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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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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smilejaykk 发表于 09-10-16 12:56:5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
  (2009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4次会议、2009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已于2009年9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4次会议、2009年9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OO九年十月十四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沙发
zhuangxianrui 发表于 09-10-16 19:16:51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 smilejaykk 的帖子

好~谢谢~!!
板凳
oneway 发表于 09-10-16 20:07:45 | 只看该作者
very good
地板
qibin_x 发表于 09-10-16 22:38:08 | 只看该作者
[s:5] 谢谢,!!!非常感谢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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