 14:13:39 | 只看该作者

楼主,辛苦了!谢谢!!!

辛苦了!谢谢!!!顶  顶  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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