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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全国法律硕士(法学)联考历年真题及详解【25小时高清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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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o 发表于 17-8-13 16:13:3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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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全国法律硕士(法学)联考真题及详解[视频讲解]
2015年全国法律硕士(法学)联考真题及详解[视频讲解]
2014年全国法律硕士(法学)联考真题及详解[视频讲解]
2013年全国法律硕士(法学)联考真题及详解[视频讲解]
2012年全国法律硕士(法学)联考真题及详解[视频讲解]
2011年全国法律硕士(法学)联考真题及详解
2010年全国法律硕士(法学)联考真题及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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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预览
2016年全国法律硕士(法学)联考真题及详解[视频讲解]
专业基础课
一、单项选择题:第1~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刑法的这一规定体现的原则是(  )。
A.罪刑法定
B.主客观相统一
C.罪责刑相适应
D.刑法适用平等

【答案】A 查看答案
【考点】罪刑法定原则
【解析】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涵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明文规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刑法适用平等原则,是指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主客观两方面的条件。本题中,“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说明对过失犯罪的处罚以法律有明确规定为前提,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
2.甲在油罐和货物混存的货场,用打火机烧开货物外包装袋,盗窃袋内物资,被盗物资遇明火燃烧,甲见状逃离,火势蔓延,造成了物资及附近建筑的巨大损失。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
A.盗窃罪
B.失火罪
C.故意毁坏财物罪
D.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答案】D查看答案
【考点】危害公共安全罪
【解析】根据《刑法》第115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题中,甲用打火机烧开货物外包装袋,目的是盗窃袋内物资,但是货场有油罐,其用打火机烧外包装袋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且甲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持放任的态度,甲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A项,甲的主观故意虽然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但盗窃行为同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盗窃罪的想象竞合,按从一重罪处断原则,应认定为前者。B项,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失火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否定态度。但是本题中的甲在大火燃烧后逃离货场,没有采取任何灭火措施,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甲持放任态度,故不成立失火罪。C项,甲没有毁坏财物的故意,甲烧开货物外包装是为了盗窃物资,所以甲不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3.甲(15周岁)指使乙(13周岁)抢夺手机,乙得手后为了逃跑,捡起砖块将追赶的受害人打成轻伤。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
A.抢夺罪
B.抢劫罪
C.故意伤害罪
D.不构成犯罪

【答案】D查看答案
【考点】刑事责任年龄
【解析】《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乙未满14周岁,未到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甲指使乙抢夺,系抢夺行为的间接正犯,但未指使乙打人,乙捡起砖块打人的行为属于过限行为,甲对过限行为不承担责任。甲未满16周岁,其对抢夺罪不负刑事责任,因而甲不构成犯罪。
4.甲进入乙家行窃,乙将甲制服并报警。在等待警察到来期间,乙多次击打甲的头部,致其重伤。乙的行为应认定为(  )。
A.正当防卫
B.假想防卫
C.防卫不适时
D.防卫过当

【答案】C查看答案
【考点】正当防卫
【解析】AC两项,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甲进入乙家行窃,乙将甲制服,乙是正当防卫。但是在等待警察到来期间,甲的不法侵害已经停止,乙还多次击打甲的头部,致其重伤,是防卫不适时,应认定为故意伤害。B项,假想防卫是指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人误认为存在而对误认的“不法侵害人”实行防卫。甲进入乙家行窃,有不法侵害的实际发生,所以乙不是假想防卫。D项,乙如果在制服甲的过程中,用力不当,致其重伤,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是防卫过当。但是本题中乙在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后才打伤甲,已经不存在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因此乙不是防卫过当。
5.甲将500克冰糖冒充“冰毒”,卖给执行“卧底”任务的缉毒警察,被当场抓获。甲的行为(  )。
A.构成诈骗罪
B.构成贩卖毒品罪
C.构成非法经营罪
D.不构成犯罪

【答案】A查看答案
【考点】诈骗罪
【解析】AD两项,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甲将假毒品冒充真毒品,诱骗他人上当而购买,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诈骗罪。B项,贩卖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对于未认识到是假毒品,而误认为是真毒品进行贩卖的,属于对象认识错误,以贩卖毒品罪定罪。本题中,甲明知不是真毒品,而用冰糖冒充,诱骗警察上当而购买,不成立贩卖毒品罪。C项,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甲从事的不是经营活动,不成立非法经营罪。

6.依法佩枪的甲停职后,将100余发军用子弹存放在家中,拒不上交,情节恶劣。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
A.私藏弹药罪
B.滥用职权罪
C.玩忽职守罪
D.非法持有弹药罪

【答案】A查看答案
【考点】私藏枪支、弹药罪
【解析】根据《刑法》第128条的规定,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3款的规定,私藏枪支、弹药罪中的“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本题中,甲在停职前是依法配枪的,但是在停职后,配备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甲应当将所有的枪支、弹药上交,但是甲将军用子弹私自存放于家中,且拒不交出,符合私藏弹药罪的犯罪构成,成立私藏弹药罪。BC两项,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甲没有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也没有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不成立该罪。D项,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8条第2款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中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针对的是不具备配备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而甲最初具备配置弹药的条件,所以不成立非法持有弹药罪。
7.甲伪造军官身份,蒙骗了多名妇女与之发生性关系。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
A.强奸罪
B.招摇撞骗罪
C.强奸罪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D.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答案】D查看答案
【考点】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解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行为。所谓招摇撞骗,是指假冒军人名义,进行炫耀,利用他人对军人的信任,实施欺骗活动。本题中,甲伪造军官身份,冒充军人,蒙骗多名妇女与之发生性关系,成立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AC两项,甲不成立强奸罪,因为妇女与甲发生性关系是自愿的,妇女同意发生性关系的动机不影响罪名的认定。B项,招摇撞骗罪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存在法条竞合,是一般法条与特别法条的关系,适用特别法条的规定,因而甲不成立招摇撞骗罪。
8.甲明知王某是逃犯,在公安人员前来抓捕王某时,给其3000元帮他逃跑。甲的行为构成(  )。
A.窝藏罪
B.妨害公务罪
C.包庇罪
D.私放在押人员罪

【答案】A查看答案
【考点】窝藏、包庇罪
【解析】AC两项,根据《刑法》第310条的规定,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窝藏包括以下3种情形:①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②为犯罪的人提供财物;③以其他方法帮助犯罪的人逃匿。包庇是指为犯罪的人作假证明以掩盖其犯罪事实。甲明知王某是逃犯,还给其3000元钱帮助其逃跑,属于上述规定的情形,成立窝藏罪。B项,根据《刑法》第277条的规定,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甲没有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也未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不成立该罪。D项,根据《刑法》第400条的规定,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甲不是司法工作人员,王某也不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所以甲不成立该罪。
9.甲明知乙意图杀人,仍为其提供毒药。第二天,甲后悔,向乙索回毒药,遭乙拒绝,乙于当晚投毒杀人得逞。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
A.犯罪预备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犯罪既遂

【答案】D查看答案
【考点】犯罪的停止形态
【解析】甲明知乙要杀人为其提供毒药,是乙的帮助犯。A项,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乙已经着手杀人行为,不是犯罪预备,甲作为乙的共犯也不是犯罪预备。B项,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乙投毒杀人得逞,犯罪已完成。C项,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因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在共同犯罪中,要成立犯罪中止,必须具备有效性,即有效地阻止共同犯罪结果发生或者有效地消除自己先前参与行为对共同犯罪的作用。本题中,甲是帮助犯,他虽然后悔了,但是没有成功从乙处索回毒药,没有有效地消除自己先前参与行为对共同犯罪的作用,不成立犯罪中止。D项,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既遂,则帮助犯也既遂。乙故意杀人既遂,因此,甲也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既遂。
10.甲非法举办推介会,以支付40%的年息为条件,向50多名退休人员“借款”300多万元。甲后将这笔钱转借给乙,并约定收取60%的年息。不料乙携款潜逃,致甲无法归还借款。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
A.非法经营罪
B.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C.集资诈骗罪
D.贷款诈骗罪

【答案】B查看答案
【考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解析】A项,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甲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不成立该罪。BC两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集资诈骗罪是指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的行为。两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前者只是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行为人承诺而且也意图还本付息,而后者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本题中,甲虽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非法提高存款利率的方式面向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但是甲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甲只是将吸收到的存款转借,赚取利息,所以甲成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非集资诈骗罪。D项,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甲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且不是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获得贷款,不成立该罪。

11.下列选项中,属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是(  )。
A.甲将租赁的一辆汽车转让给乙
B.甲在某网店购得国家禁止销售的窃听器
C.某公司误将甲当成乙而与之签订委托合同
D.甲谎称未婚,乙信以为真与之结婚

【答案】C查看答案
【考点】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解析】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并生效,但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可以因行为人撤销权的行使,使其自始不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A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出卖人在订立合同时系无权处分的,合同仍有效。据此,甲转让汽车行为虽属无权处分行为,但买卖合同仍有效,不能撤销。B项,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无效。甲购买的是国家禁止销售的窃听器,违反法律规定,是无效的民事行为。C项,根据《合同法》第54条第1项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可以撤销。某公司对对方当事人有错误认识,是重大误解,属于可撤销的合同。D项,根据《婚姻法》第11条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但本题乙是受欺诈而结婚,不是因胁迫结婚,不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2.孙某在商场购物时,被正在追小偷的商场保安王某撞伤。孙某的损害应由(  )。
A.商场承担全部责任
B.王某承担全部责任
C.商场与王某承担连带责任
D.商场与王某承担按份责任

