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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荣斌《刑事诉讼法》(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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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o 发表于 17-8-13 16:16:1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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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目录
第一部分 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一编 基础理论
  第一章 概 述
   1.1 复习笔记
   1.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2.1 复习笔记
   2.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三章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根据和任务
   3.1 复习笔记
   3.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编 制度论
  第四章 刑事诉讼主体
   4.1 复习笔记
   4.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五章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5.1 复习笔记
   5.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六章 管 辖
   6.1 复习笔记
   6.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七章 回 避
   7.1 复习笔记
   7.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八章 辩护与代理
   8.1 复习笔记
   8.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九章 证据概述
   9.1 复习笔记
   9.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章 证 明
   10.1 复习笔记
   10.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一章 强制措施
   11.1 复习笔记
   11.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二章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12.1 复习笔记
   12.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三章 期间与送达
   13.1 复习笔记
   13.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四章 刑事诉讼的中止和终止
   14.1 复习笔记
   14.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三编 普通程序论
  第十五章 立 案
   15.1 复习笔记
   15.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六章 侦 查
   16.1 复习笔记
   16.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七章 起 诉
   17.1 复习笔记
   17.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八章 第一审程序
   18.1 复习笔记
   18.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九章 第二审程序
   19.1 复习笔记
   19.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十章 死刑复核程序
   20.1 复习笔记
   20.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十一章 审判监督程序
   21.1 复习笔记
   21.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十二章 执 行
   22.1 复习笔记
   22.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四编 特别程序论
  第二十三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23.1 复习笔记
   23.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十四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24.1 复习笔记
   24.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十五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25.1 复习笔记
   25.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十六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26.1 复习笔记
   26.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十七章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
   27.1 复习笔记
   27.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部分 名校考研真题详解
 2015年中国人民大学806应用法学(诉讼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4年中国人民大学806应用法学(诉讼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4年北京大学878法学综合(刑事诉讼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3年北京大学885法学综合(刑事诉讼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4年首都师范大学818法学综合二(含刑法学、民法、刑事诉讼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3年武汉大学827刑事诉讼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
