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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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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o 发表于 17-8-14 20:03:4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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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目录
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
 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公约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海牙送达公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向外国公司送达司法文书能否向其驻华代表机构送达并适用留置送达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
 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ICC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同对外贸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
 关于解决各国和其他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意见
 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法律援助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
                                                                                                                                                                                                    内容简介                                                                                            
为了帮助考生顺利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我们根据最新考试大纲及辅导用书编写了国家司法考试的辅导资料(均提供免费下载,免费升级):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法律法规汇编(含历年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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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预览
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0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制定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适用对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外国缔结的双边和多边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
第三条 【缔结、决定、批准和废除、管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在国务院领导下管理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的具体事务。
第四条 【缔结条约的名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列名义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
第五条 【谈判和签署条约、协定的决定程序】谈判和签署条约、协定的决定程序如下:
(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名义谈判和签署条约、协定,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外交部提出建议并拟订条约、协定的中方草案,报请国务院审核决定;
(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谈判和签署条约、协定,由外交部提出建议并拟订条约、协定的中方草案,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并拟订条约、协定的中方草案,同外交部会商后,报请国务院审核决定。属于具体业务事项的协定,经国务院同意,协定的中方草案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决定,必要时同外交部会商;
(三)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谈判和签署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事项的协定,由本部门决定或者本部门同外交部会商后决定;涉及重大问题或者涉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职权范围的,由本部门或者本部门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会商后,报请国务院决定。协定的中方草案由本部门审核决定,必要时同外交部会商。
经国务院审核决定的条约、协定的中方草案,经谈判需要作重要改动的,重新报请国务院审核决定。
第六条 【谈判和签署条约、协定的代表委派程序】谈判和签署条约、协定的代表按照下列程序委派:
(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名义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缔结条约、协定,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报请国务院委派代表。代表的全权证书由国务院总理签署,也可以由外交部长签署;
(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缔结协定,由部门首长委派代表。代表的授权证书由部门首长签署。部门首长签署以本部门名义缔结的协定,各方约定出具全权证书的,全权证书由国务院总理签署,也可以由外交部长签署。
下列人员淡判、签署条约、协定,无须出具全权证书:
(一)国务院总理、外交部长;
(二)谈判、签署与驻在国缔结条约、协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馆长,但是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谈判、签署以本部门名义缔结协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首长,但是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派往国际会议或者派驻国际组织,并在该会议或者该组织内参加条约、协定谈判的代表,但是该会议另有约定或者该组织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前款规定的条约和重要协定是指:
(一)友好合作条约、和平条约等政治性条约;
(二)有关领土和划定边界的条约、协定;
(三)有关司法胁助、引渡的条约、协定;
(四)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条约、协定;
(五)缔约各方议定须经批准的条约、协定;
(六)其他须经批准的条约、协定。
条约和重要协定签署后,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外交部,报请国务院审核;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予以批准。
双边条约和重要协定经批准后,由外交部办理与缔约另一方互换批准书的手续;多边条约和重要协定经批准后,由外交部办理向条约、协定的保存国或者国际组织交存批准书的手续。批准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签署,外交部长副署。
第八条 【须经核准协定的核准】本法第七条第二款所列范围以外的国务院规定须经核准或者缔约各方议定须经核准的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性质的文件签署后,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外交部,报请国务院核准。
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性质的文件经核准后,属于双边的,由外交部办理与缔约另一方互换核准书或者以外交照会方式相互通知业已核准的手续;属于多边的,由外交部办理向有关保存国或者国际组织交存核准书的手续。核准书由国务院总理签署,也可以由外交部长签署。
第九条 【其他协定的登记、备案】无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或者国务院核准的协定签署后,除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缔结的协定由本部门送外交部登记外,其他协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国务院备案。
第十条 【生效手续】缔约双方为使同一条约、协定生效需要履行的国内法律程序不同的,该条约、协定于缔约双方完成各自法律程序并以外交照会方式相互通知后生效。
前款所列条约、协定签署后,应当区别情况依照本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批准、核准、备案或者登记手续。通知照会的手续由外交部办理。
第十一条 【加入多边条约和协定的程序】加入多边条约和协定,分别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决定。