【答案】A查看答案
【考点】用人单位责任
【解析】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题中,王某是商场的保安,职责是保卫商场安全,其抓小偷的行为是执行工作任务,王某在执行工作任务时造成孙某损害,应当由用人单位即商场承担侵权责任。
1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运输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将甲公司的氯气运至某市。甲公司在装运时未按规定使用专用容器。运输途中一罐氯气滚落到马路上,乙公司的司机甄某未察觉,氯气泄漏致数人中毒。受害人的损害应由(  )。
A.甲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B.乙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C.乙公司与甄某承担连带责任
D.甲公司与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D查看答案
【考点】高度危险责任
【解析】《侵权责任法》第72条规定,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本题中,甲公司是氯气的所有人,乙公司是氯气的占有人,甲公司未按规定使用专用容器对氯气进行包装,乙公司在氯气滚落马路时未及时发现,甲、乙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AB两项,甲公司的行为与乙公司的行为相结合,造成了损害结果的发生,甲公司与乙公司是共同侵权行为,不是单独承担全部责任,而是承担连带责任。C项,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甄某是乙公司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中造成的损害应由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14.某电影厂以纪实手法拍摄影片,拍摄街头实景时将报刊摊主汪某摄入镜头,并有3秒钟形象定格。影片公映后,汪某因此屡遭他人调侃,心生不悦。电影厂的行为(  )。
A.不构成侵权
B.侵犯了汪某的肖像权
C.侵犯了汪某的名誉权
D.侵犯了汪某的隐私权

【答案】A查看答案
【考点】人格权
【解析】ABC三项,电影厂以纪实手法拍摄影片,将汪某摄入镜头,没有恶意损毁、丑化、玷污汪某的形象,没有恶意贬损或损害汪某的名誉,是他人合法使用肖像的行为,不构成侵权。D项,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本题中,电影厂只是拍摄了汪某的肖像,并没有涉及汪某的任何个人情报和资讯,因此不侵犯汪某的隐私权。
15.根据我国继承法,遗嘱人在遗嘱中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继承人是否符合上述条件的确定时间为(  )。
A.立遗嘱时
B.遗嘱生效时
C.执行遗嘱时
D.分割遗产时

【答案】B查看答案
【考点】遗嘱继承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16.甲、乙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下丙。丙的出生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  )。
A.事实行为
B.违法行为
C.状态
D.事件

【答案】D查看答案
【考点】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解析】民事法律事实可分为行为和非行为事实两类:行为,是指人有意识的活动;非行为事实,是指行为以外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其中,非行为事实又分为事件与状态,事件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发生。例如,人的出生、死亡。状态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持续。例如,物的继续占有。以是否合法为标准,行为可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两类;以是否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作为标准,行为可分为民事行为、准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AB两项,丙的出生与丙的意志无关,并非丙有意识的活动,因此,对于丙而言,出生属于非行为事实,而不是行为。CD两项,丙的出生本身是一种客观现象的发生,而非客观现象的持续,所以属于非行为事实中的事件,而不是状态。
17.甲将母亲的骨灰葬于乙村坟地时,将自己的一对手镯随葬。该手镯的所有权属于(  )。
A.甲母
B.甲
C.乙村
D.国家

【答案】B查看答案
【考点】所有权
【解析】手镯在随葬之前,所有权属于甲。甲决定将手镯随母亲的骨灰葬于乙村,是对手镯行使处分权,其处分意思是将手镯埋藏于母亲骨灰旁边,但是所有权没有发生变更,手镯的所有权依然属于甲。《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本题中,手镯的所有权人是明确的,所以该手镯的所有权不属于国家。
18.根据我国物权法,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时间为(  )。
A.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时
B.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时
C.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公证时
D.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时

【答案】B查看答案
【考点】建设用地使用权
【解析】《物权法》第139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19.甲与某房产公司签订一购房合同,双方约定:如交房时房价下跌,买方可要求退房或要求卖方退还差价。该约定产生的债属于(  )。
A.可分之债
B.简单之债
C.选择之债
D.种类之债

【答案】C查看答案
【考点】债的分类
【解析】A项,甲与房地产公司的债权债务不可分,不是可分之债。BC两项,以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为标准,债可以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简单之债,是指债的标的是单一的,当事人只能以该种标的履行而无选择余地。选择之债是指债的标的有数种,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之一履行。本题中,债的标的有两种:退房或者退还差价。因此是选择之债,不是简单之债。D项,以债的标的物的性质为标准,债可分为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特定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种类之债是指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本题中的标的物是一套具体的房屋,是特定物,是特定之债,不是种类之债。
20.甲公司以自己的一栋房屋作抵押,向乙银行借款200万元,约定2011年12月3日一次性还本付息。甲公司到期未清偿债务,乙银行多次催收未果,最后一次催收时间是2013年3月9日。乙银行的抵押权能够得到法院保护的最后日期是( )。
A.2012年12月3日
B.2013年12月3日
C.2014年3月9日
D.2015年3月9日

【答案】D查看答案
【考点】抵押权的消灭;诉讼时效
【解析】《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民法通则》第135、140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本题中,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因银行的多次催收发生中断,最后一次催收时间为2013年3月9日,从最后一次催收时间开始计算诉讼时效2年,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截止至2015年3月9目,行使抵押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也截止至2015年3月9日。
二、多项选择题:第21~3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
21.下列关于刑法中法条竞合的说法,正确的有(  )。
A.法条竞合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B.处理法条竞合时一般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规则
C.我国刑法中的法条竞合主要存在于刑法分则之中
D.在竞合的数个法条中,仅应择一适用

【答案】BCD查看答案
【考点】法条竞合
【解析】法条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在犯罪构成上具有包容或交叉关系的刑法规范,只适用其中一个刑法规范的情况。A项,想象竞合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B项,处理法条竞合时,在通常情况下,应依照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论处。但在特殊情况下,应适用重法条优于轻法条的原则,即按照行为所触犯的法条中法定刑最重的法条定罪量刑。C项,法条竞合是由于不同法条在犯罪构成上的包容和交叉关系,刑法对于具体犯罪构成的规定主要存在于刑法分则之中。D项,法条竞合是实质的一罪,是由于法律规定的内容有重复、交叉而产生的,一个犯罪行为之所以触犯数个法条是由立法技术上的原因造成的,法条竞合与犯罪形态无关,纯属法律适用问题。在竞合的数个法条中,应择一适用,而不是同时适用。
22.下列对象中,应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有(  )。
A.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
B.被免于刑事处罚的犯罪分子
C.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
D.被假释的犯罪分子

【答案】ACD查看答案
【考点】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
【解析】ACD三项,根据《刑法》第38条的规定,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根据《刑法》第76条的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根据《刑法》第85条的规定,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B项,被免于刑事处罚的犯罪分子,不承担任何刑罚处罚,亦不适用社区矫正。
23.下列选项中,应以抗税罪定罪处罚的有(  )。
A.甲动手殴打向自己催缴税款的税务人员常某,致其重伤
B.乙用刀扎破税务人员吴某的汽车轮胎,威胁其不要对自己的公司征税
C.丙以加害税务人员赵某之子相威胁,要求赵某免除丙所在单位的税款
D.丁对自己应缴纳税款的数额有异议,在争执过程中推搡了税务人员王某

【答案】BC查看答案
【考点】抗税罪
【解析】根据《刑法》第202条的规定,抗税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暴力方法,包括对税务人员的身体实行强制和对税务机关的暴力冲击,如暴力围攻、殴打、捆绑、禁闭税务人员,公开抗拒纳税,或者对税务机关打砸、冲击,公然抗拒纳税。威胁方法,包括对履行税收职责的税收人员在精神上实行强制,如以杀害、伤害、威胁税务人员本人或以杀害、伤害税务人员的家属来威胁税务人员,使之因受恫吓无法履行正常的征税职责,行为人从而达到抗拒纳税之目的。A项,实施抗税行为致人重伤、死亡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甲使用暴力致使税务人员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B项,乙对税收人员的物使用暴力,拒不缴纳税款,成立抗税罪。C项,丙使用威胁的手段拒不缴纳税款,成立抗税罪。D项,丁只是推搡了税务人员,行为未达到暴力程度,不成立抗税罪。
24.下列选项中,行为人占有他人财物拒不退还,可构成侵占罪的有(  )。
A.民营酒店服务人员甲,在工作期间将他人遗忘在酒店房间的贵重物品带回家
B.店主的亲属乙,在临时替店主看店的过程中将店中贵重货物带走销售
C.个体司机丙,在承运货物期间将客户托运的贵重物品送给自己的朋友
D.公司出纳丁,谎称自己被抢劫,将从银行领取的单位工资款私吞