                                                                                                                                                                                                    内容简介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刑事诉讼法》(第5版,程荣斌、王新清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是国内外各大院校广泛采用的刑事诉讼法学权威教材之一,也被我国众多高校(包括科研机构)指定为考研考博专业课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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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为名校考研真题详解,精选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武汉大学等名校的近年考研真题,并提供了答案及详解。本书历年真题的答案及解析由高分考生根据本科目考研的参考教材和相关教师的授课讲义等精心编写而成,解题思路清晰、答案翔实,突出难度分析,对常考知识点进行了归纳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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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预览
第一部分 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一编 基础理论
第一章 概 述
1.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刑事诉讼法
1.刑事诉讼
(1)概念
广义的刑事诉讼是指法院的审判、公诉机关的起诉和侦查机关的侦查等一系列诉讼活动的总称;狭义的刑事诉讼仅指法院的审判活动,不包括审判前的立案侦查和审查起诉程序以及生效裁判的执行程序。外国刑事诉讼理论一般采用狭义的解释,中国刑事诉讼理论则采用广义的解释。
(2)特点
①刑事诉讼是一种国家活动,是国家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原因在于:
a.刑事诉讼是由专门的国家司法机关进行的;
b.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是国家权力的具体体现;刑事诉讼是依照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进行的;
c.刑事诉讼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的。
②刑事诉讼具有特定的任务,即通过刑事诉讼揭露犯罪、证实犯罪,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惩罚犯罪人,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③刑事诉讼具有公开性和民主性。
a.公开性,最直接的含义是要让当事人知悉诉讼的进程,当事人不能在对诉讼过程毫不了解的情况下接受诉讼的裁决。
b.民主性,就是允许当事人充分陈述事实和理由,法官在当事人充分陈述的基础上进行裁决;民主性的另一个要求就是兼听,民主性是当事人服从诉讼结果,接受诉讼结果的必要条件。
④刑事诉讼是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进行的。国家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分阶段循序渐进地进行,而不能任意取舍或超越诉讼阶段。强调依照法定程序办案,对于保证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家司法机关主观擅断、滥用职权,保证刑事案件的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关系
①共同点
a.诉讼产生必须有可以通过诉讼解决的事实出现。诉讼之所以会发生,是因为存在可以通过诉讼加以解决的某种事实,反之,诉讼不会发生。
b.诉讼必须有当事人的介入。一方当事人作为原告向国家的司法机关提出控告,另一方当事人作为被告受到国家司法机关的追究,诉讼方能成立。
c.诉讼必须在国家司法机关的主持下进行,没有国家司法机关的参与也就没有诉讼。
d.诉讼一般还需要有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这是保障任何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条件之一。
e.诉讼应当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诉讼活动是一种法律行为,必须受到国家法律的约束和规范。这是任何诉讼活动的共同特点。
②区别
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之间最明显、最主要的差别,在于这三种诉讼所要解决的实体问题和所依据的实体法律不同。
a.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实体问题是犯罪和刑罚问题,核心是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所解决的问题则与此无关。
b.刑事诉讼所依据的实体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国家刑事法律,而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所依据的实体法是规定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等方面内容的民事法律和调整行政关系的国家行政法律。
c.刑事诉讼同诉讼的关系在逻辑上是种属关系。刑事诉讼除了具有诉讼的共同特征以外,还有其特定的含义,即刑事诉讼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处理刑事案件的全部活动。
2.刑事诉讼阶段的概念和划分标准
(1)概念
刑事诉讼阶段是指刑事诉讼过程中按顺序进行的相对独立而又互相联系的各个部分。刑事诉讼是一种程序性活动,必须按照法定的顺序、程序、步骤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这一过程包含着若干个相对独立而又相互联系的环节,这些不同的诉讼环节即为刑事诉讼阶段。