加入多边条约和协定的程序如下:
(一)加入属于本法第七条第二款所列范围的多边条约和重要协定,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外交部审查后,提出建议,报请国务院审核;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加入的决定。加入书由外交部长签署,具体手续由外交部办理;
(二)加入不属于本法第七条第二款所列范围的多边条约、协定,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外交部审查后,提出建议。报请国务院作出加入的决定。加入书由外交部长签署,具体手续由外交部办理。
第十二条 【接受多边条约和协定】接受多边条约和协定,由国务院决定。
经中国代表签署的或者无须签署的载有接受条款的多边条约、协定,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外交部审查后,提出建议,报请国务院作出接受的决定。接受书由外交部长签署,具体手续由外交部办理。
【例题】(2013年司法考试试卷一第74题)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关于中国缔约程序问题,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中国外交部长参加条约谈判,无需出具全权证书
B.中国谈判代表对某条约作出待核准的签署,即表明中国表示同意受条约约束
C.有关引渡的条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批准书由国家主席签署
D.接受多边条约和协定,由国务院决定,接受书由外交部长签署
【答案】ACD查看答案
【考点】条约的缔结
【解析】A项,根据《缔结条约程序法》第6条第2款的规定,外交部长谈判、签署条约、协定,无须出具全权证书。
B项,待核准的签署是等待政府确认的签署,表示一种特殊的待定状态。在签署人所代表的本国确认以前,它只有认证条约约文的效力;如待核准的签署经该国确认,即发生正式签署的效力。
C项,《缔结条约程序法》第7条规定,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前款规定的条约和重要协定是指:(一)友好合作条约、和平条约等政治性条约;(二)有关领土和划定边界的条约、协定;(三)有关司法协助、引渡的条约、协定;(四)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条约、协定;(五)缔约各方议定须经批准的条约、协定;(六)其他须经批准的条约、协定。条约和重要协定签署后,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外交部,报请国务院审核;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予以批准。双边条约和重要协定经批准后,由外交部办理与缔约另一方互换批准书的手续;多边条约和重要协定经批准后,由外交部办理向条约、协定的保存国或者国际组织交存批准书的手续。批准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签署,外交部长副署。
D项,《缔结条约程序法》第12条规定,接受多边条约和协定,由国务院决定。经中国代表签署的或者无须签署的载有接受条款的多边条约、协定,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外交部审查后,提出建议,报请国务院作出接受的决定。接受书由外交部长签署,具体手续由外交部办理。
第十三条 【文字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外国缔结的双边条约、协定,以中文和缔约另一方的官方文字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必要时,可以附加使用缔约双方同意的一种第三国文字,作为同等作准的第三种正式文本或者作为起参考作用的非正式文本;经缔约双方同意,也可以规定对条约、协定的解释发生分歧时,以该第三种文本为准。
某些属于具体业务事项的协定,以及同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经缔约双方同意或者依照有关国际组织章程的规定,也可以只使用国际上较通用的一种文字。
【例题】(2010年司法考试试卷一第32题)中国拟与甲国就有关贸易条约进行谈判。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除另有约定,中国驻甲国大使参加该条约谈判,无须出具全权证书
B.中国驻甲国大使必须有外交部长签署的全权证书方可参与谈判
C.该条约在任何条件下均只能以中国和甲国两国的官方文字作准
D.该条约在缔结后应由中国驻甲国大使向联合国秘书处登记
【答案】A查看答案
【考点】驻外大使参与条约谈判的资格;双边条约文字;条约的登记
【解析】AB两项,根据《缔结条约程序法》第6条第2款第2项的规定,谈判、签署与驻在国缔结条约、协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馆长无须出具全权证书,但是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C项,《缔结条约程序法》第1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外国缔结的双边条约、协定,以中文和缔约另一方的官方文字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必要时,可以附加使用缔约双方同意的另一种第三国文字,作为同等作准的第三种正式文本或者作为起参考作用的非正式文本;经缔约双方同意,也可以规定对条约,协定的解释发生分歧时,以该第三种文本为准。某些属于具体业务事项的协定,以及同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经缔约双方同意或者依照有关国际组织章程的规定,也可以只使用国际上较通用的一种文字。
D项,《缔结条约程序法》第1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条约和协定由外交部按照联合国宪章的有关规定向联合国秘书处登记。
第十四条 【文本的保存】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缔结的双边条约、协定的签字正本,以及经条约、协定的保存国或者国际组织核证无误的多边条约、协定的副本,由外交部保存;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缔结的双边协定的签字正本,由本部门保存。
第十五条 【公布办法】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或者加入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公布。其他条约、协定的公布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例题】(2015年司法考试试卷一第76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及中国相关法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国务院总理与外交部长参加条约谈判,无需出具全权证书
B.由于中国已签署《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该公约对我国具有拘束力
C.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中国国内法有冲突的,均优先适用国际条约
D.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或加入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公布
【答案】AD查看答案
【考点】《缔结条约程序法》;《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
【解析】A项,《缔结条约程序法》第6条第2款第1项规定,国务院总理、外交部长谈判、签署条约、协定,无须出具全权证书。
B项,我国已经于2005年9月14日签署了《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但我国还未批准该《公约》,该《公约》也未生效,因此该《公约》对我国没有拘束力。
C项,《民法通则》第142条、《民事诉讼法》第260条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D项,《缔结条约程序法》第15条规定,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或者加入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公布。其他条约、协定的公布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六条 【条约和协定的编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条约和协定由外交部编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集》。
第十七条 【向国际组织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条约和协定由外交部按照联合国宪章的有关规定向联合国秘书处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条约和协定需要向其他国际组织登记的,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该国际组织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同国际组织缔结条约和协定的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国际组织缔结条约和协定的程序,依照本法及有关国际组织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修改、废除、退出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条约和协定的修改、废除或者退出的程序,比照各该条约、协定的缔结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实施条例】国务院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生效日期】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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