【答案】AC查看答案
【考点】侵占罪
【解析】根据《刑法》第270条的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是指基于他人的委托代为保管的财物或者根据事实上的管理而被认为是合法持有的财物。A项,甲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成立侵占罪。B项,乙是临时替店主看店,乙只是占有的辅助者,真正的占有人是店主,乙不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乙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将贵重物品带走,成立盗窃罪。C项,丙将他人托运的贵重物品非法占为己有,成立侵占罪。D项,丁是出纳,是占有的辅助者,真正的占有人是单位。丁谎称自己被抢劫,侵吞单位工资,视其单位性质成立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
25.下列被执行人的行为中,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有(  )。
A.甲拒绝履行法院的腾房公告,导致判决无法执行
B.乙将法院裁定拍卖的公寓恶意出租,导致裁定无法执行
C.丙找借口将被法院扣押的车辆开走拒不开回,导致判决无法执行
D.丁将被法院裁定查封的100箱药品卖给第三方,导致判决无法执行

【答案】ABC查看答案
【考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解析】根据《刑法》第313条的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ABC三项都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构成。D项,根据《刑法》第314条的规定,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丁将被法院裁定查封的100箱药品卖给第三方,属于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且情节严重,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而不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6.按照民法理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  )。
A.私法人
B.营利法人
C.企业法人
D.社会团体法人

【答案】ABC查看答案
【考点】法人的分类
【解析】私法人是指由私人设立,内部关系平等,经营私法事业,可以由社员大会决定解散的法人。营利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且将利益分配于其成员的法人。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是指群众性人民团体,是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从事社会公益、文学艺术、学术研究等非营利性活动的法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50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是私法人、营利法人、企业法人。
27.甲从超市购买了两瓶白酒送给朋友乙,乙饮用后双目失明。经鉴定,该酒系工业酒精勾兑而成。根据侵权责任法理论,与乙失明存在因果关系的行为有(  )。
A.甲送酒的行为
B.乙饮用的行为
C.生产者的勾兑行为
D.超市的销售行为

【答案】CD查看答案
【考点】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解析】相当因果关系说是我国判断行为与侵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通说。相当因果关系说认为,行为满足条件关系和相当性时,则与侵害具有因果关系。条件关系是指行为与权益被侵害之间具有条件关系,即如果没有该行为则不会造成权益的侵害;相当性是指有此行为,通常都会发生此种侵害。AB两项,平常的送酒和饮酒不会造成双目失明的损害,故甲送酒的行为、乙饮用的行为都不具有相当性,其与乙的人身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CD两项,如生产者不勾兑,超市不销售,就不会造成乙双目失明;而只要生产者勾兑和超市销售此类白酒,就会造成双目失明的损害。因此生产者的勾兑行为和超市的销售行为都与乙的失明存在因果关系。
28.甲、乙系夫妻。在双方未作任何约定的情况下,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包括(  )。
A.婚后甲依法定继承方式继承的一套房屋
B.甲婚前继承、婚后登记在甲名下的一套房屋
C.婚后双方父母出资购买并登记在乙名下的一套房屋
D.婚后乙的父母出资为乙购买并登记在乙名下的一套房屋

【答案】AC查看答案
【考点】夫妻财产关系
【解析】A项,《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①工资、奖金;②生产、经营的收益;③知识产权的收益;④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后甲依法定继承方式继承的一套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B项,《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①一方的婚前财产;②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⑤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甲婚前继承的该套房屋的所有权在继承开始时即发生效力,为甲所有,故其属于一方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CD两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3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9.下列行为中,属于侵害人身权的有(  )。
A.王某将金某口中种植的假牙打落
B.李某干涉其已成年的儿子小李变更姓名
C.陆某离婚后屡次阻拦前妻齐某探望孩子
D.记者赵某将游客张某的不文明行为拍成照片

【答案】ABC查看答案
【考点】人身权
【解析】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亦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其中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等,身份权包括荣誉权、亲权、配偶权等。A项,身体权是指自然人对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而依法享有的权利。假牙已经种植,是金某身体的一部分,王某将金某的假牙打落,侵害其身体权。B项,《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小李享有姓名权,可以决定自己的姓名。但是李某干涉小李更改姓名,侵犯了小李的姓名权。C项,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齐某对孩子具有探望权,陆某阻拦其探望孩子,侵害了齐某的探望权。探望权属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D项,为了新闻报道确有必要使用他人肖像的,是正当使用。记者为了新闻报道的目的,可以使用他人的肖像,没有侵犯张某的肖像权。
30.张某与李某系夫妻。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张某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能得到法院支持的理由有(  )。
A.李某伪造夫妻共同债务
B.李某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C.李某隐藏夫妻共同财产
D.李某变卖夫妻共同财产

【答案】ABCD查看答案
【考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4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①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②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ABCD四项均属于上述规定①中的情形,甲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得到法院支持。
三、简答题:第31~34小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
31.简述刑法的概念和特征。
【分析】本题考查刑法的概念和特征,难度不大,但是比较偏,不是重要知识点,也很少以主观题的方式考查。因此考生在复习时,要对没考过的知识点加以重视。回答本题时一定要注意全面,不可遗漏知识点。对刑法特征的掌握可与其他部门法对比理解。

答:(1)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不仅仅指刑法典,还包括单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也称附属刑法)。狭义刑法即指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2分)
(2)刑法的特征
①调整对象的专门性(特定性)。刑法的任务以及实现任务的方法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刑法主要规定犯罪,以及运用刑罚的方法同犯罪作斗争、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而其他法律则各有自己的任务和实现的方法。(2分)
②刑罚制裁的严厉性。刑法的强制力度较其他法律的强制力度大得多。刑法的特点集中体现在其对犯罪行为规定的法律后果上,这种法律后果的严厉性是其他法律如民法、行政法所不能比拟的。违反刑法的后果是刑罚制裁,刑罚制裁的方法包括剥夺生命、自由、财产、资格等重要的权益。(2分)
③调整范围的广泛性。刑法保护一切对我们社会生活至关重要的利益,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秩序到公民个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而其他法律如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可能仅涉及社会生活的某一方面或某一层面的利益与关系。(2分)
④刑法发动的补充性和保障性。只有当一般部门法不能充分保护某种法益时,才由刑法保护;只有当一般部门法不足以抑止某种危害行为时,才由刑法禁止。(2分)

32.简述渎职罪的共同特征。
【分析】本题考查渎职类罪名的共同特征。犯罪构成是刑法分则部分的重中之重,既要掌握每个重点罪名的犯罪构成,也要掌握重点类罪名的犯罪构成。考生在解答本题时,应从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进行分析。

答: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行使职权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渎职罪的共同特征是:
(1)犯罪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2分)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在表现形式上,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而无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都必须与职务活动或公务活动相联系。(3分)
(3)本类犯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有少数犯罪的主体也可以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枉法仲裁罪等。(3分)
(4)本类犯罪在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2分)
33.简述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分析】本题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对象。商业秘密不同于知识产权,秘密性是商业秘密的核心要件。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规定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考生要掌握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类型。

答: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包括:
(1)不为公众所知悉。即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仅限于一定范围内的人知悉的事项。(2分)
(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即商业秘密的价值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确实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2分)
(3)具有实用性。即商业秘密具有直接的、现实的使用价值,权利人能够将商业秘密直接运用于生产、经营活动。(2分)
(4)商业秘密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2分)
(5)属于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既可能以文字、图像为载体,也可能以实物为载体,还可能存在于人的大脑或操作方式中。(2分)
34.简述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含义及所附条件的特点。
【分析】本题考查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法律行为部分的重点之一,尤其是所附条件的特点,考生需要熟练掌握。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含义包括两个要素:一是时间因素,即将来不确定的事实发生与否;二是效果因素,即导致民事法律行为的变动。对其特点的掌握取决于对其含义的准确理解。

答:(1)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取决于将来不确定事实发生与否的民事法律行为。(2分)
(2)所附条件的特点有:
①应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客观事实是不依当事人的意思决定的客观存在的事实。同时,条件须为将来发生的客观事实。已经发生的客观事实,则不能成为条件。(2分)
②应是发生与否不确定的事实。条件应是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即是否发生具有或然性。如果是肯定能发生或肯定不能发生的事实,就不能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2分)
③应是由行为人约定的事实。民事行为所附的条件,只能是当事人特别约定的客观事实。由法律规定或者行为性质决定的限制民事行为效力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2分)
④应是合法的事实。作为条件的事实,须不违反法律规定,不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违法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2分)
四、论述题:第35~36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35.试论我国刑法中的教唆犯。
【分析】本题考查教唆犯。教唆犯是共同犯罪部分的重点内容也是法硕考试的常考点。考生在解答本题时,可分别从教唆犯的概念、成立条件(包括故意、教唆行为、对象等方面)以及对教唆犯的处罚(从重、从轻、减轻等情形)三大方面展开论述。