刑事诉讼程序基本上可划分为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诉讼阶段,其中各个诉讼阶段又可依次包含若干子阶段。中国刑事诉讼法将公诉案件分为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五个阶段。此外,还有两个特殊阶段,即对判处死刑案件的复核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的再审。
(2)划分标准
①参与诉讼活动的诉讼主体的范围;
②诉讼主体实施诉讼行为的方式;
③诉讼主体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的特征;
④特定诉讼活动的阶段性目标;
⑤标志某一诉讼环节终止的诉讼法律文书。
(3)刑事诉讼阶段与各个具体的诉讼程序的关系
①刑事诉讼阶段与各个具体的诉讼程序的含义
诉讼阶段指的是在处理刑事案件的全部过程中,为实现某项具体的、直接的任务而进行诉讼活动的那部分具有相对独立性的过程。各个具体的诉讼程序指的是在每个诉讼阶段实行一定的诉讼行为所应当遵循的方式和手续。
②刑事诉讼阶段与各个具体的诉讼程序的关系
诉讼程序受诉讼阶段制约,在什么样的诉讼阶段便相应采用什么样的诉讼程序。刑事诉讼阶段的合理划分,是刑事诉讼目的得以顺利实现的保障。国家专门机关之间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依照诉讼阶段的划分,依次、有序地进行下去,不得随意超越或包办。否则,就会导致各个诉讼阶段的任务难以顺利实现,进而将对整个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带来消极影响。
(4)“审判中心论”与“诉讼阶段论”
“审判中心论”和“诉讼阶段论”解决的是如何处理诉讼阶段之间的关系问题。
①“审判中心论”将刑事审判阶段作为整个刑事诉讼的中心,侦查、起诉等审前程序往往被视为审判程序开启的准备阶段;只有在审判阶段,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充分的维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才能得到最终的、权威的确定。
②“诉讼阶段论”则将侦查、起诉和审判作为平行的三个阶段,认为这些阶段对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起到同等重要的作用,其诉讼地位不存在高低之分。
3.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1)概念
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公安机关(包含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所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
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具体规定了国家专门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与义务,以及处理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具体诉讼程序与诉讼制度。
(2)外延
刑事诉讼法在外延上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①狭义的刑事诉讼法仅指统一的刑事诉讼法典,在我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②广义的刑事诉讼法除了刑事诉讼法典之外,还包括下列内容:
a.单行的刑事诉讼法规、条例。这些单行的刑事诉讼法规、条例的共同特点是其只对刑事诉讼中的某一个或某些专门问题进行规定,而不规定刑事诉讼中的所有问题。
b.其他法律、法规、条例中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规范,如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律师法中有关刑事诉讼活动的规定。这类刑事诉讼规范的特点是,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刑事诉讼规范体系,而只是散见于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条例中。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对具体应用刑事诉讼法所作的解释、规定和批复,虽然不是法律,但对刑事诉讼活动有重要的规范作用,在刑事诉讼中也需要遵守。
4.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异同
(1)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异同
①相同点
a.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都是程序法,都是进行诉讼活动应当遵守的法律规范;
b.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有许多共同适用的原则和制度,这主要是指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时应当遵守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如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审判公开原则以及回避制度、基本审级制度等。
②不同点
a.民事诉讼法是保证民法正确实施的法律,其所要解决的是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与争议的问题,因此,其与刑事诉讼法在规定的诉讼原则、形式和程序等方面又有诸多区别;
b.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在证明责任的划分、证明标准的要求、诉讼阶段等方面,也存在着区别。
(2)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异同
行政诉讼法也是程序法,具有程序法的一般特点,与刑事诉讼法有许多相同的原则、制度和程序。但行政诉讼法是规定司法机关处理行政案件的法律,所要解决的是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和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问题,具有特殊性。
①刑事诉讼依法由公、检、法三机关进行,而行政诉讼只能由人民法院进行;
②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负举证责任,而在行政诉讼中由被告一方负举证责任;
③刑事诉讼解决的是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否给予刑事惩罚和给予什么惩罚的问题,而行政诉讼所解决的问题是国家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之间的行政纠纷,并不是犯罪方面的问题。
5.刑事诉讼法的性质
