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ee考研资料 - 免费考研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民商法分立与民商合一的理论基础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suiyuewuyuan 发表于 08-9-26 10:53: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民商法分立与民商合一的理论基础
一个平等的社会中是否容许不同的社会阶层分别适用不同的法规?单一的社会是否允许有两套普通私法?这些问题是近代立法史上的有关“民商分立”的争论焦点,并自商法颁布后更加激烈。
“民商分立”是大陆法系所独有的现象,对于“民商分立”现象,学界存在为两种对立的认识⑧,“民商分立”论者认为:“民商分立”是私法发展的必然。商法调整商事法律关系,具有特殊的地位和功能,为适应商事生活的需要,有必要将传统私法分解为民法和商法两个独立体系,“民商合一”论者认为:民商历史上的分立不具有必然性,应该取消。他们认为商法与民法在基本原理、基本制度上具有共性,实质是相通的,商法亦“涉及个人利益”,亦强调平等主体间的法律关系,贯彻着私法的共同精神,商法在一些方面的变化,只是将民法一般原则特殊化,因而应作为民法的特别法,不应分立,应将商法一并归入民法典,实现统一。
“民商分立”论者所持的主张不外是历史与现实的理由,认为商法的形成是历史的沿革,其法则是传统性的法则,不是说废即能消灭,想民法化即可完成的法则,况且这些商事法则也只有特殊的商事法庭才有能力了解与解释,而非一般司法法庭所能妥善适用。另外,商法有其特殊性,如商事交易简便迅捷等特征与民法之力求稳重与保守都不相同。
“民商合一”论早见于十八世纪末,所持的主要理由是自十九世纪以来所实施的自由经济政策也允许每个人有从事商业与工业等有关工作的自由,某些商法也不一定是具有商人身份的人才能适用,处理商事纠纷更无需有商事法庭才能解决。另外,他们揭示古今地以罗马法与瑞士法为实例,认为民商分立在历史上与现今制度上皆无存在必要。
沙发
rainfly7 发表于 08-10-9 20:34:34 | 只看该作者
谢谢分享!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联系我们|Free考研资料 ( 苏ICP备05011575号 )

GMT+8, 24-11-26 09:20 , Processed in 0.080481 second(s), 11 queries , Gzip On, Xcach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