答:(1)教唆犯,是指故意教唆他人实行犯罪的人。所谓教唆,是指以授意、劝说、鼓动、引诱等方法使没有犯罪意图的人产生犯意并实行犯罪的行为。(2分)
(2)教唆犯的成立条件包括:
①主观上具有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和决心的故意,也就是唆使他人犯罪的故意。这种故意的内容应是明确的,即他知道自己在教唆什么人犯罪和犯什么罪。没有明确的故意内容,不能成立教唆犯;无意引起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更不能成立教唆犯。(2分)
②客观上实施了唆使他人犯罪的行为。教唆行为的具体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可能是口头的,也可能是书面的,甚至是诸如使眼色、做手势等示意性动作。实施教唆的方法多种多样,如收买、嘱托、劝说、请求、利诱、命令、威胁、强迫等,都是教唆犯所使用的教唆方法。(2分)
③教唆对象是年满16周岁精神智力正常的人。对明知他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教唆其犯罪,不构成教唆犯,而构成间接正犯。但如果行为人误认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为有刑事责任能力人而教唆其犯罪,仍然构成教唆犯,因为这种误认对教唆犯的故意不发生影响。(2分)
(3)教唆犯的刑事责任包括下列情形:
①对教唆犯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按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是指对教唆犯的处罚,不是以实行犯为转移,而是依照教唆犯自身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主次为转移。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如果起主要作用,就作为主犯处罚;反之,如果起次要作用,就作为从犯处罚。(2分)
②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教唆犯单独构成犯罪,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包括四种情况:a.被教唆人拒绝了教唆犯的教唆,亦即根本没有接受教唆犯的教唆;b.被教唆人当时接受了教唆,但随后又打消犯意,没有进行任何犯罪活动;c.被教唆人当时接受了教唆犯关于犯某种罪的教唆,但实际上他所犯的不是教唆犯所教唆的罪;d.教唆犯对被教唆人进行教唆时,被教唆人已有实施该种犯罪的故意,即被教唆人实施犯罪不是教唆犯的教唆所引起。(2分)
③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分为三种情况:a.教唆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任何罪,都应当依照《刑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从重处罚。b.教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应当对教唆犯从重处罚。c.教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以外之罪,以及教唆不满14周岁的人犯任何罪的,都应当按照间接正犯处理并从重处罚。(3分)
36.试论我国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则。
【分析】本题考查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作为物权法学习的基础,须引起考生足够重视。考生在解答本题时,可分别从公示原则的含义及其具体类型、公信原则的含义及其具体内容、公示公信原则的关系及其功能四大方面展开论述。组织答案时一定要注意内容充实、有条理,格式规范。

答:(1)公示原则,是指物权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开,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物权是具有支配性、对世性及排他性效力的权利,物权的变动如不能以一定的方式公开、透明,则既不利于明确物权人的权利并加以保护,也不利于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难免对交易安全造成极大妨害。因此,物权公示原则对于维护物权秩序和交易安全,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2分)
公示原则表现为:
①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为登记,即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分)
②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为交付,即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分)
③我国采用的是以公示要件主义为原则、以公示对抗主义为例外的折中主义。基于民事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非经公示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或不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2分)
(2)公信原则,是指物权变动时,当事人依据法律进行了公示,即使公示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也不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2分)
公信原则包括两方面内容:
①权利的正确性推定效力,即以法定方法公示出来的物权,具有使社会一般人信赖其为真实、正确的物权的效力。(2分,如回答: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推定为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推定为该动产的权利人,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也可得分)
②善意保护效力,即法律对因信赖物权公示而从公示的物权人处善意取得物权的第三人,予以强制保护,使其免受任何人追夺的效力。(2分,如回答:善意信赖公示的表象而为一定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当受到保护,也可得分)
(3)公示、公信原则的意义在于明确物权的功能,提高物的利用效率,保护交易安全,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公信原则与公示原则相辅相成,以不同的功能确保物权变动快捷、顺畅、安全地完成。依法公示的物权若不能产生公信力,则公示的效力难谓完整,交易的安全仍难以维护,或将导致征信成本过高,影响交易的发展。公信原则有力地保护了信赖公示而从事正常交易活动的善意行为人,体现了鼓励交易和维护交易安全的立法宗旨。(1分)
五、案例分析题:第37~38小题,每小题20分,共40分。
37.2009年10月,甲被某市第一高中聘为会计。甲根据校长办公会的安排,将学校收取的学杂费存入以甲的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2014年5月,校长乙虚构因公借款理由,指示甲从该账户中提取15万元现金。乙将这笔钱借给弟弟开茶楼。2014年12月,乙归还了15万元现金,甲遂用这笔钱为儿子购买住房,并虚列支出平账。2015年8月,审计机关审计时,甲向审计人员主动交代了上述事实,并退赔了15万元。
请依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甲的犯罪行为应如何认定?
(2)乙的犯罪行为应如何认定?
(3)甲具有何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
【分析】本题考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和法定、酌定量刑情节。通过对上述材料进行分析可知,甲作为学校的会计,非法占有学校财物购买住房,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甲在审计时交代罪行,构成自首,属于法定量刑情节;甲积极退赃,属于酌定量刑情节;校长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供其弟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答:(1)甲应认定为贪污罪。(2分)
理由: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构成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①甲利用管理学校财务的职务便利,侵吞乙归还的15万元公款,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符合贪污罪的客观要件。(2分)
②甲被聘为学校会计,属于受国有事业单位委托管理公共财产的人员,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身份。(2分)
③甲采取虚列支出平账的方式侵吞公款,表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符合贪污罪的主观要件。(2分)
(2)乙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2分)
理由: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
①乙利用校长职权,指使不知情的甲挪用公款,供亲友使用,进行营利活动,符合挪用公款罪的客观要件。(2分)
②乙是学校校长,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具备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身份。(2分)
③乙归还了所挪用的公款,说明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符合挪用公款罪的主观要件。(2分)
(3)①甲向审计机关主动交代了贪污的事实,符合自首的规定,属于法定量刑情节。(2分)
②甲退还了15万元,应认定为积极退赃,属于酌定量刑情节。(2分)
38.2012年9月5日,陈某到野狼快递服务部寄一部价值5000元的手机,该服务部业务员宋某承接了此笔业务。宋某收取陈某的快递费后,在陈某填写的“飞狐速递运单”上签字确认。3天后,陈某得知其包裹被宋某卷走,遂要求野狼快递服务部承担违约责任。
经查:该快递运单背面写有客户须知,载明“未保价的寄递包裹丢失或毁损的,不予赔偿”,陈某未办理保价;野狼快递服务部系飞狐速递公司所设的营业网点,对外以飞狐速递公司名义开展快递业务。
请依据上述材料,回答以下问题:
(1)本案中当事人所签运单属于何种有名合同?
(2)“未保价的寄递包裹丢失或毁损的,不予赔偿”的条款效力如何?为什么?
(3)野狼快递服务部是否应当向陈某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4)假设陈某于2014年12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宋某返还手机,宋某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拒绝返还。请问宋某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分析】本题考查货运合同、格式条款、违约责任和物权的保护。从材料可知,本案中当事人所签订的是货运合同,运输合同是其上位概念,回答运输合同亦可;格式条款方面,我国《合同法》规定,对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加重或免除己方义务、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在涉及到合同的性质时,要注意合同具有相对性;在涉及到物权性质时,要注意物权的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答:(1)本案中当事人所签运单属于货运合同。(如回答运输合同也可得分,2分)
理由: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而货运合同,是以货物为运输对象的运输合同。本案中,作为托运人的陈某与承运人飞狐速递公司签订由承运人负责将陈某的包裹运送至约定目的地的、由托运人陈某向承运人支付运费的合同,属于货运合同。
(2)该条款无效。(2分)
理由:“未保价的寄递包裹丢失或毁损的,不予赔偿”的条款,是由飞狐速递公司提供的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对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快递公司提供的该条款免除了己方的责任,排除了陈某的财产权和索赔权,符合上述《合同法》规定的情形,因此,该条款无效。(4分)
(3)野狼快递服务部不应当向陈某承担违约责任。(2分)
理由:合同具有相对性。所谓合同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与合同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也不应承担合同上的义务和责任,反之亦然。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与陈某签订合同的主体是飞狐速递公司,野狼快递服务部只是其营业网点。因此,陈某只能向飞狐速递公司主张违约责任,野狼快递服务部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4分)
(4)宋某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2分)
理由:陈某作为手机的所有权人,向宋某请求返还手机的行为属于行使物权请求权,而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根据物权法的原理,物权请求权是附随于物权本身的保护物权的一种方法,是物权效力的体现,二者密切联系,物权不消灭,由物权产生的物上请求权就不消灭,否则物权就是有名而无实的物权,故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宋某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拒绝返还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4分)
专业综合课
一、单项选择题:第1~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下列关于法学与法理学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凡有法律的地方,就一定会有法学
B.法理学对法律创制和法律适用没有直接价值
C.法理学的研究应当为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持与指导
D.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有效的法律规范与现行的法律制度

【答案】C查看答案
【考点】法学与法理学
【解析】A项,法律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法学是研究法律这一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学问,法学是法律发展到一定阶段时才产生的,所以并非有法律的地方就一定有法学。B项,研究法理学,有助于提高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法律文化水平,增强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对于法律创制和法律适用具有重要价值。C项,法理学从总体上研究法和法律现象的一般规律,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般法,是法和全部法律现象及其规律性。法理学要概括出各个部门法及其运行的共同规律、共同特征、共同范畴,从而为部门法学提供指南,为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服务。D项,法学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不只研究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与法律制度,也研究古代的、已经废止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研究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
2.下列关于法的历史演进的表述,正确的是(  )。
A.法的历史演进只受客观物质条件的影响
B.封建制法是人类历史上第一种私有制的法律类型
C.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资本主义法的核心特征之一
D.从规范性调整逐渐发展为个别调整是法起源的一般规律