(1)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一种基本法律
刑事诉讼法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属于基本法律的范畴。由于刑事诉讼作为一种国家活动,涉及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涉及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政治权利、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故刑事诉讼法作为调整国家与公民关系的法律也有其独特的法律价值。
(2)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刑事诉讼法是规定犯罪案件应当怎样处理、刑事诉讼应当怎样进行的法律,属于程序法的范畴。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主体,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在诉讼活动中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应当享有哪些诉讼权利、应当履行哪些诉讼义务等形成的比较复杂的刑事诉讼法律关系。
(3)刑事诉讼法具有阶级性
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刑事诉讼法在总体上是有阶级性的。从某种意义上讲,刑事诉讼是为惩罚犯罪服务的,而犯罪以不同的行为方式触犯了符合统治阶级利益的社会关系。社会主义社会的犯罪,侵犯了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关系,侵犯了人民的利益。因此,以惩罚犯罪为直接目的的刑事诉讼从根本上说,是一种实行国家专政的活动,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手段,其阶级性是十分明显的。
(4)刑事诉讼法具有社会共同性
刑事诉讼法除了具有阶级性还具有社会共同性。各国刑事诉讼法中都包含了一些基于刑事诉讼的客观规律而产生的内容。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制度和规则,均蕴涵着某些具有客观规律性的东西,如审判公开、无罪推定、控审分离等,这些都是人类社会的共同文明成果,是具有世界意义的优秀诉讼文化,而不是某一阶级或某一社会形态的专利品。
二、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
1.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
(1)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法律、法规的法律渊源。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制定刑事诉讼法必须以宪法为根据。
(2)刑事诉讼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刑事诉讼法的主要法律渊源,是刑事诉讼程序的主要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典全面系统地规定了刑事诉讼的目的、基本原则、具体制度和基本程序。
(3)其他有关法律
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其他法律中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也是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之一。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
(4)国际条约
作为国内法的法律渊源,国际条约必须是由国家权力机关认可的国际条约,它是缔约国或参加承认该条约的各主权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的法律。按照国际通行的惯例,签约国只要没有声明对条约内容的保留,经权力机关认可后,该条约就成为该成员国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成为该国正式的法律渊源。
2.国际人权公约中刑事司法准则的积极意义
(1)被告人所享有的防御性诉讼权利及其救济程序
被告人的防御性诉讼权利,是指被告人为对抗追诉方的指控、抵消其控诉效果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主要有:
①知悉权。这是指被告人有获得被指控犯罪的内容、性质和理由的权利。这是被告人进行防御的基础,司法机关有法定义务保障被告人知悉权的实现。赋予被告人充分的知悉权,主要是为了通过使被告人及时了解被控的罪名和理由,确保其有效地进行防御准备,同时也是为了确保被告人拥有为获得释放而迅速采取必要辩护措施的能力。
②辩护权。该项权利是法律赋予被告人的针对指控进行辩解,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权利,这是被告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核心。
③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与沉默权。这项权利旨在保障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有权自愿或自主地进行陈述,反对用刑讯逼供或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被告人的口供和其他证据。
④免费获得翻译帮助的权利。这是保障审判公正的基本条件之一。
⑤获得法律平等保护的权利。《世界人权宣言》第7条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
(2)被告人所享有的救济性诉讼权利及其救济程序
被告人的救济性权利,是指被告人对执法机关作出的对其不利的行为、决定或裁判,要求另一专门机关予以审查并作出改变的诉讼权利。这类权利主要包括:
①上诉权。《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5款规定,凡被判定有罪者,应有权由一个较高级别法庭对其定罪及刑罚依法进行复审。这项权利表明,通过较高级别的法庭进行复审,能够弥补一审裁判因法官主观因素及法外特权等客观因素而可能出现的失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制统一构筑坚实的屏障。
②刑事赔偿权。被告人对自己错误遭受拘禁、逮捕或定罪判刑有要求获得经济赔偿的权利。这是被告人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对被告人所遭受的不公正待遇的一种最低限度的补偿,是实现公正审判的基本要素。
③不受不必要羁押的权利和要求法官审查并予以变更、取消强制措施权与保释权。国际社会普遍认为:公民的人身自由是人类生活中一项最基本、最原始的要求,是法律价值中最重要的价值之一。如果连人身自由都得不到保障,就更谈不上人的尊严和民主权利的行使。因而,国际社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使用一直持慎重态度,并规定了严格的适用程序,同时赋予被告人以要求变更甚至要求取消强制措施的权利和获得保释的权利。