【答案】C查看答案
【考点】法的演进
【解析】A项,法的历史演进同时受客观物质条件和人文、地理等因素的影响,只是客观物质条件是最根本的影响因素。B项,奴隶制法是人类历史上第一种私有制的法律类型。C项,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首次出现于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其是所有资产阶级宪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核心。D项,法起源的一般规律是由个别调整逐步发展为规范性调整,先出现对特定人、特定事的调整,然后才发展为对一般人、一般事的调整。
3.下列关于人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
A.人权就是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B.人权价值可作为立法与司法的指导
C.人权是超越时代和历史的基本权利
D.人权的主体是公民,其内容由宪法加以规定

【答案】B查看答案
【考点】人权
【解析】A项,人权是人作为人所享有或应当享有的权利。人权具有普遍性,其是本源性、综合性的权利,是历史发展的产物。人权包含多项权利内容,不只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还包含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多种权利。B项,人权具有法律价值,既是对法律的精神、原则、规范的直接检验和方向引导,也是对法律内在品质进行批判的标准和完善的依据,人权价值可作为立法与司法的指导。C项,人权不是天赋的,也不是理性的产物,而是历史地产生的,最终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它的具体内容和范围总是随着历史发展、社会进步而不断丰富和扩展的。D项,人权的主体除了公民,还包括集体。按主体角度,人权可以分为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
4.下列选项中,关于法律行为或法律事件的判断,不正确的是(  )。
A.赵某生下一对双胞胎是法律事件
B.钱某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是法律行为
C.孙某的房屋在地震中垮塌是法律事件
D.李某声称自己被外星人劫持是法律行为

【答案】D查看答案
【考点】法律事实
【解析】以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作标准,法律事实大体上可以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类。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且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法律行为,是与当事人意志有关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作为或不作为。A项,双胞胎的出生,与双胞胎本身的意志无关,是事件。B项,钱某以产生劳动关系为目的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也能够引起劳动关系的产生,是民事法律行为。C项,地震是自然灾害,其不受人意志的制约,是事件;房屋垮塌是由于地震引起的,也是事件。D项,法律行为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而李某声称自己被外星人劫持,不能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因此不是法律行为。
5.下列关于立法体制与立法原则的表述,正确的是(  )。
A.联邦制国家一般采用一元立法体制
B.一国立法体制的形成主要由其文化传统决定
C.我国立法体制的特点是“一元、两级、多层次”
D.立法公开是我国立法体制中“合法性原则”的集中体现

【答案】C查看答案
【考点】法的制定
【解析】AB两项,一个国家立法体制的形成,主要是由这个国家的国家性质、国家结构形式和文化传统等因素决定的。一般来说,国家结构形式对于立法体制形成的影响是非常明显的。在单一制国家,一般采用一元立法体制,在联邦制国家,一般采用二元制或多元立法体制。C项,我国的立法体制是“既统一而又分层次”,即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统一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同时,赋予国务院、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特区所在省、市立法的权限。我国的立法权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级,我国立法体制的特点是“一元、两级、多层次”。D项,立法公开是立法过程公开,体现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具有民主性,集中体现的是“民主性原则”,而不是“合法性原则”。
6.我国《婚姻法》第2条第3款规定:“实行计划生育。”按照法律原则分类的相关理论,该条文属于(  )。
A.政策性原则
B.程序性原则
C.公理性原则
D.基本原则

【答案】A查看答案
【考点】法律原则
【解析】AC两项,按照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政策性原则是国家和其他政治共同体为了达到某一目的或目标或实现某一时期、某一方面的任务而制定的方略,通常是关于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国防的发展目标、战略措施或社会动员等问题,具有针对性、民族性和时代性三大特征;公理性原则是从社会关系本质中产生的,得到广泛承认并被奉为法律的公理,在国际范围内具有较大的普适性。“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具有民族性和时代性,不具有普世性,是政策性原则。B项,按照法律原则涉及的内容和问题不同,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实体性原则是指直接涉及实体性权利和义务等的原则;程序性原则是直接涉及程序法问题的原则。“实行计划生育”是关于实体权利义务的原则,不是程序性原则。D项,根据法律原则覆盖面的宽窄和适用范围大小,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基本原则是整个法律体系或某一法律部门所适用的、体现法的基本价值的原则;具体原则是在基本原则指导下适用于某一法律部门中特定情形的原则。“实行计划生育”不是适用于整个宪法的原则,而是适用于国民生育这一特定情形的原则,是具体原则。
7.下列关于法律解释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国家机关对法律所做的解释均为有权解释
B.我国法律解释体系包括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两种形式
C.历史解释方法既可用于正式解释,也可用于非正式解释
D.按解释尺度的不同可以将法律解释分为文义解释与体系解释

【答案】C查看答案
【考点】法律解释
【解析】A项,有权解释又称正式解释、法定解释,只有按照法律规定有权对法律作出解释的国家机关作出的法律解释才是有权解释,而非所有的国家机关对法律所做的解释都是有权解释。B项,我国法律解释体系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C项,历史解释是指通过研究有关立法的历史资料或从新旧法律的对比中了解法律的含义的解释方法,既可以用于正式解释,也可以用于非正式解释。D项,根据解释尺度的不同,法律解释可以分为限制解释、扩充解释与字面解释。按法律解释的方法不同,可以分为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


8.下列关于宪法效力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宪法的效力和法律的效力相同
B.宪法能够直接约束私人行为是宪法学的通说
C.就各国实践来看,宪法具有最高效力是例外情形
D.宪法效力主要体现为规范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

【答案】D查看答案
【考点】宪法的效力
【解析】A项,我国《宪法》序言部分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因此,宪法的效力高于法律。B项,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即宪法规定的内容是有关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和主要问题,是对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宏观规范和调整,不直接约束私人行为。C项,就各国实践来看,宪法具有最高效力是普遍情形。D项,宪法是规范国家和社会运行的基本原则和章程,在国家的整个法制体系的构建和运行中,宪法是核心和根本,立法、行政、司法的所有活动都不能与宪法相违背。
9.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下列关于宪法监督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是(  )。
A.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是一种附带性审查制度
B.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对法规进行备案时有权审查其合宪性
C.由法院审查法律是否合宪符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要求
D.公民和社会组织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违宪审查的要求

【答案】B查看答案
【考点】宪法监督
【解析】A项,附带性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因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进行的合宪性审查。附带性审查往往以争讼事件为前提,所审查的也是与诉讼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不是附带性审查制度,国家有关机关可以对相关法律文件进行主动审查。B项,《立法法》第99条第3款规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C项,我国的宪法监督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相关法律文件进行审查,而不是由法院进行审查。D项,根据《立法法》第99条第2款的规定,公民和社会组织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因此,公民和社会组织只能提出违宪审查的建议,不能提出要求。
10.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下列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A.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依法行政
B.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集体负责制
C.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均受国务院的统一领导
D.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大的执行机关

【答案】B查看答案
【考点】地方行政机关
【解析】AD两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B项,《宪法》第105条第2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因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而不是集体负责制。C项,《宪法》第110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11.根据我国法律,制定和修改村规民约的主体是(  )。
A.村民会议
B.村民代表
C.村党支部
D.村民委员会

【答案】A查看答案
【考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解析】《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据此,制定和修改村规民约的主体是村民会议。
12.2014年9月,王村举行村委会选举。下列人员中,应当列入参选村民名单的是(  )。
A.王二,户籍在李村,半年前入赘王村
B.王五,户籍在王村,在纽约唐人街打工,久无音讯
C.王七,户籍在王村,嫁入李村,已登记和参加李村选举
D.王九,户籍在王村,在北京经商,多次表示要参选村委会主任

【答案】D查看答案
【考点】村民选举资格
【解析】《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3条第2、3款规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①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②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③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1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A项,王二的户籍不在王村,在王村居住不满1年,不能列入王村的选民名单。B项,王五,户籍在王村,不在王村居住,本人久无音讯,没有表示参加选举,不列入选民名单。C项,王七,户籍在王村,但是在居住村李村登记和参加选举,不得再参加王村村委会的选举,不列入选民名单。D项,王九,户籍在王村,不在王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应当列入选民名单。
13.东风地质队在白兔村勘探时,发现高某承包的竹园地下有丰富的钨矿。此钨矿的所有权属于(  )。
A.东风地质队
B.白兔村
C.高某
D.国家

【答案】D查看答案
【考点】国家所有的资源
【解析】《宪法》第9条第1款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本题中,钨矿是矿藏,虽然位于白兔村高某承包的竹园地下,但是根据《宪法》的规定,矿藏属于国家所有,不属于白兔村、高某,更不属于东风地质队。
14.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下列关于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的表述,正确的是(  )。
A.派出机关是一级政权机关,有行政管理职权
B.县人民政府设立派出机关应当经国务院批准
C.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批准可设立派出机关
D.行政公署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答案】C查看答案
【考点】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
【解析】《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8条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A项,派出机关不是一级行政政权,只是受派出的人民政府委托,进行行政管理。B项,县人民政府设立派出机关,须经过上一级政府批准,无须经过国务院批准。C项,不设区的市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派出机关。D项,行政公署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不是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15.宋代文学家苏轼曾感叹,“三风十愆古所戒,不必骊山可亡国”。其中,“三风十愆”指的是官吏中盛行的“巫风”“淫风”和“乱风”三类恶劣风气以及与之相关的十种不良行为。我国古代已有针对“三风十愆”处墨刑的惩罚性规定,作出该规定的朝代是(  )。
A.商朝
B.西周
C.秦朝
D.唐朝