(3)被告人所享有的推定性诉讼权利及其救济程序
被告人的推定性权利,是指从刑事诉讼法中推定出来的诉讼权利,是通过赋予执法机关一定的法律义务而在客观上会使被告人受益的权利形态。这类权利主要是指:
①无罪推定。无罪推定是在否定中世纪纠问式诉讼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项国际性法律原则,它的基本要求是:在法院依法确定被告人有罪之前,应推定其无罪。无罪推定原则极大地提高了被告人的诉讼地位。
②获得独立、公开、公正审判的权利。独立审判是指法官在审判时只有服从宪法和法律的责任,没有接受外来干涉的义务,法院以外的任何部门和力量都不得干预法官进行审判;公开审判是指整个法庭审判的过程都要公开,法院对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所作出的最终的裁判也要予以公开,但法律明确规定的例外情形除外;公正审判是指法官在制作法律裁判时,应当将其结论建立在经过控辩双方充分的辩论和质证的客观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之上,庭审法官不得对案件的结局存有先入为主的预断,不得对控辩双方的任何一方带有偏见,法官应该始终保持中立。被告人享有的这些权利,是有关的国际性法律文件所确立的最基本的人权保障标准。
③免受不合理的拖延的权利。法官在对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作出最终的判决以及对有罪被告人确定刑罚时,应当迅速及时地进行,而不允许无故拖延。《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3款第3项规定,受审时间不被无故拖延。
④免受双重危险的权利。法院对被告人的同一行为,一旦作出有罪或无罪的确定判决,就产生了既判力,不得再次对同一行为予以审判或处罚。这一权利旨在维护法院裁判的严肃性、权威性和稳定性,防止被告人的权益因对其不利的刑事诉讼程序的反复启动而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避免被告人因此受到不公正的对待,这是民主法治社会普遍赋予被告人的一项权利。
三、刑事诉讼法学
1.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
(1)刑事诉讼法律规范;
(2)刑事诉讼理论;
(3)刑事诉讼实务;
(4)古今中外的刑事诉讼制度、司法实践和刑事诉讼理论。
2.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
在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的科学指导之下,结合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主要包括:
(1)分析和比较的方法。分析和比较的方法是研究刑事诉讼法学经常采用的方法。分析法律,实质上就是对法律进行阐述和解释。比较的方法是刑事诉讼法学研究重要的、最常用的方法。
(2)历史分析的方法。历史分析的方法也是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经常采用的方法。采用历史分析的方法,能够合理地解释不同的社会制度下的刑事诉讼法的不同特征,合理地阐释相同社会制度下不同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不同特色,进而在研究中得出正确的结论。
(3)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既要反对只停留在感性认识的经验主义,也不赞成严重脱离实际的教条式的文字游戏。
(4)价值分析的方法。价值分析的方法是指通过分析刑事诉讼程序的利益、价值和目的,来研究刑事诉讼程序及程序模式。刑事司法作为一项社会控制工程,其目的是保障特定的社会利益。
(5)经济分析的方法。经济分析的方法是近年来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法学研究方法,主要是运用经济学的方法和理论,而且主要是运用价格理论或称微观经济学,以及运用福利经济学、公共选择理论及其他有关实证和规范方法考察、研究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形成、结构、过程、效果、效率及未来发展等,涉及的内容比较广泛。
(6)阶级分析的方法。阶级分析的方法是指从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角度对刑事诉讼法进行分析研究的方法,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特征。
四、刑事诉讼法学的若干基本理念
1.司法独立
(1)含义
①国家司法权相对于其他国家公共权力是独立的,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其他权力和组织的干预;
②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只依照法律和良心,独立对案件作出判断,不受外界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预。
(2)司法独立包含的三个规则
①审判权的专属性规则。即国家的审判权只能由国家的审判机关行使,其他任何机关都不得代为行使。
②行使审判权的独立自主性规则。即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服从法律,不受外界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预、影响和控制。
③行使审判权的合法性规则。即审判机关在行使国家审判权时,必须服从宪法和法律。上述三个法律规则作为一个整体,共同构成了司法独立原则的基本标准和要求。
2.司法公正
(1)含义
司法公正就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司法活动,应当充分体现公平合理性,维护社会正义,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现行法所设定的内容和价值。
(2)内容
①实体公正,是要求国家司法机关的所有诉讼活动都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实体法律为准绳,最终要使合法的权益受到保护,违法行为受到追究。这是国家司法活动所追求的直接目标,也是司法制度合理存在的价值基础之一。
②程序公正,是正确选择和适用法律,排除司法过程中的不当偏向,并体现法律正义的根本保障。
(3)坚持司法公正的意义
①司法公正是保障人民权利、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最重要内容。一方面,在现代文明社会,司法是解决社会冲突的最终方式。另一方面,法治意味着法律的普遍适用和至高无上。法律平等地约束社会所有成员,但所有的法律必须经由公正的司法活动来贯彻实施。