【答案】A查看答案
【考点】三风十愆
【解析】“商有乱政,而作汤刑”。为惩治职官犯罪,商朝有“三风十愆”之规定,即官吏有巫风、淫风、乱风三类恶劣风气以及与之相关的十种不良行为者,将受到墨刑等的处罚。
16.依秦律,下列案件中,属于官府应当受理的“公室告”的是(  )。
A.甲告邻人窃其财产
B.乙告父殴伤自己
C.丙告子窃其财物
D.丁告主擅用私刑

【答案】A查看答案
【考点】公室告
【解析】秦朝诉讼形式有两种:公室告和非公室告。秦朝把杀伤人、偷盗等危害统治秩序的犯罪,列为严惩对象,这类诉讼称为“公室告”,官府必须受理;把“子盗父母,主擅杀、刑、髡其子及臣妾”等家庭成员内部的案件,称为“非公室告”。“非公室告”案件不得告发,官府也不得受理。若控告人坚持控告,官府会对其治罪。A项是偷盗,属于“公室告”。BCD三项是家庭成员内部的案件,均为“非公室告”。
17.下列选项中,依唐律可以适用自首减免刑罚原则的犯罪行为是(  )。
A.私习天文
B.偷渡关卡
C.侵害人身
D.脱漏户籍

【答案】D查看答案
【考点】唐代的自首减免刑罚原则
【解析】唐代继承历代自首减免刑罚的原则,并使之进一步完备:①明确了构成自首的法定条件;②自首在原则上要求本人亲自向官府交待所犯罪行,但也允许本人委托他人代为自首;③自首可以免罪,但必须如数退还赃物,以防止犯罪人利用自首得到非法利益。④对自首不实不尽者,分别按不实、不尽的情节予以惩罚。⑤对某些后果无法挽回的犯罪,不能适用自首减免的规定,如伤害、强奸罪,损坏官文书、官印、旌旗,私渡关津、私习天文等等。ABC三项均属于上述⑤中的情形,只有D项可以适用自首减免刑罚的原则。
18.《历代名臣奏议》中记载,宋高宗时“狱司推鞫,法司检断,各有司存,所以防奸也”。材料反映的司法制度是(  )。
A.翻异别推
B.鞫谳分司
C.三司会审
D.死刑复奏

【答案】B查看答案
【考点】鞫谳分司制度
【解析】B项,鞫谳分司是宋审判制度的特色。从州至大理寺,都实行了鞫谳分司、审判分离的制度。中央大理寺、刑部设有详断官(断司),详议官(议司)分别负责审讯、检法用律,而后由长官审定断案。州府设司理院,由司理参军“掌狱讼勘鞫之事”,负责审讯人犯、传集人证、调查事实等审判事务;设司法参军,掌“议法判刑”,就是根据已经认定的事实,检索有关法律条文,定罪量刑;在这些工作的基础上,最后由知州(知府)亲自决断。本题所描述的正是鞫谳分司制度。A项,翻异别推是为防止冤假错案而建立的复审制度,即在发生犯人推翻原有口供,而且“所翻情节,实碍重罪”时,案件须重新审理,应将该案交由其他司法官或司法机构重新审理。C项,三司会审是明朝的会审制度,明继承唐“三司推事”制,遇有重大、疑难案件由三法司长官共同审理,称“三司会审”,最后由皇帝裁决。D项,死刑复奏有死刑三复奏、五复奏,是唐朝的司法制度,即死刑的执行必须经过三复奏程序,死囚执行前一日复奏两次,执行当日仍可复奏一次,提请皇帝审慎考虑是否立即执行。贞观初年,唐太宗以“人命至重,一死不可再生”为由,曾一度将京城死刑改为五复奏,即决前一天两复奏,决当日三复奏。
19.清朝负责受理蒙古、西藏、新疆等少数民族地区上诉案件的中央机关是(  )。
A.宣政院
B.大宗正府
C.理藩院
D.宗人府

【答案】C查看答案
【考点】清朝理藩院
【解析】A项,宣政院是元朝的机构,是主持全国佛教事务和统领吐蕃地区军、民之政的中央机构,同时也是全国最高宗教审判机关。负责审理重大的僧侣案件和僧俗纠纷案件。B项,大宗正府也是元朝的机构,既是管理蒙古贵族事务的机构,又是具有独立管辖范围的中央司法机关。C项,清朝负责管辖少数民族事务的中央机关是理藩院,其也是受理蒙古、青海、回疆地区上诉案件的机关。D项,清朝的皇族宗室诉讼由宗人府管辖。
20.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颁布了一系列社会改革法令,旨在革除社会陋习,改进社会风尚。下列选项中,未被这些改革法令所涉及的内容是(  )。
A.禁烟
B.剪辫
C.劝禁缠足
D.禁纳妾

【答案】D查看答案
【考点】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
【解析】南京临时政府颁布了一系列社会改革法令,旨在革除社会陋习,移风易俗,振奋民族精神,提倡近代文明,改进社会风尚。法令主要内容涉及禁烟、禁赌、剪辫、劝禁缠足、改革称呼旧制等。A项,针对鸦片流毒,南京临时政府颁布了《大总统令禁烟文》,宣布有吸鸦片沉湎忘返者,剥夺其选举、被选举的权利。并令内务部通饬禁烟,清洗政府公职人员中的吸食鸦片者。BC两项,针对清政府编辫和缠足两大陋规,南京临时政府先后发布了《大总统令内务部晓示人民一律剪辫文》、《大总统令内务部通饬各省劝禁缠足文》,宣布革除陋习,对不遵从法令者予以处罚。D项,南京临时政府的改革法令并未涉及。
二、多项选择题:第21~3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
21.下列关于法的基本特征的理解,正确的有(  )。
A.法具有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
B.法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制定、认可
C.法既可以调整行为,也可以调整思想
D.法与道德、习惯不同,其实施由国家强制力予以保障

【答案】ABD查看答案
【考点】法的基本特征
【解析】ABD三项,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具有规范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和普遍性;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C项,法只调整行为,不调整思想,思想由道德规范调整。
22.下列关于法的局限性的理解,正确的有(  )。
A.法律只能调整一部分社会关系
B.法律的创制和适用受到社会发展的制约
C.社会生活时刻在变化,但法律不可朝令夕改
D.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职业的整体水平影响着法的实施效果

【答案】ABCD查看答案
【考点】法的局限性
【解析】A项,法只是众多社会调整手段中的一种,而不是唯一的。国家用以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除法律外,还有经济、政治、行政、思想道德、政策、纪律、习俗、舆论等多种手段。对有些社会关系而言,法并不是有效的调整手段,比如人们的思想、信仰,就不宜采取法律手段加以调控。B项,法的创制和实施都要受到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因素的制约。C项,作为一种规范,法必然具有抽象性、稳定性等特征,而现实生活中的问题却是具体的、不断变化的。D项,法律需要合适的人正确地执行和适用,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如果没有具备良好法律素质和职业道德的专业队伍,法律再好,其作用也是难以发挥的。
23.村民甲为修建房屋,盗伐了某林场木材若干。事发后,公安机关依法对甲的违法行为展开调查,并依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条文对甲处以罚款。对此,下列分析正确的有(  )。
A.甲的盗伐行为引发了多个法律关系的产生
B.公安机关依法对甲进行处罚运用了演绎推理的方法
C.甲与林场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平权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
D.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具有法的效力

【答案】ABC查看答案
【考点】法律关系;法律推理;法的效力
【解析】AC两项,甲的盗伐行为引发了多个法律关系的产生:在甲与林场之间产生损害赔偿关系,在甲与公安机关之间产生行政处罚关系。损害赔偿关系是在平等主体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是平权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行政处罚关系是隶属性法律关系。B项,演绎推理是指从一般的法律规定到个别特殊行为的推理。演绎推理的大前提是有可以适用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小前提是经过认定的案件事实;结论体现在具有法律效力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条文对甲进行处罚,是在有法律规定的大前提下,对甲的盗伐行为这个小前提适用法律,运用了演绎推理的方法。D项,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其处罚决定书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只对甲的这一次盗伐行为有效,不具有法的普遍适用的效力。
24.下列关于法与政治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有( )。
A.政治的变迁可以影响法的发展变化
B.法能够为政治行为提供合法律性依据
C.政治可为法的实现提供必要的环境和条件
D.法治社会需要法律与政治、权力保持适当的距离

【答案】ABCD查看答案
【考点】法与政治的关系
【解析】A项,政治活动和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必然会在一定程度或意义上影响法律的内容或者对价值追求的发展变化。B项,法对政治具有确认、调整和影响作用。因此,法能够为政治行为提供合法律性依据。C项,法律与政治都属于上层建筑,都受制约和反作用于经济基础,两者又相互作用。政治在上层建筑中居主导地位,政治可为法的实现提供必要的环境和条件。D项,政治的核心是权力,而法律的核心是权利。虽然权力运用得当可以为权利的实现创造有利条件,但权力往往对权利构成威胁与侵害。因此,法治社会需要法律与政治、权力保持适当的距离。
25.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下列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权利与义务的表述,正确的有(  )。
A.全国人大代表有义务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B.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非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
C.全国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时,国家根据需要给予其适当的补贴和物质上的便利
D.全国人大代表应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可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答案】ABCD查看答案
【考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与义务
【解析】A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4条第1项规定,代表应当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B项,第32条第1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C项,第34条规定,代表按照本法第33条的规定执行代表职务,其所在单位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根据实际情况由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D项,第2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可以应邀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26.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具有行政主导的特点,其表现有(  )。
A.立法会通过的法案须经行政长官签署、公布,方能生效
B.行政长官有权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任免立法会议员
C.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特别行政区
D.行政长官对立法会通过的法案有相对否决权

【答案】ACD查看答案
【考点】特别行政区制度
【解析】ACD三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3条第1款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第49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可在3个月内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立法会如以不少于全体议员2/3多数再次通过原案,行政长官必须在1个月内签署公布或按本法第50条的规定处理。第50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拒绝签署立法会再次通过的法案或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行政长官可解散立法会。行政长官在解散立法会前,须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行政长官在其一任任期内只能解散立法会一次。第76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须经行政长官签署、公布,方能生效。B项,第68条第1款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由选举产生。据此,立法会议员是由选举产生,而不是由行政长官任免。
27.下列关于平等权的表述,正确的有(  )。
A.平等权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B.国家对公民的平等权负有保障义务
C.平等权意味着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D.平等权反对特权和歧视,也不允许存在任何差别对待

【答案】ABC查看答案
【考点】平等权
【解析】平等权的基本特征有:①平等权的主体是全体公民,它意味着全体公民法律地位的平等。②平等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国家的基本义务。③平等权意味着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国家平等地保护公民的法定权利,平等地要求公民履行法定义务。平等与特权不能并存,平等也不允许歧视现象存在。④平等权是贯穿于公民其他权利中的一项权利。⑤平等权既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平等权不是一个绝对的概念,而是一个具体的、相对的概念。平等权是一种“机会的平等”,即相对的平等,是建立在承认人们之间具有合理的差别之上的。D项,平等权反对特权和歧视,但这并不意味着不允许存在差别对待,只要存在差别对待的合理理由,就应当允许存在这种差别。
28.下列关于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历史意义的表述,正确的有( )。
A.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传统
B.开辟了一种全新的以法治世的统治模式
C.为封建法律制度的确立奠定了基础
D.为成文法典的出现提供了条件

【答案】ABCD查看答案
【考点】春秋时期成文法公布的历史意义
【解析】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是中国法律史上一次划时代的变革,其意义在于:首先,公布成文法是对旧的法律观念、法律制度以及社会秩序的一种否定,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信条,结束了法律的秘密状态,使法律制度逐步走向公开化,开创了古代法制建设的新纪元。其次,公布成文法在客观上为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为罪和刑对应的成文法典的出现提供了条件,也为各种新型社会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可靠保证。最后,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开辟了一种全新的以法治世的统治模式,为“法治”取代“礼治”拉开了序幕,也为战国及其后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积累了经验。
29.下列关于春秋决狱的表述,正确的有(  )。
A.春秋决狱是贾谊倡导的
B.春秋决狱的实质是原心定罪
C.春秋决狱盛行于秦汉,直到隋唐时期才退出历史舞台
D.春秋决狱是将儒家经典的原则适用于案件审理的特殊审判方式

【答案】BD查看答案
【考点】春秋决狱
【解析】AD两项,春秋决狱又称“经义决狱”,西汉中期儒家思想取得正统地位以后,董仲舒等人提倡以《春秋》大义作为司法裁判的指导思想,凡是法律中没有规定的,司法官就以儒家经义作为裁判依据。B项,“原心定罪”是春秋之义中的一项最为重要的内容,汉儒把它当成司法审判的基本原则。董仲舒在《春秋繁露·精华》中阐述了儒家的定罪量刑标准: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本其事”指考察犯罪事实,“原其志”指考察犯罪动机。“志邪”指动机上不合乎儒家道德,对这种主观恶性严重的犯罪必须严惩;“本直”即动机上合乎儒家道德,虽犯了法也可从轻论处。显然,这一审判原则从道德至上的立场出发,过分强调了犯罪者的主观动机而相对忽视了犯罪的客观事实。C项,春秋决狱始于西汉中期,沿用于魏晋南北朝,是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一种特殊审判方式。
30.下列关于明朝官员选任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有(  )。
A.科举制是明朝官吏选任的基本途径,辅之以荐举制
B.科举考试以四书五经为命题内容,且要求考生论及时事
C.地方官任命严格执行“北人官南、南人官北”的籍贯回避
D.明朝建立了完整的科举选官制度,只有官学的学生才可以参加科举考试

【答案】ACD查看答案
【考点】明朝官员选任制度
【解析】AD两项,明朝建立了完整的科举选官制度。只有官学的学生才可参加科举考试。科举制是明朝官吏选任的基本途径。B项,明太祖朱元璋采纳刘基的意见,规定各级考试专用四书五经命题,考生只能按照程朱理学的注解答题,不得言及时事,自由发挥。明宪宗时,更创立了“八股”的格式,要求文章在形式上逐段对偶、堆砌雕琢,完全脱离社会现实。C项,明朝任官基本上每三年轮换一次,地方官严格实行“北人官南、南人官北”的籍贯回避制度。
三、简答题:第31~33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31.简述法律论证的正当性标准。
【分析】本题考查法律论证。法律论证这一知识点在非法学法硕的考试大纲中没有要求,故考试分析中也没有对该知识点的说明和解释。基于此,法学法硕的考生就要注意在备考时除了以考试分析为基础复习材料外,还需要学习其他参考教材对此知识进行补充。回答本题时可以从内容、程序、逻辑和结论四方面分别作答。

答:法律论证的正当性标准是:
(1)内容的融贯性。(1分)法律论证需要与法律体系内部的规则形成一致,同时也要符合社会的评价。(2分)
(2)程序的合理性。(1分)法律论证的过程应当符合合理的程序,以消解论证的开放性和灵活性所带来的缺陷。(2分)
(3)逻辑的有效性。(1分)法律论证使用的逻辑方法应当满足大众的接受度,符合大众的思维习惯。(1分)
(4)结论的可接受性。(1分)法律论证的最终结论应当具有说服决策者和公众的效力,能够为社会所普遍接受。(1分)
32.简述宪法的发展趋势。
【分析】本题考查宪法的发展趋势。此前宪法的历史发展多考查英、美宪法的产生及内容和我国《宪法修正案》的内容,宪法的发展趋势不是重点知识。所以,随着考试的深入,无论是否属于重点知识,在备考时都要没有遗漏地进行复习,不能抱有侥幸心理。本知识点还可以通过多选题的方式考查。

答: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人类对人权内涵认识的不断深化,宪法也在不断地发展变化,宪法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宪法越来越强调对人权的保障,不断扩大公民基本权利的范围。(2分)
(2)宪法在授予政府更多权力的同时,更加注重对政府权力的监督。政府权力的扩大,是社会发展的必然。各国宪法一方面确认和授予政府更多的权力,另一方面也更加注重通过设定多种监督机制对政府权力加以限制,以防止政府权力的滥用。(3分)
(3)为维护宪法的权威,违宪审查制度在越来越多国家得以确立。各国越来越重视通过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来维护宪法的最高权威。各国普遍认为,必须建立完善违宪审查的机构与制度,行使违宪审查的职能,保障宪法的实施。(3分)
(4)宪法发展的国际化趋势更加明显。许多国家的宪法出现了同国际法相结合的内容,在人权的国际法保障方面尤为明显。(2分)
33.简述清末诉讼审判制度变革的主要内容。
【分析】本题考查清末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考生需要从清末刑事、民事诉讼等审判制度的改革内容中进行概括。清末的修律活动及其他各项改革在中国法制史上都具有重要意义,是我国从封建制法向现代化法律转变的关键时期,很容易在主观题中考到。考生在复习时要高度关注。