②司法公正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条件。司法公正,不仅使投资者和交易当事人充分享有法定的投资自由和交易自由,而且其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司法的充分保障,这就会使人们产生投资信心、置产愿望和创业的动力,经济由此会得到繁荣和发展。
③司法公正是人民的真正期盼,是社会安定的基础。一方面,司法公正真正能够给予民众切实的安全感,使其对于经由正当途径获取的财富产生合理的期待;对于依法享有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保障充满信心。这样,人们可以在法定范围内自由行动,整个社会的公正观念亦得以形成和强化。另一方面,司法公正能够维护民众对公共权力机关的信任,即使公民的权利受到来自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害,也可以通过公正的诉讼程序得到充分补偿。公民和政府之间的良好关系,也可以通过公正的司法来维系。
总之,司法公正是对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的摒弃,是对司法专横的否定。司法机关应当充分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公正执法,杜绝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贡献。
3.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
(1)含义
①惩罚犯罪是指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在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对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公正适用刑法,以打击犯罪,实现国家刑罚权。
②保障人权是指通过刑事诉讼惩罚犯罪的过程,保障公民权利,特别是保障被告人、被害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性权利不受非法侵害。保障人权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a.通过对犯罪人的及时惩处,保护一般公民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免受犯罪行为的侵犯;
b.在惩罚犯罪的同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c.保障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在内的所有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行使;
d.保障有罪的人受到公正的惩罚。
(2)二者的关系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关系表现为既统一又对立。
①统一性
两者的统一性主要是指刑事诉讼的这两个直接目的共同处于刑事诉讼程序的统一体中,并贯穿始终,相互依存。
a.正确惩罚犯罪与保障被害人权利以及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统一的。
b.保障人权也不能完全脱离正确惩罚犯罪。刑事诉讼中的保障人权,指的是在惩罚犯罪过程中实现保障人权的目的。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应当是相互统一的,既不能只惩罚犯罪而不保障人权,也不能只强调保障人权而放弃惩罚犯罪的职责。两者和谐统一,正是现代刑事诉讼法内在精神的完美体现。
②对立性
刑事诉讼目的中的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也时常表现出对立性。在刑事诉讼实际运作过程中,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往往难于协调而出现冲突,在有些情况下甚至相互对立。这是由追求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所体现出的不同价值观导致的。诉讼价值观,是诉讼目的赖以形成的内在根据。不同的诉讼价值观,对刑事诉讼目的的冲突会作出不同的权衡。当前,世界各国普遍注重保障人权,使刑事诉讼法不断朝着更加民主、科学、文明的方向发展。
4.控审分离
(1)含义
这项原则的基本要求是控诉职能与审判职能分别由不同的主体承担,即法官不能同时兼任控诉人;未经起诉的事项,审判机关不得审判。
(2)实行控审分离的意义
控审分离是现代刑事诉讼的重要原则和制度。控诉权与审判权实现彻底分离,是刑事诉讼内在规律的要求,是刑事诉讼民主化、科学化及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①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控审分离使得通过审判这一再认识过程对侦查、起诉阶段形成的认识进行检验成为可能,有利于纠正认识中的错误,查明案件事实;
②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控审分离可以避免一个主体兼具控诉、审判两种职能所导致的固执性及被追诉主体心理的不平衡,这种心理冲突与角色冲突会妨碍司法公正。
(3)控审分离下的诉讼原则
①不告不理,即刑事诉讼必须经公诉人或自诉人提起,法官不得不告而审;
②起诉与审判对象的同一性原则,即起诉是审判的前提,法院审判的范围要受到起诉的制约,审判对象与起诉对象保持同一,法官一般不可脱离起诉之被告人、起诉之事实,另审被告人、另定事实。
5.控辩对等
控辩对等是现代刑事诉讼程序的核心机制,是“平等武装”理念的具体化,是司法公正的前提条件,是程序正义的基本含义。这项原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1)控辩双方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控诉一方与被告人一方都是诉讼主体,法律地位完全平等,不应存在谁高于谁的问题;法官在控辩双方的平等参与下,居中裁断,法官的职责之一就是在庭审中维护这种平等性的充分实现。只有控辩双方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双方才能公正地进行对抗,法官才有可能保持中立,进而“兼听则明”,实现裁判的公正性。
(2)控辩双方的诉讼权利相同或对应。诉讼权利相同是指控辩双方享有同样的诉讼权利,如在庭审中,控辩双方都有提证权、质证权、上诉权等;相对应的诉讼权利是指一方享有一种诉讼权利,而另一方享有与之相对应的诉讼权利,在立法上一定要保持各方在诉讼权利总量上的对等性。
6.诉讼效率
刑事诉讼效率的目标,就是以尽量少的诉讼成本耗费来完成刑事诉讼的任务,并实现刑事诉讼所追求的基本价值。提高刑事诉讼效率的途径:
(1)通过减少成本消耗,争取以最少的资源投入来实现诉讼效率的极大化;
(2)投入的成本或资源不变,通过改进成本或资源的投入方式来实现诉讼效率极大化。
追求刑事诉讼效率的极大化,不能简单地照搬某种模式,而应当与每个国家的具体情况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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