答:清末诉讼审判制度变革的主要内容是:
(1)确立了司法独立原则。(2分)建立各级审判厅,实行四级三审制。(1分)
(2)区分刑事和民事诉讼。(2分)在诉讼和审判中终结了刑、民不分的历史。(1分)
(3)承认律师活动的合法性。被告有权对自己所受到的控诉进行辩护,并随时可以自己选任,或由法定代理人为其选任辩护人。辩护人可以由律师出任,也可由审判衙门允许的其他人担任。(2分)
(4)初步规定了法官及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清政府于宣统年间颁布了《法官考试任用暂行章程施行细则》。(1分)
(5)改良了监狱及狱政管理制度。(1分)
(从其他方面概括分析的,只要内容正确,酌情给分)
四、分析论述题:第34~37小题,每小题15分;第38小题,20分。共80分。
34.教师李某与银行职员刘某因争抢停车位发生冲突,刘某一怒之下将李某的汽车砸坏。李某报警后,县公安局对刘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处罚执行后,刘某为报复李某将其打成重伤。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对刘某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将李某打成重伤,存在主观故意,构成故意伤害罪。法院根据我国《刑法》第234条及相关法律,判处刘某有期徒刑5年,赔偿李某人民币7万元整。
结合上述材料,运用法理学的相关理论,回答并分析下列问题:
(1)法院对刘某刑事责任的归结体现了哪些法律归责原则?
(2)本案中出现了哪几种法律制裁形式?
【分析】本题第一小题考查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难度不大,认真分析材料,就可以得出所涉及的几种归责原则。法理学中的归责原则不同于民法尤其是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不要混淆。第二小题考查法律制裁的种类。考生应熟练掌握法律制裁的四种形式,即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违宪制裁,及其各自的表现形式和应用。

答:(1)法院对刘某刑事责任的归结体现了以下法律归责原则:
①责任法定原则。该原则基本要求是:作为一种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违法行为发生后,应当按照事先规定追究违法者的责任。刑事法律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唯一法律依据,法院依据《刑法》,判处刘某承担刑事责任是按照事先规定追究违法者的责任,是责任法定原则的体现。(2分)
②因果关系原则。该原则具体包括: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或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人的意志、心理、思想等主观因素与外部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刘某的违法行为与李某受到的伤害之间、刘某的主观恶意与刘某的违法行为之间均有直接的因果关系。(2分)
③责任相称原则。即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该原则的基本含义为法律责任的大小、处罚的轻重应与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轻重相适应,做到“罪责均衡”、“罚当其罪”。刘某将李某打成重伤且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其所承担的刑事责任同其主观恶性与造成的损害相当,符合责任相称原则。(2分)
④责任自负原则。即凡是实施了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人,除某些特殊情况(如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都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负责,必须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刘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其实施了致人重伤的违法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体现了责任自负原则。(2分)
(2)本案中出现了三种法律制裁形式:
①县公安局对刘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为行政处罚行为,属于行政制裁。行政制裁是指依照行政法律规定对责任主体依其所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处分。(2分)
②法院依据《刑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5年,属于刑事制裁。刑事制裁是指依照刑事法律规定对责任主体依其所应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2分)
③法院判处刘某赔偿李某人民币7万元整,属于民事制裁。民事制裁是指依照民事法律规定对责任主体依其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主要内容包括在国家的强制下进行赔偿或支付违约金等。(3分)
35.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对法律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只有公民普遍守法,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的法治。公民普遍遵守法律需要一定的条件才能实现。请从法理学角度阐述公民普遍守法的一般条件。
【分析】本题考查守法的相关内容。守法是法理学的重要知识点,经常以客观题的方式考查积极的守法。守法的内容包括履行法律义务和行使法律权利。履行法律义务又可分为两种不同的形式:一是履行消极的法律义务,二是履行积极的法律义务。行使法律权利是指人们通过自己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得以实现。务必注意:行使法律权利也是守法的内容之一。守法的一般条件,考试分析中没有明确、完整的表述,需要考生在理解守法的基础上,结合其他教材自己总结。

答:公民普遍守法的一般条件是:
(1)良好的法律制度。(1分)
法律是社会主体守法的参照系,是主体行为的标准和依据。有什么样的法律,就会引导主体形成什么样的行为模式。法治社会要求“良法之治”,法律既需要体现法治的精神和价值,也需要满足法治所要求的形式标准。(4分)
(2)良好的法律环境。(1分)
法律环境是影响和制约公民普遍守法的客观条件。良性法律秩序生成的各种社会条件,主要包括法律运行环境、社会政治环境、经济环境以及历史文化环境等。(4分)
(3)良好的守法理念。(1分)
守法不仅是对公民提出的要求,也是对执政党、国家机关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要求。守法理念是主体能够自愿遵守法律的内部因素,良好的守法理念是法律被普遍遵守的关键,培养良好的守法理念是推动普遍守法的前提。(4分)
(从其他角度合理作答的,酌情给分)
36.2014年12月,为加快旧城改造,某市城南区政府决定征收黎明小区的房屋。就补偿问题,区政府未能与部分居民达成一致。区政府遂对小吴等反对拆迁的“钉子户”的住宅实施监控并断水断电。小吴在其微博连续披露此事,批评区政府行为违法,引起社会关注。城南区政府以消除社会不良影响为由,要求微博运营商提供小吴的所有微博私信内容,并注销其微博账号。运营商对此予以配合。区政府还就小吴反对拆迁事件录制专题片在区电视台播出,以教育小吴和广大群众。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分析城南区政府采取的措施侵犯了小吴的哪些宪法权利,并阐述理由。
【分析】本题以分析题的形式考查对公民权利的侵犯,在法硕考试中很常见。考生一定要牢固掌握《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各项权利内容,理解各项权利的内涵,要清楚哪些行为会侵犯公民的权利。

答:城南区政府采取的措施侵犯了小吴的住宅权、言论自由、监督权、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人格尊严等宪法权利。(5分)理由如下:
(1)根据《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区政府对小吴的住宅实施监控并断水断电,侵犯了其住宅安全和生活安宁。(2分)
(2)根据《宪法》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批评等监督权。小吴在微博连续披露此拆迁事件,批评区政府行为违法,属言论自由和监督权的行使。区政府要求运营商注销其微博账号,阻碍小吴以正当方式发表言论,侵犯了小吴的言论自由和监督权。(4分)
(3)根据《宪法》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区政府获取小吴微博私信的行为侵犯了小吴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2分)
(4)根据《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区政府录制并播出小吴反对拆迁的专题片,损害了小吴的名誉,侵犯了其人格尊严。(2分)
37.论宪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及其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
【分析】本题考查宪法的基本原则。难度不大,考试分析中对宪法的基本原则有全面的表述。本题的题干明确指出了答题思路:先回答宪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再回答基本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仔细审题很重要,不能只答基本原则,而不答其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

答:宪法基本原则,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宪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在我国宪法的体现为:
(1)人民主权原则。(1分)
国家权力属于人民,来源于人民。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3分)
(2)基本人权原则。(1分)
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一个人为满足其生存和发展需要而应当享有的权利,不得非法限制或剥夺。“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确立了基本人权原则。(3分)
(3)法治原则。(1分)
国家治理必须依据宪法和法律。法治原则包含宪法优位和法律保留。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3分)
(4)权力监督和制约原则。(1分)
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以保障公民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即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国家权力统一行使的基础上,国家机关各部门之间分工负责,相互制约。(2分)
38.材料一:
取妻如之何?必告父母。(《诗·齐风·南山》)
取妻如何?匪媒不得。(《诗·豳风·伐柯》)
昬(婚)礼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是以昬礼,纳釆、问名、纳吉、纳征、请期,皆主人筵几于庙,而拜迎于门外,入揖让而升,听命于庙,所以敬慎重正昬礼也。(《仪礼·昬义》)
取妻不取同姓,故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礼记·曲礼》)
材料二:
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妇有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大戴礼记·本命》)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材料一,概括西周婚姻成立的条件。
(2)材料二中“七去三不去”的离婚原则是如何体现宗法伦理精神的?
(3)西周婚姻制度对于后世婚姻立法有什么影响?
【分析】本题考查西周婚姻制度。西周是中国法制史上比较重要的朝代,其法律制度也是法硕考试的重要考点。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宗法制度、主要刑法原则、契约和婚姻的相关规定对后世影响深远。西周的知识点,既可以考客观题,可以考得很细,比如司法制度中的狱、讼,“五听”,也可以考主观题,比如本题考查的婚姻制度。考生要全面掌握。

答:(1)材料一反映出西周婚姻成立的条件有:
①婚姻必须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听命于父母,并由媒妁充当媒介。未经父母做主同意,不通过媒妁从中传达,男女双方当事人是不能自主或自由结婚的。否则,属于违法无效婚姻,是严重的违法行为。(2分)
②婚姻必须履行“六礼”的聘娶程序。所谓“六礼”,实际是指男女双方缔结婚姻的六项聘娶仪式。包括纳釆、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2分)
③婚姻实行“同姓不婚”的原则。在周礼所确立的宗法伦理道德秩序下,西周实行同姓不婚的婚配原则,从客观上提高了人口质量,促进了中华民族的健康发展。(2分)
(2)材料二中,“七去三不去”的离婚原则从两方面体现了宗法伦理精神:
①西周婚姻关系的解除遵循“七去”原则,其内容的设置和权利的行使都以男方家族利益的保护为中心,旨在保障家族的稳定和延续,也体现出明显的男尊女卑观念。(4分)
②“三不去”对男方单意休妻有一定的限制,但实质并非维护女子权益,出发点仍然是维护礼治和倡导宗法伦理道德。(4分)
总之,无论是“七出”,还是“三不去”,在根本上都是出于维护宗法伦理的需要。
(3)西周婚姻制度对后世的婚姻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1分)汉唐乃至明清,各朝法律中关于婚姻成立和解除的规定,大体没有超出西周婚姻制度的内容。(3分)后世婚姻立法均是在西周婚姻制度的基础上增减而成。(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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